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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目录:

Anonim

摘要

这项工作涉及因环境损害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制度,特别着重于与我们法律制度中的主题相关的法律-法律问题。它是进行此研究的第一种方法,其动机是需要对这个复杂的法律数字进行深入研究,该研究最近已在我国实施,以验证当前法规是否符合其要求。 。

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赔偿。

关于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适当管辖权问题和其他程序性思考。

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深刻的“民法行政化”不是在适当管辖范围内在我们国家范围内处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主要问题,而是在给定范围的情况下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二分法一个或另一个分支的过程。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除了在合同事项中通过仲裁条款与仲裁法院相对应的仲裁事项外,还在民事法院中宣扬了所发生的环境冲突,无论他们从事何种个人或活动,在不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构成犯罪的;社会主义制度就其本身而言,要求经济法规范追求经济活动的实现和方向的各种确定的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第81/97号法律在第一条特别规定中指出,解决因使用其戒律而产生的冲突与人民法院经济庭相对应,但澄清说,“(…)不得损害以下事实:该法律解决了在其各自辖区解决的民事,刑事,有争议的行政和行政违法事项……。

根据1977年8月19日第7号法律第1条和第2条“民事,行政和劳动程序法”(LPCAL)的规定,民事管辖权由人民市政法院和民事和民事分庭行使。省人民法院和人民最高法院的行政机关,与之相对应的是知道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事项,但前提是其中至少一个是古巴人或在古巴具有代表权或住所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虽然争端不涉及位于本国领土之外的资产,也不涉及古巴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合同或条约规定的事项。

到目前为止,我们有一个广泛的行动框架,但是首先是国家仲裁机构,然后是现在以及现在的人民法院经济分庭,已经从民事管辖权中删除了问题。

在这种意义上,2001年8月15日第223号法令“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分庭的管辖权和职权范围”在第1条第二节中指出,省人民法院经济分庭“在第一节中,由于不遵守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的规定而对第一部分所述的自然人或法人提起的诉讼。发展生产,商业或服务活动,无论是由任何一个或总检察长办公室或科学,技术和环境部根据现行法律进行促进。”

我们必须推断出这些违反的“规定”会引起合同外责任,因为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受害方的索赔要求扩大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前提是假定该损失已包含在合同的第一部分中。上述条款,由省人民法院经济分庭负责“由于不遵守,无效,终止或解决经济合同而引起的要求……”,其中所述主题为当事方。

现在,由经济法主体所引起的,并非源自特定“法规”的损害会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这些都包含在同一条款的第六部分中,该条款提供了以下知识:“由于上述自然人或法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而对上述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索赔坦率地扩大合同外责任,向省人民法院经济法庭发展其生产,商业或服务活动。

根据到目前为止的所有陈述,我们认为,由第223/2001号法令第1条第1款第一节所述的人提倡或针对其提起的环境诉讼,将由经济管辖权在其活动发展引起的任何时候解决。生产,商业或服务或经济承包;该领域不包括的内容将受《民事,行政和劳动程序法》所批准的普通民事规定管辖。

在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在与专家进行的五次访谈中,有三位认为正确的管辖权应该是经济管辖权,因为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冲突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该国的经济稳定,而另外两个则认为不仅要根据程序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权,而且从这种意义上说,应该对每种情况进行评估,考虑其中一种情况(在民事和经济之间)是有效的,因为它们最终会聚在一起,而另一种情况是,技术管辖权应是正确的民事和行政管辖权,尽管在法律上以经济管辖权为准。

做出了这些必要的考虑之后,现在让我们列出第223/2001号法令在其第1条第1款中系统化的经济法的主题:

a)机构,代理机构,上级业务管理组织,公司和其他国家实体。

各种形式的国有企业组织似乎都在这里汇合,但是由于规范的空虚,我们感到疑惑:从一般意义上讲,由于违反经济合同而发生的冲突(或更具体地讲,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影响19)第129号法令第5条第3款规定,由公司联盟的不同依赖者之间的环境决定),可以通过这种新途径解决,也可以由联盟董事会继续解决。 1991年8月?

我们认为,最后一条法律规定不反对上述段落,也没有明确废除,因此仍然有效。

b)商业和公务员公司以及其他私人实体。

c)被授权在国家领土内经营的金融机构。

d)社会和群众组织,以及从属于他们和政治组织的实体。

有趣的是,政治组织本身被排除为经济法主体,但根据民法典第39 c)条,它们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否意味着针对他们的诉讼被假定对他们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然后将由普通民事管辖权管辖?这似乎并不正确,但是没有什么可以使我们另想一想。

e)协会和基金会。

f)获准在该国境内经营的合资企业和自然人或外国人。

g)农业生产合作社(CPA),信贷和服务合作社(CCS),基本合作社生产单位(UBPC)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类型。

h)被授权从事与前款所订对象有关的生产或商业活动的小农和其他土地所有者。

i)法律明确授权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在这方面,在我国出现的个体经营者的身材存在教义上的差异。尽管这些自然人向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服务,以满足他们的个人需求,并且在国民经济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向自然人致敬也同样如此。

问题在于确定他们与法人的合同是否经济。一方面,古巴中央银行第1/2000号决议承认向个体经营者向国家实体提供服务时对个体经营者的合法付款方式,这是后者所禁止的,但是另一方面,没有任何规定表达法律地位,使他们在这种类型的关系中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因此,我们必须考虑这种形式的通常为民事合同的形​​式,并将个体经营者视为普通自然人。

古巴经济法的特点之一是它缺乏程序上的独立性,它的自治程序很少,并酌情使用了LPCAL的规定。对于环境损害,也没有特殊的程序,因此您必须遵守民事程序规则。

100%的受访专家一致地指出,共同的民事形容词规范满足建立此事程序的要求,尽管其中一位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应缩短程序行为的用语。基于最后一个想法,两种适用的过程(普通或摘要)中的哪一种是合适的?普通过程通常是非常有保证和示范性的,但是摘要会很快地胜过它,由于其社会意义,这一问题有助于修复特殊的环境损害。

也许应该实施一种新的程序公式,将两种程序类型的价值结合在一起,或者正如雷伊·桑托斯(Rey Santos)认为的那样,我们的《程序法》也采用了保护方式,以实现这些程序的敏捷性。

还应注意的是,在评估哪家法院与通过民用通风进行通风的环境损害的修复相对应时,无论如何,该法院不能是人民法院,除非赔偿是从第以货币计算。我们认为,根据LPCAL第6条第pleca 6)条,卓越的主管法院应该是省级法院,因为经济评估恰恰是该过程中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因此不包括在内。一项具体规定。

对第81/97号法律第72条的分析得出了另一种反映,其中指出:“为了确保程序的结果或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所采取的措施应超越当前的程序立法”。必须理解的是,预防措施对于普通的民事方式也是传统的,因此它们无法满足环境责任的需求。由于上述法律明智地强调了一些提供更合适解决方案的变更,因此应予以重视。

最后,《民事,行政和劳动程序法》第45条所提供的可能性是惊人的,它赋予了法院解决当事方的主张,例外和有争议的文字中未提出的方面的权力。只要遵守某些规则,这是所有法律制度中的常识:法院赞赏的新方面与最初推论的主张是一致的或密切相关的;法院赞赏的新方面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并且在通过判决之前,法院将其欣赏的新方面指示当事方,给予他们不超过六天的时间提出索赔并提出他们认为适合其权利的证据。

由于环境破坏的复杂性,这些规定不是不可估量的,并将有助于我们的法院成为保护环境的真正标准。

结论

在对因环境破坏而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的第一种处理方法中,我们能够得出以下重要结论:

1.尽管民事法律责任在古巴民事秩序中是一个处理得很好的机构,但在要求对它进行配置以实现对环境损害的赔偿时,尤其是自第81号法律以来,它确实需要进行调整/ 97,其中包含有关此问题的特定规定,还远远不够,并且民法典的适用规定也不适用于此类损害的实际要求,这已经是全人类的难题。

2.环境破坏本身就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因素,它影响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最终涉及到它的每个主题,这是改革环境的另一个原因。与之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数字。

3.在推断环境时,很难在很多情况下证明损害的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古巴法律框架内的立法不足,迫使其寻求其他非传统解决方案例如对概率​​论的承认或对因果关系的假定的使用,从而导致对此类损害的充分赔偿,并规定了对现行民事法律责任豁免制度的限制,并为其提供了新的范围。

4.在损害环境的行为中应使用一种基本客观的赔偿责任制度,例如我们现行的《民法典》在产生风险的活动中明确指出的责任制度,因为这恰恰是``风险的理想''这样既可以预防又可以补偿这种损害。

5.尽管经济管辖权已普遍解决第223/01号法令所规定的大多数环境冲突,但考虑到其中所指人员的状况,这些人最有可能造成这类损害。由于其开展的活动的性质,考虑到法令本身设定的限制,这并不妨碍确定每种情况下的适用管辖权。

6.在确定纳税人或责任方时,还有另一种沧桑,即对环境损害的修复,尤其是因为有时它们无法按照习惯规则来解决,而不得不诉诸其他变体,例如渠道制度,或使用共同赔偿基金作为集体责任机制。但是,在定义谁有权要求赔偿环境损害时,我们的第81/97号法律非常明确和直接。

7.修复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常见机制时,必须加以审查,因为考虑到环境的概念和实际规模,它们的范围很窄。

目前,配置其他可修复的变体非常有用,例如尚未在我国实施的针对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以及由于其实际生存能力和担保人功能而使用联合赔偿基金。 。

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