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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哥伦比亚雇主而被纪律处分和终止合同

Anonim

按照艺术。49工人法令合同的终止有两种类型,即工人的意愿不同:无正当理由和有正当理由而终止合同。根据技术措辞,可以终止雇用合同。49.1 j)工人法令,“基于工人违反合同规定而根据工人的意愿”。

这是工人反对某些商业行为的能力,使雇佣关系不可行,建立规则有双重要求:

1)违反雇主的行为必须是严重和有罪的;

2)确定了一系列“正当”原因,这些原因必须支持终止合同的意愿。虽然解决的原因包括在艺术中。50.1 ET并非详尽无遗。

艺术的措辞。50.1在其信中陈述

a)当雇主已开始向工人申请对工作条件的重大修改而有损于其专业培训或损害其尊严的情况时,解雇。

b)这是指未支付或继续延迟支付约定工资的正当理由。

c)条款,除非不可抗力,否则允许雇主在其他严重违反义务的情况下解雇。作为本节的可能原因可能包括法律未列出的任何其他原因。

该学说为解释法律所用术语制定了以下标准:

a)“合同违约”,即指雇佣关系的范围,这种违约不仅可能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可能源于集体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b)“严重”,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对工人造成伤害,使继续维持雇佣关系成为不可能;

c)“有罪”,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归因于雇主,而不包括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作为回报,《工人规约》第54条,第55条和第56条对纪律人员的开除作出了规定,并且必须就以下方面对工人进行严重和有罪的违反:

1)工人屡次无故缺勤或守时;

2)工作中的纪律或不服从;

3)对雇主或在公司工作的人员或与他们同住的亲属的口头或身体犯罪;

4)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以及滥用工作绩效的信心;

5)自愿或持续降低正常或商定工作的绩效;

6)习惯性醉酒或吸毒成瘾对工作有负面影响;

7)骚扰雇主或其他工人。

通常,工人和雇主都有不明确的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或多或少都存在违规行为(有用,以便将来能够证明这一事实,告知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假设工人针对雇主的不遵守行为进行和解投票。面对这种情况,商人提出了独立的投票要求解雇纪律人员。

实例法官会知道两个动作吗?

通常,不允许根据解雇要求积累其他股份,也不允许因违反雇主而因终止合同而积累股份。好吧,在这种情况下(解雇-消灭),程序或命令的累积是允许的,社会法官必须知道这两种行为。所有这些都是根据埃斯特雷马杜拉高级法院社会法庭的判决,2003年12月29日的判决所述:

“工人敦促其合同的司法终止,并且在收到最终判决之前,雇主将其解雇,或者在该工人请求并获得了具有司法意义的司法解决方案后,雇主对此提出上诉,工人试图重返工作,并在失败时提起解雇诉讼。

两种对诉讼的不同处理及其及时的不一致解决方案造成了缺乏协调,决议可能存在矛盾的棘手问题;甚至可能同意赔偿等。此外,这种区别对待可能会引起酷刑行为,例如采取决定性行动来避免即将被解雇的后果,或者因为解雇意图破坏决定性行动。”

还应该指出,社会法官没有义务以一定顺序解决诉讼失败,而是必须了解所提议的每一项诉讼。

最后,揭露1988年5月6日的最高法院社会审判分庭的判决:

“……本分庭在10月16日的判决中已经提到了广泛的概念,即鉴于工人权利的特殊性质,必须在劳动过程中保持连贯性,这意味着治安法官不受司法机关的束缚。当事人要求的限制,即使在诉讼或审判中并非故意,也必须承认该规范施加的效果。”

因违反哥伦比亚雇主而被纪律处分和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