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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法律中合法权益与合法权益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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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今天,墨西哥法律体系正在进行有关宪法权利保护审判的2011年宪法改革事务,墨西哥国被迫于4月2日修改其自身的《宪法》第103条和第107条的法规213年,因此,从另一种法律范式中了解了对宪法权利保护审判的管辖原则,直到宪法改革之前,才得以理解,因此,本研究将深化法律利益和合法利益的概念,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差异。

利益,合法利益和合法利益:

首先,我们必须简要地解释德国专着作家鲁道夫·冯·黑尔林(Rudolf von Ihering)赞赏的“利益”和“主观权利”的概念,因为它对我们的立法产生了影响。依灵说:

“两个组成法律原则的要素:实质性要素,存在于法律的实际目的中,它产生效用,利益和由此确保的利益;另一种形式,仅将这一目的作为一种手段,即:保护权利,诉诸司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综上所述,根据这一理论,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利益:不受保护的利益和通过法律诉讼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首先,我们可以将简单的利益称为“利益”,即“效用,善良,价值,享受或利益,这些是我们定义的概念所发挥的各种思想。在这种简单利益的概念内,继承不仅包括物质的物品和价值,而且包括道德性质的物品:个性,自由,荣誉,家庭纽带,琐事。

现在,主观权利已经并且应该包含在法律规范中;这一概念的决定性要素是通过在法庭上采取诉讼的法律保护;并且以抽象和一般的方式(在法律上)以及在塑造个人具体法律领域的法律行为中分别确立了主观权利。这些法律行为是法律金字塔(凯尔森金字塔理论)的基础。

利息一词有几种含义。在《皇家语言学院词典》中,我们找到了一个可以解决当前主题的有用的东西:“兴趣:对事物,人,叙述等的思维倾向”。可以看出,这个定义从根本上讲给人的兴趣是心理上的涵义,尽管它有时意指法律问题,但它涉及到心智的倾向。但是,最后一种倾向是不够的,因为这种精神本身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为此,必须存在赋予这种精神的外在表现法律后果的规范。换句话说当思想所偏向的对象受到法律规范的保护时,利益就获得了法律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机构在无数论点中做出了裁决,这些论点在本质上是相互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以举例的方式列举以下标准是足够的:

“对AMPARO来源的法律利益。根据担保试验成文法中规定的制度,仅对因授权行为或法律而遭受损害的人行使宪法行动。现在,出于保护目的的偏见概念意味着存在受到合法保护的法律,当它受到权威或法律的侵犯时,它授权其所有者诉诸相应的法院,要求这种侵犯行为戒烟。受客观法律秩序保护的这种权利构成了该事项的法律考虑到宪法权利审判的起源的法律利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一个人可能存在的所有利益都应具有法律资格,因为要实现这一点,客观权利必须通过其一项或多项法规来负责。国家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独立论文,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第七纪元,第52卷,第一部分,第46页。

就保护宪法权利而言,法律利益的证明引起了原产地问题,因为如果不发生原告,结果将是在审判中驳回上诉,而相反的情况是,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批准保护宪法的实质性判决,因为这将取决于是否证明了侵犯人权的行为,因为最高法院的标准是稳定的,合法利益是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当人权受到任何侵害时就会受到侵犯。或法律本身保护和保障的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或造成法律后果,从而损害该法律保护的资产。

另一方面,关于合法利益的概念,据说从使用合法一词的那一刻起,必须理解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严格意义上与合法利益相吻合,并且将其与不要求保护的简单利益区分开来。换句话说,合法性必须被理解为散布权的法律理由,例如具有合法应受保护的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对于法律秩​​序的特殊情况,这可能是合法的个人或集体利益。

在涉及我们的宪法改革之前,有争议的行政事项中已经考虑了合法利益,这并不是一个障碍,因此方便分析该事项中的一些重要司法标准。

关于行政诉讼制度,联邦地区行政事务第四大学法院具有以下标准:

“合法权益”和“法律权益”。两项条款在法律上均具有相同的涵义。根据马丁·阿隆索语言百科全书,“合法”和“合法”的概念在语法上具有相同的内容。合法是“按照法律规定”,而合法具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含义;埃斯克里什指出,合法是“什么是依法,什么是法律所引入,确认或核实的东西”,而法律则说它是“根据判决或法律的形式是什么或做了什么”。公认的是,语法定义并不是法官必须说出法律的唯一依据,必须根据该法律规范的背景来解释和应用作为法律规定一部分的词语,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一个词与另一个词之间的语义外,该法院没有发现任何不同。应当指出,联邦区行政法院组织法第33条和第71条第V节已经被废除,暗示必须有合法利益才能在该法院进行审判,该审判是不可接受的抵制不影响演员“合法利益”的行为;而现行法律是指“合法利益”,这使我们申明,参加审判的人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就可以受理。孤立论文I40.A. 299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元,第IX卷,1999年4月,第9页。 555。除了一个词和另一个词之间的语义外;应当指出,联邦区行政法院组织法第33条和第71条第V节已经被废除,暗示必须有合法利益才能在该法院进行审判,该审判是不可接受的抵制不影响演员“合法利益”的行为;而现行法律是指“合法利益”,这使我们申明,参加审判的人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就可以受理。独立论文I4o.A. 299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元,第IX卷,1999年4月,第9页。 555。除了一个词和另一个词之间的语义外;应当指出,联邦区行政法院组织法第33条和第71条第V节已经被废除,暗示必须有合法利益才能在该法院进行审判,该审判是不可接受的抵制不影响演员“合法利益”的行为;而现行法律是指“合法利益”,这使我们申明,参加审判的人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就可以受理。孤立论文I40.A. 299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元,第IX卷,1999年4月,第9页。 555。已经废除的《联邦区行政法院组织法》,暗示有必要存在合法利益,可以在该法院进行审判,并且对不影响演员“合法利益”的行为,审判是不可接受的;而现行法律是指“合法利益”,这使我们申明,参加审判的人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就可以受理。孤立论文I40.A. 299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元,第IX卷,1999年4月,第9页。 555。已经废除的《联邦区行政法院组织法》,暗示有必要存在合法利益,可以在该法院进行审判,并且对不影响演员“合法利益”的行为,审判是不可接受的;而现行法律是指“合法利益”,这使我们申明,参加审判的人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就可以受理。孤立论文I40.A. 299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元,第IX卷,1999年4月,第9页。 555。他们指称有必要存在合法利益,可以在上述法院进行审判,而且对不影响演员“合法利益”的行为,审判是不可接受的;而现行法律是指“合法利益”,这使我们申明,参加审判的人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就可以受理。孤立论文I40.A. 299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元,第IX卷,1999年4月,第9页。 555。他们指称有必要存在合法利益,可以在上述法院进行审判,而且对不影响演员“合法利益”的行为,审判是不可接受的;而现行法律是指“合法利益”,这使我们申明,参加审判的人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就可以受理。孤立论文I40.A. 299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元,第IX卷,1999年4月,第9页。 555。

“合法利益,按照联邦地区行政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 《联邦区行政法院法》第34条规定,只有在其中具有合法利益的人才能干预审判。但是,合法利益必须理解为受法律制度承认和保护的任何个人(公共或私人)的利益。从更严格的角度来看,合法利益作为一种技术和操作概念,是一种活跃的法律状况,它允许第三方采取行动,并且与主观法律不同,这并不意味着赋予,不采取行动的相关义务。可以打给别人但是它确实赋予了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尊重法律制度的权力,并在适当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因该行为而造成的非法损害。换句话说,当某项行政行为在当事人的事实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损害或产生利益时,存在合法利益,特别是在行政法中,这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后者没有权利主观要求某种行为或施加不同的行为,但是同意主管机关要求尊重和适当遵守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持有人有权干预相应的行政程序,并在与其有关的司法程序中上诉或充当当事方,以捍卫该利益状况。合法利益介于法律利益和单身利益之间,在行政法上有了根本的发展。合法利益的存在是基于存在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性行为的规则的基础,但是,尽管它确实影响了个人的法律范围,但它并不需要影响主观权利,尽管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大;通过合法利益,可以实现更广泛,更有效的权利保护,这些权利不是分散的,而是不是主观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强调以下特征,使我们能够定义合法利益:1)它不仅是对当局行为合法性的利益,还需要存在个人,个人或集体利益,这意味着促进诉讼将获得有利于原告的法律利益; 2)它受客观法的保障,但不产生主观权利,彼此之间没有权力; 3)一个可以被完全识别的要素是,无论是经济,专业还是任何其他性质,都必须在广义上影响法律领域,因为否则我们会在采取普遍行动之前发现自己它需要对法律领域有任何影响;4)合法利益的持有人拥有自己的利益,与任何其他受统治者的利益不同,这包括公共权力按照该法令行事,但由于追求通用目的而影响到法律的范围自身利益; 5)它是当前和实际的合格权益,不是潜在的或假设的,即与法律相关的权益; (6)废止在被统治者的法律领域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同一案件和巡回法庭的第十三大学法院认为:独立论文I.13o.A.43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期,第XV卷,2002年3月, P. 1367。包括依法行事的公共权力,由于追求通用目的而属于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5)它是当前和实际的合格权益,不是潜在的或假设的,即与法律相关的权益; (6)废止在被统治者的法律领域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同一案件和巡回法院的第十三大学法院认为:独立论文I.13o.A.43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期,第XV卷,2002年3月, P. 1367。包括依法行事的公共权力,由于追求通用目的而属于个人利益的范围内; 5)它是当前和实际的合格权益,不是潜在的或假设的,即与法律相关的权益; (6)废止在被统治者的法律领域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同一案件和巡回法庭的第十三大学法院认为:独立论文I.13o.A.43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期,第XV卷,2002年3月, P. 1367。没有潜在的或假设的,即与法律相关的利益; (6)废止在被统治者的法律领域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同一案件和巡回法庭的第十三大学法院认为:独立论文I.13o.A.43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期,第XV卷,2002年3月, P. 1367。没有潜在的或假设的,即与法律相关的利益; (6)废止在被统治者的法律领域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同一案件和巡回法庭的第十三大学法院认为:独立论文I.13o.A.43 A,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期,第XV卷,2002年3月, P. 1367。

这最后一个论点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确定了两种利益类型彼此不同,并且指出其中一些元素被认为足以定义合法利益是正确的,尽管其中有些似乎值得商seem,例如在第4点中标出),因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通常与任何其他受监管者以及编号6)所标识的权益没有实质性差异,因为如果有意废止在该领域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从严格意义上讲,被统治者的合法性将存在合法利益。稍后我们将返回这些主题。

“对AMPARO的合法权益。其起源和特点。合法利益源于所谓的行动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必须管理行政活动的组织,内容和程序,并构成了一系列负责公共行政的义务,而没有确立主观权利,因为在处理行政或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时,发布这些法律是为了保证普遍而非特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某些法律主体可能相对于其他法律主体具有优势,或遭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仅利用遵守集体利益所规定的规则的优势,因此,通过这种遵守并因此而偶尔地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因此,合法利益可以保护被谋生的被管理者,该被谋生的人不是在法规所授予的主观权利中,而是在某些授权行为的合法性方面实际上具有的合格利益。因此,申诉人必须证明自己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并遵守所谓的行动规则,影响其法律领域,以证明他敦促采取宪法权利保护行动的合法性。第五区域辅助中心电路的第五学院法院。在论文中可见:XXVI.5o。(V区)14 K(10a。),联邦司法周刊,第十纪。合法利益保护的是被统治者的生计不是在法规授予的主观权利中,而是在某些授权行为的合法性方面实际上具有的合格利益中。因此,申诉人必须证明自己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并遵守所谓的行动规则,影响其法律领域,以证明他敦促采取宪法权利保护行动的合法性。第五区域辅助中心电路的第五学院法院。在论文中可见:XXVI.5o。(V区)14 K(10a。),联邦司法周刊,第十纪。合法利益保护的是被统治者的生计不是在法规授予的主观权利中,而是在某些授权行为的合法性方面实际上具有的合格利益中。因此,申诉人必须证明自己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并遵守所谓的行动规则,影响其法律领域,以证明他敦促采取宪法权利保护行动的合法性。第五区域辅助中心电路的第五学院法院。在论文中可见:XXVI.5o。(V区)14 K(10a。),联邦司法周刊,第十纪。但实际上是出于某些特定行为的合法性的合法利益。因此,申诉人必须证明自己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并遵守所谓的行动规则,影响其法律领域,以证明他敦促采取宪法权利保护行动的合法性。第五区域辅助中心电路的第五学院法院。在论文中可见:XXVI.5o。(V区)14 K(10a。),联邦司法周刊,第十纪。但实际上是出于某些特定行为的合法性的合法利益。因此,申诉人必须证明自己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并遵守所谓的行动规则,影响其法律领域,以证明他敦促采取宪法权利保护行动的合法性。第五区域辅助中心电路的第五学院法院。在论文中可见:XXVI.5o。(V区)14 K(10a。),联邦司法周刊,第十纪。在论文中可见:XXVI.5o。(V区)14 K(10a。),联邦司法周刊,第十纪。在论文中可见:XXVI.5o。(V区)14 K(10a。),联邦司法周刊,第十纪。

合法权益和法律权益。根据促进美国墨西哥州政治宪法第107条第I款对AMPARO进行间接判决的要求的构成要素。上述原则规定,应在受屈方的要求下始终遵循间接宪法权利判决,“具有这样的人声称自己是权利或合法个人或集体利益的持有人”,从而将法律后果归因于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从合法意义上来说,从合法意义上来说,还是从合法意义上来说,都符合发起人合法性的观点,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位于其内的人都具有合法性,可以敦促采取保护行动。以此为依据,牢记所主张行为的性质和颁布行为的权威,要求进行宪法权利保护的申诉人必须可靠地证明合法或合法的利益,这有助于他这样做,而不是根据推定进行推断。因此,法律利益的构成要素在于证明:a)被认为受到侵犯的主观权利的存在; b)权威行为影响了权利,由此引起相应的不满。另一方面,为了证明合法利益,必须证明:a)有一项宪法规范,其中为了特定社区的利益建立或保护了分散利益; b)所主张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侵犯了分散的利益; c)发起人属于那个社区。以上是因为,如果合法利益涉及对投诉人的法律效力,后者必须证明他是在特别权利申请中声称或遭受过特别侵权的群体中的成员。在这方面,有可能表明主要的构成要素是同时存在的,因此,没有任何构成要素足以使试图采取的防御手段不可接受。在论文中可见:2a。 LXXX / 2013(10a。),第二庭,第二十四册,2013年9月,第3卷,《联邦及其宪报》司法周刊,第十期,2013年9月,第3卷,《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十个时代,2013年9月,第3卷,《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十个时代,

关于最高上诉法院的最后两个标准,请更清楚具体地签署合法利益的特征和明显区别,作为合法利益,因为人们认识到合法利益的构成要素在于证明: )被认为受到侵犯的主观权利的存在; b)权威行为影响了权利,由此引起相应的不满。在处理合法利益时,相反的情况必须证明:1)制定宪法规范,其中为了某些社区的利益建立或保护了分散利益; 2)所主张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侵犯了扩散利益;并且3)发起人属于该社区,就是说,属于一个特别遭受或遭受要求保护的人的群体。

这两个概念的其他区别在于,法律利益能够为某些人的利益产生主观权利。可以通过个性化的方式使个人的法律地位立即受到直接影响。

另一方面,那些与合法利益有关的人没有能力产生主观权利,它们是建立所谓的分散利益的目的,旨在在社会或在组成该利益的某些核心或群体中产生某些结果,例如,他们缺乏法人资格。

换句话说,它们保护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区的利益,而又不赋予其成员主观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利益意味着在个人的特定法律范围内存在一项权利(主观权利),这在其法律地位之内。

但是,合法利益不是对法律地位的直接影响,而是对个人的间接影响,只要该人受其自身影响而不是因处于法律秩序面前的特殊情况而受其影响,即使他们不享有主观的个人反射权,也要采取行动以尊重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相反,当主体是集体实体的一部分时,就会发生其影响。

但是,将合法利益作为保护宪法权利行动的最终要素,也必须确定构成其利益的要素,因为必须承认这些要素才能证明相应行动的起源是正确的。根据前几段所述,必须得出结论,确定合法利益存在的要素如下:

  1. 为特定社区的利益建立或保护分散利益的规范的存在;对所分散利益的影响会损害所主张的法律或行为,并损害申诉人对所述社区的归属。

关于这些要素中的第三个要素,应该注意的是,某些规则可能会为非常广泛的社区建立分散的利益,但是所主张的行为仅影响其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整个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恰好在该组中的投诉人认可-或者如果您想要分组-确实受到影响,而这不足以证明您在该社区中的成员身份

最后,在2013年,国家最高法院大臣唐·阿图罗·扎尔迪瓦·莱洛·德·拉雷亚做出了非常正确的区分,他表示合法权益与法律利益不同,它不同意法院的要求。现代社会没有回应当代公法的挑战,因为它们不在宪法权利保护的宪法保护范围之内,后者是损害个人法律领域,但不直接影响主观权利以及那些侵犯分散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这些利益对应于尚未确定的人数,但也没有关联。

在法律利益的情况下,考虑到构成法律利益的要素,可以接受的论证是假定证明了被认为受到侵犯的主观权利的存在,此外,授权行为影响了该权利,从中相应的申诉,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是合理的,但会使采取行动合法化。因此,例如,任何人打算针对特定的授权行为为他所拥有的财产进行辩护,必须一方面证明他是他认为受影响的财产的所有者,另一方面证明他所主张的行为是负责任的提及该商品的程度,以至于它从投诉人的法律地位中减去了相应的权利,或者至少影响了该权利。前述意味着必须证明主观权利与所要求的授权行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必然使它影响前者,因此,法律利益的证明必然首先要假设存在主观权利,其次是法律或所要求保护的行为对该权利的影响。

结论

已经确定,与合法利益一样,合法的利益也必须得到充分认可,才能采取适当的宪法保护措施。

为了拥有合法利益,首先必须是:1.为特定社区的利益建立或保护分散利益的规范的存在;2.所散布的利益对所主张的法律或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害了该社区; 3.申诉人属于该社区,并且4.处于法律秩序面前的特殊情况。

与法律利益的构成要件相反,它们包括证明:a)被认为受到侵犯的主观权利的存在;b)权威行为影响到该人权,由此产生相应的不满。

因为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程序性诉讼的两种要求均满足不同的形式,尽管在内涵上相似,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

参考书目

  • Ius SCJN会议。国家最高法院大臣联邦司法机构研究所的唐·阿图罗·扎尔迪瓦·莱洛·德·拉雷亚(Don ArturoZaldívarLelo de Larrea),查韦斯·卡斯蒂略(R.ChávezCastillo,R。)(2008年)。《安帕罗审判的实用理论条约》。墨西哥。Porrúa.www.socienciadelhonorjudicial.org/ pdfs(德国Rudolf von Ihering的概念)。
墨西哥法律中合法权益与合法权益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