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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与智利人的生命价值

目录:

Anonim

当人们在特定的赔偿案件中面对人生价值时,他们的人生价值就是哲学家和法学家的折磨。没有讨论失去亲人的继承人和第三人的权利,并且说可以算出道德损害。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死者的精神损害是否已经转移到其继承人身上。

我们有理由相信是这样。

好吧,尤其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工作,医院的情况下,死者的精神损害明显。但是,更重要的是,生命本身,作为一种无形或无形的法律资产,是可转让遗产的一部分,而不会损害随着人的死亡而停止的物质贡献的量化。

1.简介

一旦认识到存在即“存在”,就肯定地解决了诗人强加于“存在或不存在”的经典问题。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生命是“存在的”,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一切事物都可以得到珍视。它有可能被量化,除了存在的事实外,无需任何解释。嗯,嗯,社会对构成人们资产的所有商品都赋予了价值,因此,生命,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即人们拥有的最重要的资产,不能被排除在外。量化。

这将意味着鄙视生命的意义价值,使其相对于物质货物贬值至有害。阿根廷法学家Matilde Zavala de Gonzales表示:“因此,在人类产品中,生命是头等也是最后的:人在生命开始时就是这样,而在生命结束时就不再这样。奥尔特加·加塞特(Ortega y Gasset)认为,生命是激进的现实,其他人都扎根于此。“(“ P.19;损害赔偿”; Matilde Zavala; Hammurabi,1996年)

至于价值,我们必须警告人们的生活不在商业范围之内,因此,社会不愿意付出代价。至关重要的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不如对判决人那么困难,无论如何,他们在量化人的最大法律利益方面确实很贪婪。

2.-不同的教义职位-

但是,可以说不是所有人都认识到人类生命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许多人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的生活是否有价值,将其理解为一种共同的交流货币。即使系统建议一切都是可出售的且可观的金钱。现在好了,如果系统本身是基于最不起眼的物质的价值或价格,那么为什么人们对量化人类生活并赋予其作为道德和精神遗产的一部分如此强烈的反对呢? “考虑到他作为一个人的存在?

法学家和那些对解决生命法的怀疑感兴趣的法学家心目中永久性出现的问题,恰恰在我们面对人类因这项法律权利而遭受的损失时正好表达出来。主要问题是:该合法资产是否具有以流动资金表示的可能价值?有可能将生命视为人类遗产的一部分吗?生命的价值,可以将其传给死者的继承人吗?生命是个人权利,因此是不可转让的吗?人寿是否仅对其所有者具有股权价值?这些是民法学者将继续问自己的一些问题,直到立法工作确立了规范,法官和当事方必须遵循这种动态行为,以寻求至少实现赔偿的目的。对生命的“椭圆形”评估无非就是衡量死者所生产的全部或部分经济货物的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金额,因此(第265页,“民事责任”;阿尔贝托·J·比埃雷斯;汉bi拉比,第二版,1997年5月,氩气)。))1997年5月,Ar”。)1997年5月,Ar”。)

3.-个人权利。

生命,例如荣誉,个人和家庭尊严,身份权,名称,图像权和其他类似性质的权利,被称为非常个人权利,只要它们以个人的形式构造和表征人,即独特的存在并且是不可重复的,并且从这种存在如何在社会中具有其空间并成为其基础的角度来看。

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社会无视人类的人身权利,或者鄙视或贬低社会,使社会遭受苦难和堕落,允许人们每天玩耍破坏人类的生活,并基于有罪不罚的享受而获得同一社会允许行使其机关和代理的行为和角色。 “社会是一个整体。一个单位与其组成部分的总和有所区别,但是在不完全破坏整体的情况下,对人格的决心和尊重越大,社会就越具有特征和更强大;通过其成员的力量赋予其永恒和永恒的印记。群众像组成群众的成员一样软弱,是群众,因为不计其数,他们是傲慢的“(“人身权利”,桑托斯·奇夫恩特斯,第二版。编辑。阿斯特雷亚(Astrea),1955年,文学士(BA)。从这一陈述中得出的结果是指人们认识到人是法律和所有法律体系的基本主体。但是,此外,它是其尊重,发展与繁荣,所有社会生活及其所有学科,包括经济,尤其是经济,都必须为此而运动的中心主题。

4.-人的生命和社会风险。

提议的问题可以从过错责任的经典概念出发,嵌入主观联系的权利固有的障碍中,也可以从关注受害人权利的最新观点(今天更为暴露)进行攻击。技术和科学发明的狂热,在罗马帝国的田园领域中,基于过错责任的义务法在三千多年前统治着我们。

人的生命与社会自身在技术发展项目发展中所带来的风险无关,至少可以说,这种过时的风险是过错的,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过失受到与缓慢移动的犬类动物拖拉车时的处理方式相同的处理,当时在城市和高速公路上,这种风险成倍增加了数千倍,因此,每个周末,报纸都会对此进行说明该国的道路上有数十人丧生。

因此,不难接受,数百年前阐述的对法律的非理性遵守,必须选择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以期为与我们有关的法律权利提供更大的保护:人的生命Humana及其评估。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与法学家有关,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在寻找控制经济学的原则。社会学 教育; 社会医学和社会保障,这是《基本宪章》所给予的保证,但是,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提供的,即捍卫生命以及因此而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国家有时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违法,并确定修复已造成损害的义务。

5.-《美容法典》第1437和1556条。

如果我们以前没有提到确定义务来源的法律公式,那么我们将无法忠实地分析所示的案文

第1437条义务是由于合同或公约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意志的实际竞争而产生的;已受约束的人的自愿行为,例如在接受继承或遗产以及所有准合同中;已经是由于在犯罪和准犯罪中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伤害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受父母授权的情况。

没有比该法律确定的来源更多的信息,如果我们打破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说它们是:

  1. 同意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的意愿 自愿者的自愿行为 准合同。的罪行。-近期的不法行为。法律中将有立法表示。

法律文本以其形式体现了其应用中的古典主义意义的内容,因为它在表示意愿的同意或同意时赋予了最重要的主观要件;受其自身行为约束的人的意愿,但须以其内部管辖权为准;由欺诈或过失引起的行动,具体取决于是犯罪还是准犯罪。

在平民主观主义的所有这些表现中,通过法律表达的立法者的意愿似乎是一个奇怪而又不同的要素,法学家必须非常小心地将法律作为与先前的实体分开,然后从严格意义上说,所有来源都是它的产物。立法意愿的最明显体现是基于其中所包含的规范性法律机构的存在,而毫无疑问,这是一部法律。

6.-缺乏关于人类生命价值的规范。

在这个规范的栖息地中,法律及其在当今世界的应用之间,法学家和学说所能得出的结论,或者毫无疑问的答案之间,不可能存在,实际上也就不存在有机的,和谐的回应。出于与人类生活的日常活动相伴随的学科的利益,与这一结论紧密相关的关于该问题的推理可以肯定。

从更直接的意义上讲,没有人热衷于解决人的生命补偿价值的问题。当最文明的国家的宪法和国际协定的伟大宣言提出人类的生命作为人类可以拥有的最大法律资产时,这很奇怪。不幸的是,所说的和完成的之间不一致。更糟的是,国家司法部门冷漠和放松,以就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在这方面的立场发出严肃的信息,以节省重要的监管缺席。

良好的司法处置必须不再是解决此类重要问题的适当方法。这是因为,由于认识到法官的重要作用,他们对所有证据的纯正程度以及在司法管辖权处理系统中的经验,因此,从另一种有说服力的观点出发,并不能得出以下结论:例如,一家公司被判赔偿道德损失向一名工人赔偿40,000,000美元,以补偿他们的一只脚,法庭将赔偿额提高到7,000万美元,而不是为了估计这个数字的高额,该数字必须明确,肢体的丧失是一生的,由于残疾和身体恶化,至少在道德上的痛苦会持续到受害者死亡为止。否则,由于与上述内容不一致,这表示为裁定谴责另一家公司为工人死亡的动机,即为工人死亡提供的赔偿平均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 Ergo,cogito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失去一只脚所造成的精神伤害的价值高于失去一个亲人生命所造成的道德损害的价值。应当强调的是,对Pretium的感觉在一个或多个情况下是相同的,而无法论证它是变化的,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是事故本身的痛苦,并且是残值或因打击而产生的。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失去一只脚而造成的道德损害的价值高于因失去亲人的生命而造成的道德损害的价值。应当强调的是,对Pretium的感觉在一个或多个情况下是相同的,而无法论证它是变化的,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是事故本身的痛苦,并且是残值或因打击而产生的。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失去一只脚而造成的道德损害的价值高于因失去亲人的生命而造成的道德损害的价值。应当强调的是,对Pretium的感觉在一个或多个情况下是相同的,而无法论证它是变化的,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是事故本身的痛苦,并且是残值或因打击而产生的。第二。

尽管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这种决策的不规范性并不威胁到法律安全,正如一些作者所指出的那样,事实是,它在宪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享有权方面造成了严重摩擦。保护这种平等。只要对权利要求有明确的承认,法律安全就不会受到损害,从而遵守宪法的规定,该规定具体体现在确定范围的一项裁决中,从而形成了该制度下义务的原则。古典主义。

另一个不同的是,在使用公式计算上述数量时,与类似案件相比,鉴定没有平等的关系,这显然是法律上的空白,即使在审查某些裁决时也不能归咎于法官。我们发现可笑和可笑的数字不超过五千万比索。

7.-评估生命和正直的例子。

我在这些冗长的估价中所强调的重要性比什么都重要,是指以下情况:授权法官审慎地确定数额,以及假定数额不等于因诉讼的损失而损失的合法资产的价值。第三,司法部门没有发出有关尊重生命的适当信号,而且,司法部门似乎致力于牺牲生命和赔偿责任的人,这在尊严的声誉方面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它的基本成就应该具有按照现行《政治宪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基本权利,尤其是人民的生命和身心完整,国家的主要目标及其首要目标。

当比较一些当地的失败时,有可能发现在评估道德损害评估标准方面缺乏规律性,这是由受害人的事故或死亡造成的(智利康塞普西翁)。

1.- 2004年12月7日判决。IC案号1439/2004。

事实:手臂被机器抓住并压碎。

赔偿金额$ 90,000,000.-

2.- 2004年4月15日判决。IC案号3741/2003。

事实:液态金属会灼伤双腿。

赔偿金额为1500万美元。

3.- 2003年3月31日判决。IC案号1237/2003。

事实:意外断腿骨。

赔偿金额500万美元。

4.- 2002年7月10日判决。RolICNo。1893/2001。

事实:因工伤脚被截肢。

赔偿金额从40,000,000比索提高到70,000,000比索。

5.- 1998年7月13日的判决。案件IC 121/98。

事实:工伤事故中腿伤。

赔偿金额3000万美元。

6.- 2001年7月18日的判决。案卷1428-00 IC。

事实:雨水室内的腿部骨折。

赔偿金额600万美元。(我知道了)

7.- 2001年3月5日的判决。案件IC 1176/2000。

事实:下水道摔伤。

赔偿金额500万美元。

8.- 2000年8月10日判决。案号1977-99 IC。

事实:手术后因全身感染在医院死亡。

赔偿金额:给配偶7000万美元。4000万美元,送给他的两个孩子。

9.- 2002年8月28日判决。IC案例号161-2002。

事实:乘员在肘部失去上肢。后截肢在肩高处。

赔偿金额为3500万美元。

10.- 2003年12月18日判决,IC案例编号1703-03。

事实:劳动中的医疗事故。孩子出生时患有永久性绝对残疾。

赔偿金额1亿美元。另外,终生治疗由被告医院建立。

11.- 2004年10月22日判决。IC案号1899-04。

事实:工人在油塘爆炸中死亡。

赔偿金额为配偶$ 30,000,000和每个孩子$ 15,000,000。

12.- 2004年7月27日的判决。案号IC4496。

事实:由于跌入洞中而引起的骨盆和髋部创伤。

受害者赔偿2500万美元,母亲赔偿500万美元。

13- 2003年9月29日判决。IC案号5340-2003。

事实: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永久性后遗症。

为受害者的利益,赔偿金额增加到3亿美元。除了比其他参与者低的金额外,总计40,000,000.-

14.- 1999年3月23日的判决。IC案号1520-98。

事实:由于桅杆掉落在公共广场上,导致未成年人死亡。

给父母的赔偿金额为每人2500万美元,加上给他的两个兄弟姐妹各赔偿500万美元。总计6000万美元。

15.- 2003年12月2日的判决。-上诉不予受理。2005年1月,第7号申诉被宣布为不可受理。IC编号419-2004

赔偿金额8000万美元,给受害人。

绝对没有那么多经过验证的例子。这种司法情况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公认的规模或表格存在,被正式接受为多数原则适用性的代表,这种承认承认为人类生活提供价值或价格的可能性。

8.-全面修复损坏。

多数原则和判例理解,《智利民法典》第1556条规定了完全赔偿损害的义务。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但是从该条款本身可以得出结论,该条款指出,赔偿包括相应的损害和收入损失,而未对世袭和非世袭的损害进行区分。诠释学的一个强有力的理由认为,当立法者不区分时,解释者就不合法。

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必须理解,人的本性是身体和精神上的,他们的合法资产是物质的,但也是非物质的,其中后者是该人在其内部所遭受的损害。使人的双重存在具有一切感觉所需的情感和情感。

生活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商品。更重要的是,最大的商品将所有其他商品整合在一起,从个人自由到尊严和个人权利,例如姓名,身份和遗产。

评论文章说:

第1556条。损害赔偿包括相应的损害和收益损失,无论它们是由于未履行义务,未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而引起的。

法律明确将其限制为间接损害的情况除外。

然而,以上所有这些都不满足人类生命值多少钱这一主要问题。在这方面,已经制定了不同的方法来计算该值。其中之一是用纯粹的经济术语表示的,因为一个人可能是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所以他的价值将等于他在有用的时间内所能生产的价值。

此外,由于绝对的功利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个公式是歧视性的,因为有很多人无法生产,例如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他们以这种方式不能给生活以补偿性的价值

就道德方面而言,他们拒绝承认人类生命是道德损害的独立价值。如前所述,人类生活融合了所有属性和权利,因此,没有理由在道德损害概念之外对人类生活进行评估。

这些想法使我们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外进行了分析,并带我们进入了哲学和形而上学的路径,这不是评论的主题,但由于它忘记了法律的所有进步,因此很容易提及国际承认人类生命是一种具有自身价值的独立法律资产,并且这种法律资产及其价值在现代法律界已得到广泛认可和接受,法律对此加以保护。实际上,在《共和国政治宪法》所承认的宪法保障中,第20条授予了对违反保障的保护资源,其中包括生命权和身心健全权。

以生产力来赋予人类生命价值的概念是歧视性的,就像任何高估人类形容词而不是其本质的公式一样。前面提到的阿根廷作者坚持这种欣赏问题的方式,指出:“永远无法补偿的可能是“生命价值”,但更确切地说,是“损失的价值”,其中有些是生命在停止之前报告的,并且因此,在这一时刻,它们就失败了”(第23页,引文。)因此,根据该学说,其立场是,应通过“纯正”诉讼起诉继承权和继承权。

9.-法学和评论。

角色309-2006

工作事故 工人的道德损失不可转让。可赔项目

最高法院第四庭(特别)

2007年6月27日

第八:在第二种思路中,一旦确定了案件中索赔的由来和性质,为了阐明所讨论的问题,有必要解决在先前理由中提及的诉讼的持有人所引起的问题死于工作事故,因此,为工人遭受的痛苦和道德痛苦要求赔偿的人是其继承人。

这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尽管根据转让条件,如同转让一样,根据第951 II条和第1097条的规定,由于继承权已被纳入死者的遗产中,因此对继承权的赔偿行动不存在疑问。在民法典中,由于它是非金钱的损害,由于其性质,第三方可以通过世袭手段要求赔偿,这在学说和法学上都受到质疑。

第九点:因此,情况的解释使法院有必要裁定有关诉讼是否可以转移,以及是否可以转移,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必须推理,正如不同的作者警告说的那样。关于相对应的违约所产生的权利的类型以及相应赔偿的性质的国家理论,此外,考虑到如果得到肯定的答复,则可能会产生赔偿金的积累,因为继承者有权在诉讼之前普通法院,为失去工人的财产援引自己的痛苦,并获得世袭手段认可的独立赔偿。

第十:关于所涉及的前两个参数,相对于所行使的索赔的质量及其要求的赔偿的性质,当记录和确定两者之间的紧密和不可否认的联系时,优先记录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是当务之急。在受影响的工人的苦难中,这给第一个工人带来了非常个人的个性,而这一事实却不能因为它带来了金钱的信誉而被扭曲,因为即使将上述遗产元素,所研究行为的含义和内容整合在一起它仍然是不可改变的,因为它寻求的是个人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疾病。

这是一种因个人,金钱以外的利益受到伤害的人,这是一个人的精神完整的一部分,是由于当侵权行为扩展到权利的内部领域时对权利的侵犯或无知而发生的受害人或与其有关的人(Arturo Alessandri,《智利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辑大学,1943年)。

以此方式,仅在将补偿提供给遭受感情,精神上的痛苦,不适或困扰的人时,才实现上述目的。

评论。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院假设,通过选择大多数人身权利的可转让性的立场,可以为积累赔偿金打开大门。因此,这本身不是法律事务,而是案件管理政策。此外,它坚持认为,受害人的非金钱损失仅属于其亲密范围,从而阻止了其传播给其继承人。另一方面,该句子强调赔偿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只有受害人才能要求和获得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似乎否认了可以转让非常个人权利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可以分析以下情况,以证明相反的情况:一名工人因工伤事故受到严重伤害。尽管,受伤的他设法理清了损害赔偿的要求。碰巧受伤导致审判死亡。这种个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无疑可以转移到他的继承人身上。如果您不能起诉,为什么不呢?失去生命有什么区别?好吧,没有,因为事故和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的事实并没有改变,生命价值损失的命运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资产,可以转移到其相应的原因。存在是生命的行使,是“存在”向人的本质的不存在,消失的“不存在”的转移。这种个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无疑可以转移到他的继承人身上。如果您不能起诉,为什么不呢?失去生命有什么区别?好吧,没有,因为事故和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的事实并没有改变,生命价值损失的命运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资产,可以转移到其相应的原因。存在是生命的行使,是“存在”向人的本质的不存在,消失的“不存在”的转移。这种个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无疑可以转移到他的继承人身上。如果您不能起诉,为什么不呢?失去生命有什么区别?好吧,没有,因为事故和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的事实并没有改变,生命价值损失的命运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资产,可以转移到其相应的原因。存在是生命的行使,是“存在”向人的本质的不存在,消失的“不存在”的转移。生命价值损失的命运,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资产,因此可以转移给其持有人。存在是生命的行使,是“存在”向人的本质的不存在,消失的“不存在”的转移。生命价值损失的命运,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资产,因此可以转移给其持有人。存在是生命的行使,是“存在”向人的本质的不存在,消失的“不存在”的转移。

这种法律物品可以而且应该以当期货币计价,只要它整合了人的资产,并且合并了非物质或非继承财产,例如尊严,名誉,身心健全。双重性,后者在艺术中得到充分认可。 《共和国宪法》第19号第1款以及《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中的智利条约。

根据《研究委员会正式会议记录》第89届会议的讨论,《政治宪法》从讨论开始就确立了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即受保护的法律资产是作为宪法保障的正当理由。 “由于目前对她的蔑视,她对她犯下了最多样化的罪行。此外,当崇高其他价值时,由它做出的牺牲被认为是次要的甚至是工具性的“

符合艺术的规定。 《基本宪章》第1条,法学家ÁngelaVivancoMartínez,在“智利宪法20年”(FinisTérrea大学,2001年,ConoSur Ltda。)一书中指出:“首先,人的生命是受保护的对象从概念上讲是宪政性的,因为从那一刻起,我们就处于一个满足所有人类素质和要求的人类的面前,不管他还没有发展出人类的全部潜能,因此已经人格品质,这使他被认为是当之无愧的,应受到宪法保护”,引述华金·阿克斯和弗洛雷斯·瓦尔德斯的话。接下来,作者对智利《大宪章》第1条作了如下反映:“有迹象表明,国家为个人服务,必须不仅将生活作为消极意义上的对象,制裁任何企图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且还应使国家对其升职负责,对此必须了解例如,设计国家政策以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或处理社会最偏远的部门”。一切使我们了解到,优越,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人类生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物种中二元性的一部分,被称为“心理-躯体二元性”。设计改善人们生活质量或应对社会最偏远地区的国家政策”。一切使我们了解到,优越,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人类生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物种中二元性的一部分,被称为“心理-躯体二元性”。设计改善人们生活质量或应对社会最偏远地区的国家政策”。一切使我们了解到,优越,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人类生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物种中二元性的一部分,被称为“心理-躯体二元性”。

人人有权享有受到尊重的生活。这项权利将受法律保护,并且通常从受孕之时起就受到保护。没有人可以任意地被剥夺生命。(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

第951条。死者以普遍或单一头衔继承。

当死者成功地完成其所有资产,权利和可转让义务,或在其配额(例如一半,第三或第五)中获得成功时,头衔便具有通用性。

当它出现在一个或多个物种或某些物体(例如马,房屋)中时,标题为单数;或某个属的一个或多个不确定物种中,例如马,三头牛,六百强比索,四十蒲式耳小麦。

第1097条。具有普遍称谓的受让人,无论其用什么词称呼,尽管在遗嘱中被列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是继承人:他们代表立遗嘱者的人,以继承其所有可转让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人还应承担遗嘱性指控,即由遗嘱本身构成的,不强加于某些人的遗嘱。

2.-角色2801-2006

国家的责任。由于Carabineros的行动,服务不足。对婴儿的非金钱损失

Concepción上诉法院

2007年5月7日

13.-关于非金钱损害,一审法官没有判给受伤的何塞·劳尔·莫拉莱斯·马丁内斯的已婚儿子费利佩·莫拉莱斯·阿维莱斯(Felipe MoralesAvilés)(第33页),由量刑法官判决,即一个月大的婴儿不法行为发生的日期-无法理解索赔所依据的事实,将撤销这一部分的判决,并为间接受害人规定赔偿金,并牢记这是(孩子) (《民法》第55条和第74条)的人,即使他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他仍然享有这些权利;因此,他拥有物质和道德遗产,而父亲的身体健全受到损害的正是他的道德遗产。

众所周知,即使子宫中的胎儿也会受苦,其父母的痛苦和悲伤(以及他们的喜乐)也会对其造成影响。

费利佩·莫拉莱斯·阿维莱斯(Felipe MoralesAvilés)的精神损害并不需要证明,他作为直接受害者的儿子的条件就足够了。亲属假定其损害。

评论。

我们认为,该裁决包含了判例的重要贡献,因为从其判读中可以看出,对于一个未充分意识到有害事实的孩子,只要他是受死于死者的物质和道德遗产的持有人,就应该得到赔偿。他的父亲。换句话说,扩大决策的重要性,并不需要完全的智力能力来评估损失。攻击人类基本要素(例如其财物和感情)的唯一情况就是赔偿。因此,面对智障者或其他人,由于他们的病情而看不到损害的严重性,我们必须走同样的路。即使在那些情况下,它们也表现在人身上。这个判例,它使我们理解,“人类生活”本身具有价值,而不是与它的生产能力有关,而是作为他人可感知的法律资产,尽管也许它本身并不具有价值。

3.-角色16-2007

道德损害。在没有客观参数的情况下确定赔偿额度的要素

拉塞雷纳上诉法院

2007年4月10日

要确定(非金钱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法院是主权者来决定赔偿,并且在没有客观参数可作为使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基础的情况下,有必要考虑以下因素:以下:

  1. 认为必须对损害进行充分的赔偿;避免全球赔偿并谨慎选择赔偿项目的权重是审慎的;必须考虑宏观和宏观经济因素,不仅要考虑赔偿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受害人和有待赔偿的人的具体情况;同时,必须遵守由法院确定的赔偿额得出的统计数字,为了使针对类似情况的决定标准化,并且必须估算所有这些要素,由司法机构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时使用哪种表或等级。

评论:

任何通过人的素质来区分人类的行为,都构成了歧视行为,攻击了《宪法》第19条第2款和《人格尊严》第4条以及《宪法》第2条。除现行的促进平等权利的国际条约外,CT还包含在内。对于雇主和工人而言,人类生活的伦理哲学价值完全相同。对于共和国总统而言,对于最谦卑的公民而言。在生命的基本问题上,质量没有差异。这不能与外部形容词的情况或生活条件相混淆,所有这些都与内在价值无关。以这样的方式,它不会影响量子,即受伤或死者是富人还是穷人,男人或女人,无神论者,基督教或犹太教徒,或任何其他形容词。

判决书的字母c)明确强调了与当前关于平等,尊严和不歧视的规定相抵触的方面。

4.-角色4825-2003

道德损害。股份持有人。

康塞普西翁传输性上诉法院

2006年4月26日

26.- Luz IsabelAlarcónDurán,MaríaÁngela,Rita del Carmen,Juana Cecilia和BernardaAnuñirMarileo继承了已故的Tania MendozaAlarcón(第一人)和ManuelAniñirEpullán(其他人)的精神损害。

在我国解决直接受害人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赔偿非金钱损失的诉讼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无论他们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如何,都不是和平解决的问题。

但是,正如作者卡门·多明格斯·伊达尔戈(CarmenDomínguezHidalgo)所指出的那样(《达尼道德》,第二卷,智利社论朱里迪卡,第731页),死者未行使的非金钱损害的可转让性似乎目前尚未得到讨论。

他补充说:由于具有明显的经济成分,因此不能统一承认其高度个人化的性质,因为除了其他形式的赔偿,例如荣誉权,赔偿也必须转化为金钱补偿,这也并不排除荣誉权。财务补偿。

最终,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异议将其提交给死者权利和行为的可转让性的一般体系。

在比较性的拉丁美洲法律中,这是一个现在不再值得怀疑的问题,这是我们的法律所遵循的原则(他引用了亚历山德里,《智利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第386号;DomínguezÁguila和DomínguezBenavente,继承法,第一卷,第99号;以及何塞·比达特·赫南德斯(JoséBidartHernández,《侵权责任诉讼标的》,第86页及以后),遵循共同的继承原则,因为该问题并未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解决。

《民法典》第2.315条可以作为决定有利于可转让性的问题的文本而援引,仅指对事物造成的损害,而不是对人造成的损害。

但是,遵循可转移性理论的该学说的多数领域却有所区别:犯罪或准犯罪的受害人是立即死亡还是死于死亡。亚历山德里(已经引用过的著作,编号388)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继承人不能行使。由于受害者是在事故的同时死亡的,因此可能与他相对应的行动并未纳入他的遗产中,并且由于相同的原因也无法传播。他们只能行使自己的行动,也就是说,是由于死亡对他们造成的个人伤害而产生的。

Abeliuk(Las Obligaciones,第一卷,智利《司法评论》第251号III)指出:现在,在人身伤害中,如果受害人死亡,可能会产生令人怀疑的案件。当然,如果受影响的人在违法行为后丧命,却没有得到赔偿,则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损害。这是完全可以传播的。

我们指的是您因不法行为而死亡的情况;如果他存活下来,即使他以后死了,情况也与前一个相同。但是,如果死亡是瞬时的,他什么也不会传递给他的继承人,因为他没有取得任何成就。

从远古时代起,我们的判例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刊登在《法律与法学杂志》第27卷第19卷上。第1页,第1页。822)。

确实,至少有人肯定道,精神损害不仅限于苦难,而且更广泛地包括剥夺生命权,也就是说,得到补救的不是痛苦这一事实。它的经验是意识到生命的丧失,而将其剥夺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宪法》第19条第1款所承认的(PabloRodríguezGrez,《超合同责任》,智利社论朱里卡,第19页) 360及以下)。

没有人会质疑生命是更高的价值,可以得到宪法保障,但是由此不能得出结论,失去生命的受害者可以享有赔偿权。在这种情况下承认诉讼只会暗示将赔偿视为制裁或惩罚,甚至不意味着对受害者有利,除了在没有任何继承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充实之外(CarmenDomínguez,上述工作,第733页及以下);

评论。

带有不同职位的裁决的丰富性使其变得有趣而有说服力。但是,引用的作者是基于现有的书目,该书目假设死亡虽然具有较高的价值,但其本身的赔偿将构成惩罚性和非赔偿性的赔偿,此外,无故继承人的财产增值。

大多数人身权利的内在允许性理论的批评者基于形而上的考虑而决定自己的立场,死亡是所有权利和义务的终结。但是,我们知道情况并非如此。它可能与权利的持有或行使有关,但这仅是法律授予的权力之一。实际上,该法律保护了人类,使其免受完善和脱离子宫的依赖。

同样,继承权是对死亡后经济后果和权利可转让性的承认。在许多情况下,显然死亡是一个缓慢而痛苦的过程。而且,即使在猝死中,我们也无法完全辨别它是多么的突然和快。因此,古老的雅典人智慧教导的理由是,野兔永远无法赶上乌龟。我们正在谈论时间和空间的无限。

但是这个主张真的重要吗?也许,在润滑期限上,但现实是,重要的不是死亡,而是非法行为所丧失的生命的意义及其重要性,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归因因素都干预。 。受害人的生活受到了影响,但其价值本身,即生命本身的价值已转移给其继承人,只要对他们有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活不是像家具或房地产这样的可交易商品。生命本身就是价值,是道德和精神财富的无价形式。因此,根据他的审慎,只有法官才能体会到它的价值。

从所说的话可以理解,在任何情况下,独立于适当的人生而对生命的评估,都不可能无助地丰富继承人,因为继承人的道义和精神意义使其可以承认继承权是一种财产。像其他任何原因一样。在第三个千年开始时采用古典主义理论并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法律动态的需要,因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险,必须加强对资产阶级基本价值的保护和认可。个人,在自然环境中保护和认可他们:家庭,将死者的遗产作为继承人。

5.-角色1286-2003

可赔偿的非金钱损失同时考虑了痛苦和合法的非世袭利益

最高法院第四庭(特别法庭)

2004年8月30日

可赔偿的非金钱损害不仅考虑了pre白金币或疼痛感的概念,而且还涉及其他合法和非世袭利益,例如身体完整性和健康,就其起源和决心而言,这些利益必须满足一定的精度要求并由谁指控他们证明,否则就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真正和有效的损害。

6.-最高法院

第2314 CC,2315 CC,2316 CC,2317 CC,2329条-

日期

1998年8月11日ROL 2460-98(瓦尔帕莱索)

二。该陈述意味着拒绝,免除其责任,但是,这些例外以及第二次独奏会中提供的信息,仅使我们得出以下结论:由于该陈述不予受理,驾驶员有罪参与调查。 ,因为它们必然暗示他在疏忽驾驶,对当前的交通状况不专心;此外,当被告看到“骑自行车的人曲折而明显醉酒”时,他一定已经预料到存在某种危险,即可能发生事故,并且在这方面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这意味着迄今为止的重大过失。开车

也不会听到被告关于他感到后方受到打击并且由于车辆没有损坏而没有给予任何重视的断言;确实,无法理解的是,如果他正好看到一个醉酒的自行车手,曲折行事然后受到打击,他甚至都不会想到会有异常和非同寻常的事情发生,即使出于好奇,这也将迫使他停车。

以上所有这些都使人怀疑驾驶员没有真正意识到事故的发生,并且考虑到地点和时间的情况,决定逃离现场,将受伤的受害者留在自己的设备上,这意味着严重缺乏尊重为了人类的尊严和生命。

关于“非金钱损失”,之所以可以使用它,是因为它旨在修复纯粹的个人损害,其本身不能用金钱来交易,并且避免了金钱评估的所有可能性,例如因亲戚死亡而造成的痛苦。与死者一样接近演员。

鉴于上述情况,必须将损害赔偿的规定移交给法院的审慎条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仅以一笔总额为700万比索的总额进行估算,不计利息或未作任何调整。

评论。

人的生命不可低估。

这对于那些受到他人照料,社会生活和社会和平的人来说,是一个可怕的信息。总的来说,我们知道有一项一般性的照顾义务,它是形式上和实质性的承认和适用,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绝对必要。因此,学校的主任;商人 公司等必须在照顾他人方面承担真正的责任。任何亲人的损失都不能用金钱补偿。这样,补偿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赔偿的真正含义是寻求物质上的姑息治疗,使受伤者能够在医学,娱乐或遗忘中重新发现和平与道德康复。减轻亲人死亡痛苦的唯一方法。

10.-其他评估人类生命的方法。

与经济学立场相反的是,人类是多种物质价值的交汇点,也是精神或精神价值的交汇点,在我们看来,应理解人的生命的双重概念,并指出人类的生命并不仅仅是在物质上考虑尽管它是真实的,但它们确实存在,其他完全可识别的外在价值也以相同的方式存在。

更直接地说,存在着一种理论,即完全承认人的生命是可测量的货币法律价值,因此,它可以自己补偿,与所有其他考虑因素无关,例如道德损害概念中的影响。就是说,它不仅有补偿的可能性,而且有被继承的可能性,发现事实的确是,有些人相信人的生命本身是值得的,而行动可以由继承者行使。

有理由否认人的生命是独立法律利益的价值:

  1. 有人说,生命本身并不是一种资产,也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资产。从受害人死亡的角度看,赔偿是一种死亡,它不是可以对死者造成伤害。

因此,他无法获得可以转让给继承人的权利。

以上所有与以下事实相抵触:如果遗产价值是可补偿的,为什么人类生活本身就不是价值呢?也许我们可以问,人死后,难道不是所有行使其基本权利的可能性都结束了,生命的机会也就结束了,而受害者却没有感到自己死亡的痛苦吗?的确,死亡将终止所有权利,但根据现行的实质性法律,生命中所获得的权利以及死亡时所获得的权利将构成可予赔偿的法律资产。

死者在死亡之时超过千分之一秒就足以使他们有权利采取行动,使他们进入遗产。另一件事是死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在那一刻,他已经获得了将它们交付给他的继承人的权利,继承人可以以他的名字和代表的身份要求他们,因为法律承认死者可以在继承人中生存。

更加合理和合法的是,假设所有对人类生命构成侵害的损害也都侵害了其一切权利的登记,而这些权利正是源于生命,并因此在那一刻同时发生,产生该人的赔偿权利。与承认当前社会现实及其与人的相互关系的立场不同的观点为肇事者提供了一个优势,但是,犯罪者没有伤害或残障的人,因此,杀戮或致死很方便。在让一个人活着,然后死了之前,他将不再拥有肇事者必须对此作出回应的任何权利,无论是世袭还是世袭,这都是荒谬的,难以忍受和收养,尤其是在了解到所有侵犯人的合法利益的损害可予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比生命本身更大的其他范围,其范围应以“不损害或改变他人的义务”的概念为框架。

11.-金钱是衡量人类生活的标准。

人的价值源于他作为人的尊严,源于他自己的目的,无论他来到这个世界的个人情况如何。他们只是决定自己的可能性和才华,但是已经成为男人和女人的儿子的尊严已经得到充分发展,这种尊严的形式和本质已经成熟。因此,每个人不论其出生,出身,性别,肤色和其他素质如何,其价值作为其本质,在每个遥远的地方都得到了广泛认可,这是可持续的。在地球上的地方。拜占庭将在第三个千年的高峰期进行讨论。今天,我们所关心的是,出于特殊原因,当人受到尊严时,必须对生命进行加密,以便在审判中确立当事方权利的确定性,绝不作为社会或经济原则

所有人都有价值,无一例外,不仅有任何价值,而且是构成他们作为这样一个人的价值。换句话说,更简单地说:每个人都是一个人,因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在数十亿人口中具有自己的特征,因此构成了他们独特且不可复制的存在,因此具有这种心理和躯体性的个性,这是值得的可以被视为独立于其属性的实体。

如果我们的社会以对受害者的完全团结为特征,那么这种类型的争夺肯定是毫无意义的。但是,相反,当社会具有竞争能力时,它必须接受所有人必须平等竞争作为预算基础。如果由于过失或第三方造成的风险的客观关系而导致受伤,致残,则由于该结果,该个人的竞争可能性绝对受到限制。所有形式的有关商品的法律都广泛接受以金钱作为补偿手段来赔偿损失的方法。为什么不将人的生命视为受损的法律资产?

在我们的立法中,损害赔偿仅是补偿性的。这条路线没有任何罚款。关于承认无法在损害之前恢复或返回事实或状态这一事实,该人至少要花些时间寻找自己的继承人,让其继承人承受痛苦。通过娱乐使他们靖,使有害事件甚至不被记忆,受损害者或多或少的人得到充分恢复和平,从“做正义”的角度来看也是可以理解的与结果。

另一种非常有力的主张合法继承学说的论点与以下事实有关。这不是将一个人的死亡视为受害者权利终结的问题。这是因为死亡是所有可继承给继承人的人的巩固。死亡不是死亡的原因,它不是单独存在,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存在。通过这种思考,可以分析因果行为,其中死亡是行为或事实的结果或结果。永远不要造成它。

从法律主义的角度来看,死亡产生了明显的法律效力:首先,出于不承认其独特性的错误意图而说的话,死亡终结了人的存在,但同时又说了一次。对人类可见的,社交的。其次,它开始自动转移资产,而不会因死亡而延迟资产转移给当时被法律要求承担死者所有权利和义务的连续性的人。第三,承认丧失生命价值的权利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这种思考很重要,因为人类的某些活动具有最大的风险特征,并且所有这些活动都来自生产活动,例如采矿,建筑,捕鱼,林业,建筑,运输等,每天由于创伤造成的死亡人数每年都有较高的增长,跌落或颠簸。在大多数情况下,死者并非是由于撞击或事故而立即死亡,而且很明显,死者在死前遭受了巨大的道德损害,这是由于人们意识到他们的存在的临近性。

在2007年6月27日Excma法院的第309-2006号判决中,该工人从渔船掉入水中并在同事眼中拼死拼搏以救自己而死,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船的速度和天气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认为死者的生命必须遭受巨大的痛苦,从而导致道德损害进入他的财产,因为道德损害可以通过金钱确认。

这种情况可以推广吗?在我们的理解中,我们应该问自己的问题是,我们能否理解死者生死分开的瞬间在哪里?此外,如果我们不能在这方面给出客观科学的答案,并且经过判断证明,我们必须必须假设在这两个时刻之间存在无穷大问题,因为时间和空间(至少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无穷大) 。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发起人的代表权而在其他情况下允许它是不可接受的。关于对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死者生存和生存的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死亡事实造成的。因此,原因具有双重或三重选择,而且并非总是陷入单一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法律领域,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学科也发生了变化,创新的增加为了切实适用法律而在社会中生活的风险,以及永久地实现观念的更新。

否认这种可能性将意味着对国际法和我国签署的条约的嘲弄,但从根本上说,与被冒犯者或受害人之间存在歧义,由于对大多数人身权利的错误解释,他们无法将其继承给代表他们的继承人。债务和义务,并作为赔偿诉讼的积极持有人,导致其死亡的不法行为没有受到民事处罚。

12.-“我们的”法律面向何处?

a。-主题简介。

参加了康塞普西翁大学法学院组织的课程后;国际杰出的杰出教师受到我们的认可,我们敬佩他们的奉献,清醒和知识,由于这些优点,他们在学说和法律解释方面成为律师和法官的校长;我想表达的一个问题是,至少如果不是对我来说,是一种宣泄的讨论,因为它与我们上面所说的直接相关。

换句话说,我们基于什么依据将法律应用于实际案例?这不是法律解释的问题,因为它是根据法律本身指出的形式解决的。它是关于能够解决法律是具有保护性的问题还是只有一套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的问题,而不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如何。

由于民法典范的意志自治正在削弱公法规则的影响,从而削弱了法律业务管理者之间的差异,而公法规则影响了合同自由的广泛领域,因此该主题的重要性并没有变得越来越重要。 ,要求建立更公平,更公平的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公法规则,特别是宪法性质的规则,已经对如此广泛的范围施加了限制,今天对社会利益绝对不利。马德里自治大学的JesúsAlfaro Aguila-Real教授指出:

“首先是权威的争论。佐尔纳(ZÖLLNER)是最有名的德国教条主义者之一,他声称编纂的私法不仅是法国革命思想的产物,而且还是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代表的古典经济思想的产物(ZÖLLNER,1988,p。330)。的确,西方私法确实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化。”(InDret 1/2007)

在亚当·斯密时期,我们无法讨论西方法律的目的,但今天,我们必须添加一个新的因素,该因素权衡当前法律的方向:对国际公法的承认以及他们所支持或必须的人的基本权利维持所有法律制度的基础。在法国大革命与今天之间,人们对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进行了非凡的重新评估:作为个人,作为社会存在者以及作为其环境的所有者,他在其中找到了生存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环境。

b.-法律,经济与社会。

自XII表的原始罗马法以来,该法沿袭了其发展道路,以期在各部分之间取得平衡。如果这些主要规范的诞生恰恰是为公民提供安全,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它们没有受到前贵族力量的保护。

在现代生活中,这些相同的问题已经扩大而不是消失了。商品和服务生产的定量增长以及技术和科学的进步,使我们与一个时代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时代,即使被告知其发展,我们也无法意识到这一点。条约,协议,公约以及有关什么新事物和新产品的信息。

可以指出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都遵循原始机构的模范,但是,这将是一个半真相,在其中经济,教育等新学科的权利没有得到整合。社会学和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伦理学概念。

这种发展的无可争辩的例子是将物权和人格权的概念分开。确实,今天没有人能假装没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能被迫在债权人的房子里服务直到债务付清或被其债权人拆散。今天,我们仅将义务理解为一种基本的道德纽带,对债务人的资产产生法律后果。同样,不可能认为人类的遗产仅由物质制成。最后,没有人会敢于忽视人类的精神,心理或主观方面。

面对当前现实,法律已经将这种取向融入了私人法律关系中,这种取向每天越来越偏离意志自治的力量,必须服从于等级金字塔顶端的更高规范性前提:共和国的政治宪法。因为这些规则是公共性质的,并不在当事方的自由意志之下。实际上,宪法在家庭,环境,经济,物权和财产等重要问题上,甚至在继承法方面,都限制了对共同利益和人的意愿。

无需深入研究修改法律取向的因素的法律基础。这主要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国家的本质是完整的,是个人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与和谐的保护性实体。在这方面,《政治宪法》第一条规定:

“国家为人类服务,其目的是促进共同利益,为此,国家必须为创造创造社会条件,使每个民族社区的每个成员最大程度地实现精神和物质成就。 ,并充分尊重本宪法所确立的权利和保证。国家的责任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和家庭,倾向于加强安全,促进国家各部门的和谐融合,并确保人民享有平等机会参与国家安全的权利。国民生活”。

我坚信,国家合法地表达了对国家的保护,因为它认识到,作为一个超个人实体,其目的和宗旨是社会每个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的实现,并承认尊重权利并保障宪法本身即宪法的确立。从这种认识中得出,法律显然必须作出回应,以赋予主体这个人一个观点,使他能够实现最大法律赋予他的实现,因为如果不这样做,国家将被变性并失去其法律地位。为其创建的功能。根据体现法律的所有领域中有效的法律规则,这使其成为个人的保护国。

这样,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是相同的,并在永久的相互关系中发挥作用。

c。-道德与法律。

在着眼于预算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必须承认,如果社会组织对法律的理解是与道德相分离的,或者是以不同的方式来理解的,则必须承认这一情况。

首先,我们必须注意,这是两个居住在不同平面上的概念。伦理是道德规范的一部分,符合在给定的时间和地点通常被理解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法律是文化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是一个可以通过其形式和帝国来验证的概念。这样,如果法律和道德的性质不同,就不可能理解法律和道德如何融合在一起。

但是,这些概念之间存在一个融合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寻求正义来确定两者,这是人的本性可以利用的因素。因此,很明显,否则,人类发展就不会有实现其最佳“权利”的目标:正义。通过这种概念,法律立即停止了冷漠的法律规范,取而代之的是,找到公平的,价值意义上的道德的东西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法律欺诈,滥用法律,模拟,伤害等,甚至包括处方,都是法律认可的机构,因为它们本身它们暗示了道德规范的违背,这在法律适用中不能与寻求正义无关,但是,所有道德违规中最大的是冒犯人类生命以及人的身心完整性的违规行为。 。

13.-结论。

我们的论文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法律具有卓越的保护性,而法律则并非如此,因为法律的目的是发现什么是公平的含义,更何况是道德上公平的含义,这是一个更大界限和更明确定义的概念。不应理所当然的是,这种保护意识在其应用中超出了特定社会在时间和地点上可能存在的和谐或平衡。也就是说,它可以防止不平等,机会主义,滥用,个人内部和外部的不可能性,获得所说社会所认为的公平的东西,并且在我们的情况下,可以实现社会的目标。国家,有责任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物质和精神条件。私营部门的权利不能反对这一想法,因为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承认其政治组织不会倾向于寻找具有道德正确性的权利的基础,而是会向其公民提供实现这一目标的要素。共同利益和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理解社会民主的一种方式是实现重要原则,例如团结,参与,平等和人的整体发展,总之,要尊重其他原则,原则和权利。

从另一种观点来看,如果法律的宪法化源于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它是作为上级等级规范,所有其他等级较低的等级都服从于此,那么不难得出结论,我们的法律取向必须遵循实际应用,即在具体情况下,该较高规范对每个人都承认的基本权利。

14.-最后的思考

毫无疑问,人类生命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如果不能以这种方式理解这一点,那么当我们注意到其他非常个人的权利(例如个人和家庭尊严,荣誉,源于对人格的认可的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并因此可以量化的热量待遇时,我们将陷入资本不一致的境地。 ,在采取行动对其进行恢复的情况下。但是,如果尝试“生命”的受害者死亡,则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促进人们认识到道德损失可以替代生命价值的学说并不总是诉诸于法律性质的辩护,而是切合实际的,使这一重要的法律资产不作任何评估。

同样,当第三方为亲人的损失索赔道德损失时,生命价值并不能总是得到定量的确认,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数字或数额可笑,无法传达关于社会状况的正确信息。希望在这些严肃的事情上尊重彼此的生命和完整性。

但是,法理学是动态的,最终在后来而不是以后才认识到人类生命的真正法律价值,因此,给出了正确的量化数字,并认识到了行动的积极继承者,无论他们是自己行动,以“适当的财产”的表现形式,他们是否以遭受生命损失之苦的人的名义和名义这样做,从而在这一刻可以闪现司法承认的权利。

死亡只能结束生命。但是,与此同时,此人将继承人的每一项权利(其中包括其中的每一项权利)授予他的最大利益,是他所有有形和无形遗产的基础:生活。

15.-修订书目

乔治·黑格尔(Georg Hegel):“法律哲学基础”。

E.Rioseco E.:“法学之前的民法和宪法”。

F. Fueyo L.:“遵守和不遵守义务”

“现代民法制度”。

JL Cea E.“智利宪法”,

Matilde Zavala; “损害赔偿”; Hammurabi,1996年

。AlbertoJ. Bueres; “民事责任”;第265页,汉mura拉比(Hammurabi),第二版,1997年5月,

“人的权利”,《人的权利》,桑托斯·奇富恩特斯(Santos Cifuentes),第二版。编辑。 Astrea,1955年,B。Aires。

道路安全与智利人的生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