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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的目的

Anonim

众所周知,国家不能也不应该忽视刑事问题,它已经并且有一项政策来应对它,这就是所谓的刑事政策,这个有争议的术语。

从根本上将任何作为参照刑事政策的定义作为前提的一部分,必须从根本上理解为国家政策,因此也应理解为占统治地位的群体的政策,这就是为什么它始终是意识形态的,代表着霸权势力的利益和观点而没有这就是为什么它不再与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科学内容紧密联系的原因。

刑事政策一词在某些人中归因于Quistorp,另一些人归因于Kleinshrod,另一些人归因于Feuerbach,从1800年开始传播,此后一直存在于刑法中。对于后者,在19世纪初期是最早使用此表达方式的人之一,他将其定义为在任何特定时间用于打击犯罪的一系列程序。

刑事政策是要发现并合理地组织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解决各种潜在问题,并以犯罪现象具有的方式进行。

所有刑事政策都必须得到刑事哲学的支持和支持,体现了正义的基础,刑罚权的合法性和局限性,人的权利,社会对罪犯的待遇以及刑法的作用。道德规范集体生活。

像所有法律体系一样,刑法建立在当前经济需求和犯罪意识形态共同影响下。

伯纳特·德·塞莱斯(Bernat de Celes)则定义:刑事政策必须理解为一国政府在以下方面所采取的政策:

1.-刑法的适用; 2.-刑法

的修订; 3.-

犯罪预防。

4.-刑事司法(包括警察)

5.-罪犯的待遇。

刑事政策还包括所有社会政策努力,特别是针对犯罪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努力,以便在有关当事方,罪犯,受害者和政治社区之间公平地分配这些社会成本。

另一方面,社会政策的最普遍定义是表达为公共行政部门对诸如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障体系之类的社会服务的政治关注,以纠正特定的社会问题或追求与之相关的目标。同意。

在犯罪学发展过程中,虽然犯罪学涉及犯罪,但刑事政策关注的是将其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作为总体政府政策的一部分,后者与前者有着悠久而遥远的历史交汇。

改革现行立法时的《刑事政策》应对罪犯的人格产生社会化影响。结论是,犯罪本质上是个人特征的结果,无论人们是否同意接受外部因素的行为,因此在传统犯罪学的主流趋势和当时的刑事政策之间取得了平行。

该术语的后续演变表明,刑罚人员和惩教人员对该问题产生了影响,事实证明,刑罚人员和惩教人员对此问题最忙,前者几乎完全专注于犯罪,而后者则专门从事罪犯的康复,而没有涉及犯罪与发展,首先无视改变社会结构是在可忍受的程度上减少犯罪的基本要素;应当指出,尽管肯定了重新社会化或重新适应是打击犯罪的手段,但现实中取得的有利和不利结果引起了激进的刑事政策运动,这不是新的,它要求废除刑法。

1927年,埃米利奥•朗格(Emilio Langle)在“ 刑事政策理论 ”中表达了“当时的价值和新颖,超然和先进的贡献”。 。 。刑事政策作为打击犯罪手段形式化的重要性,其务实性质,将其与其他学科(包括犯罪学,犯罪社会学及其关键立法目的)区分开的可取性,补充​​说,它必须使用获得的结果以便从最先进的科学系统中汲取经验,研究比较性的刑事立法,考虑立足于国家法律意识的立法先例和制度”。

同样,在1960年,康尼尔(P. Conill)提出了对狭义刑事政策的传统观点的变体,指出在考虑犯罪行为时,必须考虑到仅与罪犯的意愿相关的其他因素,最后是赞赏“刑事政策源于法律文本,这只是一个方面,而并非总是最明确的。

从1960年开始,联合国建议将刑事政策作为总政策的一部分,并补充说,它必须与其他与民主目标相关的政策妥善整合,并应包括一切可以预防犯罪的内容,并指出应制定一项政策。刑事政策模型。这种不易实现的方法,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存在的不同立场和不平衡发展的情况下,在编制模型方面也雄心勃勃,其优点是表明存在着比刑事犯罪范围更广泛的刑事政策的可能性。在更早的时间构思。

从这个意义上说,洛佩斯-雷伊(López-Rey)作为理论上的建议指出:可接受的发展要素,总结了所有其他要素,“是自由,平等,尊严和安全的权利,而这四者又构成了所有刑事政策的基础,因为将其保留在社会,经济,工业和其他计划中将减少犯罪。”

今天,尽管并非没有相反的标准,但确认并强调了发展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刑法作为犯罪的法律表达,必须根据犯罪编纂是一项社会政治任务,需要进行深入而认真的事实调查,以确保发展的演变,预防犯罪方案必须得到协调和/或非常多样化的准备和专业,以便可以考虑到影响相关性发展犯罪的多个方面,从而得出的结论是,刑事政策不再只能由刑事司法系统成员及其相关要素掌握,而是需要各种专业人员的协调和干预。

当前,长期存在这样一种观点:“ 由于发展而引起的任何变化都需要犯罪和犯罪学方面的关注,同时考虑到调查的需要,因为许多方面是相互交织的,因此不应简化,因为增加犯罪率的下降取决于预期发展的性质;在上述相关性中,刑事司法的职能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取决于它是好是坏,并​​且刑事政策的有效性需要适当的协调和计划。”

作为国际一级的一项提案,其他要素应运而生,并被纳入当前的刑事政策中,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要求尊重人权,刑事政策的成本,计划的实现作为国家发展计划的一部分,促进地方和区域社区以及司法机构在司法过程中的参与,因为很明显它不能被认为是对罪犯,检察官的垄断以及其他刑法或程序法,发展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前者的犯罪率要低于后者,尽管有人认为发展是犯罪的条件因素。

由于存在犯罪现象(即犯罪理由),因此刑事政策变得必要,但它也需要借助旨在保护社会和社会的措施所能表现出的非功能性来改变自身。法律和集体资产是针对这种现象及其发展而采取的,涉及如何以最适当的方式建立刑法,以便使其能够符合其保护社会的使命。

哥平格说,传统上,从广义上讲,刑事政策被认为是对刑法规范的批评和建议,也是对刑事起诉和执行判决的国家机构的适当组织和完善。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向我们揭示了应该统治的政策,同时也以批评和改革的观点来宣告自己,同时认为刑事政策应该促进必须以积极的法律确立的改革,以便在刑事诉讼中取得更好的结果。打击犯罪。

刑事政策也被定义为基于对犯罪原因和惩罚效果进行科学调查的系统性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国家必须通过打击犯罪的方式进行打击。悲痛和相关机构。

在打击犯罪中。兰格(Lange)辩称刑事政策旨在“打击犯罪,调查其原因并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他说,它执行两项职能:关键和立法;它必须处理对“犯罪的原因,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以及从这种实际意义上受到启发的立法改革”的调查。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的实际功能最终是使这些积极规则的最佳结构成为可能,并为拟通过法律的立法者和实施法律的法官提供相应的指南。或必须实现的行政管理。因此,我们同意莫雷诺·埃尔南德斯(MorenoHernández)的观点:“刑事政策包括立法,司法(或程序)和行政部门(判决的执行),在其中行使与每个国家机关相对应的Iuspuniendí。 。由于对这些部门的考虑,通常还提到立法刑事政策,司法刑事政策和行政刑事政策,在立法方面,它们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对应。执行制裁”。

所包含的定义并不是我们所能提供的全部,因为围绕刑事政策及其演变,它们相互影响,并且对于后来的发展或某些其中的衰落而言,其措辞比比皆是,这完全是合法的。鉴于撰文人的立场和态度是其决定性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它是被动的,不批判的,对影响实践不感兴趣,是沉思的还是..预防和打击犯罪及其成因;获得并执行有关刑法规范的配置,解释,适用和改革的指导标准。

编写并系统地,有组织地阐述与犯罪科学,刑事司法系统有关的,国家面对犯罪并旨在实现对犯罪的最佳控制的指导标准,战略,社会策略,方法和原则,犯罪学调查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实,即对社会参照系的发展和评估,也就是说,即使在同一个社会中,其方式,方法和内容也不一定总是相同的或地区。

确定惩罚的必要性,目的,刑事定罪和非刑事定罪。

拟订道德,经济,政治和社会标准,以指导打击犯罪及其因果关系的斗争。

这些目标表明了刑事政策和犯罪学之间的联系,该犯罪学从社会政策的各个方面调查了犯罪现象,其实际功能是改变人口的生活和福祉条件并影响社会结构的再生产。在概念,行为和社会关系方面以及与刑法之间的联系,确立了社会面对犯罪现象的积极戒律。

这样,“司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使罪犯恢复正常生活或使其重新社会化,而且在于实现在刑事层面上维护基本权利(例如平等,安全,尊严和自由)的司法”。

在专门文本中,指出刑事政策的特征时有一些巧合,其中我们可以提到的必然是:

多元论者:由于犯罪活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也与不同的情况或条件有关,因此需要考虑各种方法,各种方式或途径来获得拟议的目标。

动态:因为它必须考虑到自然界,社会和个人中发生和发生的社会变化和变异。

多学科的:因为它必须是政治学家,犯罪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医生,心理学家和法学家的集体著作,因为它不仅应取决于后者的观点,而且还应取决于团体的观点。

现实:为什么必须以观察到的事实和科学证明的事实为基础,并使其适应社区的需求,以便可以使用可用的手段或可以创造的手段来进行,即不能凭经验或即兴进行。

民主的:它必须从个人人文主义演变为人本主义社会主义。

政治:您必须致力于消除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不公义。

国际:您必须考虑其他纬度和国家的经验和成果。”

此外,有人认为,其内容,目的和可行性需要事先进行研究,以使人们能够了解和规划犯罪趋势,各种领域,教育,经济和移民等方面的各种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在1981年关于刑事司法的第36/21号决议中,要求各国政府作出必要的努力,在此基础上建立考虑到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刑事司法。 ,文化,社会和其他方面,以便根据社会正义原则确立刑事正义。

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预防犯罪和控制委员会于1984年3月在发展和新的国际秩序的背景下通过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指导原则》,其中总结了迄今为止暴露的,尤其是建议的相关性,在这方面保持:

•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必须与国家和国际一级的相关刑事司法改革齐头并进。

•必须消除社会经济不公。

•寻找新方向必须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强调需要制定刑事政策,这不仅是整个国家政策的一个方面,而且还涉及到其各个部门的政策。

•必须将预防犯罪视为社会政策的手段。

•犯罪,发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

•应定期进行刑事政策和做法的重新评估。

•必须建立无限制的刑事司法渠道,并确保社区参与,适当考虑人权并建立刑事社会正义。

•预防犯罪在拟订刑事制度及其运作方面是有效的,必须牢记认真研究犯罪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犯罪增加的社会后果。

•应该使用技术,但不要滥用技术。

•需要加强国际,国家和区域合作。

•必须建立国际刑事管辖权(这并不意味着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法院)。

结论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刑事政策》具有以下目的:

-正在确定打击犯罪的预防手段。

-利用从经验中获得的结果,并从最先进的科学系统中获得启发,研究比较性刑事立法,考虑植根于国家法律意识的立法先例和制度”。

-实现刑事法规作为犯罪的法律表达,必须根据发展的演变来制定,因为刑事编纂是一项社会政治任务。

-加深对人权的要求,刑事政策的成本,实现其计划作为国家发展计划的一部分。

-此外,有人认为,其内容,目的和可行性需要事先进行研究,以便对犯罪趋势,其在各个领域,教育,经济和移民等方面的各种方式进行了解和规划。

-旨在建立基于社会正义原则的刑事正义。

-促进必须在实法中建立的改革,以便在打击犯罪方面取得更好的结果。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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