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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顶。地球第二次登顶

目录:

Anonim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里约热内卢首脑会议。第二次发展与环境地球首脑会议由联合国组织。他的秘书长是莫里斯·斯特朗(Maurice Strong)。约有178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其中以非政府组织的约400名代表为主要代表。另一方面,约有17,000人参加了与首脑会议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论坛。

自从斯德哥尔摩会议,第一次地球峰会以来已经过去了20年,以庆祝这些活动的第二期。实话实说,尽管人们对《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年7月5日至14日)发布的26项原则寄予厚望,但在这20年的气候方面并没有取得太大进展。

在此期间发生的最显着的事情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发布,以保护臭氧层。该协议于1987年进行谈判,并于1989年1月1日生效。早在1985年,就有20个国家(其中大多数是氯氟烃生产商)参与了所谓的“臭氧差距”的扩大活动,他们签署了《维也纳公约》,该公约建立了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法规的谈判框架。氟氯化碳被氟氯烃所替代,其影响要小20倍,尽管它们继续影响臭氧层。在找到确定的产品之前,将使用氟氯烃作为临时替代品。《蒙特利尔议定书》被认为是国际合作解决影响环境的问题的一个例子。

在《里约宣言》的目标中,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家,部门和人民之间就与环境保护和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以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有关的问题建立新的合作形式保护,维护和恢复地球状况的国家。

在《里约宣言》最杰出的成就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建立自1994年3月起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加强公众意识为前提。在全球范围内解决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问题。 UNFCCC的目标之一是需要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GHG)的浓度,以防止对气候系统造成风险。

同意设立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作为《气候公约》的最高机构和参加该公约的所有国家的协会。自从决定举行年度COP以来,我们不再需要等待二十年的下一次气候会议。他们将包括环境专家,部长,国家元首和非政府组织。第一次会议COP1于1995年在德国柏林举行。第二年,COP2于1996年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有约束力的量化目标”。工业化国家。 1997年,在京都召开了COP3,由此产生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协议制定后,经历了18个曲折的岁月,直到2015年《巴黎协定》获得批准,《巴黎协定》原定于2020年生效。《京都议定书》的优点是设法在温室效应,全球变暖,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

里约首脑会议的重要性。除了创建《气候公约》和《公约》缔约方会议外,还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各类森林的管理,养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宣言》;《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最后是《 21世纪议程》,该倡议是建立21世纪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倡议。

里约首脑会议的批评

在一篇长篇文章中,“地球之巅的谨慎魅力。由巴西政治学家,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ECLAC)社会发展司研究员罗伯托·吉马良斯(Roberto Guimaraes)撰写的《里约92印象派评估》指出:

“总的来说,在里约92峰会上通过的所有协议产生的挫败感多于观察者的满意。例如,气候变化公约是会议最令人期待的文件;而且并非没有道理,因为该公约最初是为消除或至少减缓导致大气平均温度升高和海洋水平升高的过程而制定的,从而避免了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农业和沿海地区。人们对该公约寄予厚望,但最终的案文却引起了广泛的沮丧。实际上,这是里约最大的失败。在先前的讨论中,他的文字被“淡化”了,最终批准的文件失去了很多原有力量,更像是一个简单的意图声明。当前的文本没有在这方面采取紧急措施,而只是“建议”将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即使如此,它也没有为这种稳定措施的生效设定最后期限。 “

附录

在《里约宣言》中,宣布了所有国家都应遵守的27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通过在国家,社会的关键部门和个人之间建立新的合作水平,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 。

他们力求达成国际协议,在其中尊重所有人的利益并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系统的完整性,同时认识到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这些基本原则宣告:

里约首脑会议原则宣言

原则1:人类是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关注中心。他们有权享有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健康,多产的生活。

原则2: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根据其自身的环境和发展政策使用其自身资源的主权权利,并有责任确保在其内部开展活动其管辖范围内或受其控制不会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造成破坏。

原则3:发展权的行使必须公平地满足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发展和环境需求。

原则4: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该是发展过程的组成部分,不能孤立地考虑。

原则5:所有国家和所有人应在消除贫困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要求,以减少生活水平的差距并更好地满足大多数人民的需求世界的。

原则6:应特别重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环境最脆弱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在环境与发展方面的国际行动也应考虑到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求。

原则7:各国应本着全球团结的精神进行合作,以保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完整性。由于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全球环境退化,因此各国承担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以及向其提供的技术和财政资源所施加的压力,发达国家承认其在国际上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原则8:为实现所有人的可持续发展和更好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促进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9:各国应合作加强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知识增加科学知识,以及加强技术的开发,适应,传播和转让这些创新的技术。

原则10:处理环境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在适当级别上让所有感兴趣的公民参与。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有足够的机会获得公共当局可获得的有关环境的信息,包括有关在其社区中构成危险的材料和活动的信息,以及参与这些进程的机会做决定。各国必须通过向所有人提供信息来促进和促进民众的认识和参与。必须提供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赔偿损失和相关补救措施。

原则11:各国应制定有关环境的有效法律。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事项应反映其适用的环境和发展背景。一些国家采用的标准可能不够充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而言,代表了不合理的社会和经济成本。

原则12:各国应合作促进有利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将导致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便更好地解决环境退化问题。出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严格限制的手段。应避免单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在进口国管辖范围以外发生的环境问题。解决跨界或全球环境问题的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共识为基础。

原则13:各国应制定有关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的国家立法。各国还必须在起草有关责任和赔偿的新国际法方面进行迅速和更加果断的合作,以应对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不利影响。它的管辖权。

原则14:各国应进行有效合作,以阻止或防止将造成严重环境恶化或被认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任何活动和物质迁移或转移到其他国家。

原则15: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其能力广泛采用预防措施。如果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伤害的危险,则不应以缺乏绝对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恶化。

原则16:国家主管部门应努力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成本的标准,同时适当考虑环境污染的标准,以促进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和经济手段的使用。公共利益,并且不会扭曲国际贸易或投资。

原则17:对于一项拟议的活动,该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并须经国家主管部门的决定,应作为一项国家手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原则18:各国应立即将可能对这些国家的环境产生突然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通知其他国家。国际社会必须尽一切可能帮助受灾国家。

原则19:各国应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前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可能对跨界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国家,并应尽早与这些国家进行磋商。真诚。

原则20: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至关重要的是要充分参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原则21:应动员世界青年的创造力,理想和勇气,以建立全球伙伴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确保所有人的美好未来。

原则22:土著人民及其社区以及其他地方社区,由于其传统知识和做法,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各国应适当承认和支持其身份,文化和利益,并使其有效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

原则23:必须保护遭受压迫,统治和占领的人民的环境和自然资源。

原则24:从定义上讲,战争是可持续发展的敌人。因此,各国必须遵守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规定,并在必要时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环境。

原则25:和平,发展与保护环境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原则26: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手段和平解决其所有关于环境的争端。

原则27:各国和个人应在执行本宣言所载原则以及在可持续发展领域进一步发展国际法时,本着真诚和团结精神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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