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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代表制度

Anonim

代表制在三个相反的方向发展:a)作为任务或授权,b)作为代表,c)作为责任。第一类源自私法,其特点是具有更多的法律学说。第二种是从社会学方法得出的,表示本质上是相似的存在事实。第三个方向与负责任的政府有关,并且是分析所关注的方向之一。

为了更好地观察历史演变,以法国大革命为分析对象很方便。中心问题是,从革命中诞生的代表并不代表一个选区,而是代表一个民族,人民与民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一事实标志着与中世纪阶级代表的根本区别。尽管从目前的意义上说,代表一词意味着意志的二重性,但正如1789年所理解的那样,代表所提出的问题只不过是一个意志:代表国家的意志。

要理解这种差异,了解Burdeau的解释很重要:“……。据说选区的人既不是梦想家,也不是乌托邦。他们很清楚人民的非理性意志是由什么构成的。因此,主权特权并不是要承认这一意愿。受过理性崇拜的教育,信徒们凭借光明的信念,除了反思,权衡和统一的意志外,他们再也不能将主权意志视为……”

尽管对于盎格鲁撒克逊人来说,国家的概念一直是一个令人怀疑的问题,即使是革命中最著名的敌人之一,英国人伯克也承认(1774年在布里斯托尔讲话),代表们不应该代表那些他们统治他们(当务之急),但他们必须代表国家。

中世纪的代表机构构成了被命令者与君主之间的中介渠道:它们代表某人与某人对抗。但是,随着议会权力的增强,以及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在同样程度上,代表机构承担了第二项职能,即统治公民。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允许在一国内注册的代表机构享有为国家(合法组织的国家)所需要的自治权。

代表和选举

没有选举就可以有(政治)代表吗?通常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不能任意撤销议员,而他不能逃脱的唯一控制权是选举人,没有连任便是威慑的唯一形式。这就是为什么创建代表的方法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的原因,如果没有这些机制,则代表方将受其任命或推定代表的摆布。而且由于政治代表制仅受选举保障的保护,因此没有选举就不可能有代表制。

如果我们不能在没有选举的情况下拥有政治代表权,那么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可以在没有代表权的情况下进行选举。教皇当选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只要代表不感到自己所代表的人们的期望,并且不认为它具有约束性的期望,政治代表就不可能存在。因此,代表不是一个想法,而是一个责任。因此,选举程序本身可以使绝对的老板上任。这并不表明选举不是必要的手段;仅证明它们不是足够的手段。

选举是一回事,代表是另一回事。但是,现代政治代表制是选举代表制,因为正是这种联系使政治代表制和现代代表制同时出现。虚拟代表制-在那些以尊重人民的名义行事的人之间存在利益交融,同情和渴望的同情关系,尽管事实上并没有因此而选择受托人-需要支持和支持。选举文书使代表权成为“当期”的保证。

确定代表性系统

代议制的特点和条件:(一)人民自由定期选举代表机构; 2)标尺负责任地回应。 3)统治者是遵循指示的代理商或代表。 4)人民与国家保持一致。 5)人民同意领导人的决定。 6)人民以重要方式参与制定基本的政治决策。 7)标尺构成被统治者的代表样本。然而,这些概念中的每一个都有其弱点和缺点。

关于责任与代表性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我们认为谁属于我们的提取矩阵,因为我们假定它代表了我们,因此当代表是某人时,一个人感觉更好的代表是完全合理的作为。但是,可以设想一个议会,它是提取相似之处的完美反映,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接受它所反映的社会的要求。这将得到解释,因为负责任的响应优先于相似性。

责任的概念有两个方面:a)对某人的个人责任,即代表对所有者负责的义务; b)在容量和效率方面达到适当水平的功能或技术责任。第一个是从属责任,第二个是独立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代表充当另一种,第二种情况下,负责任的行为旨在代表。因此,“负责任的政府”这一表述意味着两个期望: b)采取有效和胜任的行动。一个将是负责任的政府,另一个将是有效率的政府。

但是当我们要进行政治代表时,无论个人利益的命运如何,追求其他所有人的利益都是首要任务。这就是为什么独立责任与独立责任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的原因。政府根据其自身的独立性即职能责任,有权追求集体利益而服从部门利益。我们不能指望一个政府屈服,同时抵抗被统治者的要求;我们不能同时实现更多的响应能力和更多的独立责任。

根据代表系统的来源,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的代表系统:英语和法语。英文类型基于单人选举方法,该方法将有限的选择余地归于选民,并支持两党制;而法式则是基于比例选举法,该方法允许选民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并有利于多党制。英式牺牲了议会对有效率的政府的代表权,而法式则牺牲了政府对议会的代表权的效率。我们可以想到更平衡,更适合调和效率和代表性的中间解决方案。

总而言之,没有定期选举能够使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责的代议制是不存在的。然而,当诚实的选举实践确保对被统治者做出合理程度的回应时,政治系统就具有了代表资格。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反,如果一个政体仅由一个首长要求整体代表,则政治制度就没有资格作为代表,代表职能必须委托给一个大的集体团体以表达不同的利益和观点。

由于选举人数众多,政党是将其缩减为可管理形式的一种方法。一件事是政党作为政治代表的过滤器,另一件事是政党作为国王的代表制。代表过程的现实愿景来自两个阶段的过程:选民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党与其代表之间的关系。选民选择政党,但选民实际上是由政党选择的。根据杜弗格的说法,现代代表被赋予双重任务,一个来自他的选民,另一个来自政党,而政党的任务胜于选举任务。

所有这些事态发展似乎都表明,问题仍然是责任之一,即在不损害从属责任本质的前提下,在职能责任方面提高收益,尽管大部分文献认为代表性问题远不止于此。责任。鉴于先前的考虑,它具有过时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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