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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的矿业税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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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智利的矿业税收考虑

一般特征

采矿活动是创造财富的来源。因此,政治权力,无论其理论基础如何,都将始终对此感兴趣,因为他们热爱财富。从字面上看,因为它使他们能够获得用于帝国,王国,国家或国家的工作的资源,以资助必要的上层建筑,从而使社会生活(一些人比其他人更隐蔽地争论)也是)

这种现象并不新鲜,有历史性的先例可以批准上述说法。-每当社会制度被制度化为一种权力时,统治者便有兴趣将采矿作为支持国家所必需的经济资源。 --

这样,农业,即起源于社会的经济活动,逐渐被取代,在权力,国家,官僚机构和人类发展受到影响的范围内,丧失了其祖先和政治历史影响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变得更加复杂。

在古罗马时期,农业活动被认为是该市的重要财富和经济支持,采矿活动并不是很重要,因此古罗马法没有将其视为重要的现象。从具有特定规则和原则的法律角度出发,并且仅在使用权图中特定案例的情况下间接提及使用,捐赠,款项支付。-罗马土地上的地雷与他们所处的财产以及土地上个人的财产包括地雷。

该活动在该省具有相关性,因为该省的领土拥有不同于罗马土地的财产制度-被征服的土地属于“老年公共”,属于罗马人,由参议院管理,取名参议院省份;那些加入Fiscus的皇帝的遗产,即皇帝的遗产,由他管理。

从这里开始采矿税的概念;就是说,直到今天采矿业都伴随着税收利益而征收税收。

个人使用该土地的唯一可能性是通过支付租金或教规(称为vectigal)来规范,该租金或契约受租约结构管辖,租约的所有者是罗马人,而租户是矿工(vectigalista)。但这不是强制性的,因为这种关系是私人的,它是一种收入。

在参议院省,财政部有更强的干预力和影响力-开采矿山的个人也必须缴纳称为“第十”的税,最初是用于大理石的。在《维帕斯卡法律》中,提到了矢量,财政制度和检察官金属的存在。

迄今为止,从罗马省开始,采矿活动作为创造财富的来源一直受到皇帝,国王,君主,统治者的关注。 -在农业和畜牧业经济的主导下,几乎没有完全放弃采矿剥削的情况下,罗马西班牙裔的西哥特王国的采矿活动并不重要。

在中世纪后期,与法律的发展有关的三个重要过程是:a)接受公社; b)真正的原住民权利的产生和发展; -讨论地雷的皇家统治的时期,通过七场博弈接受普通法,通过阿方索法律遵守国王的标准;但是从我们感兴趣的角度来看,即实际税收的观点,并没有重要的新颖性,因为以某种方式保留了该省的罗马概念。

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西班牙法律中,皇家立法处理的问题之一是采矿活动,颁布了规范矿山,其工作和税收制度法律状况的规定,其指导原则将一直有效到那时。直到19世纪,该法令才制定了指导原则。一般来说,一旦产生了成本,便确定三分之二的矿物属于国王,其余的则属于矿工。 -开采和提取矿物。-黄金方面有例外,其中一半的矿物应在不扣除成本的情况下出资-

在《印第安纳州市政法》中,采矿活动中的皇家税收原则在早期得到确认,该原则是通过1504年天主教君主卡建立的,确立了皇家王冠相当于印度提取的矿物的第五净含量。 ,脱离了卡斯蒂利亚采矿的税收制度。

智利获得独立后,管辖殖民地的同一法律继续在采矿业中应用,以至于新西班牙条例在其颁布第一个《采矿法》之前一直有效六十多年。 1874年。-后来在智利发布了1888年《法典》;1930年法典;-1932年法典,最后是1983年法典-

如您所见,许多《守则》在短期内从不同的法律角度管理采矿事务,反映出这是一个有争议的,动荡的问题,难以在深远的法律规范中维护-也许政治化身在我们-解释这种法律上的流动性。-自本世纪初以来,功率因素已得到实质性修改。-20世纪初,强大的农业在采矿业方面并没有多大改变;第一,现在处于坦率的危机中,没有在政府领域内确定权力,第二,现在,作为国家生存的堡垒和支柱。

采矿税制度的一般含义

出于税收目的,公司可以归类为小型手工采矿者;中等重要性的小型矿工;还有更重要的矿工。

1)手工采矿者:这类人包括亲自或有时在家人的帮助下或最多有五名受扶养人亲自开采矿山或植物的人--也包括在内在这种名称中,只有不超过六个成员的合法采矿公司,即采矿合作社,条件是根据已经给出的概念,成员或合作者具有手工采矿者的所有特征。

《收入法》第23条指出,这些小型手工业采矿者须就所提及的采矿活动所得的所有税项缴纳单一替代税。

根据铜的价格及其采矿产品销售净值的费率比例应用此标准,确定与黄金和白银相对应的铜价,并为其他采矿产品设定2%的税率。相同的基础-

2)中等重要性的小型矿工:根据上面已经给出的概念,它们是不具有小型手工矿工特性的矿工,除了公司和有限合伙制之外,还对其进行选矿厂的开采。来自第三方的矿物中有50%以上来自采矿业,而矿工则是根据艺术品销售量和/或艺术关系中第2条中确立的关系适用规则。 《收入法》第34条必须完整记录。

这些中型矿工可以选择采用《收入法》的一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可靠的会计方法申报有效收入,或者根据收入的推定来推定收入,即推算销售所得的金额净年度采矿产品的税率范围为4%至20%,具体取决于当年或相应年份每磅铜的平均价格。该法确定了与铜有关的金和银等价物,并将其他矿业产品的收入推定为6%。

最重要的矿工:这些是以前分类中包括的矿业公司;也就是说,它是一家公司;有限合伙由任何性质的矿工或公司进行的选矿厂的开采,其中对第三方矿物的处理率为50%或以上,除非上述开采是由符合概念要求的纳税人进行的小型手工采矿者,在这种情况下,该活动由单一税项支付;以及通过适用销售量规定(即超过36,000吨的有色金属矿石)或其年销售量(不分矿物)超过6,000年税额的采矿者,和/或必须根据第2条第2项选择保留完整会计核算的人员。 《收入法》第34条。-

3)最重要的矿工须缴纳一般收入税,这影响到根据第3条第3款获得第一类收入的纳税人。《收入法》第20条。-

因此,与收入法有关的相同税收法规适用于该国所有其他纳税人的大规模采矿,具体取决于他们是自然人,个人公司还是公司。

一些教义上的方法

一般来说,采矿活动不是国家生活中的和平问题。-特别是对其征收税款的方式也不是和平问题,并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原因是财富它产生以及一国通过献礼,个人补偿以使他们不劝阻活动,税收激励措施以吸引投资等方式获得部分所述财富的方式-

有些人坚持认为,大规模采矿活动必须服从特别税收制度;其他人则认为,对大规模采矿实行专有税收制度并不方便;其他人则有必要完善制度,以平等地利用仅我国人民社会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

简而言之,我们将审查最相关的职位,从持不同政见者开始,到最后同意当前制度的人结束,这些都必须完善。

a)建立铜的开采税或出口税:批评是基于第18,293号法律产生的效果,该法律自198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公司的所得税。人们通过补充全球法缴纳所得税的方式。-他们指出,公司缴纳的税款的15%作为个人税项的抵免返还给所有者,从而将税项转化为个人所得税。 “海市age楼”;通过在智利适用本法律,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

那些支持该学说的人认为,外国公司永远不会通过操纵各种因素来掩盖这些利润,从而加剧了这种影响,外国公司将永远不会记录应纳税利润。-他们指出,这是无法解释的所得税,加速折旧,外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不会在智利缴纳所得税,因为通过使用经济,法律,金融,广告和咨询等手段,它们将掩盖其利润是您的现实还是您的有效率-

通过外国公司的出口价格和出口自由机制,不能阻止外国公司以低于真实价格或伦敦金属交易所报价的价格向母公司出售出口产品。.-以这种低廉的价格,智利子公司将不会报告利润。-如果再加上这种现象,智利子公司必须向母公司支付较高的财务利益,并支付许多管理咨询费用,那么子公司便不会获利,从而逃避了智利国家的所得税。

所说的事实一直是公开秘密,即使是科奇尔科(Cochilco)也是如此,该组织发布每家公司的生产和出口实物数量,但不透露其销售价值-如果全球数字的数学运算完成了出口量除以Codelco和Enami公布其数据的总出口量,得出的结论是,外国公司的销售价格至少比所提及的国有公司的销售价格低25%。对于这个概念,智利每年将损失大约10亿美元的出口回报,而且,这些公司也没有报告利润。

他们指出,外国公司永远不会获得利润和逃税。-由于这种活动的特点,这种活动不可能影响该国任何公司的正常税收制度,因此,它们必须被迫纳税。其他假设,例如对铜的开采或出口征收税收。-(由参议员Jorge Lavanderos Illanes和经济学家Julian Alcayaga支持,发表在1998年2月10日的El Mercurio报纸上)。

b)驳斥以前的学说:无需建立铜开采税或出口税。-我国的矿业公司受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一般税收制度的约束,否则就不能,因为在制定特定法规时,如果违反针对税收分配的平等原则,则上述法规将违反宪法。-逃税问题无法通过征收不同税种来解决该活动不方便,但这是检查和控制的问题,该问题在该国得到了适当的规范。

自第18,293号法令生效以来,影响经济活动的税收负担已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种是由公司配置的,另一种是由所有者,合伙人或股东配置的。-公司每年产生的利润适用15%的第一类税,补充性全球税按累进或额外税率计算。提取或分配利润后适用。-

他们指出,该机制自1985年以来一直是该国经济增长的支柱,因为它鼓励了再投资,因为未分配利润没有承受更大的税收负担。

根据国家政治宪法所载的正义,平等和任意不歧视税收原则,该税收法规同样适用于智利人和外国人。

现在,如果原因是公司为了避免纳税而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这并不能证明是否要开征新税,但应该从另一角度进行分析:-如果存在欺诈或违法行为,则应加以控制。并像其他纳税人一样受到当局的制裁。-也就是说,这是当局的控制和监督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1997年7月30日颁布的第19506号法律授权美国国税局以这种方式监督和应用相应的税费,以对外国公司与本地公司之间的场外证券进行交易,税务机关可以扭转当地公司以低价将其铜产品出售给总部的不利影响。

他们最后说,以新的税收影响所有铜的生产或采矿在经济上似乎不合理,损害了智利的竞争力,其借口是抵消据称纳税人滥用主管当局未曾滥用的影响。 -被检测到或被证实。-(意见由Rafael VergaraGutiérrez和Hector Lehuede Blanlot律师支持,于1998年2月28日发表在Diario El Mercurio上)。

c)不应仅从国家征税的角度看税收问题。它的全身作用-

原则:关于税收事项的任何讨论都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在排他性征税标准的基础上解决矿业公司的税收问题,而不考虑问题的发生率再投资率或外部储蓄等基本面似乎是胡说八道。这意味着在外国资金难以捉摸并会收到来自不同纬度的诱人报价的情况下,情况将进一步恶化。

在全球化的经济中,发展中国家需要资金来维持增长,在彼此之间进行竞争以抓住它们,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平的税收法规来刺激外国投资-这是税收正义的概念,考虑到了收回公司在投资时面临风险的投资资本的事实。

这为投资公司带来了安全,该公司可以快速收回其资本而不会不确定接下来几年的利润,这可能会受到市场特别是采矿业的剧烈变化的影响。随机定义-

这个立场认为所得税的想法比所得税更有利,由于对额外的储蓄和投资有驱动作用,因此所得税更为有效。必须在退出公用事业时缴纳税款刺激投资者不要花费它,而是将其再投资,从而产生增长效果并促进经济。

现在,如果批评是人们的社会可以在有税收亏损的情况下撤出资本而无需缴税,那么正确的事情是,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是修改而不是取消机制,而是去做。参与所有类型的社会。-试图使所有矿业公司成为上市有限公司以实现更高的纳税额不是解决方案,因为唯一会产生的结果是公司寻求另一种方式来获得相同的效果,例如减少资本的方法。-

总而言之,必须从全球的角度分析每个贡品,也就是,它在经济中所产生的影响,因为仅从收集的角度来看,它所产生的损害大于对国家的利益,而国家则可以通过增长和获得更大的利益。社会的整体发展源于再投资,即对资本家施加过多的税收。-(HernánBuchi Buc。Diario El Mercurio,1998年1月4日)。

d)国税局的意见。-唐·哈维尔·埃切伯里·塞尔海(Don Javier Etcheberry Celhay)以国税局局长的身份在1997年12月28日的El Mercurio报纸上发表了关于这一主题的立场。

通常,没有明确说明它是否同意该机制并提及其效果,而没有从税收角度指出它的好坏。

它表明,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采矿合同公司必须被视为公司,以便按照税目的确定的应税收入按15%的税率在第一类公司中征税。的上述公司必须支付全球补充税或附加税,具体取决于它们是在智利还是在国外定居,但仅针对其实际提取的款项以及不超过第一类应税收入的金额。

因此,对于提取的金额超过第一类应税收入且与财务利润相对应的金额,会员无需支付个人税。

但是,公司股东必须以分配给他们的任何金额支付全球补充或附加费用,无论这些收入来自应税利润还是财务利润。

自1977年以来永久建立的所谓的加速折旧法,使这种征税机制在个人公司和公司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 1984年,允许个人公司的合伙人仅对提取的收入缴税;以前,即使没有提取或分配,也必须支付应计和收到的收入,该系统可以使补偿与公司的业绩保持一致。

国税局局长在未就所引用系统的便利性做出评估判断之前指出,如果认为保留该系统是适当的,则应扩大保留给个人社会的利益,匿名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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