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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国家合同法的规定

Anonim

对于许多作家而言,合同法构成了合同制度的专门数字,它并不是真正的规范范畴,是宪法的正式来源。此类声明与确认合同的约束力无关。

实际上,合同的规定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而合同的遵守则具有制裁此类违约行为的可能性。但是,承认合同的约束力及其条款的约束性质是一回事,而将主要来源或规范归因于法律是另一回事。

首先,合同法不能被视为事实上的法律,因为它不是适用范围或一般性质可以从转化或允许它们等同的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得出,以法律效力规范。宪法的法律状态的正式来源以及它们可能具有的等级,是宪法制度本身将这种条件和等级赋予的来源。这样的性质与它可能具有的作用或普遍的功效无关。

它们不是逻辑上的,物质上的原因,它们或多或少的普遍影响或各种规范性行为的结构所固有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某些法律渊源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地位。来源在法律制度中所占的地位是宪法法律制度本身由于宪法中表达的具有实质性政治性质的决定而建立的等级。碰巧,至少在秘鲁宪法制度中,这种地位被赋予了所谓的合同法。

重要的是要评估这些合同是否已被明示法律归类为法律合同,最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这方面,应该指出的是,在19世纪的宪政主义中,法律效力的概念与法律的观念联系在一起,即法律是一般意志的一种表达,也就是说,法律是作为其作为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而被占领的财产。

这反过来又通过法律认识到了大众意志的表达,一方面具有两种特质,一种是积极的力量,包括无限的创新法律制度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一种力量。被动的,即抵抗来自其他法律属性不相同的修改或克减的能力。

显然,今天,法律动因的相似方面并没有得到宪法的法治状态。实际上,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再由法律占据,而是由宪法占据。尽管民主立法者享有行使立法职能的广泛酌处权,但很明显,他创新法律制度的能力取决于宪法(即法)的形式,物质和权限的限制。

当然,不仅是法律的积极力量,还必须从宪法的确立重新考虑宪法是法律秩序的最高规范。现在可以说,关于它的被动力。具有相同等级的规范性资料的增加意味着,对法律的修改,中止或废除不一定必须来自正式意义上的另一部法律,即来自议会可以批准的一部法律,也必须来自于其他法律。根据该法令具有相同等级的规范性来源,例如紧急法令或立法法令,并且当然在宪法规定的限制之内。

将法律稳定协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资格,并非来自宪法,而是来自《 757号法令》框架法第39条中关于私人投资增长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其面额的起源不是多余的,因为在系统的其他扇区中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则是指完全不同的主题。

例如,在私法中,特别是在民法中,该概念通常还指将合同双方约束在一起的联系的强度。

他们与法律合同具有法律稳定性协议,分别具有性别和物种关系。首先,我们将回顾其特征:

  • 其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国家承担的承诺,即如果可能使用任何间接改变商定规则的法律规范,则保持其内容不变。因此,通过宪法规范,存在一种“锁”,它避免了行使上述可能性,因为给出任何可能对其进行修改的规范,都会立即基于理由而导致违宪。在将其命名为法律稳定协议或授予投资担保和证券的合同或法律合同方面有所不同。主管部门对形成合同制度的保留,这是这类协议的另一个显着特征,体现在稳定合同模型的批准规范中,它们已经扩展到不同的领域,但是它们保持统一的路线和相同的目的。关于其成立的规定,必须遵循事先的行政程序,其中包括向主管机构提出请求,以评估投资者是否满足使用法律稳定制度的条件。他们将要进行的投资类型,可能在10到15年之间。手续要求必须遵循事先的行政程序才能形成,这涉及向主管机构提交申请,该机构评估投资者是否符合使用法律稳定制度的条件,最后有一个有效期限。因他们要进行的投资类型而异,可能在10到15年之间。手续要求必须遵循事先的行政程序才能形成,这涉及向主管机构提交申请,该机构评估投资者是否符合使用法律稳定制度的条件,最后有一个有效期限。因他们要进行的投资类型而异,可能在10到15年之间。

法律合同是一种机构,其产生源于国家向私人投资者提供法律担保的需要。它的起源既与国家修改适用于其个人的法律框架的权力,也与减轻由行政法中过高的条款原则引起的非商业风险有关。

投资方面的国际经验,特别是外国投资的经验,导致需要寻求减轻或消除与国家签约的非商业风险的机制。

该合同可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先进的方法,因为它构成了国家承诺不改变投资时现行法律框架并立即选择通过法律来管理家族式法律关系的一种手段。私法规则。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第1357条代表了这一重要机构的起源。尽管其规范等级仅提供了相对的法律确定性,但随后的一般和部门规定,包括有关法律稳定协议的规则,已发展出产生​​非常重要的合同惯例的概念。

根据我们的工作,对法律不稳定问题的答案将是寻求法律确定性,但是我们所说的是什么安全?法律要实现的真实安全需要对平等自由的某些要求的保证,因此,法律安全是指一种价值观念,涉及一种以权利和自由表示的正义内容。

简而言之,存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即对法律领域进行了严格的划分,最重要的是,在公法领域中,作为私人主观权利的坚实支柱,它们只能得到赋予稳定性的原则的支持。这样就划定了范围,使大陆和任意地区的公民活动减少了。

不可否认,将法律安全原则宪法化是可以预料的,但是受自由主义观念约束的宪法立法者则寻求实用文本而不是有原则文本,在该文本中可以轻易理解实质内容,而不仅仅是陈述,是对其中包含的权利及其运作方式的解释。

因此,自由的主动权(商业自由的原则)和在经济中采取行动的权利不仅仅是言辞上的言论,没有任何实际后果,因此,存在这种安全气氛和政府决策的可预测性是很宝贵的。暗示建立在绝对法律保留基础上的法律制度,赋予经济主体客观地提供其法律负担的能力,从而为自由和负责任的经济倡议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证。

我们进入宪法经济制度研究的方向是建立法律稳定合同的宪法基础,从而使我们能够确立旨在为宪法的结构和运作提供基本法律框架的基本规范的范围。经济活动,将在其中发展国家的干预作用,并且将在经济体系的有效性中起到保证人的作用,预计将维持市场竞争能力,分配过程,经济过程的稳定和社会政策的实现。

在我们看来,如果合同是民事合同,就没有必要进行限定,但是重要的是要推断出,合同是在当事方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并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这里必须收集这样一种观念,即两种权利的合同都是义务的来源,其起源不是民法的专有或专有,而是属于一般法律理论的,立法者可以使用它来建立合同机制。和稳定合同一样特殊。从严格意义上讲,投资担保和证券是通过基于合同制的合同进行工具化的。

我们的论点是公共合同的存在,在该合同中,行政法和民法的要素相互融合,以产生计划或国家政策中所框架的结果,以促进经济机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一条为阐述概念框架开辟道路的声明是,这引起了我们法律体系中法律不稳定现象的存在以及从经济角度来看在投资领域和投资领域产生的后果。我国生产设备的发展。这就是为什么研究法律稳定合同的问题并不是要把自己变成一个特定的法律领域,或者只停留在对作为培训基础的机构进行冷酷的法律分析中的任务。

它从根本上没有暗示将我们环境的经济现实的要素与那些与设计不同生产部门的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准则的设计直接相关的法律要素相结合。

概念框架的设计是从不同的法律领域发展而来的,因为法律稳定合同的数字是一般法律理论与民法之间关系的机制产物,因此,这并不容易由于国家参与的影响以及将机制推向个人以获取经济结果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配置这种特殊类型合同的性质。

国家在这一方法中的作用的特征在于,为了公共利益,确定具有政治经济性质的计划或指导方针,以及国家以各种方式刺激与特定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人们的努力。然后,将策划和促进这两项活动结合起来,将促进促进和签署法律稳定合同。

在经历了经济宪法的各个阶段之后,将法律分析与我国的经济和政治进程结合在一起,达成了一项原始公约,根据该公约,法律稳定合同的存在满足了我国的需求。面对民主与军国主义,私有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不断变化的变迁,该国寻求法律体系的稳定,这意味着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由于恐怖主义的颠覆而加剧了经济孤立和宣称的经济危机。

分析稳定性合同的第二个途径是使我们对国家合同进行研究的途径,因为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国家作为缔约方进行干预的合同的类型和特征。预计这将促进个人参与经济进程。

在调查的这一部分中,我们面对面对民事合同的思想时,可以将许多法学学者所犯的错误提供证据,从而赋予其永久性和绝对性类别。在这一方面,工作着重于国家合同的特征和对其形成过程的要素的分析,与民法合同的思想形成了永久性的对比。

作为补充研究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发展过程中,法律确定性对于将其插入公共合同过程至关重要,因为个人的利益更大。契约,是指所指过程所表示的价值是在法律体系中进行预测的,从而使其具有一致性,因此其规则不会相互契约,并适用于它们所提供的情况,而不会被单独废除。

在对国家合同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之后,就我们的概念而言,稳定合同的数字应不再被标记为行政合同或民法合同,因为其设计是通过考虑要素来完成的。属于两个领域。

稳定合同将接受私法的相互同意作为主要思想,但它推论出的法律后果完全是在私法之外。关于其法律性质,我们必须指出,最后,没有必要说这是民事或行政合同,而是要强调这是在当事方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一方,并且当事方对他们来说是强制性的和强制性的。 。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表示,在谈到法律稳定合同时,我们将指的是公共合同,在该合同中,行政法和民法的要素趋于融合,以产生计划或国家政策中规定的后果,从而试图促进经济手段的成长与发展。

稳定合同的基本模型只不过是粘附合同,在粘附合同中,合同内容仅由缔约一方必须遵守的缔约国之一即州来确定。您想正式建立强制性法律关系。

标志着契约机制独创性的特征是国家承担的承诺,即保持其内容不变,而不必使用法律规范来间接改变商定的规则。

这样,它具有避免行使上述可能性的锁,因此在我们的立法中,稳定合同已扩展到不同领域,保持统一的路线和相同的目的。

通过在稳定合同即将结束时进行自我预测,我们将看到这将是法律经济性质之一: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力求基于确定性,信任,授权,可预测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安全。在国家行动中在经济方面,其目的是成为一种工具,可以在经济的不同部门中进行最大数量的投资,从而使国家为促进经济复苏和增长而建立的宏观经济结构得以实现。在长期和生产性资本的推动下,使我们走向集体发展。

总结本研究分析的最后一项检查是可视化通过投资将国家的政治决策视为主要的国民经济普遍利益,并调解了公司的坚定信念,即以此为基础可以鼓励采取以下行动:经济复苏。

这样的结果是,将这些合同签订状态的权力提高到了宪法一级,同时保留了任何违反合同内容和执行的行为都因违反该规范而被置于违宪的水平。在我们的排名中排名靠前。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与国家签约尤为重要,因为内部资源的匮乏使得外国投资者的参与对于大型项目的开发必不可少。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参与私有化过程或开发项目,例如采矿,碳氢化合物或服务业,这促使与国家签约的热潮。

但是,鉴于国家享有特权,由于国家享有特权,任何人与国家订立合同的任何人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必须面对不存在的风险;行政合同就是这种情况,行政合同授予国家过高的条款,据此可以修改或终止由该合同产生的法定继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应该感到惊讶,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本身会脱离特权,以便为其与个人的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吸引潜在的投资者。

安全是指以最完美,最有效的方式保护生命财产的法律国家,以公正,公正的方式进行这种保护;他拥有进行上述保护的必要机构,并对寻求权利的人充满信心,认为它将得到公正的实施。

与国家立约必须经常处理不平等的情况,这是由于在与个人和实体的法律关系中,使用帝国权力立约的,国家享有特权。与授予使用自然资源特许权,发展公共基础设施或开发公共服务有关的那些合同就是这种情况。

在内部,经济或技术资源不足以开展大规模发展项目的经济背景下,该问题尤为重要,因此,外国投资者必须提供此类资源并与国家签订合同,同时服从其管辖权。

因此,毫不奇怪,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际经济法一直在忙于开发新概念和新制度,其目的是为那些国家认为有理由消除最大风险的合同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因您作为承包商的特殊情况而导致的非商业性。

这些概念和制度中的某些仅限于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条约的情况。

另一方面,每个国家的国内法中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概念和制度,以防止国家或立法机关对共同签约方的立法权,这是庆祝该协定的一种劝阻因素。被认为具有国家利益的合同或上述非合同商在谈判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时必须在其经济模型中考虑的其他非商业风险因素。

当国家使用其帝国权力行事时,需要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供法律安全,这是法律合同存在的理由。然后,合同法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安全的目的:稳定适用于合同所建立的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律框架,以及修改适用于具有合同状态的合同的法律框架。行政法改为民法。

国家是否能够脱离其固有的固有的先决权,这一点没有争议。当国家自愿服从私法领域时,所发生的情况不是,在这里它脱离了其具有即兴权力的权力,而是凭借其放弃了行使其服从于另一法律法规的权力,私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定。

与秘鲁国家签订合同的法律安全已达到最大发展,因为合同法制度已纳入当前的政治宪法。它可能是比较法中关于此事的最先进的法律规定之一,其对吸引不同经济活动领域的新投资产生的影响是,尽管它正处于其实际范围内,但我们认为法律合同或法律安全协议不应该存在,因为在秘鲁,必须有一个真正的法治统治,不需要这种性质的合同。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只能将其证明为初步的临时措施,直到公民成熟和内化,他们必须而且必须正确行事,而无需法律对其进行制裁。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还指出,这确实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真正的法律保障。我们在国家和个人之间拥有合同法律保障的事实仅反映出我们国家在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令人震惊的缺乏,并渴望维护-维护此类合同,这将否定我们自身的内部和外部发展与接受,就像拒绝或反对自己,这将是我们可能发生的最后一件事。不对秘鲁的法律合同或法律安全协议的永久性永久有效!

秘鲁国家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