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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义与主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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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存在主义

在存在主义中,他们确认人是被``扔向世界''的,这句话可以用字面解释:欧洲人感到被抛弃在被毁坏的家园以及信仰,价值观和理想的安全感中被抛入一个荒凉的世界。通常,“存在”的概念与本质相对,并且原则上不是可以定义的术语,因为该定义指的是本质。但是对于存在主义者而言,这个术语具有局限性,它是人自身的生存方式。

因此,只有人适当地“存在”,因为“人”和“存在”被当作同义词。从这个意义上讲,用贾斯珀斯的话说,生存意味着自由和良知:

存在绝不是物体。它是我思考和行动的起源,在我不了解某些事物的段落中谈到:“存在”是指我自己,与我自己有关,并在其中指自己的超越。

因此,人存在的程度是他是自己的起源,并通过自由选择使自己成为现实。萨特会说,在人中,存在先于本质……换句话说,人就是自由:

因此,我们所谓的“自由”不能与“人类现实”的萨特,存在和虚无区别开来。

在海德格尔中,人的存在并不以其本质为先,因为人的本质在于相同的存在。

用人类来识别存在的后果是,事物在严格意义上是“存在”但并不“存在”,另一方面,如果人类放弃了自由,则其存在可能是不真实的。对于存在主义而言,存在就是存在于世界中,并与事物和其他存在的事物相关联。但这不仅仅是在事物之间,而且在走向事物。这种态度被理解为超越,也就是说,离开了进入世界的意识。

进入世界是一件非常活跃的事情。人是其中的一种,他以一种感兴趣的(实用的)方式在他们中间行走:他照顾事物,他照顾事物。因此,人创造了构成他“真实”世界的唯一事物。工具彼此之间以及与人之间的一组关系。这样就构成了世界的人类空间。

存在主义中的中心概念是可能性,它被自由所识别,因为我是自由的,因为它拥有可能性,而我也因此而成为了自己。

人类行为

今天,大多数心理学家都同意,心理学的正确对象是人类行为。但是,通过“人类行为”,除了可以从非常不同的观点出发,还可以理解很多事情。

人类行为是为早产儿争取生命的斗争。艺术家,科学家,教师,政客在将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相应任务时会行使人类的行为。人类的行为是孩子的幻想,是青少年的梦想,是酒鬼的幻觉。人类行为众所周知,但知之甚少。

当我们谈论行为时,我们首先指的是其他人可以观察到的清晰明显的活动:他们的走路,说话,睾丸,他们的日常活动……这种行为被称为明显行为,因为它是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

要解决任何人类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尝试以科学的方式理解人类的行为。这是什么意思?在“科学水平”上理解行为意味着我们需要了解控制行为的原理。

有以下三个原则

机会,动机和目的。

  • 巧合:按照这个原则,所有行为都是由原因引起的,它是由原因引起的。在给定的情况下,我们以一种而不是另一种方式行事: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必须寻找先前事件中行为唯一性的原因,而不是结果或表现的动机:动机:所有行为都是出于某种动机。行为的目的,通过它,人的举止才有意义并可以被解释。

行为之所以彼此不同,是因为这些主题: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个体差异,追求不同的目的。

什么是行为?我们从行为上理解作为对刺激反应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思考,身体运动,面部和口头表达,情绪反应。

存在主义与主体的规范行为

行为是一种工具,通过该工具,人类可以表达自己在世界上的存在,从而发明,发现,赋予宇宙某种意义和秩序,从而创造出与人类共存的规范(法律体系)。存在主义的本质就是说人就是自由。

因此,法律不存在人类,人类创造法律并存在他。权力最大的单位对权力最小的单位施加权利。换句话说,法律既不存在权力,也不会创造或限制权力,只要它趋向于使权力以其巨大财富泛滥的渠道。

由权力创造的法律,就像物质一样,与案件保持距离,将不再被重新创造或摧毁,而只会被改变。

规范是必须存在的东西,是存在的实体。换句话说,规范表达了规范的规范性,它是一种需要有意义的形式。宪法不是规范,而是需要形式的问题。宪法规范是一回事,宪法是另一回事。宪法是什么的答案是本体论的答案。我们不能以说宪法是在严肃文件中收集的一套法律规范来回应这一问题,该法律规范了个人权利和权力分立,并且对其进行修改需要比用于修改任何其他规范的过程更加困难的程序。 ,它出于有效性的目的而诉诸于此,也就是说,将最高法律(法律金字塔的顶部)分为教条式和有机性部分,为了改变它,它需要一个特殊的程序,而这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我们不能那样回答,不是因为我们不喜欢这个定义,而是因为它是错误的。该定义包括传统上使用的Kelsenian形式主义,形式概念和材料。简而言之,这是描述宪法的神学概念的定义,从定义上讲是教条性的和不科学的。正是这一定义描述了宪法的神学概念,从定义上讲是教条性的和不科学的。正是这一定义描述了宪法的神学概念,从定义上讲是教条性的和不科学的。

法律和法律规范必须在每种现象中出现在我们面前,以使现象成为可能。良心开始承认法律和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现象是通过法律意识来显示的,但是存在本身是独立的。

因此,一个主体存在并通过其创造权利的行为来证明其存在,而权利又反过来限制了存在的存在。

存在主义与主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