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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古巴的品行失调的年轻人一起工作

目录:

Anonim

摘要

这项研究基于作者与在行为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进行工作时的经验。其目的是介绍在其中找到的未成年人的主要定义和照料内容,并确定导致未成年人在该学校永久存在的原因和条件,以及一旦他们毕业后得到的治疗是否对他们产生影响他们的行为恶化。

同样重视评估负责规范和核实遵守行为准则的未成年人的永久性和待遇规则的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古巴共和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是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守《宪法》的基础上,以控制和维护合法性为基本目标,国家机构,经济和社会实体以及公民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代表国家促进和行使公共犯罪行为。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1997年第83号法律,其中将第三章,第24条专门用于保护公民权利,将第四章,第25条专门用于保护未成年人。童年在人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由于缺乏身体和精神上的成熟,在出生前后,都需要特别的照顾和适当的法律保护。

根据在行为学校中由MINED和MININT的未成年人关注委员会裁定和解决的与照料未成年人有关的控制和维护合法性的职能,它可以验证是否遵守了为未成年人的永久和待遇制定的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决定对以下问题进行调查:

影响未成年人毕业后在行为学校和治疗中的持久性的主要决定因素是什么?

一般目标

确定导致未成年人在行为学校继续存在的原因和条件,以及一旦他们毕业后受到的待遇是否会影响其行为的恶化。

方法:

  • 理论-法律:从调查的开始到结束,将用于解释和概念化某些法律类别;解释-分析:用于验证所分析的法律规范与现象的真实性之间的对应关系。历史分析:通过它,对出现在研究中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其演变过程。

技术:

  • 观察:可以直接了解研究对象的特征和突出方面;文件审阅:可以从被调查现象的数据中得出有效和可靠的推论;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律代表进行访谈。

自1879年将西班牙法典扩展到古巴以来,就对未成年人进行了预防治疗,并对他们进行了全面的培训,该法典对未成年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古巴将未成年人视为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年龄从9岁起算,可归咎于9岁,并且根据当时的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宣告负责。

后来,建立了Buen Pastor庇护所,以限制9至11岁的儿童,然后在1900年,通过军事命令,建立了惩教学校,其法规规定将14岁以上被视为危险的儿童送往监狱。法庭,并送至18岁以下的监狱。

1900年7月,绝对责任延长至10岁,这些规定在1938年《社会防御法》颁布之前一直有效。该法令引入了危险国制度的新颖性,并规定犯有罪行的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受到特别少年管辖权的起诉。 1938年,法律于6月23日成立了儿童指导中心,该儿童的受孕方式有两种:濒危和危险。

因此,1959年10月7日共和国的《基本法》恢复了1940年《宪法》的有关建立未成年人法院的规定,社会福利部承担的主要职能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然后成立了预防和社会保障部,专门负责少年犯的预防活动。自1964年起,未成年人开始由当时哈瓦那观众的特别法庭审判,并于1966年建立了第一个未成年人评估,分析和定向中心。

我们的《大宪章》第40条规定:儿童和青少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家庭,学校,国家机构以及群众和社会组织有责任特别注意儿童和青年的整体组成。

同样,《家庭法》以父母为父母的关系监护为标题,涉及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照料,并有义务指导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因此,立法者在第315条中得到了收集。根据《刑法》,以《与未成年人的正常发育相反的其他行为》的名义,对侵犯其权利和义务,甚至在第38条的一般部分中招致伤害的父母的制裁,被视为附加制裁,剥夺或中止父母权利和监护权。

在国际一级,联合国通过了许多预防文件,其中包括《利雅得准则》,该准则于1990年在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预防犯罪大会上获得批准,其中提到了预防作用关于社会化过程中的家庭,学校和社区,还有另一个要考虑的文件是与青年人一起工作的十个优先事项,而《儿童权利国际公约》有54条,向社会公开了最后一份文件。于1990年1月6日签署,该日期有61个国家签署,并于1990年9月2日生效。我国签署了该协定,所有这些文件都包含1990年1月26日的基本要点和陈述这些要点的内容,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年轻人的福利。

不能不提及1978年6月28日国民议会通过的《 1978年儿童和青年法》,该法规范了年轻人和必须做全面的训练。

因此,在1982年,古巴制定了一项从刑事司法系统中提取未成年人的战略,这是通过颁布第64号法令(82。表现出行为障碍,反社会表现,或成为明显的背离指标或参与被法律列为犯罪的行为的16岁以下的人(《法令》第1条)。

根据老师玛格丽塔·维拉·埃尔南德斯(Margarita VieraHernández)的说法,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的缺陷,是青少年和青年人进行个人培训的道路。

从这个意义上说,据称在她的一项研究中的老师说,这个16岁至20岁的年轻人仍处于寻找适合其环境的行为模型的阶段。随着模仿的逐渐成熟,年轻人的动机不断增强,但是有时候,年轻人周围的模型并不具备形成正确的年轻人所需要的素质。社交能力和教育上的不足,不能弥补家庭核心造成的失败或不足,或者学生或工作团队的力量不足以重塑失调的行为。

正是在这些年龄段,年轻的罪犯才从行为学校毕业,在这个年龄,年轻人尚未在社会上巩固自己的个性,并趋向于模仿最亲近他的家庭的模式。 。通过这种方式,他获得了主要影响,并通过习俗,习惯和传统获得了将影响其行为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基本纽带是家庭及其提供的适当教育。

但是,行为学校的少年犯家庭目前存在哪些基本问题?

受到制裁的少年犯的生活条件如下:

  • 功能失调的房屋运转不充分的房屋受到犯罪者制裁的房屋经济不安全的房屋家庭主要成员的教育水平低单亲家庭在父母之一提拔的法院面前发生冲突(本质上是母亲)在法院面前要求重新提供食物的义务轻松的生活方式父母与孩子离婚缺乏情感关注。

因此,如果成年人的影响反映了他们的社会状况,即宏观环境,并反过来不断地干预了年轻人的成长,则值得质疑的是,如何对年轻人进行正确的培训,从而使他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并评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

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必须强制遵守所实施措施的组织所面临的困难。同样,学校的工作应吸引所有年轻人参加健康的娱乐,体育活动,并迫使父母参与其中,从而促进学校作为预防行为障碍未成年人的重要支柱的作用。

对年轻人犯罪的另一个重要责任是放弃文化资源。不稳定的家庭纪律的后果使年轻人长期不在学校为他们提供的系统的培训和指导活动中。当年轻人在教室里落伍并且对学校失去兴趣时,缺勤现象就会加剧,随之而来的是从积极影响领域退出。

82年第64号法令在一般规定中第1条规定……“该系统将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重新定向和再教育作为目标,并由教育部和内政部共同管理”。

它还在第20条中规定了将要采用的重新安置或再教育措施,其中包括由教育部管理的行为学校的实习或义务教育,或在内政部再教育中心的实习。在公共卫生部,门诊医疗义务,MININT部的警惕,加强对父母,监护人或未成年人负责人的监视下,由中心网络组成的卫生保健机构,国家教育系统学校的个人关注,目的是纠正行为,而无需在专门学校实习,将未成年人作为贸易学徒安置在劳动部门,此前进行了相应的协调,包括与基层工会组织的协调,并根据现行劳动立法的规定,得到古巴妇女联合会社会工作者的重视。

我们的研究目的是进入对行为学校的实习或强制出勤率的研究。关于这一点,上述法令第23条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必须与他们的背景,他们的评估结果,他们的性格特征,他们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性质,原因和情况相对应。维持的行为和采取的行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应根据毕业或职业学校的年龄,将未成年毕业生以与其相对应的水平插入国家教育系统,或者向他们提供适应其技术可能性的工作建议。

据作者玛格丽塔·维拉·埃尔南德斯(Margarita VieraHernández)称,在对青年和儿童的大多数制裁制度中,他们被认为是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失调的必要问题,并且需要引入一定的社区参与,因此做出了胆怯的努力。在本次调查中。

我们在这项工作中考虑过的杰出作家的立场,在这里可能会提出以下问题:社区在社会重返社会方面扮演什么角色,捍卫革命委员会做什么,与家人在一起做什么?将微型媒体更改为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必须返回的地方。因此,所分析的措施构成对未成年人的一种惩罚,但它将成功根除导致未成年人行为不端的原因和条件吗?

如果进行了广泛的评估,则结论将等待,该措施无效。

1980年代进行的研究表明,古巴在少年犯罪方面拥有乐观的未来,并指出这是一种趋于消失的现象。但是,在二十一世纪初,我们一直梦想着无法实现,因为表现出不适当的行为的年轻人人数达到了相当大的或不可忽略的比例。

年轻人倾向于考虑古巴社会一部分所体现的反价值观念,对他们的潜力没有适当的评估,学生社区也没有积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某些情况,国家教育系统发生了变化,导致后果,例如失去对教育工作者的尊重,因为看到通常是很小的一位老师在场的人父母没有在学生面前认识到他们的工作,这种情况导致该学科缺乏控制,同时还存在这样的事实,即当前的课余时间,父母会强加另一个时间表来审查所学知识,因此,未成年人失去了游戏所需的空闲时间,并开始将作业视为惩罚,因此学校失去了预防作用。

这些考虑因素加上当前的现实,即年轻人不再担心法院,因为他们事先知道自己不会犯罪,如果年龄在16至20岁之间,他们会得到法官的仁慈待遇。 。因此,年轻人的犯罪记录在增长,并增加了犯罪的危险。

有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有畸形,在采用实习措施时,由于这些措施根本无法改变他们所表现出的失调,因此已经很晚了,这表明在评估这些未成年人时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学校而社区,即他们所发展的微观社会环境,决定了他们。

从迄今为止的分析来看,有必要修改已分析的《法令》,因为很明显它不能适应现有的现实。它的内容并非旨在消除造成未成年或年轻毕业生品行障碍的原因和条件,而是着重于在做出诊断后提出任务。

  • 权力下放无疑导致把这项任务委托给两个职能不同的机构;没有设想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其职能完全是这个机构。导致其产生的原因对国际文书,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的适应不充分,因为该公约以某种方式强加了一个负责确保有效遵守的行政实体儿童权利,作为避免侵犯他们的又一保证。

结论

  • 他们的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恰好是年轻人从行为学校毕业的年龄,即年轻人尚未在社会上巩固自己的个性并倾向于模仿最亲近的人的年龄的年龄。有,一家人。它受到主要影响,并通过习俗,习惯和传统,习得了将决定其行动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儿童重返社会的基本纽带是家庭和可以提供的适当教育。最大的问题在于组织的困难,这些组织必须要求遵守所施加的措施。同样,学校的工作应吸引所有年轻人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它迫使父母参与,从而促进学校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的重要支柱的作用,从而使我们与行为形成对比。当然,或者为他们提供适合其技术可能性的工作建议我通过这项工作表明,没有受到社区因素的监视,以防止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人。或向他们提供适合其技术可能性的工作建议。通过这项工作,我表明没有受到社区因素的监视,以防止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人。或向他们提供适合其技术可能性的工作建议。通过这项工作,我表明没有受到社区因素的监视,以防止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人。

最后的想法

  • 社区和学校的因素共同努力,确定和解决行为障碍的原因和诱因,这导致以下事实:行为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不会改变自己的行为。为了及早发现可能的疾病,注意教育部和内政部的未成年人,以提高诊断,治疗甚至消除的质量,修改已分析的法令法,因为显然他们不是适应现有现实。它的内容并非旨在消除在未成年或年轻毕业生中首先导致行为障碍的原因和条件,而是着重于在做出诊断后提出建议。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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