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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含义学说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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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考虑到国家立法者在条款中提供的事实,本工作参照古巴立法处理次要意义或超越特殊性学说的实质及其对商标法构成体系的影响。根据2000年第203号法令(关于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的规定,通过获得被否决的标志,可以验证在该法人机构中确立的两个绝对禁令,即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独特能力旨在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而不与国家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的权利获取构成体系相抵触。

介绍

世界经济的行为方式是,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向我们表明,生产能力并没有成为竞争优势,因此,有多种因素相结合,可以帮助产品以一定的实力进入市场。让您提高竞争力,我们正在谈论的其他策略包括将商标用作显着标志来实现产品或服务商业化的策略。

因此,很明显,那些押注某个部门领导才能的企业家,会根据产品或服务与区别于其的标志之间的心理联系,不惜一切代价将其品牌定位在消费者的脑海中。

考虑到这一现实,并考虑到商标作为超法律现象的独特性,古巴立法者选择在《 203号法令》中关于商标和其他独特标志的条款中反映出次要意义或独特性的理论,验证两个绝对禁止商标注册的目的,因为该标志由于其在市场上的使用而具有独特性。

发展历程

商标法建立了两种获取商标权的基本制度:一种在市场上使用显着标志授予其专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仅是声明性的;另一个制度是,在有关局中注册商标是注册权利的必要条件,如果考虑到它避免了不确定性,作者认为,后者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无法确切知道会干扰旨在用于商业交通的信号的迹象,并且它们之间可能完全会发生冲突。需要澄清的是,古巴商标立法遵循的是这些体系中的第二体系(构成性)。

在像古巴这样的国家中,或那些采用了1993年12月20日理事会条例(EC)第40/94号关于共同体商标的指令的国家中;仅举几个例子,尽管它们提出了商标注册是法律构成的体系,但是立法者通过在立法中确立次要意义原则来保存那些在注册时缺乏独特能力的标志。或超级独特性。

古巴立法者将作为分析的参考依据,在其关于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的第203号法令中,其第16.2条规定:

“尽管有前节a)和c)的规定,但当请求注册的人或其创建者在该国使用该标志且该标志已经获得使用时,该标志仍​​可以注册为商标。对其应用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独特才能”。

然后,我们谈论的是一种迹象,表明在注册时并不具有明显的才能,但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其在市场上的使用引起了消费大众赋予其新的含义,该含义将与指示相符。首先是与之区别的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来源。“这是与品牌庸俗化相反的现象。”

次要意义学说虽然保持其本质,但根据不同法律机构所确立的内容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该法律规定了与标志独特性相关的哪些禁令可以通过在市场上使用该标志来克服。

审查员在评估标牌是否真正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以履行其作为品牌的功能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a)商标的使用,鉴于在此之上的独特性正是基于此假设,因此要克服该禁令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关于商标强度的分析在理论上存在差异,作者与该商标所采用的立场一致FernándezNovoa教授认为,尽管长时间使用品牌是有利的,但即使持续时间较短,也不应以任何方式排除过度使用的功效。

b)品牌所拥有的市场份额,该元素表明消费大众实际上已将其打算注册的标志赋予了新的含义,这次是品牌,而当时的市场份额已成为权重指标要在审查员中定罪,他必须确保该配额确实是消费大众对标志独特能力的认可的结果。

c)公司为促进该标志而进行的投资的重要性,即表明该标志表明消费者已通过任何手段加强了标志的新的意识形态内容而获得了足够的信息,构成了进一步的证据,这是在艰苦地证明获得独特性的过程中由标志。

d)标识产品的部门所占比例,这归功于品牌的商业起源,毫无疑问,这是在决定审查员决定标志是否注册为品牌时的决定因素,因为一旦这能够表明其明显区别的产品的业务来源,就表明它无疑获得了法律要求的独特性,并且也有必要在没有维护目的的情况下履行其作为品牌的功能拒绝注册。

还考虑了与贸易有关的机构和机构可能提供的其他标准,以及对以标志区分的产品的专家和消费者进行的调查。关于这些元素,可以说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互关系,总是从使用符号开始,并寻求作为最高目标来证明所实现的独特性。

此外,明智的是澄清一下,在随后的独特性与当时完美注册的标志所达到的恶名之间有一个完美的界限,这首先要归功于它的名声或声誉,这首先要归功于其对品牌的了解或认可程度。旨在针对公众的相关部门,从而在受到任何指控的国家/地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以防止由于第三方可能寻求获得的不正当使用而引起的任何混淆风险,甚至无需注册,该第三方甚至无需进行注册与之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以便获得保护。

就其次而言,次要意义学说试图以强加的禁止来打破,表明使用该标志实际上已克服了在其应用时出现的标志以及法律体系可以预见的弊端。在贸易上。因此,当谈到西班牙教授卡洛斯·费尔南德斯·诺沃亚时,两种学说都表现出明显的功能差异。

在对商标权利获取的构成体系进行了精确分析之后,确立了超常性或次要含义的学说建立了什么,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随之而来的独特性原则是否与商标获取权的构成性体系的原则适得其反?

针对这一问题,从作者的角度来看,古巴法律所包含的次要意义学说与获取商标权的构成体系之间没有矛盾,因为最高的独特性并不在于通过在商业上使用显着标志来授予权利,但是在验证过程中,克服了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对商标的禁止,一旦在标志的注册之前进行了标志注册,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主管当局。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提及源于商标权获取的声明性系统的能力,而是关于立法者使用的灵活性,以便避免商业实践将产品强加于其本身的超法律现实。商标的性质,但不违反商标法构成体系的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确立了权利恰恰是通过注册独特标志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次要含义是基于品牌的主要功能,该功能要与众不同并区分为其创建产品或服务,以明确表明这些都是从商业角度出发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者创造的这个数字假装与市场现实相吻合,该现实已经能够克服法律框架所施加的禁止,因为起初意图就已经停止了在商标缺乏注册要求时缺乏独特技能的情况下将商标注册为商标,这些技能后来出现,这要归功于与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相关的策略,在市场细分中谁打算获得其要区分的产品或服务的空间,从而通过建立强调三部曲的心理联系,使消费大众赋予它新的含义:标志-产品-生产者或提供者公司服务,从而达到标志本身,以违反法律禁止;这并不意味着他所获得的承认能够产生有利于雇主的权利的诞生,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商标权的构成体系确定只有在进行注册时才能获得权利。在相关办公室之前。标志-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公司,从而达到标志本身,以违反法律禁止;这并不意味着他所获得的承认能够产生有利于雇主的权利的诞生,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商标权的构成体系确定只有在进行注册时才能获得权利。在有关办公室之前。标志-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公司,从而达到标志本身,以违反法律禁止;这并不意味着他所获得的承认能够产生有利于雇主的权利的诞生,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商标权的构成体系确定只有在进行注册时才能获得权利。在相关办公室之前。考虑到商标权的构成体系规定,只有在相关局进行注册时才能获得商标权。考虑到商标权的构成体系规定,只有在相关局进行注册时才能获得商标权。

参考书目

1.古巴共和国国务委员会。(2000)。第203号法令,关于商标和其他特别标志。

2.FernándezNovoa,C。(2001)。商标法条约。马德里:EdicionesJurídicasy Sociales SA。

3. Miranda,C.(2008)。有关商标和其他明显标志的一般性。会议。古巴工业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硕士。

4. WTO。(199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5. WIPO。1883年3月20日《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2月2日在伦敦修订。 1934年6月,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1979年9月28日进行了修改。

6.VázquezD´Alvaré,D.(2008年)。品牌权的诞生。会议。古巴工业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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