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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品销售中的保险合同和风险转移

Anonim

商品的国际销售是国际商法的卓越合同,是人们发展与交流的重要手段。

当前,科学,技术和电信的发展已使人们几乎瞬间连接起来,而无论距离多远,因此,在必须实施时,国际业务受到了青睐。完善必要的控制和法律安全机制。在线商务的发展已经达到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长距离还是短距离,这都是数字时代。

品牌国际销售中的保险承包和风险传递

尽管如此,商品的国际销售仍处于这种形式,关于这些合同的运行风险,运输时间以及对冲和预测,继续面临着与几年前一样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在其中扮演主要角色。因此,这项工作的主题是国际商品销售中的风险转移和保险合同。

该合同的国际性使其受制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这可能导致法律冲突和其他不幸。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开展了统一运动,结果建立了各种法律机构和法规,以统一与此合同有关的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自1980年以来的商品(也称为《维也纳公约》)在很大程度上规制了有关国际商品合同符合性的一切事项,但其有效性要求除外,该要求必须遵守缔约方之一的内部规定,或者订立合同的地方,根据lex loci regit actum原理。

《国际贸易术语通则》(最新版本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概括了商人交易的某些方面,例如货物的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运费的支付责任,保险其他与发送商品的接收,满足某些要求等有关。

在古巴,商品的国际销售受《维也纳公约》的约束,该公约自1995年以来就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此外还包括2001年5月3日外贸部长的第190号决议,进出口,对国际销售合同的谈判,协调和执行过程进行规范。另一个规范国际商品销售重要方面的法律文件是Incoterms规则,我们主要在CIF条件下签订合同:成本,保险和货运,成本,保险和货运,尽管这为我们国家带来了原则上的经济利益,因为不必支付运输和其他商品的费用,它带来了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为有时买方购买最低承保范围的保险,而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旅途中的货物变差,或者其他事故蒙受了损失,古巴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有接受保险的义务,因为尽管合同保险未涵盖承保范围,但卖方已履行了义务,并且对卖方无其他要求。

从这种情况下,当前工作的科学问题就形成了:

根据《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何应对在古巴到岸价,成本,保险和货运条件下国际商品销售的不利影响?

用来解释该问题的假设是:在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成本,保险和运费下签订合同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指定卖方要与之签订的保险要求来抵消。合同中包含确定保险单必须达到的某些最低标准的条款。

这项研究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主要在于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在该领域,涉及到到岸价格,保险和货运条件下的国际商品销售,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于古巴公司而言,为了追求该国的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原因和方法。按照理论顺序,已对与商品的国际销售,保险和风险传递相关的主题进行了不同的调查,例如:Alejandro VIGIL IDUATE在2011年对保险合同和INCOTERMS 2010进行的研究; 以及Lorena BERMEO ACELDAS和其他人开展的名为“国际商品销售”的本科工作。但是,对于在此课程中提出的问题的任何具体研究的存在,还是未知的,这是新颖性及其实用性。

相应地,这项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对国际商品销售中的风险转移和保险合同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并能够提出建议以应对出现的问题。在国际合同中,包括到岸价,保险费和运费,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作为具体目标:

  • 对国际货物的一般销售进行理论上的理论研究,研究有关风险转移和保险合同的最重要的理论要素,分析在国内和国际上管理该合同的主要法律机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重点关注到岸价格,保险和运费,成本,保险和运费及其在古巴的表现。

使用的方法包括:

  • 历史逻辑学,用于研究商品国际销售的演变历程;由于当前的调查主要是纪录片,因此对文献进行分析;理论家和逻辑历史学

与这些方法相对应,将使用以下技术:

  • 审查法律和法律文件。

这项研究建立在以下学科获得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义务和合同法,商法,古巴保险,海事法和国际私法。这些是无法构想当前工作的科学基础,例如:合同的要素,内容和分类; 从《商法》的角度研究商品的国际销售,其中分析了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问题,在此范围内,; 以及在制定规则以确定主体的法律能力以及解决国际私法关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时(如国际交易的国际案例)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商品,不仅可以确定必须约束该合同必须满足的正式要求的法律,而且还可以确定将有能力解决每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冲突的论坛,这主要是在外国法律的适用性方面进行的研究。 ,以及具有国际司法权限的。

希望通过这项研究,该研究将对我们的专业学生和专业人士具有形成性的效用,并达到设定的中心目标,并为CIF,成本,保险和货运,成本,保险和货运,以追求我国的经济发展。

第一章:国际货物销售的一般信息

  • 民间,商业和国际销售之间的区别。

出售是一项合法业务,通过该交易,称为卖方的主体同意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名称为买方的商品,而买方又为该买方支付一定价格,以换取好。根据古巴民法典,这是民间买卖。

现在,要使该销售具有商业性质,必须满足三个要求,这可以从第325条的文字中解释出来商法典。首先,其目的是从所购商品的转售中获利,其客观因素是商品家具的性质,并且还谈到了与商品的转换或不转换相对应的无关紧要的要求。转售前。

如果销售的任何元素具有外国特征,无论是按主题,按货物的位置还是按订立合同的地点,这种交易都是国际性的。

  • 国际销售合同的要素。

关于国际销售合同的内容,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以民法规则为准,这可以从《商法》第五十条中得出。,本文确定了一般性商业合同法律的优先顺序,因此确立了销售法律的优先顺序,并确定首先要符合商业法典中关于买卖的特殊规定《民法典》规定的关于销售的一般和补充补充规则。

这些要素将是主观的,真实的和形式化的。关于后者,由于买卖是双方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在各方的同意(主观要件)的前提下,买卖合同是完善的,原则上不需要形式手续即可。但是,当事方必须在所有与合同效力有关的方面遵守合同订立地的国家法规,除了国际销售合同的经济范围外,通常还会使用书面形式来为您提供该行为具有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和证据价值。

个人因素是那些完全有能力约束自己并表达同意的对象。根据《商业法典》第325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尽管实际上,本合同的绝大多数主题正是商业企业家,但不一定要是商业企业家。他们将其用作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任何销售中的真正要素都是事物,并以价格换取事物。价格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或可确定的,并且必须由代表价格的金钱或符号组成,因为如果价格由另一种商品组成,则该价格将为掉期合约。

销售对象:从《商业法典》第325条的字面解释可知,只有可移动的物品才能成为商业销售的对象。另一方面,房地产的销售也可以被认为是商业性的,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发生在房地产公司合法交易中的那些,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首先是在第325条中没有明确禁止出售房地产,在法律没有区别的地方,则不可能加以区别;第二是1985年《西班牙商业法典》的理由说明,并于1986年扩展至古巴,说明房地产的商业性质的情况,在特定情况下以论坛的评估为准。但是,必须记住,《商法典》中关于商人买卖的大多数戒律都是为了规范个人财产的交易,因此,其许多指导原则都无法适应不动产。

1.3-合同内容

1.3.1-卖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在任何买卖中的主要义务是事物的交付,交付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例如双方的主要义务,必须在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条件下履行义务合同规定。交付后,合同的主要义务得以履行,即将财产转移给买方。公约第30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在商品交付中增加了相关文件的交付,以转移其所有权。在第31条中,定义了交付,即在不同情况下: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将交付交付给承运人;如果已经为提供货物设置了特定地点,或者它们在特定的地方,必须立即送到那里;在其他情况下,则应在订立合同时在卖方设立地的规定中列明。

除非有相反的约定,卖方还必须保证买方在所传送的物品上享有和平享受,并且还必须完好地交付该物品。因为如果发生这些情况中的某些,卖方有义务进行清理。这项义务在《维也纳公约》第35至44条中作了规定,涵盖了由于购买者享有优先权而剥夺了购买者全部或部分财产使用权时发生的驱逐注销。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退还价格,以及偿还因搬迁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商品中的恶习卫生,在此之前,买方可以援引其不符合项,并要求其更换,维修或什至终止合同,并在所有情况下要求赔偿损失。

为避免这种情况,公约确立了某些规则,例如买方有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检查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第35条所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货物,所有这些要素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和有效包装。

1.3.2-买方的主要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的价格,并在商定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公约》第53条)。该公约规定了合同双方在没有确定价格,确定价格的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的补充规则(同一法人第55至58条)。例如,根据第55条,如果价格没有确定,或没有给出确定价格的准则,则将考虑订立合同时商品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任何国家(当然没有批准《公约》第二部分)在其有效性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合同价格,则该合同将无效。。

1.4-国际销售合同的分类。

出售是域名的转让协议或声明所有权,因为它可以将商品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以换取约定的价格。它也是主要合同,因为它独立存在,不需要其他合同。

国际销售是一种协商一致的合同,也就是说,它是在当事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完善的,它是基于当事方就其实际内容和合同中所包含的其他方面达成的协议;并根据《维也纳公约》第11条,对于合同的组成没有正式的要求。但是,该公约的性质是手段,并不规范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其第96条中,它提到了国内法。,以确保其有效性,因此,如果签订合同的国家/地区的内部订单要求书面形式或其他庄严性,则必须完成这些手续才能使合同存在并有效。

这是一项双边合同,因为当事双方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也就是说,当事双方同时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彼此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论中我们可以通过三个要素来确定双边合同:首先,当事方有义务;第二,每项义务找到存在于另一项义务中的原因,即它们是相互和相互依存的;第三,要求上述利益互惠是原始的,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 1980年《维也纳公约》第30条和第53条分别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主要相互义务。

国际商品销售合同是一项繁重的合同,因为自合同订立以来,每一方都希望从另一方的留置权或牺牲中获利或得益,这两项义务均源自同一合同。此外,上述考虑均由当事方承担,最初是等效的,尽管根据统一私法协会原则第6.2.1条,有时对任何当事方而言最终可能会更加繁重,只要它不会导致过度繁琐。同样就其繁琐而言,可以宣布它通常是可交换的合同,因为当事双方在形成合同时就以充分确定的方式考虑了合同将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和损害。但是,根据《维也纳公约》,当合同构成中的获利和损失风险无法确定时,由于它们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因此也可能会出现随机繁琐的情况。

这是典型的合同或指定合同,因为它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该法规的特定规则。就国际销售而言,它既有内部规定(就2001年古巴第190号决议而言),也有为其提供特定规定的国际规定(《维也纳公约》)。

它是立即执行的合同,因为从合同的完善性出发,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是可要求的,也就是说,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即刻完善,因为就其本质而言,单一解决方案已用尽,合同完成了,而不管收益是否受某些条款(例如分期付款)的约束,因为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便于执行,而不是因为存在任何“法律上或自然上的不可能” 因此它可以立即运行。

1.5-规定。

1.5.1-统一运动的背景。

为寻求更安全的国际合同,以及尽可能避免国际私立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的目标,例如国际销售合同;统一运动的兴起,其先例在20世纪上半叶与UNIDROIT(统一私法研究所)一起显现出来,其统一国际私法规则的举措被第二世界所打断。但是,在该机构的倡议下,该问题的研究于1951年在海牙国际法会议上恢复进行。

随后,在196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批准了两个法律,这两个法律是由一个委员会创建的,旨在起草统一合同和出售个人财产的草案。这些法律是《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统一法》,它们构成了维也纳会议的重要前身,尽管如此,这些法律仍未达到必要的武力,其中包括批准这些国家的国家数量较少的原因。

面对这一挫折,于1966年成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该委员会在研究现有统一法律失败的原因的基础上,准备了一个新项目,其中纳入了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以及商品的国际销售。

贸易法委员会于1978年6月16日通过了这一新项目,并在联合国在维也纳霍夫堡皇宫召开的会议上,由62个国家的代表一致批准,从而诞生了《联合国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获得批准,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首先,它的主要贡献在于试图统一贸易,不受成员之间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为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确定性,从而允许开放市场和简化商品交易。

许多国家都遵守了该公约。古巴于1994年11月2日加入该清单,并最终成为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1995年12月1日,古巴生效,它成为适用于国际采购的主要法规。古巴实体以及其他法律机构,2001年第190号决议,《进出口活动条例》。它负责规范在国际销售合同的谈判,协议和执行过程中必须满足的各个方面。

1.5.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

考虑到国际贸易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从其序言中确立其基本目标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就可以看出这项多边国际条约的价值。除了认识到有必要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外,还认为采用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的统一规则不会与国际运输的法律障碍发生冲突。

它由101篇文章组成,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公约的规定范围和该合同的其他一般规定进行界定。合同没有定义国际销售或商品的概念,但在第1条和第2条中,它确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将不存在这些条款。

分别在其第4条和第5条中确定了其范围,确定该公约仅规范销售合同的形成以及当事方的义务和权利,并且不适用于其他要素,例如,它将适用于合同的效力,也不适用于缔约方的能力,为此,将根据国家法,将根据国家法律,当事方的住所,当事方或订立合同的情况加以考虑。

解释是需要分析的主题之一,目的是更好地应用公约。第7条规定,将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并考虑到公约在追求其统一性方面的目标,第三,本着诚意,它在实法中的职能中具有诚意。 ,作为解释的标准,考虑其在确定当事方意愿方面的作用17。它还预见到,对于大会明确处理的那些事项,将按照其所掌握的一般原则播出,如果这些原则缺乏或不足,将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判断,以解决法律冲突。 。

在其第8条中,提到了当事方的声明和行为的解释,规定在不采取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当事方的意图,以及如果还不够,则说明双方使用的习惯和习俗及其后续行为。关于这些使用的规范性价值,第9条规定了当事方在合同中包括或不包括这些使用或明确排除某些使用的可能性,但如果包括这些使用,则对当事方来说是强制性的。

该公约的第二部分致力于合同的订立。它从要约和接受的融合,其要求和实施形式等方面详细发展了其完善的整个过程。它还负责为这些行为中可能出现的不同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例如撤销要约,在该问题上,公约在要约可撤销性原则到接受与不可撤销性之间处于中间位置。一般一段时间。将要约的可撤销性作为一般规则,但当收件人在发送接受书之前不知道要约的不可撤销性,或者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它们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它还解决了其他问题,例如接受修改后的接受,接受中的沉默值等等。

在协议的第三部分中,所有与货物销售合同内容有关的事项均受到规范,双方的义务(已在合同内容部分中涵盖),风险转移(这将是本工作第二章的主题,以及与违约和终止合同有关的其他主题。同样在本部分中,它在买卖双方的义务中分别规定了他们对于另一方违反合同所拥有的权利和行为。该协议提供的解决方案是灵活的公式,旨在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第71至88条规定了买卖双方义务的共同规定,其中包括可预见的合规性,损害赔偿,连续交付的合同,利益,决议的效力和货物的保存等。

在构成公约第四部分和最后一部分的《公约》最后条款中,对各国接受,批准和加入《公约》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各国对公约的某些部分进行谴责的机制。缔约国,可以放弃批准该公约的某些部分,损害其内部秩序。

1.5.3-INCOTERMS。

国际商业条款(INCOTERMS)构成规范国际销售的法规的一部分。这些是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允许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最广泛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它的原始版本是1936年,由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更新,最新的更新是201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条款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他们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同意,因此它们是可选的和合同性的,因为这取决于合同法律业务中所表达的当事方的意愿。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括了贸易的某些方面,例如:货物的交付方式,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运费的支付责任,保险以及与签发收据有关的其他事项。商品,符合某些要求等。关于INCOTERMS,将深入研究此工作的第二章,因此现在无需开发此主题。

第二章:国际货物销售中的风险传递和保险合同。

2.1-国际销售中的风险传递。

根据YAÑEZQUIVEIRO的说法,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这个词来自意大利的risico或rischio,反过来又来自阿拉伯的rizq,意味着天意所提供的。关于事件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费用或其他损失。

在国际商品销售领域,风险是指从合同完善到交付给买方,商品遭受任何变质,损坏或损失的危险。

因此,有必要从合同的形成中预见谁将在合同的每个阶段承担风险,即谁将容忍货物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减损的负面后果。

风险既可以由自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罪魁祸首将承担责任,也可以出于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引起,下文中将称为当事人,即当风险是由原因引起时,他们必须容忍。超出合同各方的控制范围。

《维也纳公约》在其条款中将风险的传递规定为66至70。从合同的完善起,风险由卖方承担,如果风险由卖方承担,则他将失去商品,无权索要价格,否则,如果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则他将承担该风险,必须付款没有收到或有缺陷的价格。

第67条对多式联运作出了规定,规定在没有关于交付地点的具体协议的情况下,将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与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相一致。

根据《公约》第六十八条,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的转移时刻可能取决于合同完善起的两个时刻,或者,如果情况如此,则取决于交货时间,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或应该已经知道货物的丢失或变质。

在其他情况下,《公约》第69条规定,风险转移到买方的操作应从商定交付之日起开始,或者自将货物提供给买方后,不再进行。尚未识别的商品将提供给买方。

《商法典》建立了一个一般的制度,并根据合同的类型确定了一些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例如,在其第333条中,它规定,在出售属于某件事物的情况下,风险是从完善中转移的合同的规定,何时将其交付或提供给买方,或者如果由于对买方可用而将其提供给买方,则表明买方未接受合同,而卖方已成为货物的托管人; 除非卖方有意图或过失。

就《商法典》第334条中的条款而言,规定了例外,即传播时间与先前时间有所不同,例如,在使用普通物品的情况下,仅将普通物品的风险理解为已传播,当指定时(334.1);直到对商品进行检查为止,然后才授予购买者事先确认和检查所售商​​品的权力(334.2);对于有条件的合同,直到物项未达到约定的条件(334.3)。

目前,通常使用Incoterms规则来确定交货时间,地点和条件,并考虑到由于Incoterms是非强制性的业务规则,各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同意使用并指定使用的术语和年份。

外贸部长第190/2001号决议规定了所谓的“ C组”中所用术语的程序”(支付主要运输费用),由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成本,保险和运费组成; CIP运费和付至(CIP,付给(…商定的目的地)的运输和保险,CFR成本和运费(成本和运费(…约定的目的港)和CPT付给(CPT,付给(…所有这些共同点是,卖方有义务为货物的运输签约并付款,而不必承担货物可能遭受的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发布的规则,它们统一了一组商业术语,以促进商品的国际销售,规范与交付商品所涉及的任务,成本和风险相关的所有事项。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2010年,与前一个版本相比做了几处更改,首先,规则的数量从13个减少到11个,其中包括两个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AT规则,终端和DAP,它们取代了Incoterms 2000 DAF,DES,DEQ和DDU规则。无论商定的运输方式如何,都可以使用这些新规则。

2.2-国际商品销售中的保险合同。

与风险的传递密切相关的是订约保险的问题。通过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实体的人有义务向另一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向另一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付另一笔利益,但不得超过约定的限额。 ,即合同中约定的索赔发生时的溢价。

以前,古巴的保险受《民法典》第448至465条约束,但12月23日关于保险合同的第223/2008号法令废除了这些规定。,该法律机构对第5条中定义的有关保险合同的定界,构造,要求和其他方面的所有方面进行了规范。通过收取保险费,以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合同所涵盖的风险所造成的后果方面的利益”。

在国际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商品的可保利益,主要受保护的是,在商品丢失或变质的情况下,保险人赔偿必须承担风险负面影响的当事方,这样您的资产在支付保费金额时不会受到很大影响。

在学说中,保险合同经常与保单一起确定,这是将本遗嘱协议正式形式化的文件。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会员合同,因为这些条款是由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而交易对手则接受或不接受。它是繁重的,协商一致的,主要的和双边的。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为只要保单有效,保险人的义务就会保留。

12月23日的第223/2008号法令,保险合同在第62条中将保险实体在古巴经营的分支机构或方式分类为资产,个人,民事责任等。

货物保险包括在货物保险组中,在上述同一法律机构的第63条之时,该保险组将某些事件对被保险货物造成的损害和损失作为可保权益。

根据《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必须为将要作为国际运输对象的货物订立保险合同,这种义务可能涉及任何有关方面,卖方,买方或承运人。

商品保险的运作具有某些要素。首先,考虑到购买和销售的条件以及所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这些条件清楚地确定了谁有责任在运输过程中订立货物保险合同,以及在每种情况下谁应对。然后,由保险公司任命的故障专员是评估其索赔的索赔人。

卸货时,运输单据必须包括所发现的损坏或损失,并由接收者,承运人或其代表妥善签署。

根据OROSA,国际商品运输保险单的最低内容为:

缔约方:保险人(承保风险),被保险人(风险由谁承担),保单持有人(由谁支付保险费),受益人(由谁在提出索赔时收取赔偿金)。

商品:要运输的商品的类别和数量,包装,单位,重量,立方体,标记,商品价值和被保险价值。关于运输:运输方式,路线,可能的转移。

与风险覆盖率和保费有关的所有内容,包括:商业保费,法律附加费和总保费。以及发生损失时的义务,被保险人和保险实体。´

据到V IGILDUATE 29项在货物运输的主要政策是:这是一个单一的运输单或孤立的政策; 它所服务的开放或浮动保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连续装运;以及联合政策,这是一种用于货物多式联运的政策。

保险合同在所谓的风险管理或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作为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古巴的到岸价合同。负面影响以及抵消它们的原因和方法。

3.1。CIF条件下的国际商品销售。

CIF成本,保险和货运,成本,保险和货运是术语,在古巴使用最广泛,在现代国际销售中使用最广泛,这正是由于它提供的好处,因为在此条款下,协议价格不仅包括商品成本,还包括商品到达协议港口所需的运费,以及销售公司必须保管的保险合同。

响应于此,当货物在船上时,交货时间结束并且风险转移开始,从而解除了卖方的主要义务,即卖方的货物交付,符合期限和规定条件。

卖方订立的运输保险应承担买方在货物丢失或变质时必须承担的风险,因为货物的扣押将由买方承担风险。

通常,在CIF条件下交付所需的知识和其他文件,例如保险单,货物发票,如果由卖方付款则收取运费以及经双方同意时提供的质量证明;它们的发生是为了支付价格或卖方放开的信件,或者是根据规定的条件,而不是接受后者,这是由于商品一经降落就成为皇家的传统,并且具有向卖方提供的知识。买方。

就买方而言,买方必须在发现的条件下接收货物,因为他是在旅途中承担货物遭受风险的人,并在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要求卖方订立合同; 并根据文件和商品的交付支付约定的价格,我知道在CIF买卖中,约定的价格包括商品成本,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买方承担卸货成本和财务权利。

3.2在古巴使用到岸价一词的主要问题及其某些原因。

但是CIF条件带来的危险有时并未引起注意,给买方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卖方必须与之签定的保险具有最小的承保范围,因此,一旦发生索赔不足以承担损失,因此,买方可能极大地影响其资产,甚至导致破产。

卖方有必要注意这种情况,以便他可以及时调整想要获得的保护,并在合同中明确同意这一点,以保护自己免受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古巴商业实体由于商品的保险而受到了无数的经济损失,这些商品的保险范围极小,甚至其他困难的政策也阻止了其索赔,例如以非通用外语书写。

这些情况除其他外,是由于古巴商业实体对国际舞台上的保险缺乏了解,以及它们在最高级别时在谈判中很少注意这一问题。

3.3解决或避免这些问题的方法。

为了避免在CIF条件下订立合同时出现的问题,已经确定了不同的方式,例如,关于卖方有义务签订合同的保险具有最小承保范围,买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确定您想要获得的承保范围,以及其他附加的承保条款,例如战争保险或机组人员罢工等。

买方还可以关闭自己的额外保险协议,双方将明确约定要签订的保险的所有细节。

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国际地位,因此,应使商业公司,尤其是古巴保险公司保持最新状态,并与国际保险公司保持经常性的互动,以便它们就保险单方面的问题向其他古巴公司提供指导和建议。国际承包保险。

另一个解决方案可以是在国际销售合同中包含一个条款,在该条款中必须满足卖方签订的保险的最低要求,例如西班牙语,涵盖上述责任百分比。赔偿金额与价格相同的货币,以及在运输延误或其他问题时可能需要的额外保险。

可以根据外贸部长当前的第190号决议(特别是由于第61条中的o)小节的结果,将本条款包括在内。,在确定了条款必须包含的某些要素的情况下(国际销售合同中不应缺少这些要素),在上述小节o)“其他条件”中作出规定,此外还可以将其包括在内当事人意愿的自主权,为货物保险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要满足的最低要求,是接受合同的另一条件。

结论

将销售定性为商业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有意从转售购得的商品中获利,并且要使其具有国际性,就必须具有外国元素。

风险转移在不同时间进行,具体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和出现的情况,但通常与交货时间相对应,或者商品可供买方使用。

当前,大多数合同都同意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某些术语,该术语确定了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一般性问题。

CIF成本,保险和货运,成本,保险和货运一词是古巴使用最广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销售中使用最广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所带来的好处是,它不仅在约定的价格中包括了商品成本,还包括运费和保险合同,由销售公司负责。但是,卖方必须购买的保险具有最小的保险范围。

由于古巴商业实体无数次地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因是受保货物的最低保额政策,甚至是其他困难的政策也阻碍了其索赔,例如,非通用外语,其资产遭受风险的影响。

在主要原因中,可以看出古巴商业实体在国际舞台上对保险的错误信息,以及当它们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时,它们很少关注谈判中的合同保险问题。

为避免或减少在CIF条件下签约的不利影响,您可以订立额外的保险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同意买方想要获得的承保范围,方法是在国际销售合同中加入条款。 ,其中规定了要与卖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例如,使用西班牙语,涵盖高于约定价格的责任百分比,并且赔偿金采用相同货币价格,以及运输延误或其他问题时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保险。

推荐建议

  • 在后续调查中继续研究此问题。

为了抵消合同到岸价格,成本,保险和运费,成本,保险和运费的不利影响,建议:

  • 古巴保险实体保持最新状态,并与国际保险公司保持不断互动,以便它们就国际承包方面的保险事宜向其他古巴公司提供信息并提供建议。关于保险,在国际销售合同中应包含一个条款,在该条款中,卖方要订立的保险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例如,不仅要使用与约定价格相同的货币,还应使用以与签订国际销售合同相同的语言,并且它涵盖了超出约定价格的负责任百分比,并同意在运输延误或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的附加范围。

参考书目

  • 洛雷纳(Lorena)和其他国家的BERMEO ACELDAS:“国际商品销售”·DC,波哥大。 2005,178羽哈佛大学,本科工作,1885年《商业法典》,2012年2月3日,《古巴商法专题》作者集体,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FélixVarela),哈瓦那,2002年,第614页。 《维也纳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维也纳,1980年,21pDÁVALOSFERNÁNDEZ,Rodolfo:国际私法,一般部分,社论:FélixVarela,拉哈瓦那,2006年,第230页。 -2012年2月3日的第223/2008号法律,保险合同中的西班牙皇家学院词典,在Microsoft Encarta 2009中。Incoterms®2010,国际商会,2010年。第59号法律, 1987年7月16日。2012年2月,古巴共和国民法典。NEMEVILLAREAL,玛莎·卢西亚,“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由于所售物的损失引起的风险问题”,2012年2月3日,第42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秘书,2012年2月3日,第12p。关于汽车保险的注意事项”,《哈瓦那》,2007年,第77页。巴塞罗那公司法大学,哈瓦那大学法学硕士硕士论文.OJEDARODRÍGUEZ,南希·C等人,合同法,第一卷,合同通论,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Felix Varela)。古巴哈瓦那,第200、359页。亚历杭德罗·奥罗萨,“商品保险”。Unidroit国际商业合同原则,2012年2月3日。外贸部长第190号决议,2001年5月3日。进出口活动规定。至。古巴共和国商会国际销售部。第19号小册子,古巴法律收藏,sfSÁNCHEZCALERO,费尔南多:第二商业法制度,证券,商业合同,破产法和海事法,汇集了法律出版商,马德里德,1996年。 Seguro y los INCOTERMS 2010”,2012年2月3日,30p.YÁÑEZQUIVEIRO,曼努埃尔:“ El Seguro(Part I)”,《古巴法律杂志》,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88页。190. 2001年5月3日,对外贸易部长第190号。关于进出口活动的规定。至。古巴共和国商会国际销售部。第19号小册子,古巴法律收藏,sfSÁNCHEZCALERO,费尔南多:第二商业法制度,证券,商业合同,破产法和海事法,汇集了法律出版商,马德里德,1996年。 Seguro y los INCOTERMS 2010”,2012年2月3日,30p.YÁÑEZQUIVEIRO,曼努埃尔:“ El Seguro(Part I)”,《古巴法律杂志》,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88页。190. 2001年5月3日,对外贸易部长第190号。关于进出口活动的规定。至。古巴共和国商会国际销售部。第19号小册子,古巴法律收藏,sfSÁNCHEZCALERO,费尔南多:第二商业法制度,证券,商业合同,破产法和海事法,汇集了法律出版商,马德里德,1996年。 Seguro y los INCOTERMS 2010”,2012年2月3日,30p.YÁÑEZQUIVEIRO,曼努埃尔:“ El Seguro(Part I)”,《古巴法律杂志》,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88页。第19号小册子,古巴法律收藏,sfSÁNCHEZCALERO,费尔南多:第二商业法制度,证券,商业合同,破产法和海事法,汇集了法律出版商,马德里德,1996年。 Seguro y los INCOTERMS 2010”,2012年2月3日,30p.YÁÑEZQUIVEIRO,曼努埃尔:“ El Seguro(Part I)”,《古巴法律杂志》,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88页。第19号小册子,古巴法律收藏,sfSÁNCHEZCALERO,费尔南多:第二商业法制度,证券,商业合同,破产法和海事法,汇集了法律出版商,马德里德,1996年。 Seguro y los INCOTERMS 2010”,2012年2月3日,30p.YÁÑEZQUIVEIRO,曼努埃尔:“ El Seguro(Part I)”,《古巴法律杂志》,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88页。“ El Seguro(Part I)”,《古巴法律杂志》,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88页。“ El Seguro(Part I)”,《古巴法律杂志》,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88页。

解释性说明:公约对这项工作理解为《维也纳公约》。

VIGIL IDUATE,亚历杭德罗,“ 2010年保险合同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2年2月3日,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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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ÁNCHEZCALERO,费尔南多:《第二次商法制度》,《证券,商业合同,破产法和海事法》,法律出版商齐聚一堂,马德里德,1996年。古巴商法,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FélixVarela),哈瓦那,2002年,第614页。

达瓦罗斯·费尔南德斯(DÁVALOSFERNÁNDEZ),《鲁道夫:国际私法》,一般部分,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FélixVarela),哈瓦那,2006年,第230页。

第325条:以转售的相同方式或以不同的方式出售可转售的可售商品,目的是从转售中获利。商业代码。

AGUIRRE ECHEVARRIA,Justa Aurelia,第十一章:商业买卖,作者集体,古巴商法专题,社论:FélixVarela,哈瓦那,2002年,第614页。

《商业法》第50条:与本合同的要求,修改,例外,解释和终止以及当事方的能力有关的一切事物,均应以本《守则》或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的一切事物为准,以商业合同为准。特别是,按照普通法的一般规则”。

AGUIRRE ECHEVARRIA,Justa Aurelia,第十一章:商业买卖,作者集体,古巴商法专题,社论:FélixVarela,哈瓦那,2002年,第614页。

Justa Aurelia的Aguirre Echevarria:第十一章:商业销售。作者集体:“古巴商业法的主题”。发行人:FélixVarela。哈瓦那 2002年。

同上

根据Giorgi的分类,OJEDARODRÍGUEZ,南希C,第四章:合同分类,OJEDARODRÍGUEZ,Nancy C.等,合同法,第一卷,合同通论,社论Felix Varela,哈瓦那,古巴, 2001,第359页。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不必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也无须遵守其他任何正式要求。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证明,包括证人。《维也纳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维也纳,1980年,第21页。此后:《维也纳公约》。

让我们记住,国际私法的准则主要是国内法的准则。

DÁVALOSFERNÁNDEZ,Rodolfo,第一章,一般,DÁVALOSFERNÁNDEZ,Rodolfo,国际私法,一般部分。发行人:FélixVarela。哈瓦那,2006年。

OJEDARODRÍQUEZ,南希C,第四章:合同分类,OJEDARODRÍQUEZ,Nancy C.等,合同法,第一卷,合同通论,Felix Varela,古巴哈瓦那,2001年,第359页。

洛雷纳(Lorena)等人的BERMEO ACELDAS,《国际商品销售》·DC,波哥大。2005,178羽 哈维纳大学(Pontificia Javeriana)的本科工作。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性说明,网址:12p。Intranet.lex.uh.cu,2012年2月3日。

Manuel的YAÑEZQUIVEIRO,“ El Seguro(Part I)”。古巴法律评论,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43页。

皇家西班牙科学院字典。在Microsoft Encarta 2009中进行了咨询。

见条款:《维也纳公约》第66、67、68、69和70条

第六十六条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的商品灭失或变质,不应使他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除非这是由于卖方伊比德姆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参见《商法典》中关于339的第331条。

请参阅外贸部长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第190/2001号决议第76条,国际商会,2010年。

第三:废除1987年7月16日第59号法律的《商业法典》第二卷第八章和《民法典》第三卷第XVII标题,并且废除了与该法令相抵触的更多法律规定。 -法律;(…)。12月23日第223/2008号法令,关于保险合同,请访问wwwintranet.lex.uh.cu。

参见:贝尔基斯·卡里达德(NU)有关汽车保险的注意事项”,《哈瓦那》,2007年,第77页。论文在巴塞罗那公司法大学,哈瓦那大学获得同源硕士学位。第13页

这些字符在此不再赘述,因为先前在本调查的第一章中已对它们进行了说明。

OROSA,亚历杭德罗,“商品保险”,网址为http://blog.iedge.eu/direccionmarketing/marketing-internacional/exportacion-importacion/alejandro-orosa-el-seguro-demercancias/

曼努埃尔·亚涅斯·奎维罗(YÁÑEZQUIVEIRO):“塞古罗(第一部分)”,《古巴法律杂志》,第12号,全国法学家联盟,哈瓦那,1997年,第188页。

参见第六十一条:在买卖合同中,涉及以下方面的条款将包括在其他条款中:(…)或)其他条件。外贸部长2001年5月3日第190号决议。关于进出口活动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还应包括下列方面:(……)或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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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品销售中的保险合同和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