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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公共部门的采购和预付款

Anonim

我对公共实体与国际组织最近签订的合同感到震惊,这些合同没有考虑到法律和技术规定。

在公共资金的管理中,应考虑法律框架,特别是确立合法性原则的《公共行政总法》第11条,以便在公共部门中可以执行法律框架允许的内容。 ,《财务管理和公共预算法》第66条,其中考虑了“单一基金”的原则,该原则决定了所有资源都构成一个单一的基金;以及《总审计长组织法》第9条,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定义公共资金。

在其中的一些合同中,已经预付款,除了保险金和订阅杂志和报纸外,公共部门不允许预付款。鉴于公共部门必须遵守《公共行政法》第11条所规定的内容,因此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只能执行法律框架所允许的意义。就预付款而言,《行政合同法》法规只有一项规定,即2006年9月27日第33411-H号行政法令,该规定在第35条中作了规定。-预付款:

收到货物或服务后向承包商付款。但是,如果这是由于习惯或商业惯例产生的,经过适当验证的预付款,则可以约定预付款;因使用的付款方式或市场条件而异,例如定期订购或出租。已经为承包工程预付款,对于工程必须牢记,必须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并且预付款仅适用于上述第35条所规定的例外,该条指出:“上述规定不影响适用于公共工程合同的材料的预付款”

因此,由于它们可能承担的责任,我看来有必要审查一些公共部门实体用于签约货物,服务和工程的程序,尤其是在预付款方面。

Lic Bernal Monge Pacheco。顾问。

哥斯达黎加公共部门的采购和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