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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和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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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介绍

在获得有机食品的农业系统和生产单位中,优越的经济效益主要取决于投资以优化生产质量,并取决于根据检验和认证确定的标准的能力。将在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中应用的国际标准。

在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市场对有机产品的需求每天都在增加。

有一些规则定义了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中的要求,当您想要获得允许进出口有机食品的认证时,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有机食品生产以及出口有机食品加工和包装行业的认证和检查通常由独立机构进行,该机构已获得授权以证明符合适用于有机食品。

国际组织

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地区的组织已经建立了适用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进出口的国际标准。

在美国,日本通过以下途径在美国农业部(USDA)的国家有机计划中建立了有机生产系统的法规。农业,森林和渔业部(MAFF)的日本农业标准(JAS),并通过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标准在欧盟社区)。

大多数国际NOP,JAS和EEC标准都是相似且彼此等效的,并受ISO 65和EN45011质量体系的约束。ISO 65和EN45011系统都相似且彼此等效。

发展中国家有机生产系统的认证和检查主要是直接通过国际组织的人员进行的,这产生了高昂的成本,这对希望向联盟出口有机产品的小生产者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欧洲,日本和美国。

另一方面,外国代理商的检查和认证在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新的依赖,这在地方发展政策中是不可取的。

但是,现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可以通过当地实体进行检查和认证,该框架描述了希望对生产系统进行认证和检查的当地组织的运行条件。有机物,并获得相应国际组织(NOP,JAS,EEC)的授权。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负责农业发展的国家政府实体要求出口有机食品的要求。

EEC法规2092/91

关于欧洲有机农业的EEC 2092/91法规及其对有机农产品标签的指示从1993年1月开始生效,被定义为直接适用的法律,该法规显示了对有机食品生产系统的最低要求。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中流通。

该法规包括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进口,出口和标签规范。

2000年9月25日,该法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31条附加规则,将牲畜生产包括在允许的有机产品中,并且禁止在所有有机食品中进行基因工程。

该法规还规定有机生产必须在空间和组织上与常规生产单位完全分开的生产单位中进行。

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有机生产系统与常规生产系统之间的接近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在农村社区中,小生产区是几个人耕种的同一片土地的一部分。

这带来了不允许的风险,限制了有机食品生产系统及其出口的国际规则的适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条第6条和第7条以及附件一,二,七和八详细说明了这种意义上的有机农业规则。

该法规内容广泛且详细,因此此处仅显示其基本特征,并提供法规条款和章节中的一些数据以供咨询特定信息。

蔬菜生产的转换期

在蔬菜生产中,当栽培形式从常规变为有机时,转化期非常重要。

在一年生作物中,两年后的第一次收获被认为是有机的,需要两年的转换期。

在多年生作物中,三年后的首次收获需要三年的时间才能被视为有机作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年生和多年生作物可能会在十二个月后上市,并报告转换期,通常在生产者与检验机构之间订立的检验合同结束时开始。

该检查必须是永久性的。转换期使生产者能够满足有机产品农业生产中的部分要求。

该法规规定必须尊重并采取法规措施来维持和改善有机食品生产中的土壤肥力。

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通过避免侵蚀,可以提高土壤生产力。影响作物轮作;播种豆类,并在土壤中掺入肥料和植物材料。该法规的附件II A指出了与有机生产系统中土壤的施肥和调节有关的要求。

在有机农业中,主要通过生物和物理预防和控制避免作物中的病原体。

附件II B中列出了允许的控制类型,但是完全禁止使用农药。转换期可能较短,但这取决于先前存在的农作物和检查实体的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出口之前,必须告知欧洲联盟主管当局转换期缩短的情况。

畜牧生产

从2000年开始,有机产品法规(附录1B / 1C)中已将牛,绵羊,猪,山羊,马,马,鸟类,啮齿动物,蜜蜂和鹿包括在内,并注明了有关期限的要求牲畜的转化,购买,食物,药品和饲养条件。

该法规规定有机牲畜耕作系统最好应成为有机农业生产单位的一部分,并应与常规耕作系统分开。据指出,在常规的农业生产系统中,动物会产生常规的排泄物,有时可用于有机作物,但必须符合该法规附件IA#2.1和IIA的要求。

通常,根据附件七,每公顷牲畜的数量受到限制,以尽可能确保最方便的生产周期,以恢复土壤,动植物和动植物,并避免破坏环境。

联合经营有机农业和牲畜系统的目的是维持和增加土壤的肥力,并以此方式确保长期农业生产可持续。

在生态农业系统中,每公顷每年的氮肥施用量不超过每公顷170公斤(附件1B#7),其中包括有机肥料和常规肥料(附件IIA)。

附件IB#2指出了除附件IC#2中提到的蜜蜂以外的所有品种和动物的转换期。

如果满足附件IB#2.2和2.3中关于转换期的所有要求,则有机生产系统中来自动物的牲畜产品将贴有标签,表明其起源于有机食品。蜜蜂的转换期为一年(附件IC#2)。

有机农业管理委员会认为,只有在限制性条件下,才有可能授权从常规农场购买牲畜以开始牲畜转换期。

如附录IB#3所示,在有机牲畜系统中,必须从有机农场获得动物。

但是,如前所述,在某些情况下,当市场上没有有机畜禽时,尤其是涉及鸡等禽类的育肥禽类的禽畜,不超过三天,可以授权从常规农场购买牲畜。年龄大,以及年龄不超过18周的产蛋公鸡。

家畜饲养

牲畜必须饲喂有机产品。

根据附件IB的规定,牲畜饲料最好来自与动物所处的同一有机生产单元中生产的有机农作物。

按干物质计算,平均牲畜饲料配比最多为30%,可能来自转化期的农作物,这意味着作物必须在转化期至少有12个月在收获之前。

但是,如果牲畜饲料在转化过程中来自同一有机生产单位,则平均允许最多60%的干物质(以干物质计算)的食物定量来自于转化期内的农作物。发现牛的有机生产单位。

此外,附录II中C和D部分列出的常规饲料在草食动物中的使用上限为10%,在其他类型的动物中的使用上限为20%,但是该日粮中不得提供任何基因工程食品修改(参见第2.1和1.4章)。

养蜂场

养蜂场(附件IC)的放置方式必须使半径3公里内的植被主要是有机的,或者是经过广泛管理的农场(附件IC#4.2B),应避免任何来源的污染。

冬眠期间,应给蜜蜂提供足够量的蜂蜜和花粉以供其喂养。对于冬季的蜜蜂人工喂养,必要时只能使用有机糖或糖蜜。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蜂蜜,花粉,糖和有机糖蜜,则可以使用常规糖,只要它不是来自转基因的甘蔗作物即可(参见第2.1 1.4节)。

动物疾病的治疗

疾病预防在有机生产牲畜系统中尤其重要。但是,当动物生病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有机生产管理委员会禁止预防性使用化学合成的同种疗法药物。

2.植物疗法和顺势疗法应该是治疗疾病的首选。

3.在兽医的监督和责任下,化学合成的同种疗法药物将是最后的选择。

4.禁止使用能促进动物生长和生长的物质,以及用于控制生殖的激素和类似物质,例如用于诱导和同步发情的物质。

5.最后一次向动物提供兽用同种疗法药物与从用同种疗法药物治疗过的动物生产有机食品之间的时间应为常规生产常规动物所需法规的两倍。食物。

6.如果超出有机食品法规中规定的同种疗法的治疗量,则有关动物可能不会以有机形式出售。

7.遵守有机认证规定且已提供同种疗法药物的动物,必须重新开始其转换期或以常规非有机产品的形式出售,但例外情况包括:疫苗和抗寄生虫治疗以及强制性计划。消灭疾病。

8.禁止进行系统性操作,例如在绵羊身上割尾或在鸡身上割嘴。

9.牛,猪,小反刍动物和鸟类的住所类型必须保证对该物种的良好管理,舒适和人道待遇(附件IB#8)。有机食品管理委员会附件八列出了各种动物的食宿空间。

10.禁止束缚动物,但是,出于人类安全和保护动物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限制动物的活动(附件IB#8)。

11.对于养蜂场,如果感染了Varroa Jacobsoni,则允许的物质为:甲酸,乙酸,乳酸,草酸,薄荷醇,樟脑和百里酚为了控制害虫,清洁和消毒附件IIB和E。梳子应主要使用天然材料制成,而用于新梳子的蜡应优选来自有机农场。禁止在收割期间破坏蜜蜂。

12.动物应能进入通风良好的地方。

13.禁止在牲畜中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第2.1 1.4章)。

有机食品加工

有机食品加工规则载于管理委员会(EEC)第5条和附件VI。

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的所有成分都必须来自有机生产系统。仅当没有有机成分时,才有可能在过程中使用常规成分,但要符合法规中规定的最大限量。

获得有机认证的决定性因素是加工过程中有机成分与常规成分的比例。该法规的附录VI C部分列出了在工艺中无法获得有机物时允许使用的常规成分。

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指出的是,在经过认证的有机产品标签中,提到了该过程中使用的常规产品的百分比,其使用量可以从5%(第5条第3款)到30%(第5条)第5a)段。

该法规的附件VI不仅指出了允许的常规产品(附录VI C部分),而且还指出了非农业产品(附录VI A部分)以及在加工过程中允许的援助(附件六B部分)。

在有机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成分(附件VI,A部分)中只允许使用非常有限的非农业物质,其中包括一些食品添加剂,有色提取物和天然香料,纯净水,盐和微生物制剂。

由于技术原因可以在食品的有机原料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成分在附录VI B部分中进行了说明。在有机食品的制备中,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参见2.1 1.4节)。

禁止在有机食品及其成分中使用离子辐射(电离),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机酒的制备是一个例外(附件六)。到目前为止,附录VI C部分中提供了制备动物源有机食品的条件。

基因工程

有机生产系统中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术语“转基因生物”(第2条管理委员会90/220)定义为能够复制和转移遗传物质的生物实体。

转基因生物是通过杂交或重组以非自然发生的方式被改变的生物。

转基因生物的一些例子是:抗除草剂的大豆品种和抗虫的BT玉米。同样,在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的衍生物。

这是指任何物质,无论是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还是获得的,即使有机产品不含此类物质(第4#13条)。

例如,从转基因大豆获得的卵磷脂被认为是来自转基因生物(附件IIA,IIB,IIC和IID)(附件VI的A,B和C部分)。

控制

第8条和第9条以及附件III描述了有机产品注册和检查的要求以及应用方式(参见第3章)。在欧洲联盟,成员国负责实施有机产品法规。

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代表在布鲁塞尔定期开会,讨论在实施有机生产系统法规方面的困难。

还可以定义何时必须由公共或私人组织进行有机产品的检查。

在西班牙和丹麦,有机产品的检查主要由政府实体进行,而在欧盟的大多数成员国中,选择了仅政府有部分影响的检查系统,这意味着该检查是由受主管当局监督的私人实体批准的。

居住在欧洲的私人检查实体可以申请进入欧盟的主管部门以进行有机生产系统的检查,只要该私人实体的批准控制系统满足质量要求即可。它们以EN45011标准表示。

私人实体用于有机产品检查的正式准入仅对要求这种准入的欧盟成员国有效。例如,德国的有机检查机构只有在两个国家都获准进入奥地利后才能在奥地利运作。

这些录取不适用于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有机认证。发展中国家的检验条件在第2.1.2章中表示,附件III详细描述了有机食品生产系统,有机食品加工者和进口商的检验要求。

欧盟非成员国

该法规(CR EEC 94/92)第11条包含有关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有机产品的说明,并概述了发展中国家的注册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但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方法和检查措施与法规中所指明的方法相同的国家,可以被包括在欧盟的出口商清单中。有机食品。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尚未被列入名单,则进出口程序必须服从监管委员会关于进口许可证的第11条,第6条的规定(第2.1 2.2章)。

1992年1月14日,在EEC 94/92条中加入了发展中国家的注册可能性。目前,名单上只有六个非欧盟国家:

1.阿根廷(检查实体:ARGENCERT和OIA)。

2.澳大利亚(检查实体:AQUIS,BDRI,B​​FA,OVAA,OHGA,NASAA)。

3.以色列(检查实体:植物保护和检查服务)。

4.捷克共和国(检查实体:农业部,kez ops)。

5.匈牙利(检查实体:BIOKONTROLL HUNGARIA,SKAL)。

6.瑞士(检查实体:BIO INSPECTA AG,IMO,SQS)。这些国家的列入已被列为暂时。

欧盟非成员国要进行有机食品生产注册的前提是,该国家/地区的立法与有机农业管理委员会的立法相同。

换句话说,法律必须包括国际有机食品标准。

然后,欧洲联盟的非成员国可以要求在布鲁塞尔的外交代表处进行注册。在提交入境和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所需的技术文件将被交付并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前提是该文件以欧盟的一种官方语言编写。

与文档有关的要求在EEC 94/92法规的第2条第2款中指出,其中包括:

  • 根据该条例第11条出口到欧洲共同体的农产品和食品的类型和估计数量。
  • 有关所应用的生产方法的特定信息。换句话说,法规EEC 2091/91中表达的原则。
  • 进行的检查的形式,系统中组织和实施的类型,负责检查的机构的数据以及带有有机生产系统,出口商和种植地区的信息以及报告的列表由国际有机食品专家(EEC94 / 92)编写。

文件审查后,由欧盟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在接受欧洲共同体的非成员国之后,重复进行这种检查。

重要的是,在第三国中,认证系统必须与欧洲共同体中存在的认证系统相似。

在发展中国家建立检查员并获得欧洲共同体关于进口要求的认可(第11、6条),对于在出口国清单中对第三国进行注册将是一项便利的行动。

签发注册时,按照EEC345 / 92规定,在进行检查并遵守转换期限后,有机产品可以出口到欧盟。

欧洲联盟的进口商必须参加其所属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内的管制程序。

进口许可证

根据EEC2092 / 91条第11条第6款,欧洲联盟的有机食品进口商要求获得从非注册国家进口有机产品的授权。必须在参照有机食品来源在欧洲共同体销售有机食品之前进行此操作。

必须证明进口的有机食品是根据上述规定或通过欧盟认可的等效标准生产的,等效的检验和注册措施必须与欧盟法规中指明的措施具有同等效力和永久性。法规EEC2092 / 91。

一旦检查机构确定有机产品符合其进口的所有要求,则进口商可以向欧盟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

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检查,即使是进口公司本身也必须将其系统进行检查。

此外,欧洲进口公司必须证明有机产品已按照法规EEC2092 / 91或等效标准(NOP,JAS)生产,加工和出口,并证明与出口国在这方面可能存在的偏差。

检验机构必须确认对上述产品的认可,并保证在出口国继续执行该法规。

除进口要求外,还必须添加文件副本,例如出口国检查单位与生产者或合作社之间,或加工公司与出口商之间的合同。

此外,经常要求检查记录的副本,以允许从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进口有机产品。

从1999年7月1日起,要求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检验机构分别证明其有关质量标准EN45011和ISO GUIDE 65的知识(请参阅第3.4章)。

EN45011和ISO GUIDE 65质量标准是国际认可的标准,定义了进行检查的方式。必须证明检验和认证机构具有此类质量标准的认证知识。

负责进口的当局可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许可证,如果对此有疑问,可以使用欧洲共同体的代表委员会来决定。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在那一年,进口商将能够获得进口许可证中指明的有机产品的数量。进口许可证必须随附针对有机食品颁发的证书。

我们

美国的有机产品法规规定,只要出口国与美国之间事先有国家政府协议,就可以以“有机作物”的名义销售该国的有机食品进口。 ,或者承认两国之间的有机认证和检查系统之间是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有机检验和认证机构将检查等效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对于在美国的有机进口,欧盟法规第11条,第6条中包含的规则不是必需的,而是ISO GUIDE 65和NOP标准。

食品法规

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是与食品相关的国际公认标准(ALINORM)的集合,在所有国家统一提出。

食品法规委员会准备该法规的不同章节,并且在世界范围内,政府对这些章节的内容进行投票。食品法典委员会是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授权下工作的。

《食品法》不是强制性的法规,但在制定国际法规时应作为参考和指导,以制定可以在国际上重合和协调的国家法规。

该《守则》不仅倾向于保证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欺骗,而且还促进了国际贸易。1999年,食品法规委员会发布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签和贸易指南(CAC / GL 32-1999)。

本《食品法典》指南允许评估有机物所需的当量,因此,该指南成为准备和评估认证有机食品的地方实体以及在发展中国家建立这方面法规的必不可少的工具。

《食品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类似于《有机生产管理委员会的法规》。《守则》第1节定义了概述。

第2节指出了标签规则和《有机生产管理委员会条例》。

该食品法规定义有机食品必须包含至少95%的有机成分,并且只能使用某些非农业成分(附件2,表3)和过程中的帮助(附件2,表4)(参见。第2.1 1.3节)。

第3节指出,只有在没有有机成分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常规农业成分(第3.4节)。第4节以及附件1和2定义了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标准。

有机检验和认证系统的要求在第6节和附件3中确定。规范的第7节指出了有机食品进口的基本标准。

检验和认证(基本概念)

可以由获得欧盟,美国或日本相应授权的实体直接进行有机食品的检验和认证(请参阅第3.1.1章),并且共同认证也是可行的(请参见第3.1.1节)。第3.1.2章)和本地认证(请参阅第3.1.3章)。

直接认证

对有机食品的小生产者,合作社,加工商和出口商的直接认证是直接通过欧盟,美国或日本的认可机构进行的。这些国际实体也可以雇用当地人员进行直接认证。

在进口许可证中,必须提及认证机构的数据。检查人员将根据法规CR EEC 3457/92确认等同的认证。

共同认证

就共同认证而言,在进口国不被认可的检验员可以在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下,在国家或国际范围内联合进行联合认证。

本地认证

可以通过出口国的常驻机构进行本地检查和认证,这些机构在没有来自国际组织的资本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或者在国际资本参与率低于50%的情况下进行经营。

他们独立做出决定,并在进口国得到认可。

检查

从1998年开始,欧洲联盟的视察当局根据第11条,第6条对在第三国活动的所有视察机构建立了强制性监督。

由欧洲共同体,美国和日本的主管当局进行的国际监督,必须由第三国的检查机构批准和核实,这些机构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核。

认证实体必须分别是国际认证论坛(IAF)(国际认证论坛)和欧洲认证合作组织(ECA)的一部分。代表认证机构独立工作的专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应用监管委员会法规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分别在国际认证论坛或欧洲认证合作组织认可的机构中批准质量标准ISO指南65和EN 45011的培训课程,并在声明中表示绝对独立有机生产系统要接受检查。

第三国的认证和检查

从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到出口,整个生产链都将进行检查,必须通过检查报告和适当的证明文件加以证明。

检查始于对有机生产单元的描述,该描述要受其生产系统的听诊,该生产系统必须完全独立运作,并在空间,技术和组织上与常规生产单元分开。

在第一次检查中,建立了有机生产单元的背景,以作为指导来了解生产单元系统的某些部分是否不符合要求。

检验报告由检验员和生产单位中负责检验的人员签署。

该报告是认证决定的基础。在转换期的接下来的几年中,每年都会进行检查,以颁发或续签有机生产证书。

也可以将证书颁发给正在转化过程中的农业生产单位以获得有机认证。

对于加工和出口公司,不需要任何转换期,但它们可以处理经批准和认证的有机产品。

合作社中的小规模生产者必须接受年度内部控制。所述内部控制必须在合作社中引入并执行。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典型文档包括:

1.每个生产者与合作社之间的合同。

2.合作社中生产有机食品的每个生产单位的描述。

3.内部检查报告。

4.合作社的文件,其中显示了将适用于不遵守既定规范的生产者的制裁措施。

外部检查实体审查文件并分析应用内部和外部规则的有效性。

有机生产单位中的检查过程除其他因素外,还取决于内部控制系统的质量。必须仔细记录根据生产规定定期进行的内部检查的结果。

质量控制ISO 65和EN 45011

1985年5月,欧洲理事会批准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即关于技术质量标准的新协议,目的是扩大欧洲共同体的贸易领域,并提高有机食品和相关服务质量的可靠性。该协议允许基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国际质量标准的新型立法,该立法已通过CEN和CENLEC等组织移交给了欧盟。

1995年,欧洲有机农业监管委员会。它确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授权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的检验机构必须验证他们对欧洲质量标准EN 45011有绝对的了解。

EN 45011标准对应于在美国使用的1996年ISO指南65标准。

ISO指南65和EN 45011这两个质量标准均描述了有机食品认证实体的要求,结构和程序,以确保其持续有效地运行。监管委员会使用术语“检查机构”,而在ISO指南65和EN 45011中使用术语“认证机构”,但这两个术语都是同义词。

在ISO指南65和EN 45011中,“产品”一词的使用范围最广,还包括程序。这很重要,因为有机生产系统的认证基于对生产程序的评估。

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注意的是,不仅必须对生产系统进行认证,而且还必须对有机产品的检查和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这些产品均应遵循ISO指南65和EN 45011标准。

ISO指南65和EN 45011标准指出,认证实体的决定必须是公正且无歧视的,这意味着必须对要求进行有机检查和认证的每个实体明确条件,并且还必须提出认证要求透明地。

换句话说,组织结构本身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提供公正性。

质量控制体系

良好的质量控制必须不断避免增加成本的错误。

换句话说,质量控制必须是一个动态过程。质量控制系统是一种结构化模型,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显示组织和生产过程。参与组织和生产的每个人都必须充分了解质量政策并加以实施,这一点非常重要

。为了协调和实施目的,有必要任命一个质量控制负责人,他将直接向生产单位中负责认证的人报告。质量策略必须透明且可压缩。

除其他事项外,质量政策将指示与其他供应商相比的特定检查程序,其目的(例如,消费者保护,过程效率,避免错误)。要实现的目标(例如,流程的优化,培训)。

以可以测量目标的方式制定目标很方便。如有必要,应定期审查和更新质量政策。

质量评估

ISO指南65和EN 45011质量标准建立了质量体系内部审查和审核的性能。

内部作者将检查由认证实体实施的质量体系的功能和效率,并付诸实践,以解决错误并发现生产部门中的薄弱环节。

在1990年的ISO指南10011中详细描述了对质量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的要求。在SOP国际标准手册中描述了纠正措施。

当地检查员

随着时间的流逝,有机生产系统中的检查和认证活动可能会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当地实体来进行。

这将确保希望出口到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小型生产者和合作社的认证成本降低。

这样,可以避免不利于发展的依赖性(生物殖民主义)。对本地检查员和认证者的要求将具有相同的含义:独立性和客观性,具有国际资格的人员以及建立良好的检查系统。

不允许检查实体进行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活动,因此,检查和认证不能按照国际有机农业联合会的规定以中立和客观的方式进行。农业运动(IFOAM)还考虑了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现行标准,与《食品法典》的标准相吻合。

发展中国家的立法

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政府正试图通过包括有机农业法规在内的立法,使生产者更容易进入发达国家的有机食品市场。

但是,即使在《粮农组织食品法典》以及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现有法规中已经描述了立法的必要部分,制定法律的过程通常也花费了很长时间。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重要的是构成国家程序的各方之间的普遍接受,无论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代表,生产者,加工者,出口商,进口商和消费者保护机构。

据指出,有关方面应考虑到,目标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消费者,特别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可能性更大。

发展中国家的有机认证(示例)

在发展中国家,有机检查和认证活动可以由国家或地方实体独立进行。一些例子是:

埃及

埃及的地方实体COAE和ECOA在国家一级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和认证,尽管在这方面尚无法规。

阿根廷

自1992年6月以来,阿根廷官方有机产品的生产一直受到各种官方机构的控制,1993年1月,该国被欧洲有机农业监管委员会(CR EEC 3713/92)接受。这样,经过当地实体ARGENCERT和OIA认证的阿根廷有机产品可以出口到欧盟,而不会遇到大问题。

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秘鲁和尼加拉瓜

1998年3月,一组有机产品检验实体组成了BIOLATINA公司,该公司主要在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秘鲁和尼加拉瓜经营。

迄今为止,在这些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对有机产品有官方规定。

有机食品应进口商的要求出口到欧盟。但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和秘鲁采取了一些举措,以建立有关有机生产的官方规定。通过GTZ有机咖啡项目促进了BIOLATINA公司的成立。

在玻利维亚,BOLICERT公司似乎也是有机农业协会AOPEB的子公司,该协会还有权通过进口许可证制度向欧洲出口(第11、6条)。

巴西

生物动力研究所是当地的有机产品检验机构,其运作是通过进口许可证制度在巴西提供其服务,以出口到欧洲(第11、6条)。

中国

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成立于1994年,是环境部下属的当地检查机构。OFDC的总部位于南京,在中国设有多家分支机构。通过OFDC,可以通过进口许可证制度向欧洲出口有机产品(第11、6条)。

哥斯达黎加

在哥斯达黎加,有关有机产品的立法已被欧盟主管机构接受。2001年11月,来自欧洲共同体的一组专家对哥斯达黎加有机生产单位进行了检查,以将其纳入有机农业管理委员会针对第三国的章节(参见第2.1章)。

GTZ集团(GesellschaftfürTechnische Zusammenarbeit)支持该国的有机物。名为ECO-LOGICA的检验实体是在哥斯达黎加经营的与有机产品检验有关的实体。

墨西哥

墨西哥关于有机农业的立法还不等同于《食品法典》中确立的规则。GTZ集团已支持对认证实体CERTIMEX的评估。CERTIMEX正在获得欧洲共同体的认可。

透视

上面的例子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有可能获得有机食品贸易和出口的经济利益和国际认可。

希望有机产品生产方法和计划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织与小生产者分享有关有机产品检查和认证的程序和要求的经验。

有机农业和畜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