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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和业务推广合同

Anonim

这种简单的描述性调查将研究以下问题现实:将赞助合同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实现其合同自治的法律基础。

众所周知,财产法是当今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是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新合同,其中许多是从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中引进的,而其他只是新品种。传统的合同类型,例如赞助合同,我们将在研究中对其进行清晰,深入的研究。

看来,这种现象是由于以前由公司直接执行的功能和服务“外包”的经济原因所致,而现在,它们倾向于外包给第三方,尤其是专门从事某些服务的其他公司。正是这种经济现象在法律层面上推动了合同的顽强复制。因为作为其结果,传统类型被划分和细分,产生了新的合同数字,尽管他们很快获得了自己的名称,但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几乎没有得到零散和不完整的法律制度。

这是在广告合同的广泛领域中发生的事情,据西班牙11月11日第34/1988号法律提供的一系列新合同中,有四个是新合同,仅在其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规范。虽然它是必不可少的和特殊的,但要建立其制度,仅限于整体引用普通法的一般规则,这在确定适用其的规则时会引起不容易的问题。

在这些数字中,有广告赞助合同,这是合同的法定名称,通常称为赞助合同,根据该合同,被赞助者承诺进行体育,慈善,文化,科学或其他类似活动,以换取价格,并有在赞助商广告中进行协作的独特义务。具有明确定义的社会类型的合同具有其稀缺的法律制度,这是在这个项目中进行澄清的前提,并假定将其纳入秘鲁法律。

此外,在西班牙,由于11月24日第30/1994号法律第II条提供的新赞助制度所代表的困难增加了问题,该职能包括一个与先前的职能几乎相同的职能,但是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和性质。这是所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活动中的商业合作协议,发起人通过该协议向非营利实体提供财务援助,以换取扩大发起人的参与,以开展与那些性质相似的活动我们之前已经指出。显然,根据这些法律定义,新的合作协议与广告赞助几乎相同,但是同样清楚的是,它的制度与适用于后者的制度完全不同。因此,我们处于平行数字之前,但彼此之间差异很大。 VICENTE相信,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正在处理形式上的捐赠。相反,另一方面,我们面临着典型的繁重合同。

因此,因此,除其他外,这项工作的原因是对经典的双眼,一个外部和一个内部注视的方案的回应。关于第一个,我们渴望简要介绍基本的规范数据,这项工作将包括对赞助概念,其主要特征,与相关人物的关系,尤其是赞助之间的困难界定进行广泛而详细的研究。和光顾。关于后者,根据西班牙学说已经澄清,以及赞助合同的特征,这项工作将继续以实践中提供的类型,资格和法律性质的核心问题以及令人费解的原因-表征和区分它的所谓广告回报,通常的条款和赞助所带来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在可能影响被赞助人的人格权的范围内。我们确信,到现在为止-在不打算精疲力竭的情况下-将在规范水平和商业实践中研究所研究合同最相关的方面。

显然,这是一个新主题,我们希望它成为有文件记录的严肃研究。

上述有问题的现实具有以下特征,其中包括:

  • 赞助合同的一些研究

国家主义对此合同进行了很少的研究,文章很少,没有专门的书可以作为对该合同的研究的参考,以至于VEGA确认“直到今天,国家主义一直没有说什么。这个数字,对于私有主义者来说似乎是未知的。我们经常发现,公司与某些俱乐部或运动员签订的合同(体育赞助合同)或文化赞助合同的金额很高,在西班牙布尔戈斯官方工商会与Elena Vicente Domingo博士之间举行,以制作她的赞助合同。

  • 赞助现象

如果有人问法律界以外的人是什么赞助人,我可能会提出一个非常简单的定义,但与此同时,要同时说明其技术含义,并告诉我们,赞助人是在资助或资助某人开展活动其活动具有体育,科学或文化性质,旨在使其广为人知。

从技术法律的角度来看,GALGANO将其定义为“一个合同,企业家,赞助商通过该合同,可以提高其独特标志的知名度,向企业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商品和服务。体育赛事或文化活动,电视节目等的组织者,或体育节目的个人(赞助者),以便他/她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企业家的产品或活动做广告”

我们还面临着一种近年来非常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这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例如公共资源的匮乏以及赞助商在社会中表示的认识到其工作的兴趣。某些普遍感兴趣的活动的发起人和发起人;认识到赞助是在广告中衡量的。

赞助作为交流手段

几年来,我们见证了一场真正的广告革命,这场革命已逐步进入体育,艺术和文化的世界。

没有大规模展览,其中未显示某些公司的徽标或品牌。有时以围栏或传统广告空间的形式出现,例如围绕足球场的那些。其他的,在球员的衬衫或比赛中使用的材料中,这样广告信息“实际上是景观的一部分”

在法国举行的第94届世界杯上,北美公司接管了大部分体育馆的广告,担心日本公司会大量占用这些广告。

我们从互联网上的官方网页中提取了一些新闻,这些新闻扩大了赞助范围以及数以百万计的风险。让我们看看,西班牙联赛第一分区足球俱乐部瓦伦西亚与Metrored公司签订了3亿比塞塔的合同,到2002年6月30日为止。世界上最好的高尔夫球手,二十三岁的泰格·伍兹(Tiger Woods)与耐克公司为9000万美元,合同为期五年。耐克还与巴西足球队签署了1.6亿美元的合同。曼联是获得足球历史上最大赞助的足球俱乐部。电信公司沃达丰(Vodafone)出资3000万英镑,为期4年。奥迪与德国拜仁慕尼黑俱乐部的合同-自2002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生效-将为球员和董事会提供50辆汽车,此外还提供500万欧元,季节,以获得广告权利。众所周知,这家足球俱乐部与欧宝(Opel)签订了合约,奥迪竞赛直到2003年6月30日才结束;但是,由于通用汽车公司的经济困难,它不得不解决。无论如何,由于所有资金都是可以接受的,主要赞助商是德国电信,该公司在2008年之前支付了1.2亿欧元(每季2000万欧元)用于衬衫广告。以及每季500万欧元的广告权利。众所周知,这家足球俱乐部与欧宝(Opel)签订了合约,奥迪竞赛直到2003年6月30日才结束;但是,由于通用汽车公司的经济困难,它不得不解决。无论如何,由于所有资金都是可以接受的,主要赞助商是德国电信,该公司在2008年之前支付了1.2亿欧元(每季2000万欧元)用于衬衫广告。以及每季500万欧元的广告权利。众所周知,这家足球俱乐部与欧宝(Opel)签订了合约,奥迪竞赛直到2003年6月30日才结束;但是,由于通用汽车公司的经济困难,它不得不解决。无论如何,由于所有资金都是可以接受的,主要赞助商是德国电信,该公司在2008年之前支付了1.2亿欧元(每季2000万欧元)用于衬衫广告。主要赞助商是德国电信,该公司在2008年之前支付了1.2亿欧元(每季2000万欧元)用于衬衫广告。主要赞助商是德国电信,该公司在2008年之前支付了1.2亿欧元(每季2000万欧元)用于衬衫广告。

在秘鲁,在大学体育俱乐部的T恤上做广告产品–CervezaCuzqueña-的公司Cerveceríadel Sur签署了一项协议,其中包括在T恤,潜水员,公文包,训练背心,信用卡上做广告,它实现了;这项营销活动的目的是增加对该品牌的同情并改善其在利马市场上的定位。现在,我们看到了这些成果,这些成就是显而易见的,它们超过了设定的增长目标50%以上,并且还增加并大大增加了啤酒在利马市场的参与度。此外,Cerveceríadel Sur还支持桌上运动,汽车比赛和网球。

以前,Anchor赞助了大学体育俱乐部的T恤衫,您还记得这是一种进口产品,他使用该俱乐部的T恤衫进行介绍。

上面描述的所有这种现象都被称为赞助,实际上,可以看出,使公司知名的最后一种方法是对消费者的“尊重”,因为广告客户并不会公开展示他们的产品,因此总是针对他们或它的服务直接鼓励消费,但它向您展示了自己的喜好,同时观看者观看它时,对使之成为可能的赞助者表示感谢。这个人并不太了解,而是从单纯的旁观者转变为赞助商产品的虚拟消费者,至少他会给予认可。鉴于这种在观众中产生的同情机制,广告是通过运动员的活动间接实现的,恢复的成功。这种广告形式被称为回报,因为它通过不进行广告宣传的活动返回公司。

赞助商因此实现了自己的主张:对其品牌形象进行重新评估,以使其与竞争对手在同一领域的其他公司区分开。微妙和间接释放的信息开始产生成果;他已经使观看者对他有利,而这种良好的性格保证了他至少有两件事。一方面,上述图像改进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另一方面,如果观众决定从该市场购买产品,则可以增加销量。从这个意义上说,有理由说赞助是一种双重的传播技术,因为一方面它倾向于重估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销售额。

因此,赞助是一种替代性广告手段,仅从这个角度考虑,赞助才导致对该数字产生一定的困惑。因此,从广告营销的排他性角度研究这种现象的作者从法律的角度陷入了深刻的矛盾,特别是当他们与赞助人确定赞助者时。因此,尽管他们不会失去宣扬“帮助”的意图和赞助公司的目的的机会,但他们还是建议企业家投资这种广告,“因为他们的长期获利能力更大。赞助,如果它们很好地专注于精确的公众目标,而不是通过传统媒体组织的广告活动”,以澄清对其性质的怀疑,西班牙作者给我们提供了以下示例:“一位商人投资1亿比塞塔做广告,可以拍摄电影,并在电视上制作十个广告。有了这1亿美元,商人就可以开展声望很高的文化赞助活动,让国王,王后,政府总统或文化部参加活动的启动仪式,还可以在活动中获得免费的活动。大型媒体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并给公司和企业家带来声望。如果通过文化赞助为社会提供利益,那么“片上的蜂蜜”。

毫无疑问,赞助是公司营销策略的另一种形式,它使他们的广告投资多样化,以覆盖所有领域并克服传统广告媒体的某种饱和效应。 。有时,这种工具是某些公司对其广告进行限制的公司(例如烟草或酒精饮料)可以使用的唯一工具。

简而言之,我们找到了一个用于广告目的的合同,该合同将许多问题转移到了民法领域,我们将首先在我们的项目中,然后在论文中尝试使其脱离接触。

  • 人物的系统框架

赞助合同是一系列新合同数字的一部分,这些新合同都与商业和商业领域紧密相关,例如租赁,商品销售,特许经营,保理,餐饮和一长串进口合同,其名称不可避免地采用了盎格鲁撒克逊人。尽管作为当前的广告现象的赞助合同(我们遵循TEN-PICAZO)是来自盎格鲁撒克逊的赞助,但其词源是拉丁语,因为罗马法的赞助者是担保人,这意味着采用了术语。

所有这些商业人物,尽管具有多年的商业实践经验,但仍被称为“非典型或未命名的合同”,因为立法者没有为他们提供法律计划,并且其有效性没有在讨论时就其原则进行讨论。意志的一般自治。有人批评这一点,不仅是因为这种名称本身就意味着缺乏监管或缺乏监管的消极细微差别,而且还因为正如GHESTIN所断言的那样,“现行法律中没有未命名合同的概念。因此,该学说表明,简单地讲“新合同”是更正确的。

我们认为,尽管不是实质性的,但针对的批评是正确的,因为非典型,未命名,典型和被提名的概念对等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众所周知,合同可能具有定理。但是,由于赞助合同,特许经营和技术诀窍的发生,而且缺乏法律典型性,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某些合同是复杂且非典型的,受其具体规定和内容的约束。统一,尽管它在私人,民用和商业法律秩序中没有规定,但在合法行使《民法》第1354条所规定的商业自治和自由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授予。

总而言之,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许多这些合同给我们留下了似曾相识的感觉。这种印象一直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一方面,它引起了各种尝试,以重新引导立法者已经考虑过的方案,但另一方面,它的特殊性通常在这些方面脱颖而出,在许多情况下,这是有道理的它的非典型性。

简而言之,我们正面临着一种新合同的现象,它不仅“意味着法律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而且是目前法律变革并非来自于法治者的最清晰的指数。法律,但“法律创新的主要手段是合同”

  • 新颖的契约人物

鉴于上述情况,赞助合同是广告合同中的新合同,其中新颖的是,作为交换广告回报的支持或经济援助要素十分突出。

  • 法律非典型性

由于其新颖性,赞助合同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找不到自己的规范学科。

在过去的几年中,经济主体已经缔结了一系列连续的协议,但往往并没有像获得赞助的人那样意识到这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与广告插入的经典。

实际上,当事方在没有意识到这是赞助业务的情况下使用了赞助者一词,并将合同分类为普通广告合同或服务提供合同。在其他情况下,我想说的是限制条件,但并非偶然,协议的合同性质被忽略,并且估计给定的公司已与某项活动进行了合作,而没有注意到赞助对象本人已作为对赞助商的支持而做出了广告回报。

在比较立法中,我们发现在西班牙,这是一个法律上非典型的合同,因为它在法律中找不到令人满意的答案,因为法律只给它起了名字和定义了它,却没有对其进行规范。但是,这种立法上的不足至少是一种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从未命名合同中提取出来的方法。赞助或广告赞助合同已在11月11日的第34/1988号通用广告法中找到了最小限度的空间,因此,该名称具有不会将其从非典型状态中移除的名称。

这种纯粹的事实事实以及其他事实引起了人们的信条,以确认赞助合同具有强烈的社会类型学。出于多种原因,这是正确的,我们将在下面看到。

众所周知,当说某项合同具有社会类型时,就意味着该合同已得到确认,它的名称指的是某项自发诞生的某合同方案,但仍然缺乏个性化的规范学科。 。因此,作为纯粹的概念识别,命名法虽然可以成为实现法律类型学的第一步,但确实可以保留该命名法并且不满足该图的法律内容,这也是事实。Nomen是在合同的社会标识中进行合作的一种指示,因为在交通流通中(社会典型性),它被称为同名。

  • 它的法律性质

赋予制度以实证法不足或不具备的自然方法是询问其法律性质。因此,与其他图形同化时,有时可以赋予分析图形以特定的方式。

对于致力于此主题的国家作者,他们认为某些类型的合同中将包含服务提供,纯非典型合同,广告合同和复杂合同。

在西班牙学说中,您是否面临广告,传播或广告创作合同的争议;寻求与社会合同和作品或服务的租赁是否有类比,但是,它们具有自己的相貌或法律性质,或者是必须归入另一种或其他合同类型相貌的合同。

资格问题并没有逃脱意大利人的选择,他们选择了公开插入合同,阿帕尔托合同,索米尼斯特拉齐奥内合同,contrato disocietà合同,contrato d'opera,contrato di lavoro subordinato和atipico atipico繁重的est preazizioni合同。

  • 赞助一词及其与赞助和赞助的区别。

赞助合同据说是传统赞助的直接继承人,它是对提供援助者的演变和意图改变的回应。正如弗兰西斯切利(FRANCESCHELLI)所描述的那样,进化论是一种缓慢的过程,其特征在于,世袭财产归属的原因不仅仅是单纯的自由,而是为了交换回报而进行的交付。但是,即使这是多数意见,也有人认为我们正面临着一种全新的现象,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工业化和公司渴望找到使自己与众不同的传统方法的不同之处。从比赛中。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是兼容的,由于赞助被用作实现宣传的一种手段,因此赞助本身确实是对商业准则的回应,但是,赞助的来源是赞助或赞助。

关于赞助,众所周知,赞助起源于公元前70年左右,其含义和名称归因于富裕的罗马公民,奥古斯都皇帝的大臣兼朋友Cayo Clinio Mecenas。以及他对各种作家和艺术家的帮助。随后,作为图拉真(Trajan)皇帝,他继续支持当时无私的艺术家和建筑师,例如年轻的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

整个15世纪,人们都知道无数与艺术界的无私帮助与合作行动,主要集中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有时由美第奇(Medici)这样的富裕家庭来进行赞助,这些家庭在佛罗伦萨市内进行和赞助他们的慷慨赞助,而在西班牙,有时由王室来赞助。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美国的发现,1492年是研究赞助的学说通常被视为出发点或赞助事件的日期之一,并非没有赞助的情况。

的确,天主教君主,特别是伊丽莎白女王出资资助克里斯托弗·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的各种航程,以此来赢得西班牙王冠的声望和全球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说,图默斯报告表明赞助是“一种现代的赞助形式,并适应了当今的经济结构”,这与说赞助并不追求广告的目的是一样的。在赞助合同中。

总而言之,上述演变并没有导致众所周知的传统惠顾的消失,而恰恰相反,正如西班牙的VATTIER FUENZALIDA在《基金会法》的释经研究中所表明的那样,他们认识到至少有四个不同的赞助假设。

因此,由于这两个数字的共存,在我们看来,尽可能清晰地阐明它们的特征和概念是很方便的,以免混淆这两种假设。

赞助概念的方法

正如我们刚刚指出的那样,在概念上划界总是很重要的,在我们的案例中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赞助不仅会本身产生不同的含义,而且还会系统地与其他假设混淆。该用语的使用本身有争议,该学说表明:“我们有赞助和赞助之类的词,如实地翻译了撒克逊人的赞助概念,因此完全不需要使用英语。”

我们认为,由于语言的丰富性,“赞助”一词可能会引起争议,因为我们语言的丰富性使我们能够找到合适的翻译。但是很明显,它们的翻译不是赞助或赞助的翻译,它确定了另一种法律现实,而是广告赞助乃至商业赞助的翻译,这不会引起对所开展的法律业务的性质的误解。在意大利学说中,使用了“ sponsorizzazione”和“ sponsorship”或“ mecenatismo”一词。前者被认为是最好与体育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商业行为,而后者(“赞助”或“赞助”)则被归类为可以追求非排他性商业目的的自由行为,例如艺术品保护,建筑的等,以改善捐赠人的形象。现在,实际上,两个数字之间的区别并不像乍看起来那样清晰明了,通常无法使两个表达的含义保持一致。

在法国学说中,“赞助”和“企业成就”之间是有区别的。在法国,还使用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术语“赞助人”和“赞助人”。但是公共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中禁止使用这些新词。因此,法国语言学院理事会提议用“parían”(或“ commandataire”)和“ parrainage”代替它们。但是,实际上,尽管有这些限制,但仍经常使用这些声音。有一句话拒绝使用赞助人这个名字,并建议使用假冒的公职人员。

在英格兰,使用了“赞助”和“赞助”一词,对应于法语“ sponsoring”和“mécénatd´entreprise”以及意大利语“ sponsorizzazione”和“ sponsorship”(或“赞助”)。TOWNLEY和GREYSON定义了这样的“赞助”:“赞助涉及两方或多方之间相互接受的商业关系,其中一方(赞助商)通过与他人建立联系来提升公司,其产品或服务的形象个人,已经与您的活动(主题或赞助活动)”。

在美国学说中,术语更为复杂。这就是我们不加区别地谈论“赞助”,“慈善”,“赠与”,“给予”,“礼物”,“支持”,“赞助”,“承保”,“捐款”,“捐赠”,等等结果,还使用了术语“捐赠者”,“赞助人”,“资助人”,“赞助人”,“承销人”。术语“赞助”在电视领域使用并且与体育有关;声音“赞助”与艺术有关;在电视节目赞助的情况下,首先使用来自保险和广告行业的“承保”一词。无论如何,所引用的声音以可互换的方式被粗俗地使用,而没有太多的精度要求。

在西班牙,为了指定提供经济援助的人从事体育,慈善,文化,科学活动等,以换取该援助的受益人必须提供的广告合作,通常使用各种词语:“赞助商”,“赞助人”,“慈善家”和“赞助商”。例如,我们注意到在《西班牙皇家学院词典》中,赞助被标识为“保护,保护,帮助”。赞助商的声音带有“捍卫,保护,保护和支持”,但是新版本已经包含了赞助商和赞助商的声音,尽管后者与“赞助商”有关。

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将大部分时间选择引用赞助合同,有时还引用广告赞助。

此外,应具体说明这一概念,因为一方面赞助是根据国际学说,是指两种不同的现实,具体取决于这种现象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是在广告领域。当一家公司(通常是跨国公司)与一个不发达国家的政府签约以开展通常称为合资企业的活动时,我们将面临国际赞助,它将为此收取佣金。除非另有协议,否则我们之所以搁置是因为他们的法律问题对我们的现实是陌生的。

另一方面,让我们记住,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赞助合同是在公司和个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是一个团体甚至一个实体之间达成的,目的是为体育或文化性质的活动提供资金的合同。为了做广告。是通过提供援助成为将要进行的人员或活动的发起人的公司。作为回报,受赠方(即赞助方)同意进行资助活动,并向公众表明哪家公司使之成为可能。

这是赞助的最常见假设,也是迫使我们尽可能详细地说明要处理的现实的假设,因为这个数字非常新,因此存在一个特殊的问题,即其轮廓倾向于与其他轮廓混淆,少得多新产品,发挥了巨大的吸引力。我指的是赞助或赞助,即所谓的民间社会活动的另一种形式。

在这个现实中,最专业的学说强调了这一点,即赞助和赞助这两种假设的概念上的界限已不再是纯粹的术语问题,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因为它深深地影响着自然业务,因此涉及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必须将其定义为一个初步问题。

  • 赞助及相关数字

总而言之,不仅可以划定我们将要详细处理的传统赞助的赞助合同,而且还可以(尽管是简短地)划定一系列紧密而又鲜为人知的人物(例如合伙,商品,产品展示位置和广告插入。

  • 赞助与伙伴关系

通过该合同,公司和体育俱乐部同意前者将给后者一定的金钱,后者又将允许出于广告目的使用其权限内的某些活动或场所。但是,与赞助的区别在于协议中不包括运动员的参与和对其形象的商业开发。

  • 赞助和推销

商品销售现象与赞助活动一样近,它们共同构成了一组非典型合同,称为“新合同”。该术语本身就已经具有暗示性,因为它直接涉及到贸易,并包括制造,销售和分销某种类型产品的许可证,并带有该产品的标志,徽标,图像或任何其他标志。赞助。关于一个人的独特标志的商业化,由于其个人或专业特征,可作为广告宣传消费。

  • 赞助和产品放置

这两个数字的划分线是如此脆弱,以至于有些作者将产品放置视为赞助的另一种形式。这是一种隐藏的广告形式,因为它由展览,电影或文化活动中的某种产品的样本组成,因此不容易被识别,因为它没有进行广告宣传,而是作为消费品出现。最有说服力的例子是理查德·基尔(Richard Gere)在《美国舞男》中穿着的阿曼(Arman)电影,尽管这种在电视节目融资中隐藏广告的方式在我们中间越来越普遍。正如COSTANZA所说:“赞助接近于隐藏的广告,或以某种商品或产品在特定情况下以吸引消费者的方式展示的广告形式”。

区分这两种现象的特征是识别广告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显而易见的,但在赞助中是间接的,在第二方面是困难的,以至于看起来似乎是偶然的。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产品展示以广告形式显示。

  • 赞助和证明

在美国广泛传播的证明书的合同数字与赞助商保持着重要的差异。当一个名人以交换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该产品或该产品上公开声明时,就暗含了明示或暗示他在使用该产品的信息,这就是我们的见证。这是一种通过营销名人形象来进行广告的另一种方式,该形象与赞助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广告不是与一个知名人士的活动同时进行,而是直接进行。该产品被宣传。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对于这种合同形式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在歌手Pat Boone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著名案例之后,已经确定,在这种“赞助广告”中,陈述的所有内容都必须基于使用该产品的个人经验。否则,它将被视为误导性广告。

  • 赞助和广告插入

在广告插入中,商人通过大众媒体等寻求其产品的传播和广告促销。报纸,报纸,广播电视,在公共道路上放置的告示牌是直接的广告手段,可以这么说,是典型而普遍的。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代理人收缩了一个空间(在印刷媒体和海报中)或一个时间段(在广播和电视上)以到达消费者。

以某种方式,广告插入中的链接和路径分别更多且更长。实际上,商人与广告代理商签约,由他来设计广告活动。与演员签约,演员将在现场的演出中展现自己的形象;并最终与大众媒体的所有者或经销商签约。此外,在此旅程中,商人投入了大量资金来了解如何吸引消费者,从而在不存在消费者的时候就创造了获取其生产商品的需求。

还有其他情况下的广告插入寿命较短。因此,在发生重大事件的地方,商人占据的空间。

广告插入也是一种试图通过它来解释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理论,但是,该理论旨在将赞助现象减少为简单临时授予广告空间。

简而言之,可以看出,赞助合同与其他同等新颖的广告合同保持着相似性,但是在本质或最特殊的特征上与所有合同都不同。相反,在研究该主题的学说上发现更多困难的地方是著名的赞助人,这使我们展示了问题现实的另一个特征。

  • 赞助和赞助

乍一看,赞助人与赞助商之间的对比是分散的,并且在我们看来,有时是故意引起的,因为很容易看出在广告和商业领域中赞助和赞助的表达方式以及当提及诸如赞助的现实时,谈论广告或商业赞助以及公司赞助,其轮廓具有将其与赞助形象区分开的特征,我们将在下面进行分析。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旦问题加深,对两个人物身份的怀疑就消失了。相对容易看到这两种现象具有共同的特征,但是也可以理解清楚地区别它们的方面。实际上,在我们看来,必须区分两种现象:赞助或赞助,以及赞助或广告或商业赞助。让我们看看有什么区别提供援助的对象。

广义上讲,考虑到主观方面,赞助商是资助运动员,艺术家活动,组织艺术展览或电视节目以做广告的人。越来越普遍的是,通过赞助来资助历史艺术遗产的修复,这被称为文化赞助。公司通过赞助合同进行此项活动。因此,赞助商是提供援助的公司。正如我们在“商业运作和特殊合同”之前所指出的那样。正如GOBIN所肯定的那样,“赞助商的主要动机是公开其姓名或商标”。

我们刚刚定义了发起人;就其本身而言,赞助人是为了促进或保护与艺术,文学和文化有关的某些活动而在没有任何商业目的的情况下给予免费归属的人,因为合同并不超出当事方。从这个意义上讲,《图默斯报告》很明显,它把赞助人定义为“谁在不寻求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向艺术家或文化组织提供经济手段”。就GOBIN而言,他说:“无可辩驳的权利,但不包括卢克拉蒂夫,保守派,干预自由权,临时居民,阿根廷人,未婚夫,慈善艺术家,儿子” épanouissementàsa protection”

说到赞助,在秘鲁,国家文化委员会主席维克多·德尔芬(VíctorDelfín)正在收集有关文化赞助的信息,以提出一项鼓励文化的法律草案。

该委员会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该执行委员会由费尔南多·布莱斯·维万科,何塞·卡洛斯·玛丽亚特吉和纳塔利娅·马伊卢夫组成。

在我们当中,任何想要捐款的人都必须支付IGV的18%。

下面我们列出赞助秘鲁文化主题的公司表格:

商业 赞助

BACKUS公司

-通过与特鲁希略国立大学达成的协议,它资助了Moon Dacha的改建。

-兰巴耶克布鲁宁考古博物馆金属修复与保护实验室。

-与Pedro Ruiz Gallo de Chiclayo和Agraria de La Molina大学达成协议,推广秘鲁Paso马。

-藏有“秘鲁的文化和艺术”,并出版有“阿乔:坛场竞技场”,“Sipán”,“Perú,Fiestas y costumbres”,“秘鲁日历”等书籍。

-支持Backus隶属于董事会的美术馆的绘画作品的恢复和修复计划。

Banco Wiese Sudameris

-特鲁希略,利马,阿雷基帕和库斯科的文化室。他在特鲁希略(Trujillo)的Casa de Mayorazgo deFacalá宫和库斯科(Tusco)的图帕克·尤潘基宫(Tupac Yupanqui Palace)找回了房子。

-迭戈·基斯佩·铁托美术学院的比赛和手工艺品比赛“ El Santurantikuy”(每年在库苏举行)每年赞助比赛;在特鲁希略(Trujillo),它共同赞助了全国可口可乐绘画比赛。

-支持Trujillo的El Brujo考古项目。

可口可乐

-公司创立了印加可乐基金会,每年投资30万美元。目标:促进跨文化交流除其他活动外,它将以盖丘亚语,艾马拉语和亚马逊语言出版书籍,以在沿海,山区和丛林的农村和边缘学校分发。

-特鲁希略全国可口可乐绘画比赛。它赞助了文化协会艺术发展。它赞助了天主教大学文化中心的拉丁美洲电影会议。国家考古博物馆的合作者。Lambayeque布鲁宁博物馆的合作者。

电话基础

-库斯科大教堂的修复。大约投资100万20万美元。

-在他的画廊和利马美术馆的年度艺术展览。

-电话造型艺术比赛(正在改进中)。

-艺术,考古,历史出版物。

-在互联网上有虚拟秘鲁文化中心。

-以多媒体格式编辑CD ROM:Luis Lumbreras的“Chavín”;MaríaRostworowski的“印加人”;以及圣地亚哥·阿古托(Santiago Agurto)创作的“印加库斯科市”。

BBVA基金会

大陆银行

-秘鲁库斯科(Cusco)秘鲁银委员会竞赛的赞助商之一。

-伊基托斯和利马的库斯科(Casa Cabrera),特鲁希略(解放之家)的画廊。

-在利马美术馆(Esq。Larco和Tarata)举办的Los Mochicas展览至12月。

-发表学术论文。

  • 第1428条不适用于赞助合同。

在我们的《民法典》中,赞助合同的特征之一是互惠利益合同,即当事方之一,即赞助人,同意以有利于(给予或给予)利益的方式互惠互利。换取由同一发起人预先确定的主动或允许类型的利益。

在此程度上,似乎可行的是对上述《守则》第1426、1427、1428、1429、1430、1431、1432和1433条所规定的这类合同适用该制度。

但是,考虑到通常执行向双方收取的利益的方式,最终将应用艺术。《民法典》第1428条(相对于非简易合同或违反合同的例外)可能需要一定的准确性。

实际上,为赞助人的公共范围的活动提供资金的赞助人(通过提供金钱的方式),或向他提供对进行该活动有用的商品或材料的赞助人,首先要履行其规定。反过来,被赞助人通过展示或带有赞助人的姓名,品牌或其他标志来进行他/她自己的习惯性工作。但是,始终会在以后履行此义务。

包括如果赞助商有其他好处(允许使用其形象,在服务产品或商品上所作的陈述等),则其履行与与赞助商有关的义务在时间上不一致。另外,在其他假设中,被赞助者可以在接收到赞助之前记录地点(将由赞助者广播)。但是在这里它们也不同时运行。

这似乎表明,合同双方有义务同时履行其服务的假设是罕见的配置,这使得它成为艺术的应用。民法典第1428条。

  • 错误地用作服务提供合同

由于艺术措辞广泛。根据《民法典》 1757年的规定,运营商可以将此数字纳入服务提供合同中,因为该合同没有临时立法处理。

前面提到的“还”一词是因为第1756º条是指为民法典提名的服务提供方式:服务地点,工作合同,任务,押金和绑架。

但是,艺术。鉴于协议的性质,第1758、1759和1762年。

另一方面,发起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做(pati)的规定,例如容忍发起人使用发起人的形象或名称,或者允许在不要求任何其他额外考虑的情况下以某项活动的官方赞助商的质量推广您的公司或产品。

在本节中,我们跟随国家作家VEGA的申明:“如果赞助商承担的义务是明确暗示赞助商(准备电视机或放置带有赞助商名称的海报),则必须坚持以下观点:这表示您需要承担无可争辩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是第7条。自1757年《民法典》生效以来,赞助合同将被归类为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而在其他假设(如前段所述的禁止提供)中,赞助将不会在《守则》所提供的服务类别中适当地界定。

就是说,除了不可能找到制定赞助合同的分类之外,他还告诉我们,由于涉及的好处新颖,我们正面临着一个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该理论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来设计一种将典型合同规则应用于非典型合同的方法,并根据它是否是纯典型合同,即具有全新的要素,提出了各种选择。 ,无论它是混合的非典型合同,即涉及与某些典型合同的要素相似的要素的协议,该要素都与与各自法律体系中的任何受规制人物无关的要素一致。

对于混合的非典型合同,制定了吸收和合并方法。根据第一点,有必要确定混合非典型合同中包含的主要利益,以应用将所述利益作为特征并将其区别于其他利益的典型合同制度。根据合并方法,由于不可能总是确定混合非典型合同中的主要收益是哪个,因此存在从属责任同样重要的风险,因此将合同的待遇分别应用于每个收益是更合适的。通常会产生相等的借方费用。但是,要使这种申请和平进行并且没有严重障碍,将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直至调用不兼容或矛盾的规则。

因此,在德国学说中(一直是该主题的最前沿),建议谨慎使用类比,以避免得出与混合非典型契约的性质不一致的结论。

另一方面,在纯非典型合同的情况下,诉诸类比的选择减少了,为此必须确定最接近它们的典型合同制度。

但是,该合同的非典型性质并非没有严重的挫折,主要是因为民法典中没有足够接近的合同数字可以推论出与之最接近的纪律。

最根本的是,考虑到各方之间的合作纽带,赞助商可能从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同时考虑到所有各方都指向一个目标,即广告收益有利于赞助商应该注意的是,有一个原因而不是多个原因,正如所谓的链接合同中所发生的那样。

因此,赞助功能是由无数种最不相似的行为来辅助的,这使得任何试图统一的尝试都很难以类推方式应用某些或某些典型合同的规则。

通过可口可乐公司(原告)针对百事可乐公司秘鲁分公司(百事可乐),Bebidas La Concordia SA(La Concordia)和Embotelladora Rivera保留的第009-2002号决议/ CCD-INDECOPI(02/30/02) SA(Rivera),据称违反了第039-2000-ITINCI号最高法令第7条(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广告规范的单一命令文本)中所包含的不贬损原则。

投诉是由于百事可乐公司在劳尔·罗梅罗先生进行的“ R con R”计划中开展的广告活动而提出的。罗梅罗(Romero)先生在2001年4月9日,11月16日的“唱歌与胜利”序列中就与“百事可乐”饮料竞争的产品的适用性和质量作了陈述,与在由百事可乐和La Concordia赞助的细分受众群将构成一项现实宣传,作为对被告之间存在的赞助或赞助合同的考虑(重点是我们的)。

当百事可乐进行发布时,声明:“ 百事可乐与PanamericanaTelevisiónSA(以下简称Panamericana)签订了提供广告服务的合同,目的是在“ R con R”竞赛计划中推广“百事可乐”产品,因为百事可乐没有保留控制和/或监督罗梅罗先生主动提出的主张的权利。”

正如我们可以从决议中转载的文本中分析的那样,该合同被称为“广告插入合同”(注意,插入不同于赞助),但是,委员会对合同数字进行了严重分类。我们有兴趣明确表示,尽管赞助合同和服务提供合同在这里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相同;而且,运营商在坚持这一目标上做错了,除了损害这个合同规定的数字外,这无能为力。

在与有争议的问题的分析相对应的第三部分中,指出“关于可归还的软饮料塑料容器的投诉是由罗佩罗先生在百事可乐发起的程序中释放的”。至少,我们面临赞助合同。

委员会在分析百事可乐的责任时说:“据投诉人说,作为分析对象的主张应在2 1/4升“百事可乐”产品的广告宣传框架内传播;罗梅罗先生本来会把这些费用作为被告之间现有的赞助或赞助合同的对价”

在这方面,百事可乐说:“百事可乐公司秘鲁分公司与PanamericanaTelevisiónSA(…)公司签订了广告服务提供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PanamericanaTelevisiónSA有义务向(本公司)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并授予我们在“ Sing and Win”(“赢得并赢得”)部分的“ R con R”计划中传输广告通告以推广我们的产品的权利。 (…)。

众所周知,我们与媒体的关系而不是与电视艺人的关系,我们绝不保留控制或监督他的个人举措的权利(来自罗梅罗先生),就像提到可回收包装一样(…) 。

(…)我们拒绝广告商与罗梅罗先生的陈述有关的所谓条件,因为它们不属于我们的竞选活动,也不属于广告性质,更不用说它们起源于或与百事可乐的任何指示相关联。

通过证明我们的行为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们的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员会用以下术语表示:“最后,关于要求百事可乐与传播作为投诉主题的指控之间存在联系的要求,我们必须指出,从档案中的现有证据,特别是合同为了提供该公司与PanamericanaTelevisión之间所提供的广告服务,已确定被告与“百事可乐”产品签定了广告空间的传播,以在“ Sing and Win”部分的“ R con R”计划中推广该产品

  • 违反福利

让我们看到,如果义务关系没有定期展开并且进入了不执行现象,则有必要将超前的可能性与不遵守相区别。另外,上述不可能可能是由于某些当事方引起的,或者是没有他们的过错而发生的。

保荐人方面的不遵守实际上不会给口译员带来很大的困难,除了该规定中规定的错误执行会对被保荐人造成严重损害,但无论如何,都属于损害赔偿的问题。 。

当由于缺乏执行被赞助方提供的服务而使我们对赞助人的利益感到沮丧而感到尤为重要时。

应该再次重申,发起人不是通常由发起人进行的公共宣传活动的债权人。就体育活动而言,运动员是雇用他的组织的债务人。就文化或艺术活动而言,组织者通常独立进行活动。另一方面,众所周知,电视节目的创作者和制作者并不将自己与表演节目的赞助者联系在一起。甚至不是驾驶员(可能是生产者以外的人)也不应将他的行为归功于赞助商(而是生产者)。

如已经指出的,赞助者的目的是利用赞助者的活动来向消费者发送信号。

通过这种澄清,很明显,如果赞助人不可能将赞助人的惯常活动或习惯性活动都执行,那么这两种行为都会导致他无法履行在赞助人面前承担的利益。如果没有为确保广告回报而创建用于显示或传达消息的环境,则很明显赞助商不会收到任何回报,并且可以尝试修复。

尽管被赞助方进行了日常和习惯性活动,但不遵守情节的假设在得到验证后将有所不同。当它不展示或不暴露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我的意思是它负责的基本义务-名称,品牌等。赞助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体育,文化活动或电视节目时。

但是,不合规现象并不像乍看起来那样简单。当该学说涉及该主题时,它从广义的不合规概念开始,认为它是对负有义务的法律义务的任何同义词;在这一方面,BELTRÁNDE HEREDIA YONÍS认为,最好将不合规的范围扩大到最大,以便将义务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纳入其中。

赞助对象可以是性质最多样化的组织,反过来,也可以由其负责的人单独考虑与赞助者没有任何联系。

例如,当合同由足球协会和某家公司签订时,就会发生这种可能性。面对这种假设,应提出一系列问题,以了解被赞助方因未遵守其对赞助人的“广告收益”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在提议的情况下,该足球协会的一名球员穿着不显示赞助商名称的服装走上运动场,那么,这个问题就产生了。这种不合规是否假定不执行应归因于赞助组织?

同样,如果组织者指示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反复提及赞助商的名称,并敦促观众展示赞助商交付的产品,并且在时间到时不符合规定,谁应该回答?

在这方面,必须考虑到,对于债权人而言,使广告收益成为可能的活动完全由组织者本人或他所使用的人来进行是完全不相关的。如果组织者有可能(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依靠与赞助商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参与,那么上述干预的范围甚至比假设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行为等同的理论更进一步(助手,助理等),因为发起人(如组织者)从一开始就知道活动不会直接由发起人而是通过其他人来进行。

在组织和进行公共范围活动的主体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或依赖性的关系也很重要。

在任何情况下,主办方都是最能确定什么是必需的以及如何满足广告收益的人。发起人不能对组织签约的第三方行使任何控制权。

因此,可以向赞助者,即活动的组织者声称缺乏合规性,而不会影响他在所服务的主题面前尝试的返回行动。

在某种意义上接受(赞助)组织者的指控是不公平的,这将是不公平的,因为从那时起,赞助者将有义务对没有或没有赞助者的第三方采取补救行动。任何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必须尝试采取的行动将归因于Aquilian责任或非合同责任,这将使他承受这种责任来源制度的所有后果(强调的法定期限比合同责任的法定期限短)。此外,被担保人将处于有利地位,因为他足以肯定他使用了第三方来释放自己。

此外,在主办方面前与组织者和他所使用的人们达成团结的可能性似乎无关紧要,也没有必要。

根据《民法》第1325条,主办方可以要求主办方的责任。如前所述,第三方是否依赖赞助者并不重要。

决议条款的限制

在这里,我们必须做出一些澄清,违反某些规定义务可能会基于合同中包含的解决条款而引起解决,前提是已确定这种执行不足以行使解除具有约束力的担保的权力。那样。

在赞助合同中,当事方提供行使决议权的完全不遵守或不能保证有效广告回报的不合规情况,可能并不完全和平。

例如,在电视节目的情况下,如果收视率或“收视率”明显下降,则赞助商可以同意保留解决强制性关系的权利。为避免对展会的受欢迎程度产生疑问,最好的办法是由双方共同指定负责进行调查或投票的公司。但是,如果将赞助授予运动队,会发生什么情况呢?例如,如果它从冠军联赛中退赛,从而导致“分手失利”,可以解决该决议吗?显而易见,团队或组织无法保证锦标赛的结果。但是,尽管担保人不是担保人惯常活动的债权人,后者可以承诺尽最大的努力来完成他应承担的工作,因此,如果已经达成共识,即丧失表决权将使保荐人能够行使该决议,那么似乎他没有任何障碍可以终止保荐人。链接。如果小队丢失了类别,则广告收益将是不同的,这将不利于赞助商的期望。

另一方面,如果赞助合同是与运动员签订的,他们的不良表现或暂停,甚至生病是否可以使他们诉诸解决?

不应忘记,在提出的任何假设中,赞助商一直在遵守展示或带有名称,品牌等的规定。因此,直到那时,广告收益一直是现实。也就是说,运动员已经适应了一段时间。关于这个特定的例子,VEGA告诉我们,性能不佳,停工或疾病(不是应归因于)本身并不是终止合同的理由,但是,如果如此讨论最终将其包含在合同中,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发现一个奇怪的契约。此外,暂停可能是由于活动本身的变迁而引起的,这种变迁没有任何良好的意图和远见(即使被担保人答应遵守尊重和规范的正确行为)。假定疾病似乎与这方面的任何规定背道而驰。反过来,低性能取决于许多因素,因此很难给出肯定的答案。

但是,当事方是负责配置受保人的福利计划的人,他们可以自由规定他们认为适合其利益的条款。但是,它们都不应该与诚信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决的可能原因可能是赞助方触发了公共丑闻。尽管没有人可以排除这种事件的可能,但广告回报会更有效,因此对赞助商产品的需求将会增加。

违规赔偿

赞助合同中最复杂的主题之一是必须修复由于任何一方的失败而造成的损害。

如果保荐人未能向被保荐人提供资金,商品或衣物,则有必要分析不执行的意义。

紧急损失的支付似乎没有更大的困难,在弥补利润损失的情况下并不一定会发生这种情况。

确定失败利润的数量必须基于违约的影响。如果它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赞助者的公共范围的习惯性活动(这只是为了降低某些成本,但可以直接解决),则可以根据更实惠的准则来确定补偿。但是,如果活动本身受挫,则问题可能很严重。

确实,如何确定对赞助商感到沮丧的利润?参考或咨询过去的经验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帮助。如果不可能的话,艺术。《民法典》第1332条。

我相信,如果赞助商违规,也会发生同样的事情,因为尽管可以确定赞助商遭受的紧急损失,但损失的利润很难量化。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如果已经满足了“广告回报”,就不可能确定地知道赞助商对商品的需求增加会产生什么具体结果。

鉴于难以应用安全标准,建议在保证人能够证明可能遭受的损害的范围内,包括保证损害赔偿的刑事条款,而不排除随后的损害赔偿协议。对于赞助商的失败。

  • 我们认为我们的研究将包括:对赞助合同进行的少量研究对国家学说的贡献和增加;按照合同的经典制度,深入研究赞助合同;解释赞助现象及其作为商业推广方式的沟通工具的重要性;将赞助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数字区分开来;特别是光顾;具体说明秘鲁民法典第1428条的不适用性;区分赞助合同和服务提供合同;展示典型的赞助合同的有用性,以及准备将合同纳入秘鲁法律体系的监管建议。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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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成人娱乐的色情内容电话广告应始终针对成人。此类公告只能在成年人流通受限的书面媒体中传播,而在广播和/或电视的情况下,则应在零时至早上六点之间进行。在所有情况下,这些服务的广告都必须明确指出呼叫的目的地,每分钟的费率,适用的时间,广告商和广告代理商的身份(如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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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4条-合同自由

“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方可以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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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ENTE,作品。引用25,指出“它缺乏适当的法律法规”。

ARIAS-SCHREIBER P.Max等,作品。cit。,p。378。

VEGA,同上。cit。,p。260

ESPINOZA,注释,同上。cit。,p。43和48;并在赞助合同中,同上 cit。,p。443和448 。

通用广告11月11日第34/1988号法律。第15条:“广告合同是广告商通过考虑而指示广告代理商执行广告及其创建,准备或编程的合同。

通用广告11月11日第34/1988号法律。第19º条:“广告传播合同是一种媒介,以预先设定的价格作为对价的交换,媒介承诺对广告商或代理商有利,允许广告使用已有的空间或时间单位开展达到广告效果所必需的技术活动”。

通用广告11月11日第34/1988号法律。第22º条:“广告制作合同是为了交换对价,自然人或法人有义务要求广告商或代理商为广告活动设计和准备项目的合同,其中一部分或任何其他广告元素”。

艺术。《商业法》第116条将公司合同定义为一种合同,根据该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义务投入共同资产,行业或其中任何一项以获取利润,无论其等级如何,该合同都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已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建立。就艺术而言。《民法典》第1,665条将合伙合同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义务汇集金钱,商品或工业,以将利润分配给彼此。

艺术。《民法典》第1.544条规定:在租赁作品或服务时,其中一方同意以一定价格从事一项工作或向另一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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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帕罗(2222 e seguenti)èil contrato quale dane,在必要的必要组织下,并独自进行管理,对一项业务或一项服务的补充是一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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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条。《歌剧对立》

当某人有义务撰写一部具有竞争性的经文(1351年)时,优先选择被告人,如果适用于北卡罗来纳州,则除外il rapporto abbia是一门特殊学科在Book IV(1655 e seguenti)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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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西斯科利(OP)cit。,pp。288及以下

比安卡(BIANCA),我与赞助商对抗,马焦里(Maggioli),里米尼(Rimini),1990,35

GIORGI,作品。cit。,p。8.应该澄清的是,在意大利,它在学说中被称为“赞助人”。

PIQUET,“ 赞助与支持”:“沟通水平:周年联合会”,第3版,Vuibert,巴黎,1992年,第1页。124。

“赞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称为赞助方)之间的两个或多个当事方之间的商业关系,而该当事方是出于商业,贸易,专业或电话的目的,旨在促进或进入形象,产品或服务,个人,事件,正在发生的财产或对象(称为sponsee)”(TOWNLEY,Stephen和GREYSON,爱德华;体育,艺术和休闲的赞助:法律,税收和商业关系,Sweet&Maxwell,伦敦,1984年,第4页) 。

GIORGI,作品。cit。,p。5

西班牙皇家科学院字典(2001)。语音«赞助»。可用:http://buscon.rae.es/drae/drae.htm

西班牙皇家科学院字典(2001)。语音“赞助商”。可用:http://buscon.rae.es/drae/drae.htm

“之一。F。赞助的作用和效果”。西班牙皇家科学院字典(2001)。语音«赞助»。可用:http://buscon.rae.es/drae/drae.htm

“之一。tr。赞助者(支持或资助一项活动)。西班牙皇家科学院字典(2001)。语音«赞助»。可用:http://buscon.rae.es/drae/drae.htm

文化赞助人。星期日。贸易。《文化新闻周刊》,第49年,第188号,2002年9月22日,页。14-16

ARIAS-SCHREIBER等,作品。同上,378; ESPINOZA,注释…,同上。同上,44; VEGA,同上。同上,256。

第1426条-不遵守规定的例外

“在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中,必须同时履行这些利益,每一方均有权自费终止利益的履行,直至满足对价或保证其遵守为止”

第1427条-期限到期的例外。

“如果在缔结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之后出现了风险,则必须履行第二名的当事方不能这样做,那么必须首先提供该条款的当事方可以中止执行,直到后者满足与之相关的要求为止;或者保证其合规性”

第1429条-全分辨率

“就第1428条而言,因另一方不遵守而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可以在不少于十五天的期限内通过公证人的信要求其履行其规定,并警告说,否则,合同终止。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利益,则合同将依法终止,债务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1430条-快速解决条件

“可以明确同意,当当事方之一不遵守自付费用而完全确定的某项规定时,合同即被终止。

当利害关系方向对方传达他想使用解决条款的权利时,解决方案是由权利产生的。

第1431条-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中的风险理论。

“在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中,如果在没有缔约双方的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一方的提供成为不可能,则该合同将依法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被释放的债务人失去了对价的权利,必须退还其收到的款项。

但是,当事各方可以同意,风险是由债权人承担的。”

第1432条-不可能提出当事方过错的决议。

“如果由于债务人的过错而无法提供该准备金,则根据法律终止合同,后者不能要求对价,并应赔偿损失。

当不可能归因于债权人时,合同依法终止。但是,该债权人必须满足与可能与利益有关的权利和行动对应的对价。”

第1433条:由于部分不可能的规定而导致的违规行为

“第1431和1432条的规则适用于部分无法实现利益的情况,除非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同意部分实现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当考虑按比例减少。

当无法减少时,合同终止。

第1428条-违反合同的终止

“在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中,当事一方中的一方不履行其服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或终止合同,在另一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从传票日期开始,到决议解决为止,被告无法履行其规定。”

第1757条-提供服务的未命名合同。

“它们也是提供服务的方式,本章中的规定适用于它们,我给你做的合同以及我给你做的合同”

第1758条:缺席人员之间的服务合同

“当受合同约束的服务构成要约接受方的惯常职业,或行使其官方质量,或者当服务被公开宣布时,除非被接受方毫不拖延地告知其借口,否则将假定缺席者之间的接受” 。

第1759条-支付报酬的机会

“服务获得报酬时,将在提供服务或接受其结果后支付报酬,除非通过协议,合同性质或惯例,则必须提前或定期支付报酬。”

第1762条-提供专业或技术服务的责任

“如果提供服务涉及解决专业问题或特别困难的技术问题,则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在有意或无法原谅的过失的情况下。”

VEGA,同上。cit。,p。260

1994年7月7日至10日,他在特鲁希略市举行的第二届全国民法和民事程序法全国代表大会上担任不同职务,他倾向于将赞助合同定为混合非典型合同,使合同更加紧密提供服务。

下划线是我们的。

下划线是我们的。

对于TEN-PICAZO(《民事遗产法基础》,《强制性关系》,第5版,马德里,西维塔斯,1996年,第二版,第567页),可以从对法律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角度来看待违规现象。债务人,或者从法律的角度或债权人的利益。从第一种观点来看,有必要询问债务人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或违反了其法律义务;从另一个角度看,有必要找出债权人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满意或侵犯了他的权利或利益。

BELTRÁNDE HEREDIA YONÍS,《违反义务》,EDERSA,马德里,1990年,第1页。18

第1325条-第三方履行义务的责任

“除非另有约定,使用第三方执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对后者的故意或不法行为负责”。

VEGA,同上。cit。,p。266。

第1332条-补偿的公平估价

“如果无法证明赔偿的确切数额,法官必须通过公平的评估来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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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和业务推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