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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中主体的身份

Anonim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提出以下问题来获得身份:我是谁?我是吗 我从哪里来?我要去哪里?这取决于诸如自我知识,自尊和自我效能感等因素。

好吧,如果我们认为身份以一种内在的方式更好地了解自己,那么当外部专业活动介入时,该主体的内部知识又会如何呢?这种方法源于存在被合法称为法官的主体,治安等具有确定和已知身份的人,但同时作为法律和宪法体系的一部分的人,不一定必须应用该身份,而是要应用法律和权利所应适用的内容。

在这里,我会遇到什么身份认同的困境,因为作为一个自由思考的主题,我可以根据个人的感觉,想要的东西,自己的身份等来做出判断,但与我的个人身份联系在一起。但在专业领域,我还必须应用另一种身份,即为了共同利益,平等,正义等,赋予我相同的法律和基于法律的宪法。

不应将这种情况视为主体身份的丧失或缺乏,而应视为人类具有同步处理两种身份的巨大能力,这不应影响作为主体的个人身份,也不影响作为司法和宪法代表的身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其中法官面临一种情况,即他的个人身份和作为司法代表的身份存在冲突。通过介入作为法官的职务并具有个人利益的特定案件,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家庭成员,朋友,敌人或与任何其他一方有亲属关系。

出于这个原因,该法官将审判和判决法律的正当程序置于危险之中,因为显然,天平会主观地偏向他偏爱的部分,从而违反了另一方的保证。

这种情况尽管听起来很粗糙,但在以前很普遍,立法机关为此承担了建立控制机制以避免此类滥用的任务。在我看来,我可以将其划分为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的机制;该书第39条中的第一篇谈到障碍和信中说:

第三十九条法官,裁判官或部长的权限根据上一章的规定确定后,如果他不属于下列情况,他将知道自己的业务:

I.-对业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

II.-表示对他的配偶,其近亲属的兴趣在一条直线上,而没有程度的限制,第四条中的抵押品和第二条中的亲属;

III.-有关官员,其配偶或子女与任何有关当事方有亲密关系,这些当事方是出于某种宗教或民事行为而出生,受到风俗的制裁或尊重;

IV.-以血缘或亲缘关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或律师的亲戚,在第二节所指的相同程度上;

V.-他,他的配偶或任何一方的子女,继承人,受遗赠人,捐赠人,受赠人,合伙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人,承租人,房东,委托人,受抚养人或惯常用餐者,或您资产的当前管理员;

VI.-已作出承诺或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表现出对任何诉讼方的仇恨或感情;

VII.-在开始营业后,或其中一个与他们之间有很多熟悉,或与他同住,在他的公司的同一间屋子里,参加了一名诉讼人特别为他安排的招待会或为之付费的招待会;

VIII.-在开始营业后,承认他,他的配偶或其子女,任何一方的礼物或服务;

IX.-曾在有关业务中担任律师或律师,专家或证人;

十,由于任何外部原因,在作出裁决之前,他是一名司法官员;

Xi。-被称为法官,裁判官或大臣,仲裁员或顾问;解决在同一情况下或在其他情况下影响事情优劣的任何问题;

十二,第二节中讨论的他或任何人,作为当事人或被告人,或者作为原告,原告或申诉人的刑事案件,针对任何一方进行民事诉讼;

十三,曾经是当事方或其律师或雇主的一方,有关官员或第二节提及的任何人的申诉人,原告或控告人;

XIV.-他或第二节提及的任何人,与任何当事方相反,从事影响其权利的行政业务;

十五。他或第二节提及的任何人应遵循其担任法官,公诉人的代理人,仲裁员或仲裁员,任何诉讼人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

XVI.-是任何有关方面的导师或策展人;和

XVII.-处于可能以类似方式或更严重地影响其公正性的情况。

第二步讨论了该法典第43至46条中规定的法官在处于残疾状况时必须提出的借口,信中说:

第四十三条:部长,地方法官,法官,秘书和执行大臣有责任为自己了解第三十九条所列任何障碍发生的行业,特别是说明障碍的构成。

第44条-如果在第39条的前16部分中包括障碍,则法官,裁判官或部长宣布自己无行为能力的决议将不可撤销,而企业将知道由谁来代替无行为能力的人。根据联邦司法权的组织法。

在相同比例的情况下,如果残疾人是执行秘书或部长,他将向听取生意的法院提出借口,以便法院决定由谁代替他。

第四十五条。如果障碍物以第三十九条第十七节为依据,则只有当事各方同意时,该决议才是不可撤销的;否则,反对派将根据联邦司法权的组织法,决定必须知道借口的人,为此目的附上有关厕所的报告。

法院将根据被宣布为残疾人的人的报告和异议文件作出裁决,并根据其决议的含义,酌情将应知悉的文件发送给法院。

如果借口是最高法院的裁判官,那么当然会继续进行工作,以上述组织法的术语取代他对业务的了解,而不接受当事方的反对。

如果该借口来自秘书或执行部长,他将向法院提出建议,并由当事方进行听证,由法院决定是否接受,并指定由谁代替残疾人。

第四十六条-同时解决借口,该程序将被暂停。

第三步是用口语表达的挑战,指的是当事方感到受屈并处于不平衡状态,由于法官的这种情况存在阻碍,而他没有事先道歉,该方提出的指控在适当的程序术语中。第47至53条规定了这一步骤,信中说:

第四十七条当任何障碍案件中包括当事方时,当事方均可对本章所述官员进行质疑。

质疑将在听取生意的法庭上提出。

第四十八条在审判的任何阶段,甚至在最终听证开始之前,都可以提出质疑,除非在开始听证之后,工作人员已经更换。

在执法程序中,视情况而定,在扣押或扣押或扣押之前不会提出任何质疑。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即使提出质疑,也不会提出挑战,直到挑战结束为止。

第49条-提出替代申请后,该程序将暂停执行直到解决为止,这样企业就可以在任何人继续了解之前继续进行。

第50条-提出异议后,除非提出异议,否则当事人不得随时提出异议或更改原因。

第51条-听到挑战的部长,地方法官和法官,仅出于这一目的是无可辩驳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上述任何规定的任何质疑将被彻底拒绝。

第五十三条-提出质疑后,如果是秘书或执行大臣,聆讯企业的法院将在附带质疑的报告之后通过附带程序解决该挑战。该决议将确定谁应继续干预。

如果被挑战者是部长,地方法官或法官,他将把问题发送给应听有关挑战的任何人,并附有报告;缺乏这一点就可以推定确实是挑战的根源。

如果必须对原因进行真实记录,那么,如果不以这种方式证明原因,则将不予承认。

在法庭上收到必须决定质疑的业务,它将通过附带的程序解决。

无论如何,决定挑战的决议是不可撤销的。

因此,此机制称为挂锁,旨在防止普通或联邦法官参与具有明显利益的案件。

但是可悲的是,由于适用司法的主体的个人身份,这是由他们的个人和主观关系构成的,这在分析特定案件时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参考书目

1.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2.新千年通用百科全书。编辑团队主题。西班牙。2002年。

3.马丁内斯·莫拉莱斯·拉斐尔。普通法律词典第3卷。编辑。IURE。墨西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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