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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税务事项的预防性依附

Anonim

介绍

对于所有人而言在许多人看来,税收负担成了巨大的牺牲,对个人和社会都是滥用的根源,几乎没有收益,甚至没有收益。对于管理收集的复杂且最难以理解的规则集,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纳税人通常会担心税收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初次接触税收问题的人会恐惧而几乎没有同情心。

在当前的工作中,我指的是税收规范的合法性,然后又可能违反这些规范。

众所周知,著名的国库国获得的最重要资源来自财政或税收。这些是通过我们的立法者必须制定的法律来建立的,这些法律给从事法律规定活动的被统治者施加了负担;作为税收选择权。

这样做是为了满足委托(集体需要)。

国家为收取公共国库券辩护,说这样做是为了保护集体利益,尽管有时不能肯定确实有必要维护国库券的利益,也许唯一的利益就是确保从联邦检察官法典第41条第二部分和第145条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该条规定了预防性禁运的数字。

扣押不一定是不可挽回的行为,就保证的判断而言,扣押是一项暂停措施的对象,根据此处提到的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两项规定,给予暂停措施先验重要性的概念及其程序要求,良好法律的出现和延误的危险。

所有这些都是因为纳税人没有固定的时间歪曲当局考虑的事实。同样考虑到这种和其他原因,有必要分析联邦财政法规中建立的预防性禁运的合宪性。指出当局的税收权力必须服从的宪法限制,以及税法颁布的任何权力行为,同时继续强调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在联邦法律或法规上的至高无上性。 ,例如联邦税法。

1.- EMBARGO

墨西哥的税收立法授权对纳税人的资产或谈判进行预防性禁运,其简单事实是税务机关认为它正试图逃避对国库的义务,或者因为它认为纳税人存在疏远纳税人的风险或扩大您的资产。

这些假设仅基于不确定的性能,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机关甚至不会对其进行验证,并且也没有给受影响的人足够的时间来证明其他情况。

甚至在没有确定税收抵免或没有核实应付款的情况下采取禁运,使受影响的当事方处于无法防御的状态;由于不确定所欠金额和实际欠款,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和法律不确定性。而且尽管如此,当局还是没收了它认为适当的资产,在上述程序中发现缺乏合法性,从而在程序中产生了缺陷。

另外,由于当局的行为,纳税人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受到影响,从而积累了违背义务的情况,给国库居民带来了更多的问题。

尽管通过影响纳税人,该国也受到了影响,因为在该国的许多方面都停止了创造财富的活动。

分析和解释有助于深化本研究论文中心主题研究的主题;为了全面了解整个过程以及检察官必须遵循的步骤。除了研究缴费的宪法基础和税务机关的权力(称为税务机关)。并确定其所受限制的范围。

2.-在联邦财政法规中建立的预防性禁运的演变。

1937年12月31日发布的《一般纳税法》是联邦财政法典在其实质性和行政性方面的直接立法先例。以及1937年1月1日发布的税法,具有程序性质。

关于禁运,我们可以评论说,在关于上述联邦的财政看法的第12部分v普通法中设想的担保形式中,我们发现在行政,谈判和房地产渠道中存在传统的绑架,这可能进行税务事务以确保公众的利益,并应在税务部门进行先前的评估,从而使担保具有资格。

联邦财政法典的第一版出现在1938年12月31日的联合会官方杂志上,并于1939年1月1日生效,随后又被30日出版的财政法典所取代。 1966年12月,于1967年4月1日生效;直到今天,仍然有效的法规于1981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1982年10月1日生效,更不用说以前的法规已经进行的每项改革。但仅分析与主题相对应的内容。

3.- 1936年至1966年之间的改革

前面已经提到过的联邦的第一个财政法规表明了执行的整个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资源,行政禁运是税收程序非官方阶段的第三个标题,特别是在其第三章中,在财政事项中行政决议的执行名称下。

该参考代码仅在其第90条中提到了预防性扣押,其中提到,出于以下原因,可以在同一请求行为中进行这种扣押:“在存在债务人缺席或转移的危险时或隐藏您的资产,无论它们是税收,关税,产品还是用途的信用”。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案文中没有说明是否可以在确定信用之前或之后进行禁运,但是在同一条款中提到实施禁运的命令将包含在其中。该禁令第86条所指的执行令中明确指出,因此,在研究此戒律时,可得出结论认为,禁运仅在裁定之后进行,并且如请求所述,在同一行为中,我认为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这是由法学理论所证实的,“最高法院确定了对所研究法规的尊重,只有在先前已经确定或量化了义务的情况下,才可采用预防性禁运,即使在满足了该禁运起源的其他要求,例如所称的隐瞒资产,并且在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违反了程序法律和申诉人的担保,因此该行为可以可在amparo路线上操作。

重要的是要注意,按照1939年法规的禁运甚至可以针对先前暴露的产品信用进行,这与当前的情况不同,当前的情况是,产品不被视为信用产品。税收以及其第145条最后一段中有效的税收法规,禁止执行行政执行程序来收取源自产品的抵免额。

关于1939年税法,除上述内容外,并根据主题,以下内容特别突出:

建立了预防性禁运,它以与最终有效的行政禁运等同的行政方式提及了行政扣押或财产保险,因为它是在应缴税抵免且超过期限后进行的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包含在此代码的第91条第I节中。

在第12条第V节中,对常规绑架作了规定;被视为保证国库权益的担保之一,并且可以通过行政方式与禁运相提并论。

付款请求之后,将提供三天的时间以便他们可以进行行政绑架,也就是付款期限,这与当前确定税务机关的45天不同。

关于预防性禁运,在两种情况下都是根据缺乏申报或不符合要求进行的,并根据现行税法确定了禁运;1939年的法规没有对预防性禁运做出任何规定,仅被视为相应的违规行为,因此是制裁。

4.-1967年和1982年之间的改革

1967年4月1日,新的联邦财政法规生效,并对执行程序进行了第112条中规定的改革。

要进入对代码第112条的分析,我们必须做一些注释。

v第108条确定了在法律期限内未支付的信用额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起源。

v第110条规定了三天的期限来支付税收抵免,即可以扣押资产的期限,与改革,增加和废除法律中公布的各种法律规定的期限相同。联邦官方杂志于1979年12月31日通过一项改革更改了同一条评论文章,该改革于1980年1月1日生效,任期为5天,以便能够执行在执行程序的管理范围内扣押

v关于收款程序,将执行统一经理,给予他15天的付款期限。与以前的代码不同,后者没有表明共同债务人的目的。

联邦财政法规第112条指出了其可以通过行政执行方式对资产进行行政扣押或保险的原因,其原因如下:

I.-在付款请求后的三天后,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负责的信用额。

II.-在有关方面的要求下保证提供税收抵免。

III.-当税务机关认为存在债务人缺席,转让或隐瞒其资产或进行任何使信用额未付的准备工作的危险时。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信用额在法律条款范围内,则债务人将没有义务支付执行费用。

IV.-当在谈判中进行检查时,车辆或物体的拥有,生产和利用,捕获,运输和进口必须在没有遵守各自义务的情况下向财政当局证明或由他们授权。

V.-在法律禁止的其他情况下。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行政绑架执行的名称是通用的,但在可以等同于预防性禁运的禁运情况下,也可以在保证财政利益的情况下与传统禁运等同。

可以认为是预防性禁运的原因是第三和第四部分,因为它们可以在未确定税收抵免的情况下实现。

“第三部分在第九十条中找到其先例,但实行“预防性禁运”商品保证的教师……”

可以看出,与1939年的法规一样,该法规还授予其后三天的期限,以涵盖当局确定的税收抵免,如果不执行,则可以使用行政绑架,但可以进行改革该法规是在第112条中制定的,该条款已被废除,并于1979年12月31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废除了其中的几项税收规定。

就本主题而言,对以下事实给予更多支持是很重要的,即在确定税收抵免之前可以进行预防性禁运,具体如下: “预防性扣押将不再以税收抵免或要求的可执行性为条件,而是可以事先执行。因此确立了公平原则,即如果债务人在绑架之后但在法定期限内这样做,则应由其负担支付税收抵免,则没有义务支付执行费用”

尽管该法规授权能够进行预防性禁运而无需确定税收抵免,但是如前所述,即使如此,还是有三十天的时间来进行确定,这比他们今天授予的期限。因此,根据该法规的第145条,由于当前法规中授予的术语以及后来研究的术语过长,因此减轻了对纳税人的损害。

第112条第五节为其他法律指明绑架行为的不同案例提供了可能性。

关于在缺乏声明或要求的情况下批准的预防性禁运,没有任何规定,如先前研究的法规中那样,因此被认为是违反制裁的行为。

5.-直到今天进行改革

宣布改革是为了对税制进行调整,现代化并提高其管理效率和纳税人合规水平。

预防性禁运由现行法规的发布规定,迄今为止在联邦税法典第41条第II款和第145条中都有规定;通过它可以授权预防性禁运。

由于考虑到有一个单一要求的可能性,除了即使不遵守申报表,税务机关也有两个月的时间来行使其核查权,因此可以扩大所示的手段。预防性装饰并非没有效果,如果纳税人遵守该要求,也会发生这种情况。

税法典第145条违反了法律安全保证;这是由于以下事实:私人被剥夺了必须支付确定的财政信贷以及听证的期限,因为受影响的人有可能利用辩护手段来保护被告。法律给你。

与以前的改革一样,财政政策没有变化,如果必要的方面发生了变化,则财政条款将继续进行必要的多次改革,以确保不违反我们的《大宪章》所确立的保证,只有在逃避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目的。

6.-《联邦税法》第41条第I和II部分。

v在确定假定的税收债务时,可以预见资产保险是一种预防措施。

v已经确定,可以扣押的被保险资产可以存放给纳税人。

v也被认为是保存人有义务每月向税务机关报告托管资产。

7.-联邦税法典第145-A条。

v已确定将仅动员最多确定的税收抵免额的帐户。

v从动员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为金融实体或合作式储蓄和贷款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告资金转移情况

v一旦税收抵免已经确定并且将相应的订单通知给相应的实体或公司

8.-使扣押货物有效地用于支付税收抵免的规则。

一旦确定:

v税务机关将命令财务实体转移最多不超过税收抵免额的资源。

v所述实体必须在三天内将转移的金额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v如果通过信用机构提供的货币存款,财务担保或债券以外的其他方式保证了利息,则当局将要求纳税人在五天内支付税收抵免。

v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授权机构可以使担保生效或没收帐户,在这种情况下,请求转移资源。转移完成后,当局必须在三天内解除担保。

v如果不能保证税收利益,则主管部门可以冻结帐户并请求转移资源。

法律依据:CFF第156-TER条。

9.-禁运的类别:

预防性附件和确定性附件。

预防性禁运,顾名思义,是临时的,准备性的而不是确定性的禁运,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适用,因此有必要在国库中确保其收取的税收利息是合理的立即。相反,确定的禁运则是坚定的。

如果主管机关在本规则第46-A条和第48条所指的条款下(对于第二节和第三节而言)以及在第一节中的18个月内没有签发,则预防性禁运将不会生效,从实行之日算起,决定税收抵免的决议。如果当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了它们,则预防性扣押将是确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将按照规定继续进行,其决议和通知必须记录在执法档案中。如果个人根据第141条的规定保证税收利益,则将取消禁运。

权威装饰。已经以某种方式阐明了这是一种确定的禁运,与预防性禁运相反,必须将其概念化为由于适当确定和解决的税收抵免而导致的禁运。此类禁运适用于对预防措施同样有利的极端情况,这就是为什么为了避免无用的重复,我要求读者在上述领域内复制上述评论。

与所有授权行为一样,预防性扣押和最终性扣押必须在法律上予以确立和激发,尽管《联邦财务条例》第145条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要求,但必须遵守该规定的字面意思。同一法律的第38条第III款是规范必须遵守的要素的法律戒律,以便必须通知个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在这方面,参考文章指出以下内容:

“第38条。必须通报的行政行为必须至少具有以下要求:

I.书面测试。

二。报告发行机构。

三,建立积极性,表达问题的解决方案,目标或目的。

IV。持有主管官员的签名,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写有收件人的姓名。如果忽略了收件人的姓名,将显示足够的数据以进行识别。

对于确定连带责任的行政决议,还将说明责任的法律原因。”

10.-会计核算

参观者将能够在文件,货物,家具或办公室中的邮票或标记上保证会计,并将其存放在已访问的先前获得认证副本的地方。必须在不妨碍纳税人活动开展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并且必须制定部分法案。

该保证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有访问者不在场或可能阻止家庭访问开始或发展的危险时。

当找到未在会计中登记的信函,文件或商品时。

发现货物或商品的进口,拥有,生产,开采,捕获或运输应在没有遵守该义务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证明或经其授权。

如果纳税人未证明自己已在联邦纳税人登记处注册,或未出示保护货物合法拥有或所有权的文件,则可能会对货物或谈判进行预防性扣押,以确保税收利息。

一旦纳税人在联邦纳税人登记处注册,或者在适当情况下证明商品的合法拥有或所有权,封锁将被取消

11.-结论

从作为纳税人的人文主义角度出发,重要的是要知道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因为在任何时候,都与库房存在法律关系。主要是如果从事某项专业,或者是否成立了机构或公司,或者简单地成为墨西哥人的事实迫使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拖欠纳税,缴纳会费,权利等。为了不招致现役人员或国家制裁的罪行,制裁之一是预防性禁运

公民为解决因实行预防性禁运而造成的影响,反对上级机构对将要实施禁运的财政当局的行为作出担保判决;因此,通过这一上级机关,可以遵守墨西哥联邦政治宪法所赋予的个人保证,这些保证具有最高法律的性质,其他任何法律或法规均不得违反其中的规定;结果给需要解决所提问题的法官和法院带来了过多的工作量。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的机构缺乏信誉。

前述内容可以通过在《大宪章》中确立的宪法原则的完美运用而得到纠正,从中可以得出处理所提出问题的过程的实体法和形容法。

因此,有必要分析预防性禁运所提供的手段,这些手段体现在联合会的财政法规中,同时还要分析影响这一进程并受宪法原则约束的行为。从而表明法律上存在空白,这表明立法者对人民的福利不感兴趣,但对个人利益感兴趣,也许是为了增加他们的财富,因此我建议对我们的法律进行改革。

12.-参考书目

*RodríguezlobatoRaúl,税法,第二版,墨西哥,2009年,牛津大学社论。第159页。

*同上,第164页。

*《宪法权利议程》,墨西哥,2009年,社论,财政局。

*财政议程,墨西哥,2009年,编辑性税务版isef。

*GarcíaMáynezEduardo,法学概论,第38版,墨西哥,波鲁阿,1986年。

*墨西哥的法律和法规,出版联合会波鲁阿的税法,墨西哥,1967年。

*安德拉德·曼努埃尔(Andrade Manuel),联邦财政法规,墨西哥sa de cv墨西哥海关信息

*关于税收立法的预防性禁运,第五纪元,第二分庭,联邦司法研讨会,第LXXXIX卷,1946年8月,第1页。2284

联邦税法及其改革。第二卷。财政和公共信贷部第二版包含了从1967年到1980年的改革。

联邦财政法典Andrade Manuel,墨西哥sa cv墨西哥df1954页的海关信息。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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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墨西哥的法律和法规,出版联合会波鲁阿的税法,墨西哥,1967年。

联邦税法及其改革。第二卷。财政和公共信贷部第二版包含了从1967年到1980年的改革。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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