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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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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我认为进行这项工作很重要;我们每天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是否是一门科学,为了定义我们作为法学家的地位,我们必须清楚这是科学,而法律本身就是法律,这是由于法律在社会领域的超越。

有些作者认为起点应该是庸俗知识和科学知识之间的区别。促进学习法律问题的任务需要许多初步的方法,其中包括词源学。根据Peces Barba的说法,这是根据词源数据和当前的庸俗语言获得标准的目的,旨在达到法律的临时概念。

这代表我们的认知活动的兴趣,为此我们寻求一种理解,即是反射性的,系统和有序的对象,就是所谓的认识论。在他的《等距修辞》中,他区分了两种形式的知识:doxa或纯粹的见解,以及认识或知识。该DOXA :这就是我们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对他们是什么,一个初步的想法,他们是为了什么直接的方式。这种知识是零碎的,肤浅的和缺乏深度的。

在复杂的法律现象,在他们与人类社会的生活相互关联的方式,使得它几乎不可避免的是所有学科的处理人的做与法律的关系。关于该法的第一个告诫之一是,没有一个单一的认识,而是多个。在开始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必须提出以下问题: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科学?

¿ 法学科学与否?

我们将在这项工作中进行的分析将导致我们国内外的法学家们面临许多问题和矛盾,一方面,那些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因为不断变化的人,还有其他法学家。将法律定义为简单的学科。让我们开始走很长的路要走,这将导致我们对法律的真正定义。

像构成宇宙的所有物体一样,法律可以成为一种哲学秩序知识的对象,该哲学秩序可以调查在法律领域可以被普遍适用的范围。这是一个历史事实,至少在西方文化中,该法引起了要求科学等级的专门知识的发展。

在将哲学知识与科学知识区分开来之后,现在可以很容易地将科学与当前的法律(法律不是科学,而是纯哲学作为知识面前的学生)区分开来,学生可以采取两种态度:

  1. 科学的,哲学的。

学法的目的是研究,解释和系统化,具体的法律制度。对于康德来说,法学不会回答这个问题吗? (在法律上应理解为什么)但对于“ quis juris”这个问题呢? (已由某个系统建立为法律)。与法律哲学相对应,以查询法律的一般本质,知识的本质,法学家所运用的思想风格,法律数据的最终含义和形而上学根据等基础和假设。

旨在全面研究法律现象的是哲学学科。从历史上看,哲学反思的第一种形式,在法律,这似乎是为关心正义自然法,相当于希腊文化的作者的第一理论化法哲学的定义是:“在有条不紊的探究出于普遍原因或基础的法律在其普遍现实中的地位”。直到1778年,“法律哲学”一词才出现使用,古斯塔沃·雨果Gustavo Hugo)是第一个使用该词的人:后来黑格尔(Hegel)第一个使用该词发表作品的人。

某些作者同意,法律哲学包括以下基本主题:法律本体论法律 “本质”问题;在Gnoseología法律或问题“的法律知识和道义或Estimativa,既解决了的问题”结束或法律的理想”。在1832年约翰·奥斯丁的著作中,英语中的“法律学”等价术语开始以这种含义使用。下列:

  1. 法律理论或法律本体论:除其他主题外,这部分内容涉及法律概念和结构的研究,赋予其生命力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法律的存在,法律与其他监管体系之间的关系和差异,例如道德和社会待遇规则。对法律存在的研究被称为Del Vecchio法律人格论,Miguel Reale法律本体论,朱利叶斯·斯通Julius Stone)分析法学和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法学的基本理论)。它知道什么是法律,以便对其进行定义和阐明其概念:其根本问题是“确定法律的概念”,并且不应将其与法律相混淆。一般法律理论,它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学理论。它的主题核心是由法律的科学性问题,当前和基础科学知识的一般情况下的科学法情况,法律实践或具体科学活动所构成的逻辑和方法问题等形成的。法学家。它是法律知识或法律认识论的理论,是对法律科学的批判性反思,是对法学家用来建立,解释,完善和调和法律制度规则的智力计划的研究。 ” 法学理论:对于伊利亚斯·迪亚兹(ElíasDíaz),“法律的价值论不是在说法律是什么(法律本体论),也不是在说现在和现在(法律科学)的实际情况,而是在说,它应该指的不是存在,而应该指的是什么。其目的是研究法律的产生和基本价值及其意图和希望达到的目的,以及对实证法的批判性评价分析以及对人们希望在法律中反映出的伦理价值的理性讨论,因此它被认为是一项公平的权利法学法学整体研究法律秩序,只处理实在法律,即在不同国家已经或已经生效的规范,以提取一般性概念,以使它能够阐明法律理论,概念和结构。结果,法律哲学必须被一门科学方法代替,其方法与自然主义研究相吻合。法学是相对现代的。在上个世纪的最后三分之一,一些作者(伯格伯格,默克尔,比林·伊林格等等)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对自然科学的发展感到迷惑不解,决定从法律中消除对哲学或形而上学本质的任何考虑。

尽管它们都具有科学和方法论上的特征,但一些作者认为,一般法律理论由于其概念要达到的抽象程度而超出了法律教义的范围。这种关于法律研究方法的定位被称为法律教义,并已由不同学派的不同学派发展:法律百科全书(达洛兹,费洛穆西),法学概论(Legaz和Lacambra,Aftalión,HüberGallo),理论法学硕士(默克尔,鲁比耶尔,凯斯),基本法律概念理论(伯格博姆,比林,索姆洛)和法学分析学院(奥斯丁)。

科学定律的分配,下列议题主要是研究:

  1. 法律解释:包括确立一种或多种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和范围;法律整合:通过对实体法未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解释;系统化:由连贯的组织组成和逻辑依据一组法律规范的某些分类标准。

法律技巧:这些是特殊的程序,通过遵守这些程序,可以组织良好的工作,确保在制定标准和应用标准方面都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其他作者也将其视为主题核心:

    • 法律要素,也称为基本法律概念(主体,客体,法律关系,规范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法律渊源问题(法律,习俗和法学) 。

在最初的全景形式中,我们可以将知识的形式表示如下:

法律知识表格
从先验或哲学的角度来看。 从经验的科学积极角度来看。
法哲学。 特殊科学。
法律健身。 法律社会学法律史,法律人类学,法律心理学。
法律估算。 法律政策。
法律基础理论。 法学。

因此,有必要从围绕哲学和科学概念的有关思想的总结性论述开始。为了理解法律知识采取的不同形式,上述方案;在哲学与科学之间,科学知识与哲学知识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区分。

正确的定义方式是什么?

法:是通过社会正义的原则,这是决定其内容和性质基本的社会关系,激发了人类行为的规范和制度秩序。这是一套规范社会共存并解决人际冲突的规则。

法律概念的研究是由法律哲学分支之一进行的。最初提出的定义通过将价值正义纳入其概念而优雅地解决了法律基础的“有效性”问题。上述定义说明了有效的实证法,但没有解释其基础;由于这个原因,法学家,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在整个历史上提出了各种替代性定义,并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但迄今为止尚未就其有效性达成共识。

换句话说,如果已经执行了创建它的正确程序,则存在一个公平或不公平的规则。我们可以从客观角度将法律定义为:“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具有永久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议集”,而无需考虑其是否公平。

传统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这种划分受到了广泛的批评,目前还没有那么强大,因为人们认为,在法律体系内,公共和私人之间的差异并不那么明显。劳动法是最明显的指数之一,在其中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私人关系受到公共法规的强烈干预。

  • 客观规律可以定义为:

1)一套规范人在社会中共存的规则。

2)一方面授予权利或才能,另一方面赋予权利或才能的规范或一组规范;相应地,它们建立或施加义务。

3)一套规范人的行为的规范,以建立人类共处的公平秩序。

  • 主观法可以说是:一个主题必须从它执行特定的行为或副歌,或从另一个主体的职责履行需求电力的功率,功率或授权,根据法律规范有一个对象与另一个或其他对象,以发展自己的活动或确定自己的活动。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是一套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但是相同的规则将根据出现的需要由同一社会修改。在从不同方面定义了法律之后,我们向自己提出以下问题:

我们如何理解科学?

方法和知识的应用导致以客观,定量和可验证的预测形式生成更客观的知识,这些预测涉及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可观察事件。通常,这些预测可以通过推理来制定,并以通用规则或法律的形式构造,这些规则或法律解释了系统的行为,并根据此处所述的自由百科全书(维基百科)中的内容预测了系统在某些情况下的行为。科学定义为:

科学(来自拉丁语科学界,称为“知识”)是用于获取和组织有关一组客观事实的结构的知识的各种方法和技术,可供各种观察者使用

科学史不仅对突破之后的事件感兴趣。相反,它试图追溯到史前的现代科学,尽管事实上基于上述的科学革命中构想的科学方法是相对较新的事实,我们意识到:

  • 西罗马帝国沦陷后(公元476年),欧洲大部分地区失去了书面知识的接触,中世纪开始了。这种漫长的停滞期也被称为“黑暗时代”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十四世纪)以重新发现古代思想家的作品而得名,标志着中世纪的终结并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知识。尼古拉斯·哥白尼(Nicolas Copernicus)在这一时代的科学家中脱颖而出,以他的日心说开始科学革命而闻名,在西方,科学的序幕是自然哲学。它把实验视作一种验证知识的方法,而把精力放在纯粹的观察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最自然的哲学家之一,东方世界也发展了自己的科学体系,在许多历史上都远胜于西方的科学体系。

塑造科学方法和科学起源作为获取知识的系统的最杰出的思想家包括:

  • 英国的罗杰·培根(Roger Bacon)和法国的雷内·笛卡尔(RenéDescartes),以及意大利的伽利略·伽利莱(Galileo Galilei)。

尽管20世纪初期的科学革命通过量子力学和广义相对论的发展与物理学领域联系在一起,但在21世纪,科学面临着生物技术革命。自从科学方法出现以来,近来的科学史就以不断完善的知识和加速的技术发展为标志。科学的现代发展与技术发展同步发展,相互促进,随着人类越来越接近周围的现象而产生。

这是人类的独家创造。它是知识的有序和系统的结构。这是一种可以经历人类经验的接近世界的方法。从这里开始,遵循一系列科学学科,例如:科学学科

形式科学 与事实科学相反,它们是不研究经验现象的科学。他们将演绎作为一种寻找真理的方法:逻辑-数学
自然科学 它们包括旨在研究自然的自然科学。他们遵循科学的方法:天文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地质学-自然地理
社会科学 它们都是涉及人类各个方面的学科-文化和社会-方法取决于每个特定学科:人类学-人口统计学-经济-历史-心理学-社会学-人文地理

科学家使用“模型”一词来指代某种事物的描述,尤其是可以用来做出可以通过实验或观察进行检验的预测的事物。假设是尚未得到充分支持或未被丢弃的陈述。“模型”,“假设”,“法律”和“理论”这两个术语在科学中比在口语中具有不同的含义。物理定律或自然定律是基于经验观察的科学概括。

科学家通常用这个词来指代对特定现象进行预测的法律体系。理论这个词特别容易被普通人误解。错误地使用“理论”一词是指没有确凿证据或支持的观念。

一些科学理论(例如重力理论)被广泛接受,以至于它们经常被当作定律。但是,这是基于关于什么是理论和定律的错误假设:这些不是真实的阶梯,而是不同的数据集。物理定律是基于观察的一般命题。理论始于对水有时会变成冰的经验观察。在某些时候,出于好奇或发现其原因的需要出现了,这导致了理论/科学阶段。在科学理论中,这会导致与辅助假设和其他假设(参见科学方法)一起进行研究,最终可能会导致形成理论。

许多假设被证明是错误的,因此不会演变。理论不同于定理。第一个是物理事件的模型,无法通过基本公理进行测试。第二个是关于数学事实的命题,该命题在逻辑上遵循一组公理。一种理论与现实的模型物理定律也不同,而第二种理论是关于所观察到的命题

有两类思想可以导致理论发展:如果一个假设没有得到观察的支持,那么它就被认为是一个猜想;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假设得到了支持,那就是一个假设。如果理论能够做出正确,简单和数学上更为精确的预测,则它们可以被接受,并且相对于更复杂的理论,它们更倾向于被人们接受。接受理论或扩展现有理论的过程是科学方法的一部分。

法律的科学特征

法律史科学

阿方索·加西亚·加洛AlfonsoGarcía-Gallo)发表批评之前,他提出了一系列意见,这些意见强调了将法律史视为历史科学的问题。此外,他将法律史的危机归因于严格应用法律方法。通识史是一门具有特殊性质的学科,在某种程度上与其母科学法的方法和技术不兼容,这无非是通识史的专门化,因此适用于人类的历史批判方法历史科学..

成为法律史

直到19世纪德国历史学家所做的巨大工作。法律史学家认为这是法律获得科学范畴的时刻。对法律史的演变进行了历史荟萃分析。

法学的性质

1952年11月25日,加西亚·加洛(García-Gallo)首次在会议上将法律科学的特性归功于法律史,以纪念日诺乔萨(Hinojosa),这将标志着法学家历史学家开始辩论的转折点。就自己管教吧。加西亚·加洛(García-Gallo)本人将捍卫“法律的持久性”的实质或本质特征,将自己与当时仅被视为形容词的特征区分开来,并提出拒绝教条解释,从而转变了历史。简单的系统继承中的法律学。

学习对象

法律史涉及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评论的历史,以及由法律规范的社会机构的历史。这样,就可以将从法律文本中获得的法律世界的历史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历史进行整合。

材料规格

据说道德标准被排除在外。关于社会用途,尽管大多数法律史学是基于Ortega y Gasset区分“强”和“弱”社会用途的事实,但存在更大的分歧。明确规定《法律史》的实质范围并没有一致意见。

但是,这是一种尚未完全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它将法治史中排除了国际法中显而易见的法律领域,因为没有有效的强制力来恢复合法性。在许多情况下,强制性规范不具有任何法律特征,例如,迫使您保持美丽的规范的规范。另一方面,还试图根据强制性来确定法律规范的边界。

其他作者则走得更远,并提供了他们认为对于存在法律问题而言不必要的一系列功能。因此,原则上可以将因违反规范而产生的后果包括“罪犯的行为不同而明朗,社会法律地位的改变或判决的达成”。多数立场试图在违反规则的法律领域内区分法律史的行动领域,这些规则的违反受到通过胁迫组织的社会团体的起诉。

空间规格

Heinrich Mitteis首次详细阐述法律的超国家历史1891年,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各省采用帝国和通俗法律。应当指出的是,米特斯的作品不会具有完全的普遍性,但会处于中间位置,在这种中间位置中,地理范围扩大到了超国家水平,但没有涵盖全球历史。传统上,对内部和外部法律的历史进行区分。这样,每个国家的法律史的通常对象通常是国家法律界。但是,还尝试了《世界法律史》。在这里,人们尝试使用罗马,希腊,埃及的资料,并在较小程度上利用东方人民的资料,来全面介绍法律史。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目前普遍法和比较法的历史已经明显地区分开,因为后者侧重于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但有时这两种学科都被混淆了。我们从法国比较学校继承了术语“令人震惊的类比”(frappant类比),指的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彼此相距甚远的文化和体系之间的类似法律情形。

如今,拟订普遍法史的愿望与拟订普遍法史的项目构成了同样的问题。尽管如此,近来越来越多地试图以越来越具有超国家性的特征来阐述法律史。例如,在欧洲,由于在比较欧洲法律史中设立了教授职位,或者是由著名机构(例如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做出的努力,使得欧洲取得了飞速发展。法兰克福大学或佛罗伦萨大学现代研究中心。

分阶段的各种历史事件

历史学家对各种历史事实进行的分期或分组,不能外推到法律世界本身,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发展所赋予的独特特征。这样,在法律史中,定义了三种历史分析方法:

  • 历史或按时间顺序的方法:其分析首先是分离不同时期的历史事实,然后根据这种划分,调查不同的法律制度;系统方法:确定分析必须从法律制度的划分开始,混合方法:类似于时间顺序方法,尽管其研究从为法律知识的每个分支定位不同的阶段开始,所以它并不完全位于以前的任何方法之内,因此,融合方法的成果。

法律世界的表现形式超越了纯粹的法律文本,因此,滋养法律历史的来源包括提供有关当下法律现实情况数据的任何证词。这样,源已分为直接和间接。这些磁贴的文字说明了一个规范,他说该规范来自上帝和法律19-IX-1896。两种性质的来源是混合的:与法律有关的法律和与上帝有关的道德宗教。

另一方面,历史法律渊源首先会专门提及法律。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中,一系列欧洲科学潮流将包括习俗,司法判决和法律学说的直接来源。

这种归因来自于17世纪建立的理性主义观念。但是,这些科学潮流中的第一个是起源于18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的核心,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等重要医生将其中包括“纪念习俗”等概念。除了包括习俗,这也是盎格鲁撒克逊派的优点,因为它不仅在普通法体系中而且在所有法律传统中(在较小程度上)都将司法判决纳入了主要来源。西。

另一方面,在整个19世纪,将由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和古斯塔夫·冯·雨果(Gustav von Hugo)领导的德国历史学派将发展出一种崭新的法律世界方法。这样,他们的方法将包括一类新的间接历史来源,他们将提倡将法律世界与“人民的精神”联系起来(Volksgeist),以使他们在历史分析中包括他们可能拥有的文化表现形式。与法律有关。

比较法

这种名称被认为是不幸的,除了比较不同的权利,即比较法律学科的比较方法外,没有指定其他名称。如前所述,购买法的科学不属于基本学科的框架。

当您比较同一个人或不同时间对应的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时,就会形成法律的历史。如果从一个法律命令生效到另一个法律命令,这是一种简单的程序或研究方法。

该方法的目的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对自然法的最佳了解及其改进;

国外法律制度研究; 协调 对

历史和法律哲学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在1900年的巴黎,它以先驱Leibritz,Vico和Mostesquieu为先驱,一些趋势同样限制了立法的比较,一些流派影响内部法律关系,而其他流派则影响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最后我们有了法律模型:

该研究方法(比较法)的内容可用于某些作家的所有法律分支中的相同方法,而对于其他作者,在不同学科中必须遵循不同的程序。方向多种多样,例如:凯尔森(Kelsen)的“纯法律科学”模型。

凯尔森(Kelsen):凯尔森 (Kelsenian)的法律规范概念是具体历史环境的结果,其目的是使法律在政治决策主义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不安全和自然法方面占上风,当时欧洲大陆上表现出来。通过这种方式,它创建了一个和谐的系统,法律的应用者从该系统中只能使用规范,系统内部的解释,并将事实包含在规范中。从他以孤立规范的形式对法律不存在的概念中,他将其视为一个合理的封闭系统,在该系统中,一些规范得以建立,并从先前规范的存在和有效性中获得有效性,所有这些都赋予了统一性,整体的丰满与连贯。

差距或监管差距不存在或没有意义,法律运营者或法官必须能够在法规中找到解决案件的办法。由于这种断言的结果,必须在谐波组内指定“系统”,并且必须采用对该情况的唯一可能的响应,以保持规范中表达的意愿尽可能完整。

科学调查及其对律师的重要性

本质上,由于伽利略·伽利莱Galileo Galilei),现代科学方法和结果出现在17世纪在归纳法和演绎法中,伽利略通过计划中的实验增加了系统的验证,其中他使用了最新发明的仪器,例如望远镜,显微镜或温度计。

科学知识通常通过书面文件进行传播。在这个简短的介绍中,我们介绍了科学的基础知识。这些是对象,方法和通信,可以开始新的循环。在寻求科学知识和技术的实际使用时,纯科学与应用科学是不同的,通过这种实践进行应用。讨论了关于社会的科学分类。但是,由于方法必须适应的对象的特殊性,社会科学才是现实。

学法律的,像所有的科学,其特征在于具有其自己的对象和研究该对象的方法。像所有科学知识一样,与各自研究相关的知识被系统化了,从而引起了各自学者有条理且容易面对的知识。法学是一门以法律为对象的科学-广义上理解为法。学习法律是一门学科。

法学研究的卓越目标是法。那些从物质,形式,法律,政治,社会学甚至评估的角度观察它的人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增加了存在各种概念的难度。当今自身的专业化已经引起了用于研究国家或比较立法以及一般法律的法律科学的发展。等等 。

法学使用的方法是:社会学,评估学和法律学。

法律方法试图分析法在纯粹的法律途径。对法律的研究必须相对于法律进行,即尽管法律规范了法律的本质,即放弃了评价,社会学,政治等方面的思想。这种方法以汉斯·凯尔森为最极端的指数。对于上述作者及其追随者而言,法律是一门规范科学,仅此而已。

评价方法是一个观察和奉行的政治思想类型的定义。1789年法国制宪议会批准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6条提供了这种方法的典型例子,其中说:“每个不能确保权利保障的社会也没有确定的三权分立,没有宪法”

社会学的方法是强调结构的国家和运作的真正途径,在实践中,政治制度的一个。这与所概述的其他方法的严格应用相反。

结论

  1. 在作者看来,我们可以在“ 正确的科学”上完成这项工作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与科学一样,都是基于科学方法和知识的应用而产生的;客观知识,以具体,定量和可验证的预测形式。这些预测可以以法律,假设,论断和一般原则的形式来制定,推理和构建,以解释系统的行为,并参考过去,现在,将来,可察觉和可观察的事件来预测系统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毫无疑问,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科学之一,根据凯尔森的说法:“科学与所谓的精确科学一样科学,只是社会科学是应有的,而精确的科学是因果科学” 。法学通常不会适当地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但会考虑所讨论系统的单个部分(公法或私法),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区分。但是这些划分不是绝对的,不同分支之间的联系和干扰是众多的,并且不排除新分支的创建。如果我们想以其逻辑完整性来了解法律,即要知道基本要素是什么,对于所有法律制度而言,我们必须克服这些制度的特殊性,开展超越每一种特定法律科学能力的研究。法律的定义恰好构成了法律哲学的第一个主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科学的对象是在给定时间内为每个人单独考虑的特定制度。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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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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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戈里奥· 佩斯(Gregorio Peces) - 巴尔巴 ·马丁内斯(BarbaMartínez)(马德里,1938年),西班牙政治家和法学家,当前西班牙宪法的七个父亲之一。

Episteme是了解或调查事件的一般方法。

(公元前436-338年)雅典演说家,最初来自于厄基亚(Erquia)的阁楼演示,他的父亲在那儿拥有一个制作长笛的作坊。由于他的家庭经济状况良好,Isocrates能够接受出色的教育。Isocrates在色萨利(Thessaly)逗留期间,以Gorgias为老师,他的学说使他着迷。

希腊语,通常由“观点”翻译而成,我们指的是那种不能为我们提供绝对确定性的知识,因此,它不只是合理的信念,而是对现实的“表观”知识。在这个意义上,两个帕门尼德斯似乎都用它来区分“真理之道”与“观点之道”,如柏拉图在区分,也反对它们时,“道克萨斯 ”与“信义”即知识。显而易见的((明智的现实的知识),真正的知识((关于现实的知识,思想的知识))。

法律的现实不限于其规范效力:法律现象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多维结构,其中几个基本方面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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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纽尔· 康德( Immanuel Kant)出生于1724年,于1804年去世,他是德国哲学家,被许多人认为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康德哲学,由其作者先验唯心主义调用,我们也称为批判哲学或“批判”。

正义是一套规则和标准,为个人和机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框架。

自然法是对哲学的认识论模式的权利。它涵盖了从希腊哲学到认识论模型的胜利。

古斯塔沃·雨果(Gustavo Hugo)在其著作《作为法律哲学的自然法手册》中,使法律看起来像是一种神秘的事物,它是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而从天而降的。这就提出了法律是如何产生的问题,在法律周围产生了迷信。他说:“在法律上,一切都可以通过监管来解决。”

黑格尔(1770-1831)是德国唯心主义的高潮。具有精湛的知识掌握和无与伦比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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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分支,涉及当今众所周知的法学的基本哲学基础,以及使法学发展到我们时代的思想。

举世闻名的博洛涅塞·朱斯菲洛索夫(Bolognesejusfilósofo)的乔治·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是欧洲法律和哲学界的人物。

米格尔·雷亚莱Miguel Reale)(1910年11月6日,圣本笃·萨普卡伊-2006年4月14日,圣保罗)是巴西哲学家,法学家,教育家和诗人。

朱利叶斯·斯通(Julius Stone,1907年7月7日-1985年)从1942年至1972年在悉尼大学担任法学和国际法教授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的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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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阐述正式法律渊源和正确实施法律所必需的一套程序。它由两种类型的操作组成:法律阐述和法律适用。拟订法律的程序:“概念的形成。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客体的标志。定义概念的排序导致指定其定量和定性值。2.法制建设。系统的(仅限于订购和解释现有表格);和创造者(诞生了新的细节)。3.表格:程序和材料。它通过外部标志表示构成它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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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 维基百科,免费百科全书。UTC,2007年10月28日,09:23。2007年10月30日

历史学的是场历史是研究社会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时间发展

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1891-1970年),德国哲学家(美国国籍),哲学运动的杰出人物,称为实证主义或经验主义。

理论这个词源于希腊语theorein,即“观察”。根据某些消息来源,theorein经常用于观察戏剧场景,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理论一词有时被用来表示临时的或不完全真实的东西。

“理论。” 维基百科,免费百科全书。UTC,2007年10月15日下午5:17。2007年10月30日,下午4:57

有关对Tamayo和Salmorán,R。Law和法学的更好的理解,请参见。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1986年,第123-124页:法律就是科学,因为有人从事法律的研究,分析,调查或描述工作,这些人(称为法学家或法学顾问) (法学家的工作成果)处理“法律”一词所指的某些事物,承认对现象和规范性应用结果的分析工作。Fix Zamudio的方法论,教学和法律研究方面。

请参见See以获得对Ed。Porrúa的更好理解,第四版,墨西哥,1995年,他特别关注法律科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学科。E.Díaz以更具包容性的方法研究法哲学课程。M. Pons,马德里,1998年,第158页,指出法学是一门理论,实践和规范科学,因为它是关于规范的,它描述,分析,解释和应用规范。

第一次,加西亚-盖洛归因的性格法律科学历史法学会在大会的敬意伊诺霍萨。

历史规律的是历史,法律学科,分析了一组相关的规则集历史事实和过程。

法学理论:对法律知识和法律学科科学性的反思。

制定何塞·安东尼奥·埃斯库德罗(Jose Antonio Escudero),《法律史课程:资料来源和政治管理机构》,第1版。Solana e Hijos,马德里,2003年,ISBN 8439849036,第39页。

何塞·安东尼奥·埃斯库德罗《法律历史,资料来源和政治行政机构课程中的位置(第22页),第编。Solana e Hijos,马德里,2003年,ISBN 8439849036。

与哥德弗雷德· 莱布尼兹Gottfried Leibniz)的区别,于1667年在新星学方法学(dovadus discendae docedaeque jurisprudentiae)中出现。

这是海因里希·米特伊斯(Heinrich Mitteis)于1891年在罗马帝国东部各省制定的帝国法和通俗法,这是首次详细阐述法律的超国家史。应当指出的是,米特区的工作不会具有完全的普遍性,但会处于中间位置,在这种情况下,米特区的地理范围扩大到了超国家的水平,但没有涵盖全球历史。

同上

比较法是一门学科或基于由提出了相同的情况下,各种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各种解决方案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它不是法律的适当分支。因此,比较法可以适用于法律的任何领域,进行特定的研究,例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等。

比较方法,即分析案例的系统比较程序。它主要用于经验概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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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ileo Galilei(1564年2月15日,比萨-1642年1月8日,佛罗伦萨)是一位相关的天文学家,哲学家,数学家和物理学家。

学法与起源和演化的交易。理论原理和法律规范。

法律方法不会以审议为目的,另一方面,尽管辩证法确实是理论考虑的模式,但我们不能忽略以下事实:在法律的阐述中存在理论时刻(就所有实践知识而言)。它在投机的时刻之前,而投机的时刻又将成为他结论的基础。

评价方法是一个观察和奉行的政治思想类型的定义。

社会学的方法是研究概念和技术来收集数据及其处理得出关于社会事实的结论的应用。规则的第一种方法是由Durkheim(1895)提出的,将社会事实视为事物并基于逻辑原理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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