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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劳工司法系统的审查程序

目录:

Anonim

介绍

劳动司法制度适用于解决争端,这些争端是由于采取纪律措施或承认,授予和要求立法产生的义务和权利而在工人之间或工人与工人之间产生的。劳动实体的行政管理。

由于其自身的特征,我们的劳动司法制度可以被视为简单和民主的典范,因为它允许工人在认为自己受到侵犯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项工作的主题是:古巴劳工司法系统内的审查程序,我们将基于以下问题制定该程序:工人本人在没有技术法律知识的情况下促进审查程序真的有效吗?

这项工作的假设表明了可能的结果,该假设指出,工人本人对复核程序的处理是无效的,因为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知道劳工立法对处理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此过程。

调查的目的是:古巴劳工司法系统内的审查程序。

为了解决工作,我们为自己设定了一个总体目标:评估审查程序的特征以及工人自己处理审查的有效性与否。

发展历程

劳动过程是管辖权持有者履行宪法赋予他们的职能的工具,它只是发展行使有效司法保护的手段。

指导古巴劳动司法制度的程序原则如下:

a-即时性:在于冲突解决所对应的主要实体靠近其起源地。

b-当事人的出现:建议解决冲突的人通过在当事人的事实和故事的相同行为中了解知识,直接更好地弄清事实。

c-速度:这意味着必须尽快解决争端,而这并不意味着损害当事方的程序保证。

d-简单性:按照这一原则,劳动过程被剥夺了手续和庄严,没有阻碍工人行动的障碍。

e-依职权脉冲:允许过程的进行,直到执行过程终止为止,而无需各方的请求。

f-口语:该原则保证了口头形式在此过程中的优势,这使其更容易,更快捷,并且不会消除书写的可能性。

g-广告。它允许出庭和其他程序性行为由工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非冲突各方的其他人见证。

h-尊重合法性:该原则尚未为该原则所考虑,这是我们劳工制度的一项原则,已被我们的第176号法令所认可,该法令确立了该原则是各机构成员所遵循的原则他们解决冲突必须服从法律,并遵守他们的最终决定。

我们的《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第696条也提到了速度,简单性,口头表达和依职权冲动的原则。

标题1: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

向管辖机构提出索赔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所针对的人被视为当事方。

在我们的劳动司法制度中,工人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人之间是过程的当事方。

要成为劳动过程的一部分,必须有能力成为劳动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有能力成为该过程所产生的权利,可能性和负担的所有者。

我们的劳动司法制度承认与自己所主张的实体有劳资关系的任何工人都可以当事方,而不必隶属于工会,他们甚至可以听到有关工人的劳工权利的主张与实体断开联系的实体,如果实体在涉嫌侵犯其权利的实体出现后的180个日历日内提交。

作为冲突当事方的工人在基本劳动司法机构之前自行采取行动,但出于不同的原因,他们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基本劳动司法机构的秘书之前任命代表,该代表可以执行所有程序性行为,工人禁止的除外。

以下人员可以代表该工人:

来自同一工作场所或劳工实体的工会领袖。

b-A同事。

c-A在第四亲近度和第二亲和度内相对。

对于劳动实体的行政管理,以下被认为是劳资纠纷的当事方:

  1. 中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机构的机构及其行政上的依存关系以及其他预算部门公司和工会依靠政治,社会和群众组织的公司和部门古巴商业公司外国投资和直接雇用劳动力的投资,以及国际经济协会合同;其他具有法律能力的实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关系。

另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是程序能力,该能力包括有效执行程序行为的能力,即出现在审判中的能力。

要成为流程的一部分,要考虑的第三个元素是合法性,它确定谁必须成为给定流程的一部分。

第2节:劳动过程。

尽管该程序是管辖机构专有的,但该程序并非如此,但适用于国家的所有职能。在此过程中,有必要考虑各种行为之间的结构和联系,执行行为的主体,服务目的,行为响应的原则,生产行为的人的条件,行为施加的负担和负担。他们授予的权利;另一方面,谈到管辖权活动的极端外观,即形式。

在古巴劳动司法制度中,劳动过程由若干程序组成,并与理由,对象和当事方相对应。因此,到目前为止,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程序是:

  • 基本劳动司法机关的程序人民法院的程序审查程序特殊程序。

第三节:古巴劳工司法系统内的审查程序。

该程序构成了一种质疑已经达到确定条件并涵盖实质性判决的句子的手段。被提拔的机构不是一个实例,因此,它是一个程序而不是上诉,因为它不会继续先前程序所针对的主张,而是行使新的主张,根据该主张,最终判决被撤销,指称先前流程未检查的原因。使司法胜于法律安全是一种特殊的性质,导致程序的司法裁决不可撤销。

审查程序是法律制度对司法公正的一种让步,有损于安全。在我们的劳动力系统中,这种让步是暂时性的,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该程序的特殊性也体现在其自身的案例中,这反过来又构成了对劳动或社会保障程序中作出的最终判决进行起诉的要求,前提是在确定其事实后,事实并非如此。以前曾有新闻,出现了新的证据,或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该证据的不可采性,非法性,任意性或臭名昭著的不公正行为。

该程序的特点是:

  • 检察官为当事方,在最初的纪律处分是案件的情况下,在通知市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的180个日历日内,以有力的书面证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分庭晋升。与实体最终分离以及在上述条款到期后的劳动权利的情况下,已知以前未知的事实或出现新证据影响该过程。审查程序可能会随时被推广,上述书面证据将被推荐以促进您的发展。

正如上述程序中所提到的特征所证明的那样,不需要法律代理人代表。这不是对非专业法律工作者能够根据其意愿在程序前由其代理的必要保证。纪律法或劳动法,无论所涉实例如何,尤其是其结果可能导致损害时?

我们的劳动司法制度支配着简单性和速度性原则,这是非常积极的,但这绝不能损害上述工人的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性原则至关重要。 。希望提倡复核程序的工人必须有律师的协助,以使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分庭可以接受书面文字,因为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知道是否满足要求。劳动法规要求这样的程序可以被处理。

提交复审请求后,法院将立即索要发出要求对其进行修订的判决的原始文件,在收到该文件后,它将评估为证明《 LPALE》第734条所要求的情况合理而提出的理由,它将宣布在接纳请求和拟议证据后,如适用,将移交给检察官,从现在起,支持将受第724条及该法人机构的管辖,以规范上诉,尽管不包括在内古巴的劳动程序可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如何行事的指南。

如果审查被宣布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分庭将废除该案件的原判,并在其处指示依法进行解决该案情的法律程序,对此无追索权。

结论

我们认为,当前的劳动司法制度的概念是积极和先进的,我们毫不怀疑劳动集体的作用的重要性,以及工人自己判断同事纪律的教育价值。但是实践表明,这些概念和思想还不够成熟,它们无法正常运行,我们所有行政领导者的认识,理解和采取的行动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这首先保证了正确使用纪律和二阶政策,可确保其下属OJLB成员的真正独立,而没有压力和未来的镇压。

在这项研究中,已经指出了审查程序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审查程序需要一定的形式要求,但它们成为必须接受审查的法院的程序要求。

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清楚地确定是否符合劳动法规中有关处理此程序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工人自己在没有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处理复查程序,法律无效。

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在该框架内应解决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现行程序的各个方面,并不是要假设一个极端的立场,而是要传递一些评估意见。

参考书目

Viamonte Guilbeaux,尤拉里:《古巴劳动法:理论与立法》社论FélixVarela。哈瓦那2007。

互联网

www.Trabajadres.cu/materiales_espéciales/suplementos/mundo_laboral/derechos_laborales_1。

立法

  • 第7/77号法律,《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第49/84号。古巴劳工司法系统第176/97号劳工法令。

脚注

  1. 关于古巴劳动司法制度的第176/97号法令第2条关于古巴劳动司法制度的第176/97号法令。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第7条第734条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第735条第2款(第二段)古巴劳动司法制度第25/176/97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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