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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标准nif c-3。应收账款和金融工具

Anonim

背景

1.目前的C-3公告(自1974年生效)主要针对应收商业账款,而不涉及贷款,因为不包括信贷和保险机构。

2.公告C-2基本上着眼于主要金融工具的分类,建立了将其分类的三个类别:(1)交易,(2)可供出售和(3)根据金融工具的意图持有至到期他们的财产。最后一类包括应收金融工具*。

3.适应NIF C-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如果可以看到的投资(直至2009年的“临时投资”)的到期日为自购买之日起不超过90天,则视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4.持有至到期的类别包括实体为获得其所产生的利息回报而拥有的金融工具(其特征等同于贷款的特征)。

签发NIF C-3的理由

1. 2008年,国际金融市场遭受严重危机,使人们对财务报告标准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为此,国际一级财务报告标准的主要发行者承诺发布更加坚实,简单和一致的财务报告标准。金融工具的主题。

2. CINIF认为有必要对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标准进行重组,以使其与IASB的标准保持一致,但是就这样一个复杂的主题发布单一的标准将使其很难理解。因此,它决定首先发布专门用于确认金融工具投资的法规。

3. NIF C-3“应收账款和金融工具”和NIF C-2“可转让金融工具的投资”是金融工具的前两个标准。CINIF计划针对以下方面分别发布标准:

-摊销成本及金融工具减值。

-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

-转移和取消金融工具。

-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补偿,以及

-具有负债和资本特征的金融工具。

主要变化

-与以前的声明相比,该标准的主要变化是资产中金融工具的分类。

-除非实体的业务策略发生变化(很少发生),否则不允许在应收金融工具和可转让金融工具的类别之间对金融工具进行重新分类。例如,抵押银行停止提供住房贷款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不常见,反之亦然。

金融工具分类:

-为取得合同收益而持有的资产将按其摊余成本确认。

-因价值变动和买卖而持有的收益确认为公允价值。

其他变化

- 应收账款价值的减值损失必须在金融机构的销售收入和国际金融公司的销售收入中,在财务利润率的范围内列为一条线,如有关确认金融负债的标准所示。金融工具的收入和减值。减值损失的任何冲销必须在确认减值损失的同一帐户中确认。

-揭示国际金融公司的集中风险。当实体的大多数业务与可能停止经营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而由该实体负责的重要金融资产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

-揭示货币风险。它来自以外币计价的国际金融公司,而国际金融公司所使用的功能货币则不同。敏感度分析应以实体具有重大敞口的每种货币(货币)进行。

与IFRS(IFRS)的融合

新的NIF C-3融合了:

-IFRS 9“金融工具”

-IAS 32“金融工具:演示”

-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评估”,以及

-IFRS 7“金融工具:披露”,但金融工具的重新分类日期必须在进行业务战略变更时,而不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确定的下一个会计期间开始之前。

有效期

该NIF的规定应自2013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并使C-3号公告“应收帐款”失效。不允许早期应用此NIF。

财务信息标准nif c-3。应收账款和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