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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作为保护发明的机制

Anonim

1.1发明在技术开发中的重要性

新知识,创新和技术不仅是发展的产物,也是实现它的必然需求。

但是,越来越多的新知识和专有技术从根本上受到专利权的保护,这是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在科学和技术基础设施欠发达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一级促进创新方面的收益很小。因此,发达国家获得新知识,发明和技术创新成为加速发展的驱动和决定因素。

但是,滥用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的行为正日益阻碍或限制对发明和技术的获取,而他们的所有者基本上是具有双重目的的跨国公司:一方面防止在发展中国家出现新的竞争者,另一方面,在争夺市场分配方面,要求发达国家的竞争者设置障碍。

1.2从特权制度到现代专利

几位历史学家将特权的出现定在公元前4世纪的亚里斯多德时代,尽管据其他人称,这个人物的起源就在威尼斯。

在15世纪,威尼斯占据了战略地位,成为亚欧之间贸易的中转站。到1474年,威尼斯法律才出现,以精确地防止知识向其他城市的泄漏。这项法律是特权法,而不是专利法,是特权优先地理解君主暂时或永久授予个人的专有权,当他们理解发明代表国家利益时。

在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垄断法》,又称“发明人权利大宪章”,许多人认为这是第一部关于发明的英国法律。在上述《规约》中,特许权的授予权限受到限制。这些权利必须转让给同意请求他们的发明人,只要他们满足某些让步条件。

分析这些特权演变的历史背景,可以发现在18世纪这个阶段发生了几次冒险,称为工业革命,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用机器代替了手动工具。它的文化冲动和它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无疑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

专利开始得到推广,以促进和鼓励授予专利的国家的技术和工业进步,因此,在领土上引入了新技术,而不是真正发明人可能拥有的权利重要。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难区分发明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原因,因为尽管所有专利都是所谓的发明人,但它们都是介绍性的。

1.3发明专利

随着时间的流逝,发明已成为一个国家全面发展的战略要素。目前,不仅是发明人获得了在研究上花费的时间的报酬,而且雇主们也投入了金钱,时间和精力来取得成果,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成为权利人的原因。专利。

最初,发明人是自然人,但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发明需要越来越多的跨学科小组,也使用了仅公司可获得的大量资金。这样,专利目前不构成个人奖励,而是用于收回昂贵投资的法律手段。

因此,发明专利是国家授予的专有权利,在没有许可证或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可以在其制造,销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其发明的情况下,将其排除在外。每个法律规定的期限(TRIPS协议规定从专利申请之日起至少20年)。作为这项权利的交换,公司要求申请人披露发明的详细信息,以便其他人可以在实践中应用它们,从而增加了现有知识集,以备将来研究之用。除了充分披露发明的细节之外,还需要满足三个可专利性要求:新颖性,尽管具体细节会根据所涉及的国家/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以下将描述发明步骤或发明水平以及工业实用性。

1.4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在19世纪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以决定缔结一项有助于若干目的的国际规范性文书。

主要问题涉及如何对待不同国家的外国注册人的权利。其次,重要性要求是新颖性。

最后,1883年3月20日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公约》。此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可以指出,世界范围内已采取了旨在标准化反映在各种专利条约和公约中的不同规则。

《巴黎公约》的起源与生产该技术的国家的利益有关,并具有明显的防御性目的,因此有可能为签署国建立共同原则和标准的框架,同时保留一系列方面不受监管,因此每个成员将根据他们的利益确定最适合其利益和现实的保护程度。

因此,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外国人和国民的知识产品之间不平衡。发生的情况是,外国专利(多数情况下总是如此)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因为它们构成了阻碍这些国家发展中经济的手段,这加剧了研发基础设施,资金能力和技术知识的匮乏。专门贸易,不平等交换和外债使这些国家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利用专利来激励研究人员和本国企业家。在这种情况下,1995年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该组织的前身是《国际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他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

当《马拉喀什协定》生效并成立该组织(目前有153个成员国)时,就达成了《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该协议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为广泛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最低的保护标准,自成立以来对所有WTO成员国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这样,通过引入最低保护标准,就为在随后的谈判中确立更高的保护水平创造了条件,因此,这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不断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根据贸易壁垒的模型来提高其保护水平。发达国家。

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协调国家法律而采取的举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WIPO) ,是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并于1974年召开的外交会议取得的联合国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地位的框架内建立因此,其使命被扩大到“促进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并促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以加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自创建以来,在其中制定了一些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例如:

•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法条约(PLT)。

•关于专利SPLT的实体法条约草案)

WIPO希望促进专利标准的逐步发展,因此促进了标准的采用,这些标准未考虑其成员之间存在的不同发展程度,当然也未考虑到大多数这些标准带来的后果。从社会和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些国家。它的当局试图扩大组织的作用,使其与跨国利益脱节,并促进更广泛和更深入的知识产权保护。

2001年9月,WIPO大会,巴黎联盟大会和《专利合作条约》批准了以国际体系为目标的所谓“ WIPO专利行动计划”。旨在进一步发展和统一专利法。此动作也称为TRIPS-PLUS。它旨在使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和欧洲共同体)的专利持有人受益。

该专利行动计划的活动分为三个基本支柱:

•与批准2000年通过的《专利法条约》(PLT)有关的活动。

•努力改革PCT。

•有关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SPLT)的正在进行的谈判。

该计划的目的是强加工业产权保护,从而将发达国家的参考模型推广到发展中国家。将建立PLT,PCT和SPLT之间的相互关系,为通用专利奠定基础。

1.5.1专利合作条约(PCT)。有关基本改革的说明

PCT专利合作条约是由国际局(WIPO / WIPO)管理的多边条约,其总部位于日内瓦(瑞士)。它是在美国于1966年在《巴黎公约》执行委员会的框架内提出的,自其起源以来,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在多个国家/地区提交申请,促进国际保护的程序。以较低的成本发明并获得更大的保护权保证。从1978年开始,它仅在18个缔约国生效,到现在为止已有139个成员国。

为了响应发达国家在建立其在PCT中的主导地位所作的巨大努力,应美国提出的在PCT联盟第二十九届大会上提出的提案的要求,改革进程于2000年开始。一开始的主要目标是促进采取措施,以优化其制定的程序,尽管真正的兴趣在于对条约进行实质性修订,并日益促进对主要是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保护。

改革进程于2000年开始,于2007年同年结束,但是PCT联盟大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目的是对法规本身进行一些修改。因此,我们来到了2009年,这一年在成立的工作组下进行了各种修改。

所有这些改革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很明显,所有这些举措都使专利申请人(主要是大型跨国公司)受益。这将进一步为建立世界专利铺平道路,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对专利的主权下降。

1.5.2专利法条约(PLT)。基本要素和目标

专利法条约于2000年在外交会议的框架内在日内瓦签署,并在获得必要数量的10个批准或加入后于2005年4月8日生效。目前,已有53个国家和一个政府间组织签署了该协定。它旨在协调与申请,获取和维护过程中的国家和地区专利有关的形式要求。尽管没有公开提出,但PLT的目的是使专利申请人受益,并使其要求最小化。

PLT鼓励过多的申请进入该国,由于大量积压的工作而增加了未决流程的数量。此外,接收申请的要求低,流程无限期地延迟,试图使申请人一次又一次地提出缺席的要素。

由于PCT的正式要求与PLT相一致,因此奠定了越来越多的基础,因此专利制度使少数人受益,并且没有反映出这种方法正在加剧的真正失衡。鉴于这一现实,《实体法条约》草案将越来越多地在专利制度中发挥领导作用。它实质上旨在扩大《 TRIPS协定》规则的范围,并寻求构成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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