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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世贸组织的环境

Anonim

源自国家政策和通过国际协议获得的承诺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和承诺所产生的环境保护措施在法律上是否兼容?

2.一般目标

划定从国家政策和通过国际协定获得的承诺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和承诺中得出的环保措施在法律上的兼容程度。

3.背景

1994年,在马拉喀什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世贸组织成员国通过了有关环境的具体集体决定。

在上述会议上,批准了一项决定,由该决定委托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CMA),该委员会基本上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 建立为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现有关系”。就“可能修改”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定提出建议,“例如,对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与环境有关的世贸组织

已经确定,CTE在第一部分中负责审查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定与国家和多边环境政策的以下方面之间的关系:

  • 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对对用于环境目的的费用和税费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对产品的环境目的所适用的处方,包括有关该问题的标准,技术法规和要求容器,贴有标签的包装和回收利用。

最后,会议还商定,作为一项附加任务,委员会在其工作中应包括对以下事项的分析和讨论:

  • 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有关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的透明度以及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和要求的规定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环境协定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国禁止出口商品的出口问题。
  1. 问题范围

在通过本决定之前进行的讨论中,人们对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纳入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之间关系的相关性存在疑问。这些疑问与WTO法律制度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这些机构的权限有关。

换句话说,尚不确切知道商业和环境事项之间的兼容程度以及WTO法规在这些事项上的适用范围。

为了划定问题的范围,建立CTE的决定指出,“多边贸易体系”或WTO仅限于“贸易政策”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方面”可能对本组织国家产生重大商业影响的贸易”。

换句话说,委员会的职能仅限于仅对与WTO政策和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政策组成的研究和分析除外。换句话说,委员会的职能仅限于分析在执行环境政策时采取的某些措施的可能效果,尤其是在影响世贸组织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并且不包括审查在这些政策的严格意义上。

该决定指出,一方面不应该而且也没有政治矛盾,一方面是捍卫和维护一个开放,非歧视和公平的多边贸易体系,另一方面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之间。其他。泽拉达认为,然而,不应从某种意义上解释这一假设,因为在现实中,为了保护环境与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内商定的自由贸易规则而适用的规定之间可能存在某些冲突。世贸组织。因此,准确地界定多边贸易法规及其贸易制度的权限范围的重要性,即在多大程度上以贸易自由化和不歧视为基础的多边贸易法规,对和谐,有效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监管的法规在多大程度上兼容?

在相同的辩论中,在批准关于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决定之前,应理解本组织成员国享有相对的通过权或接受权通过内部立法和实施国际条约中商定的承诺采取的自由裁量措施,以保护环境。也就是说,我们正在谈论一个自决和主权的立场,尽管这也暗示着一个问题,即一个国家或国际环境准则,甚至是超国家准则的适用性和优先性如何?多边贸易规则,例如在WTO中建立的规则。

但是,在批准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决定之前的这些辩论中,普遍采用的标准是,国家特权受世贸组织的有约束力的义务限制,也就是说,应确保政策当国家具有环境性质的商业性质或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国家所适用的国际国民等必须遵守WTO的规定和承诺。换句话说,在前者表现出易于监管的商业经济意义的范围内,地方环境准则应服从多边商业准则的标准似乎是正确的。

但是,在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报告中,当确定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与污染控制法》建立国家环境标准时,国家必须根据其便利性来规范环境规定的酌处权更加明确。各自的环境条件,需求和优先事项及其发展。

  1. 问题的主要方面

根据建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决定以及世贸组织成员国所适用的国家和国际规定的规定,可以得出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上述成员是否充分自由贸易规则的环境法规,尤其是当上述措施具有严格的商业性质或范围,或者甚至缺乏这些特征而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时,这一需求尤其明显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措施是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的结果,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源自通过旨在促进,发展和规范国际合作的国际条约获得的规范和承诺。物

保护或保护环境。

并非所有这些措施都是并且不一定是世贸组织机构关心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国际贸易产生明显影响的规则将成为世贸组织的关切。

因此,有理由认为,与其他与贸易政策有关的政策一样,WTO机构有责任关注环境政策框架内采取的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本组织法律框架内商定的自由贸易条件。所述机构必须优先考虑环境能力的哪个领域,从而构成实施自由贸易的可能障碍,并在适当情况下确定环境与贸易之间的不相容性。

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能力酌情决定其环境标准,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在不改变或不违反世贸组织贸易政策的情况下,诉诸成员国的这些环境标准有多少余地?同样,关于确定可以适用这类规则的法律制度规定的问题也是潜在的。

卡斯特多认为,对这些问题的可能答案是不容忽视的,即响应于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需要,世贸组织的监管体系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当时的做法相同。包含一些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允许适用于该命令的各种一般和特定规范的例外,即通过例外规则允许对此类社会价值的特定保护,但它们将与义务和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商定的权利,只要其采用和适用符合该领域专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可。

在这种推理范围内,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将使用保护环境的措施的情况与保护人,动植物健康的措施的情况同化。或者还存在产品或生产过程采用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深这种将环境标准与其他保护措施等同起来的关系,例如健康,应提及《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以及《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确立的基本原则。

这些协议中的第一条第2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以保护人和动物的健康与生命或保护植物,措施不违反协议规定”。反过来,同一条第2款第2款规定“成员国有义务确保任何此类措施均基于科学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它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出口质量或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与生命,或在认为适当的水平上保护植物以保护环境或保护可能引起误解的做法”。但是,这种酌处权受制于同一协议第2条第2.2款规定的义务,即“防止通过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否则,由于这些技术法规的监管领域不同,因此无法确立这些技术法规的显着环境特征,因此它们的适用目标(换句话说,保护环境的措施)可能无法完全接受。有关动植物健康的措施或规范和技术法规。例如,尽管宣布必须保护环境,但不可能将“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监管框架适用于环境政策及其各自的工具性协议,但这根本没有目的。技术或实质性内容,以根据这些协议规范环境事务。

特雷迪尼克说,那时似乎有必要确立在世贸组织内部发展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以广泛地规范环境规定并划定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制定旨在规范采取和执行环境措施条件的特殊法律制度”。但是,要得出这一结论,必须确定世贸组织法律制度是否具有规范这一问题的必要能力,也就是说,必须从国际合作条约对环境规定的义务的相容性来解决这个问题,它的国家批准以及WTO法律体系产生的义务。

首先,必须考虑它们是独立的规范系统,因此彼此之间不受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除非参与国同意,否则它们都不可以将其规范的权威强加给对方。我们从界定法人实体的范围和领域的意义上进入一个法律问题,尽管这些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性,但必须看到它们彼此之间的限制程度,甚至是一项规定相对于另一项规定的首要性。包括了解面对这种情况下涉及环境问题的商业多边主义的有效性,两个国家之间国际双边主义的程度。

但是,有必要重申的是,承认国家自己订立双边协议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承认他们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从而免除了它们保证通过这些协议承包的义务与世界贸易组织兼容的义务。根据本组织法律秩序应服从的职责,特别是自由贸易的条件以及根据有关非关税贸易限制规则的不适用或不适用的条件。

显然,对于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反思监视所述义务的遵守情况的手段。这些事后手段之一可能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他将是在保护环境的合作协议或条约中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事前监督程序,有人建议应用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确定的透明度义务,以及使用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根据上述前提,这些问题似乎是单方面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相容性,或者是双边或国际协定或条约中承担的承诺的影响。在1994年4月14日的决定(相对于贸易和商务委员会)获得批准之前,部长级会议的讨论核心是寻求解决可能出现的分歧的最适当方法。环境 。因此,可以认为该决定反映了WTO成员国对此事的主要关注。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本法规的范围,重要的是要注意本决定在区分和列出贸易和环境委员会的工作应针对的三个事项时所具有的精度:首先,出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第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第三,对商业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

6.贸易和环境委员会的报告

为了理解问题的解决办法,有必要研究反恐执行局于1996年底编写的报告的一些内容,并去参加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次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

关于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包括为适用多边环境协定而采取的措施之间的关系,报告明确提出了审议所支持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处理跨界或全球环境问题的措施应尽可能基于国际共识”。

下面列出了以下几点:

  1. 纳入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协定的数量相对较少,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可能规定诉诸于环境目的所需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在实践中,世贸组织内部就适用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产生争议。

关于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市场准入的影响,报告概述了这些国家代表对此类措施可能不利于竞争力和竞争力的担忧。 “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机会。针对这一关切,它强调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合作以在发展和环境领域实施适当政策的重要性。这意味着人们越来越关注根据保证增长的适当发展政策,对环境资源进行和谐的防御,但它们不会干扰多边贸易体系所促进的贸易开放或经济交流。

  1. 多边贸易谈判的建议

自从在马拉喀什举行部长级会议和整个CTE的工作以来,发达国家最感兴趣的是在WTO范围内处理与贸易和环境有关的问题,相反,发展中国家他们更不愿意将该主题纳入本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和2001年11月在多哈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

在多哈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指示反恐委员会在其议程上的所有项目上开展工作,特别关注三个问题: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 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出于环保目的的标签要求。

7.1欧美举措

大约在1999年中,在12月在西雅图市举行的WTO第三届部长级会议的筹备工作中,在提出的几项倡议中,美国和欧洲的倡议脱颖而出。环境法规与商业法规之间的关系。

根据欧洲联盟的观点,贸易和环境政策和法规应相互支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欧洲联盟建议世贸组织机构将其注意力集中在以下方面:

  1. 建立关于WTO规则与根据多边环境协议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上更加明确的规定澄清WTO规则与不相关的生产方法和过程之间的关系产品,尤其是基于生命周期方法的生态标签计划的兼容性检查需要弄清多边贸易规则与基本环境原则(尤其是预防原则)之间的关系。

欧洲对划定环境法规与商业法规之间联系程度的兴趣是巨大的,由此可以推断出没有明确的分界线限制国家和国际环境政策在此问题上的酌处权。贸易,这是环境法规的主要局限性吗?WTO是否有能力超越传统的商业方面和市场开放,而采取持续的,因此是必要的环境政策?至少欧洲联盟认为,在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例如贸易与环境)之间必须建立更紧密的关系。

北美提案确定:

  • 第三届部长级会议的谈判的中心目标是确定和开发贸易自由化可为环境带来直接利益的特殊前景的地区,并确定CTE应作为确定和审查的论坛关于环境与公共卫生的谈判方案要素之间现有联系的建议,北美提案还强调了对一轮谈判可能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国家审查的重要性环境多边贸易。这些研究可能有助于确定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

欧洲联盟关注就世贸组织关于环境目的贸易措施的规则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某些澄清,这些澄清首先是通过多边协议通过的,而美国则强调可能对贸易自由化作出新承诺的最终结果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它假定达成谅解,无论如何都要加强环境保护政策。

总体上,欧洲和美国接受没有关于环境法规的结构化和统一的领域,这似乎是未来谈判领域中结构化的主要前提。由于环境是贸易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对世贸组织构成挑战,因此有必要赋予环境法规一个明确定义适用范围及其规定效力的法律结构。

  1. 结论
  • 世贸组织成员国享有通过其国内立法的规则和通过执行国际条约商定的承诺,以相对自由的方式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的权利或权力。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且不一定是世贸组织机构关心的问题,即对国际贸易有明显影响的规则将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关注,尽管有一些技术协议将重点放在强调环境问题上( 《关于采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以及《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规定了其他技术问题,并不以环境为中心。国家和国际环境法规之间的差异以及与多边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尚未通过商业环境法律结构深入界定。多哈部长级会议在规范环境问题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这些尝试还不够。美国和欧洲在提议创建商业和环境法律互连领域的替代方案的国家中排名第一但是,这些尝试还不够。美国和欧洲在提议创建商业和环境法律互连领域的替代方案的国家中名列前茅但是,这些尝试还不够。美国和欧洲在提议创建商业和环境法律互连领域的替代方案的国家中名列前茅

参考书目

  • 贸易与环境是WTO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Zelada Castedo,经济法专题。国家出版公司。厄瓜多尔2003 年。1994年4月14日决定。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贸易与环境活动。文件PRESS / TE 002,1995年5月3日。贸易对环境的影响,Raul Kurgen,Albea编辑,2002年。西班牙。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报告。PRESS / TEC 014号文件,1996年11月18日。《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环境法律关系,Felipe Tredinnick,第39页,社论外科医生,玻利维亚拉巴斯,2001年WTO的环境问题,Walter Antelo,第39页,编辑安第斯山脉,玻利维亚,拉巴斯,2002年。

www.wto.org/spanish。

参考资料

  • 世贸组织不是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丝毫意图。这意味着世贸组织在协调有关政策方面的能力有限,其局限是与贸易有关的贸易和环境政策方面,可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这包括检查政策如何使环境受益,例如,当消除了对环境有害的贸易限制和扭曲时,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envir_e/guiding_e.htm 1994年4月14日的决定,上述建议应特别涉及以下方面:a)需要建立规范以增加“贸易措施和环境措施”之间的“积极互动”,b)不使用“保护主义贸易措施”,以及c)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在商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以及这些措施所要遵循的多边纪律的有效应用。 (Zelada Castedo,1993年)b)不使用“保护主义贸易措施”,c)对“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方面”以及为多边纪律的有效应用“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进行监测”这些措施受制于。 (Zelada Castedo,1993年)b)不使用“保护主义贸易措施”,以及c)监测“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各个方面”为环境目的使用的贸易措施,以及有效应用多边纪律这些措施受制于。 (Zelada Castedo,1993年)贸易与环境是WTO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Zelada Castedo,经济法专题。国家出版公司。厄瓜多尔2003 年。1994年4月14日决定。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贸易与环境活动。文献PRESS / TE 002,1995年5月3日。贸易与环境在WTO中引起争议,Zelada Castedo,经济法专题。国家出版公司。厄瓜多尔,2003年。《贸易对环境的影响》,Raul Kurgen,Albea编辑,2002年。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西班牙报告。 Zelada Castedo引用的1996年11月18日的PRESS / TEC 014号文件(2003年)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报告。 PRESS / TEC 014号文件,1996年11月18日,由Zelada Castedo引用(2003年),《贸易与环境》是WTO中有争议的事项,Zelada Castedo,《经济法专题》。国家出版公司。厄瓜多尔,2003年。《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一起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该协定是指适用此事的法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控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试图确保法规,标准以及测试和认证程序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WTO环境法律关系,Felipe Tredinnick,第39页,社论外科医生,玻利维亚拉巴斯,2001年贸易与环境是WTO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Zelada Castedo,《经济法专题》。国家出版公司。厄瓜多尔2003年世界贸易组织的环境法律关系,费利佩·特雷丁尼克,第39页,社论外科医生,玻利维亚拉巴斯,2001年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报告。Zelada Castedo引用的1996年11月18日的PRESS / TEC 014号文件(2003年)关于贸易与环境的理解包含在2001年11月20日批准的部长级宣言的第31至33号中。WTO中的环境问题,沃尔特·安特洛(Walter Antelo),第39页,社论安第斯山脉,玻利维亚拉巴斯,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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