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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它是什么及其主要要素

Anonim

我的主张无非就是研究犯罪过程的各个方面和系统以及其中所呈现的东西,这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对象,从比较,假设,质疑和不可避免的角度出发。归根结底是在经过所有智力分析后得出的批评。

这就是我从原理,系统,比较,并置和批评开始,以全面,富有成效和有趣的方式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以此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演变。

程序法是一套规制正当程序基础的规则,目的是适用实体法或实体法。

程序法还涉及竞争和管辖权并对其进行规范;以及法官,律师和公共部的活动。最后,它以有理有据的实质性判决(即司法判决)执行实质性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中从流程的开始到结束对流程进行规范,将各种预先建立的功能结合在一起,例如调查犯罪事件,收集证据,识别物体和人员以及制裁专员。然后,《刑事诉讼法》就是一套法律规范,负责提供必要的理论,实践和技术知识,以理解和运用旨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完成的形容词行为。

简而言之,这是一套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澄清积累证据后被谴责的法律事实

目的是通过法律主体或司法机构的干预,获得对国家惩罚性主张的肯定或否定确定性声明,该声明是通过公共部的行动来行使的。

该过程可以在判刑之前完成,这可能是因为未确定作者的身份或未证明事实,因此该过程并非以判刑而告终,而是以司法裁决或特定的文件告终,而没有获得实质性的判决书性质。这旨在实现法律确定性和安全性。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核实犯罪并确定被告的刑事责任,以便在未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被定罪或无罪释放并提起诉讼。

已知的起诉系统

指控制度。司法机关总是在对一个器官或个人提出指控之前就被激活,也就是说,它是通过激发司法管辖权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资产受到威胁时采取行动来触发的。

询问制度。当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资产受到威胁(即依职权行事且刑事诉讼程序过于正式,严格,秘密且不公开)时,管辖机构本身会主动发起刑事诉讼程序。

混合或正式指控制度。指责制度和探究制度都是共轭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指导(研究)/询问系统。

口头审判/指控制度。

刑事诉讼程序的需要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存在国家利益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即澄清和惩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被告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尊重他们的刑事保证,并考虑到无罪推定。询问制和控告制这两种系统之间差异的基础在于它们解决上述利益冲突的方式。在调查制度中,被告被认为是刑事起诉的对象,而不是作为对国家犯罪权的担保的权利的对象,国家利益得到了广泛的重视,被告的担保被掩盖了。这是因为询问程序它在历史上和意识形态上与绝对君主制国家相对应,其特征恰恰在于没有意识到对其权力的限制。控告制度虽然曾在其他国家存在过,但它是现代国家的典型特征,因此,它承认被告是一系列实质性和程序性保证的法律主体。正当程序要求,这构成了国家的不可逾越的极限。

控告制度力求在这两个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以使刑事起诉的效力与对被告担保的尊重相适应。

审讯程序的主要特征在于调查和审判职能集中在同一机构中,这显然与被告由公正法院审判的权利不相容。正如国际机构的判例一再强调的那样,法院的公正性与信任有关,即法院必须首先针对被告唤起信任,为此,法院或法官必须对的过程,并决定该句子不被偏partial,这是在调查阶段是否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混合制度还将侦查和审判职能分开,委托给不同的法官或机构,从而确保了被告有权由公正的法院审判。但是,从系统保证的角度来看,对抗系统优于混合系统。。它允许通过保证法官的机构来控制公共部进行的调查,并确保法院在采取预防措施等方面的公正性,这些措施包括预防性拘留等。强烈要求被告人享有权利。另一方面,在混合制度中,与纯粹的问询制没有区别,进行调查的法官显然不能控制调查的合法性,并且在所表明的客观意义上缺乏公正性,不能对调查作出决定。针对被告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起源以及对其权利的其他限制。

询问程序与检察官程序不同的另一个特征与调查阶段的特征和目标有关。虽然在控告程序中,调查仅构成审判的准备阶段,但被歪曲且没有证明价值,而在询问程序中,调查阶段是刑事程序中最重要的部分。

关于调查程序的调查阶段,应强调其他两个违反正当程序保证的特征:第一,普遍存在将职能下放给下级官员的现象。这对应于在其实际操作中产生的询问系统的功能障碍。第二,调查是秘密的,在调查的大部分时间内,不仅针对程序外的第三方,而且针对被告,这都侵犯了辩护权。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在调查过程中获取证据的权利被广泛认为是辩护权的一部分。仅在对特定调查行为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时,才允许部分保密。

刑事审判包括辩论,当事双方之间的矛盾以及机会均等,这要求广泛而充分地承认辩护权,这最终使辩护和起诉变得合理合法。最终将要施加的惩罚,这使我们能够正确地谈论一场真正的审判。 19世纪在欧洲引入的控告程序以及混合程序(审判也是口头和公开程序)是现代国家的典型做法。因此,令我们惊讶的不是询问程序的特征,集中在同一调查和起诉机构中;辩护权的削弱,在社会的其他特征中,总结胜于全体会议,因为它们与建立绝对国家的政治制度保持一致;真正令我们感到惊讶的是矛盾和历史和政治上的差距,这意味着直到今天仍维持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另一个区别涉及两个系统的目的。好奇:有罪的处罚。除无罪释放或定罪外,别无选择。控告性: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冲突的一种手段,因此,除了仅具有强制性和更高的社会绩效外,还有其他回应的余地,例如面对事实的替代性审判解决方案,甚至放弃刑事诉讼按照机会原则,不那么严重。另一方面,在调查程序中,合法性原则在刑事起诉方面占主导地位,根据该原则,负责起诉的机构必须调查并最终批准他们所掌握的所有事实。

关于抗辩权,调查程序有限地接受它。取决于探究程序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制度的性质:绝对状态。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利益与被告的担保之间的冲突很自然地可以通过使前者占上风来解决。

这是由于对辩护人的不信任;延迟承认被告人介入诉讼程序的权利,以及对辩护权的种种限制。

实行了多年的调查程序产生了一种好奇的文化和心态,与辩护权和刑事担保权背道而驰。这是在国际舞台上仍以以下表达方式表达的声音:“正式程序是避难所;尊重担保假定以犯罪为仁,正当程序原则代表一种防止或干扰真正司法行为的法制主义。

未来要尊重辩护权,就需要改变心态,放弃深深植根于我们环境中的好奇文化,以便对犯罪程序进行民主化的构想。

在起诉程序中,由于负责刑事起诉的机构,包括警察在内的任何行为,针对该被告的辩护权是针对被告的,因此辩护权得到了广泛认可。被告人需要抵制国家的刑事起诉,因此,充分认识到辩护权的所有方面,包括听见权,提供证据,获取和控制证据的权利以及技术辩护权。要有一个尊重矛盾原则的真实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公共部被赋予了有效的刑事起诉权,则被告为了真实地谈论机会均等,必须被赋予足够的权利来抵抗迫害。

由于所有国家的权力都不是绝对的(在法律上);必须合理地行使;不随便 它是受限制的力量:其中之一是辩护权,它使口头审判和公开审判合理化和合法化。

犯罪受害人的待遇

这两个系统之间的另一个重要区别与受害者考虑有关。在调查程序中,受害者本身不被视为程序中的行为者。难怪有人说这是被遗忘的伟大。刑事诉讼是以社会的名义进行的,从抽象的角度考虑,没有顾及受害者的特定利益。

另一方面,在控告程序中,受害人成为有关的行为者,首先尊重其人格尊严,从而避免了文书工作本身的所谓第二或第三受害。检察官和警察规定了保护它的义务;随时了解流程的行动,从而鼓励其始终有用的协作;它被授予请求诉讼程序和对影响诉讼程序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在不太严重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了赔偿协议,作为审判的替代选择,只要受害人同意,这是可行的赔偿形式。

两个系统中无罪的推定。

两种制度之间的最后一个重要区别是无罪推定,这意味着在此过程中被告被视为无罪权利。不同于在询问程序中发生的事情,它在控告程序中得到广泛认可。最重要的后果涉及过程的质量和预防措施的规定,尤其是预防性拘留,这必须是一种例外措施,严格地基于确保遵守过程目的和消除危险的目的。由被告处理。

刑事诉讼法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是其内部内容所具有的某些属性,这些属性引起公正,合法的正当程序状态,同时透明。能够描述以下内容。

广告。关于公共性质,由于国家的参与,通过检察机关,公共部和司法机关。

器乐。它是国家用来实施实质性法律的一种手段。

单元。它规范了参与该程序的人员,被告,公共部,辩方和同一法院的行为。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特别是程序刑事法。

自治:从科学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它是法律的自治分支。该部门仅出于更好地理解和研究的目的。它的内容从广义上讲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约束,而在限制性意义上,它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原始的:法律。它是直接而至高无上的资源。宪法,国际条约,国家法律,刑事诉讼法,法规。

教义。次要来源,并非强制性。它可以拓宽视野。

法理。中介来源。法官不能因法律的沉默而拒绝失败。目的是目的,法律是一种精神。

习惯。它发生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普通法制度下的国家。喜欢优先。

告知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检察机关的宣传。提出指控的通知。

刑事辩论的口头原则

双方有效平等。

证据的机会。

辩护权。申诉人或被告拥有律师的权利

遵守程序手续。专注与团结。

没有不必要的延迟。

无罪推定。

多个实例。

禁止强迫被告对自己和家人作证。

正当程序是刑事程序的整体原则。

在预定期限内,这是在宪法和现行法律所确立的保障的保护下针对某人采取的正式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规定了所有手续和庄严,承认被告的人身状况和您的固有权利。

这是一套将适用司法的重要条款纳入基本保障之中,并为宪法规定的适当条款或司法制度而系统化,其目的是使被告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并享有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公平,真实,公正和权威。

概括地说,我们可以说“ 正当程序”构成并整合了其他原则,因为它们是一起产生正当程序的原则。

刑事诉讼与正当程序有关。特性。

自主性 它独立于物质法则。

礼貌,公共品格。行使行动属于公共权力,但涉及私人行动的犯罪除外。

广告。公众在寻求保护整个社会时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它是为了会员的利益而行使的。

不可撤销性。一般规则是,一旦提起刑事诉讼,就没有撤回的可能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断,暂停或停止它。

轻率。法律要求时,必须执行此操作。检察官认为有理由中止,中止,程序或对事实给予行政处理时,拥有酌处权。迫害机关也可以。

不可分割性。该行动是一项行动,其中包括所有参与该犯罪行为的人。

独特性 不允许股东的多元化或竞争。

机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检察官和刑事诉讼的发起人有权不执行刑事诉讼或提起刑事诉讼摘要。

参考书目

一般刑法。 UH教科书。 Renen Quiroz。

APECC法律审查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保障。第一年,第一年。作者:VíctorCubas Villanueva。秘鲁利马。 2004年。《

阿根廷刑事诉讼法》。作者:朱利奥·迈耶(Julio Maier)。汉mura拉比(Ed。Hammurabi)。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1989年。

程序外背景下的刑事司法和民主。作者:Luigi Ferrajoli。犯罪学第16章。Zulia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委内瑞拉马拉开波。 1990年。

《刑事诉讼法导论》。作者:Alberto Binder。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1993年。《

控诉制度和证据》(程序问题杂志),特别版,2004年7月,作者:拉米罗·阿隆索·马林·巴斯克斯。

机会原则(程序问题杂志),特别版,2004年7月,作者:卡洛斯·阿尔贝托·莫希卡·阿拉克。

刑事程序,它是什么及其主要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