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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无形资产转让

目录:

Anonim

«工业产权无形资产的转让。 “要考虑的要素”由书目审查组成,其目的是提供一些要素,从认知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律师必须掌握以面对谈判过程,其转让对象包括以下内容之一:为此,公司完成了书目汇总并咨询了该领域的专家,将工作分为两章,其中第一章包括产品可以通过商业化的法律形式。无形工业产权资产。在第二章中,以说明性而非详尽的方式展示了它们,这些合同中经常包含的几个条款。

介绍

工业产权(由版权和邻接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一直在发展和监管中发展,并发现其自身已成为国际商业交易各种表现形式的主要要素。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科学的蓬勃发展,科学已经得到促进或被迫增加了对新品种的垄断权的授予,这些新品种在遵守了根据可以通过相应的工业产权形式以及在市场上对其进行识别的商标和其他显着标志来进行保护。

对这些产品和/或程序的使用的限制程度不断提高,为其所有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这损害了根据有关此事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有义务承担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国家公民获得使用其创作的授权。

吸收先进技术的不发达国家有义务更新和扩大其对工业产权的了解,以便在谈判过程中取得平衡,以吸收技术的使用(无论是合并还是合并),并放置其本国发明在国外市场上,寻求确保其权利并最大程度地利用其结果,这是当前市场在竞争异常激烈的环境中难以实现的要素。

某些国家(例如古巴)在某些科学领域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发展水平,必须与高度发达国家的指数相提并论,因此需要从研发中应用有关工业产权的全面知识(产品或程序的R&D),直到在市场上发布为止,这种新的获取已经被认为是一项技术创新。

本材料仅涉及转移阶段,在此阶段,假定存在通过接口工作从研发中进行管理和加强的无形工业产权资产,并且该资产适合商业化。国外。因此,这项工作的目的是提供一些要素,从认知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律师必须掌握这些要素才能面对谈判过程,其转让对象包括公司拥有的任何工业产权无形资产。代表。

为了实现概述的目标,对最新文件和有关该问题的现行国家立法进行了书目汇总。所有这些都反映在作品的两章中,第一章指出了可以转让工业产权无形资产的法律形式,随后讨论了这些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些条款。

第一章

通过可能转移的法律形式

工业财产无形资产

大多数法律都允许其所有者为此目的通过任何法律渠道自由转让工业产权的专有权,但各国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立的一些限制(主要是专利方面)除外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避免垄断行为。因此,这些权利的传输可以是生前临终遗赠,后者是由共同继承立法规定,无论是凭借遗嘱声明的或由法律规定。

这些资产的商业流通通过体内异体的继承更为相关转让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转让合同(与买卖相比)和许可协议。在不首先说明可转让权可以基于相应的工业产权局认可的头衔或注册表的要求的情况下,无法解释这些转让形式。在后一种情况下,通常会约定未来,这在申请被拒绝时非常普遍,因为申请人可能具有可以协商的经验和知识水平。

1.1)分配

转让与销售相当,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例如:

  • 总转让:受销售的一般原则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完全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因此,受让人除其他外负责支付为维护权利而设定的费率,并确保那些可能干预人权的人的活动。充分享受获得的权利。
  • 部分分配:由于其对象的特性,它引起了不同的解释,例如:
  1. 类似于公寓的情况:所有者必须由双方共同管理的权利的一部分已转让。它被缺乏有效和充分利用其发明的经济能力的发明人广泛使用。
  1. 从地域上讲:注册申请所授予的特权或已授予的任何工业产权形式的特权均已完全转让给另一法人,以便可以在授予人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中行使这些特权。很明显,例如,当专利所有人将与他相对应的优先权分配给第三方时,便可以在另一国注册相应的发明。

1.2。)许可协议。

许可证是工业产权无形资产交易中最常用的形式之一,除其他因素外,由于这些资产的无形特征,这些许可使不同人可以同时在不同地方使用它们,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持有人需要与他们分离。

许可一词来自拉丁文licere,意思是“允许”。通过许可协议,当事方(许可方)同意另一方(被许可方)就申请或保护文件的目的执行专有权中包括的所有或任何行为,即工业产权立法规定了相关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许可人同意不行使其禁酒令,并为充分利用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所有商定的行动。

除了稍后将在专利许可中处理的某些例外,许可协议是自愿行为,受遗嘱自给自足的原则管辖。但是,大多数法律通过反托拉斯法和关于限制性竞争惯例的禁止性法律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限制。

许可协议必须在相应的工业产权局注册,才能使它们按照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定在第三方之前生效。但是,很多时候各方都忘记了这一要求,这构成了正确而准确地执行协议的风险,因为尽管缔约各方可以真诚地进行并遵守协议而没有任何障碍,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如果办公室之间的注释或注释之间存在困难或意见分歧,因此有必要进行法院干预,则无法提出要求,因为法院不会认可该协议,仅仅是因为它对此没有影响。

根据共同商定条款的范围,许可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尤其是无形资产的合法所有者愿意接受的许可以及协议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它们分类为:

  • 排他,非排他或唯一。
  • 排他性暗示特殊义务对于许可人而言,因为它不能继续行使许可的工业产权对象形式所赋予的权利,因为它已经授权了被许可人,因此只有他才能在确定的位置行使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保留其所有权,但放弃行使授予被许可人的权利。这种情况将仅在许可协议的期限内保持,因为许可协议自终止之日起将收回他的所有权利。非排他性许可是最常见的,因为它们允许许可人继续行使其所有权的权利并允许将与同一权利相关的其他许可授予相关的第三方。单个许可可保证被许可人只有除许可人外,它还可在约定的领土内行使授权的权利。与排他性许可不同,许可人可以继续行使最初认可的权利,唯一的限制是他不得授权任何其他人行使被许可人所许可的权利。
  • 完整或有限。被许可人本身有权行使的许可被认为是充分的,是许可方所拥有的所有专有权。另一方面,那些将相应工业产权所有人所拥有的一项或某些垄断权作为对象进行许可的许可将受到限制。双边或单方面的:许可原则上对双方都有义务,对于被认为是双边的。由于这些合同的特性,很难找到单方面的许可证(这意味着只有一个方有义务),即使在免费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于这些合同的特点,被许可方也经常需要维护一组单方许可证。旨在确保和正确使用许可权利的行为,而许可人始终承诺授权商定的权利,而不行使其权利。IUS。prohibiendi纯或混合:根据属于协议的对象的方式,他们可以通过这些形式之一。那些对象只是工业产权的一个问题的对象是纯净的,而混合对象则包含不止一种形式。我们将在下面讨论此问题。

1.2.1。纯许可协议。

在纯许可证中,我们拥有:

  • 专利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a)专利许可协议。

专利许可协议是指一方(许可方)授权另一方(被许可方)生产,出售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正在申请注册或已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程序,地点和约定的时间。许可人不转移专利的所有权,而是将自己限制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权。

在期限,授予的权力(制造,销售等)和范围(国家,第三国)方面,许可可以受到限制或不受限制。尽管必须根据竞争法审查此类协议的合法性,但是甚至可以通过建立制造和销售上限来从数量上限制许可证。

专利许可在授予许可的行为方面具有特殊性,因为大多数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允许授予非自愿性专利许可。顾名思义,这些许可证通常是由国家强制性措施,由主管部门或主管机构依职权或第三方的明确请求而在许可方的意愿范围内授予的。

这些许可证的特许权受克劳斯数的限制,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

  • 需要使用本发明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在合法建立的时间内,本发明没有运行。与所有者的先前为获得自愿许可而进行的谈判失败了。

非自愿许可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合法的给许可人留下了很少的选择权,因为他有义务根据主管当局确定的价格授予许可,另一方面,强制性的选择允许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就公平价格达成协议,并且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将被设定。行政上。

专利许可的另一种形式,称为“完全权利许可”,一定要提及。专利所有人通过向相应的工业产权局提交的文件提出了一份邀请书,这得益于减少了维护专利权所必须支付的年费。

提出要约后,任何人都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发明局说明要使用的方式来获得合同许可。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的价格将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否则由专利局自行确定。

b)商标许可协议

通过商标许可协议,一方(许可人)将使用商标的权利授予另一方(被许可人),该另一方将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为共同定义的产品和服务行使权利。

要使一个品牌成为许可协议的主体,必须具有市场能力,以区分,排他性,识别性,接受性和纪念性的能力来表示,从而使其获得的销售水平要高于其品牌。竞争对手。很少有人愿意为使用没有报告竞争优势的品牌付费。

商标和专利一样,必须在授权使用的许可中明确标识,要求许可人提供关于其所有权和注册国家的充分免责声明。考虑到纯粹的广告活动和消费者认可不足,有许多法律要求有效使用商标作为维持注册的条件,因此必须谨慎对待被许可人有权行使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被许可人必须有义务销售产品或提供品牌在商定国家/地区中所代表的服务,尤其是如果它是专有许可人时,这样就可以避免丧失品牌专有权。

这意味着大多数不发达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使用合并品牌,这是国家品牌与被许可品牌一起使用,目的是如果许可人决定离开企业并采用其品牌,民族品牌始终牢记在消费者心中。

c)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专有技术的经济价值有时可以等同于专利的经济价值,甚至更高,这既归因于获得知识的投资,也归因于其领域赋予的竞争优势。这就是为什么在国际商业流量中通常在第一行找到它的原因。

营销知识的最常见方式之一是通过许可证。我们通过专有技术许可了解,该协议是由当事方(许可方)授权另一方(被许可方)按照协议使用一组有价值,有用和创新的信息和/或技术知识,处于保密制度中,可让您获得竞争优势。

与所分析的其他方式一样,专有技术必须在协议文本中明确标识和描述,这意味着:

  • 与许可人的其他投入(例如工程)或特许人的特许权(例如品牌产品)分离,这可能是被许可人的次要利益)了解联系点,这在各种服务来源之间通常很困难以及专有技术和技术援助,从而可以评估每种信息的独立来源。
  • 确定许可方对服务的每个阶段或范围的责任。
  • 赞赏被许可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主要是在有政府机构负责证明协议有效性的情况下。

专有技术许可基于许可人秘密拥有的信息和/或知识,这与专利许可不同,在专利许可中,被许可人有兴趣获取使用在许可协议中发布的信息的权利。专利文件。

在继续处理此合同之前,可以方便地澄清一下,它与技术援助合同并不相同,这有时由于将两个条款分开非常困难而容易造成混淆。专有技术转让的价值包括选定的和未公开的技术数据的优等组合,如果按规定的方式使用,将使用户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技术援助的价值在于提供者具有使用全面的技术信息的经验,这些信息可能是众所周知的或向公众完全可用。

因此,当某些用于生产物品X的机械被转让时,可以从专门从事工业设备组装的公司获得具有与该零件的组装有关的知识;那是技术援助。但是,提高效率的制造方法可能是受严格保护的信息,这些信息只能通过专有技术许可证来获知。

在专有技术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是由其所拥有的秘密性质赋予的前提下,在起草协议时,必须确保所指控的被许可人承诺不披露以下信息:

  • 它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任何其他易于识别的方式传达,或者以口头表达形式,随后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参考和确认,被引用或委托为机密信息。 (根据收件人的文档),但一般来说不是众所周知的。

在许可协议中,许可人试图通过对被许可人施加某些义务来保护其专有技术的价值。要求您隐式或显式地认识专有技术的宝贵方面,授予许可方限制或规范其使用范围的权利,换句话说,被许可人不能将专有技术用于不包含在专有技术中的那些活动。协议。例如,如果被许可人要为在单个工厂和一系列范围内使用而付费,则被许可人将无法使用许可信息在世界任何地方建立制造设施,或将其用于与协议中规定的产品不相关的产品。具体产品。

许可人通常对被许可人施加的义务包括:

  • 非专有地使用专有技术。许可人保留将许可授予其他有关各方以及正确使用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只能使用在该领域内的专有技术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活动,而被许可人不得授予分许可。被许可人必须保证按照约定的时间严格保密所提供的信息。专有技术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所拥有的秘密。许可人坚持认为,通过保守秘密,它将获得商业实力,即产品卓越,投资减少和/或运营成本。由于被许可人希望将此信息发送给他,许可人要求将其保密一段指定的时间,或者直到该信息成为公共领域为止。因此,保密条款是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的基本要求:告知许可人滥用专有技术或要求对涉嫌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的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许可人必须事先通知您谁被授权使用机密信息。在后一种情况下,许可人必须事先通知您谁被授权使用机密信息。在后一种情况下,许可人必须事先通知您谁被授权使用机密信息。

一些专有技术许可协议限制了所授予信息和秘密知识的使用期限,直至合同期限。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几个矛盾和不同的标准。对于我们来说,如果被许可人故意企图或使协议失败,或者以恶意行为企图或使收到的机密信息传递到公共领域,则这种情况是可以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其停止使用,然后再使用在许可期限内终止协议期限(如果适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自由使用许可的专有技术,只要他不公开该专有技术并使他失去保密性即可。

但是,如何使持牌人在几天之内忘记他长期以来所学到的问题,总是很潜在的。在美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中,一旦协议因不同的法院判决而终止,则被许可方被授予被许可方使用专有技术的权利。

1.2.2。混合许可协议。

许可安排可以在一个法律文书中涵盖多个主题,以混合许可(也称为多对象许可)的形式授权,许可人根据该许可授权被许可人使用某些许可权。与拥有专有权的不同方式相关的工业产权。

原则上,混合许可协议成为被许可人的认知和适应优势,表现为更完整的报价和消费者的更大接受,这对于那些几乎没有机会适应变化的感兴趣的人尤其有吸引力。主流技术和/或达到并维护市场空间。

尽管没有什么禁止在有多种形式的情况下针对每种待协商模式签署独立许可协议,但是将每种方法都包含在单个协议中是很方便的,尽管处理得不太清楚。

在某些情况下,很难找到纯粹的许可协议。通过专利许可,被许可人(尤其是来自不发达国家的许可人)很难仅根据专利正文中描述的信息基础来吸收,适应和启动专利的目的。为使其最佳使用,毫无疑问,有必要与专利直接相关(或相关)的一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在许可人的范围内保留,并且实际上几乎始终处于严格保密状态,并且仅可用于通过在专利许可中包括专有技术转让的典型条款。

在混合许可协议中,如同在纯许可中一样,必须规定是否有可能宣布拒绝保护(如果基于申请)以及已经授予的权利失效或期满,以及在专有技术的情况下,其进入公共领域。这要求对整个条约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特别的了解。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可以作为混合许可示例的另一个假设是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这些涉及谈判形式和权利的合同,包括工业产权的各个学科(主要是商标和专有技术),这是混合许可的一个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但是,由于当事人要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及其与他们的商业关系,特许经营被认为是独立的法律人物,其范围比混合许可(例如商标和专有技术)更大。

a)特许经营协议:

尽管的确,自从19世纪创建了机制以有效分配属于在市场上处于卓越地位的组织的商品以来,但直到1955年,特许经营现象才在美国出现(特许经营),今天众所周知。

许多人认为,特许经营协议是处于萌芽阶段并需要进入市场的公司可以进行的主要谈判形式。该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地区缺乏法律法规,这就是为什么它被视为非典型或未命名合同的原因。

专营权可以在概念上定义为现代产品和/或服务分销系统,根据该系统,在业务领域取得商业成功的公司将其与原始业务有关的所有特定知识和经验传递给另一个独立的组织,以及使用其商标和其他显着标志,以换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亚瑟·沃尔夫(Arthur Wolff)的说法,“特许经营实质上是在尽可能减少延迟的情况下转移为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一切”。

“从法律上讲,特许经营是一种合同,根据该合同,特许人(特许人)向第三方转让开发商标的权利,在持续不断的技术协助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公式或标准化方法。须支付报酬或特许权使用费”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专有技术和品牌的转让至关重要,实际上,这被认为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在专有技术方面,科尔马上诉法院在1982年6月9日的裁决中得出以下结论:“就商业特许经营协议而言,专有技术必须是实用的,原创的,不断发展并易于传播”

我们认为,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必须存在必要的信任关系,因此存在直觉人身权合同,对当事方的认可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认为它与合伙合同相当,从根本上说,它与最初创建的合伙人合同(个人和有限合伙人)相当,而且合伙人和专营权都为更好地经营业务做出了贡献。这样的比较并没有达到一个完整的链接,因为在专营权中,没有一个独立于各方的新实体形成,它标识了合伙合同。

在商业级别,您可以找到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权,即:

*主特许经营:包括由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定地区发展特许经营的授权。这种协议的特点是,可以使特许经营者在当地利益相关者之间将业务再特许经营。

*多个加盟商:特许人通过他们授权加盟商在指定区域开设一定数量的商店。原则上,它不包括分特许经营的可能性。

*个人特许经营:当独立公司获得特许经营权以在商业机构中进行经营时,这一点很明显。您可以开设其他商店,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再次支付特许经营系统的入门费,尽管其数量有所减少。

*专营权:这些专营权的特征使专营权人可以在另一家企业的几平方米内定居。例如,旅馆内餐厅的服务。

要使一个组织有兴趣作为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它就必须依靠使其在市场上脱颖而出的成功,信誉和认可等因素。实际上,特许经营者将资金投入特许经营中以降低风险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优势,为此,他彻底分析了市场上的报价。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会找到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关的条款。作为代表,我们可以说这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一部分:

*特许人有义务独家销售符合特许人设定的质量规格的产品。

*特许人仅销售特许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生产的产品的义务。

*不竞争条款:即使间接竞争,特许人也不得与特许人或其他特许人竞争。

*有义务不透露所传达的专有技术。原则上,它在与特许人的协议期限内生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达成协议的时间超出了协议的期限。

*特许人有义务参加特许人提供的改进课程(以及特许人对其进行授课的义务)。

*禁止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而转让特许协议(次级特许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的领导者已经确立了在签订合同时向特许经营者收取费用,进入权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惯例。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种进入权:作为服务转让权,包括在专有机构开业之前为专有技术转让和服务提供付款;作为特许权,这是注册的费用,并被解释为进入网络的费用(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组成),以受益于领土专营权或与转让相同的善意分配可能的利益,如果是特许人在分配的领土上设立自己,则可以获得该利益。

初始费用的金额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

  • 经营年限经营中的特许经营权数量特许经营者的金额和投资的比例特许人对新市场的兴趣领土的专有性向特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培训,广告所固有的成本,行政,会计以及与建筑计划相关的品牌价值和技术。

另一方面,特许权使用费是根据特许经营业务的总收入或净销售额的百分比来确定的,具体取决于其遵循的系统。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取决于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实际上与上述因素一致,但主要取决于品牌和市场技术的价值。无论如何,应考虑特许经营者的利润率,否则特许经营者的建议就没有吸引力。

第二章

工业产权许可协议中一些最常用的法律规定。

许可协议中出现的条款被视为具有战略意义,可确保在以无形工业产权资产的商业化为目标的谈判中各方的利益。这些规定会根据各方的个性和拟议的目标而有所不同,因此,将以说明性而非详尽的方式列出这些规定。

在大多数许可协议中使用的条款中,有正式条款和实体条款。前者没有法律效力,除非其他条款确实构成了当事方正式执行的有约束力的合同,并且其目的可以说仅仅是解释性和形式主义的。第二部分就构成许可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当事方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托付地。

2.1正式条款

  1. 协议名称:帮助解释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空白涉及各方的标识:法定名称,其业务名称,缔约方及其母公司的法定地址(如果有)有它)。即使介入合同的其他主体不具有当事方的身份,也必须予以识别,特别是如果它们是间接地用于正确执行协议的权利的持有人。许可的执行条款,特别是如果协议签订的日期与协议的生效日期不一致,留出时间完成计划的安排或获得相应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有必要)。如果协议在不同的日期签署,则必须指明合同将在哪个日期签订,否则在其法律要求在随后规定的期限内将许可证提交官方授权的国家中可能会出现问题。结论。在此期间,可以在谈判时确定当事方的法律行为能力签署协议的地点:在没有当事方明确表示的情况下确定适用的法律很重要。某些法律规定,如果当事双方之间未就管辖合同的法律达成协议,为此行为法(《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DIPRI)提供的连接点之一。序言:包括与朗诵有关的条款和当事方的详细声明。通常提到以下内容:许可人的经验,当事方坐在谈判桌前的原因,先前的关系(如果有),许可对象的工业产权状况以及协议订立中各方的目的定义:各方应通过协议中最常用的术语的含义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各方的利益,以避免表达方式的歧义关键是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它们将在实质性条款之后建立。它包含将向其发送通知的人员(自然人或法人)的一般数据,以及将被视为收到通知的时间争端解决:尽管当事方之间可能有最好的关系,但他们必须在协商方式上达成一致解决可能发生的矛盾。通常,可以通过独立专家,仲裁员或司法程序来完成。附录和清单:它们准确地描述了作为许可证对象的工业产权的申请,以期作为解决方案的信息源。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它们可以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内,也可以修改。

2.2实体条款

不论所讨论的工业产权类型如何,许可协议中常见的一些实质性条款如下:

a)授权行使权利的领土的规定:

如果许可证是由公认的工业产权所有者授予的,则几乎总是出于许可证颁发者无法提供仍未满足的市场需求的动机。因此,通常授权给被许可方的区域是许可方无法覆盖的区域。

b)许可证的专有性质:

工业产权许可证必须在其条款中包含有关其性状的规定,在商定领土范围内是排他性,非排他性或唯一性。这些条款的法律地位必须格外小心,特别是因为它们与承认工业产权的国家当局的管辖区有联系。

对于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工业产权法来限制其使用范围或所得产品的销售范围是不切实际的。合同规定,不正当竞争法或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规定,如果是在上述法律的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则更多地用于确定由于披露所提供的信息而造成的违法行为,但是要求为了将这些法律应用于最终产品而受到的法律保护几乎总是被拒绝。

c)薪酬:

有几个因素影响被许可人支付的报酬的确定,例如将行使权利的地理区域,排他性,授予的权利的性质以及预期收益的期限。

可以一次付款(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通过连续的付款(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或两者的组合来付款。

一次性付款包括预先确定的金额,可以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部分付款方式付款。它通常用于许可方不承诺持续协助被许可方的协议中。这种付款方式为许可人提供了保证的收入,并减少了其冒险的机会,而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这可能会带来很大的困难,因为融资是在利用授予的权利之前进行的。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连续付款,其金额将根据许可对象的实际使用或使用该许可对象产生的经济结果来确定。它是涉及工业产权许可协议的商业关系中最常用的一种付款形式。

为了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数额,使用了不同的计算基础,其中包括:

  • 生产:应根据制造的产品的数量或按其度量单位(例如体积或重量等)来确定应支付的定期费用。销售: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根据总销售价或销售净价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尽管由于在大多数公司中信息受保护的程度而使之不常见。使用最广泛的是净销售价格,因为如果使用总价,则可以包括与许可证目的无关的其他中间商品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付款取决于获得好处。通过组合形式,许可人通常接受先前固定的总价作为输入,通过泄露一些秘密信息或通过将来的披露。后来,当开始使用发明,品牌,任何其他类型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时,将支付设定的使用费。

策略是选择一种简单的付款方式,以减少管理和税收支出,以适应许可协议的情况,目的和目标。

d)授予分许可的权利。

许可人必须明确表示他是否有兴趣授权被许可人向第三方授予许可,以便他们可以行使其所有者的工业产权。在肯定的情况下,您必须确保新的被许可方将遵守保密条款(如果有),维持所需的生产和质量标准以及其他也会影响许可方的声誉和形象及其影响的问题。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这些授权条款通常仅针对与许可方位于同一国家或在其所在国家拥有重要商业机构的相关当事方,尽管没有其他规定。

d)不挑战授予的权利:

这些条款被大多数法律禁止,因为它们导致被许可人处于无防御状态。包含该条款意味着被许可方放弃质疑许可方对作为许可主体的权利的所有权的有效性的任何可能性,因此接受许可方在许可所拥有的领土上拥有专有权。协议或将在何处生效。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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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大多数居住在发达国家,首先选择了美国。众所周知,这些国家/地区拥有全球授予的专利的95%以上。

除了未公开的信息或专有技术(也称为专有技术)外,人们将构成工业产权的各种方式以及每种权利归属于此类资产,这被理解为此类资产。

古巴遵循这一标准,因此,关于商标和其他显着性标志的内容,包括在DL 203/99的第84条中,以及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和工业模型的在DL 68/83的第66条中。

参见DL 68/83的第68和70条。

请记住,技术知识的描述对双方都至关重要,这样,被许可方将不会接受不适合合同目标范围的信息,并且许可方也不会泄露本应传达的秘密信息。

不能忘记,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的专有权是独立的,如果许可人认为许可,则许可人可以不加区别地授予它们。

沃尔夫,亚瑟。许可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工业产权方面/亚瑟。沃尔夫 -关于工业产权一般方面的情况介绍会。/日内瓦,9月。1989年5月8日至8日。(WIPO.ISIP / 89/4)。-页 二十一

艾米莉亚·拉拉·迪亚兹(LaraDíaz)。工业产权/艾米利亚的无形资产的商业化和估值。拉拉·迪亚兹(Lara Diaz)。-WIPO工业产权学院。/ 2000年4月17日至21日,哈瓦那。WIPO / ACAD / HAV / 00/10(ii)。-页 8

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人贡献其品牌,技术包和专门知识,而特许人贡献人力资本投资。

重要的是,在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率或总价之前,许可方应正确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以确定被许可方应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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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无形资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