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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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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信用卡是当前的话题,非常接近所有人,许多人每天都在使用这些卡。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使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信息,获取这些卡的程序以及与信用卡相关的粘附合同的所有信息都为人所知。

信用卡同时是一种信贷工具,是销售(因此是生产,工作和财富)的乘数。

通过该卡,消费者可以大大简化操作,因为卡代替了现金的交付,并且在履行货币义务方面有所不同,因此构成了重要的信用工具,因为通常不需要事前提供资金。

对于我们来说,通常经常将“信用卡”与带有磁条的塑料卡关联起来,这使我们可以延期支付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费用。

但是,信用卡不仅仅是我们所知道的塑料卡,它还涉及一系列法律关系和概念,我们将在下面进行分析。

信用卡是一种信用工具,可以推迟仅凭单据承担的货币义务的履行,而无需事先向承担债务的实体(通常是银行或金融系统的另一家公司)提供资金。

一,历史背景

关于信用卡的历史渊源,有各种立场。一些作者指出,信用卡起源于美利坚合众国,是小核但经济上有实力的私人会所理念的产物。

Sarmiento Ricausti Hernando等其他作者指出,信用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欧洲国家,例如法国,英国和德国。

从有关信用卡来源的概念出发,已经概括了信用卡寿命开始与北美大来俱乐部的开始的位置。从那里传播到其他国家。

在本世纪初,在北美国家的某些州使用了信用卡,允许持卡人在组成连锁酒店的任何酒店中使用住宿;大约在1920年,Texaco和Esso加油站公司发放了信用卡,用于购买由于战时配给原因而逐渐消失的产品。但是,后来,一些铁路公司开始交付它们,这种习俗已扩展到航空公司。

在美利坚合众国,已知以下信用行为已被各国接受,将其作为范例:

至。“消费卡”是用于购买某些商品的卡。

b。“通用信用卡”是用于获取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卡。

C。“信贷和娱乐”是可供国际使用的手段。

d。“更改帐户”由那些涉及信用额度的帐户组成。

晚餐俱乐部成立于1949年,最初是专门为在餐厅付款而设计的,后来又扩展到了各种收购活动,将数百万的客户和公司聚集在一起,并在全球范围内发展。

然后出现``美国运通卡'',后来银行致力于发行信用卡,在这一事实中脱颖而出的是纽约的``美国银行''和``大通狂人银行''。Proto知道获利能力是客户群的函数,并且创建了银行协会来传播同一张卡:拥有3500家会员银行的“ Bankeamericard”和“ Inrbenke协会”应运而生。

信用卡于1960年代中期在西班牙出现,而我们所指出的关联现象立即发生:4B卡出现了,得到了中央银行,巴尼斯托,美洲西班牙裔美国人和桑坦德银行的支持。银行间卡由加泰罗尼亚银行发行。

1979年5月,据估计存在4,000,000张卡,这一数字今天可能翻了三倍,每千名居民贡献了150张卡。

最广泛的是:1958年由美国银行在美国创建的Visa;它在西班牙有7,000,000个用户,可让您支付购买费用并从某些限制中提取资金;大来俱乐部,由洛克菲勒和一群商人于1950年在北美市场推出;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也是由亨利·威尔斯(Henry Wells)于1950年在美国创立的,其首要目的是运输。

1967年,大来俱乐部是第一张到达秘鲁的信用卡,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建立了大来俱乐部秘鲁的专营权。

目前,在秘鲁,美国运通卡,维萨卡,万事达卡和大莱卡被接受,尽管并非所有企业都使用所有卡进行交易。

在秘鲁,信用卡最初受1993年7月24日在官方公报“ El Peruano”上发布的355-93-SBS号决议的约束;然后受1995年4月17日在官方公报“ El Peruano”上发布的第295-95-SBS号决议的管辖。目前,它受2000年4月14日发布的第589-271号决议的管辖, 2000年4月。

二。定义

关于其定义,有几个标准,我们将提出一些标准:

根据阿方索·维塔莱(Alfonso E. Vitale)的说法,“信用卡”是根据一项协议发行的一种工具,根据该协议,发行人授予帐户持有人购买或租赁商品时从同一发行人或另一人那里获得信贷的权力。或服务,获取现金垫款或由其合法持有人与同一发行人,代理机构或关联机构进行的任何其他操作,以及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传输其中所含信息的方式。

根据Sarmiento Ricausti的说法,信用卡是信用机构(银行或金融机构),法人实体向自然人无限期延长指定量和期限的循环信用的合同,这个在附属机构中使用它。

对于Cogorno来说,“很难给出信用卡的精确定义,我们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概述:这是一个具有自身特征的复杂合同,它在买方,卖方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了三角关系,从而可以首先,通过第二次发行,即通过事先向发行实体作出的承诺,即在发行人给定的期限内支付u的购买价格来获得商品和服务,这将通过立即将金额支付给卖方来接管债务扣除双方为满足需求而规定的佣金后。

就阿格里而言,它坚持认为是“商业合同,专业公司(银行或金融公司)与另一家客户(客户)在一笔特定贷款的借据中达成协议,以便客户展示债权人工具,它提供-信用卡-并证明您的身份,您在您指示的企业中获得某种东西或获得某种服务的提供。同时,专业公司与客户达成协议并要求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部门达成协议,就客户执行的所有操作收取佣金。反过来,客户在专业公司有一个一定金额的帐户,通常必须预先付款,从该帐户中扣除他从该服务中获得或获得的收益。

Fargosi将其限定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合同和信用为框架,卡本身是该关系的证明性文件,后者(作为后者)作为债务的私人承担而提出。

根据Farina的说法,“信用卡是一种名义上的,合法的,不可转让的文件,其目的是允许用户受益于与发行人达成的付款便利以及由发行人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所产生的付款便利。那。发卡公司向客户规定了对他们有利的信用额度,以便客户在遵守该系统的某些机构中购买商品或服务,而该公司又与该机构达成了各自的佣金协议。

发行信用卡有利于用户,这是执行基于合同订立的三边关系中产生的权利束的基本文件:

至。与发卡人一起输入发行人,然后

b。在发行人和商人之间。

简而言之,我们确认信用卡构成一组各种类型的多重关系,因此尝试在不考虑多重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定义是不合适的。因此,有必要注意以下每种关系:

•从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看,信用卡是一种合同,专业公司根据该合同规定与客户开立有利于他们的信用证,以便进行购买或履行服务。

•从发卡实体与商人或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看,法律关系将由前者承担,以履行与持卡人进行的业务所产生的付款,以换取预先设立的委员会。

•最后,从商人和持卡人之间建立的链接的角度来看,卡将构成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付款方式。

根据《信用卡规章》,第SBS 271-2000号决议将信用卡定义为:

“第3条:信用卡

通过信用卡合同,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持有人授信额度,并发行相应的卡,以便该卡的用户在提供服务的附属机构中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如果提出要求并因此允许发行公司使用现金处理服务或其他相关服务,则应在约定的限制和条件内使用,并有义务向发行相应卡的公司付款,金额为根据相应合同的规定,您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其他费用。

三,法律性质

关于信用卡的法律性质,有几种理论。

至。根据转让理论,受让人向受让人下达命令,向称为受让人的第三方付款。这一理论已受到严重质疑。有人争辩说,这不仅仅是下达命令的问题,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下达该命令的时间都是值得商bat的,问题要复杂得多。另一方面,持卡人或用户不是使发行者与关联公司联系的人,而是发行实体,该实体与通过卡创建的三边关系的其他要素有关,让她动起来。如果是转让,则发行人有义务向会员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正确地说,“如果分配正确无误,例如支票,试图将其应用于三方关系以推迟某些付款是不合逻辑的。

b。根据阿根廷法学家霍拉西奥·法戈西(Horacio Fargosi)(op.Cit.933页)所维护的债务承担理论,信用卡被解释为债务的一种假定,用作间接授信方式。至于持卡人-立即购买并稍后付款-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第三方(发行实体)有义务在卖方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之前,将买方偿还的款项支付给买方,买方将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款项。这个理论也不能经受严厉的分析。它只能被称为局部透视图,这是分支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而忽略了所创建的第二个关系。

C。墨西哥学说和立法所支持的开放信用理论指出,用户在进行购买交易时,会签署一项与从关联商人处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金额相对应的债务确认书。在银行或发行公司与关联公司同意的同时,承诺分配债务。由于债务几乎变成了没有凭证的简单信用,因此这便利了用户实现一系列欺诈性业务。但是随着信用的开放,人们发现了一种快速而安全的方法来迫使用户和会员支付其义务。信用开放理论被认为是不完整的。确实,即使可以识别用户和发送者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准确的,忘记后者和会员之间产生的关系。

所有人类活动都涉及互动,卡片也不例外。这三个个人元素的关系由多重和平等性质组成。干预的三方在理论上相等的法律考虑范围内行事。

从上面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由于在进行购买或满足服务时所建立的三重个人情况,信用卡中存在多重关系。因此,买卖和服务是以前合同的条件因素。

IV。信用卡类别

当前有多种信用卡分类标准:

•由发行实体:

至。顾名思义,银行信用卡是银行实体发行的卡。该银行实体作为发卡行以及金融和信贷实体进行干预,产生了各种义务关系,例如银行的义务,即发行卡并向卡用户提供信用,以及取消银行的义务。与商家或关联提供商承担的用户通过使用信用卡而承担的义务。

b。非银行信用卡与以前的信用卡有所不同,非银行信用卡的签发人虽然是位于商业银行区域之外的金融或信贷机构,所以它们提供给非银行信用卡的用户信用卡仅限于一定数量的场所。

C。属于某个商业机构的信用卡,由该商业机构发行以专用于该商业机构,也就是说,提供给它们的信用卡必须用于消费上述产品或服务设立要约。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强制性关系仅在卡的场所和用户之间产生,这种关系是当事方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信用卡是两党的,因为只有两个当事方干预该卡。生成强制性关系。

•对于所授予的信用和付款方式,

至。立即付款的信用卡,即具有预先确定的付款日期的信用卡。

b。“拒收信用额”是指允许使用先前已全额或以预先约定的百分比支付的总信用额的信用额。

C。混合的,合并并合并了上述两种类型的元素。

•持续时间

至。受限,具有特定有效期限的产品。

b。无限,即那些没有特殊持续时间的,即不确定。

五,参与各方

信用卡协议在几个缔约方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

1.发行实体。

2.信用卡的用户或持有人。

3.会员提供者。

信用卡合同中涉及三方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存在三种合同类型,而是构成了权利和义务合同中涉及三方的框架。但是,对于某些作者来说,就像我们已经提到的Alvarez Correo一样。

应当指出的是,通常涉及四个当事方,当开证实体是中间银行以外的法人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1.发行实体。-发行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专利:

至。发行自己的信用证的商业公司,通过这些信用证,往往会通过开门信用(通常仅限于一定数量)来识别自己喜欢的客户和受益人,例如商店。

b。专门机构,是引起信用卡三合会的机构。

C。由于这种方式提供的优势,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正在积极开展信用卡业务。

发行信用卡的形式。-想要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和/或金融机构有义务通知银行和保险监督,并随同随函附上有关该银行的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副本持卡人与下属机构签订的合同的经济和财务范式,以及遵循的系统和程序的方案,后代要使用的职责和控制。

2.信用卡持有人。-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或法人,经发行机构授权,在出示信用卡后即可在其日常活动中使用认可的信贷。通过评估其经济,道德和相关偿付能力而授予的信用。

3.关联商家。-它是提供者,同意使用已授予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

将所有关联机构添加到授权接受可用信贷的机构列表中。

锯。信用卡元素

一,个人物品

在双边机构中,他们由两个人组成:

•发行者(部门商店或机构)和

•用户所有者。

正如我们在上一点中看到的那样,由于生成的法律关系是多元的,因此由以下人员干预,因此复杂性更高,从而产生了其余的卡:

•产生卡或发卡人的商人或商人发行了先前致力于机构或租户的卡以约定的折扣支付的服务费用,卡上显示的发票数量;

•发行人,通常是一家银行机构,通过佣金或奖品在其信誉良好的客户中分发卡;

•签订合同后接收卡的持卡人。能够在一系列先前确定的机构中使用它;

•最后,提供购买或服务的企业必须接受信用卡付款。

据阿里拉拉加(Arrillaga)所说,他还有其他一些特别的个人元素:

•订约方不是持卡人,但负责卡的借记和可能收取的费用;

•授权发行人发行带有商业名称的卡的特许公司。(假设由各种银行实体发行的Visa以及由公共有限公司处理的Diner的发行);

•最后,由于所有者用户的可偿付能力令人怀疑,在某些情况下,发行人要求保证人。

二。形式元素

他们是:

•持卡人或雇用他人的人提出的卡申请。实际上,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发行银行负责这些程序,将其提供给有偿付能力的客户。

发行公司与管理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机构之间的合同

•拥有人妥为签署的借记证明,证明了购买及其金额或提供的服务,代替了动产买卖的交付票据;这些借记卡使用跟踪程序以四次发行,因为卡上有浮雕,除了发行人的识别标记(Visa,Eurocard等),持有人的姓名和识别码。

•最后,发行人每月发送给用户持有人的借方通知单。

七。双方之间的关系

鉴于存在两个基本合同并且当事人的多元化;当前卡中涉及的内容,我们必须分别检查它们之间的链接:

IV。发行人和用户持有者之间。-这种关系非常简单,因为发行人受到直接或通过银行的限制,无法将具有卡片一般条件的表格发送给一系列选定的人。一旦收到妥当填写的表格,发行人就将卡发送给用户,这时合同就完善了,因为签字仅仅是使用它的必要条件。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并注意:

至。对于自然人,其姓名应符合官方身份证件;并且,

b。法人的,按照提供的文件的名称或公司名称,以及按照官方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使用法人的信用卡的用户名;

此外,它必须在一名授权官员在场的情况下,酌情注册申请人或有权使用信用卡的用户的签名。您必须核实不禁止申请人和授权操作信用卡的用户(如果适用)开设活期账户,签订信用卡合同或操作信用卡;

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尤其是与他们的付款能力和地址有关的信息,要求提供有助于了解其客户的任何其他文件或信息,并利用这些数据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和信用评级并与他订立信用卡合同,并在公司的责任下,将信用卡以及其他信用卡(如果适用)单独地和专有地交付给其持有人或用户。

取得卡后,用户将承担以下义务:

a)保护;

b)丢失或被盗时发出通知;

c)销毁过期者;

d)在购买或使用服务时出示;

e)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通知发行人;

f)通常通过银行帐户付款的购买;

g)支付利息;延迟付款的情况;

h)如果第三方没有意识到损失或失窃,则报销第三方非法处置的款项(此​​责任对每家银行有最高限额);

i)反过来,您有权在接受信用卡的场所所示的限制内使用该卡。

相应地,用户的义务是发行者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增加接收合同的义务以及收回卡的义务。

V.在发行人和机构之间。

该企业具有以下权利:

至。列入依从公司或企业名单;

b。显示卡的标志;

C。补偿用户签署的费用。

这些义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综合:

至。在分配给它的限制内接受卡;

b。采用与其他客户相同的价格和条件;

C。不要提议用现金付款;

d。检查卡的有效性;

和。填写有关收到的指示的收费记录,检查签名的身份;

F。如果卡无效,则退还给发卡行用户已支付的金额;

G。传达业务的终止或转让。

就其本身而言,发行人有权收取约定的佣金并终止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可靠地通知营业所。

关于这些合同的终止,我们必须指出该卡具有到期日期,因此,发卡行不发送新卡就可以终止该关系就足够了。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保留在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这种终止意味着有义务退还单据,不符合此要求并继续使用卡可能会导致刑事诉讼。

就其本身而言,用户持有者可以终止与发卡行的链接,通过挂号信通知发卡行,其中必须包含该卡,从而节省了收据时可能产生的费用。

尽管在合同中已确定可以通过事前通知终止该关系,但对于发行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进行同样的考虑,对于发行人来说,这种关系通常是可靠的,而对于公司而言,这是足够可靠的。挂号信。

锯。最后,发行人与特许公司之间的关系还有待研究

,发行人的权利是:

至。商业名称的使用;和

b。受益于特许人为其员工提供的服务。

作为义务,我们有:

一。商定条件和

b。支付为使用商业名称而确定的费用。

八。信用卡功能

该卡是一种法律文书,允许其持有人与发行人本身或与第三方进行某些操作,从而取代了使用现金,支票或其他商业文件的需要。在具有经济意义的操作中,它用作单据或按文付款的一种方式。最重要的一点是,它满足了当代社会的需求。它就是这样产生的,并朝着这个方向发展。需要一种可以干预经济和法律交易的工具,以私人消费发起的中小型商业交易和/或与支票,其目的是不同的,并且接受不是这种交易中想要的目标。卡的功能还使我们能够对它们进行分类。

1.经济社会学职能

该卡是商业和金融发展的工具。毫无疑问,该卡是商业发展的结果,并已成为其驱动力。它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市场是一种重要的中介工具,并在银行利润中产生了很大一部分。同样在西班牙,由于上述很少使用卡作为信贷工具,因此通过佣金支付,利息不多。该卡不仅可以部分代替现金,而且已基本取代了支票,并且其最大的优点(至少在西班牙是这样),它已被成功接受,消费者购买时没有问题。

另一方面,该卡允许商业机构扩大消费者的范围,使其更容易达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卡鼓励消费。

2.法律职能

该卡是一种识别工具。它的主要功能是允许使用其余的特定功能。实际上,最好将卡称为“身份识别工具”,它既具有法律功能,又具有经济社会功能。本身进行识别是没有意义的。对于支付卡,其目的是使用或访问其其余功能,否则将很难实现。但是,我们认为检查法律职能之间的标识是适当的,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提供给所有者的是合法化作用。付款卡已经是金融DNI,因为RUC是SUNAT之前的DNI。趋势是统一识别工具。实际上,该卡具有各种信息功能。它标识所有者,发行人,包含与其身份有关的数据,以及与帐户类型和数量,信用额度和可用现金有关的重要交易信息,以及自动或它们允许控制并确保操作的正确性。

九。法律特征

1.这是一种复杂的类型,因为各个人之间以不同的方式产生了一系列法律联系,因此能够在其中找到各种合同,例如开放信贷,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等。

2.它是多边的,因为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强制性关系共存,例如卡的发行者,用户以及商人或供应商。

3.从发行人和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发行人和关联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这都是典型的,因为至少在秘鲁,它受2000年法规的约束。

有必要在此回顾弗朗切斯科·梅西内诺(Francesco Messineo)的话,他肯定说:“…法律生活并非以一成不变的形式化石,相反,它是在永久性的运动中并且在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并补充说“……在罗马人起源的传统形式中,增加了现代经济生活所产生的契约数字。

4.这是一项特殊的法律业务,考虑到尽管它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无限的特征,但其应用领域是商业活动的典型特征。

5.这是主要的,因为它不依赖于之前的其他合同,因此具有“自己的生命”。通过这种相同的特征,信用卡可以免除附属合同可能遭受的其他选择,例如在被授予的情况下的担保。

6.由于它的功能,它是构成性的,因为它会产生各种特定的法律情况,并且不具有修订或监管合同的特征,也不具有解决性。

7.由于其规定,它是多边的,因为在它所需要的众多互惠关系中,都有互惠利益。因此,在发行者与用户之间建立关系的情况下,前者承担向卡所代表的用户授予信用的义务作为利益,而前述用户则有义务支付金额的信用,作为对价。因此,我们可以继续举例说明由于这种复杂的合同而产生的许多强制性关系。

8.这很繁重,因为由于其估值,每个缔约方都遭受了牺牲,但牺牲了利益,并产生了相关的财富和贫困。

9.它是可交换的。所产生的众多义务关系中涉及的每一方在创建强制性关系时都知道某个具体的事实,预先估计了牺牲和可以相应实现的利益。

10.它的范围是连续的,只要持续时间不是简单地允许的,而是各方希望的,因此其效用与之成正比。

11.其执行并继续。嗯,它的发生没有时间的中断,注定会在或多或少的延长期内产生影响,在秘鲁最长期限是五年,根据《规章》第九条可以延长。

12.鉴于它的目标是通过货物或服务的转移来循环财富,所以它是一种交换操作。

13.考虑到发行机构授予用户的信用,这也提高了可用性关系。

14.顺便说一下,根据所创建关系的类型,模糊地显示了它的形成方式。

第8条中的规定规定了以下特征:

-发行信用卡的公司名称,以及(如果适用)信用卡所属的信用卡系统的标识;

-信用卡编号编码;

-如果持卡人是自然人,则信用卡用户的姓名及其签名。当信用卡持有人是法人实体时,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姓名以及有权操作该信用卡的用户的姓名和签名。

- 截止日期; e,

-酌情在国内和/或国外表示信用卡有效期的地理范围。在没有这种指示的情况下,在不承认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假定其具有国际效力。

十,信用卡用户的优势和劣势

对用户的好处:

1.全国各地的许多场所和各种场所都可以即时获得信贷,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持卡人与下属场所之间不一定有任何关系。

2.通过签发单月支票来代替现金处理和支票的使用。

3.它给用户带来的声望,因为它构成了一种识别和可靠性的手段,因此可以理解,每位信用卡持有人均已得到适当清洁,可以被视为在经济和道德上具有偿付能力的人。

4.它可以改善您自己的资金管理。

5.对于预算控制,由于只有单一信息或帐目报表的来源,就可以容易地发现某些方面的超额情况,从而有助于合理管理家庭预算。

6.持卡人无需携带大笔资金,从而消除了不必要的风险,避免了因不接受支票而引起的问题。

7.它们用于解决紧急情况,疾病,意外访问,临时郊游,周年纪念或生日礼物,以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提供食用产品和各种需求。

对用户的不利之处:

1.授权时交易中的时间损失。

2.故意滥用,盗窃或遗失卡可能导致欺诈。

3.缺乏对用户费用的控制。

4.过度使用融资,这显然使原始购买成本变得越来越昂贵。

关于附属机构可能面临的劣势,可以提到以下几点:

附属机构通过使用信用卡接受发票付款时的主要缺点是,除非它在银行拥有银行帐户,否则无法在48小时内将发票转换为现金。发卡机构,您可以通过该机构存入一笔信用卡交易额,并立即将其提取。

十一。合同的形成

当某人希望访问信用卡时,首先要做的是与发卡实体联系,我们已经看到,由于它是银行信用卡,因此发卡实体是银行,并执行相应的程序,提示世界银行要求的要求。

通常,利害关系方填写会员申请表,然后将其合并为合同的一部分,稍后再签署。本申请包含申请人的一般数据,其配偶的数据(如有),卡的条件,损益表和平均每月支出等。

填写申请表后,利害关系方签署《银行信用卡协议》,其中包含将控制所授予信贷的条款和预定条件。该合同将成为“​​粘合”合同,我们将在后面解释。

银行将事先检查该利害关系方是否为信用主体,其偿付能力以及财务和道德状况是否允许他使用信用卡。

一旦验证了相关方的数据和偿付能力,并签署了《粘附协议》,银行就会开立一个活期账户,从该帐户中扣除使用信用卡的金额以及用户在信用卡中的消费额。附属机构,请依据《银行信用卡协议》中规定的条件。

随后,银行为用户,即持有人和他明确书面指定的其他人发行层压卡。所有发行的卡都是个人的,不可转让,与持卡人的卡具有相同的限制并满足相同的条件。

另外,发行机构是指示其生成和管理的系统的操作准则的机构。因此,持卡人或持卡人别无选择,只能接受施加在其上的条件,但要遵守本规章中规定的规则。

公司必须至少根据信用卡规定的第4条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信息。

1.对于自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格式提出书面要求;

-官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酌情证明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以成为信用卡持有人的文件;并且

-完全个性化和确定的地址。

2.对于法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格式提出书面要求;

-证明法人在公共注册机构中的构成和注册的文件;

-由公司酌情证明拥有信用卡持有人法人足够支付能力的文件;

-如果是纳税人,则为法人的单一纳税人注册表(RUC)的编号或替代它的编号;

-法人实体代表要求和签署信用卡合同,以及在适用时指定授权用户使用法人实体信用卡进行操作的授权委托书的经核证副本;

-来自提出请求的法人实体的书面授权,由该实体指定授权使用信用卡的用户,并指明其使用范围和限制,并由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上一段所指使用者的正式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且

-申请人的地址是完全个性化和确定的。

必须考虑到《规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为这样的障碍是公司必须与已关闭往来账目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书面合同,以写支票或支票。在第19条中规定的关闭或取消期间,由于第19条所述的原因而取消了信用卡。

同样,他们也可能不是其他信用卡的用户,也不是有权使用法人信用卡操作的用户,因写错支票而致残的人或因取消信用卡而受到制裁的人(前文所述)。

十二。合同内容

根据《规章》第7条,信用卡协议必须至少包含:

信用卡协议必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信贷额度;

2.现金处置的最大金额和佣金(如适用);

3.提供服务的佣金,邮费和其他直接费用,或确定服务的标准;

4.补偿性和暂时性的年度实际利率或其确定标准;

5.计提利息的金额;

6.允许的付款方式和方式;

7.旨在涵盖未经授权的交易的保险费,付款方式,保险的范围和有效性或其他保险范围或应急机制,以及提出相应索赔的程序;

八,丢失或被盗的当事人的程序和责任;

9.适当取消信用卡或终止各自合同的情况;

(十)根据《规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公司注销的信用卡持有人实施制裁;

11.帐户对账单的交付频率;

12.接受帐户对帐单的条款和条件;和

13.其他由该监管局成立。

所述信息必须清晰,准确地表达,并以易于理解的语言和突出的字符书写。

(作为附件,我们提供了来自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合同的各种模型)

十三。粘附合同

合同由于具有经济上的涵义而通常具有合同订立的初步阶段,称为谈判。

谈判一词来自商务这个表述,而商务又来自拉丁语的“ negotium”,这意味着它不是闲暇或无为而为,而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

谈判是一种动态的活动,人们用来通过和平手段从对方那里获得他想要的东西。

通过谈判,当事双方无意受约束,便将其订立合同的意图告知对方,从而在订立合同时就其未来义务关系将进行自我调节。

但是,由于现代生活的需要和大量签约,导致存在一个由于匿名而失去谈判合同权的客户,因此创建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即由于它的条款是由当事方之一预先确定的,因此该类型不能接受上述协商阶段,因此可以按其形成方式进行分类,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经讨论接受并正式化遵守合同,或者拒绝但不建立强制性关系。

斯蒂格利茨指出,《粘附合同》与所谓的消费者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反过来又与大公司以及大规模生产商品和服务的趋势密切相关。

1984年的《秘鲁民法典》第1390条对附着力合同进行了定义,规定当当事一方中的一方选择完全接受或拒绝另一方确立的规定时,它将是一项附着力合同。愿意接受。

然后,它是一个包含要约和接受的合同,其中要约不接受任何修改,因为它涵盖了整个合同区域,从而使接收者有可能接受或拒绝它的全部内容。因此,要约的接受者在接受要约并签订合同时会声明其意愿。

我们认为,在现代经济和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上,粘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因为其中存在遗嘱协议,可以消除谈判的前阶段。必须考虑到“成员资格意味着不争论,不意味着不考虑,因为这种可能性一直存在。”

对于上述内容,根据我们的理解,银行信用卡协议是一项粘附协议,因为要访问银行提供的服务并因此成为信用卡用户的人仅您可以接受或拒绝提供给您的合同条款,您的合同自由仅限于接受,并且可以表达您的合同意愿,因此已经接受了要约,而没有任何修改的可能性。如果不同意此报价的任何规定,您只能拒绝它,因此不能执行合同。

十四。费用,邮资和保险

根据该条例第11条,“公司将根据其所订购的付款订单,从相应的信用卡帐户中扣除相应的信用卡帐户,使用该卡的用户所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金额。根据有关此事的现行法律,提取的现金量以及使用其他相关服务以及信用卡合同中指明的利息和其他义务。

付款订单和签名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和/或电子签名的授权来代替,但必须经发行信用卡或所指定实体的公司的认证。以及信用卡持有人先前授予的明确授权。

本条例第7条第3款所指的佣金,邮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必须与实际发生的费用联系起来。”

佣金是授予信用并可以管理,管理信用等的人对不同概念所收取的费用。运费是指实体为发送信件,财务报表,通知,会计票据等而给予信用额度的费用。一些银行和商业机构都包括了保险,以承保影响偿还债务履行的任何可能情况。

XV。账户对账单

公司必须至少每月一次向信用卡持有人发送一份帐户对帐单,其中应包含详细说明每个结算期的费用和付款,相应的付款金额以及末尾的余额。 。此帐户对帐单必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所有者和用户名称;

2.信用卡识别号;

3.报表期;

4.到期日和最低付款额;

(五)报告期内附属机构的名称,登记的日期和金额;

6.应计利息额;

7.其他收费,如果有关,应明确说明其概念和金额;

8.持有人在报告期内支付的款项,注明日期和金额;

9.到期日余额;

10.信用额度中的可用金额,以及

11.帐户对帐单日期生效的补偿性利率和暂停付款。

公司必须将帐户对账单发送到信用卡持有人指定的地址,并带有必要的预期,以便他可以及时进行相应付款。如果持有人没有及时收到上述账户对账单,他将有权向发行公司索要,而后者将有义务立即提供副本。

(作为附件,我们提供了来自不同银行的各种信用卡账户报表模型)

十六。取消信用卡

根据《规章》第五章,持有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过与公司进行书面通信的方式要求取消信用卡和终止各自的合同,而不影响支付相应借方余额的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必须取消信用卡(包括其他卡)或终止合同:

1.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遵守以信用卡形式向同一家公司连续两次分期还款的情况。

2.当信用卡持有人对发卡行承担的任何性质的义务被分类为可疑或损失类别时。

3.根据监管部门的公布,当信用卡持有人关闭了任何往来账户以在没有公司相应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该账户时,无论是在公司本身还是在金融系统的任何其他部门。

同样,公司必须取消其他信用卡用户的信用卡以及授权使用法人信用卡操作的用户的信用卡,前提是这些信用卡已包含在前面的段落中。

由于上述原因而被取消的信用卡持有人,在从相应取消日期起的一年内,不能在金融系统中的任何公司申请新的信用卡。同样,在不损害相应债务追收的情况下,公司必须在《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传播开始之日起十(10)天内,取消所列人员的信用卡以上述方式传播,并且在本文确定的期限内不向他们授予新的信用卡。

在前条规定的取消理由中首次发生累犯的情况下,持有人的信用卡将被取消,上述障碍将持续三(3)年。如果您第二次重复,障碍将是永久性的。

如果公司由于第19条所述原因不正确地取消了持卡人的信用卡,则必须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纠正要求后十(10)天内进行相应的纠正。或未经请求而检测到不必要的取消。为此,公司在其责任,成本和费用下,必须将发生的错误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取消通知联系的风险中心和分支机构。此外,公司必须以监管部门用于散布相应取消信用卡的方式承担整改费用,如果法院裁定取消信用卡,赔偿受影响的客户所造成的损失。

公司必须在每个月的前五(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和保险业监督发送一份打印报告,其中包含所有已取消信用卡的清单以及与上个月相对应的更正。前述报告必须包含由总经理和负责此事的官员适当签署的支持上述信息的正当理由。

如果监督认为公司对整改的理由不充分,可以取消该整改。监督还可以建立其他发送信息的方式。

十七。有附属机构的合同

直接或通过信用卡系统发行信用卡的公司将与附属机构签定合同,据此,它们承诺接收由信用卡持有人或用户签署的付款单。信用,或获取相应的电子签名或事先授权,以允许相应地针对该国家/地区或国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金额进行相应的收费。

在与附属机构的合同中,公司承诺根据该机构同意的条件,向所述机构或组成其的信用卡系统支付有效签发或授权的付款单的金额。各方,在法规框架内。

与附属机构的合同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验证信用卡是否有效,并根据收到的信息验证(如果适用)未出现在已取消卡列表中的信用卡;

2.验证用户身份;

3.检查用户在付款单上的签名是否与他的信用卡上的签名相符,或者得到电子签名或图形或手写签名的其他替代手段的认可;

4.以公司授权的最大金额进行交易;并且,

5,该公司认为方便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则其他程序。

十八。链接到当前帐户协议

我们必须澄清,我们要处理的关系是指银行活期账户,这是管理他人业务的合同,包括代表客户并为客户的利益执行现金,支付和收款服务。从财务角度讲,这也可以理解为中立的操作。

该合同与信用卡合同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因为银行要访问银行信用卡,会开设一个银行支票账户,从中可以扣除银行信用卡的使用金额。 ,以及由此产生的消耗。

出于这个原因,要访问循环信用额度,两个合同,即银行信用卡和银行支票帐户,都紧密相连,因为如果不相互执行,则不可能。我们不是主合同和附属合同的关系,但它们是互补合同,其无效会导致另一合同的无效。

十九。信用卡作为电子付款方式

当我们访问虚拟商店并想要购买产品时,我们可以看到付款选项包括以下方式:信用卡,借记卡或活期账户等。我们清楚的是,账单或硬币在互联网上无效,信用卡是当今网络消费者中最常用的付款方式。

这主要是由于其易用性,这种付款方式的基本特征以及它为卖方提供的安全性所致,因为存在一些支持消费者的金融机构以及使用信用卡的消费者他们有保险。

同样,人们普遍相信,使用信用卡进行的操作会更加可靠,并具有所有保证。

对于秘鲁的情况,必须考虑到信用卡的有效性,信用卡中必须包含发行卡的公司名称以及其所属的信用卡系统,编码卡编号,卡名,用户名称,他的签名,有效期以及对有效地理区域的明确表示。如果遗漏了最后一项要求,则在不接受反对的前提下,可以理解其有效性是国际性的。

结论

1.关于信用卡的历史来源,存在不同的立场。一些作者指出信用卡起源于美国,另一些作者指出信用卡可以追溯到欧洲国家,例如法国,英国和德国。

信用卡寿命开始与北美大来俱乐部开始的位置已经变得很普遍。从那里传播到其他国家。

2.信用卡的法律性质应为信贷银行合同,发证实体通过该合同同意授予当事方确定的最高额度的循环信贷额度。

3.银行信用卡协议是一项粘附协议,因为想要访问银行提供的服务并因此成为信用卡用户的人只能接受或拒绝呈现给您的合同条款。

4.信用卡协议在数个缔约方之间建立法律关系,这些当事人是:发行实体,信用卡的用户或持有者以及关联的提供者。

5.关于合同的形成,首先要做的是与开证实体联系,提出世行要求的要求。

填写会员申请表,并附上申请人的一般数据。

然后,他签署了《银行信用卡协议》,其中包含将控制要授予的信贷的条款和预定条件。银行将检查利害关系方是否为信用主体,以及其偿付能力和财务和道德条件是否允许他使用信用卡。验证通过并签署加入协议后,银行将开设一个支票账户。随后,银行为用户发行层压卡。

6.公司将从相应的信用卡帐户中扣除卡用户使用卡所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金额,提取的现金以及使用其他相关服务的金额以及利息,佣金,邮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7.公司必须至少每月一次向信用卡持有人发送一个帐户对帐单,其中应包括每个结算期的费用和付款,相应的付款金额以及期末余额的详细信息一样的。

8.信用卡是当今网络消费者中最常用的付款方式,这主要是由于其易用性,这种付款方式的本质特征以及它为卖方提供的安全性所致。由于信用卡通常受保险覆盖,因此有一些金融实体可以支持消费者以及消费者。

9.人们普遍相信,使用信用卡进行的操作更加可靠,并且具有所有保证。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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