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cn.artbmxmagazine.com

商标法:法律性质和法规对象

目录:

Anonim

在管理工业产权保护的法律机构中定义品牌,对于贸易参与者和品牌审查员以及参与解决冲突的人员而言,都是有助于确定性的宝贵工具。确定哪些标志可以代表和构成品牌。

在其法律构建过程中,商标法是由两个学说潮流广泛发展的。第一个人陷于人格权之内。第二个是无形资产权利框架。定义商标法法律法规的目标将使我们走上第二个学说流的道路,该学说流在19世纪上半叶达到了最大的辉煌,从这个观点出发,它纳入了所有知识产权法。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评论该理论针对品牌的法律性质,其法律定义以及古巴法律体系的演变而发展的理论。

发展历程

品牌的法律性质

最初,该品牌作为一种主观权利由该学说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德国人在两个层面上发展:作为人格权和对非物质商品的权利。

在第一个方面,品牌被认为是人格权,标志与所有者之间的联系得到了加强,就好像这是个人法律关系一样,因此由于品牌是其特征,因此不能转让。人的权利与人是分不开的,除了公司转移的情况例外,因为货物所有人的个性仍然存在于受让人所收购的商业机构中。在商标法具有普遍适用范围的意义上,该概念也与普遍性原则相关,并且商标起源国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所有其他州。

这一原则诞生于德国学说中,于1886年首次被发现,并一直被帝国最高法院采用,直到1920年代,在此期间,该品牌的无形商品的性格开始得到加强。

品牌无形资产权利的概念是由该学说提出的,其意义是品牌所有者与以其为特色的产品之间的联系较弱,这与品牌的地域性或国籍原则相关符合每个国家的主权,也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有关品牌的先前问题。商标法律定义。

为了总体上提供品牌所能理解的内容,我们可以说品牌是可以图形化表示的一个符号或一组符号,包括文字,人物姓名,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产品或其形状只要足以将一个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即可。品牌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但是,除此以法律为导向的参考外,其在商业领域的概念还很突出:制造商或商人采用和使用的标识,以识别其产品或服务,并将其与竞争对手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

据说产品是无声的,品牌是说话的人。尽管品牌暗示产品,但并非所有产品都是品牌。产品有时是购买的东西,而品牌则总是选择的东西。产品只是在工厂,实验室等生产的产品,而品牌是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的一种观念,它是使公司,产品及其消费者之间结合的要素。有一些因素会影响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决定,但品牌是最强大的。品牌能够传递的价值始终是消费者的参考,随着它的知名度并设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传递这些价值,它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要获得声名狼藉并取得成功,您必须意识到,这是企业家一个伟大的创造力,决心和投资的过程,当然,您不应将法律保护视为该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

当前的大多数法律在广义上提供了商标的法律概念,只要具有区分能力和图形表示能力,则可能构成商标的标志不受任何限制。并且,例如,从最近的法律和法学认可的意义上讲,它们引用了传统商标和现代商标或标志。这样,我们就获得了分词,图形,混合,三维,浊音,嗅觉,味觉和触觉标记。

现代品牌中的声音和气味标记。

在声音标记中,除了要求通过音符或录音制品以图形表示外,还需要声音版本。德国学说特别指出,单词标记和声音标记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是属于该语言的符号。

气味标记:是指被嗅觉感知到的气味。围绕此类标志的问题在于,可能会遵循图形表示原理,因为如果这样做,它将有可能被注册为商标。但是,尽管申请人通过描述性或图形性手段或通过结合描述和图像针对此类标志提出了论点,但申请并未成功,并被申请者拒绝。法院。

在由于通过描述性元素识别而引起的缺陷中,我们发现缺少国际上的气味代码,在颜色的情况下确实存在,这是防止对嗅觉标志进行明确分类的一个方面。

在通过图形元素对嗅觉标记进行图形表示的问题上,不允许散发出该气味的产品,因此散发出该气味的物质的化学式也不可取。

对于本身不满足图形表示要求的表示方式的组合,法理学推断该组合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并且表示的至少某些要素必须满足所有要求。

古巴的立法历史。

商标法于1884年10月4日在哈瓦那公报上发布,这是该领域中真正被认为是古巴的第一部法律,其中将53篇文章归为9个标题,并在其第一条中将其定义为品牌:“商标,贸易,农业和任何其他行业的商标,制造商,商人,农民,由他们形成的各种类型的公司或公司的名称,名称,标志,盾牌,版画,小插图,标记,邮票,邮票,浮雕,信件,图形,信封,包装纸或标志,无论其形式如何,以便制造商,商人或农民,由他们组建的任何种类的公司或公司可以在其上标明其产品或商品反对,以使公众认识他们并加以区分,而又不会与他人混淆”。

随后,在殖民时代和新殖民地开始后的几年中,发布了一系列通函,皇室命令,军事命令,总统令和决议,对程序或形容词进行了修改,直到颁布为止。 1936年《工业产权法》第805号法令的制定,这是这方面的第一部土著法,并在其第95条中进行了定义。–品牌应理解为任何标志或实质性手段,无论其意图表示或区分的类别和形式如何与之类似的是工业,商业,农业和劳工产品。在其第94条中公开了可能构成商标的符号的数字性非限制性清单,在其第95条中公开了九个小节,其中列出了不适合注册的标志,以及其他条款(101,102,103,104,106)。

该立法先例由于其清晰性和对商标法律概念的扩展而在时间上作了精美的文字,构成了第68/83号法令第34条所确立的法律结构的基础,其中“品牌是任何符号,文字,名称或不论其类别,形状和颜色如何,都可以区分和区分产品或服务与同等级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本文档未确定哪些标志可能构成商标,从而未公开第34条所体现的一般概念,并在数字小节中列出了可能未注册为商标的标志,从而为申请人的配置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全感某些有效标志。

当下

相反,当前的第203/99号法令则将其反过来反映为所谓的中间系统,该系统在设定了一般概念之后便建立了可以注册的标志目录,以提供更大的法律安全性品牌的名称,并为其在审查后接受并在开发其独特的产品或服务时获得垄断权提供更大的保证。

应该记住的是,这个法律机构是在古巴最近加入世贸组织的阶段(1995年4月20日)制定的,因此必须遵守其协定,特别是有关《世贸组织各方面的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尽管其《法令》并未包括建立广泛概念的“可感知”一词,但仍将继续从其地理位置和欠发达国家的地位走在世界环境前列尽管目前还没有实际的实施方法,但是通过赋予SOODS和ODORS注册能力来实现品牌。

它确实包含了TRIPS引入的短语“或符号组合”,而遗漏了DL 68/83引入的模棱两可的术语,例如“品牌就是一切……物质手段,无论其类别是什么……”,因为该品牌它是一种非物质的商品,不是分类的商品,而是产品或服务(分别有34类和11类)。这个概念超越了之前的立法中确立的概念,因为它消除了其中包含的技术错误,并与作为无形资产的品牌性质保持一致。

虽然在以前的法律中,要求在同一类别中进行区分(也可以解释为分支),但新法规要求对同类产品进行区分,而与产品或服务所在的官方命名者的类别无关,这仅是指示性的。

目前的法规在原则上补充了商标的广义定义,并在其第3条中阐明了可能的符号(“可能”一词表示它不是根据数字组成的枚举),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尽管以前的法律似乎并没有排除对某些非常规商标的理解(“商标都是标志……无论其类别是什么……”),但仍明确地理解了一些非常规商标。

两条法律都强调了品牌所履行的主要经济功能:独特的功能。

另一方面,它确定该标志必须具有图形表示能力,作为本申请进行审查,发布和公众咨询的正式要求,引入了DL 203/99,这是三维,集体和替代性物品的法律规定。臭名昭著。还值得注意的是,《巴黎公约》第7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4条所载的规定并未纳入DL 203/99。

遵循我们国家工业产权制度的指导方针,必须根据当前法律在商标法律保护要求上获得适当的文化,因为在其名称的设计中必须存在此类要求,否则,从出生起,它就会被绝对或相对禁止的原因之一消灭,从而一致地为其保护设置了自我障碍。

在任何情况下,考虑到先前的参考文献,立法者在提供品牌的法律概念时均应清楚地知道,它是由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符号或符号组合构成的,没有该符号或符号,它就没有生命,对于补充其个性,其本质和定义特征在于其独特的能力:将产品或服务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而忽略诸如新颖性和独创性之类的要素,而将其他的担保功能作为支流而撇开质量,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广告,竞争功能以及对品牌所有者的保护。还观察到标志类型的广泛概念,并遵循专业规则。

构成法律定义的要素。

我们观察到构成法律定义的要素包括: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功能要素。从一开始,我们就评论说,一个品牌可以被任何主体(无论是否是企业家)申请,因为品牌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仅在功能方面是必要的,而在所有权上是没有必要的。第203号法令第7条第1款授予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要求注册商标的权力,唯一的要求是具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而不涉及其所从事活动的商业性质。这些潜在的头条新闻。第二个要素是这样的事实:尽管它是无形资产,但仍需要物质支持,它仅是主要用于使用目的(当然还有实质性检查)的图形表示。功能是由品牌维护的利益(所有者,消费者和市场)赋予的,因此它起着指示业务起源,产品独特性,质量指标,善意凝聚力,和广告功能。

结论

根据19世纪,关于知识产权的理论,法学和立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一种非物质,无形的资产,通过其主观,客观和功能性要素在法律上进行了概念化,其注册赋予所有者专有权关于它以及体现和区分它的产品。该商标不仅用于商标的注册,而且一旦配置了商标,产品和消费之间的三角关联,就可以选择该商标来信任某个产品,服务或偏好的特定质量。业务来源。如今,即使在登记册中也可以识别出嗅觉和声音标记,但为了像其他所有标记一样被接受,他们必须遵守明确签名的图形表示的要求,并与要求注册的标志的分类相一致,否则将被拒绝。古巴的法律制度一直密切关注商标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法律中的概念化,在这种意义上,它一直处于国际法律制度的鼎盛时期。

参考书目

1.欧盟法院的判决。

2.欧洲经济共同体初审法院的判决。

3. FERNANDEZ NOVOA,卡洛斯,商标法条约,马德里/巴塞罗那,2001年。

商标法:法律性质和法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