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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倾销

目录:

Anonim

1.简介

这项研究工作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倾销的信息。有人说,“倾销”今天没有像过去那样广泛使用,除非是隐性倾销,导致本国货币的虚假低估现象,因为汇率不能反映实际金额。货币应具有的有效性。

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可以计算特定产品是被大量倾倒还是仅被轻微倾倒。

2.倾销

概念

它是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术语,用于以低于相同生产成本的价格,或者至少低于在该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价格来限定以外币销售产品。起源。这种做法引入了国际市场上不公平竞争的要素,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授权施加特殊的“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因此,“倾销”在今天没有以前广泛使用,除非是隐性倾销,导致本国货币的虚假低估现象,因为汇率不能反映实际金额。货币应具有的有效性。

反倾销措施

如果一家公司以低于其本国市场通常价格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该产品被称为“倾销”。是不正当竞争吗?意见分歧,但许多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其本国产业。 WTO协定11未通过判决。它着重于政府对倾销的反应或不反应的方式。它建立了反倾销措施的学科,通常被称为“反倾销协议”。 (仅关注对倾销的反应不同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采取的方法)。

法律定义更为精确,但一般而言,《 WTO协定》授权政府对与其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真正损害时(重要)采取反倾销行动。 。为了采取此类措施,政府必须能够证明已经发生了倾销,计算倾销幅度(与出口商的国内市场价格相比,出口价格要低多少),以及证明倾销会造成伤害。

关贸总协定(第6条)授权各国采取措施打击倾销。 《反倾销协议》阐明并扩大了第6条,并且两者共同起作用。它们授权各国采取通常违反关贸总协定原则,具有约束力的关税以及贸易伙伴之间不歧视的方式行事。通常,反倾销措施包括对来自给定出口国的给定产品征收额外的进口税,以使该产品的价格接近“正常价值”,或消除或消除对产品造成的损害。进口国的国内工业。

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可以计算特定产品是被大量倾倒还是仅被轻微倾倒。该协议缩小了可能的选择范围。它提供了三种计算产品“正常值”的方法。主要依据是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产品的价格。如果无法使用此价格,则有两种选择。出口商在另一个国家/地区使用的价格,或基于出口商的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和正常利润率的组合进行的计算。该协议还确定了如何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

仅计算产品的倾销幅度是不够的。只有在倾销损害进口国的行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必须首先根据某些规则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应评估与所涉行业状况有关的所有经济因素。如果调查显示正在倾销,并且国内工业正遭受损害,则出口公司可能会承诺将其价格提高到商定的水平,以避免施加反倾销进口税。

目前的规则是有关反倾销措施的东京回合法规(1973-79)的版本,并且是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94)的结果。关贸总协定的所有成员国均未签署《东京回合》守则。乌拉圭回合版本是《世贸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并适用于其所有成员。

WTO反倾销协定作了以下修改:

•用于计算倾销量的更详细的规则。

•启动和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更详细程序。

•关于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和期限(通常为五年)的规则。

•专门委员会解决反倾销争议的特殊规则。

针对如何发起反倾销案件以及应如何进行调查以及确保所有有关当事方都有机会提出证据的条件,建立了详细的程序。反倾销措施应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后失效,除非调查表明撤消该措施会造成伤害。

如果当局确定倾销幅度很小(定义为产品出口价格的2%以下),则必须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还建立了其他条件。例如,调查还必须确定倾销的进口数量是否可以忽略不计(即,从一个国家进口的数量是否少于该产品进口总量的3%,尽管可以继续进行调查) (如果每个国家/地区的供给量不足进口量的3%,则总计至少占进口总额的7%)。

该协议规定,成员国必须每年两次向反倾销委员会报告所有调查。当出现分歧时,鼓励成员相互协商。他们也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

反倾销法-反补贴

倾销和补贴以及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税是相互联系的。专家们同时谈到“反倾销反补贴税”。许多国家在一部法律中解决了这两个问题,采用相似的程序解决了这些问题,并赋予了单一机构进行调查的权力。有时,处理这些问题的两个世贸组织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

有许多相似之处。对倾销和补贴的反应通常是抵消它们的特殊税(在补贴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一样,反补贴税也适用于来自各个国家的产品,这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约束性关税和对贸易伙伴平等待遇的原则。两项协议均包含保障条款,但也规定,在征收关税之前,进口国必须进行彻底的调查,以恰当地证明对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

但是,协议中也反映出一些根本差异。

倾销由一家公司完成。就补贴而言,是政府或政府机构采取行动,直接将补贴支付给某些客户。

但是,WTO是国家及其政府的组织。WTO不与公司打交道,也不能规范其行动,例如倾销。因此,《反倾销协议》仅影响政府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就补贴而言,政府应从双方采取行动;他们提供赠款,并针对他人的赠款采取行动。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及其引起的反应进行了纪律处分。

3.审查反倾销和反补贴事项

该条约建立了一个由双边融合组成的独立仲裁法庭的机制,以审查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国主管当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最终决议。每个缔约国将进行必要的法律改革,以确保这些仲裁庭进行有效的审查。本节提供了程序,供仲裁庭审查各国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立法的未来改革。还建立了一个特别的质疑程序,该程序将解决某些行动可能影响了仲裁庭的决定及其执行的审查程序的主张。最后,建立了一种保障机制,旨在解决内部法律的实施损害仲裁程序运作的情况。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该协议具有双重功能:它规范了补贴的使用并规范了各国为抵消补贴的影响而可以采取的措施。它规定,一个国家可以使用WTO争端解决程序来尝试取消补贴或消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该国家可以发起自己的调查并最终执行特殊职责(对已完成补贴的进口产品的所谓“反补贴税”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损害。

该协议基于东京回合谈判的《补贴法》。与之前的协议不同,当前协议包含补贴的定义。它还确立了“特定”补贴的概念,即专门针对授予它的国家(或州等)的公司或行业,甚至是一组公司或行业的补贴。仅特定的赠款受协议中规定的约束。它们可以是内部补贴或出口补贴。

像《反倾销协定》一样,《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所有成员签署的一系列WTO协定的一部分;东京回合守则仅由某些关贸总协定成员签署。

该协议确定了三种赠款:禁止赠款,可起诉赠款和不可起诉赠款。农产品和工业产品同样适用,除​​非补贴符合《农业协定》的规定。

禁止补贴

他们的特许权受制于实现某些出口目标或使用本国产品而非进口产品的情况。禁止使用它们,是因为它们专门意图扭曲国际贸易,因此有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对他们提出质疑,该程序可以加快时间表。如果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确认该补贴属于被禁止的补贴,则应立即撤销该补贴。否则,投诉方可能会采取对策。如果进口补贴产品损害了国内生产者,如果进口补贴产品损害国内产品,则可能征收反补贴税。

可行的赠款

当涉及这一类别的补贴时,投诉国必须证明该补贴。该协议定义了补贴可能造成的三种类型的损害,这些损害可以对进口国的分支机构造成损害;当它们在第三国市场竞争时,可能会损害另一个国家的竞争对手出口商;和该国国内市场的补贴。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裁定补贴具有不利影响,则应撤销补贴或消除其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补贴产品损害国内生产者,也可能征收反补贴税。

不可起诉的赠款

这些可以是非特定的赠款或用于竞争前工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特定赠款,对处境不利地区的援助,或用于使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法律或法规的某些类型的援助。无法采取行动的补贴不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下受到质疑,也不能对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但是,对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但是,这些赠款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一些既有的学科与《反倾销协定》的学科相似。为了能够征收反补贴税(相当于反倾销税),进口国必须事先进行过与采取反倾销措施类似的调查。有详细的规则来决定是否对产品进行补贴(这并不总是很容易计算),确定补贴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内行业造成伤害(“因果伤害”),启动和实施程序的标准有关补偿措施的应用和期限(通常为五年)的调查和法规。受补贴的出口商也可能同意提高其出口价格,以替代对其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在发展中国家以及将中央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受有关禁止出口补贴的约束。其他发展中国家有长达2003年的时期取消其出口补贴。最不发达国家应在2003年前消除旨在帮助国内产业并避免进口的意图;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该期限于2000年到期。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要接受反补贴税调查时,也会得到优惠待遇。关于转型期经济,应在2002年之前逐步淘汰违禁补贴。

4.保障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防止进口

如果该WTO成员的进口量增加,以致引起或威胁对国内工业造成伤害,则该WTO成员可以临时限制该产品的进口(采取保障措施)。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严重的。这些措施始终可以在关贸总协定下使用。

但是,它们并不经常使用,一些政府更喜欢通过“灰色地带”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也就是说,他们利用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双边谈判,说服出口国“自愿”限制出口以接受其他市场共享方式。就广泛的产品达成了此类协议:例如汽车,钢铁和半导体。

WTO协议带来了创新。它禁止“灰色区域”措施,并规定所有保障措施的期限(日落条款)。该协议规定,成员国将寻求采取,将采取并且不会维持自愿的出口限制,有序的销售协议或其他与进出口有关的类似措施。必须对这些双边措施进行修正以使它们符合《协定》,否则必须在1998年底之前逐步淘汰它们。每个国家可以维持其中一种措施直到1999年底;唯一从日本进口汽车的欧洲人。在《 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经采取的保障措施。

有理由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增加可能是出口的实际增加(绝对增加);即使进口量不大(相对增加),也可能是来自萎缩市场的进口比例增加。

行业或公司可以要求其政府采取保障措施。 《 WTO协定》规定了国家当局对保障措施进行调查的要求。要强调的是,这是透明的,并且要遵循既定的规范和实践,避免使用任意方法。进行调查的当局必须公开宣布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并为有关当事方提供其他适当的手段提供证据,其中必须包括有关该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论点。

该协议建立了评估“严重伤害”的存在或威胁的标准,并指出了确定进口对国内工业的影响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采取保障措施时,应仅在防止或修复严重伤害并促进相关行业进行调整的必要范围内使用。如果实行了数量限制(配额),除非有明确的理由,否则通常不应将这些数量减少到可获得统计数字的最近三个代表年的年平均水平以下需要设置不同的级别以防止或修复严重损坏。

原则上,保障措施不能针对来自某个国家的进口。但是,该协议规定了如何在增长过快的国家之间分配配额。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应超过四年,尽管在国家主管部门确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且有证据表明受影响的行业正在实施的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至八年。重新调整。超过一年的措施应逐步实行自由化。

原则上,当一个国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生产者时,它必须付出一些回报。该协定规定,一个或多个出口国可寻求通过协商获得赔偿。如果未达成协议,则出口国可能会采取具有同等效力的报复措施:例如,它可能会提高对已经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的关税。在某些情况下,出口国必须等待三年,从该措施制定之日算起,这符合《协定》的规定,并且由于从进口的绝对进口量增加而被采用该出口国。

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受到保障措施的某种程度的保护。进口国仅当其提供的产品占进口量的3%以上或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进口份额较低时,才能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3%的产品占总进口量的9%以上。

WTO保障委员会负责监督该协定的执行,并负责监督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要求各国政府就保障措施调查和相关决策的每个阶段进行报告,并要求委员会审议这些报告。

5.在南共市倾销

当您在不平等的条件下验证竞争并与该问题的现有规定相抵触时,即表示您处于不公平的贸易原则之下。

通常,当产品在原产国获得补贴时,或者当某项商业政策倾向于人为地以低价出售直到消除竞争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对于源自第三国的商品,共同市场小组的第108/94号决议指示贸易委员会在95年3月31日之前向共同市场小组提交《关于不正当贸易惯例的共同规则草案》,区域和针对第三国的共同保障条例。这项工作将根据第一工作组的工作进行,并考虑到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结果。

考虑到,由于关税同盟尚未完善,因此仍有条件使某些价格产生扭曲。因此,共同市场小组第129/94号决议扩大了“倾销信息交换程序”对从南方共同市场任何成员国进口的产品的有效性。现在,该程序将通过贸易委员会执行,并将根据该国现行法律执行。

•缔约国之间的磋商也将按照共同市场理事会关于“过渡期间适用的投诉和磋商”的第3/92号决定批准的程序进行。不排除进口国采取“初步决定”或“临时措施”来弥补所报告的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6.结论和建议

对倾销和补贴的反应通常是在进口时征收抵消其的特殊税(在补贴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

在补贴的情况下,政府双方采取行动,给予补贴,并采取行动对付来自他人的补贴。

建议

仅当倾销损害进口国的行业时,才应采取反倾销措施。首先必须按照某些规则进行调查。

如果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很小(定义为产品出口价格的2%以下),则应终止不同的反倾销调查。

7.参考书目

http // www.altavista.com

http // www.yahoo.com

http // www.geocities.com

http // www.epasa.com

http // www.telepolis.com

面向未来的贸易

世贸组织

2号 版

世贸组织

1998年日内瓦

Blanca Luz PinedaVásquez。21世纪的对外贸易选择。第三名 版。1999年。

出口商协会(A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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