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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海关制度的规定

Anonim

介绍

在全球化和贸易开放领域,秘鲁与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欧盟等)庆祝自由贸易协定。在过去五年中,中美一直是秘鲁的主要贸易伙伴。

来自中国对外贸易部和秘鲁对外贸易与旅游部的政府官员组成的一组技术人员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这项工作的最终结果确定了庆祝秘鲁与中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是有益的。

2007年9月,秘鲁和中国宣布两国开始就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进行了六轮谈判,以准备贸易协定的最终文本。经过在利马和北京的11个月的艰苦努力,两个谈判小组完成了对贸易协议最终版本的协议。该协议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该自由贸易协定将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进出口商将拥有一项法律文件,该文件将在中长期内屏蔽贸易关系。这项工作将侧重于海关制度的监管。根据贸易协议进行分析并就货物的通关提供意见,被认为是相关的。此外,还将分析秘鲁与中国的海关合作协议

1.自由贸易协定的一般性

秘鲁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在大约两年的时间内进行谈判的。秘鲁与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被用作与中国谈判小组进行谈判的基础模型。TLC由17章组成。为了这项工作,将主要分析《条约》第四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1.1。NAFTA的定义

自由贸易协定是精确规范商品,服务和投资自由贸易的国际准则。这些自由贸易协定非常重视建立与贸易,知识产权,政府购买或竞争政策有关的准则。由于开放和一体化进程的需要,这些问题大多数都涉及国内政策领域(“国界”之后),并制约着政府的政策空间。

尽管有上述规定,FTA被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集团或拥有地区集团的国家达成的协议,以开放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应该指出的是,商业流程的自由化涉及组成自由贸易区的区域内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因此,消除了其成员之间的关税。在FTA之外对第三国征收关税的规定受每个国家内部法规的约束。

另一方面,有必要说明,中秘自贸协定的法律性质是第三代双边国际条约的法律性质。这是由于该条约不仅规范了货物,服务问题,而且还规范了投资,知识产权,贸易保护,海关制度等问题。

1.2。管辖权和目标

关于管辖权,本章仅适用于中秘之间的货物海关程序以及双方之间的运输工具的流动。它不规范服务贸易,因为这将在自由贸易协定的另一章中讨论。

《条约》在海关事务中的适用必须根据国际义务,秘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法进行。对于任何人来说,作为国际公法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主体的国家都是国际法中的重要角色,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他们在制定海关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Susana Galera Rodrigo认为:

“海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远古时代由国际规范塑造的,因为商业交易的流动性一直是国际法主体对外活动的基本和不变的目标之一。” (罗德里戈画廊1995:44)

在条约海关制度的目标中,提到:

-简化和统一双方的海关程序;

-确保适用海关法,包括缔约方的行政程序,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

-确保货物的高效,快捷地运输和运输工具的移动;

-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和

-在本章范围内,促进海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可以看出,本章旨在规范秘鲁-中国海关待遇,以降低交易成本并降低外贸经营中的风险。

另外,在每个国家中,海关质量的重要性和宣布海关管理的方向也很重要。为了实现所有这些,秘鲁和中国当局之间的合作是“必要条件”。这将允许“事后”协议的有效性,以便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监视,评估,补充和纠正FTA的某些缺陷。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管部门和委员会

知道协议或委员会管理的主管部门有必要分析和解决本章中的任何特殊情况。只有他们是统治秘鲁-中国海关制度的合法方。

2.1。当局的职能

在秘鲁政府中,确定MINCETUR对外贸易和旅游部将成为秘鲁当局;和

在中国方面,他们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AGA)将是主管这一章的主管机构。

MINCETUR和中国AGA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管理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和运输工具条约。

他们必须根据透明性原则使他们的决定可预测和一致。就秘鲁而言,MINCETUR必须与SUNAT-Aduanas和经济和财政部MEF财政法院进行协调,以避免其声明中的矛盾,这会引起外贸经营者的困惑。

秘鲁和中国海关总署将根据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WCO)和《京都公约》的组成部分,竭尽全力实施各自的内部法规。重要的是要根据国际法做出海关管理的决定,以减少执行海关通关程序时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2。来自贸易便利化委员会

过去,海关管理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征收关税来征收关税。但是,新趋势是海关总署倾向于在其海关领土内促进对外贸易,而这并不意味着对海关管制的忽视。

双方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是促进商业交流和创造财富的基本支柱。从这个意义上讲,秘鲁和中国认为建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的职能是方便的:

“(A)采取海关惯例和标准,以促进缔约方之间根据国际标准进行商业交流;

(b)解决与本章的解释,适用,解释和管理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税分类。如果委员会未就关税分类做出决定,则委员会将与世界海关组织进行适当的磋商。世界海关组织的决定应由各缔约方尽可能最大程度地适用;和

(c)解决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有关的其他问题,包括与根据本协定确定原产地有关的关税分类和海关估价问题”(秘鲁-中国自由贸易协定,2010年,第54条)。

在这方面,人们认为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的职能是就海关制度的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其所有决定将根据国际法和多边标准发布。如果发生海关争议,您可以去本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去WCO。

3.世贸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关于海关事务的多边框架

两国的谈判代表在贸易协定的各个部分提到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多边规则。秘鲁和中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部分。

应当指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建立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的一部分。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3.1。世贸组织制度中的海关估价

为了减少和消除外贸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在多边一级统一估价制度是“必要条件”。在这方面,约翰·杰克逊指出:

“在东京回合中,许多国家/地区的一个目标是减少因麻烦的估值系统而造成的成本和延误。结果就是标题为《执行第七条的协定》或“估价守则”的法规(附带协议),关贸总协定的第七条是规管海关估价程序的条款。经修订的“法规”在1994年成为一揽子强制性法规的一部分(WTO附件1A),因此对所有WTO成员具有约束力。” (杰克逊1997:152)

《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七条的适用协定规范了包括秘鲁和中国在内的所有WTO成员的海关估价规则。

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海关估价协定》中,对方法进行了规定,以计算进入一个国家的货物的真实价值。为了说明这项工作,提出了连续应用估值的方法:

“之一。第1至7条规定了如何根据本协定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评估方法按应用顺序列出。海关估价的第一种方法在第1条中定义,只要符合其中规定的条件,就必须根据该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

2.当无法按照第1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将通过依次诉诸以下各条,直至找到第一个确定海关价值的方法来确定。除第4条的规定外,只有在无法根据给定条款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的情况下,才可以诉诸下一条的规定。

3.如果进口商不要求颠倒第5条和第6条的顺序,则将遵循正常顺序。如果进口商要求进行此类投资,但无法根据第6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则必须根据第5条的规定确定该价值。

4.如果无法根据第1至6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则第7条适用于该目的。” (GATT 1994-评估标准:解释性注释)

从上一段可以看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估价规则使秘鲁和中国海关总署可以通过估价方法核实进口到其海关领土的货物的真实价值。

3.2。世界海关组织框架内的海关制度

关于WTO的海关估价(GATT 1994第VII条),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提到:

“该协议旨在提供一个单一的系统,以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方式为海关目的对进口货物进行估值,符合商业现实,并禁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海关价值。该协定以积极的价值观念认识到,海关估价应尽可能以待估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为基础。

由于世界大多数贸易都是以交易价值法为基础的,该协定为贸易提供了更多的可预测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同时确保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WCO 2010)

世界海关组织认为,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鼓励对进口商品价格的估价规则进行统一。该协议允许公平公正地评估商品价格。它禁止任何对商品价值不真实的虚拟估值尝试。

4.秘鲁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海关制度

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秘鲁与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对双边协定进行法律处理的一项创新。这是由于中国首次将海关问题纳入了自由贸易协定。本章不仅对秘鲁而且对中国经济都很敏感。不应忘记,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取决于对外贸易。在本协定的第4章中,对双方在海关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4.1。根据NAFTA关税分类

在本章中,秘鲁和中国同意在各自的海关领土内为其经济体之间进行的贸易适用《国际统一商品协定》和《商品代码体系》。

商品名称和编码统一制度应理解为术语,包括标题,小标题和相应的数字代码,各节的注释,各章和小标题以及解释该系统的一般规则协调一致,见《布鲁塞尔商品说明和编码统一制度国际公约》附件。

在外贸中,必须了解关税分类的规定,才能确定从秘鲁或中国进口货物的关税金额。在这方面,秘鲁海关在其标准中指出:

“首先。-进口到秘鲁的所有商品均应缴纳关税的相应国家小标题中指明的关税;除依法律或借助于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建立的特殊进口制度中所包括的以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满足适用于进口制度的法律和行政要求。

第二。海关关税所确立的关税是从价性质,适用于根据现行估价制度确定的商品海关价值。” (2007年关税:关税实施的第一和第二条规则)

以秘鲁为例,所有进口的货物必须缴纳关税国家小标题规定的关税。除了受国际法,条约或多边协定约束的特殊制度。

4.2。提前解决

通过提前解决,秘鲁或中国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有权要求这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海关管理对海关事务进行裁定。这不是针对任何主题提交请求的问题,而是针对根据FTA在每个国家的海关规范中规定的详尽清单的问题。

根据该条约,秘鲁或中国的海关总署:

“(…)将根据该国进口商或另一方领土内的出口商的书面要求,在将商品进口到该领土之前以书面形式发布预先裁定(对于中国,适用类别预先裁定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情况,在中国海关当局进行注册,包括对要求提前裁定的过程所需信息的详细说明,涉及以下方面:

(a)关税分类,或

(b)商品是否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原产地条件。

2.海关当局应书面要求提供事先裁定,核实申请人已包括所有必要信息。要求提前裁定确定商品来源的请求将在150天内提出。” (秘鲁-中国自由贸易协定2010:第60条)

在这方面,第1053号立法法令-《一般海关法》第210条规定了事先决议。但是,为了更准确地了解这些预先裁决的内容,重要的是参考第1053号法令的规定,第010-2009-EF号通用海关法最高法令,然后说:

“预先决议旨在确定在特定情况下与货物关税分类有关的技术和海关税收法规的适用;海关对货物进行估价的标准;退还,暂停和免征关税;重新进口经过修理或更改的商品并分配配额。

有关规则的含义和范围的协商不包含在“预先决议”的对象之内。” (第010-2009-EF号最高法令:第255条)

实际上,进口商或出口商可以要求秘鲁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总法》第255条对《条约》第60条规定的任何案件作出事先裁定。这是一个详尽无遗的清单。

4.3。海关清关自动化系统

由于全球化,互联网和实时数据或文档的传输,秘鲁和中国的海关总署适应了国外市场的需求。

双方同意,两国海关将在通关中应用信息技术以支持海关业务。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海关管理部门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原则有效地采取行动。在该条约中,确定:

“二。海关当局将努力使用信息技术来加快货物的发送程序,包括在船舶到达之前批准和处理信息和数据,例如用于风险管理和处理的电子或自动化系统。 ” (FTA秘鲁与中国2010年:第54条第2款)。

在这方面,《海关总法》第4条还规定,海关总署必须发布标准,规范与此类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信息的发行,转移,使用和控制,无论是否以其他方式支持。具有充分法律效力的纪录片或电子作品。例如,在进出货物清单的传输中,通过电子手段传输信息和文件受到管制(第103和126条)。

4.4。信息发布和联系方式

该条约规定,所有海关法律或行政程序应由每个国家的海关当局公布。为了确定法规的有效性或法规生效的日期,该出版物具有相关性,并且对于公司可以强制执行。在LGA中,提到了:

“由SUNAT发行的任何文件,无论其名称构成了可以由外贸经营者执行的标准,都必须符合广告要求。

确定关税分类和提前解决方案的决议已在SUNAT门户上发布。

SUNAT将在可能的范围内提前发布任何适用于其拟采用的海关事项的一般适用规定,并将为感兴趣的人士在采用之前提出评论的机会。” (2008年LGA:第9条)

SUNAT不仅通过Diario El Peruano发布了法规,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通过Internet门户发布了法规。从那时起,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外贸经营者必须遵守海关法规。

另一方面,秘鲁和中国的海关总署将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目的是回答双方感兴趣的人在海关事务上的所有问题。在LGA中,提供了更大的覆盖范围:

“海关总署将维持联络点,甚至可以是电子或虚拟的联络点,以处理外贸经营者对海关事务的查询,并将在互联网上公布处理查询的程序。” (2008年LGA:第9条)

秘鲁海关总署不仅管理联络点,而且还包括通过电子或虚拟方式回应对此问题的任何查询的可能性。这将有可能为外贸经营者带来最大的利益,并使行政管理部门或外贸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在咨询点中,您还可以回答有关该FTA实施的问题,以及秘鲁和中国的咨询点提供的更详细的信息。

4.5。商品的发运

秘鲁和中国将采取和维持有效和迅速的程序,允许在货物到达后48小时内发货。每个国家的主管部门可以允许进口商在当局最终决定征收的关税之前,从其海关中撤走货物。只要进口商向海关提供足够的保证,这将是可能的。

4.6。关于条约的执行

实施是秘鲁和中国政府为全面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所采取的所有步骤。这涉及建立或改革法律框架,使该条约根据秘鲁与中国的合作协定而生效。

在这方面,第六十条(预先决议)的义务将在本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生效;第65条(货物发送)将在本商业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5.秘鲁与中国的海关合作协议

秘鲁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与秘鲁与中国海关合作协定(ACA)同时进行谈判的。合作协定对秘鲁而言是一项伟大的成就,因为双方将通过该文件进行协调并共同努力打击海盗和假冒罪。

为此,双方将交换信息:

“之一。根据要求,被请求的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该缔约方适用的海关程序和法律以及与非法海关有关的调查的所有信息。(…)

3.在严重损害一方当事国的经济,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另一方海关总署应立即主动提供信息。(ACA 2008:第4条)

秘鲁和中国将通过ACA进行信息穿越,以打击非法海关。

5.1。货物控制和评估验证

每项业务都涉及风险。从宏观上讲,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对秘鲁来说是一项好生意。但是,也存在风险。例如,被低估的中国产品可能会进入秘鲁市场。它们将对秘鲁商人构成“本质上”的不公平竞争,并会加剧对该国生产部门的损害。国家工业协会主席SNI Pedro Olaechea认为:

“该国需要自由贸易协定,(…),但作为对等协定,这些协定还必须允许对进入秘鲁的价值进行真正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与中国的海关合作协定可以成为一个有趣的工具。打击低估。这是第一次以经济补充协议的方式制定一个非常明确的框架。我们与拥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其他国家也应这样做。” (费雷罗斯,奥拉切亚和萨尔迪亚斯2010)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问题:秘鲁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避免或防止低估的中国产品入境?

得益于秘鲁与中国ACA的海关合作协议,第5条对进口到秘鲁的商品的申报价值进行了规范。在这方面,提到:

“之一。根据请求,被请求的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以下内容的信息传达给提出请求的主管部门:

a)为支持向提出要求的主管部门所作的海关申报而出示的正式文件的真实性;

b)如果从请求方领土出口的货物已合法进口到被请求方领土;和

c)进口到请求方领土内的货物是否已从被请求方领土合法出口。

2.应要求,被要求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第8.5条协助获取要求的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从被请求方领土出口的非优惠商品来源的信息,其中详细说明:

a)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

b)如果原产地证明是根据国家法律原产地规则正确签发的。

3.根据非每日的要求,要求的主管部门必须提供信息,以正确地确定商品的关税,特别是关于走私和商业欺诈的优先案件的海关申报价值的信息。” (ACA 2008:第5条)

为了避免来自中国和秘鲁的低价产品进入,ACA规定,两国海关都可以对支持海关申报的单据的真实性进行交叉检查。如果秘鲁海关总署要求中国海关总署提供有关此事的信息,则有义务根据ACA提供要求的内容,反之亦然。所有这些目的都是为了打击走私和商业欺诈。提供给海关的信息必须保密。

5.2。边境措施

打击不正当竞争非常重要。在秘鲁-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框架中,第16.1章对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殊要求进行了规定。双方均承诺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

在共和国国会通过第29157号法律授予行政权的立法权的框架内,制定了第1092号法令,该法令对保护版权或相关权和牌。这项法令的目的是根据美国与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就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承诺更新秘鲁的法律框架。这并不意味着限制任何一方进行的合法贸易自由。

中秘自贸协定在经济事务中很重要。但是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盗版或假冒的中国产品进入秘鲁市场。这可能对秘鲁的正规经济部门造成严重损害。

第1092号法令适用于假定用于进出口,过境制度的商品是盗版商品或假冒商品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可应政党或办公室的要求要求采取边境措施。如下所述:

“第5条

5.1。假定存在假冒或混淆性相似商标的商品或侵犯版权的盗版商品,权利人可以根据第3.1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中止商品的放行。

5.2。海关总署在核实申请人的权利所有权并符合法规要求后,将暂停放行。” (…)

第9条-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

海关有合理怀疑假冒或盗版货物时,海关可以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中止放行进出口,进口或过境的商品。(第1092号法令:第5、9条)

通过边境措施,可应当事方或依职权的请求,向海关总署提出暂停商品放行的请求。所有这些法规都是在与美国建立的FTA框架内制定的,目的是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

5.3。贸易保护措施

在秘中自贸协定的框架内,还有中国产品以倾销价格或政府补贴的中国产品进入的风险。这种不公平竞争的状况将扭曲秘鲁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这位秘鲁商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免遭中国的不公平竞争?

秘鲁公司如果考虑以倾销或补贴价格进入中国商品,可以要求INDECOPI倾销和补贴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调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的做法,以及是否因进口货物而对国民生产造成损害。

为了补偿因倾销或补贴商品的进口而产生的这种扭曲,将根据与中国的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5章并根据WTO规则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六,结论

1.《中秘自贸协定》第4章仅适用于中秘之间的货物海关手续以及双方之间的运输工具的转移。

2.为了适用《条约》第四章,根据国际义务,秘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法对其进行解释是“必要条件”。

3.根据第4章,海关当局是秘鲁的MINCETUR,另一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他们将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文书和《京都公约》,尽力运用内部规则。

4.《自由贸易协定》第4章设立了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其职能是就海关制度的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其所有决定将根据国际法和多边标准发布。如果发生海关争议,您可以去本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去WCO。

5.在《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海关估价协定》中,对计算进入一个国家的商品的真实价值的方法进行了管制。该协议允许秘鲁和中国的海关当局通过估价方法核实进口到其海关领土的货物的真实价值。

6.从事先裁定中应指出,秘鲁或中国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有权要求这两个国家中任何一个的海关管理部门就海关事务作出裁决。这不是针对任何主题提交请求的问题,而是针对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在海关法中规定的详尽清单。

7.秘鲁和中国的海关当局同意在通关中应用信息技术以支持海关业务。这是为了海关管理部门根据WCO原则有效采取行动的目的。

8. SUNAT-Customs不仅管理联络点,而且还可以通过电子或虚拟方式回答有关此问题的任何查询。这将有可能为外贸经营者带来最大的利益,并使行政管理部门或外贸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9.自由贸易协定是与《秘鲁与中国海关合作协定》同时进行谈判的。ACA对秘鲁来说是一项伟大的成就,因为双方将通过这份文件进行协调并共同努力打击海盗和假冒犯罪。

10.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被低估的中国产品进入秘鲁的风险,ACA规定,两国海关总署可以交叉有关支持海关申报的单据真实性的信息。两家机构都有义务根据ACA提供所需的信息。

11.在第16.1章中。在秘鲁与美国签订的FTA中,对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殊要求进行了规定。两国承诺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了第1092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保护版权或邻接权和商标权的边境措施。

12.认为自己以倾销价格或补贴价格进入中国商品的秘鲁公司,可要求INDECOPI倾销和补贴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如果投诉得到核实,将根据中国与国际法对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5章的规定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注释或注释:

参见Quispe Janampa 2010。

参见Quispe Janampa 2005:9。

参见席尔瓦(Cil。Silva)2005:9。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第二十四条,自由贸易区或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自由化计划的例外。

取消外贸关税,不仅对出口商有利,对进口商也有利。Caballero Bustamante研究认为:

“(…)对于外贸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进入商品的税收成本应尽可能低,即使不等于零。

因此,从对外贸易的角度来看,无疑,从贸易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促进协定》给我们带来的主要好处是。进口税”(Estudio Caballero Bustamante 2007:78)。

例如,这些关税优惠将使一些秘鲁商人能够进口机械和设备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它们。这将有助于公司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更具竞争力。

参见Quispe Janampa 2006:26。

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

见中秘自贸协定第52条。

参见Cooter和Ulen,1997:117-118,TorresLópez,1987:41。

中秘自贸协定第4章有很多好处。我们还来看看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对美国和欧盟的好处。在这方面,Mabel Cabezas说:

“评估智利与美国和欧盟签署的贸易协定的效果的研究估计表明,在这两种情况下,对我们的国家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可以从其他各种来源获得收益(……):生产者的价格降低;降低交易成本;体制上的改进和国家政策的更高标准,巩固政府政策时的更大安全性和确定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更大程度的技术交流意味着生产率的提高”(Cabezas 2003:8-9)。

见中秘自贸协定第53和54条。

比照Sandoval Aguilar 2006:19。

参见Zagal Pastor 2008:251-252,Sandoval Aguilar 2006:62-63。

见《 1983年国际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第1条。

路易斯·阿尔贝托·桑多瓦尔(Luis Alberto Sandoval)认为,海关的主要职责是:

“(……)在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之间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实行海关管制,这一活动多年来根据国际贸易的趋势而变化”(Sandoval 2006:17)。

海关清关应理解为满足进出口货物或服从其他海关制度,业务或目的地所必需的海关程序或要求。参见Zagal Pastor 2008:113。

在某些情况下,在不到48小时的时间内发送就不会很复杂。这些假设是在何时:

“(A)进口商在首次进入时未能提供进口方要求的任何信息;

(b)将通过风险管理技术选择进口方主管当局进行实物检查的货物;

(c)货物已由进口方主管当局以外的任何机构根据进口方国家立法赋予的权力进行了检查;要么

(d)不可能完成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或者另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而延迟了派遣”(《 FTA秘鲁与中国》 2010年:第65.1条)。

参见哈森(2009):2。

参见COMEXPERÚ2008。

请参阅PCM在2008年11月24日通过第650-2008-DP / SCM号官方信提出的第1092号法令动机声明。

参考书目:

1.COMEXPERÚ(2008)对外贸易议程。利马:COMEXPERU。

2. CABEZAS,Mabel(2003)智利中央银行第239号工作文件。智利和美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量化其影响的研究综述。

3. COOTER,Robert和ULEN,Thomas(1997年),《法律与经济学》。墨西哥,DF:文化经济基金会。

4. STUDIO CABALLERO BUSTAMANTE(2007)海关事务商业条约。利马:北卡罗莱纳州公共图书馆

5. FERREYROS,Eduardo,OLAECHEA,Pedro和RaúlSALDÍAS(2010)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真理时刻,发表于《事物秘鲁在线》杂志,第438页。

6. GALERA RODRIGO,Susana(1995)西班牙和共同体海关法:对货物对外贸易的公共干预。马德里:社论Civitas,SA

7.哈森·埃里尔(2009)会议-幻灯片-贸易条约论坛。谈判之后……什么?”,7月21日。利马:COMEXPERU。

8.杰克逊,约翰·H(1997):世界贸易体系。国际经济关系法律和政策。伦敦:麻省理工学院,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剑桥。

9.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2010)

评估协议的好处

www.wcoomd.org/(咨询:2010年6月7日)

10.世界贸易组织(WTO)(2010)

www.wto.org/indexsp.htm(咨询:2010年6月15日)

11. QUISPE JANAMPA,Jhesmaw(2010)“在国际危机的情况下,秘鲁与美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未来是什么?私人投资和对外贸易的新局面”。

www.gestiopolis.com/tlc-entre-peru-y-usa-ante-la-crisis-internacional/(咨询意见:2010年10月10日)

12. QUISPE JANAMPA,耶格索。(2006)“与美国的秘鲁自由贸易协定(FTA):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制方法”,pp。25-36岁。在:《劳工咨询杂志》,由Caballero Bustamante研究编辑。第XVI年,第188号,八月。

13. QUISPE JANAMPA,Jhesmaw(2005年),秘鲁和FTA:与美国的贸易协定,第11页。8-9。在:秘鲁应用科学大学UPC的《免费快讯》杂志,第1年,N°1。

14. SILVA,Verónica(2005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竞争政策和贸易协定合作(LAC),系列49。国际贸易。智利圣地亚哥:拉加经委会国际贸易和一体化司-联合国。

15. SANDOVAL AGUILAR,路易斯·阿尔贝托(Luis Alberto)(2006)海关税法:海关价值及其在秘鲁的适用。利马:Norma Legales SAC编辑

16.托雷斯·洛佩斯(TorresLópez),胡安(1987),《法律的经济分析》。马德里:社论Tecnos,SA

17. ZAGAL PASTOR,Roberto(2008)海关法:主要海关法律制度。利马:社论圣马科斯。

条约和法律法规:

18.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19.秘鲁与中国的海关合作协定

20.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

21. 1947年关贸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3.秘鲁-中国(2010)秘鲁-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第4章)

24.秘鲁(2008)第1053号法令-一般海关法

25.秘鲁(2009)第010-2009-EF号最高法令-一般海关法第1053号法令的实施细则

26.秘鲁(2008年)第1092号法令,关于保护版权或邻接权和商标权的边境措施。

27.秘鲁海关(2007)关税。

秘鲁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海关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