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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国家警察的重大不法行为

Anonim

国家警察总检查局对实质性违法行为的评估在评估功能义务减损时的解释方面并没有给出确定的路径,为此已经使用了一些标准在判断那些有可能受到制裁的行为的人时,应避免不平等,并以同样的方式分析对机构成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参考点。

违法-实质性国家警察-哥伦比亚

关键字

重大违法行为,职务职责,国家警察,一般检查,主义。

介绍

本文的反思旨在调查国家警察的纪律操作人员当前对实质性非法标准评估的解释,这一概念在执行以下方面的纪律程序时会被考虑到反对该机构的成员。这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即在根据职能职责对归类为违纪行为的不同行为进行判断和制裁时,对于解释重大违法行为的评估标准并没有统一的立场。

综上所述,出现了解决问题的相关性,因为纪律人员的平等权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一条唯一的路线来制裁那些以某种方式影响其职责的人,因此结果,没有实现所追求的目标,即在保证其权利的范围内,为那些在履行职责时可能遭受纪律处罚的人伸张正义。

为了这一主题的发展,有必要举例说明评估国家警察针对国家原则中的功能性义务受损而应惩处的行为的严重非法性的标准,以期然后,在对国家警察进行全面检查之前,确定哥伦比亚所说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规范框架,关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评估标准的教义立场,最后确定针对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评估标准的立场对国家警察一般检查的纪律操作人员的学说和行为。

对于所暴露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个可能的答案,即以假设为依据,即该准则所设定的评估严重违法行为的标准尚未统一,因此,检查专员的纪律操作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国家警察局长,证明对职能职责影响的评估缺乏统一性。

该反思性文章的总体发展采用了定性方法,因为仅进行了文献分析,从中开始解释存在的问题,这是指对评估标准的应用。相对于国家警察人员职责的实质性违法,还需要非实验性的设计,因为仅观察到了所研究事实的真实性,即由一般检查对这些标准的解释和适用从那个机构,在不实际干扰其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量的情况下,并最终反映在最终使用的技术中,这是对不同立场的理论分析,反对对实质性违法行为的评估,由国家警察的一般检查。

  1. 实质性非法行为的管制框架和国家警察的一般检查

大量违法

随着2002年《单一纪律法》的颁布,制定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监管框架,并与宪法法院,国务院和司法机构上级议会的法学贡献相结合。 1991年《政治宪法》设立的基金会。

当前管辖纪律法并因此构成严重违法行为的规范是2002年第734号法(唯一纪律法典),该法在其第5条中指出:“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法行为影响职务职责将是违法的。”但必须牢记的是,在宪法上创造了这种支持,以便人们可以说这种实质性的非法行为。

自2002年第734号法律确立了实质性的非法行为以来,这种概念就适用于具有特殊纪律制度的公务员,这是因为该法律是根据的,例如国家警察就是受2006年第1015号纪律法管辖。

根据《 2000年第1798号法令》的经验,根据《唯一纪律法》的颁布,实质性非法的概念是颁布2006年第1015号法律在国家警察中宣告实质性非法的先例,好吧,尽管事实上早前发布了有关该机构成员的控制和纪律的法规,但仅从上述法规中就有关于实质性非法的讨论,该法规在2006年的第1015号法律中有所提及。第4条提到:“实质性的非法。如果该法律的接受者的行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影响职能职责,则该行为将与法律相抵触”,作为一项规范性准则,并且由于其重要性,在分析国家警察成员所表现出的行为和行为后果时,必须证明这种实质性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当行使职务职责受到影响时,就证明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概念将在以后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此时表明其规范性的支持,这就是1991年的《政治宪法》:

第2条:国家的基本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促进普遍繁荣并保证宪法所载原则,权利和义务的效力(…)。

第六条:个人仅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机关负责。公务员出于相同的原因,在行使职能时遗漏或过大。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除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外,不得行使其他职能。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务员不得宣誓遵守并捍卫《宪法》并履行其应负的职责。

第123条:(…)公务员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他们应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方式行使职能(…)。

第209条:行政职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是在平等,道德,效率,经济,速度,公正和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权力下放,下放和下放来发展的。

行政当局必须协调其行动,以充分实现国家的宗旨。根据其所有命令,公共行政部门将具有内部控制,并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行使。

除上述规定外,并根据《政治宪法》第209条,确立了2002年第734号法第22条,即“公共职能保证”,其中规定:

为维护公众道德,透明度,客观性,合法性,诚实,忠诚,平等,公正,及时,公开,经济,中立,效力和效率而必须遵守的学科,应在执行其职务,职位或职能时予以遵守权利,将履行职责,将遵守禁令,并受制于政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取消资格,不兼容,障碍和利益冲突的制度。

最后,有必要知道,当影响职能职责时会产生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第734号法律第28条提到的同一法律就是排除纪律责任的理由从2002年开始。

国民警察的一般检查

国家警察维持一个有组织的结构,以推进对由该机构成员进行的纪律处分程序,由总检察长领导。

根据国家警察局长发布的2007年第2047号决议的规定:

监察总局是负责促进和促进国家警察人力资源的合法性和道德文化的机构,防止犯下被视为纪律和刑事罪行的行为,实行机构纪律控制,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公民服务系统争取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协调军事刑事司法活动和分配给拘留中心的职能。

显然,该机构负责防止纪律处分,并对该机构进行纪律控制,因此,在2007年第2047号决议的第3条中,规定了以下一般检查职能: :

协调国家警察对纪律调查和制裁执行的机构政策的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在机构内行使纪律处分权。

与国家控制机构进行协调,以行使其职能所需的支持,并与国家警察的军装人员的内部纪律控制有关。

对机构的制服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警惕,控制和监视。

履行这些纪律职能的一般检查组织如下:

一般检查

纪律调查技术小组

一审纪律小组

二审纪律小组

分散单位

  • 区域和特别授权检查

第一区域实例的纪律处理

第二区域实例的纪律处理

区域监控

  • 内部纪律处

基本违法行为的基本框架

基本违法的概念。

有几位作家撰写并建立了自己的“实质性非法”概念,其中一位是Sánchez(2012),他提到:

单一的哥伦比亚纪律守则不是盲目的服从工具,而是成文法对五个实质性标准做出了回应,这些实质性标准赋予了实质性非法概念以真实的含义和意义,它们是:i)发展纪律法ii)社会民主法治模式;iii)在纪律法方面,不公正的工作人员占主导地位;iv)必须实践道德基础,v)纪律行动的调节者(第137页)。

分析教义学是使学科法的诞生和发展成为可能的教义不能是中立的,而必须考虑到价值论方面,也要抛弃诸如实质性不公平之类的概念,而应让其成为实质性的非法。这与社会法治的参数有关,因为必须使基本权利有效,同时尊重实质性胜于形式性的原则,并在2002年第734号法律第20条中对此予以支持。纪律责任基于有效地侵犯旨在影响公共职能及其原则的利益或受保护价值观的行为。

为了实现实质性的非法,要受到纪律处分的主体必须意识到他对国家宗旨和公共职能原则的承诺,对处理该主体的概念进行分析,并确定其价值和原则是什么,并核实是否违反义务的必要性,充分性,相称性和合理性原则得到支持。

最后,它指出,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纪律法的典型特征,并指的是针对严重影响国家宗旨和公共职能原则的违反职能义务的研究,该研究得到了2002年第734号法律和当然是1991年的政治宪法。

从同样的意义上说,根据戈麦斯(Gómez(2007)的说法,“实质性非法”是纪律法的专有名词,“不能将其理解为行为​​与规范的纯粹冲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义务的侵犯” ”。(第277页)。

同样,Gómez(2007)说:

反映在重大违法行为中的违纪违纪行为不会因正式违反而发生,而是需要实质性违反义务,这在社会和民主法治国家不明该义务的原因时得到证明,因此,当确认违反职责但其功能未受到影响时,该行为显然是非法的(第285页)。

反过来,戈麦斯(Gómez(2012))在两种判决中构成了违法行为,它们是:道义学判决,被理解为是对应有的判决的道义性判决,该判决是指纪律法通过规则寻求引导受纪律学科的行为的事实。通过行为准则,可以理解,当道义学的判决违反了该规范时,就可以实现。价值论认为,除了遵守规范外,功能义务还必须以作为基本前提的原则,价值和基本权利为辅助,因为这些是义务产生的问题,并得到宪法的支持。

指出这两项试验都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仅遵守规范,就会违反实质性物品在正式形式上的普遍性原则。

最后,Ordoñez(2009)分析了应对实质性非法行为应采取的方法,并指出不能将其理解为形式上的非法行为,如下所述:

(…)即使行为符合典型描述,但这种行为仅是对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正式违反,也不能受到纪律处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当对个人采取制裁措施时,如果没有真实和正当的理由,这将成为一项客观责任(第10.11页)。

但是,他反过来申明,这也不能被视为物质上的非法,并指出:

纪律犯罪不需要为其构成提供包括伤害或干扰合法权利的结果,因为行为足以违背纪律人员的职能,因此行为足以使结果产生成为纪律处分而不是构成犯罪的客观因素(Ordoñez2009,p.11)。

指出“必须将实质性非法理解为职能职责的重大损害,因为支配公共职能的原则相互矛盾”(Ordoñez2009,第11页)。

还有:

违法行为的实质性将在以下情况下确定:证明纪律人员的可执行职责已被搁置,并且所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控制公共职能的原则,因此,此类行为的实质性违法行为应理解为“(Ordoñez2009,第13页)。

关于在国家警察中管理重大非法行为,必须牢记,2006年第1015号法律根据2002年第734号法律规定的参数实施了重大非法行为概念,并一直在根据已通过一般方式进行了研究,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因此,国家警察总局计划办公室(2011)确定:

重大违法行为无疑是公务员违反职能职责而无正当理由并有能力影响公共职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形式非法)。因此,对于哥伦比亚国家警察的特殊制度和/或《单一纪律法》(第19页),对于任何作为纪律犯罪而预见的行为和行为,都将受到纪律处分。

明确指出,每当有纪律的受试者违反职能职责,从而导致对国家宗旨和/或公共职能原则的影响时,都会出现实质性违法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概念化功能职责。

功能性职责

根据Gómez(2007)的建议:

由于其职务而施加的职责本质上是唯一和专有的。

通过施加职责来实现符合公务员,受纪律的个人和受其职业干预的专业人士的社会行为。(……)公共职能为国家服务于工人的义务源于法律为执行公共利益而确立的目的。(第235页)。

从历史上可以证明,“作为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士行为的工具或准则,可以作为参数的公式来传递”(Gómez2007,p.236)。

Sánchez(2012)指出应将其理解为:

因行使公共职能而施加的宪法,法律或法规性收费或要求,以其强制性的遵守为条件,限制了服从国家的行为自由,确定了如何采取行动,走了多远禁止了什么以及其实质性不遵守行为的压制效果,即由于不遵守任何理由而导致的不遵守行为,会产生纪律责任(第64页)。

另一方面,Ordoñez(2009)表示,《政治宪法》第113条,第123条,2002年第734号法律第5条和第23条在法律上支持职能职责。以相同的方式表示功能职责是:

传教士与法律要素的和谐结合,使国家目标的实现成为可能,因为国家代理人的职能是针对国家同一目标从手段到目的的关系。公民对国家的期望只能通过履行其仆人的职能来实现,这样,公民的目的就同时构成了其职能的目的。(第15页)。

同样,它说:“职能义务包括对在所谓的“特殊约束关系”框架内履行国家职能的人施加的公共收费,这些约束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对其进行治理的目的(Ordoñez2009,第16页)。

将服从的特殊关系理解为某些人作为国家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履行其自身职能的特殊纽带,他们在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下,负有一定的任务。

关于国家警察的职能职责,国家警察总局计划办公室(2011)确定:

哥伦比亚国家警察的职能职责无非是履行《哥伦比亚政治宪法》规定的机构使命,而根据《宪法》,该使命又指导组成该机构的男女进行的警察活动。法律和/或法规中指出的公共职能,可以使受托特派团的发展(第48页)。

由于其成员的性质,国家警察的纪律对于该机构的正常运作是必不可少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时刻存在,甚至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如此。 2006年第1015号法律第25、26和27条规定了传播该学科的范围,重要性,维护和手段。

在这方面,宪法法院在2006年第C-819号判决中:

(….)因此,就其性质而言,宪法法院已确定,纪律法是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其人员的纪律行为,确定构成其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违法行为,相应的制裁措施和适用程序。

关于其构成的领域,有人指出,赋予国家的制裁权使其合法化:(i)通过立法者将公职人员可能受到的纪律处分,其严重程度和相应的制裁归类(ii)建立一套程序性命令的规范性陈述,以规范授予公共行政部门的宪法权力,以便对所有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与正确执行职能有关的行为规则的服务器进行制裁已分配。

关于其目的,该公司强调指出,纪律法的结构是为了确保公务活动固有的最低条件,这对于有效处理国家事务至关重要。这就是证明其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理由。因此,一方面要在规则体系中奉献自己,另一方面,必须通过行使对平等,道德,效率,经济原则作出回应的公共职能,确保国家政治组织的目标得以实现。 ,及时,公正和宣传;另一方面,要确保公务员在行使职能时对公民的概念作出回应,以遵守其法律义务,因此,不损害国家的公众形象。

维护纪律法是公务活动固有的最低条件,即公务员的服从,纪律,正直和效率。正是在实现上述目的的过程中,找到了纪律责任的基础,这假定不遵守公务员或行使公共职能的个人的职责,适用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判例强调了违反职务职责是构成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

该公司强调指出,不遵守行为准则是​​采取行动或不作为,是违反职能义务的结构要件,它指出,纪律法“由所有要求服务员遵守的准则组成。在行使其职能时公开某种行为,而不管其所属的身体或分支如何。发生上述情况是因为所有公务员都必须努力实现其被任命的主要目标,即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国家和整个社会服务(CP第6和122条)。因此,任何国家官员,可能会受到纪律性的公共责任程序的制裁,不仅是在履行中违反了现行的上级和法律秩序,而且在行使职能中遗漏或过剩时(CP第6和123条) (…。)”。

因此,在遵守宪法法院的法学准则时,无论是在撰写本文开始时指出的职能职责,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损害公共行政的有效性,效率,效率,道德和功能的平稳运行。

关于国家警察,这种行为必须影响警察活动的目的,其目的是当为机构服务的公务员参与任何行为时,可以对纪律犯罪进行配置。在法律中被描述为犯罪或违法行为,但必须在机构所表现出的行为,行为联系和违反委托职能的行为范围内进行分析,以便以此方式对警察进行调查并最终对其进行处罚行为,因为发生了这样的宪法条件,即该行为必定会影响警察活动的目的,这一目的无非就是保护居住在哥伦比亚的所有人的生命,荣誉,财产,信仰和其他权利与自由,从而确保遵守国家和个人的社会义务,以维持这种有规无规的行使公共权利和自由,和平共处的必要条件。

重大违法的重要性

对于实质性非法的概念应赋予的方向和意义很重要,因为在纪律法中,就其内容,基础和解释而言,这是讨论的特定主题。

实质性的非法行为是赋予纪律法以自主权的一种行为,因为仅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并与每个公职人员或私人公务员履行职能的职责有关,具体情况取决于国家警察的成员。

该概念的相关性在于持有的不同观点,因为假定某些教条主义者从其犯罪思想中未将刑法中处理的实质性非法定为非法,从而产生了倾向于混淆本质的分析。纪律法。

更不用说实质性非法行为是一个指导标准,因此,在应用该行为时必须明确,因为这是它开始根据情况施加相应制裁的基础。

在国家警察中使用大量违法行为已经产生的后果。

纪律规范将重大违法行为确定为无任何正当理由的功能义务损害,正如2002年第734号法律第5条规定的那样:“重大违法行为。如果该罪行在无正当理由地影响职能职责时,将构成非法,“以及2006年第1015号法律第4条“实质性非法”。该法律的接受者的行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影响职能职责时,将与法律相抵触”。

从这个意义上讲,辩论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第2款中确定了公务员表现出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影响与国家有关的职能职责以及与国家警察有联系的公务员的职责。第2条; 《政治宪法》第6条和第218条,以及关于其在1993年第62号法律第19条中为国家警察发展的职能,然后构想了当机构成员影响委托职能时不公正的纪律的构成,例如无论是采取行动,疏忽大意还是行使职能过多。

因此,通过不明确地确定对公共职能的影响,可能会产生后果,最终引发行政诉讼,以期重新确立纪律执行人所省略的权利。

就其本身而言,为了防止证据表明负面结果,宪法法院在2002年第C-948号判决中表示:

前述内容与已经陈述的2002年第734号法律第5条和2006年第1015号法律第4条相一致,使我们清楚地理解,公务员必须通过纪律处分,以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来作出回应。功能性义务,即通过行使其权利和职能,禁止他人使用或违反其行为,而造成的残疾,不兼容性,障碍和利益冲突制度,而此类过失不受任何形式的保护2002年第734号法律第28条规定的原因。

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为了引导和保证国家警察附属公务人员的有效服务而制定的各种纪律罪行,必须遵守其在私密和私密轨道上的拘禁限度,为了不侵犯权利和宪法保障,这些权利和宪法保障也是国家的联合伙伴所固有的,因此宪法法院对某些过失进行审查时宣布,第34条第10款(非常严重)和第35条第18款(严重)分别是可执行的根据2006年第1015号法律的规定,规定这些罪行仅适用于国家警察,如果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影响警察活动的目的,即在分析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时,应由纪律操作人员确定该行为是否违法,这种情况会影响到公共职能-警察活动的目的;好吧,如果在这种类型的行为中没有发现犯罪行为或轻罪行为与损害公共职能之间的联系,则绝对不会要求任何类型的纪律谴责来促进繁荣。好吧,如果在这种类型的行为中没有发现犯罪行为或轻罪行为与损害公共职能之间的联系,则绝对不会要求任何类型的纪律谴责来促进繁荣。好吧,如果在这种类型的行为中没有发现犯罪行为或轻罪行为与损害公共职能之间的联系,则绝对不会要求任何类型的纪律谴责来促进繁荣。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司法操作人员和法学操作人员的动力中建立了不同的解释模式,因此,对实质性非法行为的应用将产生无数巨大的后果。

就总检察长而言,由于国家一级的竞争因素导致权力下放,从而扩大了其国家范围,为什么不与在国外履行国家警察职责的机构说国际,(区域检查和纪律检查办公室)在程序上根据纪律信念和对司法活动辅助标准的免费解释(第230 c.pol条)设想了纪律规范的应用,纪律裁决。

这就是为什么纪律活动会导致纪律法官犯下解释错误,即使在最高能力的行政,有争议的行政法官的环境中重视纪律错误时,他们也必须设法解决被调查者所行行为的真正影响。这些解释标准应从一审判决中存在。

因此,面对后果的普遍性是行政上的司法磨损,由于宪法帝国的应用保留了强制性主要规则的适用,因此,不同的纪律法官会在司法制度面前留下鸡肋由机构进行的行为,可以考虑以下示例:对警察在圣安德烈斯大街上进行的犯罪行为规范的分析可能会导致严厉的制裁,例如由于纪律法官的解释而将军人解雇,如果是在昆迪纳马卡省进行的人口普查,则将被暂停6个月,从而在法律领域对不适用原则进行了制裁,当规范认为这些原则的灵活性被该学说在适用《纪律法》时严重破坏时,更是如此,该法已经被视为一种制裁权,享有与刑事,民事,行政管辖权等相同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证。 。

同样,对国家资产的严重损害和有罪不罚现象不仅导致哥伦比亚最大的机构之一的法律不稳定,而且由于执法不力而不得不恢复警务人员的巨大社会后果。纪律公正。

因此,建立了由于缺乏纪律规范的标准而产生的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是已知的,但由于如前所述,它是一个具有作为一项基本目标,社会保障和对人民的保护由其纪律和履行职责的典范行为支配。

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职责不属于工作职责,却不干预在国家警察中工作的男女的个人轨道,但是不幸的是,您可能会像许多人一样有超出工作轨道框架的风险有时,这是纪律操作人员为了引导职能学科而突然采取的措施,但这导致了对社会行为的指责。

建立清晰标准以评估国家警察的实质性违法产生的效用。

确立明确的评价标准,将纪律法官的司法公正正确地运用到实用程序中,从而保护了为公民安全提供的国家预算,以防止在有争议的行政和直接撤销之前违反原则的要求在法律合理性范围内可能基于法理学的统一对实质性违法机制的不正确解释,因为它是实现法律确定性和解释性平等的工具,可以具有以下两个目的之一:指导必须解释或适用的经营者规范-辅助效用标准-或强加解释-约束效用标准-。旨在统一的程序机制中所印刷的内容将决定来源系统中法学的重要性。考虑到纪律法,尤其是2006年《刑法》第1015号关于制裁的解释学的可能性,考虑到孔数的适用性和规范性减刑的可能性,这将使我们消除可能继续存在的不确定性。

  1. 虚假违法的评估标准分析

国家警察的一般检查如何处理大量的非法行为。

根据国家警察总局计划办公室(2011)的引用,对重大不当行为的管理如下:

在国家警察总督察处理重大非法行为的过程中,提出了刑法对正式和/或物质非法行为的解释,这些概念旨在与非法行为混淆宪法法院在2002年第C-948号判决中明确区分了刑法和纪律法之间的区别和独立性,并维持了将实质非法定为纪律法的自主表达(p.18)。

然后由总检察长确定,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是具有纪律权力的当局在对违反职能义务的行为进行纪律责备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并考虑到以下行为:

  • 没有正当理由,并且能够影响公共职能

在第一种情况下,尽管由于公务员违反职能义务(正式违法)而导致某项行为违法(事实上是非法的),但由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违法行为,因此不可能对其施加任何纪律处分因为有正当理由。

当谈到理由时,这与2002年第734号法律“唯一纪律法”第28条所设想的排除责任的原因有关;因此,即使由于违反功能义务而导致行为违法,也没有实质性的不合法性,因此,在为违反义务提供正当理由时,也不会受到纪律谴责由公务员行使职能。

现在,在第二种情况下,因无正当理由违反职能义务而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受到纪律谴责,要求该行为能够影响公共职能,而又不与相应的行为相混淆。要求在刑法中发生具有重大非法行为的结果;因为此条件“ 能够影响公共功能 ”与之相关,这完全是2002年“唯一纪律法”第734号法律第22条所确定的内容,其中规定:

也就是说,一旦公务员未能根据其职务,职务或职能分别无正当理由地履行其职责,则调查中具有纪律权力的当局必须确定哪些被引用的指导公职的原则被忽略了。违反法律行为,从而影响国家宗旨的正确实现。

这个例子可以使我们更广泛地理解公务员没有正当理由而违反职能职责而导致违法行为的事件,但是即使如此,也不应受到任何纪律谴责,由于这些行为并未影响公共职能,因此属于次要的行为,而今天在哥伦比亚国家警察中,这些行为已通过2006年第1015号法律“国家警察的纪律处分制度”第27条所述的预防手段来处理。来自哥伦比亚”;这些行为可指导警察机关成员的行为,并同样劝阻那些不会超越或影响公共职能的行为(第19、20、21页)。

前述内容是国家警察最高纪律控制机构总检察长所说的,它提供了关于实质性非法范围的法学和学说解释的参数,但没有给纪律操作人员提供衡量影响的标准履行职务职责,避免充分评估实质性违法行为是实施制裁的决定因素,抛开平等和正当程序的原则,在理解上,纪律操作员可以看到同一行为比另一名批准相同行为的操作员对功能职责的影响更大,因为基于该原因他们没有明确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地分析在纪律事项上适用实质和/或形式上的非法的限制,尤其是2006年第1015号法律所规定的类型。

在确定国家警察的实质非法行为时应考虑将准则应用到会计中的个人观点。

国家警察总检察长必须采取机制,例如统一法理学,以防止违反宪法原则,导致滥用劳动和行政司法的行为,同时考虑到纪律法的表现,它考虑到了实质性非法的正确概念,将其作为影响职能职责的决定因素,并以学说和法学为该主题确定的参数作为起点,以保护机构和国家宗旨。

结论

  1. 实质性的非法行为有待发展的基本基础,根据1991年《政治宪法》,制定了具体的规范,使纪律经营者能够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行事,进而实现法治和原则的基本目的。通过适当和适当行使赋予每个公务员的职能,实现了公共职能的实质性重大违法,这是确定执行公务的公务员或私人公务员的行为值得纪律制裁的一个因素,表明该规范一定是未知的,《社会法治国家》的宗旨和公共职能的原则已受到影响。职能责任作为国家与公务员关系的基本轴心,必须旨在实现国家的宗旨和以1991年《政治宪法》为基础的公共职能原则,这应成为良好行为的基础。任何机构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标准来评估实质性违法行为,这是由于对成员行为的解释有误而导致对诸如法律确定性和司法制度的破旧等原则的无知在体制上面临着国家目标及其原则的真正实质性影响,从而释放了制裁措施的前后矛盾。作为国家警察的最高纪律部门,总督察没有明确的参数来确定国家警察成员所表现出的对国家宗旨和原则的影响程度,从而阻止了对重大不当行为的充分评估。评估实质性非法与职能义务的标准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是统一的,这将使国家警察的惩戒人员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发展调查和纪律处分,从而为成员带来公平的制裁和法律保障。机构的。防止严重的不法行为得到充分的评估将法学和学历上的标准相结合,以评估实质性不当行为与职能职责之间的关系,将使国家警察的纪律操作人员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发展调查和纪律处分,为机构成员带来公平的制裁和法律保障。防止严重的不法行为得到充分的评估将法学和学历上的标准相结合,以评估实质性不当行为与职能职责之间的关系,将使国家警察的纪律操作人员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发展调查和纪律处分,为机构成员带来公平的制裁和法律保障。

参考书目

  • 哥伦比亚政治宪法(1991年)。 Ediciones Leyer。Law 734(2002),唯一纪律守则。 Ediciones Leyer。第1015号法律(2006年),国家警察的纪律处分制度。 Ediciones Leyer。Gómez,PCA(2007年),《纪律法学》(第5版)。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大学Externado大学,哥马斯,PCA(2012年),《哥伦比亚纪律法基础》(第1版)。哥伦比亚:哥伦比亚程序法研究所和新法律版本,Sánchez,HEM(2012年),《纪律法的可能教条》(第三版)。哥伦比亚:新的法律版本,哥伦比亚国家警察(2011)。国家警察纪律制度的法理和学说。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国家印刷局,哥伦比亚国家警察(2010年)。历史书一般检验。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国家印刷公司。公共部研究所(2006)。纪律法的教训第一卷,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国家监狱。OrdoñezMA(2009)。从重大不当行为到实质性不当行为的纪律公正。哥伦比亚:MejíaOJ Roa SDA(2011)。服从的特殊关系(第一版),哥伦比亚:法律问题axel.Brito RF(2008年),纪律处分证据(第一版),哥伦比亚:法律问题axel.Duarte ACA(2009年),纪律法中的口头程序。哥伦比亚:法律问题。服从的特殊关系(第一版),哥伦比亚:法律问题axel.Brito RF(2008年),纪律处分证据(第一版),哥伦比亚:法律问题axel.Duarte ACA(2009年),纪律法中的口头程序。哥伦比亚:法律问题。服从的特殊关系(第一版),哥伦比亚:法律问题axel.Brito RF(2008年),纪律处分证据(第一版),哥伦比亚:法律问题axel.Duarte ACA(2009年),纪律法中的口头程序。哥伦比亚:法律问题。

国会议员JaimeCórdobaTriviño

国会议员ÁlvaroTafur Gal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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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国家警察的重大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