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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合法商业和商业行为

目录:

Anonim

本工作旨在揭示我们法律体系所采用的法律行为,法律业务和商业行为的解释系统。在普遍法律体系中,公认的两种伟大的法律行为解释体系是:基于意愿理论的主观解释系统,它认为必须研究代理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声明时停止,而基于声明理论的客观解释系统则基于解释是陈述,而不是代理人的内部意志。

混合系统也与这两个系统共存。

同样,法律业务也称为合法法律行为,由一项或多项私人意愿声明组成,该法律被其作者视为公认的法律效力的基础,并被其作者所寻求。元素。

因此,商业行为将是属于该行业的行为,并且必须包括介入或调解操作,通过这种操作从一个人那里获取该信息并将其传递给另一人,这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可以看出介入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操作:最初的转让和最终的转让,一种与另一种一样商业化,因为两者都是通过逻辑联系彼此链接的,而这种联系是经济尝试本身的紧密结合。可以推断,贸易行为首先是法律行为,因为商人为了获取和处置,必须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

第一章:法律行为

1.1。背景

1.2。定义

1.3。要求

1.4。有效性和特征

1.5。元素

1.5.1。基本要素

1.5.2。自然

1.5.3。偶然

1.6。分类

1.6.1。考虑到生成它们的零件数量

单方面和双边行为:

  1. 单方面行为:这是由单方面的意愿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可以区分两种类型:
    • 一个人产生的单方面行为;例如,遗嘱(仅由立遗嘱人的遗嘱产生)由几个人产生的单方面行为。这些又分为集体的和复杂的。这些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志宣言组成,它们具有相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合并而被加在一起,形成一个单一的意志,以至于外部只有一个意志;同时,对于那些构成该法案的人来说,有几项遗嘱。
  • 复杂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志宣言组成的,具有相同内容和相同目的,团结起来并合并在一起,形成唯一和统一意志的表达,丧失了意志的个性;例如,社区成员的共同体现是对共同事物的划分。
  1. 双边法:这是由两个或多个当事方的意愿达成或竞争而产生的。它们被称为公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意志的约定,其产生是为了产生法律效力,其中可能包括建立,修改,转移,传播或终止法律关系。合同是一种约定,也就是说,约定一词是比合同更笼统的概念,因为合同仅旨在创建或产生义务。

1.6.2。参加内容

家长和家庭行为:首先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另一方面,第二种是指家庭权利和非继承权和义务。

1.6.3。考虑到产生效果所需的事实预算

活体内行为和死因行为:其效力不取决于其意志发源的人的死亡的合法行为称为活体内行为,例如合同。

如果直到他们发芽的人去世后才产生效果,它们被称为“遗愿”或“死因”,例如遗嘱。

1.6.4。考虑到他们向作者报告的有用性

自由和繁重的行为自由或单纯的自由行为是指义务只由一方承担并为自由的目的的行为; 此类遗嘱,捐赠,辞职均不收取任何权利。

另一方面,在繁重的行为中,义务是对等的,并且鉴于另一方又有义务履行义务,每个缔约方都应将其与合同订立;因此,它发生在销售,掉期等等。

1.6.5。照顾他们完善的方式

  1. 共识行为:通过意愿或同意的唯一表现而得以完善的行为,能够以任何方式表达。例如,出售个人财产。庄严的行为:必须遵守某些特殊手续的人,其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表现出意愿或同意。例如,房地产,地役权和人口普查的销售以及世袭继承的销售,要被认为是完美的,就需要公共行为。真实行为:通过交付事物来完善的行为。事物的交付可能意味着也可能不意味着获得领域,因此,在相互之间,交付意味着领域的转让,而在贷款号中。

1.6.6。取决于是否产生正常效果

  1. 纯粹或简单的行为:一种产生各方所提供的效果而无需随后的更改或修改的行为。例如,以现金约定价格的销售。有形式的行为:通过当事方的意愿或法律规定增加的特殊条款(称为形式)改变其正常效果的行为。例如条件,术语和模式。

1.6.7。考虑他们是否可以自己生存

  1. 主要行为:它是可以独立存在而无需另一个主要行为的行为。例如出售。附属行为:这是需要维持一项主要义务的存在,以确保其履行的一种行为。附件追随主机的命运,因此,当主机熄灭时,附件也将熄灭。例如,质押,抵押和债券。

附属行为与从属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从属行为是附属行为,其存在和作用要服从于其他行为,而又不能确保遵守。例如,婚姻投降是依赖行为,只有在庆祝结婚后才会生效。

1.6.8。关于它们是否受法律管制

  1. 典型或指定的行为:它们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非典型或未命名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1.6.9。关于这些行为是否寻求权利的构成,承认或转移

  1. 构成性行为:创造新的权利或法律情形。例如结婚。声明性行为:他们承认先前存在的权利或情况。它们之所以具有特色,是因为它们具有追溯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在法律关系产生之时而不是从法律关系建立之时起就产生影响。翻译行为:他们将现有权利转让给新所有者。例如,学分分配。

1.6.10。看他们是否立即产生所有效果

  1. 瞬时动作:自然地在一个瞬间产生所有效果。例如,以现金出售动产。连续动作:其效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例如,对于租赁,其中租金是按月逐月产生的。

1.6.11。其他:

  1. 正式和非正式行为正式或严肃的行为是指其效力取决于遵守法律命令的形式的行为。非正式或非严肃的是那些其有效性不依赖于任何严肃性的实现的人。一般而言,法律行为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这些法律行为是正式的,其存在或有效性必须表现出某些外部特征,才能产生充分的法律效力。

其中一个例子是庄严的合同,它本身就需要庄严,或者是真实的合同,它需要全部交付。

  1. 正面和负面行为:在前者中,出生,修饰,灭绝等。权利,取决于行为的执行;例如,本票的签署,金钱的交付,工作或工作的完成等。另一方面,后者的法律行为包括遗漏或弃权;义务不属于这种情况。租给第三方的房屋的所有者必须避免打扰他的使用;在这个消极的事实中,在这种弃权中,包括了他的义务的履行。管理和处置或疏远行为:在管理行为中,只有财产被转让,使用;例如,作为一项贷款的租赁,作为一项借贷,并未从有关主体的行为范围内移出有关行为的对象即相反的对象。在处置中,物的所有权,财产被传递,例如:疏离和产权负担。原因和原因的抽象行为:尽管抽象行为构成了一份声明,表明了产生使代理人感兴趣的法律效果的意图,但没有将原因纳入其中,例如:包含付款义务与其原因无关。造成的行为有一个明显而臭名昭著的原因。示例:租赁

这些条款是根据当事方的意愿或法律规定并入法律行为的条款,旨在改变行为的正常效果,修改或限制它们。

特点:

  • 它们是偶然的元素:这意味着它们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并入一项行为,而不会影响该行为的存在或有效性,但一旦并入,它们会影响该行为的有效性,它们是例外的。表示当事方的表现形式,以了解他们已被纳入该行为。作为一般规则,所有行为均接受情态。他们不承认婚姻,因为在其定义中表明,配偶团结了当前的和不可分割的部分,成为现行的婚姻意味着婚姻立即开始产生庆祝的效果。

分类

  • 重视其效力:条件,期限和方式涉及某行为的影响者:另一人的代表和规定涉及对象:任择和替代义务涉及法律行为的主题:支付的团结和不可分割性

健康)状况

权利的诞生或消亡所依赖的未来和不确定的事实。

构成要素

  1. 未来事实:必须在行为发生后再做,这样,如果事实存在或已经存在,则该行为被视为纯粹而简单,并且该条件被视为不成文的;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如果事实不存在或不存在,则该行为无效。这是区分术语条件的要素。因此,死亡永远不会成为条件,除非给死亡增加了其他情况,例如,如果一个人在两年内没有死亡,则捐出一定数量的钱。

分类

  • 考虑到事件的性质:
    1. 积极:这包括正在发生的事情。否定的:它由没有发生的事情组成。例如,如果您不重复课程,我给您$ 1000,这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如果您不通过课程,我给您$ 1000。
    考虑到该事件在以下方面在生理和道德上是否可行:
    1. 可能:指的是不违背自然法则,不受法律禁止,不违背良好习惯或公共秩序的事实不可能:指违背自然法则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良好习惯或公共秩序。
    考虑条件产生的影响:
    1. 悬而未决:获得一项权利所依赖的未来和不确定的事实解决方案:一项权利的灭绝所依赖的未来和不确定的事实。
    引起原因的原因:
    1. 可选:它取决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意愿。因果关系:它取决于第三方的意愿或偶然性;混合的:它部分取决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意愿,部分取决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意愿。或第三方的意愿。

条件状态

  • 待定:这是尚未完成的任务,尚不清楚是否会得到增强。已完成:已完成的任务之一:失败:尚未完成的任务,不再可能。

术语

这是履行义务的时间。该学说将其定义为权利的行使或消亡所依赖的未来和某些事实。

构成要素

  • 未来事件:合同签订后必须进行的事件事实: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分类

  • 明确和默示:明确表示当事各方在该行为中以正式条款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默示它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个术语不是形式,而是自然的要素,因为在时间上合理地履行义务是必要的。确定的和不确定的:确定的是确切知道将要完成的日期的人。不确定的是例如忽略要实现某人死亡的日期。常规,法律和司法:一般规则是由各方(常规)设置的术语。悬而未决:悬而未决是法律行为开始产生影响的未来和某些事件。灭绝性或最终性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持续到的未来和某些事件,例如,某物在一定时期内的租赁。 条件和条件之间的比较

1.相似之处:

  • 两者都是法律行为的形式,都由未来的事实构成。3-两者都允许采取保守措施。

2.区别:

  • 该术语包括确定的事实,但是条件包括不确定的事实,中止条件影响权利的存在,而中止条件影响权利的行使。如果条件满足,则可以恢复,相反,在满足条件之前所支付的款项无需归还。该条件可以源于法律,当事方或法官,相反,条件只能源于法律在当事人或法律中,已达成的条件会产生追溯效力,而已达成的条件不会产生追溯效力。

模式

如果某物被分配给某人,则该人有义务将其应用于特殊目的,例如从事某些工作或承受某些负担。

因此,它转化为某人必须执行的服务或必须满足的负担。

模式合规

一般规则是不遵守该模式不会失去权利。例外地,当存在解决条款时,不遵守该模式会使权利丧失。

决议条款是一项规定,如果不遵守该模式,则必须承担恢复财产和水果的义务,只有在将模式转让留给商业银行或抵押银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推定。

1.8。效果

它们是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效果类型

要提及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有必要进行以下区分:

1-当事方:当他们产生单方面法律行为时,是亲自或代理产生法律行为的人,被称为作者。

仅在当事方之间,法律行为才产生其所有效力,包括其作者想要的和法律制度所认可的那些,这被称为法律行为相对性原则。

2-第三方:他们是那些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贡献的人。他们是不参加聚会的人。第三方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相对的。

  1. 绝对:第三方是对行为形成陌生的第三方,与第三方之间也没有或不会处于法律关系中。关于它们,法律行为不产生任何效果,除非有两种行为:家庭行为和构成购买者对财产的所有权或某些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为相对:它们是第三方否则他们将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或依法与当事方建立法律关系。通常,它们对应于作者或当事方之一的继承人。

标题中的后继者可以有两种类型:

  • 具有普遍性的继承人(继承人):由于在体内发生的行为,作者或一方当事人中的所有可转让权利和义务,或所述权利和义务的配额可转让给这些继承人。它们与法律行为有联系。继任者以一种单一的身份:那些享有某些权利的人,当他们以某种属的一种或多种不定物种继任其作者时,是由于一种生活间行为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称为三叉戟)或由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被称为遗产)。

1.9。效率低下

法律行为的无效性是由于不遵守法律要求,制裁或后果导致法律行为的效力丧失。它们是无效的原因:

  1. 到期:鉴于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主体有权行使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该主体不会在强制期限内这样做,并且丧失了发起相应行动的权利。
    • 不活动:是主体不行使其法律诉讼权的行为。避免诉讼终止的唯一方法是在主管的司法程序之前正式确立该诉讼条件:该诉讼条件将在以下期限内未确立其程序时终止。
    不存在:这是一个教义性的数字,它确定了缺乏由《美国商业法》规定的任何基本要素的法律行为的完全无效。 ,或者没有价格。非可执行性:这是它的无效的无效性相对于某些第三方,因为当事人没有与任何外部要求,在保护第三方正是为了遵守。

由于缺乏合法性,因此由于法律行为的内部或内在的不规范性,法律行为不会产生所有影响。

  1. 无效:这是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情况,导致规则,法律行为,行政行为或程序行为停止展示其法律效力,可追溯到其庆祝之时。为了使规范或行为无效,必须声明无效或明示或默示,并且影响其的恶习与庆祝并存。

因此,无效声明可以是ex nunc(非回溯性无效,保留在声明无效性之前产生的效果)或ex tunc(回溯性无效,在声明无效性之前产生的效果是相反的)。

  1. 和解:被称为相互异议是一种消除义务的方式,该义务包括一项公约,该公约必须通过参加庆祝活动的所有人的共同同意,使合法庆祝的法律行为无效撤销:这是一个概念,指的是合法业务,通过司法宣布,业务,合同或法律行为不受影响。也称为废止合同或合法业务的诉讼,在公证法中也称为备考诉讼。

终止有以下三种:

  • 自愿:必须等待合规并在双方的共同同意下完成。司法的:对于世袭的财产损失或损害,将带来司法机构在判决中发布的后果。偶然的:由于强迫情况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由于合伙人之一的死亡,代理人的去世以及继承人不愿保留)而在义务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义务,出于正当理由辞职)..
  1. 违约的解决方案:这是在双边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效果,即当事双方相互约束时,其中包括,如果当事方之一违约,则请求权即为另一方承担取消合同,修复遭受的损失。撤销:这是消除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的一种方法。在双边合同中,双方均不能事先同意只有其中一方有权撤销。它可以根据法律或各方的意愿进行授权。例如遗嘱,授权书。模拟: 这是一份经过双方同意的虚构的意愿宣告,通常是为了损害第三方而试图伪造行为或合同。

第二章法律业务

2.1。背景

术语“法律业务及其教义学的核心”是由于德国pandectistics试图将法律科学系统化以建立标准,以便在遗嘱自治发挥相关作用的情况下促进解决实际问题。

2.2。定义

一般而言,法律业务被理解为“一种法律主体根据积极的法律制度为确定其典型效力而确立的规则来调节自己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的利益的行为”

鉴于我们已经观察到的主题的意志,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那样,我们也可以将其框架化为法律行为,以规范关系或法律状况。

它的重要性在于它代表了法律上个人意志的规则,因此,“法律业务”这一类别在私法领域中是最重要的。

2.3。功效

  1. 首先,我们以法律行为的产生为区分标准,论述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性。因此,当它产生一个或多个执行该操作的对象所需的效果时将是有效的。相反,如果该行为不能产生效果,则将其归类为无效,同时也说明有效和无效的法律行为。拥有或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无论这些要求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或者免除任何影响其的邪恶行为,将是有效的。

相反,这将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缺乏某些基本要求,或者其中任何一项都具有某种弊端。正如埃米利奥·贝蒂(Emilio Betti)所指出的那样:“……其中任何基本要素缺失,存在缺陷或缺乏与其所属业务类型相关的必要预算之一的业务称为无效业务。残疾是指产生适当类型的影响的适当性,这种类型的影响是通过法律规范的手段在要求和效果之间建立的逻辑关联而得出的,并且合而为之,制裁施加于私人自主权的义务,即使用适当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简而言之,当我们谈论无效的法律行为时,我们指的是那些无效的东西,即曼努埃尔·阿尔巴拉德霍(《法律商业》,博世社论,第二版,巴塞罗那,1993年,第407页)。应该补充的是,并非每一个有效的行为都是有效的。有一些有效的行为是无效的,例如受到悬念条件的行为。

反过来,正如阿尼巴尔·托雷斯·巴斯克斯(AníbalTorresVásquez)解释的那样,并非每一个无效行为都是无效的。有一些无效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学说中称为后来的无效。后者的一个例子是可无效行为的情况,只要不声明其无效性,它就会产生效果。

2.4。字元

关于合法业务的特征,如果它是单方面业务,我们必须说这是一份遗嘱声明,如果我们谈论的是多边业务,则必须说是一套强制性声明。有必要规定此遗嘱声明必须是私人的,因为该人物属于私法,绝不是来自国家的,除了在特殊情况下的公法实体,他们剥夺了通常具有的所有属性他们将与他相对应,表现得像私法。

另一方面,当我们提到遗嘱声明时,不一定要单独进行,考虑到在一份声明中可以表达一个或多个主体的遗嘱,这样的遗嘱表达就足够了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操作,以使合法业务以所需的法律效力或后果生效,同时要考虑到这些效力或后果与代理人要确立的经济或社会性质是平行的。

该法律包括了这些法律后果,使得当事方或其所有权继承人可以要求业务中所包含的行为义务本身,或者由当事方或其继承人援引法律命令,必须了解法律效力或后果与遗嘱有关。对于各方而言,这些影响可能是必不可少的,自然的或偶然的,具体取决于代理商是否可以修改它们,而不会改变其干预的业务类型。

前述要素确定了业务的有效性和有效性,但它们并不是全部,还有其他一些最终要求,尽管它们对业务而言是陌生的,但可以确定这种可能性是否会产生由当事方确定的影响,例如,在销售合同中,有可能在必要时同意由承包商以外的第三方确定商品的价格及其付款方式,在另一个示例中,我们可以提及必须由某些州实体授权的那些企业的情况。 。

2.5。目的

对象是法律业务的另一个基本要素。客体是当事方在其上建立,修改,传播或消除法律关系的事物或权利。作者还将其定义为一方承诺为另一方的利益作出的规定。根据我们的法律,该对象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确定的或可确定的。

CC的第1155条:“合同的对象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确定的或可确定的。”

我们说,这必须在物质上或法律上是可能的,因为例如不能强迫债务人履行实际上不可能的履行。交付不存在的东西就是这种情况。

我们还说这必须是合法的,因为根据简单的法律原则,非法行为绝不可能成为合法交易的对象。从《民法典》第1157条中可以看出,谋杀个人的合同(契约)可能永远不会成为合法交易的对象。

“无理由或基于虚假或非法原因的义务无效。违反法律,良好风俗或公共秩序的原因是非法的……”

此外,必须确定或确定合法业务;由于对象的不确定性导致业务的无效,例如,在进行租赁时,必须指明或要出租该对象,如果未指明,则合同的无效将发生,因为它甚至没有被存在的对象。说合同。

2.6。元素

我们可以将“法律业务”定义为旨在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行为中,同意不仅是构成性的,而且是法律效力的调节。接下来我们将研究三种元素。

2.6.1。基本要素

它们是法律业务中最重要的元素,它们是任何类型的合同中必须存在的基本元素,并且是:

同意:这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两个或几个人之间接受权利和义务的意愿的外在化。开展法律业务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并且要成为法律业务的基础,它必须满足一些参数:

  1. 人必须以法律要求的能力采取理性和自觉的行为,不得有任何恶习。c)它必须表现出来,外在化,表现形式必须与内在意志一致。意志:意志是人类有能力使他们有意识地做事的能力。它是一种能力,它能够决定具有智慧的典型人物,并能够根据思想自我决定自己。做某事是一种渴望和鼓励。例如进行销售。

能力:民法第1254条规定:“每个人在法律上有能力在法律事务中宣告遗嘱,但法律明确声明无能力的人除外”

合法客体:《民法典》确认,凡不属于男性交易范围的事物,均可以成为合同客体。合同的目的等同于规定,因为一方面是物质要素,物质,事物,材料等,这是义务人在某一时刻所需要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总是这将是一种给予,一种行为或一种不行为。 (1319)。作为使其成为合同的基本要素的要求,有必要使客体合法,可行,确定或至少可确定;这是指这样一个事实,不仅存在的事物可以成为合同的对象,而且尽管它们不存在,但至少其性别是已知的。

原因:诚然,任何对意志的声明本质上都需要动机和目的,法律中的两个观念都与原因一词混在一起。

原因是抽象的目的,在各方必须提出的法律业务的每个类别中都严格相同。因此,原因是法律业务的内在因素,因为它们取决于法律业务的性质。

2.6.2。自然

“它们是构成每种合同的合同,是立法者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所强加的合同,因为从本质上讲,它们对应于该合同。

也可以将它们定义为“由于某种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产生的那些后果,因此,当事各方无需完全明确声明就可以完全享有这些后果时,排除或修改它们是必要的。” 例如,我们可以提到租赁中的租金,捐赠的自由,卫生,任务的免费性。

2.6.3。偶然

也被称为志愿者,因为它们来自缔约方的意愿,“它们是企业存在所必需的,不是他们自己的性别或自然的普遍后果。”作为参考,为了更好地说明,“作者弗拉基米尔·阿吉拉尔将其定义为:那些根据当事方的意愿可以陪同某份合同的人,尽管他们的存在并不重要,但可以同意有效的合同,因为它同意加上条件,术语和方式。”

这些偶然的因素可能变得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当事方自己的决定,这取决于法律承认的意志自治原则。偶然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偶然因素,我们将在下文中提到条件,术语和方式。

条件:作为一个偶然因素的一部分,它是一个法律数字,它是法律行为的影响服从于未来和不确定事件的从句,不清楚该事件是否会发生,也不知道何时会发生,它被精确地称为有条件或有条件的事实,它必须具有以下特征:它必须是未来且不确定的。” 这种情况可以是悬浮的或决定性的。这是中止什么时候该法律行为应该或不应该产生效果,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是否发生,例如,当大学学位结束时,该法律行为何时被同意提供。” “相反,当法律行为必须产生效力时才产生条件,直到有条件的行为发生时才假定合同终止,例如,当它同意提供某些东西时,某个事件发生。”

为了提出意见,我们现行的《民法典》在其第1269条中对与有条件企业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有条件的法律业务中,权利的获取以及已经获得的权利的解决或损失取决于构成条件的事件。”

术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1279条“仅此术语,规定了执行或终止法律行为或业务的日期或日期。” “该术语是一条款,根据该条款,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或义务的可执行性将服从于未来的事件,并且是必要的,该术语必须具有我们可以提及的某些特征,我们必须提到的是未来,它必须是致命的,也就是说,必须实现。”

模式: “这个数字是自由合法交易的典型代表,它不是自由交易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代表解放行为对应酬人的考虑或负担,可以定义为受益人可以承担的义务,由执行者(处置者)本着自由精神以免费合同(例如捐赠或终身年金)强加。例如,在某人将农场捐赠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确立了一种模式或收费,这有义务维持照顾该农场的看守的雇用。”

2.7。分类

A)地产业务和个人业务

前者规范具有经济性质的法律关系(合同,遗嘱…)。反过来,它们可以是强制性或管理性设备。与之相比,私人企业指的是主要是外来婚姻性质的法律关系,并且会影响人们的公民身份(婚姻,获得国籍…),但不影响可能存在家族企业的净资产(例如这是婚姻经济制度的规定)。

B)单一,双边或多重商业

根据部分的数量,介入的对象并不多。因此,当遗嘱声明来自单方(例如放弃权利)时,企业将是单方面的。反过来,它可以是接受的或不接受的,这取决于是否有必要让他人知道其存在和内容是否有效,是否有效。后者是遗嘱的情况,它是单方面的,非接受性的业务。双边业务是由于双方的意愿或行为的宣布而产生的,正如合同的承担一样。诸边业务的特征在于,它们是三方或更多方的工作(创建公司)。

C)体内业务和卡特斯业务

Mortis causa业务是那些旨在规范一个人去世后的法律关系(例如遗嘱)的公司。这些通常是单方面的,因此可以撤销,直到创建它们的人死亡。跨生物企业无需等待任何受试者的死亡即可发挥作用。

D)正规(或单一)和非正规企业

第一种是为了产生自己的效果而必须采取某种法律规定的形式(例如,捐赠房地产)的形式。非形式化的表示形式是完善的,并且在征得同意书和其他基本要素同意的情况下有效,无论它们以何种形式体现。

  1. 典型企业和非典型企业

与非典型业务不同,典型业务在我们的法律中具有特殊的监管规定(销售,交换,捐赠,租赁等),非典型业务将由义务和合同的一般规则以及各方的意愿。

  1. 自由业务和艰巨的业务。

在前者中,也被称为有利可图的,其中一个科目由于业务而获得利益,而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代价(捐赠,贷款)。与它们相比,在繁重的业务中,提供一部分的目的是考虑另一部分的利益(租赁)。

2.8。原因

曼努埃尔·西蒙·埃加尼亚(ManuelSimónEgaña)将原因视为合法业务的基本要素,并将其定义为业务必须履行的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例如,我们提出了买卖,其原因是为了交换价格而改变了事物的领域。

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法律业务”需要一个原因,没有它,它就将是不存在和不可想象的。我们也知道,原因是合法业务的不变客观要素,即使有多种原因,每个案例也会产生特定业务。

像对象一样,原因也必须合法合法,即受到积极法律秩序的保护,授权,同意或良好容忍。诉讼中的合法性产生权利,合法业务的废止,并因此导致其预期效果的无效。

原因的理论

根据该学说,我们发现自己面临着三种理论,我们将简要提及它们:

客观主义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原因是企业客观地鉴于该目的或职能,并且为了保护该目的或职能,法律授予了对私人意志的承认”

在客观主义观念中,法律业务的“动机”与原因不同,因为它们与主观因素不同,因为它们是主观因素,并且是变化的。为了理解这一点,让我们提出以下示例:

在所有购买交易中,经济法律目的(根据法律;原因)是交付物品以换取价格,加上此购买交易的原因可能是多重的。

主观论

坚持这一概念的理论家认为,客观主义理论是不够的,必须达到更广泛和更广泛的心理因果概念,在商业起因或动机中将道德作为决定性因素,因为道德会影响其有效性和有效性。其合法性。那么,即使原因实际上是合法的,在不合法的索赔中也可能产生它们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将有助于使合规的法律义务消失。

消极理论

另一组理论家从根本上反对将原因作为法律业务的基本要素,因为它被吸收在其他要素中,在这种情况下,繁重的合同将原因与客体相混淆,而在自由合同中,原因被混淆与同意混淆。

2.9。表示

合法业务的基本要素是由利益相关方或通过另一人进行的意愿声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站在代表面前。

概念:代表制是一个人代表他人执行法律行为的手段,这样,这种行为就立即在被代表制人中立即发生,因此,我们充分了解在以下情况下存在代表制:

  1. 信使,一个人将信使的任务委托给另一个人。当他们向当事方提供建议时,他们将充当其中介的中介或口译员。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并引起间接代表。

让我们看一下《民法典》的含义:第1169条:“代表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直接产生了有利于利益的效果,并且不利于后者……”

法律业务无效

根据SJLuíaM. Olaso的第二卷《法律概论》的文字,无效的最完整分类描述如下:

  1. 最初的低效率或残疾;当它缺乏必要的要素时,就会受到恶习的影响,或者当事方包括的偶然要素存在缺陷或者是非法或不可能的。该业务无效,因为它无法产生适合其的效果。它是由于庆祝某行为或某项业务之后发生的事件而发生的事件,例如某项业务的主体执行解决条件,所谓的不遵从决议,单方面撤回及其他的解决方案,是该行为的产物。各方的意愿。法律业务的无效性
    • 合法业务的无效性与其存在的缺陷有关,并阻止了其产生自己的效果。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必须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来区分合法业务的无效性和废止性。我们知道,合法业务在缺乏对有效性的基本要求时是无效的,因此法律制度不承认或保证它遵守它或其后果。为了更好地理解它,我们将说该业务仅在外观上存在,因为基本上没有这样的业务。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竞争,企业就会继续发挥其全部作用。作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我们发现无法纠正无效业务,而可以通过确认或批准来纠正无效业务。

2.10。解释

合法业务的解释可以定义为旨在调查和重构业务声明或某种行为的含义和范围的活动,即双方的意愿。关于解释合法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标准有几种理论:

  1. 主观理论:理解法律业务集中在缔约方的意愿上。客观理论:理解主体的意愿必然通过言语,意图来体现,因此只有我们必须遵守这些意图。惯用性理论:它符合进行法律业务的时间和地点的通常标准。系统理论:要解释法律业务的特定结局,必须分析整个法律业务。

口译科目和口译活动

解释的对象:商业意愿和商业形式

  1. 客观标准:CC 1281明确规定,如果合同的条款是明确的,并且对缔约双方的意图没有任何疑问,则将讨论合同的字面意思。主观标准:CC 1281.1条规定,如果措词似乎与缔约方的明显意图背道而驰,则该条款胜于那些。

法理学所宣告的主要原则是主观解释,即寻求企业作者的共同意图,或者如果是单方面的,则寻求作者的共同意图(判决,1962年11月24日)。这是基于第1281 CC条,因为在第1款中,它命令在合同条款明确且毫不怀疑“承包商的意图”的情况下,必须遵守结案的字面意思,如果这句话与当事各方的明显意图相抵触,则以当事各方为准。此外,CC 1281条的以下规定旨在找出缔约方的意图。

《刑法》第1282条规定,为了判断缔约方的意图,他们必须在合同的同时和之后主要注意其行为。

我们关于整体解释的CC建立了一些规则,例如CC 1283条规定,无论合同条款的一般性如何,都不应理解为理解与之不同的事物和不同的情况。有兴趣的人建议雇用。

继续整合,第1284 CC条确立了合同守恒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对合同的解释必须确保合同产生效力,因此,如果合同的任何终止可能具有多种含义,则应予遵守。以最适合产生效果。 CC的第1285条包含了我们可以称为系统性标准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合法业务的相同结案将用于解释其他可能的可疑结案,即,可疑结案被归因于整体可能产生的含义。其中一组,组成合同的一组。

CC 1286条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但是这次我们不去看结尾,而是看单词,因此,如果一个单词具有多种含义,则该含义最符合其含义和目的。合同。

应该说,尽管主要原则是主观解释,即试图找出缔约主体的谈判意愿的主观解释,但客观解释可以实现主要功能,例如填补声明中的空白,将其转化为有效性,甚至赋予不同于企业责任原则所要求的含义。因此,《刑法》第1287、1288和1286条将达到这一目的。

《刑法》第1287条规定,在解释合同含糊不清时,将考虑国家的使用或习惯,以代替通常不容易确定的关闭合同。它考虑了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的情况(通常的标准)。

《刑法》第1288条规定,对合同黑暗终止的解释不应偏向造成黑暗的一方。(这通常发生在合同中有很强的部分和较弱的部分时)加入合同。

最后,我们有CC的1289条,它告诉我们当合同无法解释时,即即使应用所有标准也无法确定缔约方的谈判意愿时会发生什么。根据合同是免费还是繁重的条款,第1289条将我们区分开来;或怀疑是否基于合同的实质或在偶然情况下。

-根据合同委员会的规定,如果合同是免费的,并且怀疑是出于偶然情况,则可以通过较少的权利和利益转移来解决疑问。

-如果合同繁重且对偶然情况存有疑虑,则CC会同意以更大的比例转让权利。

-如果怀疑是基于合同的实质(免费或繁重),则CC会确定,如果对合同双方的意图或意愿不了解,则为合同无效。

解释的手段或手段。解释目的

解释手段是解释员调查业务声明的含义和范围所必须使用的标准。这些是多种多样的,因为有客观的标准,例如单词的字面意思;上下文(系统标准);当代及以后的行为或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国家的使用习惯(惯例标准);其次,还有一个判据必须根据判例予以更多考虑,这是符合当事方谈判意愿的标准,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什么。解释的内容是在考虑到客观标准,作为主观的,也要注意声明人的个人情况,因为合法业务是多方之间一定情况下的规则。

解释规则的法律性质

解释的法律规范是真实的法律规范;不是简单的逻辑,经验或常识准则;对口译人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按照口译人员的指示进行操作,就好像这是另一种法律规范一样。因此,这些具有强制性规范的特征。

第三章:商业行为

3.1。背景(起源和演变)

随着产品交换的增加,人类不得不诉诸于新的贸易方式,因此在印度,一种汇票作为有价纸出现,在卡塔哥,一些皮革件出现了迹象带有时间价值的货币,具有价值的代表,在印加镇,正是盐粒促进了贸易。每个城镇都有自己的货币体系,可以轻松地衡量商业交易。

最终,完善了货币体系以作为交换手段和价值载体,后来,货币成为了财富的积累者。银行系统变得必不可少,商业开始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要素。

钱最初是作为衡量变化的单位而出现的,后来又成为财富的积累者,从而产生了穷人和富裕阶层。

当前,贸易是人民经济的一项活动,旨在将生产和消费部门联系起来,在国内和国际上进行,每个国家的货币用于衡量交易在国际领域,必须对不同货币的价值进行关联,以方便衡量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法律性质:关于商业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奥巴里奥(Obarrio)的标准该标准将贸易行为建立在基于经济原因的理论基础上,强调交换而非生产本身。这是一种用于投机目的的理论。第二种理论将按顺序或定期进行的大规模行为归类为商业行为。

洛克(Rocco)讲的是一种基于法律标准的理论,其中商业行为是指使商品或商品交换成为可能的行为。

Vivarte的理论基于法律自由裁量权,商业行为是法律决定的行为。

3.2。定义

商业行为是指存在经济交易的行为。因此,它将服从旨在确保不同权利的特定立法,例如私有财产权,贸易权,竞争权,结社权等。这样,商业行为是基于社会的经济方面的,并得到法律的承认。但是,每个国家在这方面,各自的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与这种情况相关的大多数治疗方法都是一致的。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商业行为本身就具有特殊的待遇,就像商业行为可能需要被判刑一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从民用和商业角度处理某些情况;实际上,实际上有一些商业行为也具有民事影响,即,它们对居民之间的共存有影响。

总而言之,应当指出,贸易行为既涉及实体经济,也涉及金融。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发现与商品和服务生产有关的行为,是实际和法律上不同的人为了发展所需要的。在另一方面,商业行为将指具有一定价值的证券,例如股票,债务债券或金融衍生品。

3.3。DOCTRINES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通常认为贸易是经济生产的分支,它增加了商品的实用性或商品的价值,使供求关系更加紧密,介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因此,商业活动有别于与其相关的其他活动。它有别于生产和消费:商业周期的两个极端。它与转换(制造)不同,转换(制造)不一定意味着要进行商品交换。它有别于运输,后者也不意味着这种中介。

3.3.1。根据目的定义贸易行为的学说:

坚持认为,代表贸易行为的是缔约方追求的目的。实际上,这是法律将销售分类为商业所需的标准。

该论文受到批评,因为有些商业行为不需要特殊的目的。例如,交换操作。因此,这些学说仅解释了部分商业行为,而不是全部。

3.3.2。通过客体定义贸易行为的学说:

持有这一标准的人指出,贸易行为是有区别的,因为它属于商品。只有这些被交易。不包括房地产。

3.3.3。商业行为的主观学说:

3.3.3.1。贸易行为是商人的专业行为:

传统教义是从商业行为的概念开始的,申明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是商人。根据Riprt所说,商人有职业。商人的专业行为是商业行为。它们是商业行为,是在商业​​职业中进行的行为。

里普特对他的构想有一些例外:

  • 本质上是民间的商人行为,例如房地产销售,不是商业性质的;此外,非商人的行为是民间的,除非由于其形式,对象或原因而为与贸易活动有关,因此是商业性的。因此,例如,信件或公司是商业性的,因为它们是商法的形式,即使是平民使用,它们也将是商业性的。

3.3.4。基于公司的学说:

在这个概念中,贸易行为是公司执行的行为。提出以下批评:

  1. 它使用一种外部元素来刻画商业行为,并源于该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商业法典》仅将商业性归功于某些公司,而不是所有公司,因此存在商业公司和民事公司:有些商业行为甚至是孤立进行的,与商业活动无关。

3.4。要求和立法

3.4.1。贸易法

它是为了对动产或对动产的权利进行有价值的考虑而进行的任何收购,无论是在其被收购的状态下,还是在给予其另一种或多或少的价值后,都应从其转让中获利。

3.4.1.1。法律要求

  1. 繁重的标题:与免费相反。商家的所有购买(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必须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来支付。可移动的东西:是指那些可以通过自身或通过外部动作(桌子,动物等)不改变其结构就可以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商品利润的目的:利润是利润的同义词。买东西时,必须有一个目的是要从其销售中获利,即使后来没有实现。

3.4.2。非商业行为:

根据商业法规,以下行为不具有商业意义:

  1. 房地产的购买和销售(房地产,房屋等);个人消费的购买;私人财产的私人销售;农民和牧场主的水果和牲畜的销售。

3.4.3。贸易法立法

众所周知,商业行为是指受商法管辖的法律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单个商业行为实际上是由一系列法律行为组成的,尽管这些行为是孤立的,但可以是独立或自主的行为,在社会和经济上相互联系,并受商法的约束。

根据这个定义,它将使我们能够更容易地在秘鲁的情况下在民法典中找到这些行为,因为他们知道迫在眉睫的“商法文明化”。

3.4.4。在商业代码中

在新的世纪初,从上个世纪初开始,我们仍然拥有商业监管工具,我们指的是我们的1902年《商业法典》,在其99年的有效期内,它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改和修改;因此,迄今为止,许多最初包含在其原始内容中的机构,例如商业公司,证券,破产等,都已被废除,并受到特殊法律甚至是法律的约束。 1984年关于合同的民法典;已经开始了对商业规则进行解码并统一义务的过程。

3.4.4.1。解码商业法的过程

尽管甚至我们最重要的商法都是《商法典》,但在其方面却有一系列法律填补了缺陷,并填补了该监管机构指出的空白,以致此类法律已成为对主要机构的规范。商业法;因此,趋势是从立法编纂制度转向特殊法律之一,因为后者更适合于不断变化的商法的需求,因为它有利于规则的改革而不会破坏规则。它的有机单位。

当取代一部规范所有商业事务的单一《商业法典》而制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其主要机构时,即对商业法的解读就变得显而易见了:公司,证券,股票市场,房地产工业,破产等 在秘鲁,已经制定了各种特殊法律,例如通用公司法,证券法,资产重组法,证券市场法等;最终将通过框架法而不是新的法律彻底废除1902年《商业法》,我们将其称为《创业框架法》。

3.4.4.2。统一民事和商业义务

由于公民被迫进行商业交易,社会的发展促使公民与商人之间的区别以及公民与商业活动之间的区别逐渐消失。因此,人们开始怀疑在混合交易中采用什么顺序(民事或商业)。例如,在那些打算从转售中获利的人(CV)和购买了相同商品进行消费的人(Civil CV)之间的销售中。这些疑问导致思考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1. a)维持商法自主权; b)将所有私法(民法和商法)统一在一个法律机构中; c)在独立法典(民法和商业义务法典)或民法典中,关于民法和商业义务的部分统一。

我国选择了第三种解决方案,开始了统一债务主要来源的过程。这与1984年《民法典》第1353条所确立的事实相同,即所有私法合同,包括未命名的合同,都应受其一般规则的约束,默认废除商法典中的类似规定。同样,上述民法第2112条规定,买卖合同,交换合同,共同合同,保证金和商业债券应受《民法典》管辖,废除了规范该合同的《商法典》条款。

3.4.5。在民法典中

重要的是要澄清,主体执行的商业行为是民法典所允许的,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目前它已被用来规范商业活动。这就是为什么任何主体所进行的商业行为,无论它们是否是企业家,但在现实生活中更为普遍,因而具有商业性,并且具有盈利目的,而这些商业行为是以商业性质的合同进行的。这就是为什么非常简短地分析这些合同,以了解在执行这些合同时,我们在进行常识性的商业行为极为重要。

3.4.5.1。民法典中的商业合同

该组织是在开展商业活动之前和之中进行的,包括通过执行一系列行为(例如执行购买,出售,租赁和贷款合同)来获得开展拟议活动的所有必要要素。 ,供应等。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民法典中的商业合同:

双方协议

第1648条:“对于共同体,共同体同意向共同体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消费品,以换取被退还的相同种类,质量或数量的其他人”向彼此提供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消费品,以换取其他相同种类,质量或数量的被退还的商品。

存款

第1756条: “提供指定服务的方式是:

  1. 服务地点委托合同绑架押金

存款是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保存人有义务收取资产以保护资产,并应存款人的要求退还资产。假定它是免费的,除非通过不同的协议或由于专业素质,由于保存人的活动或其他情况,可以推定它是有偿的。此外,除非得到保存人或法官的明确授权,保存人不得将其财产用于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

第1666条: “出租人有义务将出租的商品暂时转移给承租人,以支付一定的约定租金”

有效的民法典在其第1677条中指出:“金融租赁合同受其特别立法管辖,此外,受现行书名(第六章-租赁-第二部分-提名合同-第七册)的约束。 -义务的来源)和第1419至1425条(指期权合同),如适用”。

保释合同

第1868条: “担保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此义务,担保人将在债权人面前承担一定的利益,以担保外国义务”。

在工作场所中,通常会听到各种类型的担保合同,一种表示固定期限,一种表示无限期,一种在服务提供中得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予以处理;管理和信托合同。

委托合同

第1790条:“如果没有商定报酬的数额,则推定任务艰巨,根据总统的行业或职业的费率确定;在没有这些的情况下,用于使用;并且在没有任何一方的情况下,由法官“

关于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一些作者认为他们看到了委托合同。在指出谁担任校长和校长职务时,持相同观点的人意见分歧。

3.5。目的

商业行为的目的本身就是在商人之间或进行商业经营时产生法律后果。

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说贸易行为的对象可以是:

从直接角度看的对象。

它包括在商业活动或商业领域中权利,义务的创造,传播,修改或承认或消灭。这意味着那些通过执行商业法典第75条所载的任何活动作为一种习惯性活动或职业的人将直接产生商业行为。

从间接角度来看的对象。

第二是进行商业活动,从而完成已经委托给它的商业任务。这意味着,所执行的行为将与给予,做或不做的义务(视情况而定)相关联

给予,不给予或不给予的义务将始终是根据商业行为的性质从商业行为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要求

为了进行贸易行为,必须满足某些要求。

该对象必须具有以下要求:

1.-必须在物理上和法律上可行(在公司内部)

2.-必须合法,法律允许

3.-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完成,而不必涵盖特定形式,在允许的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完成,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无需进一步形式)完成,目前也可以通过电子或光学手段。

3.6。分类

商业行为的传统分类,主观和客观,因其不精确而受到广泛的批评,最重要的是,因为它最终变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用简单的话说,商业主观行为是商人的行为,而目标是立法者认为是这样的行为,而与进行交易的人是否是商人无关。

3.6.1。商业主观行为。

所谓的“商业主观行为”是指立法者凭借商人的行为并构成专业活动而赋予其这种特征的行为。

但是,在我们的系统中,仅一个或多个商人的存在是不够的,它还要求当场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要求符合某些要求。

因此,我们将以下类型的行为作为示例:

  1. 商业,个人或集体公司在其业务的正常运作中订立的销售合同,无论是在相同状态下购买还是在生产后购买的对象。(第438条,公司A)C.com。)。

当然,我们的立法者由于缺乏技术性而没有明确提及要求购买者是商人的要求,而是提及“商业,个人或集体公司”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理解的是,他指的是个体商人或自然人,或代码本身在其艺术领域中描述为商人的法人实体。5,

  1. 运输合同,按技术规定。323 C.com。,要求承运人在场,该承运人可以是本文本身所定义的上市公司或私有公司,并且毫无疑问对我们来说将是商人,出于与上述相关的相同理由分析销售合同。

“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人,事或新闻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以换取价格。运输可以由公共或私人公司进行。公开公司是指那些向公众宣布并向公众开放这些机构的公司,承诺根据其招股说明书,行程和价格的基础在需要其服务时以特定的价格,条件和期限运输。”

  1. 银行活期账户合同也将是主观商业行为的一个示例,因为银行被组织为公司(国家银行体系组织法第141条,1953年9月26日第1644号法律)和因此,它们具有商户身份(C.com,第5条,c)。艺术。612 C.com。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节:

“银行活期账户是一项合同,根据本章的规定,银行通过该合同从个人那里立即收到可贷记的货币或其他证券作为存款,或授予抵免该款项的信贷……”

3.6.2。客观贸易行为。

所谓的“客观商业行为”是指立法者将其视作商业行为,是针对其自身的个性和性质,而不是针对从事这些行为的人或主体;“……换句话说,因为即使它们是由非商人制造的,它们也保留了其商业特性。”

这些行为又细分为两种:绝对行为和相对行为,我们立即致力于所有这些行为。

3.6.2.1。贸易的绝对客观行为。

它们是关注其“构成特征”的商业行为,通常但不一定插入到商业活动中,这就是为什么仅在《商业法典》中对其进行管制的原因,也就是说,通常它们在《商业法典》中没有规定

民事的,因此“……始终受商业法的管辖,无论其起因或目的是什么,或持有这些法律的主体的质量如何。”

以下是此类行为的示例:

与证券有关的行为。在1990年进行改革之前,第667 C.com条。规定:

“证券是执行委托给他们的文字和自主权的必不可少的文件。在证券中进行的创建,发行,转让或背书,背书,影响,担保,支付和其他操作,始终是商业行为。”

质押合同,按艺术法规规定。 530和531 C.com。分别规定:“质押合同将用于保证遵守以下各条规则的各种义务……”,以及“按照本章的规定,无论缔约双方的素质如何,它都被称为商业活动,但如果债务人不是真正的商人,也不会导致破产。”

信托协议,按条款规定。633 C.com.:“通过信托,信托人将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有义务将其用于构成法中的合法和预定目的。”

艺术合同中规定的公司合同。5,公司。c)以及《商业守则》第17条及以下。

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中有电话的规定

“文明社会”; 但是习惯上将与商业公司的构成有关的公司合同视为商业行为,因为无论追求的目的是商业与否,商业公司均受商法的约束。

3.6.2.2。相对客观的贸易行为。

商业的相对客观行为是指满足某些要求的行为,而缺乏这些行为则受民法管辖。它们可能是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将其商人地位赋予其执行者,或者它们可能是孤立的行为,并且由非商人执行,但仍受商法管辖。

因此,我们将以下类型的行为作为示例:

商业销售,按艺术品规定。438 C.com。

“这将是一次商业销售:

  1. 商业,个体或集体公司在正常利用其业务中制造的一种物品,无论是购买的物品是在相同状态下还是在加工后出售的;为获得利润而出售的房地产的物品,是否进行了改造。购置和租赁财产时,其买卖也将是商业性的,其中包括租赁或在其内安装商业机构;航空和海运的机构,汇票,产权,任何性质的证券以及商业公司的股份。”

贷款,按艺术规定。495 C.com。:“如果授予贷款合同,即使对非商人有利,也将被视为商业合同。”

债券,按艺术规定。509 C.com。:“要使该债券具有商业性,它旨在确保遵守商业行为或合同就足够了……”

存款,按艺术规定。521 C.com。:“如果将所存放的东西进行交易,并且是通过商业活动进行的,则该押金被视为具有商业价值。”

3.6.3。混合行为(和消费行为)

所谓的“混合行为”是对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商业性的,而对另一方而言则是商业性的。因此,这是仅在主观商业行为和相对客观行为中才可能出现的现象。

混合行为的经典例子是在书店买书以便学习的人。对于书店来说,这笔交易是对公司规定的交易的商业销售。a)艺术。438 C.com。,但不适合买方。

我们的《商业法典》解决了艺术作品第2段中的要点。之一:

“仅对当事一方之一具有商业性的行为,将受本守则规定的约束”

因此,所谓的混合行为不是“商业行为”的新类别: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原则上对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商业性的,而不是对另一方而言是商业性的,但是立法者对此作出了决定。声明“客观上是商业性的”,以便它不仅向商业关系服从其本身具有商业关系的部分的规定,而且服从原则上不属于商业关系的规定。

因此,不是商人的人和没有进行这种商业行为的人最终会受到商法的约束,商法的原则通常比法律更为严格。

民用

3.7。效果

商业行为的后果是产生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在进行贸易行为时,商人之间会建立,修改,传输,宣告或消灭权利和义务,因此我知道他们将产生赋予,不履行或不履行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还会产生权利的宣布。 。

当它们发生于进行委托给商人的活动以及商业行为的真正目的时,也会产生影响,而这种行为对第三方的影响则可能是联邦公共管理机构,其他公共实体以及当然还有个人的第三方。

3.1.1。贸易双方

贸易的当事方是商人,法律向所有具有合同能力的合同人宣告贸易,这些人有合同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行为,使其成为一种习惯性职业。一般而言,商人是从事商品买卖的任何人,他们购买并拥有制造成或多或少要出售的商品的人。

商户是所有商业关系中的主题。这些人可能是自然人或道德人,他们习惯性地和专业地从事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商业行为。出于商法的目的,偶然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也是商人。

根据《商业法》第一节第3条,它说他们是商人,是具有进行贸易的法律能力的人,使他们成为普通的职业,这意味着不是进行孤立的行为,而是他们,即从事商业活动。

只要外国商人具有根据墨西哥法律行使职能的法律能力,它们也被视为商人。外国商人应被理解为可以进行交易的自然人,并且商业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也适用于他,除了有关权利的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在共和国成立的在国外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具有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公司也是商人。

3.8。与法律行为的差异

法律行为与商业行为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律行为是通用的,商业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物种,换句话说,任何依法实施的行为或法律所描述的是法律行为,因为它受法律x的管制,现在,商业行为又成为法律行为,因为它受商业法的约束,尽管商业是法律,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所以我们得出结论,每个行为商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并非每一个法律行为都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商业行为,属于法律领域,指的是通过付款的结清进行的收购产品或产品的权利,目的是获得后续利润。

该利润可能来自产品在购买时所处的相同状态,也可能来自改变其价值的某种转化。

商业行为概念的法律使用适用于动产,即可以动员而不改变其结构的动产;房地产是建筑物或土地。简而言之,商业行为是区分在商业法范围内的案件和属于民事领域的案件的法律行为,但存在混合行为(具有双重特征)。商业行为的法规取决于每个国家/地区现行的法规。这些规则负责根据相应程序确定上述行为的范围,能力和权限。

结论

结论是,每部《法律法》都要求适用赋予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更新的规范,要求与上等规范和无能规范保持一致的规范。

因此,从形式上来看,我们可以说“法律业务”是一种事实假设,其中包含一项或多项针对产生法律效力的私人意愿的声明,而《客观法》则承认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想要的效果的限定效果,根据定义属于私法

另一方面,必须强调每个原因产生特定业务的事实,这是宣告通过将其外部化而获得的一方或双方意愿的声明,而这绝非欺骗,错误或欺诈的结果,这一点至关重要。暴力。

我们还知道,为了完善“法律业务”,它必须具有合法的,确定的或可确定的目标或宗旨,即当事方已知或定义的,并且具有由代理意愿确认的宗旨或功能。

毫无疑问,不仅上述要素(称为基本要素)足以根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关系,而且所谓的偶然要素(例如条件和术语“阿门”)也以这种形式被吸收。例如,给受益于自由的人带来负担。

我们得出结论,贸易是一种不断交换商品和服务的活动,其中人是执行该活动(商人)的人为因素(主体),国家通过其法律来规范和建立这种活动。行使其功能的机制,充当其平衡的监护人或监护人。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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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合法商业和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