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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法及其重要性

Anonim

1.主题的重要性

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问题的重要性,这将使人们知道应该研究公证法的原因。法律的这一分支非常重要,因此,在这个席位中,我们引用所述法律术语的其他作者的一些定义,并对它们进行评论,并以此为基础,以完善公证学说,以完善术语的含义或定义。法律“公证法”,我们将其记录在案,以便最著名的公证员不仅研究秘鲁法律,而且也研究外国法律。

在这些定义中的某些定义中,错误在于确认公证法是一组我们不同意的规则,为此,我们引用了公证法中一些最著名的资料。

也就是说,法律与法律并不相同,因此公证法律与公证规范也不相同,这在本科学习中鲜为人知,但如果在持续时间较长的研究生学习中广为人知,那就是换句话说,我们指的是公证法中的硕士,博士学位,博士学位和博士后研究,这在秘鲁法律中是不存在的,而是将公法的这一领域与注册法一起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秘鲁法律拥有注册法和公证法的硕士学位,我们希望这些学位可以促进对这些公法分支的学习。

2.灵感的主要来源

所有研究工作都有灵感的来源,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或研究当前工作的成果。

这项工作的主要灵感来源是路易斯·阿尔弗雷多·库巴·奥瓦尔(Luis Alfredo CUBA OVALLE)的《公证法基本条约》,其中发表了很多经注释的定义,但是,发现的定义不仅被引用和转录,而且他们对此进行了评论,希望以此为对公证法等公法领域的研究做出贡献。

也就是说,上述论文构成了重要的出版著作,并包含了本总部已考虑在内的宝贵信息,我们将其保留在记录中,以使该出版物及其作者的美德,简而言之时代已经出版了重要的作品,这些作品是在不同城市进行认真研究和担任职务的产物,并且以前曾在朱利卡市担任过公证人,目前在共和国首都工作。肯定是利马市,几年前通过功绩公开竞标获得了两个公证职位,这表明或证实它有足够的权力发表重要的公证法著作,正如上述条约中的情况。

目前的作者是上述论文在大学学习中的同班同学,在这些研究中,他已经充分证明了他具有成为书和论文作者的必要素质,正如我们所提及的论文一样。

在任何情况下,就公证法进行撰写和出版都比较复杂,就像在该省那样,那里的图书馆很少有书籍,而几乎所有书籍都是国内书籍,也就是说,这些图书馆中几乎没有外国书籍,这使得在这样一个重要的法律和法律学科分支(例如法律)上撰写和出版变得更加困难,在许多情况下,它们与注册法一起被混淆和研究,但是它们并不相同,但是它们是不同的,除其他问题外,我们记录了这些问题,其中包括法律和法律学科的自主权,这些自主权是在民法历史上出现之后出现的。无论如何,我们在墨in中留下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证法和登记法的历史,它们是法律的分支,不仅在民法中而且在其他法律分支中都非常重要。 ,在此我们可以引用彼此不同的商法,商法和最近的公司法。

3.公差

所有这些评论在表达时都非常尊重其作者,也就是说,必须容忍所指出的观点,并且在撰写本作品时要格外谨慎,并尊重定义的作者,我们希望能够理解它。具有这种特征,因为它试图为公证法做出贡献,不仅秘鲁,而且外国。

4.路易斯·波菲·博格罗的观点

Luis BOFFI BOGGERO的公证权利为:

“公证职能的法律制度”。

公证法不是法律体系,但后者是公证法的一部分。在公证法律体系中,我们可以引用公证人的立法法令及其法规的单一命令文本,以及许多其他规范,但是,这些公证规范以及其余的只是或仅构成公证法的一部分,因此因此,还有其他一些部分,其中包括:公证法学,公证事迹,公证习惯,公证学说,公证原则,公证现实,公证意愿的体现,以及公证法的许多其他方面,在这方面值得我们关注。引用的定义,因此,我们引用它们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公证法,并意识到该法的范围很广。

5. JOSE MAXIMO PAZ的看法

JoséMáximoPAZ坚持认为,公证法是:

“研究各种法律中包含的一套法律规范,这些规范规范了公证机关的注册管理机构所赋予的积极行使公证人职能的义务和方式。

在这个定义中,公证法是一套法律规范,我们不同意,因为指示的规范只是公证法的一部分,因此后者比公证法规范更广泛,在秘鲁的情况下,应予以扩大和编纂,以便在秘鲁的公证法中在很短的时间内制定公证法典。

也就是说,公证法的其他部分是公证学说,公证原则,公证法学,这不仅是司法的,而且所述法律来源还有其他类型,类别或变体,必须考虑其他法律来源。法律或法律的一部分,在此我们可以列举公证事迹,公证习惯,公证现实以及当前研究的法律分支的许多其他部分。

6.录取意见J. RISSO

作者Enrique J. RISSO规定公证法是:

“与契约有关的一套实质和形式的法律规则,同时决定公证人行使其公职时的权力和义务。

RISSO坚持认为,公证法是一套法律规范,我们不同意,因为它们构成了公证法或只是公证法的很小一部分,但是,刚开始从事法律研究的人承诺错误或他们习惯于将法律与规则混淆,这在公证法中也是如此,在公证法中,它与公证法律规则相混淆,应仅将其作为所述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加以考虑,但我们重复一遍,它们与公证法不同。

关于实质和形式规则,可以理解,根据该定义,法律的这一分支不会位于公法中,而是显然位于混合法中,但是无论如何,它对公证学说(或国际法学说)做出了巨大贡献。公证法,这是公证法的起源),将实质部分与程序或形容词部分区分开来的事实,这在劳动法的其他某些领域也得到了很好的区分和研究,实体法不同于形容词程序法,为了更好地了解作为研究和分析对象的法律分支(例如公证法),我们进行了记录,RISSO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定义。 。

7.阿尔贝托·维尔拉巴威尔士的看法

Alberto VILLABA WELSH确认公证法是:

“公证人的行为,即作为公证人公共形式的作者。

关于这一定义,我们必须指出,公证法不仅指公证人的行为,而且还指代干预,作为或参与该法律分支的其他人的行为。

必须指出,公证行为只是公证法中众多部分的其中之一,其他部分是公证学说,公证法学,公证事迹,公证原则,公证立法等,这是其中的一些要素。然而,公证法很少受到最勤奋的公证法的关注。

还必须考虑到公证法中授予人的行为,以及法官和在上述公法领域进行干预的其他人,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肯定,公证人并不是唯一被研究的人。由公法的这一分支来规范,但是还有其他一些,不仅在社会现实中,而且在其他法律渊源中也可以看到。

8. L. BERTAUX的意见

L. BERTAUX指出公证法是:

“以形状为中心的整体”。

关于这一定义,我们必须规定,根据某种方法,公证法不仅是一组形式,而且根据其不同来源而进一步发展,不仅指形式,还涉及其他形式。但是,对诸如公证法之类的法律分支的研究的重要贡献是,公证法被证明是公法的一个主要形式分支,是公契中卓越的形式工具。它在盎格鲁-撒克逊公证制度中不存在,其结果是拉丁公证制度范围更广,公证人在法律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就是说,尽管注意到或警告形式对公证法很重要,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贡献,但也确实并非所有公证法都是如此,但必须考虑该法的其他部分或组成部分。法律分支。

9.矿工和矿工的意见

MENGUAL Y MENGUAL认为公证法是:

“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公法的科学分支,通过由公共权力代表团行事的官员的干预,可靠地制裁了自愿和法外的法律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同意作者的观点,即公证法位于公法之内,并且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为法律的这一分支是有组织的。根据这位作者的说法,公证人将是由代表团工作的官员,必须在本总部考虑到这一点。

但是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必须考虑到,根据一些公证人,公证法不在公法之内,而是在混合法之内,因为公证法会考虑一部分私法和一部分公法,我们将其保留在案以相当广泛的方式了解该法律分支的结果,因此能够将最新信息吸收到所研究的法律分支中稀缺甚至更糟的媒介中,例如公证法。

10.吉门尼斯·阿纳鲁(Envirque GIMENEZ ARNAU)

作者Enrique GIMENEZ ARNAU认为公证法:

“这是一套规范公证人(公证人)功能和公共文书形式理论的理论或法律标准。”

根据该作者的说法,公证法将由两个要素,部分或组成部分组成,它们是:

1)学说。

2)法律规范。

我们之所以不同意是因为,正如我们在评论其他定义时所解释的那样,公证法的来源也是其他来源,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其他法律来源都是公证法学,公证事迹,公证原则,公证现实等。这么多,也就是说,所指示的并非全部是公证法,而只是公证法的一部分。

至于同一定义的第二部分,有必要说明其规定:

1)公证人的作用。

2)公共工具的形式理论。

在此声明中,我们不同意,因为还必须考虑公证人客户的表现,并且必须将公共文书与公证文书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它们是不相同的,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将其区别开来,因此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公证文书构成或是一种公共文书,我们记录了在公证法中更广泛地了解这一重要方面的效果。

11.拉斐尔·努涅斯·拉各斯的见解

作者RafaelNUÑEZLAGOS详细说明了以下公证法:

“研究公证人参与方式以及他所使用的程序的权利。”

公证法不仅研究形式,而且还有实质性部分。至于形式的程序,很明显,这不仅是公证法,而且只是上述公法分支的一部分。

因此,按照秘鲁公证法来处理非争议性事项(在秘鲁法律中被称为公证能力)已经减轻了这一定义,但是这种努力减轻了某些法院的程序负担,然而,我们必须指出指明的程序超载仍在继续,我们进行记录是为了提高在以前仅是无争议的事项上的公证能力,我们在记录这些记录是为了批准相应的法律纠正者,包括许多其他它们并不是秘鲁公证法中所有必要的纠正者,而只是最有名的,我们记录了所有这些人,以便更广泛地了解公证法的定义,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本注释来改善这些注释,以便为该公法分支的永久发展做出贡献。

换句话说,我们认为应通过本评论意见改进或纠正上述公证法定义,其目的是不仅促进秘鲁的发展,而且也促进外国公证学说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在所示的那些中使用比较法吗?这将使法律得以流传,其中包括其他优点,也就是说,我们所指的是公证法制度,称为法律流通,这在秘鲁比较法中鲜为人知。 。

12.约瑟·玛丽亚·桑那瓦贾·索勒的观点

JoséMaríaSANAHUAJA Y SOLER认为公证法是:

“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通过对构成权利正常生活的事实进行鉴定和合法化,确保了权利的统治。”

作者将法律与法律制度相混淆,其结果是公证法也与公证制度相混淆。这就导致了对公证法重要部分的忽视,例如公证学说,公证原则,公证法学,公证事迹,公证现实等,是公证法的其他来源,组成部分或要素。在法学概论或法学概论的基础上进行研究,这是最近在法律研究生研究中非常重视的一门法律学科。

必须记住,在公证法中,还必须考虑公证管辖权的无争议程序,几天前已将其扩展到以前没有的程序。

13.国际拉丁公证人联盟的意见

国际拉丁公证人联盟规定公证法是:

“这套监管立法条款使用了管辖公证职能和公证公共文书的法理学决定。”

该机构是一个国际机构,将来自几个国家的公证系统归纳在一起,在其法律中包含了拉丁公证系统,这在研究公证法方面构成了相当重要的公证系统,在定义上,我们必须牢记法律的来源更为广泛,因此,应予以考虑,但不仅是公证职能或公证机构的职能,而且是公证法律范围内所有其他当事方的行为。关于公证公共文书,我们必须规定它是协议和附加协议,还必须考虑到公证能力的非争议性过程。

该组织已经组织了几次有关公证法的国际活动,我们记录下来不仅是为了查阅文件,而且是这些活动的结论,我们希望借此,不仅在秘鲁法律范围内传播知识,而且在外国法律中

14.卡洛斯·尼古拉斯·加塔里的意见

对于CarlosNicolásGATTARI而言,公证法是:

“主观,客观和功能上规范公证功能的一套规则。”

公证法不是一套规则,而是更进一步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解释过,为了更好地了解公法这一分支的定义或含义,我们对其进行了记录。

我们还必须规定,公证功能不是整个公证法,而只是其中一部分。

15.百老汇的观点

BECERRA PALOMINO规定公证法为:

“一套规范和处理工具形式,功能组织和公证文件的概念和规范”。

这位作者是秘鲁人,根据他的定义,我们必须考虑到他包括:

1)概念。

2)戒律。

结果,没有考虑其他法律渊源,我们在记录中指出了这一点,我们在以前研究的法律术语的其他定义(例如公证法)中也注意到了这一点。

工具形式仅指公证工具,公证能力的非争议性程序不在此术语范围内,也就是说,作为简短评论,我们可以确认该法律分支实际上是一个相当专门的主题,已在此发表。只有很少的书籍和更少的论文,必须考虑到其有限的发展,这不仅在秘鲁法律中存在。

16.巴尔多洛的意见

对于BARDALLO,公证权是:

“这是一个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形式和真实性以及其他法律行为,以实现法律的和平实现。”

在此定义中,使用了法律制度一词,这是正确完成的,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是已知的,或者更明确地,公证规范和公证法律之间的区别是已知的,这就是为什么您应仔细阅读和研究该定义,在公证法中必须将其考虑在内。

还必须考虑到有时会采用公证法来准备未来的司法和仲裁程序,但是,在秘鲁法律中,这种传播很少,我们将其记录在案,以便考虑这些方面。在法律或法律学科研究领域内如此重要。

17.拉拉德的意见

LLARRAUD规定公证法:

“这是一套建立公证人法律制度的系统规则。”

关于这个定义,我们必须牢记法律与立法不相同,因此公证法与公证立法不相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公证术语是混淆的,这也是上面引用的许多其他定义的错误,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值得一些必须为指示的定义付诸实践的纠正者,以便其完善,并从教义中贡献出对法律的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对公证法作出贡献,这是重要的法律学科和公法的一个分支。

我们还必须牢记,它不仅规范公证人,而且还规范我们记录的其他公证机构,以便更广泛地了解所研究的术语,当然公证法也是如此。

立法没有建立法律制度,而是建立了法律制度,在重新考虑这一简短评论的定义时必须考虑到这一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希望为我们这一重要的公法分支做出贡献。或法律纪律。

提及立法时,“系统性”法律术语与一部分法律密切相关,例如公证编纂,秘鲁公证法中不存在该法律,为了更好地了解此类法律,我们对其进行了记录重要的法律问题。

“规范”一词并不总是指法律,因为还有其他法外规范和法外规范,它们构成了一般法律理论或法学概论中被广泛研究的主题,而法学概论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首先被人们所忽视。在秘鲁法律之内。

18. MANUEL OSSORIO的意见

曼努埃尔·奥斯索里奥(Manuel OSSORIO)所指的公证法是:

“一套规范公证人或公证人职业行使的法律规范”。

因此,在这个引用的定义上,我们必须指定法律与法律规范不同,公证法也不与公证法相同,但后者构成第一公证的一部分。

此外,我们必须指定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不同,但所指出的主题构成彼此不同的主题,我们陈述这些主题是为了加深我们对一般法律理论或法学概论以及与本主题相关的知识。顺便说一句,法律规范是在另一个称为立法技术的学科中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这是立法的艺术,是法律技术的一部分,后者是性别,而前者则构成了四个领域中的一个。我们在其他场所引用的物种,我们保留在记录中,以便更广泛地了解法律法规,值得进行仔细的研究,超出本研究工作的研究范围

也就是说,在这个定义中,法律与实在法相混淆,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许多人来说,它可以被视为法律的规范性概念,也就是说,前述提到的法律定义具有一维的视野。

我们还必须明确指出,公证法不仅指公证人或公证人的职业,而且还泛指涉及所研究法律领域的所有人员,在此我们还可以列举设保人的情况,例如对于出售的公共转让契据,设保人将是转让所有者和收购方或新所有者,在抵押贷款中,设保人将是抵押权人和抵押债务人,这是研究抵押贷款的重要问题。对

也就是说,我们仅列举了两个授予公共契约的案例,因此,我们必须指定它们是最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案例,而必须考虑其他案例,例如在修改公共契约时。法规,增资,减资,名称,公司名称或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目的变更,目的扩展,不同类型,类别或品种的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担保权益的注销在社会参与,法人组成,抵押构成,抵押延长,抵押取消等许多其他案例中,也有设保人,为了更广泛地了解这一重要的公证问题,我们进行了记录。

19.吉列勒莫·卡瓦内拉斯的观点

对于Guillermo CABANELLAS,公证法可以定义为:

“控制公证功能和公共文件形式理论的原则和法规。”

该定义省略了公证法的重要部分,也就是说,更清楚地说,我们将首先列出其在所述法律分支中所考虑的要素,根据所述作者,将列出以下要素:

1)公证原则。

2)监管标准。

也就是说,它仅提及公证法中的两个要素,组成部分或来源,因此,根据该定义,该公法分支中的所有其他要素均被排除在外,例如公证学说,公证法学,可强制执行公证,公证的社会现实,公证法中意志的体现以及许多其他要素。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公证法的这种定义,存在着上述法律分支的二维视图,因为它只考虑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分支。

我们还必须指定它仅指:

1)公证功能。

2)公共文件的形式理论。

结果是,授予人的意愿在公证法中的体现超出了定义的范围,还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文件与文书相混淆,公共文件也与法律相混淆。因此,为了重新定义该定义,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研究,以求重新定义该定义。期待已久的法律知识,无论如何,公共契约都是公证协议书,在秘鲁法律中,即使是秘鲁法律中最勤奋的公证人,也很少进行研究。

20. L. RIBO DURAND和J. FERNANDEZ的看法

根据L. RIBO DURAND和J. FERNANDEZ FERNANDEZ,公证法可以定义为:

“规范公职活动的规范性和理论性设置,称为公证人。”

该定义涉及公证法的两个要素,即以下所列的要素:

1)法规集。

2)学说。

换句话说,根据这个定义,它的许多要素不在公证法的范围之内,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同意这个定义的原因,我们将其保留在记录中,以便在我们的公证研究中考虑这一陈述。

因此,要发表有关公证法的陈述,需要更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我们在本工作的各个部分或副标题中所解释的那样,该法律分支中还有其他要素。

关于公职人员一词,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有人认为不应将其用于指代公证人,这是我们不同意的声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定义的这一部分是完全和完全正确的。

还应规定,不仅要规范公证人的活动,而且还要规范所有在公证法中进行干预的人的活动,其中一些人是法官,其他人是授予人。换句话说,法官还必须尊重公证法,并且不得以非法和违宪的警告来推翻公证法,这会导致对所述法律分支的尊重丧失,因此,程序法与公证法有关。 ,因此,所有法官都必须接受这一法律领域的培训,以便对所指示的这一概念有重要而扎实的观念,从而使法官与公证人之间不会发生对抗,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这是由劳动分工规则(某些人称为复合分工)支配的,根据该规则培训了不服从法官的专业人员,包括公证人,因为每个人在职能上都是自治的或独立的,在该学说中得到了广泛的解释,支持和辩护,在此我们可以举出十多年前的阿根廷学说。就是说,所引用的法律渊源,因为这种学说在公证法研究中也很重要。因为每个人在职能上都是自治的或独立的,在该学说中得到了广泛的解释,支持和辩护,在此我们可以举出十多年前的阿根廷学说。就是说,所引用的法律渊源,因为这种学说在公证法研究中也很重要。因为每个人在职能上都是自治的或独立的,在该学说中得到了广泛的解释,支持和辩护,在此我们可以举出十多年前的阿根廷学说。就是说,所引用的法律渊源,因为这种学说在公证法研究中也很重要。

21.我们的意见

在开发任何主题时,重要的是要提供书或文章作者的意见,这是在回顾了多位作者后提供的知识,因此,我们希望凭借我们的有限知识,提供最合适的定义,并且这样,它有助于公证法的发展,公证法是与注册法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学科的一个分支,但是,我们必须在本总部指定两者均位于公法范围内,双方均同意遗嘱的自主性研究领域相当有限,与私法完全相反,即后者与公法具有不同的特征。

现在,我们将对这一重要的公证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其结果将是我们希望或有意以我们的知识和经验为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做出贡献,而这一领域一直以来都非常接近于重要的法律分支。确实如此,也就是说,我们当然是指公证法。

从秘鲁和外国法律中可以看出,该学说几乎没有提供公证法的定义,即使在已经征询了丰富的法律词典的情况下,不仅秘鲁,而且外国也是如此。

要加以定义,必须考虑其来源,在该法律分支中,这也构成一个法律学科,对此研究很少。

我们很难定义公证法,因为我们从来都不是公证人,但是,登记和调查工作已经接近这样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为了更广泛地了解这一问题,我们在其中进行记录。充分,也就是说,我们认为还有更多的人有权制定或达到或提出或发表公证法的定义,这些定义在法律研究和拉丁公证系统中更为重要,而公共契约则非常重要,而这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盎格鲁撒克逊公证系统。

对我们而言,公证法是位于公法范围内的法律学科,它由适用于公证法的所有法律渊源构成或整合,即不仅是公证法,而且正如我们所说的所有来源一样,构成分支机构法学在法律研究中非常重要。

该法律分支不仅适用于公证人,而且是公证人所必须的,而且通常适用于所有在公证法范围内进行干预的人,其他重要角色是授予人,也就是说,授予人也受该法律的约束。 。

因此,认为公证法只研究与公证人有关的事情是错误的,因为它把其他介入法律或法律学科研究领域的人抛在了一边,无论如何,公证人都不会是指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仅是公证人和授予人,而且走得更远,我们希望借此促进对所研究法律领域的研究,知识,教与学,从而为法学界提供坚定,安全和保证。所有这些都是在公共契约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公共契约则与其他公证文书一起构成了公证协议。公证法的不同来源都考虑到了所有这些因素。

古巴椭圆,路易斯·阿尔弗雷多。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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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SORIO,曼努埃尔。法律,政治和社会科学词典。第326页。

卡纳内拉斯,吉列尔莫。普通法百科全书。142。

RIBO DURAND,L.和FERNANDEZ FERNANDEZ,J.商法词典。具有互补的经济概念。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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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法及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