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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业务重组和第11章

Anonim

本文旨在研究在美国通过《破产法》建立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预防性质,或者更具有保守性-重组性质的破产机构的研究。这项研究旨在了解这个非常特殊的系统的更一般的方面,其中法律系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与雇主之间的利益以及和解这些利益的机制之间的框架。全面了解这一数字非常重要,这不仅是因为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了解哥斯达黎加系统本身的帮助。但是由于了解美国破产机制的专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缓解危机在北美公司中产生的影响。

不可否认,美洲大陆国家市场之间的联系或多或少都取决于现有的商业联系水平。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和智利等国家的经济萧条问题以及其他重要市场可能对我们的国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尤其是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使我们的经济体系更加紧密结合的时代。所有这些都凸显了分析适用于商业危机时期的这些法律机构的重要性。

本工作首先提出了三个总体目标,这将有助于我界定主题并集中精力于我认为最相关的方面。首先是了解美利坚合众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其次,能够确定《美国破产法》“第11章”所包含的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最后研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最相关方面。

为了具体实现这些目标,我将尝试确定某些历史先例,以便了解美国重组机构的性质,以及随后理解《州破产法》第7、11和13章所规定的破产程序之间的主要区别。美利坚合众国。稍后,我将确定能够根据北美法律第11章提出业务重组申请的主观和客观要求。同样重要的是,要根据美国法律描述业务重组过程的不同阶段,所有这些阶段都要考虑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重要方面。在整个工作中我将允许自己在所分析的程序性机构与我们的立法之间进行比较性评论,以使对比较法的轻松研究有助于更有效地识别两个系统之间的距离和距离方面。

最近引入了我国的重组程序,尤其是考虑到适用于预防性破产程序的法规与1989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同时纳入。这些法规随后将在1996年进行修订。因此,从现在起,我试图提出的是,相对而言,两个系统的历史和发展都标志着第一个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别。

最后,我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下,在本专着中,第11章和第11章是同义词。同样,在提及北美立法时,我将其称为《破产法》或《破产法》,同时,我指的是《美国法典》第11条,后者是监管破产程序的监管机构。

第一节美国的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

第一部分旨在建立工作的总体框架,为此,我将首先尝试突出一些历史要素,使我们能够了解当前破产法的最重要先例,然后概述该法各章之间最重要的区别。美国破产法。重要的是要指出,在本节的第二部分中,我将不仅仅局限于审查预防性破产程序,而是要对与美国法律更相关的一般性破产程序进行概述。

破产法背景。

破产法可以被认为是最近的发展,但是其先例可以追溯到很远的时代。即使在罗马法中也可以确定其起源。但是,中世纪晚期显示出更容易识别的功能。对于法学家何塞·莱瓦·萨维德拉(JoséLeyva Saavedra),可以确定破产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中世纪晚期,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当时各个立法体系中存在的破产程序主要由用于执行债务人资产的工具组成,债务人通常是商人。换句话说,破产程序具有明确的清算目的。此时商家债务人的情况,与平民不同,情况更为严重,因为他自己的公司使他服从或迫使他屈从于个人性的严厉措施,这些人通常逃避这种程序。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同的立法寻求保护商人阶层和受破产债务人损害的公民的利益。这次试图调节个人之间的冲突,并确保以唯一可能的方式和平解决问题:清算集体执行所依据的债务人资产。在第一阶段中,考虑了司法机构的需要,以确保集体诉讼的适当发展,在债权人的利益与无力偿债的利益之间保持平衡。随着19世纪末期的到来,在第一阶段结束时,出现了第一批司法预防协议,该协议位于破产之前的某个时间,必须由多数制下的债权人首先批准,然后由法官批准。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决定是否开放破产的不是公司的经济生存能力,而是在评估企业家或商人的行为方面应用主观标准以这种方式,协议的范围仅限于“好而不幸的商人”,也就是说,它指商人发展其经济活动的方式,否则破产将直接进行。

第二阶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临时发生的,当时发生了工业危机,这时人们开始对保护公司产生特别的兴趣,而不是清算公司。在这一阶段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对企业家的私人利益的对抗或巧合进行了评估,企业家可以设法避免破产或至少保留继续从事其自身活动的可能性;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最终可能更愿意接受债务人的提议而不是利用破产,特别是在清算选择权会大大减少信用额度支付而另一种选择会提供更好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经济复苏。在这些体系中,破产似乎是经济危机的一种选择,它可以使债务人和债务免于根据协议达成协议,这些协议作为破产的替代机构,通过保守手段寻求解决危机的方法,通过和解来消除债务;但让债务人还活着。在此期间,法律制度仅限于拟定某些旨在充当债权人与资不抵债之间的冲突的调节器的法律文书,但是重要的是要指出,此时少数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受到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可以防止大多数债权人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结清债务。即使在几个程序系统中,当债务人无法完全收回财务能力时,也可以暂停付款以便利这种安排。

第三阶段将在第二次战后开始。这段时间的特点是,国家对公司的经济危机有更大的兴趣,其结果是,公司不仅不再使合伙人和公司本身的资本处于危险之中,而且还危及和影响了大批企业。依靠信贷和证券在市场上的投放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或储户。依靠公众筹集资金和国有实体筹集资金的大公司的出现加剧了企业破产的破坏性影响。可以考虑在此阶段中,破产和其他清算程序作为解决公司危机的一种手段,进入了危机过程,因为:

“如果认为无力偿债的公司的生产方式的瓦解与社区利益背道而驰,则很容易辩称,这场危机还面临着其他甚至合法,更有效的手段。因此,破产在这一点上成为一种剩余的假设:它注定要针对那些尚未达到涉及公共利益的规模和重要性的经济计划。

然后,不同的法律体系必须提出寻找解决方案的问题,该解决方案可以更有效地响应社区的利益,为此要理解包括集体经济利益:市场的稳定性。

比较法的一些资料指出,北美制度是第一个提出自19世纪末以来必须建立具有重组性质的预防性破产机构的提议。这样,此事的第一个先决条件是1867年的《铁路公司法》,该法律确立了铁路公司的重组程序,后来又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扩展到其他形式的商业组织。通过“公平法院”。

在经济大萧条和1929年华尔街倒台后,解决经济危机的这些形式在其机构发展中得到了加速。经历了30年代的重大改革。 1934年,对铁路公司的重组程序进行了修改,以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几年后,根据美国宪法第8条第1条的规定,于1938年引入了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称为“钱德勒法案”。这项法律旨在维持股份公司的生命,实际上是对其进行重组或重组,而不是对其进行清算。该法律为资本主义公司建立了特别的重组程序,这是1978年11月6日实施的现行“商业重组”的前身。当时通过《破产法改革法》 “新的“破产法”诞生了,该法于1979年10月11日生效,后来在1984年和1994年进行了修改。

鉴于北美立法中的这些变化不会导致孤立现象,而后来又扩展到其他立法中,我们可以说是一种新的破产哲学。这种新思想克服了那些想法,即面对作为市场力量受害者的债务人破产,他的倒霉,甚至他的无能或恶意,面对这个问题,应让该债务人进行清算和处分,直到兑现为止。尽可能承担其财务义务。随着公众利益介入商人的经济问题,国家找到了理由寻求将公司维持为该国的生产手段之一,也就是说,国家有兴趣保持尽可能多的那些产生财富的机制的经济稳定性,这些机制是国家社会财务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这一思想发展而来的制度将试图把解散债务人作为最后的选择,以找到解决办法,使所有可能受制于停业的人,包括工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更好的满足。 ,第三方,所有者本人,甚至债权人本人。现代破产法原则在这里诞生:“公司保留”原则,最终可能更有效地满足上述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与莱瓦·萨维德拉(Leyva Saavedra)一起确认,保护有生存力的公司是总的原则,破产管理人和新破产理念的核心,因此,如果公司进行重组,则存在债权人满意的更大机会。总资源重新分配所涉及的巨额成本,因公司困境而被淘汰所可能影响的公共利益,以及希望通过适当的保护程序来降低行政成本的结论很容易得出以下结论:和解已不再是一般规则,而已成为破产制度的剩余规则。他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和解不再是一般规则,而已成为破产制度的剩余规则。他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和解不再是一般规则,而已成为破产制度的剩余规则。

在北美法律中,通过股权法院进行的“股权接管”作为重组程序,是由管理人的法官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任命的,并且在发现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支付逾期债务。这项司法行为立即中止了针对债务人的所有行政行为。债权人将根据他们对无力偿债债务人采取的信贷类型被组织成委员会,以集体方式捍卫所有权的利益。这些委员会应批准公司重组计划并任命负责执行计划规定的计划执行委员会成员。

通常,重组计划规定了新公司的组成,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已转移到该新公司中,以前的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对债务人有义务认购新公司股份的第三方也有义务。对于在其委员会内未接受该计划的那些债权人,重组委员会将根据法官设定的最低价格,通过司法出售某些资产向旧债务人公司偿还欠他们的款项,以这种方式合并清算渠道以进行重组。

这种“平等接收权”,可以翻译成西班牙语,称为“公正的丧失权力”,将对预防性竞争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在与重组过程相对应的情况下,因为这“提高了协调能力的必要性”。债务人公司的重组,并具有受公司危机影响的债权人,股东和第三方的既有权利,从而规范了其对未来重组公司的参与,这在美国法律中将是不变的。为此目的,债权人委员会,股东委员会和债券持有人委员会由“股权接管人”组成,分别负责保护重组公司内这些类别的主体中并非总是一致的利益。”

在上述的《破产法》中,北美系统向利益相关方提供的所有破产程序均受到规范,以解决个人和法人的经济金融危机,因此,我们有以下选择:a)清算程序或第7章规定的“清算程序”; b)第9章中定义的市政债务调整或“市政债务调整”; c)重组或“重组”,也称为第11章; d)第十二章中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民的债务调整或“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民的债务调整”;最后是e)调整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或“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的调整”。第十三章。第一个是铁路管理公司,国家安全公司和铁路公司从中获得的基本程序。信贷机构。就其他方面而言,其他方面则作为第一方面的替代而提出,尽管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具有特殊性。

与这些典型的破产程序一起,我们发现了所谓的“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友好调整和转让”,这是对债务人资产的法外清算程序。这些程序由全国信贷人协会处理,该协会通过由破产专家组成的特别部门运作。债务人的资产被移交给司法部的“专家部门”,该部门将通过法外手段进行执行,以使债权人受益。

由于这项工作旨在进入北美立法体系,并定义了美国《破产法》的破产程序演变的历史框架,因此有必要分析该体系提供的三种不同选择。

美国的破产程序

通过破产立法处理美国商业危机的系统试图维持一种平衡,使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受益,力图解决债务人无法承担的债务的存在,而可以通过对债权人继续其活动不是必需的资产向债权人付款。破产程序受一组联邦法规的监管,这些法规合在一起被称为“美国法典”第11篇。标题11分为几章,其中一些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破产程序的程序问题的通用方式规范了各个方面,其他章节则对应于破产程序的特定形式。例如,第1章和第3章对适用于所有流程的方面进行了规定,例如术语,期限,法律地位等。第7、11和13章建立了特定的破产程序。

作为联邦法律的标题11或“破产法”在其与州立法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冲突中将具有更高的等级,因为这是直接基于宪法的特殊法律。从上一节已经很明显地看出,下面将主要分析四个破产程序,但是我将尝试对《破产法》的结构中的一些相关章节进行一般性提及。

一般规则。

关于一般破产规则,可以在《美国法典》第11篇第1、3和5章中找到。在这些章节中,我们将找到适用于北美法律所包含的所有破产程序的一般框架。

第一章。

准则的第一章包含一般性规定。因此,例如,第101节定义了其余法规中使用的术语: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什么是请愿书?什么是消费者债务?什么是债权人?考虑到北美法学家的观点,这种类型的术语可能看起来很明显,但是由于简单或笼统的术语可能会造成混淆,因此该法律体系选择建立定义。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找到了“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定义,它对应于“收入足够稳定且具有固定收入的任何人,只要该收入允许该对象根据此标题的第13章在已定义的计划中付款,不包括股票经纪人。»在第十三章中使用的该术语由第一章以及一系列旨在使标题11总体上具有清晰性和统一性的法规共同定义。但是,第一章不仅限于术语定义,在本章中,我们发现了将标准应用于本代码中预期的某些类型的过程的界限。在第105节中,我们找到了法院职能的定义,第一章的规定的另一个例子是第107节中有关当事各方提交破产的文件的发布的说明,除少数例外允许流程中的任何一方访问债务人的信息,包括会计信息。第109节定义了谁可以管理这种性质的程序的启动,第110节规定了准司法官员而不是律师的行为。

第三章。

守则的第三章定义了参与程序的各方的角色,包括法官和策展人,保存人,甚至债权人的职能。本章从总体上定义了流程以及启动破产流程的一般效果。第301至307节规定了与提交自愿和非自愿法律诉讼,团体破产以及一般的启动破产程序或任何其他破产程序有关的事项。在第321至331节中,建立了保存人,受托人,策展人,定义了他们的义务,以及谁承担了支付他们的财务负担。同样,这些部分确定了律师的作用和职能,以及参与此过程的其他专业人员,还包括与专业费用有关的内容。

在第341至350节中,该章包含有关债权人会议,发布法令和通知,关于犯罪自诉的第五次修正案的局限性,转换债权的可能性的规定。在另一种类型的过程中,正常和异常终止过程。第361至366节与处理过程中资产的使用和目的地相对应,以这种方式定义了出售,租赁或维护资产的参数;同样,对与破产过程中产生债务或贷款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管。特别是第362条,从提起法律诉讼之时起,它将停止对经历过该程序的对象的资产进行所有其他法律诉讼。

破产程序的类型

关于不同类型的破产程序,在本节中,我们将对其中的三个进行简要说明,我指的是第七,十一和十三章的内容。这是为了使读者能够大致了解它们各自的一般特性。

第七章清算

《破产法》或《破产法》第7章与清算章相对应,该章有时被称为“直接破产”。这是北美系统中最常见的破产程序类型,提到破产一词时通常会提到它。第七章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侵害。

当一个人提出第七章诉讼时,他们的目标是消除大部分或全部债务。当大多数债务是无抵押的或没有执行的可能性时,可以使用本章中的过程。当债务的性质与贷款或信用卡以及信用判断相对应时,这种过程尤其有效

本章分为四个子章节。第一章讨论了管理员的职责。第二章涉及与库存,清算和破产人资产的分配相对应的内容。第三章规定了股票经纪的清算,第四章则是对“商品经纪人”或未来商品经纪人或佣金代理的清算。

对于经历这种程序的债务人,第二章(第721至728条)包含一系列对其利益特别重要的法规,因为在此,在制定破产程序的同时确立了他们继续经营业务的权利。确定了不动产债务摊销,某些留置权的处理,资产处置,债务的清偿以及与纳税有关的某些规定的可能性。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目标是通过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行为来释放其债务,该行为确立了消除那些符合此要求的债务。在此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债务将被彻底熄灭,好像它们从未存在过一样。使用此资源的可能性有定期的时间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有资格接受这一制度的人每六年不能多次启动这种程序。这一过程的法律哲学是允许个人免除其债务,以此作为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础。这必须在大型金融企业家(贷方)与由立法者酌情决定共同建立上述社会的个人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该过程从介绍相应的公式和文档开始。随后,司法当局任命了一名管理人,该管理人将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资产并确保正确和适当地使用法律。程序开始约四个星期后,债务人会见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资产由在此破产程序中无法清算的资产组成,则在程序开始后约四个月,将在法律上宣布债务的解除。如果存在可以清算的资产,法律授权管理人立即进行出售,并与债权人相对应地付款。

原则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根据第7章的要求请求开始破产程序,但是,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消除其债务。为此,债务人必须首先处于破产状态。破产的条件是与无法拥有足够的可支配收入来支付债权人有关的。必须适当证明这种破产情况,并且该系统保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那些人才能获得利益,并且没有处于这种状态的人不会滥用。

《破产法》规定,从根据第7章提出破产程序的那一刻起,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起的所有诉讼和程序都将被暂停。在这种意义上,也不会采取任何其他新的法律行动。这被称为“自动停止”,被认为是联邦法律中最严格的规定之一。这种自动停止实际上涵盖了从驱逐到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所有类型的程序,不能起诉债务人,也不能成为任何类型的财产执行的对象。甚至政府本身也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债务追收,包括不缴税。

当要求宣布破产时,将建立一个称为“破产者的财产”的数字,该数字将在程序开始时包含所有债务人的资产。美国司法部将任命一名策展人来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对此他将完全控制上述财产。程序开始后大约4周,债务人必须与债权人见面,这称为“ 341听证会”(因为在标题11的所述部分中有规定)。所述聆讯将由策展人主持,并且在债务人未出席的情况下,该程序将终止并立即提起诉讼。

在与债权人进行的单次听证期间,债务人有机会出示文件并更正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信息;以及添加在流程的初始表示中省略的债权人或资产。

值得一提的特殊情况是,存在对动产或不动产具有实际担保的信用证,这并不能防止在该债务是最新的并且破产者继续定期支付债务时排除该义务的可能性。尽管根据本章启动了破产程序。这样,只要没有逾期余额,破产人就没有义务交付作为抵押而仍然存在未偿债务的那些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有几种处理方式,第一种选择是承诺继续按照原始商定的条件继续付款,第二种选择是支付资产的商业价值作为债务的支付,当然,只有当资产的价值不超过总债务时,这种选择才是合乎逻辑的。

在资产清点后,策展人将发布报告和建议,根据该建议书,司法机构将授权出售资产(存在时),债权人之间的分配和付款形式,并终止未付债务和债务。未用余额。

在管理员完成其管理,资产出售和债权人支付工作之后,该过程将持续大约六个月。一旦问题解决,管理员就可以免除债务人资产的责任,自动终止也就可以了,法律上可能会要求任何新的义务来遵守它,而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最后,重要的是要对策展人和法官的参与进行记录。首先,我们必须指出,破产者几乎看不见法官,因为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护人与债务人之间,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冲突,否则他们之间将没有直接联系。策展人,使法官必须解决他们之间争论的问题;但是,如果不是这样,则由于其行政性质,破产发生在法官的管辖范围之外。至于策展人,有可能表明,策展人所扮演的角色显然将取决于我们所处的破产程序类型。如果我们正在第7章中讨论的过程中,与第11章的业务重组过程相比,保护者的干预要受限制得多,在第11章业务重组过程中,可能需要更多地参与业务的日常活动。这样,策展人的职能仅限于“破产人资产”的保管,但涉及受此破产程序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日常业务除外,该日常事务仍由债务人掌握。在此过程中。在此期间,债务人受到无法对公司资产进行转让行为的限制,超出了与公司正常业务有关的常规行为的范围。但总的来说,可以表明库存,管理,向债权人出售和清偿债务。通常,保护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也被类似地减少了,有时只限于在听证会上与第341条所定义的债权人举行会议,如前所述。

第11章-重组

美国法典第11篇第11章(或破产法)通常被称为“重组章”。尽管本章通常由大型公司使用,但没有任何阻止私人或小型公司使用该章的事实。在第11章提供的好处中,可以指出,适用于支付对象的普通债务的特殊或宽限期包括税收和任何其他国家信贷。重组机制通常使债务人即使在公司遵守第11章所规定的流程的期间内仍可以继续公司的正常运营。

重组过程的基本原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作为生产单位的价值大于其单独估值的资产总和。北美的经验在重组方面比清算更有利于社会利益,特别是如果人们考虑到提供保持该国生产资料正常运转的机制的好处时。关于第11章,我倾向于将其分析留给本专论的第二部分,因为它是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因此我将立即以通用的方式来描述第13章。

第十三章债务调整

第13章中包含的破产程序称为“具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的债务调整”。这是在美国使用的第二大最常见的破产程序类型。此类过程的目标是有序偿还债务,而与第7章中的情况相比,实际上并未认为它们已经灭绝。

顺理成章地问,在第七章规定的制度下有可能宣布债务灭绝时,为什么要偿还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第七章没有为个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这使得选择债务更加方便见第13章。这些情况与债务人选择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相对应,但是为此,他需要的延期要大于其债权人愿意提供的延期。大多数求助于这种机制的人,是因为他们拖欠抵押贷款已经很晚了,他们担心面临抵押品可能被赎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破产程序为债务人提供了长达三年的宽限期来支付未付金额的可能性,只要他们能够继续为未过期余额定期付款。

鉴于第13章中规定的过程实际上是债务调整计划,因此本章重点关注与付款计划有关的规定。第1301至1307节涉及诸如共同债务人,保存人或管理人的权利,债务人从事新业务的权利,转换和拒绝申请等主题。第1321至1330节涉及还款计划,其内容,修改,确认听证会,还款计划以及未偿债务的清算。

当面临根据第十三章何时方便申请破产的问题时,答案将取决于债务的性质和债务人追求的目标。如果债务主要与信用卡债务和无抵押债务相对应,则第7章中建立的过程将更加方便;但是,如果债务人打算解决由抵押担保的信用证支付不足的问题,并且需要几个月才能赶上,那么使用第13章可能会更方便。根据经济估计,希望提交此程序的主体必须具有较低的无抵押债务到250,000.00美元,担保债务最高为750,000.00美元。重要的是要记住对第7章清算过程所做的分析中指出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事实是债务人可以在破产中保护以实际抵押担保的资产,但债务人必须掌握并跟上付款额,或者以其商业价值购买资产;如果所涉及的恰恰是由于无法面对由真实担保所担保的信用而导致的逾期余额的积累,则这两种情况都是不便的。

与第7章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可以多久申请一次“定期收入自然人债务调整”,没有时间限制。这种情况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不打算停止偿还债务,而是在允许债务的付款计划内重新调整债务。第十三章建立的破产程序与第七章建立的破产程序非常相似,只是存在债务调整计划,该计划必须在确认听证会上由法院批准。

该过程从介绍相应的公式和文档开始。随后,司法机构任命一名管理人员或策展人,负责管理破产者的资产并确保正确和适当地使用法律。程序开始大约四个星期后,债务人会见债权人,以介绍和讨论债务调整计划。如前所述,该计划必须得到负责破产程序的司法当局的批准。一旦计划获得批准,债务人将开始通过管理者或策展人支付分期付款,后者将首先向特权债权人付款,然后再向非特权债权人(如果存在且已经偿还)付款。该计划考虑了。一旦完全执行了调整计划(标准期限为三年),该过程将终止。在高度合格的条件下并且出于真诚,法官可以考虑批准一项计划,为期五年,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延长。

这里描述的过程是自然人专有的。对于由于处于危机状态而打算继续经营而试图偿还债务的法人实体,他们必须按照第11章的规定启动程序。“调整具有定期收入债务的自然人”程序他们对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的数量以及过期债务总额的值设置了限制。超出这些限制的受试者发现自己陷入危机,必须根据第7章或第11章的规定选择破产程序,其中没有经济限制。

就像已经提到的其他过程一样,《破产法》从主体开始“债务调整”过程起就建立了“自动中止”,这阻止了所有债权人发起或继续进行任何法律或其他努力来收取您的信用额;这迫使他们加入这一进程,以将自己的信誉添加到“破产状态”中。此规定以及第7章的清算过程会影响私人和公共信用,包括所有类型的税费的支付。

当要求宣布破产时,将建立一个称为“破产者的财产”的数字,该数字将在程序开始时包含所有债务人的资产。美国司法部将任命一名策展人来管理该破产人的财产,他将获得对该财产的临时控制权。程序开始后大约4周,债务人必须与债权人见面,这称为341聆讯(因为这在标题11的所述部分中有所规定)。所述聆讯将由策展人主持,并且在债务人未出席的情况下,该程序将终止并立即提起诉讼。随后,将在负责此过程的法官面前举行计划确认听证会。

最后,重要的是要对策展人和法官的参与做一些记录,这与上文第7章中所述非常相似。首先,我们必须指出,破产人与法官的联系非常有限,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策展人与债务人之间,或债权人与策展人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必须解决彼此之间辩论的任何问题;但是,如果不是这样,则由于其行政性质,破产发生在法官的管辖范围之外。其次,法官的参与实际上包括在为此目的安排的听证会上确认调整计划。至于策展人,有可能表明,策展人所扮演的角色显然取决于我们所处的破产程序类型,而在第11章的业务重组过程中,它需要大量参与公司的日常活动,在第13章所考虑的过程中,他们的干预受到更大的限制。这样,策展人的职能仅限于“破产人资产”的保管,但受此破产程序约束的个人的日常业务除外,在破产程序中,该业务仍由债务人掌握过程的过程。在这期间债务人受到无法对公司资产进行转让行为的限制,超出了与公司正常业务有关的常规行为的范围。但总的来说,可以指出,策展人将负责依法和计划制定的命令来清点存货,管理计划并因此负责向债权人付款。通常,保护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也被类似地减少了,有时只限于在听证会上与第341条所定义的债权人举行会议,如前所述。通常,保护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也被类似地减少了,有时只限于在听证会上与第341条所定义的债权人举行会议,如前所述。通常,保护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也被类似地减少了,有时只限于在听证会上与第341条所定义的债权人举行会议,如前所述。

第二节美国的重组过程

正如上一节已经指出的那样,作为应对经济危机的一种方法,重组过程实际上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当时大约在1867年制定了法律规定来满足铁路部门的需求。当时,该国考虑到维持铁路公司的重要性,并在破产法领域的某些欧洲思想家的推动下,冒险考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债权人义务的机制,因此另一方面,要避免公司作为生产和发展部门的死亡。不足为奇的是,在北部国家,人们为使一家能够改变国家自身未来发展状况的公司保持生机而努力。那些有远见地批准《铁路公司法》的立法者设法在方便的放大镜下评估了公共利益与这种性质的公司的维持或清算之间的关系。

多年后,这种在危机中重组公司的非常特殊的方式被扩展到其他法人实体。法律的演变过程不必等待很多年即可于1898年颁布《破产法》,该法案将进行多次修改。在经济萧条的三十年代,人们寻求方法来稳定国家的商业和商业部门,这时出现了1938年的“钱德勒法”(Chandler Act),并在1978年后期引入了“爱德华兹法”或“破产”法。 “改革法案”,将定义今天的“破产法”,并最终在1986年进行一些小的修改。在现行法规中,“重组”的预防性破产程序称为“第11章”或“第11章”,因为它在《美国法典》第11篇的所述章节中受到规范。目前正在提议对该立法进行改革,并在参议院和国会中进行讨论。

在本节中,此专论旨在分析“重组”过程在北美体系中的构想,即主观和客观假设,并以通用的方式定义过程的阶段。

主观预算

通过确定主观假设,我们必须回答以下问题:谁可以服从被称为第11章的制度?就是说,法律授权这种性质的过程的开始需要具备哪些个人特征。关于法律允许的债务人类型,没有主要限制,也就是说,原则上自然人以个人或商业方式以及法人都有资格以可能存在的不同形式经历重组过程根据北美法律。

这种形式的预防性破产程序无法区分大型或小型企业家,也就是说,它没有对资产,负债,所欠百分比,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类型等设置限制。同样,遭受金融危机之苦的人不仅可以通过普通的商业活动来申请此类程序,而且还可以承受那些承担巨大的州或联邦税收负担的​​人。根据《破产法》第1章第109节的规定,上述受试者必须在美国拥有其住所,住所,运营中心或资产。实际上,大型重要公司和资本公司通常会使用这些类型的流程,而个别主体则选择第13章中规定的“债务调整”,因为它比重组更简单,成本更低。

涉及股票市场的保险公司,信贷机构,经纪人和代理商,以及未来商品的“商品经纪人”或经纪人或佣金代理商,均无法采用此程序。对于后两种情况,如上所述,第7章的第3章和第4章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与《民事诉讼法》第712条在哥斯达黎加的银行和其他受金融实体总监管局直接监督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排除法相当,这两个机构均受《组织法》的约束国家银行体系和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

就我们的立法而言,客观要求与北美立法中所包含的要求不同,因为在危机情况下,个人的个人资产不允许使用这种类型的预防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9条的规定,通过司法干预进行行政和重组的过程可能是由自然人或法人发起的,但都基于处于危机中的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而是企业财产。换句话说,人的天性并不重要,而处于危机中的资本或资产则无关紧要,因此该机构仅保护处于危机中的公司。现在关于公司类型,分析主观要求时将对此进行进一步讨论。重要的是要确定,尽管在我国不允许使用这种解决方案来造成个人财富危机,但在美国却是有可能的。值得强调的一个方面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0条将其官员,所有者或合伙人因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进行的司法干预排除在行政和重组过程之内,以便说的过程。值得强调的一个方面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0条将其官员,所有者或合伙人因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进行的司法干预排除在行政和重组过程之内,以便说的过程。值得强调的一个方面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0条将其官员,所有者或合伙人因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进行的司法干预排除在行政和重组过程之内,以便说的过程。

必须澄清的是,在北美立法中,没有必要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就好像在我们的立法中一样。就哥斯达黎加而言,第709条规定,主观性质和法官的强制评估要求,公司的消失可能会造成有害的社会影响,不可能轻易更换。为了进行评估,法官必须考虑到下岗员工,供应商和受影响的债权人的数量,以及受影响的公司是供应商的客户的数量。法官必须在准确分析这些方面的专家意见的帮助下做出此决定。

这两个系统中的第二个主观要点是,对公司的规模或要重组或介入的资本没有要求。不清楚地,在有关公司所从事的活动或角色的相关性可能建立的其他要求中,两个系统中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关于债务,股权,资产或任何其他因素的要素。旨在将公司分为大,小或中型。就第11章而言,这一事实的不相关性很明确,但是在哥斯达黎加,法官可以间接地排除一家公司,并根据公司的规模接受另一家公司,并争论与该公司相关的原因。商业。

关于那些可以根据第11章要求启动程序的人的问题,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涉及正在解散过程中被称为“伙伴关系”的数字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第11章关于此问题,有必要着重说明证明《北美破产法》所包含的重组过程合理的原因,该过程恰好包括各方受益(债务人,债权人,雇员和其他受影响的第三方) ),只要费用合理,就可以进行重组而不是进行清算。联邦法院的几项决议已对该问题作出裁决。例如,在C-TC 9th Avenue Partnership v。诺顿公司法官分析说,尽管第11章将“伙伴关系”作为可能经历重组过程的主题,但它从未提及其解散的问题,因此必须决定恢复实体立法,并且同时,该法院认为,合伙企业一旦进入解散程序,便不再如此。此外,它认为,只要所述实体处于解散过程中,就不允许应用第11章,因为考虑实体的重组是不可行的,而该组织正处于解散过程中。但是,尽管毫无疑问这种性质的实体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重组,上级联邦破产法院裁定,尽管无力重组,但在第11章的框架下,没有任何一种措施可以阻止处于解散过程中的这类实体进行公司的债务清算和解散过程,尤其是在存在破产的情况下。通过该过程增加债权人追偿的可能性。作为此问题的结论,有可能指出,重组的好处甚至可以扩展到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解散过程中的那些商业组织形式。这样,他们就可以从重组破产程序中受益,以免继续进行商业活动,但是为了获得该期限的利益并能够执行一个更有效地满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面对出于清算目的的重组,而与“股权接管权”相反的情况是,存在出于清算目的而进行的清算。

目标预算

关于客观假设,应该问自己一个问题:什么时候可以对主体进行重组过程?债务人启动重组程序必须处于什么条件?在这方面,重要的是要指出目标预算是由《破产法》第301和303.H条界定的,并且这些预算对于清算和保守程序都是共同的。如果同一债务人要求进行重组,也就是说,在我们是“自愿要求”的情况下,则无论公司所处的经济状况如何,单一要求都是构成程序开放的自动原因。 。因此,该学说认为重组是债务人几乎无可争议的权利。

如果我们面临债务人以外的代理人的要求,则必须满足《美国法典》第11篇第303节中所考虑的条件之一。该部分建立了两个假设,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启动破产程序,第一种情况是在到期时一般不偿还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在120天内进行任命在提交“托管人”请求之日的前几天。

关于开放重组的第一个客观预算,即基于普遍缺乏付款,在美国参议院通过现行立法时,讨论了不同的提案。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讨论了可以找到债务人的破产状态是否相关,也就是说,如果除了欠款外还需要发生经济危机,是否存在经济危机?不平衡或缺乏流动性的情况,因此甚至涵盖债务人不是由于物质上的不可能,而仅仅是出于自愿的目的而停止付款的情况。最后,北美立法者选择将破产程序的开始限制为普遍缺乏付款,不论潜在的潜在经济状况如何,当时都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程序以促进重组。

要定义的第二个重要方面将与考虑是否存在“一般性未付款”所必需的拖欠付款水平或程度有关。该学说的一部分解释说,“一般”概念具有数字意义,因此,如果债务人拖欠仅一小部分债务,就不足以启动程序。该学说的另一部分认为,重要的不是债权人不满意的数目,而是债务的重要性及其与债务的比例关系。在这方面,正如普尔加所引述的那样:“破产法委员会指出,实际上,这种事情应由法院来决定,法院应由谁来决定”,这必须同时考虑债务的数量和数额。 »。

用于启动该程序的另一个客观预算包括在债权人提出开放请求之日之前的120天内任命“保管人”。 《破产法》第101条将“保管人”的概念定义为任命负责债务人资产的对象,北美立法者将此解释为证据或财务状况的推定严重,因此保护债权人很重要。总而言之,可以指出,北美系统需要以下两个外部条件之一:默认付款为1°,或者指定托管人为2°。如前所述,这些是与债务人财务状况无关的外部事件或情况,因此,这与立法者无关。美国系统倾向于选择两个外部条件,可以将其视为暗示可能存在危机的财务状况的迹象。问题在于,它只限于这两个,而没有留下一个开放的公式,可以将其应用于在评估可能或最终破产情况时具有相同含义的类似情况。为了纠正这个问题,北美学说一直在解释“不付款”的概念必须被广义地理解,包括任何表明不能在到期时偿还债务的外部事实,这种假设将包括这种情况。例如隐瞒债务人,优惠付款,欺诈性资产转让,毁灭性的贷款,房地的关闭,等等。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哥斯达黎加与“托管人”的身影没有任何关系,这是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典型代表。在我们国家,仅考虑未付款预算。但是,我们的《程序法》给予了不同的对待,因为根据其第709条,它指的是公司处于“困难的经济和财务状况,有或没有停止付款”的情况。可以宣布,但尚未宣布破产,民事破产或处于预防性协议程序中。请注意,在《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系统中,明确指出没有付款是不必要的,尽管这被认为是可能的。从第709条的文字可以明显看出,哥斯达黎加的立法者对公司的基本经济状况感兴趣。在本文中,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结合,首先是处于危机中的经济形势,其次是可以克服的。为了能够服从第11章,这不是《破产法》的要求,事实上,已经表明,根据该国的判例,在解散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重组过程,即使合伙关系解散也被使用。这使人们怀疑复苏的可能性是否令人感兴趣;相反,似乎有必要确定是否有可能执行该计划以及这可能暗示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

过程阶段

就北美重组而言,就本文而言,将确定两个阶段,我认为这是该预防性破产程序中的主要阶段。所述阶段首先对应于过程的开始或开始的阶段或阶段。我认为是计划或重组阶段的执行。在第一阶段,我将尝试分析与应用程序管理相关的那些方面,以及专门给出的过程,因为刚刚分析了与客观和主观要求相对应的内容。关于第二阶段,我将把评论引向该计划的应用细节以及该过程是否已执行最终终止的过程。

初始阶段:打开过程。

如前所述,重组程序的请求必须连同具有一定格式的表格和文件一起提交具有地区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如前所述,如果债务人直接提出要求,则该过程将自动开始。通常,重组过程由债务人管理,债务人必须提供资产和负债清单,并确定没有信用担保的二十个最大债权人。程序系统要求债务人提供完整的信息,债务人隐瞒信息可能意味着归档文件以及对债务人的可能制裁。

如果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请求开庭,则法院必须进行双重评估,一方面,法院必须核实开庭程序存在法律要求,其次还要对机会判决进行核实。法官将评估,通过重组程序的开放,而不是像第7章所述的清算程序,将更加保护债权人的财务利益。根据胡安娜·普尔加尔(Juana Pulgar)的说法,这是法官做出的具有经济意义的第一项裁决在重组过程中,这被配置为具有明显司法特征的程序。还应注意,在开启程序之时,法院只会考虑私人利益,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是将其与我们的系统区分开来的一个特征,即在考虑到公司失踪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意义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评估。其次,在我们的系统中,即使债务人提出了请愿书,也总是会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经济评估。直到证实法律的要求得到满足,我们的法官才会下令通过司法干预来开放行政和重组程序。因此,我们发现两个系统之间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其次,在我们的系统中,即使债务人提出了请愿书,也总是会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经济评估。直到证实法律的要求得到满足,我们的法官才会下令通过司法干预来开放行政和重组程序。因此,我们发现两个系统之间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其次,在我们的系统中,即使债务人提出了请愿书,也总是会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经济评估。直到证实法律的要求得到满足,我们的法官才会下令通过司法干预来开放行政和重组程序。因此,我们发现两个系统之间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债务人将继续维持其资产的拥有,管理和行政管理,能够继续其业务的正常发展。这种操作方式就是所谓的“财产债务人”或“财产债务人”。在高度合格的情况下,司法部应法官的要求指定与哥斯达黎加馆长相似的“受托人”,他将执行某些行政行为。只有在第11章第1104节中列出的特定原因下,才有可能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或策展人将用债务人代替某些行为。在债务人的义务中,第一个脱颖而出的是对不当信贷索赔的反对,第二个是通过月度报告来更新公司的会计和财务信息。在整个过程中,债务人可以签订合同,聘请律师,会计师,专家,拍卖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但必须始终得到法院的授权,从同样的意义上讲,债务人将需要获得司法授权才能进行特别行政管理。所有这些都暗示着,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在程序启动之后,公司将继续在债务人的手中正常运作,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由策展人指导。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在程序启动后,公司将继续在债务人的手中正常运作,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由策展人指挥。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在程序启动后,公司将继续在债务人的手中正常运作,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由策展人指挥。

关于流程启动所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指出,当重组过程开始时,我们确定为所有集合都“自动停止”。这意味着,针对债务人的所有法律和行政诉讼都瘫痪了,包括对债务人资产的所有扣押行为。依职权司法机构应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和股东之一,以便可以适当地代表所涉不同群体的利益。

建立这种自动停止的目的是,一旦法院批准了重组计划,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义务将债务人从先前的任何诉讼中解除。这将使债务人有喘息的机会,以能够执行重组计划中包含的所有承诺。

重组阶段:计划

宣布流程开始后,重组过程将立即开始。这样,过程的真正目的就开始被确定,无论是通过执行计划来保护公司。因此,该计划是流程本身的重心。

如果不需要任命馆长,与我刚才指出的其他主题相比,债务人将拥有提出和批准该计划的专有权利。这意味着在流程开始后的前120天内,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计划并在计划开始后的180天内获得计划的接受。也就是说,没有其他主题可以提议或获得任何计划的接受。如果在程序的此阶段已任命了一位策展人来代替债务人,则上述专有权将与其他合法主体共享,即任何利益相关方,受托人或策展人,股东委员会,委员会债权人和债务人本人。

关于计划的内容,可以表明《破产法》第1123条对计划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该计划指出了强制性内容应该是什么,并且可以将其视为自愿性内容。该计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由法院通过称为“确认”的行为予以批准。该计划必须包含两个方向的规定:1°解决债务支付的履行,2°通过“重组”实现对公司的保护。

提到的第一项强制性内容是指对债务进行适当处理的所有必要措施,即,您删除和/或期望(假设债务人是公司),必须根据将要给予的处理来指定它们存在的所有类型的债权人。北美法律特别关注如何应对危机,以及如何影响所有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并指出每种类别参与未来重组公司的方式。因此,该计划必须非常清楚地将债权人分组的方式,为此,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和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之间的实质相似性将是必要的。根据《破产法》第122.a条的规定。同样,必须根据第11章的1123.a.2节指定谁将受到影响,如果将某个团体的权利修改为可以改变的权利,则可以理解该团体受到该计划的影响。完全信用(您带走)或信用到期(您等待),否则他们将无法行使从股份所有权或义务产生的所有权利。在每个特定组的成员之间,这种影响可能没有区别。如果债务人是一家公共有限公司,则该计划必须预见在公司章程中加入该计划,禁止发行没有表决权的股票,并保证在股东之间充分分配表决权。 。这个禁令其目的是确保那些订阅它们的人被排除在将来无法参与重组公司之外。

关于重组措施的第二强制性内容,我们在上述法规中发现了第11章第1123.a.5节的规定,表明该计划必须建立适当的执行手段,并建议采取措施,例如保留所有或不动产的部分资产;将全部或部分资产转移到计划批准之前或之后创建的一个或多个公司,从而导致资产从债务人公司转移到新公司,并由主体认购新公司的股份有权参加该计划。在这些人中,有债权人,他们将看到他们的信用转换成股份,这是基于这些人以支出方式进行的贡献。换一种说法,债务人与债权人合并,可以通过吸收或通过成立新公司来实现。计划中应包括的措施应包括在必要时包括全部或部分出售资产,不论这些资产是否受到担保,或在拥有担保或特权的债权人之间分配资产。

关于计划的自愿性内容,在第11章的1123.b节中进行了规定。本节指出,自愿性内容可以侧重于重组方面以及某些债务安排方式。计划一旦提出,就必须分两个强制性阶段批准,第一个阶段包括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团体的批准,第二个阶段对应于法官的批准。

关于债权人的批准,这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按照先前确定的类别以集体方式进行的。北美立法对必须明确接受计划的团体和不需要明确接受的团体进行了区分,从而可以假定接受或拒绝该计划。就债权人而言,当一个小组的至少三分之二的信贷额和一半以上已实际投票的已认可信贷的总数被赞成时,即被视为已接受该计划。信用数量和债权人代表的交易量的双重要求,力求在数值因素和经济因素之间保持平衡。对于一组股东和债券持有人来说,可以理解的是,如果该计划获得了该集团已确认权利的三分之二的批准,则该计划已被接受。一旦通过了计划的第一阶段批准,就必须将其提交司法批准,并赋予“确认”一词。

与批准有关的内容在第11章的第1129.a节中进行了规定,其中详细介绍了内容,与债权人团体有关的方面,计划的提出者,计划的可行性和执行。在上述批准过程中,法官必须核实在此过程中各方所受到的待遇,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您必须验证该计划符合法律要求的强制性内容,并且必须分析该计划的支持者是否对他的建议表示出真诚。同样,它将分析以前的行为,包括债权人和股东的批准过程,与程序有关的服务和费用的支付,以及对每组债权人的待遇等。

为了获得法官的批准,所有受影响群体的批准都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法官将核实计划的批准是由被要求执行该计划的人以及哪些团体不接受的。即使只有一个小组批准了同案,也可能是可行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中已非常明确地定义了同案,因此有可能对未批准该案的团体强加实施该案。这些情况在第11章的第1129.b节中定义,并且基本上由该计划组成,该计划不会不公平地歧视任何不支持该计划的群体,从而使持不同政见者的群体获得与该群体相同或同等的待遇。给接受者最后,法官必须将该计划视为公平和公正。

同样,法官必须裁定该计划保护那些未投票赞成该计划的人的权利,即使他们的团体批准了该计划。为此,法官将分析该组成员的收入至少与第7章规定的清算未进行重组的情况相同。反过来,法官必须核实该计划是否预见了某些优先或优先信用的特殊待遇;具体来说,对于从管理费用中获得的抵免额,必须在计划批准之日就预见到这些抵免额,例如税收抵免,薪金,为工人利益向养老基金缴纳的抵免额以及抵免额。消费存款。

司法机构还必须核实其可行性以及与执行有关的问题。从法官认为有能力执行该计划的能力以及该公司在重组过程后重新获得偿付能力的前景是真实的意义上理解生存能力。在这种破产程序中,这被认为是赋予法官最大的酌处权。关于计划的执行,法院仅限于审查董事,策展人,重组后公司的合伙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或亲属关系,这与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背道而驰。

这项计划的批准过程与我们的系统存在很大差异,这是因为在北美过程中,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他有关方面批准,然后由法官批准,仅考虑法官批准该计划。在哥斯达黎加,在法官批准计划之前,债权人有机会就债务人提出的计划提出意见,同样,审计员和委员会成员也将提交关于计划的报告,他们将在该报告中发表意见。意见。在此阶段,法官可以最终下令他认为必要的证据对此作出裁决。

关于司法批准的效果,至少可以确定三个:a)该计划对所有利害关系方的强制性; b)债务人在失去管理权的情况下恢复其管理权; c)从该过程中确认的所有债务中释放债务人。在该计划得到债权人和法官的批准后,必须执行该计划,从这一刻起,债务人将不再是拥有财产的债务人,而是重组后的债务人。自动停止将不再适用,尽管在计划生效之前禁止对债务采取法律行动将保持不变。在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将有义务支付计划要求的所有款项。该计划将从那时起将这种关系定义为债务人,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新协定。

重组过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一种是成功执行计划,另一种则是不可能执行计划。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根据第7章的规定将重组过程转换为清算过程。如果债务人是发起该过程的人,则该转换可以由债务人本人进行。;如果由策展人任命,则由策展人负责;最后,如果记录显示不可能继续执行该计划,则由法院决定。如果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司法机构将撤销该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这些行为得到适当制裁。

在《民事诉讼法》的“通过司法干预进行行政管理和重组”中,还考虑了三种可能终止该程序的方式。首先,我们必须说到该过程的正常结论,如第738条所述,并且一旦该术语的执行期限到期,就已经执行了,并且公司的情况正常化了。尽管存在未付余额,但仍可以按照最初商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继续提供服务,即使在流程本身建立后就存在信用问题,也可以将公司的情况视为正常。

第二种可能性是应债务人或债务人和其他当事方的要求,正常预期地完成该程序。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第739条提供了此选项,该选项对应于以下情况:在截止日期过去之前,公司设法克服了证明程序开始的危机情况。

La última de las tres posibilidades se identifica como el fenecimiento anormal del proceso, y ello sucederá cuando se compruebe que la crisis económica y financiera de la empresa se ha tornado irrecuperable, cuando el deudor incumpla las obligaciones impuestas tanto por el Código como por el plan; o cuando se logre constatar que ha existido un ocultamiento de activos por parte del deudor, aumentando pasivos, o falseado documentos o información. En estos casos se deberá proceder según se indique en el artículo 740 del Código Procesal Civil y decretar la quiebra o concurso civil..

我们可以看到,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11章的规定完成该程序的方式与《哥斯达黎加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预期的正常终止之外,有两种可能性:该过程成功或失败。如果该过程成功,则该过程将被存档;如果未成功,则该保守过程将被转换为清算过程,在北美情况下,将根据第7章进行操作通过破产程序或民事破产(视情况而定)。

债权人委员会之前的债权人

一般而言,根据第1107条,债务人拥有保护人的权利和权力,并获得法律授权,可以继续几乎正常地控制业务。该重组策略的基本思想是允许业务管理的连续性,并避免第三方进入以取代业务管理的损害。它基于这样的前提,即现有管理员将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可以高效地运营公司,这就是为什么在业务运营中要给予很大的自由度的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质疑债务人的决定。授予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分为三类:1)行政职能,包括雇用人员,重组过程中与业务运营有关的报告; 2)运营功能,包括决定资产的使用,出售或租赁,获得融资并继续运营公司的酌处权; (3)保护功能,包括反对信用,在执行,提出和准备计划时终止或维持合同。这些功能的性质使债务人可以在操作过程中做出决定,这将影响到不同类别的信贷和相关人员。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委员会之间会发生冲突。其中包括决定资产的使用,出售或租赁,获得融资并继续经营公司的酌处权; (3)保护功能,包括反对信用,在执行,提出和准备计划时终止或维持合同。这些功能的性质使债务人可以在操作过程中做出决定,这将影响到不同类别的信贷和相关人员。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委员会之间会发生冲突。其中包括决定资产的使用,出售或租赁,获得融资并继续经营公司的酌处权; (3)保护功能,包括反对信用,在执行,提出和准备计划时终止或维持合同。这些功能的性质使债务人可以在操作过程中做出决定,这将影响到不同类别的信贷和相关人员。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委员会之间会发生冲突。在执行,演示和准备计划时的合同期限或维护。这些功能的性质使债务人可以在操作过程中做出决定,这将影响到不同类别的信贷和相关人员。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委员会之间会发生冲突。在执行,演示和准备计划时的合同期限或维护。这些功能的性质使债务人可以在操作过程中做出决定,这将影响到不同类别的信贷和相关人员。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委员会之间会发生冲突。

就其而言,债权人委员会被要求履行一系列职能,其中包括参与计划的批准和随后的执行;在有保证的情况下,要求任命策展人或审计师,并通常参与旨在保护委员会成员利益的重组过程。要求委员会在谈判重组计划和整个破产程序中特别保护无抵押债权人的利益。委员会应在对其所代表的债权人完全忠实和公正的框架内履行这些职能。以此方式,寻求各方之间的重组过程是足够动态的,从而实现有效和协商的结果。

在那些债务人的决定不被委员会接受的情况下,即使当事双方的预期结果是相同的,结果也会成为双方之间的斗争:实现成功的重组。这场斗争是在法院面前进行的,法官必须确定谁是赢得上述斗争的竞争者。通常,为了使债务人的决定被认为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为了让法官同意委员会的理由,它必须清楚地表明债务人有虐待行为,否则就无法替代其意愿和决定。

一般而言,委员会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提出质疑,但是除非能够证明所讨论的行为存在滥用,否则法院不会推翻债务人的决定。因此,法院在行使其管理权时赋予债务人极大的权力。在哥斯达黎加系统中,行政当局受到对该系统的严格控制,我们可以在计划执行之前和执行期间进行分析。 CPC的第725条告诉我们,在讨论和批准该计划的同时,公司的管理将由相应法人法规(公司的所有者),在特殊情况下,有必要将管理员分开进行欺诈行为或在其权限范围之外,则由审计师执行。这种管理必须限于公司的常规管理行为,这对于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至关重要。行使公司代表权和管理权的人将需要获得法官的授权,以进行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的疏远行为; 2°转让,交换或租赁公司房地产;和3°进行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和财务状况的行为。显然,在我们国家,债务人没有美国所拥有的行动自由那么多,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事实:在该系统中,司法干预仅针对当事方管理,而在哥斯达黎加,显然需要对所示案件进行司法干预。换句话说,在法院进行的讨论仅在债权人委员会质疑后进行,并没有在清单中详尽定义。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只有在债务人的管理中存在恶意或虐待时,债务人的行为才可以受到质疑,否则,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采取任何行动。债务人的行为只有在其管理中存在恶意或虐待时才能受到质疑,否则,他完全有自由采取任何类型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只有在其管理中存在恶意或虐待时才能受到质疑,否则,他完全有自由采取任何类型的行为。

计划一旦获得批准,就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第733条的规定执行,并将其限制在其中。执行必须受到控制者和咨询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强制性监督,并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计划执行的报告必须由审计师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每季度提交一次,而根据第11章的规定,报告将由债务人每月提交。

结论

这本专论使读者可以采用一种非常有趣的预防性破产制度,该制度的差异通过经济政策和市场意识来回应社会的特定特征,在这种市场意识中,公司的维护和连续性尤为重要。作为丰富这一结论的一种机制,我将发表许多非常特殊的看法。

首先,上个世纪铁路公司的重组过程所产生的“股权接管权”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并通过将其自身纳入当前系统而得到发展。以这样一种方式,我们感到非常好奇,认为债权人最终成为其债务人的合伙人,而他却保持着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债权转换为股份会产生一个奇怪但有趣的想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重组过程成功,它就能满足这些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理解这一措施,我们必须将自己置于一个社会,文化,经济和金融框架中,在这种社会中,即使公司处于危机中,股票市场的博弈也会直接产生影响。很难想象这在我们的社会中成为一项提议,首先可能会在宪法分庭指称侵犯自由结社权,因为这将迫使债权人成为新公司的一部分,并且它也处于危机之中。

第二个有趣的方面是,我们的系统一直在关注只为那些消失给经济造成有害影响的公司提供重组机会的方式。我们的系统非常重视公司失踪可能造成的影响,而在第11章所涵盖的系统中,则没有这种分析,相反,债务人的唯一要求就是考虑启动流程。如果请求是由债权人发起的,则对公司的情况进行经济评估,如果该请求处于违约状态,则该过程对于债务人将被视为非自愿的。付款,而不必重视我们的“有害影响”概念。

同样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第11章中的系统适用于公司和个人。但是,出于程序成本的考虑,个人将财产问题提交第13章所包含的系统更为常见。在任何情况下,从《民事诉讼法》的意义上讲,如果存在禁止的规定,则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使个人可以进行重组以解决个人的经济危机。

最后要强调的是债务人位于债权人面前的情况。我个人认为,从它的权力极其广泛的角度来看,它处于一种相当特权的状况,并使其能够自由管理作为收入来源的业务,资产和商业运作。这种自由的平衡点在于有义务不断报告所有财务,会计和一般行政管理的动向;以使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核实其行动和对计划的遵守情况。除非委员会表明存在债务人的滥用或恶意,否则,占有债务人和重组债务人对企业管理的决定几乎是毫无疑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可以撤销,可以由策展人代替,以纠正债务人与其义务不符的任何决定。

最后,似乎有趣的是,与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预防程序不同,法官在美国重组中的参与受到更大的限制。北美法官掌握三种重要的司法行为:1)启动程序的程序,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2)计划的批准;3)过程的结论。在我们的系统中,法官的参与更为主动,甚至负责将证据移交给依职权管理。就是说,如果比较法官在这两个程序中的参与程度,哥斯达黎加法官在程序本身的制定过程中将进行更加恒定和参与的工作。

参考书目

  • 美国破产管理学院,破产概述:问题,法律和政策,第三版,http://www.abiworld.org/media/chapters.html 美国破产管理学院,破产法:案例管理,:http://www.bankruptcylawinstitute.com / lawadmin.asp 美国破产法银行破产法学院:第13章法律,:http: //www.bankruptcylawinstitute.com/lawch13.asp 美国破产法银行破产法学院:Chatper 7 Laws ,: http:// www.bankruptcylawinstitute.com / lawch7.asp 美国破产法学院破产法:破产法的结构,网址:http://www.bankruptcylawinstitute.com/lawstructure.aspBERMAN(Phyllis)和GOLDMAN(Lea)。让我们猎物于:福布斯;纽约; 2001年4月2日,DUETT A.(空白)。“泰坦之战”:拥有债务的人vs.修订者委员会,在:破解守则,破产问题通讯。 2001年7月13日,DUETT A.(空白)。转换权:“绝对”或“绝对”,作者:破解法规,破产问题通讯。 2001年7月13日,格兰茨(罗伯特),所有合伙企业都有资格获得第11章保护吗?债权人和债权人委员会:“摔跤比赛”,载于:破解法规,破产问题通讯。 2000年4月12日,GOODHEART(肯尼思)和BOBO(Stephen),当您的客户大吃一惊,在:会计杂志;纽约; 1999年4月,汉密尔顿(Megan),绝对优先权规则和新价值:美国银行国家信托与储蓄协会诉诉前后。 203 North La Salle Street Partnership,在:《商法杂志》;芝加哥; 2000年秋季。LEYVASAAVEDRA(何塞),《业务危机和破产解决方案》,可从Internet上的文档获取,网址为:http://comunidad.derecho.org/dermercantil/derechoconcursal.html MESSEGER(加里),前进的道路:停止,放慢速度,更改车道或退出,在:视频商店; Orbcomm在2000年12月3日至12月9日,第22卷,第49期,第16页。,发表于:航空周刊与太空技术;纽约; 2000年9月25日,PIOTROWSKY(朱莉),急性后的公司看到复苏缓慢,在:Modern Healthcare中;芝加哥,2002年1月28日,普尔加(华纳),《比较法和西班牙破产法改革(新的重组破产机构)》,编辑奇维塔斯,SA第1版,1994年。《大米,罗宾斯和席勒》,第11章, www.ricerobinson.com / Chapter11.htmlSTEINBERG(希拉里),DELAWARE(威尔明顿)以及LAYTON和FINGER(Richards),解散合伙企业能否成为第11章的债务人?游戏结束》,见:《耶鲁大学法学杂志》;纽黑文,2000年5月。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烟草公司与破产法,http://www.library.ucsf.edu/tobacco/ustl/brief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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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业务重组和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