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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司法承认或检查的证明

目录:

Anonim

介绍

当我们遇到刑事诉讼时,我们通常会发现当事方提供的事实陈述,带有某些论点和矛盾之处。参照这些事实,法院将不得不决定它们是否与叙述的对象相吻合,但要以人类可以知道的限制为限。在各种版本中,法官会选择最可信的版本,并使其独一无二,以获取事实的真相,对于男人来说,绝对不是绝对的,而只是形式上的真实。

二。证据管理原则

基本上,我们可以指出四项原则,以指导证据手段的发展为指导,而不会因此而断言它们是唯一的,但最重要的。这些原则是:调查,即时性,赞赏性,不确定性。

1.询问原则

它与法官的活动密切相关,指的是法官在通过证据寻求真相时与参与程序的参与者的陈述(例如,对被告的供词)没有联系;对于被告的某些态度(例如,他的出庭与他有罪还是无罪这一核心问题无关),并且对于提出的申请,可行的是,他自动引入他认为相关的证据。为了进一步说明,只要阅读《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就足够了,并在信中指出:为了验证犯罪类型的要素和被告可能承担的责任,公共部,其助手,司法警察和法院应采取最广泛的行动,根据其标准使用他们认为有利的调查手段,即使这些手段不是法律所提及的,只要这些手段不违法即可。

2.即时原则

它是指法官必须在证据上采取双重主观或形式,客观和实质性方面的行为。

形式方面是指法官与证据手段直接相关的愿望,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规定了它们的实践,而客观方面则倾向于使法官偏向对证据手段的信念。与要证明的事实,情况或行为更直接相关的证明手段。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6款的内容,该字面意思是:“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主持证据行为,并自行接受陈述。”从正式的角度来看,这是即时性原则,因为法院院长有义务自己接受陈述和其他证据。

3.赞赏原则

对于NicetoAlcaláZamora y Castillo,有四种评估证据的系统:ordálico,法律,自由和合理的批评或理性的欣赏之一:

  1. Ordálico是从神性衍生出来的那种测试升值系统,是由法官来决定与测试价值相关的事物,是法官遵循考验的物理结果。在法律上,这种升值系统是指在法律负责设定每项测试的严格评估值的情况下,这种制度被认为是荒谬的。在这种系统中,法官免费地享受每项测试应得的价值,而无需顾及任何其他情况。说服这种决定的原因。

在这个系统中,仅是获胜而不是令人信服的问题,例如:在大众陪审团中,当成员仅确定或宣布被告是否有罪,而不是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每人的价值时一个。

d)合理的批评,在该系统中,法官根据任何法律范式来决定证据的价值,但基于并激励其诉讼理由。

在我们国家,我们发现除ordálico以外的其他系统的应用。经评估的或合法的测试是该国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采用的制度,也是接受《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合理批评制度,从第290条的案文明确指出,«法院在其决议中将揭露他们必须合法评估证据的理由”,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推断出法院不受制于法律评估得出的评估规则,而是根据的推理清楚地暴露出来。

4. dubeo pro reo的原则

基于这样的感觉,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有必要裁定支持被告,但联邦形容词法并未明确规定,但联邦区《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如有疑问,他必须赦免。在先前的《联邦刑事诉讼法》第252条中,通过以联邦区《刑事诉讼法》目前提供的相同条款托付,明确考虑了该原则。

三,测试对象

1.事实

在谈论证据的中心对象时,我们将参考构成事实的核心领域的事实,围绕这些事实,我们将分析诸如法官的私人知识在事实过程中的接受,事实等方面。臭名昭著的事实。

A.在事实的过程中承认法官的私人知识

在这方面,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法官不是执行司法的机器,而是首先是智人,实际上是不可能禁止他思考并为司法程序贡献自己的思想的。

例如:当法官根据程序法进行司法检查时,法官会提供从其特定概念中获得的见解,这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是以特定的方式行事,而是与诉讼程序联系在一起,因此毫无疑问,在这种事实和情况的过程中做出的贡献。

仅在某些情况下,才有可能直接进入法官的私人知识事实过程,但随后我们谈到的是法官作为证人而不是法官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处理的事件不是法官了解自己的管辖权活动,因此,很明显,为了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法官必须在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

IV。司法承认或检查的概念

当我们尝试解决与刑事事项中的证据手段有关的问题时,由于围绕证据手段的适当名称存在一系列术语,因此需要解决以更精确地理解该问题的问题。有证据的人将其称为定罪手段,而将其称为正当理由。2因此,为了开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解决以下问题比较方便: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明手段?测试介质和测试介质有什么区别?

在进入主体之前,有必要对该题字的测试主体进行一些思考。当可以通过识别感来感知要识别的对象或主体时,可以通过法官的感官来感知,例如视觉,听觉,品味,触觉,嗅觉,因此司法识别是理想的选择可以通过法官的认可来认定诉讼的事实,在某些情况下,我将尝试举例说明:i)一种,其中诉讼处理由邻接财产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法官提供识别测试,以使其移居房地产并查看造成的损害,该测试将是合适的; ii)另一项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于毗邻物业有音乐业务并且声音太大而导致食品业务产生噪声,以至于阻碍食品业务的平稳运转,因此为法官移居建筑物和建筑物提供了识别测试意识到您在食品行业中的难闻气味,这将是理想的证据,并且iii)诉讼是关于一家教授课程,瑜伽和冥想课程的企业所造成的损害,因为在毗邻的物业中该企业从事音乐和声音太大,以至于妨碍了商务,冥想和瑜伽的顺利进行,这些测试将适用于民事事务。

概念..-对于乌拉圭教师恩里克·塔里戈(Enrique Tarigo)而言,司法检查是一种证明手段,由法官直接感知作为过程对象一部分的事实,或更广泛地说与该过程有关的事实。

同样,对于豪尔赫·基塞尔曼诺维奇(Jorge L. Kicelmanovich)来说,司法检查是直接的标准检验,通过这种方式,通过法官的普遍认识,他直接以自己的感觉收集关于作为对象的事物和人的观察结果。或与之相关的利比亚人,但没有代表权,因此证人是通过故事或技术程序干预其消遣的专家。

通过检查,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法官,当局都会通过自身的感觉对某些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以便欣赏某些有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检查的主题是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理解的所有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公共部或适当情况下由法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取决于是初步调查还是程序。

为了获得对被检查者的描述,可以视情况使用图纸,地形图,普通或公制照片,铸模或任何其他方式复制物品,并在分钟内说明以哪一种形式或哪种形式为了达到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描述,试图清楚地确定犯罪将留下的特征,迹象或痕迹,可能使用的手段或手段以及使用的方式。

此外,如果他们可以为调查提供有用的信息,则可以检查在场人员。在检查时让专家在场也是可行的。

另一方面,《联邦刑事诉讼法》指出,当其目的是评估已发表的陈述和已制定的专家意见时,它可能具有这种性质。检查的价值在联邦一级是完整的。

五,检查对象

从以上所述,可以推断出检查或认可的对象是JUDGE,他直接感觉到有争议的事实,可以通过感官来证明。联邦区的刑事诉讼法也指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其律师,身份证人和必要的专家在场是合法的,他们可以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意见。

锯。司法检查的对象

至于识别的目的,它不应该局限于人和事物,因为它将限制测试的范围,包括位置以及位置与事物之间的关系。

七。检查和专业知识

程序顺序确定了指定的日期和时间,由法官,秘书,专家,身份鉴定证人和参加指定地点的有关方面陪同,按照其规定的规则开始努力。

八。检验班

前一段时间,该测试仅被识别为一种目视检查,从而限制了测试的对象,现在它已从目视变为司法检查,不仅涵盖了视觉,还涵盖了其他感官,而且检查仅限于观察到和嗅到的东西。 ,令人反感的,但承认涵盖了上述内容,并暗示了一个更大的对象,如上所述,它涵盖了位置以及位置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但不仅包括那些,而且还包括了感官可以感知的外部品质和特征。以前,在检查结束时,我宁愿更改它并用认可代替它,因为它更具包容性并且涵盖了测试的整个对象,因此我们必须将其称为司法认可测试。

九。司法检查或认可测试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有问题的测试程序将在满足测试的所有要求后立即提供,就像专家一样,有必要在提供测试时指出必须指出的要点。例如,在诉讼涉及或涉及财产产生并由毗邻财产引起的损害的情况下,以提供识别测试的方式进行,以便法官可以移至财产并查看由此引起的损害当然,要点可能是:a。法官将与他的协议书秘书一起搬到位于科洛尼亚玛雅大道(Coronia)的地方,b。为了上述财产的前面,有任何财产的倾斜,在财产中主张造成的损害,当然,检查或确认对于行动的起源是不够的,因为它将要求专家确定这些损害是由邻接财产造成的,并且是由邻接财产造成的。

适用于查看国家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些法学标准。

TA]; 10a。时代; 1号 房间; SJF及其宪报;第二十五册,2013年10月,第2卷;第1050页

犯罪现场。主管部门和辅助专家进行分析的指南。

最高法院第一审判庭认为,对犯罪现场或与其有关的现场的研究对于刑事诉讼至关重要。因此,至关重要的是,与他们互动的人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行事,以确保调查结果是完整,客观和公正的。最终目的是,对此类场景的研究可以产生有效和有用的元素,以供法官评估,这需要在接受分析的地点进行最佳工作,使用每种知识的技术知识和犯罪程序。确实,犯罪调查的成败通常取决于对犯罪现场及其相关现场的保护和分析。因此,此类程序必须首先由负责调查的官员进行详尽的目视检查,采取所有被认为必要的行动来保护现场,并记录所有被认为相关的数据。完成上述操作后,必须允许访问该程序的关键元素:辅助专家。建议位于研究现场的专家在现场本身以及相关和周围区域中进行深度搜索,以收集可能对调查有用的任何数据。此搜索必须是有条理的,完整,细致和系统的系统,不仅在怀疑可以找到证据的地方,而且在与证据有关的地方。之所以需要如此严格的搜索,是因为许多证据乍一看并不明显,因此有必要执行适当的方法来找到它们。此类数据可以由任何类型的对象,足迹,标记,痕迹,信号或痕迹组成,可为指导刑事调查,加强假设并以较高的可靠性得出结论提供科学或技术基础。应该尝试在最佳条件下(即使用适当的工具)进行搜索,以便继续描述场景,为此必须使用摄影和平面测量。

第一间

; 10a。时代; TCC;SJF及其宪报;第二十五册,2013年10月,第3卷;第1806页

检验道路,桥梁和联邦自动运输法第70条规定的重量和尺寸的固定中心。为了正确识别致力于实践的公务员,必须针对侵权公告发布要求。

《联邦公路,桥梁和汽车运输法》第70条确立了交通和运输部的权力,该委员会通过受委托的公务员对由秘书处本身运营的固定重量和大小的验证中心进行检查或验证。 ,即联邦机动车辆,其辅助服务和私人运输必须遵守法规和墨西哥相关官方标准。因此,根据上述原则的分析,与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6条所保护的基本法律安全权相一致,以便给被统治者以法律上的确定性,从而避免对美国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执行检查程序时,必须在为此目的而签发的违规罚单中,通过对所识别文件的明确描述以及委托其执行的办公室的明确说明,来对从事该工作的受委派公务员进行正确识别。为此目的,必须确定证书的签发日期和到期日,签发证书的机构,签发证书的人的姓名和位置,以及授予证书的人的姓名和位置;同样地,佣金公函的签发日期,相应的编号,机构的机构和负责人以及获授权人员的姓名,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在违规行为单上以及在交付给个人的范围内,添加包含这些数据的文档的影印本,这样您就可以完全确定,由谁进行检查的人是由发布委托的机构授权并有权执行令人讨厌的行为。

第四电路行政事项第二法院

TA]; 10a。时代; TCC;SJF及其宪报;第二十四册,2013年9月,第3卷;第2649页

体力劳动程序中的检查测试。您必须满足联邦劳动法第827条所规定的要求,并以州,市政府和权力下放的中央机构的权力为职,对劳动者的公民服务法进行补充适用。

如果在下加利福尼亚州的官僚劳工程序中有任何当事方在工人的个人档案中提供了检查证明;除其他外,它必须满足《联邦劳动法》第827条所规定的要求,以补充适用于下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市和权力下放机构的服务的《公务员法》。指明相同的主题;应该实践的地方;涵盖的期限以及必须检查的对象和文件;同样,必须以肯定的方式提出要约,并理解要约人必须指定他希望看到证据的文件,日期和期限,并确认其存在,除了指定要证明的事实之外,因为如果仅将其自身限制为表明要通过其验证的存在的证件构成“如果有”医疗残疾证,残疾证明,休假申请或其授权,再加上无法确定上述文件是否存在的事实,这不符合上述段落中建立的要求,从而导致了将证明转化为对确定的事实进行验证的一般性准则结果不确定的调查,当然与所表明的法律前提的内容没有公理关系,因为证据的性质意味着将公证人的行为视为一种核实争议主体的事实的手段,即事实本身就是证据的要素,并且所述要约中的虚假性质导致将精算师等同于调查员通过提供可能的结果而证明自己是非法的,这些结果并未得到强制执行,从而证明了不确定的事实,从而有利于投标人。

第十五电路的第三所集体法院

TA]; 10a。时代; TCC;SJF及其宪报;书籍XX,2013年5月,第3卷;第1887页

事件现场的部长检查。如果在所采取的行动中没有出现被征召的秘书的签名,则表明缺乏证据(恰帕斯州立法)。

恰帕斯州《刑事诉讼法》第141、142、143和150条第一节指出,为确保部长级视察事件现场的有效性,必须要求公共部调查他实践了这一点,他同意他的秘书或协助证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包含上述动作的记录表明,在对应于秘书姓名的部分中,没有对应的签名,即具有代表性的图形符号。该官员说,尽职调查没有证明价值,因为它不满足其生存和效力的法律要求。

二十电路第二大学法院

TA]; 9a。时代; TCC;SJF及其宪报;第三十三卷,2011年1月;第3182章

在向公众开放的商业场所(私人住所)中进行部长级检查尽职调查。如果没有按照联邦宪法第16条的规定行事,则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发现可能确实构成犯罪的搜索,这是非法的。

根据国家最高法院对《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6条的解释,在改革之前的文本中,该文本于2008年6月18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且载于《守则》第61条联邦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判例1a./J。在解决第75 / 2004-PS号论文的矛盾时,由第一法庭支持的22/2007,可以在《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期第XXVI卷,2007年8月,第111页中找到:«CATEO 。根据对住所的不孕的保证,由司法机构签发的命令必须满足《宪法》第16条所规定的要求,否则必须遵守该命令以及所获得的证据。他们缺乏法律上的存在和证明效力。”,应当指出,为了保护上述宪法规定所建立的住房不受侵犯的保障,搜查令只能由司法当局唯一地签发,这要求a)书面要求; b)说明要检查的地方; c)指定检查的对象; d)执行搜查的当局在有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草拟详细记录,被证人在场时提议该人,或在他不在场或拒绝下。因此,如果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主管法官的书面命令或详细记录,而称为“部长级检查”的尽职调查是在对公众开放的商业场所进行的,在确定可能犯罪的物体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该检查是否构成非法搜查,因为如果不进行搜查,在登记地点发现的物体就不存在,因为这违宪,缺乏所有证明价值,它直接影响从它得到的证据,其命运必须与产生它的命运相同。在不妨碍上述前提的情况下,注册地点是具有上述特征的地点,因为即使这样,该地点仍然是受上述保证保护的私人地址;特别是在私下偷窃的情况下,没有发生对私人住宅的入侵或搜查,也就是说,当存在正在实施或刚刚实施的犯罪行为时,并且《宪法》第十六条明确允许任何个人,甚至更多的权力,可以拘留被告并在逻辑上停止犯罪行为。关于刑事事项的首次集体法院

第六电路刑事事宜第一大学法院

; 9a。时代; TCC;SJF及其宪报;第二十五卷,2007年1月;第2391节

视频录制。您必须根据眼睛检查规则进行AMPARO试验。

包含在视频中的图像的再现构成检查,因为为了减轻负担,需要对某人或某物进行感官观察,并且对在该视频中观察到的内容进行描述。为了减轻这种举证责任的能力,必须解决《安帕罗法》第151条第2款关于建立目视检查规则的规定。第二大学刑事事项

高等学校第二次刑事案件法庭

; 9a。时代; TCC;SJF及其宪报;第十八卷,2003年12月;第1315页

健康,犯罪对占有麻醉品和精神病的方式的危害。关于联邦刑法第195条的第一款规定,必须指明所提及的法典第194条所提及的行为。

为了整合《联邦刑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的犯罪类型,有必要指定资产旨在通过拥有认证麻醉品实现的目的,并明确指出其所指行为第194条原本打算由犯罪分子执行。从《联邦刑法典》第195条第1款的措词可以看出,立法者被确立为犯罪的组成部分,指明了该资产打算在拥有毒品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因为它指的是该条款所列的行为。该法典本身已被完全识别的194条,即:生产,运输,运输,贸易,供应,甚至免费,或规定资产所拥有的药物的规定;甚至提供财政资源或开展宣传活动来分别资助或消费麻醉品。因此,第20条A节规定,被告人有权详细了解被告受审的具体事实,并在适当情况下将其定罪。 《墨西哥美利坚合众国政治宪法》第三节规定了每个被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即在公开听证后以及在其交付司法审判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他有权告知您的原告的姓名,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以便您充分了解应归于您的应受惩罚的行为,并可以回答指控,从而在该行为中做出准备性陈述。共和国参议院在加入《美国人权公约》后于12月18日,1980年重申了上述保证,该公约于5月7日,19818年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表。 ,在其第8条第2点b)段中说:«第8条。司法担保。 ……2.被指控犯有罪行的每个人都有权被推定为无罪,直到其罪名成立为止。在此过程中,每个人都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享有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证:……b)事先与被告人详细通报被告的行为。”此外,联邦公共事务部代理人有义务明确规定拟与之一起使用的麻醉品进行的资产的行为,在《宪法》第21条中找到其依据,并明确从第21条推导出来。联邦刑事诉讼法》第293条,通过确定在得出结论时“必须在特定主张中确立应归因于被告的应受惩罚的行为”。那些“必须包含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那些有助于确立责任的”。因此,在根据《联邦刑法》第195条第1款确定立法者时,如果资产所拥有的毒品的目的是执行惩罚性法典第194条本身详述的任何行为,则它会规定具体的刑罚,并且不仅作为证明拥有上述事实的事实,而且还将其作为犯罪的一项要素毒品的意图,但也有意图使非法行为者决定有意识地执行另一位犯罪人物描述的行为。是的,上述联邦惩罚法典第195条第1款对拥有发现的毒品的行为进行了制裁,处以5至15年监禁的刑罚,为此,必须证明代理人的宗旨。另一方面,重复条款194中描述的行为的执行或更新,他们被判处10至25年徒刑,因此受到更严厉的制裁。因此,如前所述,为了估计这种危害健康的犯罪的存在,立法者对资产追求的目的进行了检验,这显然是犯罪的犯罪类型的一个要素,即分析。但是,不能以客观的方式来证明这一要素,因为实现已经描述的行为的意图构成了代理人的意图,这不是物质地孤立地认识到的,因为沉浸在其中意志不是可以直接和客观地注意到的东西,而是通过从对事实的分析开始的智力操作开始的,尽管这些事实与这些行为有关,但不执行这些行为,如果是,只有在非法存在的情况下才具体制裁它。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将犯罪者存在责任的证据列为犯罪存在的前提,这意味着对行为的客观干预以及归因于犯罪目的的主观性。就是说,它迫使检察机关明确规定打算利用其拥有的麻醉药品实施的资产的行为,以及法官与物质要素共同审查的行为,即代理人的欺诈或故意,这始终构成主观要素,并要求通过作为结果必要条件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证明可归属性与所产生的典型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且根据《联邦刑法》第14条第13款的各个部分,对事件进行了一定的功能控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法直接证明的事件(例如犯罪的主观要件)需要作出合理的努力,以建立具有实质性要件(甚至是孤立的要件)的事实,以得到第一法庭的支持。国家最高法院在法学论文中以第23/97号矛盾发表于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元》,第V卷,1997年6月,第223页,第9页,其中写道:«证明在刑事事项上如何运作:-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涉及事实世界,因为这是一个经过认可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明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证明而是假定另一个未知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有些事件不能通过常规的举报方式(如认罪,作证或检查)直接证明,而只能通过三段论的努力来证明,这是从相互关联的孤立数据开始的。在头脑中得出结论。因此,如果刑法第195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的实施者指示其行为采取侵犯另一种受保护的合法权利的行为,那么他的目标就是进行另一种犯罪,尽管没有完善,但在那种情况下,两种犯罪类型将整合在一起。因此,单纯的意图显然涉及责任测试。因此,用所解释的用语来说,欺诈是正在审查的危害健康罪的存在的基本要素,即使它看起来多么不公平,因为那些仅将欺诈视为有罪成分的人有义务破坏连贯性。并考虑将其视为不公正的要素,即使犯罪尚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因此,在不背离促使这种立法对待的最终论的前提下,必须认识到欺诈的双重性质。也就是说,作为有罪的要素和不公正的主观要素。根据这些条款,第二十三巡回大学法院于1996年1月第三卷第350页发表的论文中裁定《联邦司法周刊》第九期及其宪报,上面写着:“健康,反对犯罪。拥有麻醉品的目的,构成了联邦刑法第195条所规定的刑罚类型的基本要素。-根据《联邦刑法》第195条的案文,拥有麻醉品具有其目的或宗旨,即《联邦刑法》第194条所描述的任何犯罪行为的执行,确实构成了上述戒律所描述的犯罪类型的基本要素,因为给定该戒律的措词是“只要”,它以实施所规定的制裁为条件,以为占有是为了执行第194条所规定的任何行为。”像这里所做的那样,大学法院本身已经建立,活动主体的个人情况构成联邦适用《刑法》第195条第1款所预见的犯罪的主观要素。没错,参考标准在《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的第九期第IX卷第914页(1999年6月)上发表,内容为:“健康,反对犯罪”。联邦刑法第195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联邦刑法第195条所规定的犯罪的前两个要素,即具有联邦刑法第193条所述的任何麻醉品。联邦刑法典,并且这种拥有是未经《一般卫生法》所指的相应授权而进行的,它们本质上是客观的,由活动主体外部的事实构成,由活动主体执行或省略,可以通过感觉感知,并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其中的第三种是由占有目的构成的,它是主观的,因为它指的是犯罪资产的内部范围,取决于毒品在拥有毒品时所追求的故意意图。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证据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可以根据《联邦法》第286条规定的间接证据规则,通过从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中得出的推论来进行验证。关于该命令本身第168条最后一段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概述的术语中,立法者在与《联邦刑法》第194条有关的第195条第一款中确立了拥有麻醉品的目的,因此,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68条,检察机关必须明确确立其概念中所声称的与麻醉药品有关的资产的特定行为,以便法官能够检查该目的是否是主观因素,被认为是司法上的延误。第十四巡回法院第二大学法院的论文的标题是:“对危害健康的犯罪,因为其出于实施各种非法行为的目的拥有麻醉药,在联邦刑法第195条的第一段中提供。为了不让罪魁祸首处于非经营状态,在没有指定行为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目的。»。也没有忽略它援引国家最高法院第一审判庭的标准,该标准载于法学论文中,编号为7/96,载于第477卷,第三卷,1996年3月,联邦司法周刊及其宪报第九纪。但是,这最后一个标准远没有支持前者的观点,这证实了这里表达的考虑。实际上,在上述判例中,国家最高法院第一庭裁定,特别目的是《联邦刑法》第195条规定的犯罪要素,并且因此,法官必须通过客观要素的串联链接进行分析,并具体说明:«在应对健康的犯罪中拥有麻醉品和精神病患者。它与目的的必要联系。-《联邦刑法》第195条规定的犯罪类型规定了对第193条所指的任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拥有者的惩罚,但前提是该拥有是为了履行第194条所规定的任何行为。对于主观要件的认可,认罪无疑是一种理想的手段,尽管仅凭其本身是不够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认罪必须与其他人联系起来匹配,并具有客观性质的其余典型元素的验证。结果,因此,有必要首先证明刑事犯罪的客观要素,例如:毒品的存在,受试者拥有(或运输)的毒品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地点,时间和环境的情况。机会;则有必要分析主观因素的存在,例如欺诈和特殊目的,被告人供认他实际上已经拥有了这种东西,并随身携带了他来执行本案中提到的任何行动。第194条,即:贸易,交通,介绍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将客观要素与主观方面联系起来,并以此来确定代理人相对于麻醉品目的地的目的,因此,与上述情况孤立的,与其他举证手段无关的唯一陈述是不够的。”因此,由于法官不能无视联邦公共部根据《宪法》第21条提出的控告性结论的事实,因此,为了对这一主观要件进行审查,它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指定以下行为:在他看来,被告打算进行他所拥有的毒品。此外,由于该资产拟使用其所拥有的毒品进行的行为的精确性,重要的是要遵守《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4和16条所载的合法性和法律安全保证。所以,您没有机会正确了解指控的具体行为和性质,这就是为什么要指示诉讼程序的原因。关于刑事事项的首次集体法院

第三电路刑事事项第一大学法庭

; 9a。时代; TCC;SJF及其宪报;第十八卷,2003年9月;第1353节

陆军,武装部队和空军专用武器的武器。它的秘密介绍给相对领土法第84条第I款中的典型行为所指的国家领土,并没有保证对宪法第14条所适用的刑法的准确适用。

最高民族法院最高法院在解释《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4条第3款时,确定了在刑事事项中准确适用法律的保障不仅限于适用范围,但也包括适用的法律本身,该法律的起草方式必须明确,精确和准确。根据此类标准,秘密引进并非专门用于陆军,海军和空军的弹药或弹药,这在《联邦火器和炸药法》第84条第I款中被视为典型行为它不违反宪法对参考的保证。确实,确立上述规定的“受控制”一词并不是孤立的,因为当考虑析取连词“或”时,它为可惩处的行为建立了两个备选假设,包括秘密进入国家领土这一事实: )陆军,海军和空军“或”专用的武器,弹药,弹药,爆炸物和材料B)依照本法受管制的武器,弹药,弹药,爆炸物和材料,因为“受管制»根据语义,它是指武器,弹药,子弹,爆炸物和材料的受其管制和监督的堆积物,当然,并非军,海军和空军专用,因为相反的情况在第一个假设中成立,由分离连词“或”分隔。因此,法律本身的第9条,第10条,第10条之二,第50条,第58条和第59条对所有这些物品进行了规定,其中除其他外,还有22个口径的弹药筒,可将这些弹药合法地引入通过进口,该国需要获得特别许可才能将其从财政区域中删除,根据上述法律的第58条,它们受到联邦《枪支和炸药法》的管制;因此,在上述有关联邦法律的第84条第I款中,行为或犯罪类型的描述也适用于非国家军事力量专用的弹药或弹药,带有将其与各种假设区分开来的要素,这些假设指的是通过对其进行验证,监督和检查,即受法律本身进行控制和规范化,对它们的制裁均相等。

第五电路的第三大学法院];5号。时代; 充分; SJF; 第五十八卷; 第2067页

违规,检查犯罪分子。

为了证明强奸罪中人身暴力,必须有司法检查的证据和相应的医学检查,以证明受害人的身体,特别是生殖器官是否有暴力痕迹;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并且只有冒犯者和传闻证人的话语,他们通过上述冒犯者得知了这一事实,并且专家意见不足,因为它指的是几年前发生的事件,那么就没有完善的推定证据,证明强奸罪的真实存在;并且作为刑事事务中所有诉讼程序的基础,必须对相应法律中列为刑事犯罪的事实进行核实,以保护其免受侵犯而被判处第二种刑罚的二审判决,《宪法》第十四条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

充分

十,结论

可以得出结论,司法检查或也称为司法承认,受某些程序或惯例要求的规范,并且还必须与其他证据手段相结合,以使犯罪事实相关,并且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检查是适当的一种证据手段,需要法官,秘书和精算师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场,以便他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可以通过某些方法来调查,检查和核实其了解犯罪行为的根源。为了获得以犯罪方式发生的事件而进行的救济,该手段将与其他举证手段一起使用以证明其法律言论,并可以反过来请专家陪同以掩盖其知识,这与检查无关,因为它给出的决定和价值是法官自己的。

十一。参考书目

  • 刑事事项的口腔审判。汽车。EDUARDOLÓPEZDE BETANCOURT,法律文本汇编IURE.ED。PORRUA,《民事诉讼法》,作者JIMÉNEZDE AZUA。过程,证据和标准,(哲学和法律理论),阿拉·编辑,。,编辑圣地亚哥·奥尔特加·戈梅罗,2013年,最高法院CD陈述-只读存储器。
墨西哥司法承认或检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