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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及其在古巴银行业风险中的应用

目录:

Anonim

目标:

  • 表征古巴现有的各种担保及其在银行风险中的适用性,确定在使用担保及其在Banco Popular de Ahorro银行中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基础

我国的担保是银行的重要工作手段。由于风险因素是银行融资中固有的因素,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积极使用担保作为适当融资结构的一部分至关重要。这些操作存在风险,建议银行确保通过其他付款方式收款。

在授予融资时,对银行风险的评估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其正常收回的可能性,基本上由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决定;因此,必须将担保视为附属要素,作为收回贷款的第二种情况,而不会削弱这种优点的重要性。

从可能导致损失的意外事件的意义上讲,银行风险与通常围绕任何经济事件的不确定性有关。

几乎可以说,冒险是银行管理的业务。以规避全部或尽可能多的风险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银行将陷入停滞,并将以赤字方式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但是,承担过多风险或承担风险却尚未意识到其存在或严重性的机构肯定会遇到困难。

考虑到其呈现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风险概念在金融业务中非常复杂。

这就是为什么在当前公司融资增加以及世行负责这些情况的时候,应该更加重视和了解使用担保作为收回信贷的方式。理所当然。

介绍

一般来说,如果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就不能留在市场上,但是这样做会承担诸如由于客户的财务状况不佳而蒙受损失等风险;由于不遵守付款而无法收款,甚至面临金融市场中产品价格未来不利变动的后果。

本文的目的是银行担保,通常是商业谈判,尤其是其财务方面的可怜的亲戚。在进出口商,生产商或贸易商与世界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它们是出于技术和价格方面的考虑。

显然,缺少担保或其弱点会降低或什至完全消除企业的预期利润,因为由于无法充分保护受益人可能对担保提出的任意上诉,因为它们没有可以执行。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与银行担保有关的主要方面的全景视图,其特征及其在降低与商业关系时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中的用途。

显然,这项工作构成了基于理论的一般参考点,目的是提供对现有担保的更多知识,从而能够对我们系统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做出适当的响应。财务,更加复杂和动态。

第一章保证。一般

1.1保证。一般特征

担保的概念源于法律的各个分支;但是,其广泛的表现形式并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其在每种表达方式中保留防止其转变为模糊概念所必需的特异性和精确性。

从宪法保证到程序保证,或在实体或个人保证的实体性中,始终都有一个基本原则:保护原则。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认担保所追求的目的仅仅是提供安全性,保护性或防御性,而该安全性,保护性或防御性是该一般性概念的复制品,可以使法律制度活跃起来。

从广泛的担保概念开​​始,有人说,可以确保确保遵守义务或享有权利的任何手段都可以被视为是这样的,为确保信贷效力而建立的任何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被理解为通过债务人的遗产或证人的证据,从债务人的遗留担保物到债务人财产登记处的担保,或优先权原因,真实担保,债权转让,保留权,等等

担保责任关系应理解为源自《古巴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发生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实际上构成债务人遗产的一部分的资产,并获得对资产的遵守。这是债务人的一般责任,是对所有义务的保证,这是法律制度所建立的正常责任制度。

“担保”一词的法律含义是,如果缔约一方之一违反义务,则不是合同一方的第三者承担义务。从法律上讲,担保一词在商业中使用,有时仅表示承诺。

根据《 Encarta百科全书》中的定义,“在民法和商法中,保证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保护或确保及时履行某些义务的承诺。除任何其他担保外,该法律还知道所谓的普遍世袭担保:每个债权人,不论债务的来源如何,都知道有义务偿还债务的人有责任以其全部现有资产甚至债务来履行其义务。如果您的财富增加(债务人的未来资产),您可能拥有。

但是,由于可能发生债务人无力偿债而担保消失的情况,因此还有其他一些公式可以加强对义务的遵守。最重要的列出在这里:

a)担保人或担保人,涉及一项协议,在该协议中,第三方承担付款的附带性质的义务,以应对主要债务人不遵守的情况;

b)质押,是指将动产的所有权最初交付给债权人或另一人,这样,如果债务人不付款,质押物就可以在公开拍卖中出售,并与出售的金额相同,收取债权人;

c)抵押,使某些房地产必须遵守义务;

d)留置权,允许对他人的私人财产进行过工作或修理的人(例如,修理汽车的机械师)将财产的交付延迟到支付财产价格为止。此类工作或修理;

e)保证金,或买方为保证将来购买该物而发出的价格信号;

f)刑罚条款,这意味着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要处以罚款(例如,同意在建筑物交付延迟的每一天,建筑商将停止收取一定金额的款项)。

当涉及工资债务时,工人为收取工资而提供的担保通常在法律上有特殊待遇,并且在雇主必须承担的其他义务方面也享有优惠。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准予保释,那么保释首先是为了确保被告不会逃避司法行动。 ”

Larousse百科全书提出了“担保”的定义,即承包商承担的责任;保证,保证。确保并防止某些风险或必要性的事物。

从一般的角度看,“担保”一词含糊不清,始终需要澄清,因为当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时,通常很快就会知道他们想要什么,而又不知道到底需要什么。 ,如果是担保人,质押,抵押,转让等。

银行担保的定义是,在第三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义务。该担保构成与主要合同相关的辅助合同,该合同倾向于确保遵守主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银行业务实践中,担保是保证人根据受益人的第一个要求,即针对委托人未履行对受益人的承诺的保证,向受益人支付指定金额和特定货币的承诺。

1.2担保职能的资格。

其一般特征。

毫无疑问,按照上面所说,担保概念的方法必须从对主要担保义务内的责任关系的方法和研究开始,因为担保合同的订立始终是针对确保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

信用担保可能具有法律渊源(例如,优先顺序或特权顺序)或自愿性(抵押,抵押,担保等),它通过任何方式寻求实现权利创造的权利,而权利将尽力确保其权利。合规性。

担保本身(义务的担保人),本身就存在于民法条约中的担保,无论其具有真实性质还是个人性质,通常都具有常规来源,原因是合同是该担保的唯一且必要的来源,具有一般性,辅助性和附加性。

担保的附带性质具有其规范性的体现,可以在第257.2条(信用的转让包括其所有担保权),264(担保或由担保人作为担保提供的保证)的文本中找到此类示例。第三,如果担保人或质押债务人不赞成新债务人批准债务,则该条款无效。285.1(主要义务的消灭意味着对其提供担保的担保),所有现行民法典。但是,无障碍性不是保证的不变特征,因为可以自愿将它们构造为独立或自治的。

1.3古巴立法中规定的担保类型

在这一点上,关于担保主题的思想介绍中,我们可以从理论的观点以及古巴民法典对担保的规定两者之间进行区分。

信用担保表将组成如下:

  • 个人担保,最典型的是担保人(第280至285条)。古巴民法典还承认折扣的授权(第287条)和罚款(第268和269条),实物担保,实物担保权:抵押(第270至277条),抵押(第152条)。 288),预扣税(第278和279条)和预付款(第286条)。

在第三本书“义务和合同权”第一章“一般义务”第三章“义务的保证”中,出现了古巴立法(第59号法(民法))中规定的各种保证。

1.金钱罚款:由于金钱罚款,债务人在不遵守其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了向债权人支付一笔款项的额外义务。(第二节,第268和269条)。

2.质押:质押的权利使债权人有能力以从债务人收到的个人财产的价值中扣除,最好是偿还对任何其他债权人的信用。

但是,可以在不处置资产的情况下构成质押,而只能支持国家信贷机构。(第3条第270至277条)。

3.保留权:保留权赋予债权人保留属于债务人的资产的权力,直到债务人支付因对同一资产进行的工作产生的债权或其他合同的收益得到满足为止。(第四节第278条和第279条)。

4.保证金:据此,一个人在债权人面前承担履行义务的义务,而不是承担债务人的义务。(第5条,第280至285条)。

5.预付款:债务人可以交付一定数量的资金以担保他已履行的义务。(第六节第286条)。

6.授权折扣:在与银行或其他国有实体订立的合同中,债务人可以通过授权对其薪水或其他定期收入进行折扣来保证履行其义务。(第七节287)。

7.海军或航空抵押:受特殊规定管辖。(第八节第288条)。

第二章 银行担保和银行风险。

2.1银行担保。

银行担保是与合同(如投资贷款,信贷额度,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商业折扣等)以及国际合同(如提供各种商品,提供服务的合同,进行工程和贷款合同。

在国际银行业务实践中,担保的发展侧重于个人担保。

与真实担保的操作相反,个人担保使用其他方法增加了债权人的担保。个人担保针对债务人本人或第三方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约发生,债权人侵略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个人担保相对于真实担保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担保技术,该担保技术不会负担特定资产,但会增加负责任遗产的数量。

在国际贸易中,考虑到担保的目的或目的,可以观察到三种主要的担保类型。

1. 投标保证

它是试图确保参加投标的一方的承诺,如果要约被接受,则根据要约签署合同。

如果投标人拒绝或无法签署合同或提供招标书中规定的担保,则担保人银行承诺应首先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或部分担保金额。 。

2. 绩效保证

其目的是防止委托人最终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直到确定履行该义务的日期为止。

3. 退款保证或退款保证

其目的或目的是,在委托人不遵守或不遵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确保受益人也能获得其预付款的退还。

在我国银行和商业惯例中使用的担保包括:

1.担保书或担保书

它们是一组公司的母公司向银行发行的工具或信件,银行在其中承担其子公司的承诺,这些子公司已与信贷机构进行了银行业务。

2.急需保证

在本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担保合同中,后者仅应遵守有关索赔的约定,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担保人)发起人将是必须采取司法或法外行动并表现出违约或不良表现的人。

3.存款

当某人在债权人面前承担债务而不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时,定义担保人。在保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的义务是附属的(排除原则)。-《民法典》第280条。

4.学分代位

在研究了客户的余额后,它反映出当前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因为要向第三方支付一笔贷款,而该债权人相对于银行是优先的,因此可能认为有必要获得有利于银行的代位权。银行,该第三方对客户拥有的信用,该债权人承诺不收取该信用,直到银行不自行偿还为止。

5.银行存款余额抵押

这项担保的目的是影响某笔银行存款,使其在存托实体本身之前或在对另一笔存款的影响下,履行一项义务,其基本目标是针对第三名债权人实现该担保的可执行性,以便鉴于存款所有人授予债权人的权力,以便通过行使构成的权利获得优先收债权,以便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将全部担保与担保抵押品混为一谈。

6.保险作为保证

保险合同可以定义为保险人有义务收取保险费的合同,并且在发生保险责任被覆盖的事件时,在约定的限额内补偿产生的损害给被保险人。

有两大类:人员和财产或财产损失,在后者中,我们拥有信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担保或担保保险等。

7.零件商店

正是对一组商品和权利征收税款的保证,为此目的,这些商品和权利是在通常为农业的生产单位中构成的。

在维修过程中,生产单位的所有者,拥有者,承租人或使用权对同一水果或产品的税收,指的是指定的年份或收成,目的是为了回应他们为以下目的而收取的款额:贷款,您的利益和其他法律责任。

8.信任

在担保信托中,作为债务人的设立人分配某些动产或不动产以担保特定目的,并将该目的的实现委托给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充当存托人或管理人。这些商品。受托人将信托作为接收资产作为债务抵押的人交付给债权人或受托人。

9.销售合同的转让

这种方式包括合同的转让或合同的权利。它是担保融资的一种典型形式。同样,经常使用代管帐户,在该帐户中存入产品或合同的销售额并进行结算。

10.付款承诺

付款承诺(已付款)是由一家具有公认声望的大公司所发出的担保,通过该担保,它承诺支付一定量的钱,这笔钱将用于支付通常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此类担保有时是由主要贷方为借款人签发的,因此,由于难以在日期上找到必要的资金,借款人可以获得过渡贷款。这种形式对双方都是互利的,因为主要的贷方无需承担他没有的资金就可以履行承诺,并且借款人可以在期望的时间内通过第三方接收它们。

2.2银行风险

考虑到其呈现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风险概念在金融业务中非常复杂。

降低风险是银行管理的一项业务。以规避全部或尽可能多的风险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银行将陷入停滞,并将以赤字方式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但是,承担过多风险或承担风险却尚未意识到其存在或严重性的机构肯定会遇到困难。从可能导致损失的意外事件的意义上讲,风险与通常围绕任何经济事件的不确定性有关。

作为银行风险的定义,我们可以说,面对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拥有资产的价格会不利地波动的可能性通常决定了银行为第三方融资时承担的风险。

2.3主要风险类型。

银行管理部门要承担风险,因此有必要评估该机构对所承担风险的认可程度以及控制和监视风险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所有银行机构通常承担的主要风险类型包括:

  1. 法律风险:涉及因无法使合同生效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包括从一开始就存在法律缺陷的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以及机构的不利法律情况,例如法律中的不确定性。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缺乏完整而充分的业务记录以及交易对手方没有进行此项操作的权限。信用风险:这是交易对手方不为其交易义务承担义务的风险到期日或以后的债权人。此类别中还考虑了金融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即金融中介机构在客户的支票帐户中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其债务时承担的风险。信用风险在参与者之一破产时产生流动性风险:在交易对手虽然可以确保在以后的日期还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发生,但交易对手却没有在到期日付款。

2.4。银行担保及其在银行风险中的应用

担保是银行金融体系的重要工作手段;由于风险因素是银行融资中固有的因素,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积极使用担保作为适当融资结构的一部分至关重要。这些操作存在风险,建议银行确保通过其他付款方式收款。

为此,世行必须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并据此确定可能要求支持某项业务的担保的特征,并且必须注意其局限性,其构成所需的程序及其债务人破产时的效力。

尽管担保似乎解决了世行在发放贷款方面的所有问题,但应当指出,银行业务实践表明情况并非如此。用于健康融资的信用风险政策建议不要仅以担保构成为依据提出贷款,这是因为区分低风险或高风险特征的好坏融资能力是基本竞争优势因此,将银行业务的发展基于严格的程序来保证融资,会阻止银行在市场上进行充分的竞争。

评估融资的最重要因素将是其能否正常收回,基本上由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决定;因此,担保应被视为附属要素,作为第二次收回贷款。

通常,对于以本国货币和自由兑换货币进行的操作,都需要担保才能提供融资,其中必须涵盖所有债务或借入的资金。

在大众储蓄银行最常用的担保中,考虑到古巴中央银行根据2005年第17号决议制定的规定,我省使用了以下担保:

  1. 银行担保所在地的银行认可的汇票。向客户分配销售合同。保险。托管或托管帐户:

下面详细介绍了每种货币的发行要考虑的要求和要素以及当前银行业务的现实情况。

1.经其所在地银行认可的汇票,主要用于中国联通的融资。

汇票是正式和完整的信用证头衔,它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到期时向文件中首先指定的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或按此顺序向另一位也指定的人支付。信中包含的付款授权是纯粹的付款授权,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并且标题中包含了义务(对于多个义务方,它们始终是共同且严格的)。

作为担保,这是一种有效的付款方式,使得有可能偿还几笔连续的债务,从而取代了现金的使用。它还具有重要的信贷功能,首先是因为票据所规定的还款期限为债务人提供了时间来拨备资金以进行执行,反过来,债权人可以减少在发行和到期之间进行调解的期限。这封信,在银行或金融机构贴现。如果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写了一张贷款金额的账单,并且债务人接受了这笔账单,那么他们也可以履行担保的功能,从而对贷款产生的义务具有最严格的义务作为补充担保。这封信。

当保证汇票时,它的唯一目的是保证汇票的支付。正常情况是担保人是交换圈子之外的人,但是除了接受者以外,没有什么阻止他被包括在交换圈子中的。该保证可以旨在保证承兑人本人,出票人或任何其他先前的背书人的义务,如果没有明确指出,承兑人受到保证。

担保人承担与担保人相同的义务,因此投保人可以要求其遵守,而不必事先证明后者的破产能力。

古巴中央银行发布的有关在国家领土上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文件(第56/2000号和第64/2000号决议)提出了使用汇票的建议。

目前,这是我省真正有效的担保,因为如果客户(债务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则作为担保经营活动的金融实体或其他非银行金融实体的银行将承担付款。

2.银行担保

它由银行机构作出的承诺,即在债权人的首次要求下偿还债务人应付款但未付款的金额,因此这是非常安全的。

有了这项担保,通常不需要其他抵押品,因为这是一家银行承诺用其资产进行支付,从而涵盖了所有风险。

该担保还必须涵盖融资合同的金额和时间,并且是不可撤销且无条件的。可以接受部分银行担保,即,仅涵盖融资的一部分,只要还有其他担保支持其余部分即可。

3.合同转让

此担保的目的是影响某笔银行存款,使其在存托机构本身之前或在对另一笔存款的履行中,以达到针对第三位债权人的这种担保的可执行性为基本目的。通过执行如此构成的权利获得信贷的优先收取。

一些先决条件:

  • 双方一旦签署,便要对受管理的权利或信贷(可以是销售,租赁,服务)进行监管的合同进行审查,并评估其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是否正确和充分,为了保护企业的合规性,付款条件应与信贷的还款条件尽可能准确地吻合,以便我们可以直接从这些付款的流量中收集资金,或者如果不同意,则可以收集,除非我们使得可以在短时间内向我们赔偿借款人的未付款项,即转让合同的期限大于融资期限。

在当前的现实中,以合同指定为担保人的银行客户的债务人公司有时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偿还债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提供和接受的担保并不完全有效。 。

4.保险

前面已经讨论过保险担保的问题,只是补充说保险主要用于农业部门,在农业部门,世行必须作为保险单的受益人。

目前,在索赔发生时,农业生产者,合作社生产基本单位,信贷和服务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被保险人)以及其他农业部门并不敦促农业生产者,在保险公司要求付款之前确定的时间。在这方面,担保变得不合时宜,并失去了所有执行价值。

考虑到上述情况,必须将空间专用于担保文本必须包含的某些方面,并且在更好地应用这些方面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方面。

  1. 担保人承担的最大责任限额:债务将以固定金额或一定价格或价值的百分比表示担保的有效性:担保自签发之日起可能有效,或者在其文本中确定强制执行期限:所有或几乎所有担保均受常规有效期限制,以避免担保人无限期受到索赔。通过执行融资协议而建立的帐户,代表对贷方的担保。

在当前的现实中,此帐户的使用发生在Tomas进行的银行贷款和信贷额度的融资中,事实证明,这种账户在收回所授予的融资方面非常有效。

结论:

进行这项研究使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担保已被一般性地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用以保护或确保某些义务的履行,而其主要任务是保护并确保将来将要履行或违反的某些义务。

2)古巴法律认可的担保类型在《民法》中有规定,分为个人担保和实物担保,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则个人担保通过增加债权人的侵略性来增加债权人的担保,因为它不征税特定资产,但倾向于通过将债务人本人或第三方的资产作为目标来增加负债资产的数量。

3)在国际银行业务实践中,担保的发展已浓缩为个人担保。

4)Ahorro人民银行条例在其规章中预见到使用运营担保,但是,该国的立法在这方面非常差,在收回融资时并没有提供许多替代方案,因此,则担保被视为附属要素。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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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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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2.古巴中央银行杂志。第3年,第2号,2000年4月至6月。由银行和经济信息中心(CIBE)出版。

3.古巴中央银行杂志。第4年,第1号,2001年1月至3月。由银行和经济信息中心(CIBE)出版。

4.古巴中央银行杂志。第5年,第2号,2002年4月。银行和经济信息中心(CIBE)出版。

担保及其在古巴银行业风险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