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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和民间团体

目录:

Anonim

整个社会。

社会是追求特定经济目的的独立经济实体。他们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具有与合伙人不同的法人资格。

这些公司通过其代表行使其权利和合同义务。

对于具有与合作伙伴不同的法人资格的商业公司,必须在商业公共注册处进行注册;如果未注册,则被称为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其执行法律行为的代表和代理人将负责遵守。对第三方,子公司,联合地,分别地和无限地进行同样的处理。

公民社会契约必须出现在公共契约,并在公民社会中登记注册,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影响。

民间合伙企业中,管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保证以子公司,共同和多种方式无限制地履行社会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其他合伙人仅有义务支付其摊款

目的。

公司必须有正式的对象来确定其商业性质。

如果公司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则公司将是商业行为,否则将是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2688条规定:“主要目的是经济性质的共同目的,但并不构成商业投机活动。”

有合法对象或惯常从事非法行为的公司将作废,并将应任何人的要求进行清算。偿还公司债务后,余下的将用于:

  • 在商业公司中,“为了支付民事责任,而在没有这种情况下,则是为了公司拥有住所的城镇的公共利益。” (第3条)
  • 在民事合伙制中,“合伙人将得到补偿”。利润将流向公司所在地的公益机构”。(第2692条)。

遗产。

属于公司的资产是其遗产的一部分,构成了其所债权人的担保。

继承权与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金钱或资产)以及在其经营中获得的成果相结合,并被纳入构成实体财务结构的不同权利,资产和义务中。

所有这些都完全归公司所有,这是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属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它来履行合伙人的个人义务。

当公司履行所有负责义务后解散或清算公司时,继承的遗产必须在其合伙人之间分配。

面值。

公司要求使用自己喜欢的名字或公司名称,并以自己庆祝的不同行为来指定自己。如果公司名称仅提及合作伙伴的名称,则必须始终添加“和公司”字样。

公司规定。

  • 《商业公司总法》对商业性质的公司进行规范,《民法》第10条对民营公司进行规范。

公民社会。

民事公司受《民法》第11条的管辖

它具有以下特点:

概念:

2688条民法:

“通过合伙关系合同,合伙人相互迫使彼此结合资源或努力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本质上主要是经济上的,但这并不构成商业投机。”

着手制定公民社会的宪法:

  • 至少有两个合伙人;公司宗旨是合法的;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展示的是合伙人在金钱,工作或商品中的贡献,这意味着他们将其领域转移给了公司。在民间社会注册处注册。

社会原因:

民法第2699条:

“在公司名称之后,将添加以下单词:Civil Society。”

公民社会的义务:

民法第2704条:

“社会义务将由他们所管理的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予以保障;除非另有协议,其他合作伙伴将仅受其贡献的约束 ”。

子公司责任:

这意味着要单独要求合作伙伴承担责任,必须先向法人提出要求,即首先必须清算公司的资产,然后必须执行公司的私人资产以履行义务。伙伴。

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合作伙伴应对其所有个人资产负责偿还债务和履行社会义务。

共同责任:

这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合伙人遵守公司的义务,并承担个别责任。

捐款类型:

民法第2689条:

“合作伙伴的贡献可以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商品,或者在他们的行业中。货物的贡献意味着将其领域转移给社会,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民法第2697条:

“不能规定,无论是否有利润,资本家的合伙人都应以额外的数额恢复其出资。”

民法第2703条:

“除非合伙合同中已达成协议,否则合伙人没有义务为扩大公司业务做出新的贡献。当多数股东同意增加股本时,不满意的合伙人可以与公司分开。

民间社会合同:

民法第2690条:

“合伙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但当合伙人将必须以公共契约进行转移的资产转移到公司资产时,它将记录在公共契约中”。

如果没有公民社会合同,则遵循以下条款:

民法第2691条:

“缺乏合伙合同的规定形式,只会产生如下效果:合伙人可以随时要求按照合伙企业第五章的规定,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已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伙的清算。本节; 但是只要不要求清算,合同就会在合作伙伴之间产生全部效力,并且他们不能反对与公司签有合同的第三方,即缺乏形式。

合作伙伴类型:

合作伙伴有两种类型:

  • 资本主义伙伴和工业伙伴。

资本主义的合作伙伴将是那些谁贡献自己的资本。

工业合作伙伴将是那些谁贡献自己的工作。

权利转让

民法第2705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事先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其权利;没有它,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在两种情况下都不能接纳其他新的合作伙伴”。

双方或优先权:

民法第2706条:

“合作伙伴将享有双方权利。如果几个合作伙伴想要利用该目标,则他们将按其所代表的比例承担责任。从获得拟出售者的通知起算,利用两者的权利的期限八天

排除合作伙伴。

民法第2707条:

“除非有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出于章程所规定的严重理由,否则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被排除在合伙之外。”

民法第2708条:

“被排除的合伙人应承担与其相对应的部分损失,而其他合伙人可以保留该合伙人的部分资本和利润,直至宣布时尚待进行的操作为止,并且必须在此之前进行相应的清算。”

《民法》第2702条:

“在驱逐其对公司作出的与所有转让方相对应的东西的情况下,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进行重组,并补偿这些东西的缺陷,卖方与买方之间也是如此;此外,如果他承诺的是使用某些资产,他将根据支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义务的原则对此作出回应。

公民社会的无效:

如果民间社会是出于非法目的成立的,则应任何合伙人或感兴趣的第三方的要求将其宣布为无效,并将被清算。

民法典》第2692条: “如果为非法目的成立公司,则应任何合伙人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请求,公司将宣告无效,并在清偿债务后将其清算。依法,合作伙伴将获得报酬。

利润将流向公司所在地的公益机构”。

民法第2696条:

“规定利润完全属于一个或某些合伙人的公司,而对另一或其他合伙人的所有损失将作废。”

民间社会合同必须包含的要求:

民法第2693条:

合伙合同必须包含:

  1. 有约束力的设保人的姓名和姓氏;公司名称;
  • 社会的目标;
  1. 社会资本的数量和每个合伙人必须贡献的贡献;如果缺少任何这些要求,则将适用第2691条的规定。

民事合伙合同必须在民间社会登记处注册。

民法第2694条:

“合伙合同必须在民用公司的登记处注册,以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民法第2698条:

“除非得到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伙合同不能修改。”

采取商业公司形式的民营公司将受《商业法》的约束。(《民法典》第2695条)。

公民社会获得房地产的能力。

民法第2700条:

“公司获得房地产的能力将受《联邦宪法》第27条及其法规的约束。”

那些将不被视为民用公司的人:

《民法》第2701条:

“合作社或互助社将受各自的特殊法律管辖,不包括在本标题中。”

公民社会管理局。

《民法》第2709条。

“公司的管理权可以授予一个或多个合作伙伴。由合作伙伴专门负责行政管理,其他人将无法反对或阻碍其努力,也不能阻止其影响。如果主管部门不限于任何一个伙伴,将遵守第2719条的规定。

任命行政部门。

《民法》第2710条。

“任命管理合伙人并不剥夺其他合伙人审查公司事务状况的权利,并为此目的要求提供书本,文件和文件的陈述,以使他们认为适当的主张成为可能。 。放弃本文所述的权利是无效的。

《民法》第2711条。

“除非有法律上的规定,否则由于欺诈,过失或无能,除非获得法律上的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否则不得撤销根据合伙企业契约作出的管理合伙人的任命。

在公司成立后作出的管理人员任命可以以多数票撤销。

管理员的权限和限制。

《民法》第2712条。

“管理合伙人将行使转向和发展构成公司目标的业务所必需的权力;但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他们需要其他合作伙伴的明确授权:

  1. 为此目的,是为了疏远公司的财产;将其抵押,抵押或以任何其他实物权利来抵押;借入资本。

这个社会的最高机构:

《民法典》第2713条。

尚未授予管理者的权力将由所有合作伙伴行使,以多数表决解决问题。多数将通过金额计算,但是当一个人代表最大的利益时,并且对于拥有超过三个合伙人的公司而言,至少需要三分之一的合伙人投票”。

民法典第2714条

“由于有几个负责行政管理的伙伴,没有宣布他们必须一致同意进行宣布,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分别实行其认为适当的行政行为。”

《民法》第2715条。

“如果已经同意管理员在没有他人协助的情况下无法采取任何行动,则只有在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或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他才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

《民法》第2716条。

“管理合伙人代表公司签订的承诺超出了公司的权限,如果未得到公司的认可,则仅由于获得的利益而使公司承担义务

《民法典》第2717条。

“由多数主管行政当局的合伙人在少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违背其明确意愿所承担的义务将是有效的;但是与他们签约的人将对他们造成的损害对社会负责”。

《民法》第2719条。

“当行政部门不仅限于任何一个合作伙伴时,所有人都有权参加共同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多数决定将遵守第2713条的规定”。

监控机构:

没有监督机构,但实际上它对应于所有非管理合伙人。

公民社会的解散和清算。

《民法》第2720条。

社会解散:

  1. 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履行合伙合同中规定的期限;
  • 由于公司目标的完全实现,或者由于实现公司目标已变得不可能;
  1. 由于对社会承诺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之一的死亡或丧失能力,除非在公司章程中同意公司继续与幸存者或前者的继承人继续经营;由于工业合伙人的去世,始终由于合伙人之一的辞职,对于期限不确定的公司,而其他合伙人不希望继续建立联系,只要这种辞职不是恶意的或不合时宜的;
  • 通过司法决议。

为了使公司解散对第三方生效,有必要将其记录在公司注册簿中。

《民法典》第2721条。

“在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它继续运作,其期限将被无限期地延长,不需要新的公司契约,并且其存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证明。”

《民法典》第2722条。

“如果合伙人去世,公司必须继续与幸存者继续生活,与已故合伙人相对应的部分将被清算,并移交给他的继承人。死者的继承人将有权获得与死者死者相对应的资本和利润,并且从此以后,他们将只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死者的继承人所获得的权利或所承担的义务。 。

《民法典》第2723条。

“当辞职的合伙人打算仅利用其利益或避免合伙人应根据协议共同接受或报告的损失时,则认为辞职是恶意的”

《民法》第2724条。

“据说辞职是不合时宜的,如果这样做会使事情不完整,如果社会可以因辞职而解散而受到损害。”

《民法典》第2725条。

“公司解散不会改变对第三方的承诺。”

《民法典》第2726条。

“一旦公司解散,它将立即进行清算,除非另有协议,否则清算将在六个月内进行。

公司进行清算时,必须在其名称后加上:

《民法》第2727条。

“清算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完成,除非他们同意任命清算人或已经在社会契约中指定的人”

第2728条,民法典。

“如果履行了社会承诺,并且退还了合作伙伴的贡献,那么一些商品仍然存在,它们将被视为利润,并且将以商定的方式在合作伙伴之间分配。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将根据其捐款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2729条。

“除非公司解散后和各自的清算之前,否则股本和利润都不能分配,除非另有协议”

《民法》第2730条。

“如果公司清算时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社会承诺并向合作伙伴退还其捐款,则赤字将被视为损失,并将按照上一篇文章中规定的方式在合作伙伴之间分配”

民法第2731条。

“如果只同意与合伙人的利润相对应,则他们将以相同的比例承担损失。”

《民法典》第2732条。

“如果任何合作伙伴仅对自己的行业做出贡献,而没有进行估算,也未指定应获得的配额,则将遵守以下规则:

  1. 如果工业家的工作可以由另一人完成,则他的配额将因薪水或费用而相应,而如果有多个工业伙伴,则其配额将被观察到;如果该工作不能由另一人进行,则其配额将等于拥有更多资本的合伙人;
  • 如果只有一个工业伙伴和另一位资本家,利润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
  1. 如果有多个工业合作伙伴,而在第二节中,他们将全部获得利润的一半,并通过协议将利润分配给彼此,如果没有利润,则通过仲裁决定将其分配给他们。”

《民法》第2733条。

“如果工业伙伴也提供了一些资金,它将与该行业分开考虑。”

《民法》第2734条。

“如果合伙关系结束时有资本家和工业伙伴,那么事实证明没有利润,所有资本将分配给资本家伙伴。”

第2735条,民法典。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工业伙伴将不承担任何损失责任。”

财务信息。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指出何时以及应提供何种财务信息,但根据作者CPJoaquínMorenoFernández在其第49页的“公司会计”一书中所作的估算,“这是一个由人组成的社会,集体名称协会指出:“如果未就此事达成协议,且合作伙伴随时同意,则将每半年提供一次管理帐户。”

《民法》第2718条。

“多数合伙人都有责任向一个或多个管理合伙人提供帐户,即使不是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时间也是如此。”

《民法》第2710条。

“任命管理合伙人并不剥夺其他合伙人审查公司事务状况的权利,并为此目的要求提供书本,文件和文件的陈述,以使他们认为适当的主张成为可能。 。放弃本文所述的权利是无效的。

观察结果:

民间社会被实践专业并聚集在一起分享他们的活动并巩固其在市场中地位的专业人士所接受。

管理合伙人以附属,无限和共同的方式承担其个人资产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伙伴的个人资产可能会受到影响,而其他伙伴的个人资产则不会受到影响。

工业伙伴参与利润,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对损失不负责。

民间协会。

公民协会受《联邦民法典》第4本《义务书》第11章协会和社团的管辖。

概念。

《民法》第2670条。

“当几个人同意以不完全短暂的方式见面以实现不受法律禁止和以经济为主要目的的共同目的时,他们就构成了协会。”

民事协会合同。

《民法典》第2671条。

“组成协会的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公民协会章程。

《民法典》第2673条。

“协会将受其章程约束,章程必须在公共登记处注册,以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大会,最高机构。

《民法典》第2674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在于大会。他们的一个或多个董事将具有章程和大会赋予他们的权力,但以这些文件为准”。

第2675条,民法典。

“大会将在章程规定的时间或在管理层要求时举行会议。如果至少有5%的同伙需要,则必须召集该集会;否则,如果该同伙要求,则由民事法官代替。”

《民法典》第2676条。

大会将决心:

  1. 关于准入和排斥同伙;如果较早解散协会或延长协会的时间超过章程规定的时间;
  • 在公司章程中未指定董事时任命董事;
  1. 撤销所作出的任命;关于章程所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2677条。

大会将只处理各自日程中包含的事项。

它的决定将以在场成员的多数表决作出。

员工:

《民法典》第2672条。

“协会可以接纳和排斥合作伙伴”

民法典第2678条。

每位准会员在股东大会上都有一票表决权。

民法第2679条。

员工不会对他,他的配偶,其后代,后代或第二亲属内的直系亲属直接感兴趣的决定进行投票。

《民法》第2680条。

协会成员有权与协会分开,并提前两个月提前通知。

民法第2681条。

员工仅可出于章程中指明的原因而被排除在公司之外。

《民法典》第2682条。

自愿分离或被排除在外的员工将失去对社会资产的所有权利。

民法第2683条。

合伙人有权监督费用是否专用于协会提出的目的,为此目的,他们可以检查协会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文件。

民法第2684条。

会员资格不可转让。

协会消亡:

民法第2685条。

除章程中规定的原因外,协会被扑灭:

  1. 经大会同意;结束所定的任期或完全实现其成立目的;
  • 因为他们已经无法实现他们成立的目的;
  1. 由主管当局发布的决议

解散民间团体:

民法第2686条。

在解散的情况下,协会的资产将根据章程的规定来使用,并且在没有大会规定的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集会只能将与他们的贡献相当的那部分社会资产归于员工。

其他资产将应用于与已经熄灭的对象具有相似对象的另一个协会或基金会。

民法典第2687条。

慈善协会应遵守相应的特殊法律。

结论:

文明社会。

公民社会受《民法典》第11条标题的管辖,当这是一个伙伴之间相互迫使彼此组合其资源(资本主义伙伴)或努力(通过他们的资本)的社会时,将以这种方式考虑工业伙伴的工作)是为了实现具有经济性质但不是商业投机的共同目的。

它将需要至少两个合作伙伴,其公司宗旨是合法的,并且已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民用公司注册处注册。

对于这个社团将要承担的名称,给予了选择自由,但要求增加民间社团。

当公司的成员是管理公司的人员时,他们的成员将以子公司,无限和共同的方式做出回应,而当他们只是合伙人时,他们将对自己的贡献做出回应。

缴款的类型可以是现金或货物,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业,货物的缴款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该公司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必须包含:有约束力的设保人的名字和姓氏,公司名称,公司目的,资本额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它必须在民间社会注册表中注册。对于任何修改,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为了转让权利和接纳新的合伙人,要排除合伙人,必须征得所有其他人的同意。

在这个社会中,有“双方”或“优先”权利,期限为8天。

公司的管理权仍由合伙人掌握,管理合伙人的任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由于合伙人的欺诈,过失或无能,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或通过司法手段不得撤销。管理员。

公司的最高机构:这将是所有合伙人的会议,而尚未授予管理者的事项将以多数票解决。

监视机构:尚不存在,但由所有非管理合伙人负责监督。

公司解散:经所有合作伙伴的同意,履行公司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实现社会目的或无法实现公司目标的方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散:责任有限的合伙人之一的死亡或丧失能力,除非契约规定由于工业合伙人的死亡,由于其中一位合伙人的辞职而与幸存者或继承人的合伙关系继续进行,除非另一位合伙人不愿继续与社会,通过司法决议。

公司的清算:公司解散后,将在6个月内清算,字样:在清算中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添加。

除非任命或以书面形式指定清算人,否则所有合伙人都必须这样做。

工业伙伴:仅对他的工作或行业做出贡献,如果未为其指定配额,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他必须以薪水或费用的比率获得配额(如果可以完成工业工作,其他的或如果有多个),则等于拥有更多资本的合伙人(如果他的工作不能由另一人完成),如果只有一个工业伙伴和一个资本家,则将平均分配收益。如果没有利润,亏损将由资本主义合伙人承担。

财务信息:未指定,但据作者CPJoaquínMorenoFernández称,必须以“集体公司”的名义使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将每半年或在合作伙伴同意的任何时间提供。

民间协会。

它由《联邦民法典》第四个《义务丛书》中的“协会和社团”第十一个标题规范。

概念:是几个人同意以不完全暂时的方式开会,以实现不具有主要经济性质的共同的合法目的。

它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构成。制定法规的地方。

公民协会的最高机构是大会,他们将具有《规约》规定的权力。它将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或由管理层召集。它将负责:准入,合伙人排除,协会解散,董事任命,任命撤销。

他们将有一个议程,其中的内容将得到解决。出席会议的成员将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合伙人将能够接纳和排斥合伙人,他们将在成员国大会上享有投票权,他们将能够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离职,以预计并通知其离职,他们将失去对社会资产的权利。

协会的灭绝:由于章程中规定的原因或经大会同意的原因,已结束其任期,已达到其成立目的,无法实现其成立目的。 ,由主管当局解决。

协会的解散:资产将根据章程中确定的内容使用,如果没有,则由大会确定。

大会只能将准予参加者的社会资产的一部分等同于他们的贡献。其他资产将应用于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协会或基金会。

¨商业公共注册机构是指注册商业行为以及与商人有关的行为的公共注册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是必需的。商业公共登记处的运作由商业和工业发展部(现为经济部)负责。

  • 商品:形容词。关于商人,商品或贸易。2图 他有赢利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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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和民间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