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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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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这项研究工作试图对保险合同进行完整的分析,因为目前关于该主题的最新书目很少。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保险合同是指被称为保险人的人有义务以换取一定金额的保险费来赔偿另一名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失。不确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坏。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确定介入保险合同的对象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

还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合同的一些主要特征:它是自愿的,双边的和随机的。这是协商一致的,因为它仅在当事各方的同意下才得以完善,并且自公约生效以来就产生了影响;它是双边的,因为它起源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对等权利和义务,它是随机的,因为它是指对不确定事件或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赔偿,因为不知道是否会发生和发生。相反的情况-随着死亡而发生-尚不知道何时会发生。

在整个研究工作中,还涉及与理解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主题,例如保险合同的要素:可保利息,可保风险,保费和赔偿义务。

它还试图对保险合同进行正确的分类,不仅限于《商业法典》中指出的合同,而且还涉及重要的主题,例如再保险,共同保险,多重保险,保险不足和超额保险。

最后,我们认为保险合同必然会产生一项政策,这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卓越合同的证据工具,它反映了通常特别是或特别地规范商定合同关系的规则。..

一。-历史框架:

1.保险合同的由来

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文明,在这些文明中,使用了构成我们当前保险体系起点的实践。最早的保险形式可能是巴比伦人和印度教徒开始的。这些最初的合同被称为“合同”,这基本上是在银行家和船东之间执行的。通常,船东会借钱购买货物和为旅行筹集资金。

毛额贷款合同规定,如果在旅途中船舶或货物丢失,则该笔贷款将被视为已取消。自然,这份合同的成本很高。但是,如果银行家为亏损大于预期的所有者提供资金,他可能会亏损。

人寿保险的遗迹存在于罗马等古代文明中,宗教协会习惯在其中一个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在其成员之间收集和分配资金。

随着中世纪欧洲和近东地区贸易的增长,在发生运输灾难时必须保证财务偿付能力。最终,英格兰成为了世界海洋中心,伦敦成为了船体和货物的保险之都。火灾摧毁了伦敦大部分地区后,在17世纪晚些时候出现了火灾保险。

在那次事件之后,制定了许多计划,但大多数计划再次失败,因为它们没有足够的储备来应付随后发生的重大火灾的损失。

具有保险目的的公司大约有1,720家,在最初阶段,投机者和发起人导致了大多数这些新公司的财务失败。

最终,后果如此严重,以至于议会限制执照的方式是只有两家执照的公司。这些仍然是英国的主要保险公司,例如伦敦的劳埃德(Lloyd's)。

II。-理论框架:

2.保险合同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商业法》和《金融与保险系统通则》(第26702号法律)都没有定义保险合同,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诉诸于学说以找到关于什么的统一而精确的定义的原因。这是真正的保险合同。

Montoya Mandredi教授的概念如下:一个人(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条件承揽的合同,以换取一笔钱(保费),以补偿另一人(被保险人),满足其需要或交付给第三方(受益人) ,这些金额至少在时间(风险)方面,可以抵消不确定事件的后果。”

以撒(Isaac Halperin)引用布鲁克的观点,它是:“……一项繁重的合同,一方(保险人)自发地(自负)承担风险,因此涵盖了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对该事件的最终需求某一事实,或在一定时间内有义务以一定或可确定的数额从货币中获得可观的收益,并且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取决于其严重性方面的未知情况或发生”。

对于Donati而言,它是:“…可以定义为保险人必须在约定的限额内针对不确定的有害事件的后果向被保险人赔偿付款或支付保费的义务的业务。”

Vivante申明是:“……为行使这些业务而成立的公司所依据的合同通过预先设定的溢价承担了外部风险。对他来说,公司的要求至关重要。预设保费将其与共同保险区分开来;它消除了预测”。

在这方面,费尔南德斯指出:决心”。

Garrigues认为,“……保险合同”是一项实质性且繁重的合同,根据该合同,个人(保险人)承担起不确定事件发生的风险,至少在时间方面,迫使他自己在保险合同中获得金钱利益。风险变得险恶”。

保险公司SANTANDER CENTRAL HISPANO给出了一种商业概念,其定义如下:“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后,有义务在被保险人面前如果预期事件发生,则按约定赔偿您。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保单或保险公司之间按照保单或合同明确规定。”

在分析了作者针对该主题给出的不同定义之后,有必要提出一个自己的概念,如下所示:保险合同是指被称为保险人的人有义务交换一笔金额的合同。一笔钱,称为保险费,用于赔偿另一个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损失,以赔偿不确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以这种方式,在发生保险涵盖的事件或风险时,支付明确商定的赔偿总和。

3.特点: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这是一种商业行为。-实际上,保险合同是一项商业合同,受《商业法》和其他方面的监管,并受民法的补充,它是一项庄严的合同.-保险合同是庄严的,因为它经过了改进它是从保险人签署保单之日起产生的,保险人的签字是为了郑重缔约双方就保险要素达成的事先约定,这是双边合同-因为它产生权利Garrigues在这方面指出了每个订约主体的义务和义务:“…保单持有人有义务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则有金钱利益:尽管该利益服从于不确定的事件,这是损失的实现”。这是一个繁重的合同。-繁重的合同,因为对双方而言,这意味着相应的致富和贫困。 “至于保单持有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如果在损失之前未支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将承担因提供赔偿而产生的风险,并从该赔偿金中释放他。”这是随机合同。-这是随机的,因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承受可能导致一方获利而另一方蒙受损失的意外费用。这种偶然性包括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在这方面,蒙托亚教授说:“由于保险公司拥有统计表,可让他们确定风险成本,并据此确定保费金额,因此合同的随机性不会消失。换句话说,尽管随着确定风险发生频率的手段的改进,保险活动本身的风险越来越小,但对于每个单独的合同以及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合同仍然是随机的。持续执行。-由于当事方的权利或分配给他们的职责是不断发展的,从合同订立到因任何原因终止合同都是会员合同。-保险不是自由讨论但有附着力的合同。本条款由保险人制定,被保险人无法讨论其内容,只能接受或拒绝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您只能选择保险公司提供的附加条款,但合同的内容绝不会改变。但这一切都取决于每个保险公司的意愿和灵活性。

4.要素: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下:

  • 保险利益保险风险保险费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4.1可保权益。

“可保利益被理解为商品上经济价值的合法关系。当这种关系受到风险威胁时,这是可保利益“

对蒙托亚教授而言,利益是:“这种关系使某人由于计划中的事件而遭受财产损失,这不仅取决于保险的目的,还取决于被保险人对它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任何希望承担某种风险的人都必须满足的要求,这反映在他们本来就不应该发生索赔的真实愿望中,因为这样会导致财产损失。

如果考虑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合同的目的不是受不确定危险威胁的事物,而是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不会发生损害,那么保险利益原则就容易理解。可保利益不仅是保险人施加的简单要求,而且是确保保险机构性质的必要条件。

的确,如果我们考虑这些前提,我们就会认为没有可保利益的合同的存在必然会导致索赔额的增加,这会导致保费的增加,而真正的被保险人将必须支付的价格要高于其实际应得的价格。风险,从而不仅损害他,而且损害该国的经济,这将不得不承担比其应承担的更高的经济负担。

4.2可保风险:

“这是一个可能的事件,充满不确定性和未来性,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产生世袭需要。该事件必须是可能的,因为否则将不会有不安全感。不可能不会创造风险。这必须是真的,因为如果必然要发生,没有人会承担修复它的义务……。”

“没有风险就不会有保险,因为在没有发生破坏性事件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既不会造成损害,也不会考虑任何赔偿。”

风险的最终性质意味着,在不排除当事方的意愿的情况下,只要事件不是不可避免且唯一地受制于该偶然事件,就排除了确定性和不可能。不确定性一定不能是绝对的,而必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不确定性的发生时间上,不确定性就足够了,也就是说,它是否涉及事件的实现或发生的时间。它会产生。

该风险具有以下某些特征:

  • 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可能具有经济意义的混凝土Licito Fortuito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能以抽象的方式承担风险,但是必须适当地个性化风险,因为并非所有风险都是可保险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合同关系中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和个性化。

4.3溢价: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另一要素,它是被保险人为使保险人有义务赔偿因索赔引起的损失和损害而必须支付的金额。考虑到保险期限,索赔发生的可能性和商定的赔偿金,该金额是按比例设置的。

在这方面,罗德里格斯·帕斯托尔指出:“这是被保险人作为保险人的义务,赔偿和赔偿的对等物所支付的金额。它是保险的价格,也是机构的基本要素。代表合同关系的预算“司法管辖区”,因此在发布保单时必须提前取消该预算…”

对于蒙托亚教授而言,保费是:“被保险人,缔约方或保单持有人必须支付的利益,作为交换,保险人承担了承担风险的有害后果的义务……。”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价格,作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及其后果的考虑。

有不同类型的奖金:

  • 自然保费:在人寿保险中,保费取决于风险的数学计算。因此,风险越高,自然保费就越高,反之亦然。纯保费:这是其他保险类别的风险保费商业保费:这是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费,由两部分组成。 :一方面是自然或纯保费,另一方面是运营费用和保险人的利润。这些费用中最重要的是:
  1. 有利于投保人的生产者的佣金;支付给合作者的托收佣金,以感知保费;管理和广告费用;保费用于分保费。保费可分为定期分期付款,这会产生附加费,如定期销售通常如此。预计费用会增加,尤其是更高风险的可能性,这是一笔附加费。
  • 等级保费:自然保费的简单应用来计算商业保费,将使人寿保险从一定年龄开始变得无法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费将不断增加,并且由于被保险人必须支付高昂的价格,因此有时会被保险人撤出合同。

因此,有必要对保费进行平均分配,以使人寿保险中整个合同期内的商业保费相同。

  • 单次保费:这是被保险人在一次机会中完成时必须支付的费用。重复保费:单次保费是用部分付款来支付的,因此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决定这些业务集中度的可能性。

4.4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该义务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另一必要要素,因为如果未表明合同,则该合同不会生效,在法律上无效。

该要素之所以具有超越性,是因为它代表了保单持有人承担支付相应保费的义务的原因。因为后者有义务支付保险费,因为它希望保险人承担风险并在索赔发生时遵守支付赔偿的义务。

该义务取决于被保险风险的实现。这仅是保险人承担可保险风险的责任的结果。尽管可能不会发生索赔,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正在处理的保险缺乏基本要素,因为这是假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承担的风险而设计的,仅需要赔偿条款在发生事件时。

“赔偿是保险人考虑收到保险费后,支付与索赔造成的损害相对应的数额的考虑。”

5.主题: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我们发现以下主题:

  • 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

保险人是法律明确授权提供此类服务的法人,同时也是承担风险的人,因此,保险人必须为发生先前确定的事件而向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作出赔偿。不确定,以换取获得称为溢价的报酬。

保单持有人是自然人或法人,他试图将某种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保险公司),以使他或第三方对迄今为止因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获得赔偿。保险合同。为此,您必须向保险公司支付报酬(溢价)。

受益人是指在没有被保险的情况下获得保险金额的人。因此,它没有义务向公司支付保费…………”。

应该记住的是,如果投保人代表自己工作,他通常被称为被保险人或订约人,因为他是可保利益的持有人,而可保利益受到他通过保险合同转移的风险的威胁。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相反,保单持有人会从有权根据保险获得赔偿且不属于合同关系一部分的第三方为他人(为另一个人的利益)工作,他被称为受益人,他没有义务支付任何保费,也没有义务遵守保险产生的义务,而保险将始终与保单持有人相对应。

在这方面,哈尔佩林指出:“与之签约的第三方被归为受益人。它不是合同的当事方,即使在保单中已指定合同之时,在订立合同时也是如此:只有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才是合同的当事方”。

6.保险种类:

保险种类繁多,但是在分析了不同作者对该主题的分类之后,最准确的分类如下:

  • 利息保险,可以是:
  • 通过客体-利息可以在确定的资产上,在确定的资产权利或从资产衍生的上以及在所有遗产中。在被保险权益的类别下-可以在资本权益和利息上利润。
  • 人身保险,可以是:
  • 严格地说,是人寿保险-死亡,生存等情况下的保险。从广义上讲,保险涵盖了影响健康或身体完整性的事件。

此外,根据主题的重要性,可以添加更详尽的保险分类,因此我们具有:

  • 累积保险-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实体独立并同时承保风险的一种全险保险-一种其中包括通常适用于某种风险的所有担保的一种集体保险。人寿保险,其特征在于通过单个合同覆盖组成同质社区的多个被保险人。意外保险:一种目的是在因保险单中规定的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致残的事故中提供赔偿的旅行援助保险。-有助于解决旅途中发生的各种事故的保险-汽车保险-旨在提供因车辆行驶造成的事故而产生的赔偿的疾病保险。指的是一种在被保险人生病的情况下,先前已在保单中提供赔偿的人,即火灾保险。孤儿保险的修理或补偿-其目的是在经济上依靠父母的父亲或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为18岁以下的儿童提供临时抚恤金。人。-以被保险人为对象的人为特征的人,在支付给付金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存在,健康和完整性。运输保险-保险实体承诺由于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而支付某些赔偿的人寿保险。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付款,取决于被保险人在特定时间的死亡或存活。支付保险金时的健康和正直性防盗保险-保险人同意赔偿因被保险人失踪而蒙受的损失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因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人寿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死亡或生存情况支付合同规定金额的一种保险。在一定时间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的健康和正直性防盗保险-保险人同意赔偿因被保险人失踪而蒙受的损失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因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人寿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死亡或生存情况支付合同规定金额的一种保险。在一定时间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诺由于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而支付某些赔偿的人寿保险。-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它确实取决于被保险人在特定时间的死亡或存活。-保险公司承诺由于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而支付某些赔偿的人寿保险。-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它确实取决于被保险人在特定时间的死亡或存活。

7.保险单

它是合同条件出现的书面文书。尽管合同的存在不是必需的,但保险惯例无一例外地强加了合同。

它可以按订单或不记名方式发行,但必须注册的人身保险除外。

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该文本通常是统一的。附加条款和特殊条款以及对政策内容的修改被称为背书,并在单独的纸上拟定,并附有该纸。

“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文件,其中包含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一个分为几页的私人文档。打印一般条件,而特殊条件通常键入“。

保险单必须包含:

  1. 识别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如果需要)受益人的姓名。保单签发日期,有效期。保险说明,承保风险和保险金额。被保险对象的名称和条件。被保险人必须支付的保险费的规格,以及支付的形式和地点。合同终止的理由。发生事故时要求赔偿的程序。阐明或修改部分保单合同内容的条款。政策中使用的最重要术语的定义。对相同对象和风险的现有保险的指示。

反过来,保险单包含以下某些条件:

  • 一般条件:为适用于保险实体签发的同一类别的所有保险合同而确定的条件,代表保险人为规范其签发的每份合同的法律运作而制定的一套规则,一般条件是统一的适用于同一保险公司签发的所有相同类型的所有保险合同。特殊条件。-个性化保险的合同,与产生签约方协议并产生相应合同的遗嘱相关的合同安全。特殊条件:通常根据某些特定条件将这些条件引入某些类型的政策中,物品或被保险人的性质。这些条件倾向于划定某个子句或一组子句,它们也优先于一般子句。

7.1分类:

策略可以分为:

“关于适用范围…

  • 简单-是无需精确替换即可精确确定对象的对象。浮动-涵盖了多个可更换的对象,而合同持续有效的对象。

关于所支持的主题:

  • 名义的(确定的人)订购的(确定的人)(许多作家坚持认为,这些文件不会成为信用头衔)。给持票人(不确定的人)。个人和集体(根据被保险人的单数或复数)。自动(无风险承担日期)和重估(可调整以防止通货膨胀)。

关于编写它们的方式:

  • 在印刷条款中,它们包含了用于各种风险的一般条件。它们必须由主管当局批准(…)带有手写条款,根据每种风险的特定性质,它们包含特定条件。如果两种形式之间存在差异(…)”

8.再保险

在这方面,乌里亚指出:“再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涵盖了保险公司与客户订立直接保险合同时承担的风险。其目的是要补偿直接保险人在强迫被保险人赔偿的事件发生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这是一家保险公司与另一家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以保护自己免受已提供的保险后果的影响,只要该保险超出其能力和便利性,就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这是一种分散风险,在被保险人之前承担责任的方法。与保险相比,再保险可以在相等或更多或更少的有利条件下签订合同。作为特殊特征,它的特征是不消除共同保险人的义务,也不对被保险人针对再保险人采取直接行动。因此,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合同,具有自己的方式,其订立或终止不会影响保险合同。”

蒙托亚教授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数字,保险公司因此放弃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风险,并确保在必要时反过来满足他必须支付的赔偿金。这样,它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并且就再保险人而言是被保险人”。

再保险机构的任务是分配保险合同中承担的风险,以使保险人能够在发生一项索赔或一组索赔时(通常涉及赔付)支付赔偿金的义务。非常高的金额,可能超过保险公司的经济和财务可能性。

尽管保险合同是作为再保险预算运作的,但这是一个自治合同,因为它有自己的来源,即再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保险人)之间各自的合同协议,庆祝合同的各方在合同上有所不同保险,因为它具有保持与保险独立性的内在方式,除了不会引起保险的形成或消亡外,对保险也没有任何影响。

再保险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合同:

  • 同意。-与保险合同相比,此属性的发生频率更高。繁重。-这是繁重的,因为承保范围内有转让保险人支付的现金保费作为强制性利益。-由于上述承保范围随时间而延长,因此与直接保险有关。随机-因为再保险人遭受与保险人相同的命运。双边-是必不可少的特征,因为建立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合同中说明。附件。-因为需要直接保险人的事先保险才能进行改进。提名。-因为再保险的名称在相应的法律中提供。非典型。-因为它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9.共同保险:

Halperin将共同保险视为“……由被保险人与多名具有相同风险的保险人同时执行的合同;即,它具有多种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

共同保险是一种合同,其中有一份计划保险和定额保险,利率相同,因此风险相同,但是由几家保险公司订立,每家保险公司承担总风险的一部分。

共同保险是通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签发的保单达成一致,并由所有共同保险人签署的,其中指明了每个共同保险人对应的限额,其附加值构成了保险单位。由一组人或大多数人适当任命的共同保险人之一,必须承担合同的管理工作,对此案的权力将得到授权。

负责共同保险合同的管理和管理的保险公司被称为“领导”公司,负责协调被保险人与共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后者将这种合同关系纳入一个财团。

9.1多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首先,应该提到的是,“当针对相同的风险针对相同的风险投保且由不同的保险人同时投保时,即发生了多重保险”,而每个保险人的保额均未与其他保险人协商确定。 “

当同一对象上有几类相同类型的保险时,会发生这种情况,以至于如果由于索赔而导致对象的损失,恶化或破坏,则每个保险人将支付超出实际价值的赔偿金。物,将成为被保险人获利的原因。

这就是为什么与共同保险不同的是,多重保险考虑了可能以比实际价值更高的价值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的可能性,因为签订了多份合同,并且如果发生索赔,则每个保险人都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与共同保险不同,共同保险将赔偿责任按比例分配给每个共同保险人。

此外,我们还认为,在多种保险中,有几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同一对象,相同利益和相同风险分别进行保险;与共有多个保险公司的共同保险不同,联保公司共同承担相同的目标,相同的利益和相同的风险。

最后,我们认为,在多重保险中,保险人对上述情况缺乏同意,另一方面,在共同保险中,如果所有保险人之间事先就达成相同的目的,相同的利益,通常出现在单一保险单中的相同风险。

10.保险不足

如果我们认为被保险的金额小于被保险利益的价值,我们可以说是保险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据估计,仅在事件发生时对象受到的损害方面,被保险人享有的保护程度等于代表相对于被保险权益价值的被保险金额。

在这方面,哈珀林指出:“保险不足… 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利益的总价值时。无论它是否是等份试样,这都是完全可能且合法的。

其效果是使比例规则适用。就是说,对于未承保的部分,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不足的程度是损害;当索赔是部分索赔时,保险人只能按比例赔偿。

其基础在于所支付的保费的比例性和补偿;保险人将因被保险人的不正当利益而受到损害,因为这似乎使我实际支付的保费获得了不成比例的补偿”。

11.超额保险

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就会出现超额保险。在这方面,蒙托亚教授告诉我们:“在安全范围内,保险金额高于利息价值,这给保险人带来了危险,因为被保险人对财产的保管不感兴趣,并可能试图造成损失,以便获得大于被保险人实际价值的赔偿。”

保险额度可以真诚地进行,而被保险人不愿意向保险人收取高于索赔发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费用。但是,一个人也可以恶意地行动,即当被保险人表明他知道的一个保险金额超过被保险权益的价值时,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这种态度使保险合同变性。

12.保险人的义务

关于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该学说的某个部分表明,保险人有责任保持其技术经济能力以承担其支付赔偿的责任,但是我不同意这一立场,因为被保险人的实体保险提供者受国家保险银行监督局的监督,因此,所述义务不是针对被保险人,而是针对国家。

该理论的另一个方面表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风险。

关于发生损失时的赔偿义务,我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承担的主要义务。这是因为被保险人有义务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向其作出赔偿的坚定承诺,因此,赔偿责任就构成了被保险人义务的原因。

还有其他义务,例如:

  • 交付保险单和所附文件的义务。-以此完善保险合同,其正式有效期从保险提供者交付该文件之日开始,因此这是保险合同的义务。被保险实体将原始副本连同所有相关附件一起交付给保险单持有人-有义务偿还未赚取的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可保利益或风险或任何一方的意愿,保险实体的责任停止了。支付保险利益的义务。-代表保单持有人承担义务的原因,因为他支付相应的保费,因为它打算让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并在发生损失时遵守支付赔偿的规定。

13.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还必须履行各种义务,实际上,除了支付保险费外,他还必须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其他义务,例如信息义务和行为义务。

第一个是指提供有关保险人超越先例的情况的报告,以使保险人对风险状况,合同形成的时间以及在有效期内了解可能加重风险的所有情况也有所了解,必须提供索赔的所有信息(如果发生),被保险物体的传输,多种保险等。

关于行为义务,它们包括被保险人的主动或不作为,例如保存被保险人的物体,不增加风险的义务等。

保单持有人必须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

  •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声明风险状态的义务保证风险的义务保留风险状态的义务声明共存保险的义务。

结论

1.我们认为合同的目的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在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后,我们必须考虑到该赔偿金是可变的,因为它可能会发生索赔。

2.我们认为,保险合同并不总是被视为会员合同,尽管在成为会员的特征中确实如此,但并非总是如此,因为有可能是自愿的,因此这将取决于当事方的意愿,发布的政策,所涵盖的风险等。

3.作者对保险合同的分类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工作中,人们试图将分类统一为两个主要分支:利息保险和人身保险。

4.关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我们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物体保护的愿望;可保风险,是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在保险合同中有描述;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为换取赔偿而支付的金额;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的责任,因为后者收取了保险费作为交换。

5.我们还有其他保险数字,例如再保险,这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的保险业务,通过该保险业务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但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是唯一的责任人。

6.其他数字也是共同保险,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分担风险责任时,在每个共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保险不足是指被保险人对保单中的被保险货物或资产的价值小于其实际价值;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利益的价值高于实际利益的价值。

7.最后,我们认为保单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卓越合同的证据工具。建议在庆祝它之前,阅读其中包含的所有条款,以获取有关其条款和条件的完整信息。它反映了通常特别是或特别地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关系的规则。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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