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cn.artbmxmagazine.com

个人心理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目录:

Anonim

心理学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和心理学被认为是一门科学,它们以共同的方式对待人的行为,人在社会中的行为,其影响,表达形式以及总的来说需要分析的所有人类表现,并尊重每个领域从相应的角度来看。

可以理解,社会生活是心理学和法律之间的共同因素,不仅会减少到心理上,也不会减少到法律上,而是与各种范式有关,例如生物学,社会等。是的,导致明显的社会行为。“应该”或“不应”所带来的巨大未知性反过来与道德的发展有关,心理学试图通过不同的观点来定义道德的发展,但是这与法律息息相关,因此最终成为社会背景下两种科学之间的另一个交汇点。

我们已经看到,心理学在司法行政中的作用始于以下三点:

  1. 法律心理学:在确定法律充斥着心理成分的情况下,并且必须有心理学才能使法律本身能够正常运行,这一点在许多刑事条款(例如《刑法》)中都可以看到。法律心理学:如果采用相同的思想,那么将法律规范作为言语刺激进行研究的人就会试图收回某些行为,因此行为的应用和表述要求心理学的贡献,以使遵守这些规则的主体能够获得法律效力。法律心理学:在需要法律目的的信息时,心理学可以作为法律的辅助手段,他们的策略或解释与特定案件有关的事实。

当将心理学称为“辅助”时,正是这第三点值得一提,就像其他医学(例如医学等)也被认为是“辅助”一样。任何对法律有贡献的科学都应被视为通过各种检验来获得事实的历史真相的必要手段,而不必使这些科学处于由法律建议的任意从属状态。术语“辅助”。

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发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因此寻求真相的共同工作证明了协调和多学科的工作是合理的,因为所有这些科学都在追求相同的目标:正义将产生的事件的历史真相。此外,仅在紧急情况下才选择对法律有帮助的科学或技术的“辅助”事实可能会带来风险。

陈述心理学和法律都具有共同的“干预对象”这一事实,而不仅仅是“人的行为”,其目的不仅在于展示这两个领域的共同之处,而且还表明两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应用于法庭的心理学或法医学是指心理学家可以在论坛中进行的活动。这样,它被理解为“一门科学,即在正义问题之前教授所有学科的应用和心理学知识,并在任何时候都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在论坛(法院)中开展工作,以改善司法系统。行使法律»(Urra,1993年)。通过将两种科学都包括在内,使人作为个体具有独特性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行为及其处理这些行为的能力是,在分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时,将心理学包括在内非常有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心理学成为证据的手段,其工作有助于为解决需要它的过程提供一个相关的有益因素。

多年来,在法律领域的心理学家的工作中,它曾有多个名称,例如:法律心理学,法律,法医,司法,犯罪学等。今天,最常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法律心理学的术语是法律心理学,这是心理学的一个子专业,包括以下应用程序:法医心理学(报告和专业知识的准备),协助(安全和重新社会化措施的治疗和分析),受害者论(受屈者的作用和组成部分分析),证词心理学(评估证词的信誉并接受),调解(寻找有利的替代方法)双方当事人,而无需进行审判或使其无争议)。

首先,法律心理学可以定义为:“科学和心理学专业在法律问题上的应用”,从这种方法可以确定不同的应用实例和领域。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具有数百年历史的科学,但是除了人类的发展以外,没有必要将其他科学包括在内。因此,在中世纪末期,随着封建主义的兴起,产生了需要依靠具体而又具体的证据从多个来源来核实某些事实的需要。

历史也一直在心理学和法律之间结成统一或找到共同点,作为理论研究来合作完善法律或在调查发现相反结果时提出质疑。同样,引入了心理学来分析法庭上的行为参数,以及研究关于正义的态度和价值观的重要性以及对分析法律社会化过程的兴趣等。

Lin Ching,Céspedes(2002)提出了一系列历史事实,这些标志着心理学在法律领域的发展:

1792年,通过埃卡特(Eckardts Ahusen)提出了审查心理知识以判断犯罪的需求,这进一步加深了上述观念。

1808年,霍夫鲍尔(Hoffbauer)出版了经典著作《心理学在司法管理中的主要应用》,其他作者还对“法律-心理关系”,“司法心理病理学”和“犯罪心理学”进行了补充。

当实验心理学诞生于20世纪时,可以说法医心理学也是通过斯特恩(1903),贾菲(1903),比奈(1905),弗洛伊德(1906)和洛布辛(1906)诞生的。明斯特伯格(Münsterberg)于1908年出版了他的《替补席上的证人》一书,不仅提高了证词真实性的重要性,而且提高了法律体系中必须有心理学家的身影,受到了很多批评和接受的思想观念天气。

在上个世纪60年代,发生了一个历史事件,明确地标志着对法律进行心理干预的严肃方法:美国的詹金斯案(1962年),原则上,关于被告的精神分裂症专家报告被驳回,导致他在他的定罪始于“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的抗议,其程度是必须接受专门知识作为证据,从而导致法院的裁决被更改,从而标志着正式开始接受心理专门知识作为证据。决定性的证据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原判上诉是一个法律数字,使裁决可以通过被证明是正确和有效的心理专门知识进行审查。

1964年,著名心理学家艾森克(Eysenck)出版了《犯罪与人格》(Crime and Personality)著作,随后其他同事也发表了其他有关陪审团选择和法律制定心理学的文章。

九十年代实际上代表了法律心理学的建立。世界上大多数地方的司法程序都在某种程度上永久地包括了心理学家在其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行动。同时,促进了各种传播和学术培训活动,以培养合适的专业人员,并编写了各种专业出版物。

当前,全世界社会化法律法律工作中经验的多样性,对法律心理学的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估和反思,以增进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及其应用的有效性。

所有寻求并为法学心理学铺平道路的运动都是由于需要新的策略来获得关于证词真实性的新的,可靠的证据,传统工具之外的工具的精心设计以及评价不同类型犯罪的具体方面,以及它们在应用中是否有效和可靠,以及在监狱治疗中产生新形式的干预措施,以促进积极的重新社会化,并总体上提出新的有用和有效的调查技术的研究,以便在制定法律方面更具现实意义。

心理学产生的影响和贡献如此之大,以至于它具有理解社会问题的能力,调整了对法律犯罪现象分析的大小以及重新诠释规范和尝试的能力,甚至参与了法律法规本身的变化。使他们适应法律运动中人的需要。

鉴于这些与心理学和法律有关的历史概念,还必须指出心理学目前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如何表现出来,即在刑事,家庭,民事,劳动等方面的不同应用。但是,法律心理学在每个国家/地区的应用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该地区在该地区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司法机构赋予心理学本身的法律权重。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通过法医心理学或精神病学进行以下检查:大多数评估与被告的可插拔性有关,即,它试图确定受试者是否具有足够的意志力和认知能力,例如当时以这种方式行事,可被判有罪。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能是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精神药物消费的影响程度等。尽管法医心理学家发表了意见,但这意味着在程序中进行一项测试,该测试将由法院进行评估。

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心理学和法律是统一的,这是由于它们既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又能了解人类的毁灭性或发展性,并且除了寻找口头上称为犯罪的这些行为的原因外,还可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并且由于这个想法,今天有了诸如法律心理学,法医心理学以及更全面,尤其是犯罪学心理学之类的科学,因此,由于这些科学的存在,我们现在可以得出真相。

所有这些问题必须促使激励参与科学的人寻求解决法律干预问题的新方法,以便涵盖当今人们的需求,揭示正义的胜利,而不是在监狱中拥挤。在具有法律相同目的的所有科学的多学科和协调工作的框架内,需要广泛的科学思维去寻求新的视野,仍然需要走很多路。

资源:

  • 克莱门特(Clemente),米格尔(Miguel):法律心理学基础。金字塔版。西班牙,1998年。
个人心理学与犯罪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