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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巴司法程序中执行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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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摘要

对于古巴的所有法律实施者,特别是对于法官而言,人们总是提出执行最终判决和命令,以作为批准当事双方商定的交易的关注点,目的是保证和实现授予或确认给予谁的权利。它由一个主管的司法机构恢复。有必要指出,在许多情况下,现行法律法规阻碍了判刑的实现。那些并非始终是实现这些目标最幸福的解决方案。这些方面促使本文的完成,旨在查明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对古巴《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LPCALE)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实用的法律评估,从法庭上显而易见的具体和现实问题开始,考虑到我们的思考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应有关当事方的要求,执行死刑是古巴民事诉讼法所承认的使司法机关同意的决定生效的程序。

为了分析提出的问题,对通过司法文书确认的权利进行了评估,该权利通过最终判决或通过汽车批准了诉讼双方同意的交易而得以解决,并确定了在原则上认可的不同执行形式,其中它们是,要给出的句子,要做的句子和不要做的句子。

还分析了古巴的监管制度如何渗透到各种不同的机制中,以恢复侵犯法律关系当事方的主观权利,司法机构是负责从执行《公约》的过程中重新确立上述权利的实体句子。

某些法律规则的存在使对自然人的判决难以执行,例如可能扣押的资产的限制,使债权人无法迅速,全额偿还其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识别出具有真实性质的资产,特别是不受禁运的永久占领住宅。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另一个障碍是,尽管判刑是交付了他无法追回的财产,但债权人却无法履行其债权,尽管债务人已因违抗犯罪而对其进行了处罚;

在调查中,当原告在司法程序中请求裁决以其有利于被没收或占用的货物进行裁决时发生的财产损失,以支付本金,违约利息和要求的程序费用,而这些损失不能替代最后是债务总额。

在另一种命令中,出于未成年人a养费的目的,人们谴责缺乏机制,能够对受自雇制度约束的工人执行这种性质的判决,使法律处于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规则,营养学家无法抗辩。

作为所有这些方面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我们提出以下研究。

古巴对执行民事判决过程的法律待遇。

实际困难

与其他国家一样,在古巴,有一些法律根据共和国宪法中表达的古巴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基础来规范和承认其公民的权利,这还远远不够负责司法的机构(法院)同意通过相应的司法决议授予或承认该主观或物质权利,但实际上是必要的,当该权利的接受者实现时,才有可能实现它的有效实现。

对于所有法律实施者,特别是对于法官而言,执行最终决定和批准双方同意的交易一直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恰恰是为了保证和落实在某个过程中授予或承认给该方的权利。 ,我们认为有时,这些法律有时会受到当前法律法规的阻碍,而这些法规并不总是构成这些目的的最幸福的解决方案,因此促使本文的完成,我们打算对此进行法律实践评估古巴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LPCALE)规定了执行程序,该程序是基于法院明显的具体和实际问题,考虑到我们的思考有助于解决方案。

在《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第三本书中,1976年8月19日颁布的第7号法律对执行民事判决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该判决始终应法院的要求而获得牢固的判决。利害关系方以及一审或唯一审理此事的法院。

在这方面,有必要说,得益于裁决的自然人没有法人代表的帮助就不能这样做,法人必须授权代表通过新的《法律服务协议》授权他们的代表,除非诉讼程序中所述的代表授权得到授权为此,根据上述《程序法》第72条的规定,如果没有,代理法院将给予合理的陪同时间。

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1977年4月27日的第223号协议规定,被指定代表获得有利判决的当事方的律师,只要法院本身不予驳回,就不得放弃其持有的代理权;这使他有义务在客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敦促执行死刑判决,甚至有必要依职权提出辩护,因为集体律师事务所组织确定的社会利益要求,任何需要该判决的人都不应缺乏适当的程序代表权。

尽管我们上面提到的上述形容词规范规范了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但可能意味着其部分条款已根据200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第186号指令进行了修改,其中指定了如何根据句子类型进行处理

因此,在其第一部分中,它规定当付款义务的履行额为流动金额时,将通过向被定罪的人提出请求来执行,该人将在该人的住所中享有优先地位,在该人的行为中,他必须按时付款给债权人,如果没有实现,则将扣押该行为人在执行申请书中或在尽职调查中指明的属于他的资产,并按适当比例分配其所索偿的债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LPCALE第463条规定了这些条款,该条款将构成一项保险措施,然后在必要时通过催促方式处理执行。

在这方面停止我们遇到的第一个实际问题,那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高​​额货币,债务的偿付不能在请求行为中有效,从而加剧了不利局面对于债权人来说,因为尽管有可能用资产来保证信用,但在日常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资产也不属于债务人,尽管它们最初可能已被保险,但由于属于资产而无法授予相同的财产。其他人,因此在“最佳域名的第三方程序”中得到了证明,此外,尽管上述第463条对债权人有利,但随着2011年11月16日颁布的第289号法令的修改,对于可扣押的商品,各种商品和权利,仍然存在过多的限制,除了:

  1. 由国家直接管理的国家遗产,由公司和国家实体管理的财产,除了其财政资源和特别立法授权的财产外,构成债务人的永久居所。债务人的私有财产,对家庭生活有重要用途。 y社会保障养恤金,但主管当局支付的a养费除外

工资和短期福利的三分之二将是不可附加的,除非是由主管当局安排的a养费支付或以国营公司,国有公司和银行为受益人的信贷,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可达一半您的金额。

我们认为,上述条款构成对债权人为偿还借贷或司法确定的作为民事责任赔偿的款项而成功履行债权的限制,而债权人仅凭声明拒绝了债务人的债权如果他没有可抵押的资产,则在大部分时间里,他完全无法偿还自己的信用,因为他的继承权受到影响,为债务人辩解或逃避债务人的遗忘,忘记了一旦他真诚地收到了他欠的钱或它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在这种关系中,它假设做某事,给予或不赞成另一种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其不遵守行为导致其非法致富,能够部分地修改第二节,因为这种禁止仅在房屋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下让债务人陷入住房困境的情况下,即使考虑到该法令生效后房地产的最新立法变化-2011年10月28日的第288号法律可以评估对您的房屋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能性,例如:掉期,出售和分割,从而在不使债务人无家可归的情况下,有利于债权人补偿和偿还债务。 。鉴于最近的房地产立法变化(第288号法令于2011年10月28日生效),有可能对您的房屋进行法律行为,例如:互换,出售和分割,因此有利于债权人在赔偿和偿还债务时不让债务人无家可归。鉴于最近的房地产立法变化(第288号法令于2011年10月28日生效),有可能对您的房屋进行法律行为,例如:互换,出售和分割,因此有利于债权人在赔偿和偿还债务时不让债务人无家可归。

常常发现,法院适用《民法》第89条第1款中有关自然人责任的规定,其中规定“自然人有义务赔偿造成或造成的损害”,但是法院认为,在负责人的谨慎判断下,如果负责人是没有已知个人财产的工人或退休金领取者,不能完全弥补损失或损坏的金额,则他可以将补偿金额调整为他收到的工资或任何其他定期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而无需可能会超过十年。无论责任的经济内容如何,​​都可以提供此限制。

同样,我们认为,这种法律戒律通过设定工资百分比或其他收入来设定和设定时间,从而减慢了信贷对债权人的满意程度,有时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其债权中准确地注意这一百分比是不可能的。全部债务。

就其本身而言,上述指令186的第二部分明确引入了LPCALE第478条的变更,规定如果该句子是指为执行商品而交付,为做或不为之交付的商品,由法院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国家革命警察的协助),在第一种情况下,资产将立即由债权人处置,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判刑时,被定罪的人将被要求在法院考虑的合理期限内在这方面对判决进行宣告,对于那些不提出请求的人,将被要求弃权。

该法律将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定为法律,该法律的司法谴责是如果可能的话,则交付货物,我们认为,如果原告在提起索赔以保证前前提条件是该准备行为也要在既定的法律期限内提出,以使该准备行为在完成该程序之前一直保持其全部价值,因为在该行为中,提出要求的人会受到警告或警告(通常是被告)必须将其保持在当前状态且违约的行为可能引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在提出索赔之前,在这样做时或在随后的任何状态下,以及在发布判决之前,采取的预防措施,该措施可能是没收资产或LPCALE第803条所规定的任何一项,并已由第26号法令241修改2006年9月。如果在提出索赔之前请求并采取了预防措施,则必须在接下来的30天内提出预防措施,否则该措施将不再具有保险效力。否则,它将不再具有保险效力。否则,它将不再具有保险效力。

司法实践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财产没有得到保险,则在财产执行时就无法追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幸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方法可以迫使债务人仅将财产置于财产中。根据第478条第4款的规定,债权人成为对财产的货币价值进行赔付执行的最佳案例,债权人遭受实质性影响,因为最终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财产,无论它的有用性甚至无法恢复都可能对他造成情感上的伤害。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提及理事会全体成员在1984年10月25日的意见204、1983年7月20日的164和1996年3月28日的368号意见中分析的对不服从罪行的典型化或不合法化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1983年7月20日的第164号意见:在民事程序中执行最终决定受LPCALE第473条及以下条款的约束。所述规章规定了在强制执行死刑时必须采取的相应行动,也就是说,当被迫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支付食物或其他定期利益,交付任何商品或行为或行为的人必须执行的相应行动。不做,拒绝遵守。仅当有义务服刑的人执行预见为防止执行死刑的犯罪的行为时,才会发生刑事诉讼。拒绝遵守并不能构成不服从罪。

1984年10月25日的第204号意见:1983年7月19日的第164号意见书宣布,仅拒绝被告人遵守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在法律领域,强制执行判决;并且行为者有义务使用该途径执行司法声明,因此,只有在被执行者犯有《刑法》规定的任何罪行时,才是针对该事实起诉行为者的刑事诉讼,以确定是否是否满足犯罪的典型要素。

1996年3月28日的第368号意见定义,面对债务人为逃避要求其交付资产的司法命令而隐瞒或故意丢失某项资产的鲁situation情况,这种特定行为不同于以下假设:拒绝遵守并没有纳入1983年第164号意见所载的不服从罪,因为在有后者的情况下,《刑法》有效地为实现其有效占领提供了手段;因此,必须隐瞒事实或故意失踪这一事实,除简单地拒绝遵守司法任务外,还应理解为是其他因素,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专员完全违反了《刑法》第147条的规定,或事先经过尽职调查而展示的财产或财产,以及根据法院命令存放的财产,可能构成另一种犯罪。

另一个问题出现在判决的执行中,如前所述,所预计的是要求被定罪的人在法院指示的合理时间内执行执行机构下达的命令,这是发生问题的原因,因为它通常试图进行建设性行动(拆除,建造墙壁,墙壁,管道,关闭和打开窗户的示例,等等),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谴责没有足够的材料或金钱来进行收购,这是在采购过程中获得的公共知识。零售网络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意味着被定罪者无法始终提供支出,因此有时它成为无法执行的判决,或者在最好的情况下,是执政者的受益人寻找执行方式,当他提到时,这样做很麻烦,因为法律也使它成为可能:第三,法院将确定谁应遵守该法律。否则,将有可能代表被告商定进行核实的必要条件。

指令186介绍了有关谴责支付aspects养费的判决的新颖方面,其中规定,在支付of养费或其他定期利益的情况下,扣押将直接按照法律授权的资产比例进行或被定罪者所获得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以涵盖在其索偿之日前三个月之内应得的利益以及今后将到期的利益,应充分理解,这种影响不得超过该概念应得的三分之一,但它是对国家有利的食品或信贷,在其中可以扩展到一半,这将通过与负责付款的相应中心或办公室的通信来进行。如果没有使用目标性质的输入执行,有兴趣的执行将根据本指令的FIRST指示进行调整。

关于这种maintenance养费支付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2012年5月17日的第216号指令对家庭事务进行了规范,该指令规定法院必须在得知此类索赔后,他们签发了一辆订购临时养恤金的汽车,该养恤金立即通知被告的工作场所,以支付被勒索其工资以支付the养费持有人的款项,在整个过程中保持这种方式,判决一经签署,就不必在有关当事方的要求下执行,但当然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金额保持不变,法院将向债务人的工作中心发送新的信函,或者如果法院明确更改了金额,则将向法院发送新的扣押文件。

在对这种义务进行判刑的情况下,当涉及自雇工人时,执行起来很困难,因为他们缺乏法律机制来允许我们按照前面讨论的方式进行禁运。

重要的是要强调,要求执行判决的行动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说,它规定了《民法》第116条b)款所规定的一年。指令186所规制的另一个新颖问题是,假设在判刑规定准予公证的情况下,当被定罪的被告拒绝参加公证或无法参加公证时,发布该决议的法院院长负责完成该执行。

如上述第475条所述,判决执行过程使我们有义务在判决是支付不遵守的流动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执行使其生效,这是Marras法律从第499条及以下确立诉讼方式的地方为:

如果扣押的是代表其的金钱或证券,它将被交付给债权人。如果是其他资产,将不再由专家按照专家意见确定的方式和条款对它们进行评估。一旦进行了评估并获得法院的批准,将提议国家以设定的价格收购该物业,以便该州可以在十日之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国家不利用优先购买权,则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在裁定后十日内要求其主张扣押或占用的货物,以偿还本金,违约利息和费用。索赔对象。债权人不得使用收购权,因此,有兴趣获得资产的人必须出庭。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要求,则在没有提出要约的情况下,将取消所采取的禁运和其他预防措施,并保留有利于原告继续对债务人其他资产执行的权利,只要要求信贷的诉讼(根据《民法》第116条第b款的规定为一年)。根据《民法》第116条第b)款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16条第b)款的规定。

尽管立法规定了最终以某种方式还清债务的压力,但事实是,其处理是针对当前不同于古巴社会环境的现实而设计的,因为在债务相当大的情况下,在大多数假设中,债务人缺乏资产,其资产的价值决定了全部付款,部分覆盖了债务,构成了第504条起草方式的当前限制,因为它指出了行为者是否要求他作出裁决。扣押或占用的货物是用来支付本金,违约利息和程序费用的,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并非所有货物都包含在其中。

上述评估使我们可以指定:

  1. 在古巴法律体系中,有各种机制可归还侵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司法机构是负责从判决执行中重新确立上述权利的实体。判决是古巴民事诉讼法中认可的,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使司法机关同意的决定生效的程序,某些法律规定的存在阻碍了对自然人的判决,例如限制可以扣押的资产,使债权人无法迅速,全额偿还其信贷;同样,当判刑是交付尽管他因违抗罪而受到债务人的惩罚但仍无法收回的资产时,债权人也认为他的信用不满意;当原告请求裁定有利于被扣押或占用的资产,偿还本金,违约利息和要求的程序费用,而这些费用最终无法提供债务总额时,也会发生类似的世袭财产损害。

参考书目

  1. Amat,Vicente(1903),《民事诉讼法》,第二卷。SOPENA出版社。巴塞罗那,《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1977年8月19日第7号,司法部正式发行。1979年哈瓦那。自1988年4月12日起生效的1987年7月16日第59号民法法典。标题由司法部披露机构编辑。1988年1月,哈瓦那。1987年12月29日第62号刑法。司法部,人民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国家集体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正式出版物。哈瓦那(Havana),2004年1月发布的第241号法令; 2006年9月26日发布的第289号法令; 2011年10月28日的第288号法令。
在古巴司法程序中执行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