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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司与商法

目录:

Anonim

商业公司的概念

商业社会可以定义如下:“商业社会是通过一群被称为伙伴的人的遗嘱达成的,以一个宗派或公司名称存在的社会,他们共同努力并为实现某一目标而投入资本具有利润目的的经济特征的共同点。

他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他们出于共同目的而通过统一对待建立义务和世袭关系。

商业公司可以在固定资本或可变资本体制下建立,因此,不应认为可变资本公司只是我们省略的另一家公司,但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商业公司的组成必须在公证人面前通过将在公共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的社会契据进行。

商业公司受制于商业公司的一般法,而合作社则受制于合作公司的一般法,其中一个组织和另一组织的组成必须在公证前记录在一份社会契约中。

操作要求

如果将其作为可变资本构成,则最低资本不得少于初始资本的五分之一(LGSM第217条第一款)。

在公司解散之前,事先清算之前,不得分配其资本存量(LGSM第48条)。

优点

在大多数合作伙伴关系中,最重要的优势也许是机会,可以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开展业务。与组建股份公司相比,建立合伙关系要容易得多,成本也要便宜得多。

与股份公司的所有者相比,合伙企业的成员在政府法律和行动灵活性方面的自由更大。合作伙伴无需正式会议或法律程序即可提取资金并作出各种决定。

股份有限合伙

它由一个或多个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对公司义务的子公司,无限制和共同负责的方式做出响应,以及一个或多个仅须支付其股份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该公司具有所谓的个人公司和资本公司的特征,因为它们由一个或多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这些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子公司,无限制和共同负责的方式做出回应,承担社会义务,并且只为一个或多个有限责任合伙人提供服务。他们有义务支付其股份。

商家名称

该表将以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后接“和公司”的形式形成,或者以公司名称加上“股份有限合伙制”或“ A.在C.中由S.”构成。

社会资本

它将分为股份,属于有限合伙人的股份是名义股份,未经有限合伙人和三分之二有限合伙人的完全同意,不得转让。

行政

公司的管理将由有限合伙人负责。

社会章程

至少有两个合伙人,股本不少于$ 50,000.00,现金显示,每股现金价值的至少20%,以及每股现金价值必须支付。

商家名称

名称可以自由设置,但与其他公司的名称不同,并且后面必须加上SociedadAnónima或SA

另一方面,公司的名称是必要的,以便与可以与之竞争的公司区分开来,并且它还可以作为签名来签署您的商业交易。

对于可以为公司选择的名称,该法律准予几乎绝对的自由,它仅规定必须记录“公司”或其缩写的表示:SA,并且不得采用与另一个名称相同的名称。先前存在的社会。因此,有必要获得商品登记处要求提供的相应的非注册证书。

社会资本

它由名词标题表示,这些标题将用来证明和传递合作伙伴的质量和权利。已完全认购不少于25,000.00比索。每股应付股中至少有20%以现金形式展示。

合作社

社会组织的形式,由个人基于共同利益和团结,自助和互助的原则,旨在通过开展经济活动来满足个人和集体需要。

合作社是一个在免费会员和自愿退出制度下将具有共同利益或社会经济需要的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为了他们的满​​意和社会服务,他们开展业务活动以满足会员的需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依法有能力终止合同的情况称为解散的原因,也就是说,正是公司的情况丧失了实现其创建目的的法律能力,并且仅在合同中存在。解决公司与第三方,公司与合作伙伴以及彼此之间建立的链接。

商业公司一般法第229条规定了解散及其在公司中可能产生这种状态的原因,并据此进行了清算程序。

同样,第230条以集体名义考虑了公司,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将解散,这是由于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死亡,残废,排斥或退休,或者因为任何一个合伙人的社会契约均已终止。

如果其中一位死亡,并且了解到与继承人未达成任何协议,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根据上次批准的资产负债表将与已故合伙人相对应的股份交付给继承人。

就有限合伙人而言,先前条款的第231条将适用于简单有限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合伙制。

对于公司持续时间的既定期限,在第229条中作了标记,在其他公司的情况下,该条款与第232条中的条款不同,该条指出,解散原因的存在已被公司证明,必须是在商业公共注册处进行注册,但如果有任何利害关系方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证明解散是正当的,那么这可能会在司法当局发生注册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发生,并在简易程序中提起诉讼,取消注册。

同样,假定生产活动向清算活动进行了转换。合伙合同的终止很复杂,不像另一种类型的合同对双方关系造成影响。

由第三方指挥的公司在解散后,要求打破与雇用它的人建立的联系,在我国,法律保护诚实信用和第三方的权利,因此在真相涉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存在解散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将立即终止,而是将存在解散情况的起点,这将导致另一过程,例如清算。

我国的《商会通则》在第234条中承认公司处于解散状态时的原则,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法律的第244条中,规定了解散的影响在公司乃至该州,为了清算目的,它将保留其法人资格。

公司的解散和保留,对适用于商业公司解散的规定的历史考量,向我们展示了两个相反的原则之间的牢固而复杂的关系,这两个原则是出于意愿和严格出于个人原因的,即对公司的保留。公司高于合作伙伴的个人利益,而每个合作伙伴的个人意愿却相反。

商法的基础是在艺术中发现的。相对于贸易法规,大宪章》的分数X为73。

商法的所在地

商法的法律性质

这是一部公法,规定了商人(主要是为具有商业性质的公司的法人实体以及也是个人的商人)之间出现的关系。

贸易涉及商品交换,其主要特征是商业收益或利润。

商法的起源

它起源于公元前4世纪和3世纪的希腊和罗马文明,应该指出的是,到公元7世纪,西班牙和法国的货币开始流通,到9世纪,货币开始改变,因为我们知道作为票。

商业法概念

这是一套法律制度,用以管理从商业行为的执行衍生而来的商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又具有确定商业性质的法律性质的特征。

对于作者塞万提斯·阿胡玛达(Cervantes Ahumada)而言,商法也被视为规范建立的一套工具,以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商业交易。

对于作者拉斐尔·德皮纳·瓦拉(Rafael De Pina Vara);认为很难定义商法,因为商法建立了具有商业性质的假设,而这些假设没有被商人实质性地执行,因此,确定了商法并不规范商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着眼于商业行为本身的执行。

根据有关各方对商业行为的监管以及适用的法律

  1. 如果有两个商人参加,则受《商业法》的约束。如果两个不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参加,并且他们的行为受到商业法的约束,则由于对象是信用证,则将受《商业法》的约束。如果个人和银行机构或商人进行干预,则该关系是商业关系,《商法典》第1051条。两名非商业人士介入,但支持他们在信贷工具中的行动;在本票或支票中,我们存在商业关系不是因为涉及的人员而是因为《所有权和信用运营法》所规定的文件。其他假设均受Rafael de Pina Vara的启发,商业关系的性质是由商业行为的实际执行所决定的,而没有观察到有关人员的特征或关系的基础文件,仅观察到利润或商业投机。

商法渊源

  1. 这是宪法的艺术。73第十节国际条约商法1889年至1896年商法性质的法理学一般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事务调查的辩护产物,其源于历史成为。应当指出,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判例是对法律的解释工具,在我们的《大宪章》第十四条中考虑了一般法律原则的特殊情况。商业秩序。

商业行为

它是意志的体现,其目的是在创造,修改,消灭,转让,维护权利和义务时产生法律后果。

  • 法律事实-是对自然事件的实现,而人的意志则不会干预商业行为-这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旨在产生法律后果。在商业行为中,它以法律为条件,即以《商业法》第75条规定的某些活动的质量为条件;但它也受干预上述行为的执行者(商人)的个人性质的限制,可以认为商业行为是由法律决定的(客观商业行为),但也由主体决定谁干预,即由商人干预(商业主观行为)。

商业行为的分类。

  1. 绝对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它们具有《商法典》本身所决定的性质或性质,此外,它们是《商法典》第75条所规定的性质或性质,《所有权和信贷经营通则》以及其他一些例子他们是;回购协议,信贷开放协议,银行存款协议,授权协议,信托协议,活期账户协议和保证金协议。有条件商业行为。-是那些明显暗示在商业法典和民法典上均适用的活动,例如:与将用于建设公司的房地产有关的租赁订立。商业根据其目的行事。-是由商人进行的所有旨在获取利润或合法收益的活动,但也可能由不具有商人特征的人进行,但是,必须注意获得盈利。任何干预的人的商业行为。-这些是专门由某些人进行的活动,在这种意义上,商法承认商人们的性格,因此,商业行为本身就构成了这种行为。 ,其中涉及的人之一具有商人艺术的特征就足够了。 1050商业法规。商业行为的对象。-本质上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在这些假设中的某些文档(对象)中找到的,例如商业法则,第二个是在商业立法确立的工具或文件中具体化或表达的。为其运营和开发(目的)-荣誉称号)。附属及相关的商业行为。-意志的那些体现,是严格从主要商业行为中衍生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辅助行为的可行性严格取决于一般性的商业行为。

合同存在的要素

结论

商业法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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