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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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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重要的是要指出,一般而言,法律渊源是“……导致法律规范未经宪法化存在的所有那些原因,旨在巩固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大多数法律分支的主要和共同来源是法律,习俗,法学和学说。但是各个分支都有其独特的特征。集体劳动法对于这种区别并不陌生,在整个工作中我将分析其自身的渊源。

源类型分类:

1.从它们在法律体系内执行的职能的角度来看,有以下区别:

  1. 专门制定法律的资料;例如法律,法令,法规,集体合同。有助于澄清或提供法律或可能出现的空白的来源:自然法,类推法,衡平法,一般法律原则中间来源:法学,其使命是给予进一步增强了上述每种来源的具体应用。

2.根据一般来源的层次结构,但考虑到我们法律的一般原则,可以确定以下优先顺序:

  1. 宪法及其补充法律;补充《守则》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公司内部规章:个人合同和集体合同。

3.另一种分类是区分以下两种:直接和间接来源;国家和国际。

它们是国民的来源:

  1. 直接:使用,海关,法律,法令,法规,市政条例,警察令,卫生和安全法规:间接:司法或行政法学,集体合同,公司法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正义,社会,道德,公平。

在国际秩序中,直接来源是双边或诸边条约,国际秩序的间接来源是官方代表大会批准的建议或投票;

一,集体集体法主要来源分析:

正式资料来源:

1)法律:在劳动法形成的内部工作中,国家的原始体现是法律在法律渊源表中处于第一位。作为来源,它直接和具体地创建法律,但是鉴于其较高的层次结构,通常但并非总是如此,因此它忽略了细节。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包含劳动法规中最抽象的原则和最一般的规定。在这个主要的正式资源中,根据所讨论的标准的类型有一个层次结构。我将在下面指出:

a)宪法是国家的主要规范,其等级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根据Marcial Rubio Correa的说法,“宪法是宣布人民最重要权利的法律规范,它组织了国家的权力,表明了行使权力的人及其权力。这是国家的最高标准。没有其他规则可以反对它,因为它会自动不再被接受,也就是说,它具有法律效力”

在1993年的《政治宪法》中,它通过以下条款成为集体劳动法的来源:

第二十八条:“国家承认组织,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谨慎进行民主运动:

  1. 它保证结社自由。它鼓励集体谈判,并促进和平解决劳资冲突的形式。集体协议在协议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它规定罢工的权利与社会利益相协调。它指出了它的例外和限制。”

该条为工人确立了三种权利,即工会,工会,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同时表明国家有义务承认他们,赋予他们权力,仅保护他们,即建立规范以保证其在民主中的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的组织权和罢工权得到承认。不包括具有决策权的政府官员以及担任信任或领导职务的政府官员,以及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的成员。”

排除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使用罢工的合理性。如果老板和信任他们的人发动罢工并组织起来将国家视为雇主,那就荒谬的是,他们自己将履行雇主和雇员的角色。至于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它们本质上是垂直组织和纪律组织机构,因此罢工和工会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可能由一支公共部队共同治理与权利谈判的国家来进行治理。打击政府。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法官和检察官参加工会政治和罢工”

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确保了廉洁的司法行动,保证了司法行动的独立性。《宪法》规定了法官的薪酬,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符合其使命和等级制度,必须考虑到这一点,以禁止其加入工会。

b)特殊法律是适用宪法规范所宣称的规范权利并使其成为事实的法律。

吉列尔莫·卡瓦内拉斯(Guillermo Cabanellas)博士说:“当然,源头上的等级制优先符合宪法,但这是权利的声明,是对权利的规定。但是它的应用不是靠它的发展和有效效力的特殊规律来进行的”

在我们巴黎,现行的立法规定了集体劳资关系的法律是第25593号法令,即《集体劳资关系法》。

此外,必须对上述法律进行规范,以确保有效遵守,表达政府的社会意愿。他们没有制定法律,但是他们制定了法律,从而允许一般性地实际应用法律戒律。实际上,作为等级较低和下级的来源,除税收或法律承认的义务和权利外,它们不能引起其他义务和权利。

正是在社会领域中,考虑到劳资关系的复杂性,才全面地发挥了管制权,确切地说,由于法律无法提供所有细节和情况,因此法规对这些法律进行了补充,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通讯员。

c)国际协议和声明,例如:

  • 1948年6月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公约》,秘鲁于1959年12月15日通过第13281号立法决议予以批准。第98号公约:《公约》的适用1949年6月批准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原则,经1963年11月18日第14712号立法决议批准。第151号公约:关于保护组织权和确定就业条件的程序在公共管理中。 《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批准,由我国通过1948年12月9日第13282号立法决议批准。

2)风俗习惯:习惯和习俗在劳动法中的作用与培训中其他法律事务中的相似。

“习惯是一大批人或在一组特定情况下被一群工人强制接受并实行的一套事实或惯例。也就是说,习惯法或习惯法是通过不断统一地重复使用社会用途而在时间上形成的自发法律形式,这种共同使用被普遍共识认为是构成强制性行为规则的信念”

“使用是一种惯例或进行方式,并配置了自定义元素。使用被视为事实,而习惯是“权利”。并不是所有的用法都是自定义的,但是所有的习惯都是使用“

随着时间的流逝,一定数量的海关已经得到了现代立法者的确认;其他国家则因与国家新的教学理念不兼容而被废除。但是,近来,法律法规的发展(在劳工事务上有所写成)使习俗失去了等级制度。

该习俗的特征是存在两种元素,一种是物质,另一种是精神。

物料元素是由标尺随时间自发地进行统一且持续的监控而构成。但是仅仅构成一个法律习惯是不够的,因为一个习惯可以不断重复并为许多人所接受,而不必为此而承担法治的性质。对于第二要素的要求,即精神或主观要素,即其义务的意识,有必要使所述意识出现,这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双边性。这个精神方面必须在所有或大多数成员的法律约束下自发出现,因此它坚信这是强制性的戒律。

适用于《集体劳动法》的风俗类型如下:

  1. Praeter Legen习俗:当没有确切适用的法律适用于该案件时,该习俗适用;也就是说,这是法律规范,通过它解决了不受法律限制的冲突。在法律面前,只要它不违背道德和公共秩序,就可以在法律空白或漏洞之前先行适用。主管当局可以将这种习俗作为句子中的辅助法律规范来应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出于证据的目的,劳工习俗构成了事实,并被视为证实句子的权利;因此,它是改善现行立法和建立有利于工人的更有利条件的重要手段习俗Segendum legen:当立法者将解决方案转交给习俗时存在。因此,习俗不再成为主要来源,而是违法或违法的习俗。这是违反法律或克减的习俗。习惯对遗嘱的效力取决于对来源层次结构的解决方案。在现代法律中,习惯基本上是辅助来源,因为主要来源是法律,所以很难承认习惯对合法性的有效性。很难承认习俗反对合法性的有效性。很难承认习俗反对合法性的有效性。

3)法学:它的任务是更加突出法律渊源的具体应用。作为间接来源的司法和行政法学在所有法律学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的确,法官没有制定法律,因为他们只致力于对提交给它的特定案件进行解释,但由于他们不能拒绝对法律的判断力模糊或不足,因此他们有权适用类似的法律或法律的一般原则,从而完成了补充任务。

当通过一系列连续的裁定获得统一的解释时,法理学就会收到与法律本身同样坚定的申请。从双重角度来看,围绕《劳动法》形成的法理学是该法的渊源。

可以说,法学是“高级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和不断的方式”

关于将法理学理解为是一项判决还是法院裁决,存在很多争议。某些作者认为,单个司法决议可以被视为法律的渊源,而另一些人则认为,重复执行是必要的。

根据喇嘛的说法,法学在劳动法中的重要性是:

  • 从废除不可撤销的既判力原则到在某些情况下从判刑到制定规范,法理学涵盖了那些未参与其中的人的权利。

关于法理学的使命,根据尼斯托·阿尔卡拉·萨莫拉·卡斯蒂略的说法,可以说是:

  • 解释性任务:当法律模糊时,它允许主管当局确定其含义补充性任务:当法律中没有规定发生的案件,法官必须在肯定的顺序内找到解决方案差异性任务:法律的适用更新任务:当以旧时惯例为依据时,它构成了新的裁决或判决或新法律的来源。

当然,指定法官不是在创建规范,而是在解释其适用于合同案件时融合了立法者的创造性意志,避免了不公正现象并确保了规范的社会目的。

  • 仲裁任务:这种功能具有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创建习惯法(praeter legen)的意义,因为劳动法在司法行动的推动下已经发展了许多次。

4)学说:学说也被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定义为法学顾问的一套意见,出于理论目的或为促进法律适用而发布。这追求三重目的:科学,实践和批判,从而日益丰富法学。

作为劳动法的渊源,它们由研究,调查,法学家的意见,观点等组成。

它们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阐述的技术手段,首先用于确立法律规定的含义或法律习俗的范围,其次用于填补这两种法律渊源中可能存在的空白。

5)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普遍有效的法律真理,由法律哲学作为法律制度的共同基础加以阐述。

一般法律原则是劳动法的渊源,并且几乎总是补充该领域缺乏法律,例如《宪法》和普通法等法律渊源。

它们是普遍有效的法律真理,由法律哲学作为法律体系的共同基础加以阐述,它们构成了不同法律事务和法律体系的基础,可以在积极的法律规范的真空中加以应用。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和法律制度,在与要解决的合同案件有关的宪法或法律原则无效的情况下适用。

劳动法的一些原则:

  • 工作是一种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理念:该原则旨在为全体人民实现公平和人道的条件。社会有权期望其成员进行有益和诚实的工作。一方面,工作是人们有效提供服务的责任。另一方面,社会有义务创造允许人们从事活动的社会生活条件。自由和工作权的思想是:不能阻止任何人献身于专业,行业或交易,或适合您的工作。根据这一原则,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才能,品味和志向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该原则意味着,可以根据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政治学说或社会条件对工人进行任何区分。自由与平等都是紧密相连的原则。没有自由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缺乏自由的平等就不会繁荣。在工作场所,他有权受到雇主假装相同的待遇。和他的家人,提供孩子们的教育,并实现他和他的家人可以发展他们的身体,智力和精神能力。

特殊来源:

1.内部规定:它由员工的真实法律组成,同时在公司内部提供服务。作为其他法律领域的未知机构,本文讨论了其法律性质。

2.个人合同:“工作合同应被理解为一种约定,在该约定中,雇主或雇主与工人或雇员相互承担义务,他们进行任何实质性或智力性的工作或服务,并为此而支付费用。确定的薪酬»。在《劳动法》中,合同不仅是义务的来源,而且还是《劳动法》的来源,并以其最切实的表达:将法律本身适用于特定案件的来源。法律指导学说的活生生的实现在旧的“服务租赁”合同中是其最有力的实现。国家对契约生活的干预越来越明显,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毫无疑问,雇佣合同是劳动法的来源。

3.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一样,它也是具体直接创建权利的来源。在注意构成法律的要素时,习惯上将其定义为与雇主或雇主或雇主或雇主协会庆祝合法组成的工会,并且其宗旨是为遵守共同体规定统一条款好处。

它对应于最先进的立法构想的间接来源。

它们代表着一个同样崭新的研究所,关于它的性质直到最近才停止讨论。

4.劳动总局的意见。其目的是对社会法的解释。这是劳动法与法学其他分支机构普遍性之间的另一个区别。一个行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正确执行《劳动法》并具有监督权,它也有权表明劳动规定的范围。

依职权或通过与有关方面的磋商撤离的意见具有对法律的真正真实的解释,就像立法者本人以独裁方式通过独裁方式将其意愿表达的含义固定化一样。

参考书目

-De Ferrari,弗朗西斯科:《劳动法》,布宜诺斯艾利斯,1974年,Ed。De Palma。

-卡贝内拉斯,吉列尔莫:《劳动和社会政策条约》。布宜诺斯艾利斯,1976年,埃利亚斯塔(Elia。Heliasta)。

-DíazArocoTeófila:《集体劳动法》。 2000

年-ElíasMantero,费尔南多:《劳动法:集体劳资关系》,利马,1995

年。-卢比奥·科雷亚(Rubio Correa),马西尔·马修尔,《了解1993年的政治宪法》,德斯科。研究和促进发展中心。 1994年

-齐加达·萨维德拉(Zegada Saavedra),路易斯·“埃索尔·阿萨尔·劳拉尔”(Luis“ El Asesor Laboral”)饰JurídicaZegarra-

马里奥· 德拉库瓦,《墨西哥劳动法》。 1938年。

集体劳动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