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词典“ Larouse”,广告指的是公众素质:过程的宣传。广告,广告代理商。
从词法学上讲广告一词的特点是其历史性和两栖性。第一个是由于其含义与不同历史阶段相关的可变性。例:
希腊和罗马奴隶社会公众是私人的对立面
中世纪指的是在人们面前的地位或贵族区分的标志。
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被用作资本主义政治秩序的组织原则。
今天,它相当于可访问的。
从刑法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宣传定义为:不属于法院的人对法院所核实并向法院核实的行为的立即感知。
这些分类标准证实了其药理学特征。
分类:
器乐。这是过程发生的地方。
个人。协助过程的人员的素质。
这又分为:
绝对:有兴趣的公众可以接受或可能的参与。
相对:仅限于过程中的当事方。
积极的:当事方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以产生已制定的行为。
被动:排除此参与,并将其自身限制为稍后对其内容进行说明。
立即:如果有公众参加。
中介:当他们的感知或信息通过社交媒体间接获得时。
这些分类强调广告是对司法活动立即进行普遍控制的一种方法,而广告则是被告进入有效维护辩护权程序的可及性。
在今天,人们经常听到关于其含义的丧失以及民主化到普及以及广告本身在进行宣传方面的变态的指责。他们强调了这个词的危机,因为有明显的原因使人们怀疑观众作为控制机制在场的有效性。例:
广告的自然限制(本地,大小,复杂性,数量,容量)
观众对法律的无知。
实施简化刑事司法机制。
可以肯定的是,广告作为口头诉讼中人的简单存在具有广告的单向性,因为它对国家而言是维持公众和平与安全的一般威慑手段,而不是作为一种手段,对社会具有更大的作用。在行使ius puniendo时对此进行控制。
为了加强广告作为一种控制机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的改进:有机,程序和元过程。
例:
创造客观条件,并为在司法机关总部之外举行刑事听证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或维护进入社区的团体或部门的过程,以捍卫他们的利益。
建立或维持法律要求以激发司法裁决。
我们的宪法没有明确地将广告视为公民的特征或基本权利。
尽管应该指出的是,第58条规定,除主管法院外,没有任何人可以根据犯罪前的法律以及所确立的手续和保证,起诉或判刑。
《刑事诉讼法》明确,明确地要求在旨在规范该程序阶段的第一个戒律中公开辩论(第305条)
它们基于以下区域的可能状况或伤害:
国家安全。
道德。
公共秩序。
对得罪的人或其亲属的尊重。
所谓的绝对广告或一般广告被排除在外,但亲戚或当事方得以保留。声明如下:只有当事方,其代表,辩护人,辅助人员以及经总统或法院授权的人员才能参加闭门审判。
法院可在审判开始之前或在任何相同状态下,依职权或应当事方的请求,决定是否排除公开,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支持该决定的原因。
在数量上有自然的限制。也定性地。例:
少数族裔。
精神错乱。
组成不当,与审判的顺序和严肃性不符。
必须提请大家注意这一事实,即我们面临着一项基本保证,必须事先从法律上预见其限制或变化。
简而言之,就社会(作为一种控制方法)和被告(过程的可访问性)所关心的利益而言,我们面临双重含义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