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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业与工业产权原则

目录:

Anonim

在这项工作中,以通用方式解决了商标专业的原理及其与商标符号注册的直接联系。

在授予商标标志专有权以及使用例外的情况下,通常会分析此原则,以加以考虑:使用商标的某些国家(例如西班牙)注册了驰名商标。当证明所要求的一种或已经注册的臭名昭著的与导致联想混淆的产品或服务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时,它将扩大该商标涵盖的产品或服务的保护范围。主要国际立法机构概述了与商标标志有关的内容,并分析了西班牙新商标法和现行古巴法令中的内容。对这一原则与混乱的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短的评估,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介绍

当将工业产权作为整合知识产权内容的基本分支时,有必要提及构成知识产权的不同方式,从根本上讲是授予权利的方式,以及构成正在研究的内容的方式。这些形式呈现出使它们能够在某些家族组中统一的特征,尽管同时它们中的每一个都通过其特定元素在该组中有所区别,例如,受专利保护的形式,并且在该组中,发明是他们将其与构成它的其余模式区分开来;因此,我们拥有与众不同的标志,其中包括与品牌相对应的标志-卓越的标志-具有自己的特征,使它们与构成该家庭的其他独特标志不同。

在这些要素中,将由这些品牌在市场上代表的产品和服务的类别-很好的国际或国家分类,非常突出,这意味着每个商标标志都有区分和区分某些产品或服务的使命。在其他类似市场中可以并存,而不会在最终接收者(客户,消费者或用户)中造成混淆。

也就是说,商标法中的什么被称为专业原则,其目的是确定将相同或相似标志应用于特定商业领域内不同产品或服务领域时的兼容性。 ,允许相同的品牌共存于不同的产品,但前提是这些产品必须足够不同,以免出现业务来源混淆的风险。

发展历程

与其他显着标志不同,商标仅保护已注册商标的物品,而不保护其他任何东西,即申请人在注册过程的文件中明确反映的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应的国家局授予的专有权,这是商标专业原则最明显和最直接的效果。因此,同一商标可以由任何其他人进行注册,以区别另一类产品,前提是该商标没有获得足够的信誉或声誉来阻止这种注册,或者当产品可能被消费者混淆时。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理解商标本身与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直接和紧密的关系,所有这些都使我们认为商标所有者获得的专有权不是他们引用摘要中的标志,但指的是标志与其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这就是典型的商标专业。品牌特有和固有的元素。

正如Fernández-Novoa教授在这方面说的那样:“商标不是在抽象考虑的符号中,而是与一个或多个产品或服务类别相关的符号。同时,商标权本身不属于标志,而是属于与一类或多类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标志。每个品牌都是天生的,并根据其本质立即与先前确定的产品建立联系。

从该著作的作者的观点来看,只有将品牌与某些产品或服务(专业)相关联,才能将其与市场上其他同类或同类产品区分开来时,才将其视为品牌。不同的业务来源;仅凭注册行为还不够;必须结合一系列因素使该商标在市场和消费者心目中就其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获得一定的空间。因此,许多法律制度赋予了根据职权或应利害关系方(第三方)的要求取消该标志的许可的可能性,该标志在授予该标志的领土上未被使用(由于不使用而到期),只要经过规定的时间,对于古巴而言,这是不间断的三年。

专业原则允许例如为肉类产品注册的商标与另一种专门用于饮料的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共存,并与另一种商标共存,在同一商业区域内识别食用盐,并且所有这些食盐均属于不同的商业起源它们在每种情况下都代表不同的性质,因此品牌也是如此。

在古巴法律体系中,2000年《关于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的第203号法令》承认与商标法有关的禁止之一是与专业原则有关的商标,尽管没有明确提及,规则的内容(第17.1-a-条),用相同的名称表示,如果在描述时明确存在该规则,并且我引用:“ a)该标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在注册过程中第三方自该日期起在该国使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因此避免了在提交的申请之前拥有的第三方的权利以及该禁止的原因。

该规范性行为还为商标标志的持有人提供了通过修改程序(在商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减少或限制该标志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列表的可能性,或续约-在该期限到期时(分别为第111.1和49.2条)。相反,不影响第三方权利的行为使在该地区向第三方开放新权利成为可能。但是,标志所有者尝试扩大该清单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该行为仅通过新的注册申请进行。因为需要在相应局进行正式和实质审查,以保证授予第三方的权利不受影响,也就是说,要遵守专业原则。

就其本身而言,于1979年修订的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B-1将在一个国家/地区将商标注册或无效作为禁止之一。工会; “当它们有能力影响要求保护的国家/地区中第三方获得的权利时”,其中明确解释了商标专业原则的存在。

根据巴黎的规定,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TRIPS)确立了对第6条之五-B-1条款的尊重,承认了对注册本协议中阐明的商标,还可能存在新的禁令,可能与已经提到的禁令有所不同,但并不与禁令相抵触(与TRIPS有关的第15.2条)。

商标法中的特殊原则是注册产品或服务的代表性标志的规则,在知名和著名品牌中以及在根本上与后者相对应,以发现其限制或例外。这些类型的品牌由于其非典型特征而获得了特殊保护,甚至超出了专业性原则(在知名品牌的特定情况下)。

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巴黎公约》(第6之二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3条)认识到这些特殊商标的存在及其与专业原则的对立,将其可能的包容性和战略形式留给了国家立法者在各自法律体系中应遵循的保护措施。

这样,新的《西班牙商标法》(2001年12月7日第17号法律)承认了驰名和著名商标,并提出了这样的想法,即,如果注册了这些商标,它们就能获得超越专业原则的保护。 (原则上,这种情况发生在特别著名的产品上,因为这些产品的作用范围超出了其直接保护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了比实际授予的更大的保护,从这种形式以商标专业原则为基础,而臭名昭著的则不是这种情况,因为这些形式仅适用于已授予权利的经济部门,但是,上述西班牙法律规定,当倾向于推断处于申请状态的商标将代表与已注册的臭名昭著的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予以驳回,以避免产生任何有可能因联想而产生混淆,并有可能阻止任何损害驰名商标的鲜明特征或保护的企图;在这种情况下,等同于臭名昭著的商标就像是驰名商标那样受到保护,因此,与商标专业原则中确定的内容不符。必须予以拒绝,以免因联想而造成混淆的风险,并制止任何破坏臭名昭著的商标的独特性或保护的企图;在这种情况下,等同于臭名昭著的商标就像是驰名商标那样受到保护,因此,与商标专业原则所确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必须予以拒绝,以免因联想而造成混淆的风险,并制止任何破坏臭名昭著的商标的独特性或保护的企图;在这种情况下,等同于臭名昭著的商标就像是驰名商标那样受到保护,因此,与商标专业原则所确定的内容有所不同。

可以将西班牙法律制度确立为一种防御性和预防性措施,以作为对已经在国内市场获得认可并注册的品牌的保证,上述专业原则已在后台进行;并且如果所谓的臭名昭著的商标未注册,则其保护将仅针对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基于其根据法律要求事先证明的这种条件,以禁止相对于任何商标的注册)根据西班牙商标制度,是商标注册,因为正如FernándezNovoa教授所说:(…)西班牙制度实际上是注册和臭名昭著的二手商标并存的混合制度,即,对未在先注册的臭名昭著的商标的法律承认:在申请阶段是在先商标,并能够向该商标的所有人授予权力,以便能够在适当的时候反对注册;但始终在其臭名昭著的产品或服务的作用范围内,并且不会进一步扩展,而不会影响商标专业的原则。而不影响商标专业原则)。而不影响商标专业原则)。

古巴商标法(2000年第203号法令)在相对的禁令(第17.1条d款)中规定了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注册依据,从本节来讲,其范围似乎有所不同尽管出现的名称是第一个,但实际上,它不包括指的是著名的商标,并具有驰名的商标。超越专业原则所确立的界限。

由于其与专业原则的联系而不能被忽略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与非混淆原则有关的方面。如果不存在该原则,则品牌中存在专业知识将没有意义或根据,因为如果后者旨在表明每个品牌本身都与特定产品或服务相关,则前者将确定该商标相对于前者的有效保护。

禁止商标注册的这种相对原因以及上述的特殊原因,可以在上述的2000年第203号古巴法令中找到,特别是在第17.1条(b)小节中。

所有者对商标的专有权所具有的负面影响意味着,他有权禁止第三方使用该商标。这种否定权力的前提是由混乱的风险构成的,它确定了犯罪的极限。因此,商标所有者仅有权防止第三方在使用商标的商业领域内注册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因为只有在该领域,消费者才可能将企业家的产品与另一个。

原则上,品牌不会引起任何形式的混淆:品牌和信息都不会。

结论

最后,必须肯定的是,商标专业原则是对商标获得的专有权的中坚力量,并且与构成商标符号注册规则的其余原则相结合,可以促进和谐与公正。它们在市场中的共存,从而避免了对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接受者的负面影响:公众;以及授予的权利的持有者,而不滥用其内容。

书目

1.古巴共和国国务委员会,2000年5月2日第203号法令,“商标和其他显着标志”。2000年第3号特别公报。

2.FernándezNovoa,卡洛斯。(2001)。商标法条约。马德里:EdicionesJurídicasy Sociales SA。

3. 2001年12月7日第17号法律,“西班牙商标法”。

4.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商标的管理和评估”,模块2:“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法规和法律制度”。

5.世界贸易组织-OMC-(199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尼斯分类器,第9版,日内瓦,2007年1月1日。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日内瓦,1983年3月20日。

8.RiofríoMartínez-Villalba,胡安·卡洛斯。 “欧洲共同体商标法原则”。法律新闻。 2003年5月。

商标专业与工业产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