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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家庭法的社会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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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摘要

人类社会在其组织或活动的不同方面以及其发展规律是许多被称为人道主义社会科学的科学的研究对象,其中用于解释人类科学的哲学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社会现象和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法律是众多社会关系的反映,是与上层建筑密不可分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反映;使法律以相关社会为生,同时又是社会转型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它被认为是复杂的多维现象。但是,在法律体系内,家庭法具有很高的社会,道德和道德负担,这是由家庭关系调节的,这种关系对人的本性进行调节并赋予其独特的特征。它的重要任务是法律上规范在最古老的人类机构“家庭”中发生的大多数关系;对他人而言,这是社会的产物,并回应了作为其框架的社会经济结构。即使对家庭法的情感和社会内容毫无疑问,但考虑到家庭法与民法或民法的传统联系,在理解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确切位置的人之间也存在差异。这使得不可能更准确地解决家庭冲突。

介绍

自革命胜利以来,在古巴,对家庭的全面法律保护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但是,即使我们在家庭法与民法之间的独立性方面是标准的承担者,但在实施家庭管辖权方面并没有发生同样的事情,替代方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得到有效实施。

因此,在不竭尽全力的情况下,提供了有关家庭法与社会关系的最新书目材料,以供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以及在法律实践中使用。

关于家庭法的历史演变的注释

家庭是最古老的人类机构。但是,其管制法是在国家崛起后的人类发展时期发生的,并根据家庭在每个社会经济形态中经历的演变而具有独特的特征。

应该指出的是,家庭机构在其广泛的历史发展中已经经历了近亲家庭,这是基于子宫近亲原则的典型的文明出现。然后是所谓的Punalúa家族和同居家庭,后者由父权制一夫一妻制取代,在后者中,妇女在家庭核心中的作用降为母亲和仆人,而婚姻和家庭则保证了遗传传承和亲子鉴定的合法性。

在古巴,在殖民化阶段的前奏中,强加了大都市对家庭关系的概念,因此从一开始就采用了从西班牙进口的立法。 1889年,随着将《西班牙民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我国,建立了父权制的家庭法体系,其基本特征是,妇女实际上永久地屈从于男人的统治;合法和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区别,宗教婚姻的高涨以及事实上的结合或or守的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1918年,公证婚姻被确立为唯一的婚姻形式。随后,《 1940年宪法》及其关于妇女的公民平等的补充法律(第9/50号法律)取得了重要成就,尽管从家庭法的角度来看,虽然这些成就被归结为正式的法律框架,但仍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在未来的家庭关系法规中。在他的重要贡献中,我们发现了配偶的绝对平等,当存在法律上的才能,唯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时,承认同居的平等问题,以及合法与否子女之间的平等;等等。这在新殖民时期的家庭法中具有进步性。

在革命前阶段,这个家庭的特征通常是重男轻女的一夫一妻制计划或模式,其中孕育了所谓的便利婚姻,男人继续在家庭的头上担任财产和家庭的管理人。

从1959年1月1日起,可以预见,将进行重大的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变革,这将立即保证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得到实现。革命开始扭转对妇女和所谓的非婚家庭的不公平和歧视性观念,即继承不平等等,这是该国社会和法律现实的一部分,并立即与它所假定的新原则相矛盾。 ,认识到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作用。这些是资产阶级政权最终破裂和促进新的法律机构的基础。

它开始辐射出一种基于配偶互惠的家庭生活的新模式,克服了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并促进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作用,并在年轻一代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家庭法是更好,更人道的法律。

从这一刻起,制定了服从变化的基本法律。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1975年2月14日颁布的《家庭法》,作为家庭事务中的一项基本实质性规范,标志着革命的头几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通过打破家庭法,这是一项重要的进步。西班牙民法典。 “这是在七十年代的那个时代”,它是独立于拉丁美洲大洲民法典的第三个家庭法典……它荣幸地成为响应社会主义社会和真正的社会革命的同类中的第一个。其机构,家庭法的普遍机构,他们受到了真正的进步观念的监管,并且成为对伊比利亚-美国语境的高级法律待遇的参考点”

这项新法典通过在加强男女两性之间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将家庭确立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从而对家庭法及其所保护的关系进行了重要的转变。家庭核心成员之间的相互喜爱,帮助和尊重;价值和意识形态的形成通过这种方式,设想了家庭机构的专属法律机构:婚姻,离婚,亲子关系,提供obligation养,收养和监护的义务。

随后,发布了其他法律准则,扩大了《家庭法》的理论框架,例如1978年的《儿童和青年法》,该法宣告了有关应支配家庭生活的价值观的新道德,并强调了社会上有小孩和年轻人的家庭。 1976年《共和国宪法》中认可的假定,将第四章专门介绍给家庭,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颁布了关于照顾行为障碍未成年人的1982年第64号法令,将其从实体和程序性刑法和1984年第76号法令的框架中摘录出来。教育部长发布的关于1984年第48号部长级决议所载关于收养,未成年人住房和替代家庭及其补充规范的规定。

同样在这一日期,《公民身份登记处》第51/85号法律生效,以缓和古巴社会接连不断的变革。

在这一阶段中,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例如使妇女参与工作,她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增强的决策能力,她们在生殖和享受性方面的自决权,这成为了一个因素。重新考虑角色,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结构和功能的改变;导致自愿婚姻,离婚和分居的增加,建立有核家庭和单亲家庭的趋势,重建以及司法系统的拥挤。

1989年,由于社会主义阵营的垮台,古巴家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美国对岛国实施的经济封锁的加剧,经济危机开始了一个坚定的时期。政府被迫采取措施,对家庭产生了影响,并引起了对他们的重新思考,开始面临一段时期的匮乏,缺乏用于维修和保养的住房资源,这影响了人们的愿望。个人,形成新的家庭核心。

面对新的现有形式和结构,传统的以稳定和连续性为基本要素的家庭观念已经过时了,因此不可能采用封闭而独特的家庭制度概念。出现了新的款式或家庭风格。

尽管自革命胜利以来家庭的整体保护已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并且为此目的有各种各样的规范性规定,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古巴对家庭法进行了新的唤醒。不论家庭机构受到全面保护的现有传统如何,都有必要修改和审查已经接受的规范,但是毫无疑问,这些规范必须受到当前家庭不断变化的影响。

目前家庭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分支。

家庭法作为对几乎所有家庭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支持,在其所调节的关系的本质基础上,在每个社会中都享有特权和特殊地位。它构成“法律的感性部分,其中法律将其水域与感情的温柔和道德原则融合在一起 ”。

但是,在家庭法在所谓的私法或公法中的位置方面,该学说没有任何连贯性。传统上,它被放在第一位,但是目前,考虑到国家对家庭关系表现出的或多或少的兴趣,在某些情况下,它被尝试纳入公法或作为公共法律的一部分。自治部门,独立于私法和公法。为了定义该法律的真实位置,有必要指出一些与该法律所划分的主要分支之间的区别有关的问题,这些分支遵循不同的教义标准。

公法和私法是法学研究的卓越之处,否则很难理解。通常,这种区别是基于国家的干预,特别是基于对它所规定的法律规范的调节。

根据DíezPicazo和AntonioGullón在他们的《民法体系》中所做的工作,要使关系成为公法,与处于劣势,自尊心大的人相比,有必要使主体具有优越的地位。具有权威或主权;在私法关系中,主体处于平等,协调的情况下。在公法中,必要性占主导,当务之急。在私法中,意志的自主性占主导,这是法律业务的领域,是操作规范法则。 -该标准捍卫了家庭法作为私法的前提。

博洛尼亚大学教授安东尼奥·西库(Antonio Cicu)是将家庭法视为民法和公法的自治分支的主要辩护人之一,他指出,家庭法的受保护利益是一种最大的利益,家庭的利益。当然,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不同分支之间建立的关系都可以分开。即使它们是独立的,也必须对它们与其余部分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就他而言,博尔达认为家庭利益与家庭成员中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没有特别的区别,因此他反对将家庭法视为自治分支的事实,为此,他反映了如果将此权利视为自公共秩序,将允许国家对私人家庭领域进行不适当的干预。

对于卡斯汀·托贝纳斯(CastánTobeñas)而言,“毫无疑问,家庭法是私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当今的家庭不具有以帝国主义投资的公司或公共集体实体的特征”……“尽管可以并且应该给予相对的自治权。将家庭法与私法相比,将其与构成私权法的其他分支分开是不方便的,这打破了民法的当前科学单位,因为家庭关系,无论其明确特征多么突出,都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具有世袭性质的个人关系”。

尽管在私法中,受害人处于平等和协调的境地,就像在《家庭法》中一样,但事实是,国家有责任确保对家庭的保护,并因此确定对家庭的保护。遗嘱的自主权;由于在家庭内部,可能滥用家庭权力和有害行为。 “由法律来决定可以行使自治的事实假设,必须严格遵守某些严肃性或特殊要求,以保证对基本权利,儿童和儿童的最大利益的保护。家庭机构。”

这就是为什么我赞同著名法学家劳尔·戈麦斯·特雷托(RaúlGómezTreto)所持标准的原因,他指出:“与民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的继承权不同,刑法的压制性不同,家庭法是具有更大的道德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压迫性的制裁或惩罚,但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祸害,对于已经失去意义或对当事方不利的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解决或灭绝,以避免更大的邪恶他们或第三方,如离婚或剥夺父母的权利,对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监护和照管,限制或剥夺与他们的联系等。;在所有道德和社会原因胜过法律,世袭或压迫原因的情况下。

因此,我认为,法律的这些分支之间的区别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会崩溃或分裂,而是会影响研究家庭法的方式,特别是它的应用。在大多数将家庭法视为私法分支的法律命令中,即使我们认为有必要,也不会假定该法在程序上具有独立性。这种设想假定个人利益高于任何其他利益,规范是对个人意志的补充,对意志自治具有更大的重要性。

从家庭法的角度来看,由于该法是在广泛的私法关系中构想的,因此本论文可能会导致对家庭法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护不足。真正的人文意识,个人关系超越了世袭。一个分支机构与另一个分支机构的监管对象之间的差异激发了区别对待。从家庭经历的历史演变,监管法律以及现代世界在这方面表现出的不同趋势中可以看出这种需求。

例如,在古巴,存在一元法制的法律体系,这种划分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家庭法被认为是法律体系中又一个与其他亲戚关系密切的分支。我们的《家庭法》没有假定个人利益高于社会利益的等级制度,但是它被赋予了重要的使命,即规范其向其施加价值的家庭法律制度的宗旨。剥夺他们所有的继承财产利益,并使个人的意志服从这些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后者被限制在家庭的社会主义模式所追求的社会利益之内,并由国家概述和保护,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纽约州将概述家庭计划,在新生代的道德价值观和原则的正确发展中,它必须履行与其相对应的社会角色。因此,它可以被认为是具有最大的社会和精神负担的法律分支,其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将是对社会发展的贡献。

必须指出的是,古巴无论是在拉丁美洲将家庭法与民法相分离的主张,还是在由民事法院处理的有关家庭事务的处理上都处于被动地位。但是,这构成了当前致力于建立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用这种性质的实体法的重要前提,从而加强了捍卫家庭法作为法律本质分支的假定社会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家庭法的研究和应用应以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融合为导向,因此,对家庭法的“…​​…特殊而独特的特征,与民法完全不同,其法律性质是基于意识形态,政治和道德考虑,以及他所监督的机构所包含的高度社会利益……”,这赋予了它非常独特的特征,并提出了与其他法律分支机构不同的法规,无论其与法律的关系如何。他们自己; 却没有忽略民法中支持它的必要性,因为民法无疑是“所有权利中最技术性的”。

今天家庭法的表现。

毫无疑问,家庭是一种社会产品,反映了每个社会结构所达到的发展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至关重要的是,不断审查规范该法律的法律规则,使之适应每个特定的历史背景。这就是为什么当代家庭法在当前情况下面临着新的事物,新的方法和更大的挑战,所有在法律体系和社会中主张其新颖性的事物。

传统上,婚姻一直是组建家庭的基础,但是今天却不是。考虑到人际关系中经历的现代趋势,第一种只是通往第二种的方法之一。即使世界上倾向于采用核型家庭(父亲,母亲,儿童),也有可能找到不同的家庭风格:单身(单身),单亲(单身父母),聚居或重婚或“第二次婚姻”,父母从以前的婚姻中抚养子女,与家庭主妇的母亲一起工作的父母,在户外工作的父母和有子女或无子女的自愿婚姻的夫妇,同性恋夫妇,大家庭和变性欲。一切都会直接影响整个家庭尤其是儿童的发展和进化。

趋势也已广泛传播,例如,将婚姻协议作为与婚姻制度相联系的理想方式,并通过保证配偶双方的自由来保证其各自经济管理的自由,来规范配偶的自主权。他们自己的资产;在尚存配偶继承权方面的权利保护;消除离婚的理由,尽管一些法律制度认识到有必要对因婚姻破裂而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亲子关系的行为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这对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最高利益的决定产生了影响。一个生动的例子就是科学在遗传学领域取得的发展,这种发展催生了辅助生殖技术。如今,异种受精是通过母亲以外的人的精液实现的,在其他情况下是“体外”受精,而且还有人类克隆。这些事实引起了新的思想,即从家庭法中解决与亲戚关系带来这些转变的冲突情况。

同样在亲子关系领域,新的制度已被纳入国际秩序,这表明需要新的观点和方法,以保障在行使儿童权利方面,确保儿童的最高利益。家长权限,因为这是最大的限制。这些趋势包括扩展的父母权限和排除的父母权限。此外,自从《儿童权利公约》获得批准以来,已经建立了一个学说,该学说概述了全面保护被视为法律主体的儿童的准则,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意愿决定必须超出其父母的决定,但必须予以考虑,因为还包括未成年人的陈述权。关于监护和照料,设想了将其扩展到祖父母的可能性,并引入了诸如共享监护和照料的革新机构。

现代家庭法必须面对的另一个挑战是在不同情况下以其目前不同的表现形式收养子女,例如:同性恋夫妇的收养,男孩和女孩器官的收养和贩运,由血亲收养,跨国收养。

另一个要强调的要素是家庭事务中的编码过程,该过程正在进行中。除此之外,还存在解决家庭事务中冲突的新的替代方法,这导致在合法的家庭关系中提高了诉讼双方之间的对话和协议文化。

这些体现反映出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化,不断寻求替代解决方案的需要以及该法在世界范围内所经历的国际化。必须考虑到“在家庭的最小范围内缺乏权利保护会导致功能失调的家庭,这对整个社会都有影响。如果家庭不健康,就没有健康的社会作为属于社会的基本细胞”。

实体和程序性家庭法规则的独立性。

显然,正如已经评估过的那样,将家庭法作为私法或公法包括在内的思想对其应用有直接影响。这样就形成了实体和程序性家庭法独立性的概念。对阿尔瓦雷斯·托雷斯(ÁlvarezTorres)而言,家庭程序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利,旨在以合理,敏捷和及时的方式解决家庭关系领域中发生的冲突;并且它所面向的价值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不同,因为诸如个人尊严,平等,家庭团结以及确保法律适当发展的最高利益等基本价值受到威胁。家庭关系,“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争议性质相反,《家庭诉讼法》以家庭法官的调解作用为主要依据。”

奥尔加·梅萨(Olga Mesa)则警告说:“在世界范围内,这些问题是分别进行判断的,因为它们具有其他特征,在这些地方人们的感情受到威胁。它们不是民事,行政或劳动程序,但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实体。此外,他们不仅接受跨学科的观点,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而且也接受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家的观点。

我赞同上述人所捍卫的标准。尽管解决共同诉讼的程序与家庭诉讼之间可能存在相似之处,但对家庭诉讼却具有更大的知识和敏感性。根本上由民法和家庭法规定的关系(分别是财产和人际关系)的差异给出。

如果我们考虑到家庭关系给实体家庭法带来了强烈的情感和情感负担,那么这是合乎逻辑的,程序法会考虑到这两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会给家庭法带来很大的情感和情感负担。呼吁家庭程序超越暴力行为,以解决家庭冲突。原则上是在家庭亲和力的框架内做出决定,并将司法途径保留为“最后比率”。

从这个意义上讲,替代管辖权的所谓解决冲突方法正在势头强劲,以恢复家庭的和解职能。首先是采用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作为重新获得家庭和沟通功能的保证,这在通过亲缘关系团结一生的人们之间非常重要。

在这些方法中,针对这种性质的冲突进行家庭调解的做法非常突出,被视为家庭成员之间自愿解决冲突的自愿和法外过程,在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的干预下,没有任何决定权。为了在保密框架内促进达成可行和稳定的协议,该协议应在双方主权意愿的支持下,满足家庭核心的利益和需求以及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这是打破该司法管辖区自己的赢家-输家计划的理想可能性,该计划也有利于在国家法治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个人利益对自己进行自我调节,但前提是这不违反未成年人或家庭团体作为社会机构的利益。

这种机制已被不同国家所拥护,许多家庭正是由于家庭冲突而开始了调解过程,并特别重视儿童的最大利益。调解的例子可以在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智利找到;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在许多法律中,有关于家庭调解的专门法律,在其他情况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是引用了某些程序性规范,例如法国和英国。

另一方面,在比赛结束时,它将与专门的家庭法院相对应,以确定竞争者的立场,并根据物质法的规定,基于情感,情感考虑和兴趣,在严格的技术范围之外采取有效的司法解决方案。一般的家庭显然,必须以不同的形式将家庭法与民法分开。

古巴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只能在《民事诉讼法》的某些程序中为和解目的找到适用于家庭事务的公式。尽管有理由指出,从法律以外的角度来看,FMC妇女和家庭指导所执行了一项成功的计划,以解决家庭性质的冲突,因此建议实施调解做法。在众多法学家看来。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理事会关于建立家庭法院的第187号指令已经生效,目前正在该国一些城市的普遍化进程中,也是基于最高法院理事会第26号指令最高法院,日期为2009年2月11日。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正在努力完善和更新《实体和程序性家庭法》。

最后的想法

根据家庭法对“个人”类型的社会关系的规定,家庭法是所有权利中最人道的,这反过来又决定了家庭法在公法和私法特定框架之外的法律秩序中的位置。

社会经济转型带来的当前家庭动态构成了家庭法不断变革的诱因,反之亦然。

受《家庭法》保护的家庭关系赋予其强大的道德,道德,政治和社会内容,这使其成为一部人文主义,特定而独特的法律,所有这些法律决定了与之不同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和适用其他法律分支,以及实施诸如调解等机制有助于和平解决家庭性质的冲突的必要性。在古巴,家庭事务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我们正在努力改善这种性质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权利,并致力于今后的调解工作。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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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古巴是拉丁美洲第三个颁布《家庭法》的国家,从民法中分出了与家庭有关的法律规范。奥尔加·梅萨·卡斯蒂略,“古巴全国民法联盟古巴法学家和古巴妇女联合会于2005年3月7日致力于纪念《古巴家庭法典》颁布和生效XXX周年。古巴法律杂志。 2005年6月25日,第119页该法令修改了《家庭法》,使之得以全面采用,何塞的瓜拉·洛佩斯(GuerraLópez),奥尔加(Mesa Castillo)引用。家庭权利。模块1.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FélixVarela)。哈瓦那古巴。 2004. p.3认为存在第三分支“社会法”的人捍卫了这一最后趋势,这是现代性的辩护。希尔达(Hilda)Fingermann引用了tp网站上的“家庭法”://derecho.laguia2000.com/derecho-de-familia/derecho-de-familia,(于2009年5月12日咨询)由Soto Senra和Cabanes Espino,Ob。引用Ibídem市,第十二届国际家庭法大会报告员的报告。古巴法律杂志。 2002年12月20日。 39.GómezTreto,劳尔,“迈向新的家庭法典?”古巴法律杂志。 2007年6月29日。 226.目前有许多《家庭法》和《守则》草案,它们试图通过一种革新的现行方法来规范家庭关系;强调家庭在现代世界中的重要作用,并考虑到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当代社会的挑战之一。然而,有必要强调的是,尽管在这方面已采取了重大步骤,但围绕家庭和民事管辖权的独立性以及家庭和民事实体法的独立性,仍然存在不同的标准;尽管显然有接受的倾向,但发现接受者的人多于批评者。例如在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萨尔瓦多,古巴等许多主要是拉丁美洲国家建立家庭法典就是一个例子。程序法也概述了这一思想,这无疑有助于保证有效的司法保护。梅萨·卡斯蒂略(Mosa Castillo),奥尔加(Olga),家庭法。模块I。社论:FélixVarela。哈瓦那古巴.2004。 p.26。奥尔加·梅萨·卡斯蒂略(Olga Mesa Castillo)博士在2009年哈瓦那举行的家庭法院讲习班上发表的讲话。在此副标题中,仅根据当今家庭在世界范围内的预测来分析现代家庭法的一些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继父和继母出现了。它受到智利,玻利维亚和萨尔瓦多等国家的欢迎,由于受到强制承认,它已经出现在西班牙和玻利维亚等国家,这一原则与传统的父权和/或产妇权威概念产生了冲突。与之一起,我们还发现了诸如渐进式自治的概念。奥尔加·梅萨·卡斯蒂略(Mesa Castillo,Olga),“由古巴法学家全国联盟古巴民法和家庭法协会与古巴妇女联合会于2005年3月7日呼吁采取的行动纪念《古巴家庭法》颁布和执行XXX周年”。古巴法律杂志。 2005年6月25日。第121页,阿尔瓦雷斯·托雷斯,奥斯瓦尔多M.,“古巴的家庭程序,迫切需要”。古巴法律杂志。 18号2001年7月至12月。 68.奥尔加·梅萨·卡斯蒂略,“与新时代协调的法律”。多拉·佩雷斯·萨雷斯(DoraPérezSáez)在网站www.paolarosen.com.revista / com / revista / familiahtm上进行的采访作者将过程称为现象阶段的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最终结果必须具有所有阶段的系统性和统一性,自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与当事各方达成的协议有关,另一个是与立场相关的立场。由调解当事方自愿承担,这很可能是建议或推荐,也可以是可选的。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提到了实体家庭法和形容词家庭法,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拉丁美洲,有广泛的运动提倡物质和程序性家庭法与民法之间的独立论点。在管辖权方面:例如,日本自1949年以来成立了家庭法院,是这方面的先驱国家之一;玻利维亚制定了1972年的《家庭法》,并且根据1972年的司法组织法建立了家庭法院;乌拉圭于1989年制定了《程序法》,并设立了各种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在巴拿马,1994年第3号法律批准了《家庭法》,并且在法律机构本身中,第四本书确定了一百零二条,与管辖权和程序有关的内容。萨尔瓦多有1994年的《家庭法》和同年的《家庭程序法》。在智利,第19968号法律建立了家庭法院。
古巴家庭法的社会视角