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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与人权

Anonim

外债问题与人权问题密切相关。

分析家和知识分子有许多不同的国籍,他们在这一热烈的当代问题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为之奋斗。

在本期中,我试图在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外债产生的影响之间建立法律联系。

为此,我首先从AndréGunder Frank,AdolfoPérezEsquivel,Crish Jocknick,PatricioPazmiñoFreire和Avi Kumin等作家所做的贡献开始。

可以使用的第一个论据,因此使我对罗斯托罗(NéstorRomero)的要求感到满意,是债务意味着对人权,发展权的侵犯,

以及自决权,因为债务对南方国家的影响与受影响人口基本权利的侵犯直接相关……考虑到这些原则,国际法要求各国停止乔克尼克说,还清债务的大部分以优先考虑其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且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要求拒绝涉及侵犯权利的行为:

“任何缔结条约时违反一般国际法的必要准则的条约,都是无效的”(第53条)。因为人权被认为是强制性规范。

因此,阻止政府满足基本需求和权利的债务协议应失效,并应符合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框架。

第二,“这笔债务是如何积累的?” 你可能会问。许多人会说:“不应该付款。” “毕竟,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当然,必须尊重光荣的债务。不幸的是,今天的许多债务简直是光荣的。

商业银行,北方政府和多边开发银行向多数专制政府提供了数十亿美元的贷款,原因是大多数人不同意这些理由,结果他们没有获利。

拉丁美洲各国政府对外债的重新谈判是基于其人民始终缺乏信息和人民的参与,以及决策缺乏透明度;这样做还违反了国家和国际法律规范和规定以及联合国系统人权组织的具体建议和宣言。

当然,在我们各国政府的这种错误做法中,多边信贷组织也参加了。

要认识到由于国家在与公共政策和发展模式有关的事务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影响到人民的福祉而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存在,有必要事先在这种动态中确定不同角色(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国外的)所对应的责任级别和义务。

正如帕兹米诺(Pazmiño)和库敏(Kumin)正确断言的那样,并不是所有人都完全有罪,也不是所有人都完全无罪。

因此,必须探索义务并明确界定责任。

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尊重《世界宣言》中所列的人权,其中指出:“人人有权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以确保他及其家人,健康和福祉,以及尤其是食物,衣服,住房,医疗援助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第25条)。

让我们看看这种违规行为的典型经验

在厄瓜多尔和其他国家,例如委内瑞拉,秘鲁,哥伦比亚,玻利维亚。例如,在80年代和90年代,巴西,阿根廷,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采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作为重新谈判的条件,并采用了结构调整政策,例如减少支出在卫生预算中。

这些意向体现在各自的意向书中,并由不同政府的代表认真签名。此外,还包括某些支付协议,一揽子调整计划,财政政策,法律改革和预算法规,以减少支出,尤其是在社会领域,这些支出在过去20年中对人民,主要是最脆弱的部门造成了可怕的后果。较差的。

洛杉矶国家分配用于偿还其外债的金额,对旨在改善所有层次的教育机会,教师,医生和护理人员的培训,急诊室床位的公共政策的实施产生了巨大影响。医院,分娩护理,降低婴儿死亡率,教育和医院基础设施,饮用水,住房,道路基础设施,让我们停止计数。

一些数字可能有助于说明情况。根据世界银行的资料,第三世界国家在1972年至1992年期间共获得了19,350亿美元的贷款,并归还了22,370亿美元。尽管这些付款,它们仍欠北方政府17亿美元(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其商业银行(花旗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和多边金融组织(世界银行,区域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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