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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的刑事原判上诉

目录:

Anonim

我们打算以此材料来对具有挑战性的司法裁决(上诉)的方式进行一些思考,主要是撤销原判的上诉,质疑其目前的提法,鼓励对该主题的研究,并了解该范围内国家和国际范围内的当前趋势。和该资源的内容。因此,我们将忽略有关法律术语,概念和其他已知问题的解释,而将分析重点放在针对省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的上诉上。

质疑司法裁决的手段是当事方执行的程序性行为,是重新审查司法裁决的一种方式。确立了提出上诉的条件,它们产生了中止效果,并且在该条件内未对解决方案提出异议时,该条件应理解为已获同意,并且实际上是坚定的,并且除适用死刑的上诉外,当事方可以撤回一切时刻。

特别是面对判决,根据情况,上诉和撤销原判上诉。在这些情况下,上诉的效果可以扩大到其他非经常性被告,如果他们愿意的话。

上诉和得到答复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则。《军事刑事诉讼法》甚至规定,无罪释放的被告可以对撤销原判的判决提出上诉,以表明他不同意无罪释放的理由和理由。关于判决挑战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禁止在pejus中进行重新格式化,由于其重要性,我将在稍后专门讨论。

撤销原判上诉

这种挑战手段的起源是如此遥远,以至于有些作者认为,在罗马帝国,它是通过对民众的挑衅而表现出来的。由于1789年革命而建立的12世纪意大利和法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有先例。

1812年的西班牙《宪法》废除了检察官制度的代表机构,例如圣职法庭,也扩展到了古巴殖民地。另一方面,官方于1882年9月14日将1868年《西班牙刑事诉讼法》移交给古巴和波多黎各,其中主要是在口头审判和撤销原判方面,对革新和人文主义的法律思想做出了重要贡献。 e自1889年1月1日起,由于当时仍是殖民地,但美国的前西班牙殖民地并未从该法中受益,因此他们继续采用从王室那里继承下来的古老的,极富好奇心和逆行性的法律。

迄今为止,古巴立法中的呼吁实际上维持了相同的表述,特别是在理由方面。违反法律或实质性撤销的诉讼旨在打击实体法的适用和解释,而针对形式或形式的撤销的诉讼则用来打击程序性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有悖于实现公正审判的目的。

须考虑上诉的处所

在这种类型的资源中,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已经提到的一般前提和其他特定前提,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1.尽快对句子进行彻底检查,最可取的做法是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因为可以通过使用简单的信件要求澄清来解决某些形式或内容上的缺陷,而最高法院本身可以自动解决对应的问题由于一旦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法院就无法澄清澄清的宣布。

2.对于当事各方而言是可选的,并且在提交后可以撤回,但对死刑的上诉除外。但是,如果检察官撤回了指控并被法院接受,他将无法对无罪释放提出上诉。

3.它具有悬浮作用,其作用可以扩展到其他非经常性被告,以便从有利于上诉人的裁决中受益。

4.判决中证明的事实不能否认,但由于模糊,遗漏或与该裁定有超然矛盾而可以抗辩。

5.考试评估毫无疑问。有必要澄清的是,在其他程序性法律中,例如西班牙,在一定程度上在古巴军事刑事诉讼中,这是可能的。

6.上诉必须依法受到特定理由的保护。高等法院除了《刑事诉讼法》第79条赋予的权力外,不能超出要求的范围,也不能质疑已证明的事实,而不能评估证据。

7.撤销原判上诉只有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或完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才可受理。不当引用违反的戒律或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可接受的理由。我们必须澄清,在这方面,军事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因为第383条规定,在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可酌情接受在法律期限之外提出的质疑或上诉,而这种情况在不可抗力而不是由于提升您而引起的情况下。

8.当上诉混合在一起时,首先将揭露违反形式的情况,并以相同的顺序予以解决。

9.撤销原判的动机,违反法律或违反规章的动机与侵权概念中所包含的论点之间必须有一个整体。侵权法不仅限于刑法,因为刑法是空白的,因此有必要诉诸其他法或行政法规中包含的戒律。违反的戒律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不仅可能包含在《刑事诉讼法》中,而且可能包含在其他法律中,例如《法院法》。

禁止在pejus中进行重组的原则

这个众所周知的原则在上诉中是臭名昭著的。几个国家,例如西班牙和德国,在各自的程序法中对此进行了考虑。在古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律惯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的第63/77号指令中,都有适用;但是,《军事刑事诉讼法》第408和415条虽然部分地规定了这一原则。

古巴目前的法律实践如何理解这一原则?

从本质上讲,这包括临时法院必须对上诉中提出的要点作出回应,只有在使被告受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扩大其范围以审查对判决提出异议的一方未提出的其他问题,但依职权予以撤销的除外。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即不遵守程序手续或被告固有的原则,例如无罪推定,控告性原则等。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不当适用实体法的声明可能仍未决。

该原则也适用于即使在非法的良性情况下,例如,当所施加的制裁低于最低限度时,也不会加剧对作为唯一上诉人的被告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官不上诉,就不会依职权撤销原判,但是如果检察官上诉但没有对充分性提出异议,也不会被依职权撤销。

检察官只能出于某种理由提出上诉,但上级法院发现了损害被告人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所称的理由可能会被拒绝,但同时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案有利于非经常性被告并针对检察官因为对于后者,该原理不适用。

让我们看一个来自实践的例子。检察官在其临时结论中叙述了构成违反居留权和淫亵虐待罪的事实,但是,他仅对第一项罪行进行了定性,并在口头审判中保持了这种分类,而没有使法院使用第350条的公式。句子中的限定词是“违反居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官提出上诉,则他不能指称判决中的资格错误,因为他没有将淫荡性虐待罪定为资格,因为在口头审判中,他仅维持对居籍的侵犯为最终决定,而在最后一项犯罪中,对方是国防部组织了其报告。否则,将意味着被告坦率无能,违反了平等原则和归责与判刑之间的相互关系,尽管这并不能阻止高级法院指出初审法院作为批评和教学的缺陷和可疑的正确性。

另一方面,如果将法院判给新的判决,如果检察官也没有同样的上诉,法院将无法修改对被告的裁定。直到最近,这是一个标准,一审法院可以修改对被告的裁定,但最近在这种情况下以绝对方式适用该原则的标准得到了加强,也就是说,从不发布不利于被告作为唯一上诉人或即使是由于被告本人声称的程序缺陷而进行的转介,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会诉求自己的利益。

我们可以总结出,在使所述原则有效时要考虑的假设中,有以下几点:

•在撤销原判上诉中,检察官不能指控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不包括在其临时结论中,因为这会造成无力辩护并违反控告性原则。没有指责就不应有制裁。

•上诉中的检察官不能要求获得比最终结论所坚持的条件更严格的资格,并在一审判决中被接受。总而言之,上诉中的检察官不能超出口头审判中最终得出的结论。

•可能因职权而被判无罪,因为他们违反了无罪状态的原则或控罪指控的指导性关连,拒绝了重要证据的尽职调查,对被推定事实的实质性改动,需要简要的补充说明,或者没有实践过控告了一个新事实,但前提是,当事方之一必须提起上诉以促进复审。如果仅是被告提出上诉,则高级法院即使没有提出要求,也可以改变犯罪或制裁的类别,即使它没有提出要求,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它永远不会加剧制裁。 Pejus中的非重组原则不适用于检察官;这意味着检察官作为唯一上诉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一项裁决的影响,而该裁决有悖于他对被告的主张,即使后者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

•如果法院裁定下达的违反形式和纠正缺陷的规定与无罪释放的被告有关,则关于他们的判决不得宣布为最终判决。目前尚不清楚该例外是否适用于因撤回指控而无罪释放的人,我认为不是。否则,不受违约影响的无罪释放的被告不会受到上诉的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程序(例如盎格鲁-撒克逊人)中,被告的无罪开释总是一开始就坚定不移,这是几位作者坚持的保证。

•除非检察官提出质疑,否则临时法院不能对取代初审中的附属公司施加主要制裁。最高法院在反复判决中宣布,应采用主要制裁代替检察官要求的辅助制裁,初审法院无需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50条的规定,但被告的情况有所不同。仍然不满意检察官要求并由法院施加的子公司制裁,因此提起了撤销原判的上诉,因为上述原则的适用避免了不利于预期的结果。我说这是因为被告在上诉时,他希望上诉能够被他接受,或者只是被宣布为无关紧要,但不会加剧他的处境,只有当检察官也提出上诉并且他不与口头审判中所假定的立场相抵触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

如果被告在提出上诉的期限内死亡,则《刑事诉讼法》中尚不清楚如何进行。

撤销原判的理由

我将简要提及撤销原判的理由。关于违反形式的原因,我将提及违背的戒律,对于因违反法律而被撤销原判的理由,我将在括号中注明违反法律的理由。我们将以相同的顺序解释它们,而不会逐字复制程序规则。

表格破损:

70-1按《刑事诉讼法》第356条(第280、287、288、340、341、342、351, 356 LPP)。

70-2省略被告,律师或起诉方的传票。就律师而言,指的是被告接受后指定的人或替代人(288和289 LPP)。

70-3被法院认为是Question俩(旨在获得一个满意的答案),暗示性(主导被问者的意愿),无关紧要(不适当的问题)的问题。口头审判需要提出抗议,并且在会议记录中记录了被拒绝的问题(322)。

70-4句子中存在黑暗,遗漏或矛盾之处。这是最常被判处的两个理由之一,对此,我在另一份工作中做了更详细的分析。我仅在这里讨论一些重要方面。对于法律,只有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被证明的事实必须包含时间,地点,执行方式,严格的语言等要素,即没有歧义,不泛泛化表达或使用犯罪类型的表达。句子中所包含的事实不应超过口头审判中证明的事实,并且应保留与检察官指控的被告实质相同的事实(同质事实),这并不妨碍包括即使在未受到检察官指控的情况下也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在这种吸引力的基础上,指出已证明的事实与现实不符是不正确的,但有可能指出这一事实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揭示。当判刑所陈述的事实与检察官的临时结论所推定的事实之间完全不一致时,也可以使用这种推翻理由。这些罪行必须对减轻,加重或适当情况的资格,参与或同时发生以及其裁决产生影响。遗漏的例子可能没有描述严重伤害行为中的伤害,没有表明构成严重强奸的行为中受害者的年龄,没有说明攻击行为中被告是否知道代理人的状况等。 (44.l.2.a)。当判刑所陈述的事实与检察官的临时结论所推定的事实之间完全不一致时,也可以使用这种推翻理由。这些罪行必须对减轻,加重或适当情况的资格,参与或同时发生以及其裁决产生影响。遗漏的例子可能没有描述严重伤害行为中的伤害,没有表明构成严重强奸的行为中受害者的年龄,没有说明攻击行为中被告是否知道代理人的状况等。 (44.l.2.a)。当判刑所陈述的事实与检察官的临时结论所推定的事实之间完全不一致时,也可以使用这种推翻理由。这些罪行必须对减轻,加重或适当情况的资格,参与或同时发生以及其裁决产生影响。遗漏的例子可能没有描述严重伤害行为中的伤害,没有表明构成严重强奸的行为中受害者的年龄,没有说明攻击行为中被告是否知道代理人的状况等。 (44.l.2.a)。减缓,加重或适当情况的参与或同意,并因此裁决。遗漏的例子可能没有描述严重伤害行为中的伤害,没有表明构成严重强奸的行为中受害者的年龄,没有说明攻击行为中被告是否知道代理人的状况等。 (44.l.2.a)。减缓,加重或适当情况下的参与或同意,并因此裁决。遗漏的例子可能没有描述严重伤害行为中的伤害,没有表明构成严重强奸的行为中受害者的年龄,没有说明攻击行为中被告是否知道代理人的状况等。 (44.l.2.a)。

70-5句子中陈述的事实与有关资格,参与和并发情况的技术方面不一致,其中一些在句子中被省略。它还可以考虑在民事赔偿责任裁定中的遗漏。客观上或实质上的一致性是基于事实的,并在先前的原因中作了简要说明,这是最重要的,因为它一直是反复的标准,即被告为事实辩护而不是根据条件辩护。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基于赞成或反对被告的同一事实改变犯罪的类别,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了LPP第350条的规定,并且高等法院也可以根据谁提出上诉而这样做,但是不正确的是,被推定事实的实质有所不同以支持新的分类。撤销原判的理由是指法律观点,因为法院的第一结果是对控方提出的事实作出回应。 《军事刑事诉讼法》确实明确包括了判刑内容与所指控行为的实际情况之间的歧义。《军事刑事诉讼法》确实明确包括了判刑内容与所指控行为的实际情况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军事刑事诉讼法》确实明确包括了判刑内容与所指控行为的实际情况之间的不一致之处。

70-6 LPP第350条和第357条的省略形式这种上诉理由是对归责和判决之间的相关性原则的回应(LPP第350条和第357条)。

70-7句由少数法官宣判的句子。当该句子由未参加所有会议的法官签署,或者缺乏行使法官职能的能力或不存在必要的表决权时,也会发生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官的身分认同原则。普通法院审理与军事管辖权对应的案件的案件尚未得到明确解决。(《人民法院法》第35条和第42条,《刑法》第82/97条和第45条及其后的规定)。

70-8对法官的质疑,被法院驳回。必须建立对法官的挑战,尽管不能准确地证明这一挑战,但可以在对证人的示威中,对未经证实的事实的标准,与被告或其亲属或与受害人的频繁交谈等方面表现出来。(LPP第23条)。

70-9适用于当事方之一提出的异议被拒绝的投诉。它不是一个非常常用的主题。(LPP的第432条)。

在继续探讨违法根源之前,我们必须强调,《刑法》第79条承认依职权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已被移交,目前的主要标准是,只要他提出上诉,这种移交就不会影响被告。这显然不是撤销原判的动机,但它指的是对该程序的基本规范和保证的侵犯,例如,侵犯无罪状态,没有推定与句子的关联,对最初被推定的事实的重大改动,对重要证据的否认以及其他必须与裁决有关,尽管有些作者不认为应该存在最后一项要求(与裁决有关)。本文的局限性在于,如果没有人对此句提出上诉,临时法院不能裁定这些罪行。被认为违反的戒律是第351条和第263条。第351条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应仅在起诉方的要求下适用该条款,而对于第263条而言,应由分阶段法院适用中间。

违反法律

侵权法判例是所谓的物质判例,其目的是寻求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和解释。一般而言,违反法律是《刑法》的戒律,但其他处分也可能受到侵犯,尤其是在涉嫌违反空白刑法的情况下;典型的案件是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时所犯的罪行,必须以接受句子中所述的事实为依据。

69-1如果行为并非如此,或者存在防卫措施或随后的情况阻止对其进行制裁,则将其视为犯罪。在这些随后的情况中,并不是管辖权的下降。至于先前主张和拒绝的裁决书,可以在第7条中提出,也可以在《刑法》第456条第19款中作为审查理由。

69-2不被视为犯罪的行为。从逻辑上讲,辩护律师几乎不会使用这个理由。

69-3资格错误。由于不适用而违反法律是应适用的《刑法》的规定,而由于不适当的适用将是分庭适用的规定,而上诉人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69-4关于作为肇事者或共犯参与概念的错误(《刑法》第18条,由于缺乏适用和不适当的适用,加上相应的小节)。

69-5评估缓解,加剧或防御情况时出错。实行错误的辩护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采取安全措施和其他法律后果,因此正确资格的重要性(就减轻或加重情节而言,第52条和第53条以及关于辩护的第20条及后续条款并且还包括具体的辩护或无罪辩解)。如果缓解或加重情节同时符合加重犯罪类型的资格,那么这将是资格错误,第三个原因将适用。它并未阐明该戒律是否还考虑了《刑法》第17.1、54和55条等适当的规定,或诸如第20-2、21-5、22-2、25-3、26-2条等不完整的缓解措施,但由于接下来要揭露的原因,他们可以被判处死刑。

69-6制裁不足。因此,它旨在打击非法制裁,这些制裁不是刑事戒律所考虑的,或者是超出或超过犯罪范围而超出犯罪框架的制裁,并且例外地,如果以臭名昭著的方式行使分庭的酌处权,可以予以打击。不公正。在这种上诉理由下,可以对过分良性的判决或相反地过分过高的判决进行打击。至于剥夺自由的其他惩罚,只有在公然违反规范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这些惩罚提出质疑,因为该规范规定不遵守强制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还必须考虑到,如果检察官在口头审判中要求罚款,您不能在上诉中要求剥夺自由,也不能在上诉中要求从数量上高于口头审判中的制裁的制裁。有一些观点认为,法院在数量上要比检察官要求的数量更大,而其他人则对相反的立场(即相关推定)作出判决,这是正确的。省略了取证的缩写程序的上诉资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引用第47、48、49、50、183、272.3条等作为违反法律)。有一些观点认为,法院在数量上要比检察官要求的数量更大,而其他人则对相反的立场(即相关推定)作出判决,这是正确的。省略了取证的缩写程序的上诉资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引用第47、48、49、50、183、272.3条等作为违反法律)。有一些观点认为,法院在数量上要比检察官要求的数量更大,而其他人则对相反的立场(即相关推定)作出判决,这是正确的。省略了取证的缩写程序的上诉资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引用第47、48、49、50、183、272.3条等作为违反法律)。通过归因相关性-绝对判决,例如在省略了取证程序的缩写程序的上诉中发生的(第47、48、49、50、183、272.3条等可能被引用为违反法律视具体情况而定)。通过归因相关性-绝对判决,例如在省略了取证程序的缩写程序的上诉中发生的(第47、48、49、50、183、272.3条等可能被引用为违反法律视具体情况而定)。

69-7承认或拒绝法庭上再现的先前问题时出错。它指的是既判力,行动处方和特赦。它必须由当事方提出,被法院拒绝,并复制在资格简介中以供口头辩论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刑法》第302条的规定

69-8法律错误,即不受理申诉。(LPP的第430条)。

目前支持刑事撤销原判的教义标准

我们将在下面综合的观点旨在将上诉视为对被告的保证手段,而不是作为法院对判决的控制手段。

通过举例说明,我将列出一些可能对上诉进行改革的支持标准,在其中几项中,我将发表自己的评论。

我不建议他们就所有事情达成共识,而是要得出自己的结论并对此进行辩论。

1.在重新交付的情况下,应检察官的要求或依职权,新的资格和/或新的口头审理不应使被告在第一句中的处境恶化。这等同于在第一句或最初提出的检察官的临时结论中,如果不适当地适用《刑法》第10条,则不会加重对其他罪行的责任或制裁的情况的资格,参与或欣赏;简而言之,绝对要在被告中绝对适用标称改革原则。还建议由同样的法官不参加新的审判。

2.扩大地面。意思是将其扩大到附加制裁,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在判决动机不足或缺乏动机时不遵守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担保的规定,增加所有的复审理由并允许被告人在判决中重复复审当时所称的原判。

3.提供可能由于与评估的证据不一致而批评证明的结果的可能性,或者将《军事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关于句子内容与事实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列入其中。

4.不承认检察官可以对无罪释放提出上诉。出于社会保护的目的,并且只要受害方无权直接提出上诉,我不会同意这一提议。据称,根据我们的标准,检察官不应进行两次起诉,而应为被告提供双重机会。

5.允许当事方与上诉书一起提交书面证据。

6.如果法院发现上诉中有形式上的缺陷,则法院可以在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之前,警告上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主要指的是缺乏根据,并认为上诉是保证遵守程序原则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法院在一审中行使的控制手段。

7.在某些违反形式的案件中,由于程序经济的原因,法院可以不加任何裁定而对被告作出第二次有利的判决。

8.为被告囚犯提起撤销原判上诉提供更大的便利,例如,可以在截止日期之后出庭。在军事刑事诉讼中向被告提供了这种可能性,他们可以行使自己的辩护,甚至可以为自己上诉。

参考书目

刑法。

胡里奥·迈耶(Julio B.作为功​​能控制手段的资源。古巴法律第10号。《

刑事诉讼法》。

军事刑事诉讼法。

法律评论第12号,《刑事诉讼法》原则。

古巴法律杂志第10、22、33、7 / 92、11 / 96。

RubénLafourcade鞋类。会议。省检察长图书馆。

•刑事撤销原判的理由。

•根据《刑法》第70条第4款对判决提出质疑。

•古巴判例中的控告性原则。

•收费的指示性原则。

刑事诉讼主题。古巴刑事科学学会,1998年。

刑事诉讼法研究主题。第三方。作者集体。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FélixVarela),2003年。

古巴刑事科学学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论文集。卡马圭2003年。

古巴的刑事原判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