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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商业担保

Anonim

通过本文,我们打算揭示一些与消费者要求卖方提供的消费品的担保和售后服务有关的考虑因素。

传统上,出售,特别是动产的出售一直是所谓的单一合同。这意味着它指的是一种在单一行为中完成的经济关系(商品与价格的交换),因此一旦进行了这种交换,利害关系方就不必保持联系或保持持久的合同关系。 。古典民法一向使用这种买卖计划,只是通过在销售合同中引入一些附带义务来稍微修饰它,以使在一段时间后仍然存在的当事方承担一些附加义务。

这些被称为“卫生”义务,一方面旨在迫使卖方对所售商品在销售后六个月内出现的隐患负责,而另一方面则对商品的损失负责。物业的财产曾经被出售,但由于在出售之前就已经存在。

可以看出,古典民法创建的规范不适用于诸如今天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中的情形。在这种大规模贩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成千上万的购买,并且买卖双方之间没有先前或之后的社会关系。为此,我们还必须补充一点,即所售商品越来越复杂,包含了更复杂的组件并且使用起来也更加复杂。

这些情况本身会促使我们反思经典的销售规则是否足以面对消费者经常进行的购买,但是还有其他甚至更重要的因素迫使消费者(买方和商人)之间的关系得以扩展。卖方,买卖已交换。

第一世界国家的经济增长长期以来一直以国内需求为基础。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所提供的商品价格高昂,再加上房地产本身的技术复杂性,可能会使想要购买的人望而却步。这是法律被迫干预以提供安全的地方。

什么样的安全性?严格来说,将卖方或制造商与超出货物交付范围的合同联系起来,以便潜在的买方认为,如果所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则可以去卖方那里负责解决方案。卖方和制造商提供的《保证和售后服务标准》的主要功能是增加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感受到的安全感,从而避免因可能带来的风险而逃避这样做。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

这种安全感支持对高价格的复杂工业产品需求的增长。

保险和担保都是以相同的思想阐明的机构:风险,损失,细分和承保范围。

担保法规和售后服务合同必须考虑以下事件:定义其所指的风险(人身事故,损害赔偿,死亡,盗窃等),保险人以何种方式承担该风险(保险期限) ,事故通知等),以及保险人必须为受保人的利益减轻风险的负面影响(固定赔偿,维修义务等)。

风险由财产的故障确定,必须满足最后期限和条件才能使担保人对解决方案负责,并且必须明确定义其作为控制人的义务。

因此,担保规则就像保险一样起作用,它们对买方说:“您可以安全地购买,如果出现问题,将由他人负责。” 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对担保人说,担保人可以是卖方或制造商:“不要推销自己,也不要制造任何东西,因为如果发生问题,您将必须承担责任。” 总之,他们试图建立一个安全而苛刻的市场。

参考书目

古巴民法典第59/87号法律。

247/03号决议。由内贸部决定,批准并实施《家用,电子,小家电及其他产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的一般指示》。

法律03/23。西班牙国家颁布的“消费品销售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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