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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Anonim

介绍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唯一处理有关国家间贸易的全球规则的国际组织。 1号。 1995年1月,尽管仅在商品方面的贸易体系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因为在WTO之前有关贸总协定(GATT),该协定尚未成为国际组织。多年来,它是几轮谈判的结果,而不是多边协议。从1948年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为世贸组织的前身,确立了适用于世界大部分贸易的规则,在此期间,它作为一个非正式的,事实上的协议,是一个非正式的国际组织。

加入世贸组织代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大的国际贸易改革。世贸组织虽然取代了关贸总协定,但将其作为一项贸易协定,即《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继续管辖货物贸易,但根据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的结果进行了调整。

关贸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而世贸组织法律制度则引入了新的领域,因为它们对贸易产生了影响,例如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

该组织目前有153个国家,其中约2/3是发展中国家。

发展历程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除其他事项外,建立了更完整,结构更完善的“争端解决系统”,并制定了具体规则来规范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程序。负责争议管理的机构是争议解决机构。

“争端或差异”是指当WTO成员采取贸易政策或执行措施时,另一或其他WTO成员认为其违反或违反了协定中规定的义务,或者被废除或它们破坏了从中获得的优势。 WTO有几项协议,其中之一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为《 TRIPS协议》。

总的来说,引起的争端是基于一个国家违反协定或违反承诺的指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违反协议,政府也可以诉诸争端解决机构。这被称为非违反主张,如果一国政府可以证明由于另一国政府采取的某些行动或存在其他情况而被剥夺了预期利益,则可以允许这种行为。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商品贸易。

因此,例如,作为市场准入协议的一部分,成员可能已经同意降低适用于产品的关税。但是,后来,它决定补贴某些降低了关税的产品的国内生产,因此最终结果是竞争条件与市场上那些产品的竞争条件保持不变。国家降低关税前。即使没有违反协议,也可以向该成员提出索赔,请记住,商定的降低关税所带来的利益将被补贴取消。

在不存在与服务有关的侵权(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三条)和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第64条第2款规定了限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索赔。 TRIPS协议)。

但是,迄今为止,成员们已经同意不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这些投诉。艺术。本协议的第64条第2款规定,该“暂停”(即在TRIPS协议未违反的情况下不提出申诉的协议)将在该协议存在的头五年内继续有效。世贸组织(即1995年至1999年)。

2001年11月,通过了《多哈发展工作计划》,成员除其他事项外,批准了TRIPS理事会(负责执行本协定的WTO机构)继续审查范围和内容。第1b)段和第1c)段规定的类型的形式。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章和建议在第五条中提出。部长级会议。同时,会员承诺在不违反《 TRIPS协定》的情况下不提出此类要求。

2003年5月,TRIPS理事会主席列举了四种就此主题提出建议的可能性:

(1)完全禁止根据《 TRIPS协议》提出此类非侵权要求;

(2)允许这种索赔按照WTO争端解决规则处理,就像对货物和服务的索赔一样;

(3)允许在没有违规但有特殊“方式”(即解决方式)的情况下进行投诉;

(4)延期暂停。

多数成员赞成完全禁止这种主张(备选案文1)或延长暂停执行期限(备选案文4)。

但是,当时或第5天尚无法达成共识。部长级会议于2003年9月在坎昆举行。当时,主要任务是评估谈判取得的进展。

随后,于2004年7月至8月召开了总理事会特别会议,通过了2004年8月1日的决定,也称为2004年7月的一揽子计划,其中在H节中规定了将延期暂停执行至第六次。部长级会议。

6号。部长级会议于2005年11月在中国香港举行。在《部长宣言》第45段中,批准各成员继续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便在下次部长级会议上提出,直到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根据现有技术的b和c提出主张时为止。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届会议。

从现在开始,TRIPS理事会一直在分析在不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情况下是否应受理投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应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进行(“范围和方式”)可能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主题。

已提交了几份文件,即:

  1. IP / C / W / 124秘书处的说明,1999年1月28日;来自加拿大的IP / C / W / 127,1999年2月10日;来自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匈牙利和土耳其的IP / C / W / 191,2002年6月22日;美国IP / C / W / 194,2000年6月17日;澳大利亚的IP / C / W / 212,2000年9月27日; IP / C / W / 249,加拿大,2001年3月29日,JOB(00)/ 6166,韩国,2000年10月9日。JOB(01)/ 43,匈牙利,2001年3月28日。JOB(01) / 70主席的来信; 2001年5月11日IP / C / W / 349;秘书处的说明,2002年6月19日,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古巴,厄瓜多尔,埃及,印度,肯尼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秘鲁,斯里兰卡和委内瑞拉的IP / C / W / 385从2002年开始; IP / C / W / 349 / Rev。 1秘书处的摘要说明,2004年11月24日。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理事会就该主题进行的谈判中得出的这些文件中,显然有些国家赞赏本条第b款和第c款确定的起因。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不能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因为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的适用制度不同于货物的适用制度,而且这些理由在规范货物贸易的协定之内,因此不适用。用于无形资产。但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对此表示反对。

这是目前在世贸组织谈判议程上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要求成员就此事确立立场并达成共识。迄今为止,尚未对此主题进行定义。

结论

国际贸易理论中关于这一主题的先例很少。构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系统的裁决机构已经处理了有关不构成违约的索赔问题,并且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已经解决了这些案件,但是这些裁决都不具有约束力。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就该主题产生广泛的学说。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当前问题,因此,WTO成员必须在确定其采取公共政策所必需的措施时,在识别出所有因使用这些差异原因而产生的有害后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辩论。例如,与公共卫生或食品安全有关。

参考书目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第三版。版,2003年9月,由WTO信息和媒体关系司出版。

-www.wto.org

-“法律文件,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2003年,WTO信息与关系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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