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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民法中的口头原则

目录:

Anonim

摘要

在民事和家庭诉讼中,口头和写作相结合,以前者为主导,对这些问题上的人们的法律意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当前趋势旨在增加口头原则的使用,因为它在诉讼处理速度和司法行政质量方面具有优势。

古巴公民和家庭过程中对口头表达的法律规定,尽管已朝听证程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仍应继续开放使用口头表达的机会。

《实体法》或《实体法》确定了个人的法治,世袭和个人关系的行为规则,产生和影响,但不能确保权利的享有或履行职责,也不能确定何时应执行这些规则公民不履行其义务,也不保护权利并强制执行其义务。使它们有效的方法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性,而这仅是民事诉讼法。

在权利被侵犯与重新融入权利之间经过的时间本身就是对权利主体的损害,延误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其他利益的丧失;甚至有时不遵守表格也会导致权利的丧失,这就是为什么在权利的宣布与诉讼之间必须简化冗长而复杂的手续的原因。

“一方面,他们希望表格少,简单,快速;另一方面,我们希望他们从各方讨论的原因的广泛讨论中不取任何东西,理想是在这两个要求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我们进行调查的特殊动机是:处理民事和家庭诉讼的时间延迟,当事方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对这些问题的不完全了解。

研究问题构成:在古巴的民事和家庭诉讼中使用口述是否足以提高司法质量?

假设基于:

  1. 口述需要法律规章,以提供更多使用机会。古巴公民和家庭程序中对口述原理的规章是足够的,干预对象的处理应增加对口述原理的使用。有助于提高司法质量。

通过使用的方法,我们获得了必要的信息以应对研究问题。

通过历史法律分析方法,我们能够了解当前法律的特征并确定其历史趋势;为了建立法律现象和程序的基础和本质并审查书目,作品,文件和文件并进行反思,我们使用“理论-法律分析”方法,选择比较标准并确定法律的规律性,特殊性和识别性。法律比较分析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立法发展的趋势。

为了反思当前立法中研究对象的法律规定,法律-训ege分析方法在语法,逻辑和历史上为我们提供了特殊的含义。

我们在与教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访谈时利用经验方法,以了解他们对口述的观念,以及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在多大程度上用于司法实践。我们利用统计方法来处理信息,并以百分比值表示结果。

我们选择人口作为对象,并显示60%的干预民事和家庭诉讼程序的老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民事诉讼中口头性的必要考虑。其使用的优缺点。

我们必须从这样一个事实开始,在罗马文献中没有出现过程和程序这个词,而在中世纪的经典中,过程和我将继续使用的术语,在语法上是等价的,第一个是从第二个派生的,但是,它们具有相同的词源,我将继续,但是它们的意思并不相同。由于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来看,现代程序论者非常重视它们的区别。

根据《新法律百科全书》,该过程被认为是起因,在程序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最重要活动是通过该起因进行的,在所有存在争议和权利定义的情况下,都存在最大程度的规定。司法职能的行为,即司法判决。

Fransisco Carnelitti将流程定义为对诉讼组成所采取的全部行动。

对于蒙特罗·阿罗卡(Montero Aroca)而言,管辖权活动和程序是同一回事,因为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总是通过程序来进行;这是他们履行职能的唯一手段。

我们隶属于格里洛·朗格里亚教授(Grillo Longoria)的概念,他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和当事方的一套行为,旨在通过法律预先建立的方法来调查和解决民事和家庭事务,以便保护法律制度和个人权利。

法院和当事方,甚至第三方的行为旨在实现权利,而这些行为,从外部和形式上考虑,构成了程序。

程序法的实质是过程,而程序只是过程的一个要素。

民事诉讼程序受历史过程中产生的原则支配,有时还会完善,有时还会保留其原始版本。

Chiovenda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确认所有主权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这一原则,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非法律规定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否则不能限制个人自由,这是现代进程的一些最高原则的源泉,例如当事方平等原则,曼奇尼称之为原则法律程序,并且同一作者称其为政治原则,即在同一个人自由牺牲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社会权利保障。

在该学说中,为民事程序规范提供信息的技术原则的分类没有巧合,在本章中,我们仅简要提及那些我们认为对民事诉讼程序速度更为重要的技术原则,它们是:

  • 政党平等,听众辩论或两性平等,或在法庭上不被任何人听到和击败而不得谴责的平等:从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法令》开始,法律试图防止不平等现象的发生在程序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正义中,通过这一过程,对物质真相进行了核实,同时,也保证了对法律制度的遵守,并将其转化为平等的权利,可能性和负担。在其申请中,由于其重要性,我们的意思是必须召集当事方进行听证和出庭装置,争议或要求司法公正:在《民事诉讼法》中,提起,主张,提供证据,请求和通知将法院的行动限制为这些请求(请求司法),仅根据其指控和请求(一致性原则)做出决定,以证明形式上的正义。当前的趋势是在法院和当事方的行动之间取得平衡,始终使后者服从于指导程序的一方的决定。程序上的冲动:从原理上讲,是推动过程前进并使其前进到最后的力量。它可以应当事方的要求或依职权,后者当然可以避免程序空白,并提高打印速度。它增强了法院了解物质真相的功能,并与排除每个程序相协调,这比旧的《民事诉讼法》更具优势。撤回和交易使法院无法了解事实真相,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这两个数字都以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为条件,只要法院有权将其继续下去,便可以继续进行。违反第三方的社会利益或权利。其他申请包括更好地提供的测试以及证明合法利益的第三方的合法性,可以像当事方一样上诉:排除:是程序权的丧失,消亡或完善。防止过程分散,分解,返回并无限期中断,这与依职权的程序冲动密切相关。我们拒绝称为“意见部门”的系统,因为我们认为它破坏了组织和程序上的进展。对于Chiovenda,该过程必须使用排除规则,以使过程关系发展到最终目标。我们认同拉斐尔·格里洛·隆戈里亚教授(Rafael Grillo Longoria)的标准,即这是程序的确认性原则,它命令或推动当事方和法院的行为,以及灵活性或衰减性,在我们的法律中赋予生命以生命力,这是依职权提供更好的测试实践。要求法官必须与参与该过程的其他人直接接触,并在证据的实践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认为实践它的法官是宣判该句子的人。它假定程序性行为必须以最少的程序性发展,并且程序彼此接近,从而允许法官面前的语言陈述保留在他的记忆中,直到宣判为止。它构成了口头程序的最突出特征,避免了程序程序的分散,与书写相比,影响了诉讼的简洁性,从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分散了程序行为。尽量简化法律程序,最大程度地遵守法律。它与正义原则并不矛盾,因为正义的免费性和期限和期限的简短是正义的一种功能。公开性:这是口头辩论的必然结果,公开听证的行为可以由参加诉讼的各方见证。在他们和作为旁观者的人民中,由于司法允许的批评和监督,他们知道司法活动,信任司法活动并同时构成对司法活动的保证。它与司法活动的教育功能有关,并影响社会法律意识的发展和法律的实现最终结果:它要求当事各方有义务同时提出所有与之相对应的指控,例外和证据。行为或程序阶段,无论它们是否兼容。它基于双方忠诚的原则。

口语与写作:

在民事程序中,书面形式占主导地位,但任何过程都不能绝对是口头的,也不是专门编写的,几乎总是将两种形式结合在一起。传统上,争端集中于当事方提供事实和提出索赔的方式。

文字暗示:

  • 调解,就是说,法官可能没有参与证据的获取,而没有通过书面以及各方的指控来理解证据,而是由秘书进行调解。为每一方确定了一系列时间来进行相应的写作并与另一方进行交流,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则他们失去了这样做的机会。

在书面程序中,所有内容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卷中,当事方仅以书面形式与法官打交道,因此过于僵化和形式化,但是它通过减少出错的可能性来促进诉讼程序的保存,并且对通过向各方提供信息来准备口头辩论。

口头语言以口头语言为主要前提,比书面词更为重要,它使法官能够在严格的法律辩论中抓住谁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进行的辩论,首先是在希腊,然后是在罗马法的前两个诉讼程序中,法律的行为(纯粹的和公正的)和形式,而不是在写作占主导地位的非凡行为。

日耳曼法的特点是口头和宣传,在封建时期它标志着民事和刑事程序之间的区别。在中世纪,出现了两个伟大的程序体系,即盎格鲁-撒克逊法或普通法,今天称为法文罗马。最后一项是受1855年《民事诉讼法》基于写作的启发,该法律由拉丁美洲国家维持,在这些国家中,除了巴西和阿根廷的一些省份,没有讲口头的国家。

1957年,第一届拉丁美洲程序法会议在蒙得维的亚举行,在那里成立了拉丁美洲程序法研究所; 1970年,在波哥大,批准了拉丁美洲国家民事和刑事立法改革的统一依据; 1988年,在里约热内卢,以口头程序或听证程序为导向的《伊比利亚-美洲民事诉讼法典范本》草案,已成为该地区一些国家进行程序立法改革的基础。

根据基奥文达所说,口头表达是法官与被要求欣赏其陈述的人们之间的直接关系。这也意味着用不同的表达思想的方式对文字和单词进行合理的调整。

口头表达是法院与参与该程序的其他人之间的一种无障碍沟通形式,有助于正确理解证据。法官不可能仅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或通过听取证人或当事方的意见或面对他们的陈述,才有真正的专心,直接和公开,因此口头不仅暗示了口头因素的盛行,还意味着普遍存在这些原则。

除了像瓦伦西亚水法庭这样的罕见案件外,没有专门的口头法律,而是混合性的积极法律制度。

混合过程包括书面阶段(要求和回答),然后是一两次听证会(口头),然后是书面申诉。至关重要的是法官与当事方之间的沟通,要认识到在程序中不能忽略与书面一样精确的沟通手段。被拒绝的是书面和秘密的过程,而没有举行听证会和口头辩论所提供的集中和直接性。

根据Couture的说法…“缓慢的司法不是正义……过分的拖延与已经确立为宪法原则的司法职能的本质相矛盾-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对该案的裁决-因为人们认为,过分的拖延正义意味着被告的人权受到侵犯……

但是,在迅速公正的情况下,不应忘记正当程序保证,它采取了保障当事方权利的基本程序,在听到当事方有可能发生矛盾和期限的情况下,宣布了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保证。合理地提供和出示他的证明并提出他的辩护。

口头原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听众的口头讨论。对于基奥文达来说……“准备辩论的著作所削弱的口头禅保证了本质上更好的正义……。它激发了地方法官和律师的精神,使其变得更加聪明,更快,更有渗透力…“

作为口头程序的弊端,我们可以举出缺乏书面诉讼的行为导致上级法院不得不复制这些诉讼,由于缺乏书面诉讼记录,错误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比书面诉讼更为昂贵,这是容易出现肤浅和仓促的判决,令人惊讶,因为允许当事方在最后一刻之前修改和更改其主张,并且要求法院人员大量增加,法官人数增加,但官员人数减少,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口头表达的优点包括:手续少;快点;促进简单;增加过程的宣传;通过集中行动,减少通知,传票或其他程序;它允许法院与当事方之间的直接关系,从而加深提出疑问的问题;法官成为程序的真正主角和负责人,该程序通过即时性,在取证过程中捕捉到谁在正确地协助他;大部分在同一听证会中解决的事件被抑制;达成了更多消除协议程序的协议和交易;资源较少。

这不是将不良的书面制度与理想的口头制度进行比较的问题,而是要在速度,当事各方的保证和司法质量方面找到最有利的平衡。

听证过程与写作相辅相成,充分利用每个人所拥有的优势,口头在证据,指控和裁定的实践中很重要,而写作对于准备该过程的证据非常有用(要求和回答) )。这个过程需要税务法官和律师,他们必须具有分析,经验和法律准备的能力。

比较法中的口头性。实际趋势。

我们可以看到,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厄瓜多尔,乌拉圭的民事程序规范的口头性得到了加强,这是因为它们受到了西班牙和法国法律的影响,或多或少受到了《程序法典》所倡导的原则的了解。伊比利亚-美国,我们将基于过程的不同阶段及其表现形式中是否存在口头性进行分析。

在指控阶段之后的普通程序中,哥伦比亚《程序法》在和解听证,卫生,优先事例的裁定和诉讼要点的确定中包含了口头性,这首先是要在各方之间达成和解,解决异常并设置要证明的事实。当由于复杂性而有必要时,法官将在接下来的四十天内指出连续和立即的听证会和诉讼日期,该期限届满后,将以八天的普通期限提出指控,一旦程序结束,将得出结论。判断。

它对某些事项(如地役权,收回财产的禁令,提供帐户等)规定了简化程序,其中在指控阶段和证据阶段将条款缩短一半,至二十天,将指控减少至五天,结束判决。

它主要体现在口头上,即简易口头审理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民事婚姻的无效和离婚以及未经双方同意,剥夺,暂停或恢复父母权力,财产归还的财产或财产分割在储备金协议中出售,宣告义务已消灭或满足暂缓条件等要求和答案可以在秘书留下之前以口头方式提出,秘书将留下记录或书面文件,随附的文件和其他证据。

回答的期限是十天,在听证会上,和解,清理,进行测试,提出专家意见,要求的澄清立即得到解决,或者在听证会结束后的第十天内,法官将听取各方意见二十分钟,并会在其中或十天内作出判决,即使当事各方或其律师不出席,此日期也将被宣告,并且在同一聆讯中,如果提出上诉,它将解决上诉。索赔,反索赔,过程的累积以及由于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其他原因而中止过程的改革将不被接受。

在玻利维亚,《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口头表达为主要依据的简易程序,类似于哥伦比亚的口头程序,在一般部分中,制定了听证会应遵循的规则,应注意,在调解方面法官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当事国不是市政当局)召集当事方。慈善机构,公共秩序实体和无力承包合同的实体,以及刚刚起步的新机构,可以防止在提起索赔之前进行和解听证,这将具有终审判决的价值。

秘鲁形容词法在有争议的程序中,以书面指控为阶段,通过一次听证会构思了“删节”和“摘要”,其中所有问题都得到了宣告,并且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进行了规定,即在没有和解的情况下,法官它可以提出一个方案,如果被当事方接受,它将通过设定辩论的要点,证据的相关性,其实践,律师和现场宣判来进行。

在厄瓜多尔,建立了一个与以前类似的普通程序,该程序将听证会设想为结论性阶段,并规定秘书将确定听证会已经举行并由谁发言。它们还包括简要的口头审判,主要是通过口头程序告知,在听证会上宣告了要求的答案,但没有进行改革或反要求,并且如果是严格法律的问题,则将以相同的行为判刑。 。除权利要求或此类性质的证明外,将不接受任何其他书面形式。

乌拉圭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口头化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通过程序改革来减少司法时间,获得了真正,有效和高效的即时性,并有足够的法官,宣传和程序,允许有兴趣的人参加听证会,就地学习和发展这些方式,法院与当事方,证人和专家直接接触,根据要求提出证据,从总体上重振了法官的作用,遵循拉丁美洲标准代码的规定。

在2000年1月17日的西班牙《民事诉讼法》中,该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陈述性审判,即普通审判和口头审判。在第一个阶段中,先编写出授权阶段,然后设置一个听证会;在第二个阶段中,如果被告在未宣布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放弃了该用语,或者是基于无法理解的原因,则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单词为准。发出估计的判决,如果有异议,则引用该判决进行听证。口头和新颖行动的宣传意义重大,因为除判决外的其他决议是在同一口头行为中规定的,并且如果裁定全部存在并作出不上诉的决定,则法院将在同一行为中宣布坚定。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分析的程序法典考虑了第一个书面阶段,即口头盛行的和解与卫生的听众,这是当前的伊比利亚-美洲趋势。

在古巴民事诉讼程序中,也观察到了逐步的变化,因为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中,指控阶段是书面的,包括答复和重新加入;在答复中,被告利用了反诉和强制性例外,因为提出了延误答案之前,将通过事件处理程序以书面方式解决。如果辩论是针对严格的法律问题或因所陈述的文字和文件产生正当理由的事实,则法院将通过判决而无需进一步的手续,否则法院将开放证据的程序,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提出证据。口供和证人口头使用。在调查,听证和量刑阶段,当事方将要求进行听证程序或应其自身的请求,这是口头表达的另一刻。

在特殊过程中,例如食物,正当离婚,拥有安帕罗的过程,中止新建筑和被迫没收,写作也很盛行,只有口头用于某些证据手段的实践,例如出席庆典和听证会(如果有兴趣的话)。

在上诉程序中,口头用于某些证据的实践和听证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第187号指令。该法于2008年1月3日生效,在该国引入了家庭法院,并为使用口头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因为在《民事诉讼法》第42和364条的保护下,指控并在下令取证之前,法院会召集当事方以达成和解,但前提是并非该协议违反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或违反法律,并且没有达成协议,请修复要测试的方面。

在普通程序中,指控阶段将结束。通过使用这种外观,许多过程结束,而在其他过程中,试用期得以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于2009年4月14日生效的第191号指令,于当年6月1日生效,适用于普通,简易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第187号指令指的是清理诉讼程序,还授权在这些程序中扣押资产和采取《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所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发布的第216号指令废除了第187号指令,通过扩大口述的使用范围,采取了旨在保障对儿童的保护的预防措施,使家庭诉讼程序更加简单。未成年人和对其教育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商品的权利。

根据上述第42条提出的出庭将在指控阶段结束后的十天内进行,并且在程序公开为证据之前,该程序是强制性的,并在当事方,有关第三方(祖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其他人),其代表,检察官和多学科团队将公开举行,除非此事的性质阻止了此事。这些目标首先旨在通过宣扬相关例外情况,设定辩论条件和调解权利来清理程序,如果达成了权利要求而不是达成协议,则会侵犯合法性或威胁未成年人和社会的利益,结束流程。它还规定了会议记录的出现和撰写方式。

如果未达成协议,则将打开该过程进行测试,并将按照既定程序继续进行。

第216号指令的另一个新颖之处在于,它引入了以下规则:练习听未成年人的行为,行为的形式,参与者(不穿礼服),建立与婴儿安全和信任的环境的义务,它建立了一种易于理解的语言,即耐心地聆听,使用该文件将在未成年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记录,并禁止对该行为进行记录和复制。

该指令保证遵守立即,集中,当事方平等和口头表达等原则,并加强法院的领导作用,依职权程序冲动和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预防性保护。 。

对古巴民事和家庭程序口头性法律法规的批判性分析。

为了了解民事和家庭诉讼中的口头表达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我们对全省60%的从事民事和家庭事务工作的教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了采访并得出以下结果。

  • 他们平均有6年的活动经验,最近5年没有人参加听证会,这使我们意识到使用此程序无效。49.5%的人将口头识别为单词口头语言和10.5%的口头单词,并结合了几种程序性原则,这表明对它的知识是不完整的。在2007年第187号指令生效之前,只有6个%的人接受了有关使用口头语言的培训,并且该指南针对特殊情况,阐明了与该裁定有关的术语,概念或其他要素; 60%的人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口头语言,进行了实践测试,演出和听证会。21%的人认为当前对民事和家庭诉讼中使用口头表达的规定是可以接受的,而39%的人认为机会仍然有限,可以进一步扩大,受访者总数认为这些说明逐渐在187 [191]和[216]增加了使用口述的可能性,还有57%的人也将其视为试图使古巴的民事诉讼程序适应当前程序法趋势的尝试。191和216增加了使用口述的可能性,而57%的人也将其视为试图使古巴的民事诉讼程序适应当前程序法趋势的尝试。191和216增加了使用口述的可能性,而57%的人也将其视为试图使古巴的民事诉讼程序适应当前程序法趋势的尝试。

在对过去5年中50%的民事和家庭诉讼程序进行审查之后,没有任何人使用听证程序,这一结果与对调查的答复相对应。

我们同意埃里克·佩雷斯·萨尔门托(EricPérezSarmiento)在他的《关于可能对古巴进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的提案》中的意见,他说,对现行《古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取决于所赋予的程序性行为必须更加简化的条件。问题的性质,由于需要增加民事和行政辩论的口头性,以增加程序的宣传和当事方的参与,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在该管辖区将成为辩论的主题以及这些问题的社会影响,(…)“

我们认为,关于民事和家庭程序的立法是逐步遵循口头原则,影响人们在这些问题上的法律意识,程序的速度和司法质量。

为完成对科学问题的适当回应而提出的研究行动完成后,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 首先:口头表达是法院与当事方和参与此过程的其他人之间的一种无障碍交流方式,有助于正确理解证据,法官不可能不听证人或当事方或与他们面对面说,只有在口头或听证过程中,才能真正集中,即时和公开;因此,口头不仅暗示着语言成分的普遍性,而且还暗示着这些原则的普遍性;第二:法律实施者对口头原理的不完整的知识限制了其最佳使用。在民事诉讼和家庭诉讼中,首先是写作的决定性地影响着人们在这些问题上的法律意识,在司法程序的速度和质量方面第四:尽管古巴的民事和家庭程序在听证程序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它对口头的法律规定仍应继续向公众开放。口头使用。

根据我们的结论,我们建议:

  1. 致伊比利亚美洲程序论者继续努力批准程序规则,在这种程序规范中,口头表达的使用与文字相结合的使用激增,也保证了集中,即时和公开。向古巴法学家全国联盟加强成员在民事和家庭事务中使用口头表达的准备,以积极影响司法行政的质量。对于法学学士学位的教授,要加大工作力度,以便传播在口头原理的研究生和研究生中,其优势和当前趋势。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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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7日第1/2000号法,“西班牙民事诉讼法”,1977年第7号法,《古巴共和国官方公报上的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在格拉玛报刊上印刷。 2004年3月的2006年第241号法令,对古巴共和国官方公报中的第7号法令进行了修改。普通版。 2006年;哥伦比亚民事诉讼法;秘鲁民事诉讼法;玻利维亚民事诉讼法;厄瓜多尔民事诉讼法;委内瑞拉民事诉讼法;智利民事诉讼法;乌拉圭民事诉讼法古巴共和国政府公报,1975年2月14日第1289号法律,《家庭法》。普通版,哈瓦那,1975年,古巴共和国宪法,2002年,2004年6月在格兰玛图形公司印制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2007年12月20日第187号指令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2009年4月14日第191号指令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2012年5月17日第216号指令。

网站

  • 恩里克·科洛·加西亚(Enrique CoelloGarcía)。《诉讼:民事诉讼程序》(2008年),艾因霍·古铁雷斯从对诉讼的回答中获得。类别:程序法。
古巴民法中的口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