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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条约》和国际刑事法院

目录:

Anonim

绝对是真的。只要我们限制自己的物质抱负并更加爱人类,就有可能实现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1.简介

1998年7月,在文明人民和政府对男人,女人和儿童的残酷局面筋疲力尽之后,他们在罗马市签署并同意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其明确,原始和明确的宗旨是不离开对危害人类及其基本权利的罪行有罪不罚,以公正的程序确保对被指控犯有国际憎恶和威胁人类行为的非法行为的人进行文明的惩罚。

签署国确信,在本世纪中,数以百万计的人类成为不可逾越的,非法的和令人无法接受的暴行的受害者,这些暴行的思想和学说承认人是法律主体,本质上是微妙的拥有者,其本质必须是保护免于灭绝种族的暴力。

促成这项国际协议的根本原因与人们的信念有关,即认为毁灭地球区域的不公正行为会造成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不稳定,破坏和平,安全并破坏各国人民发展的可能性。这是所有战争的结果,特别是在兄弟国家相互对抗的战争中。记忆记录了越南,老挝,巴勒斯坦,非洲,波斯尼亚,亚美尼亚的可怕事件,以及在哥伦比亚,阿富汗,伊拉克,埃塞俄比亚的最近战争冲突。这使文明世界感动,在对伊拉克人民的四年不公正的战争中,有超过60万人(600,000)死亡,原因不明。

这项国际协定表明签署国决定终止对这些犯罪行为人的有罪不罚现象,同时为预防犯罪作出贡献。因此,这项协议是合法的,它是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发生的,并且涉及到一个无可争议的价值的道德项目:预防危害人类罪,如果不这样做,则制裁这些罪行的肇事者。

在后者中,不仅有直接参与犯罪,谋杀或破坏的非法行为的人,而且还有促进,接受,特别是从这些可恶行为中获利的人。

该协议缺乏一些重要国家的签名和承认,但无论有没有这些签名和认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接受该协议。美利坚合众国,以色列和我心爱的智利没有加入这一宏伟的目标,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将在历史上使我们的统治者对这种痛苦和可耻的疏忽负责的原因。

2.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罪行

种族灭绝。

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

(a)种族灭绝罪;

a)屠杀小组成员;

b)严重伤害小组成员的身心健康;

c)故意使小组屈服于必须导致其全部或部分物理破坏的生存条件;

d)旨在防止团体内生育的措施;

e)强制将孩子从小组转移到另一个小组。

b)危害人类罪;

a)谋杀;

b)灭绝;

c)奴隶制;

d)驱逐或强迫转移人口;

e)违反国际法的基本规范,关押或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f)酷刑;

g)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相当严重的性虐待;

h)以第3款中所定义的政治,种族,民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性别,性别原因或国际法公认的其他理由为由对具有自身身份的群体或集体施加迫害,本款提及的任何行为或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犯罪;

i)强迫人民失踪;

j)种族隔离罪;

k)其他类似性质的不人道行为,有意造成极大痛苦或严重破坏人身安全或身心健康。

c)战争罪;

i)故意杀人;

ii)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

iii)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健康;

iv)由于军事需要,大规模,非法,任意地销毁资产,并以不正当方式挪用这些资产;

v)强迫战俘或其他受保护者在敌国的部队中服役;

vi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人获得公正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vii)遭受非法驱逐,转移或拘禁;

viii)劫持人质;

在国际法框架内其他严重违反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律和习惯的行为,即以下任何行为:

i)故意针对平民本身或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发动袭击;

ii)故意针对平民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进行袭击;

iii)有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定向袭击参加维持和平或人道主义援助特派团的人员,设施,设备,单位或车辆,只要他们有权获得对平民或物体的保护根据武装冲突国际法的平民;

iv)故意发动进攻,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平民伤亡或民用物品损坏,或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持久和严重的破坏,这显然与具体的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是过分的可以预见的;

v)以任何方式攻击或轰炸没有防御的,非军事目的的城市,村庄,城镇或建筑物;

vi)对放下武器或无力保卫自己的敌人投降的敌人造成死亡或伤害;

vii)滥用敌人或联合国的白旗,国旗或军事标志或制服,以及日内瓦四公约的独特标志,从而造成死亡或重伤;

ii由占领国直接或间接地将其部分平民人口转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者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转移到该领土之内或之外;

ix)故意对专门从事宗教礼拜的建筑物,艺术,科学或慈善机构,古迹,医院以及伤病人员聚集的地方进行袭击,只要它们不是军事目标;

x)使肇事者拥有的人遭受任何形式的肢体切割或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这些医学因医学,牙科或医院治疗的理由而无正当理由,或出于他们的利益而进行,并导致死亡或严重危害您的健康;

xi)奸诈地杀害或伤害敌国或军队的人员;

xii)声明将不提供营房;

xiii)销毁或没收敌人的财产,除非战争的必要使之成为必然;

xiv)宣布敌方国民在法庭上被废除,中止或不予受理的权利和行为;

xv)强迫敌方国民参加针对自己国家的战争行动,即使他们在战争开始之前已经服役;

xvi)抢劫城市或广场,即使遭到袭击也是如此;

xvii)有毒或中毒的武器;

xviii)窒息,有毒或类似的气体或任何类似的液体,材料或设备;

xix)容易在人体上打开或挤压的子弹,例如没有完全覆盖内部或有切口的硬壳子弹;

xx)使用违反武装冲突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性质,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不必要的痛苦或滥杀滥伤的武器,弹丸,材料和战争方法,但前提是这些武器或弹丸,根据第121条和第123条所载规定,经核准的修正案,完全禁止使用战争材料或战争方法,并列入本规约的附件;

xxi)侮辱人格尊严,特别是侮辱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xxii)实施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第7条第2款(f)项所定义),强迫绝育和任何其他形式的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性暴力行为;

xxiii)利用平民或其他受保护人员的存在使某些据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于军事行动;

xxiv)故意对医疗建筑物,设备,单位和车辆以及根据国际法被授权使用日内瓦公约各标志的人员进行袭击;

xxv​​)故意使平民饥饿是发动战争的一种方法,剥夺了其生存所必需的物体,包括根据《日内瓦公约》有意阻碍救济物资的行为;

xxv​​i)在国家武装部队招募或招募15岁以下的儿童,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

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将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的第3条,即对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实施的以下任何行为。 ,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成员以及因生病,受伤,被捕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被击倒的人:

i)对生命和人的暴力行为,特别是一切形式,残害,残忍待遇和酷刑的凶杀;

ii)侮辱人格尊严,特别是侮辱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iii)劫持人质;

iv)进行定罪和处决时,没有定期组成的法院宣布的先前判决,法院已提供了所有公认的必不可少的司法保证。

iv)进行定罪和处决时,没有定期组成的法院宣布的先前判决,法院已提供了所有公认的必不可少的司法保证。

d)本条第2 c)款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或紧张局势,例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

e)在国际法既定框架内的其他严重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和习俗的非国际性行为,即以下任何行为:

i)故意针对平民本身或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发动袭击;

ii故意对医疗建筑物,设备,单位和车辆以及根据国际法被授权使用日内瓦公约各标志的人员进行袭击;

iii根据《联合国宪章》有意指挥对参加维持和平或人道主义援助特派团的人员,设施,设备,单位或车辆的袭击,但条件是他们有权获得对平民或物体的保护根据武装冲突法的平民;

iv)故意对专用于宗教崇拜,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的建筑物,古迹,医院和其他将伤者和伤员集中的地方进行袭击,条件是它们不是军事目标;

v)抢劫城市或广场,即使遭到袭击也是如此;

vi)实施第7条第2款(f)项中定义的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公约》第3条四项日内瓦公约;

vii)招募或招募15岁以下的儿童参加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

ii出于与冲突有关的原因命令平民流离失所,除非有关平民的安全或迫切需要军事原因;

ix)诡诈地杀死或伤害敌方战斗人员;

x)声明将没有营房;

xi)使发生冲突的另一方的人遭受肢体切割或任何形式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该医学或科学实验由于对有关人员的医疗,牙科或医院治疗或正当理由而被剥夺为他们的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导致死亡或严重危害他们的健康;

xii)销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战争的必要使之势在必行;

f)本条第2款e项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例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当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或此类团体之间发生长期武装冲突时,它适用于在一国领土上发生的武装冲突。

d)侵略罪

2.侵略罪一旦根据第121条和第123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即对侵略罪作出管辖,并规定了侵略罪的条件,并说明其行为的条件,法院将对其行使管辖权。该规定将与《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3.世界现实

今天的石油是战争的最大原因或基础之一。让我们看看:苏丹的内战;在象牙海岸的可可战争中,可口可乐拥有最大的利益;中部非洲爆发了钻石矿战争;考虑到对石油的兴趣,由法国进行的乍得内战;出于同样的原因,安哥拉对卡宾达王国的战争;帝国利益助长了北韩永久的​​战争紧张局势;西班牙向非洲出售武器超过60亿欧元的问题。简而言之,是世界上70多个战争的战争,都是由商人的贪婪或掌握巨额财富所造成的。

在拉丁美洲,我们必须担心哥伦比亚的局势,哥伦比亚的地理局限性以及北美军事分子的长期骚扰和参与使这些人民的和平不稳定。布什(Busch)的最后访问使人们对帝国重新确立其对布朗美国政府和人民的统治的政策产生了兴趣。

4.作者

刑法区分了几种类型的作者。那些从阴影中组织,指挥和资助的人就是所谓的知识分子作者。他们不做肮脏的工作。为此,他们在弗吉尼亚,巴拿马或洪都拉斯,危地马拉或萨尔瓦多的丛林中训练了牧师。他们被称为材料作者。

其他参与者的工作是为非法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他们准备作战领域,宣传,通讯,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是直接同谋行事,因此被称为

同谋。

现在,我们从某种意义上理解,对伊拉克的战争,不提其他侵略并以身作则,包括所有侵略,是不公正的,冒犯了人类,表现为残酷,攻击平民,不文明,其内容纯粹是挪用财富等,并且普遍违反了1998年《罗马条约》明确表示的非法行为,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至少有客观的估算因素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并且在其中可以从现在开始,确定以下内容:

1.攻击伊拉克的国家联盟采取了虚假证据的行动。

2.侵略者联盟违反了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使联合国会员国,特别是安全理事会成员感到困惑和误导。

3.实质性的作者,知识分子和帮凶有绝对的决心。

4.侵略的动机不是恢复民主,而是掠夺性入侵伊拉克国家的财富,其历史遗迹,其历史记忆,并在永久掠夺中遭到破坏。

5.迄今为止,入侵已造成600,000多人死亡,其中大多数不参加战争的男人,女人和儿童。

6.联盟逮捕了囚犯,关押了他们,将他们隐藏起来,不对他们进行审判,对他们进行了酷刑,将他们从其领土上带走,将他们带到埃及和关塔那摩等地的监狱和不知名的地方。

7.当时的入侵战争严重违反了1998年《罗马条约》所载国际法准则。

8.前述结论认为,有严重的假设可以起诉和惩处这种危害人类的知识分子,物质和同谋。

5.结论

必须提高最敏感的行为者对国际和平的弱点和最强大的国家施加的暴力的认识。不受歧视地适用的国际法可以是一种文明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最无力但最有爱心的人民举起尊重尊严的旗帜,保证不会因夺取其财富和财产而受到攻击。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

但是,为了使这成为可能,这些同一民族不能容忍与国家发展背道而驰之于其自身的私人利益和私生子违反国际共存的准则,因此有必要将其付诸实践。 《国际刑法》,以规定制裁,即国际刑事法院应适当地适用于参与并继续参与国际犯罪行为的人员,以使罪犯不会继续逍遥法外,防止今后针对人民的犯罪

《罗马条约》和国际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